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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立法未来趋向:完善轻罪治理体系
时间:2017-12-04  作者:周光权  新闻来源:正义网  【字号: | |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同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1997年刑法”),是新中国历史上最完备、最系统、最具时代气息的刑法典,一经颁行,便受到社会各界的高度评价。值此1997年刑法施行20周年之际,记者就二十年来我国刑法立法的重大进展、主要特色及未来立法趋向等问题专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光权。

  1997年刑法应时而生  

  记者:1997年刑法诞生于什么样的时代背景?

  周光权:新中国成立后的第一部刑法即1979年刑法,仅有192个条文,罪名较少,对社会生活、经济生活的调控有限,很多重要的法益并未在刑法上予以保护,这主要是受制于当时的社会条件及司法实践经验。1981年以后,随着社会转型的加快,犯罪活动日趋猖獗,为适应惩罚犯罪的需要,截至1997年3月,我国先后通过了25部单行刑法,并在100余部行政法律中规定有相关罪刑条款。单行刑法、附属刑法规范过多,过于分散,难免有相互矛盾之处,这既使司法适用上难度很大,也可能使法制的统一性受到影响。此外,在单行刑法中,刑罚普遍偏重,尤其增设了不少配置了死刑的罪名,导致罪刑失衡现象比较严重。所以,1997年刑法诞生于社会急剧转型、经济生活高度活跃、特别刑法较多且分散的时代背景之下,修改1979年刑法适应了当时社会形势发展的客观需要。

  记者:1997年刑法较1979年刑法有哪些大的修改与进步?

  周光权:1997年刑法共有452条,在犯罪与刑罚的相关规定上都有重大改动,尤其是分则各罪的规定给人以耳目一新的感觉,总体上取得了立法上的重大进展。主要表现在:(1)重视权利保障。1997年刑法明确规定了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适用刑法人人平等三项现代刑法基本原则,废止了有罪类推制度,并在罪刑关系设置等多个方面体现了保障人权的思想。(2)限制死刑的立法思路得到体现。刑法总则对死刑适用条件规定得更客观、明确,分则中设置有死刑的罪名大幅度削减,尤其是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和其他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减少了很多。(3)为实现特殊预防目的,完善惩罚手段,将处罚措施严厉化。例如,成立累犯的时间条件从刑满释放后三年增加到五年,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不得假释。(4)立法更为明确。如在分则中,对一些原来较笼统、原则、含糊的规范尽量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取消或分解了罪名含义宽泛模糊的投机倒把罪、流氓罪和玩忽职守罪等三大“口袋罪”,提高了刑法立法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5)形成了科学的罪名体系,并配置了轻重适度的法定刑。例如,为严密法网大量增设新罪名,刑法分则共10章,对400余个罪名作了规定。(6)转变保护合法权益的观念。刑法从消极的法益保护转变为积极的法益保护,从重视法益实害转向重视法益的抽象危险,从注重保护个人法益转向重视公共法益和社会秩序的保护。

  1997年刑法的发展完善  

  记者:随着社会不断进步和经济持续发展,1997年刑法进行了哪些修改完善?

  周光权:为使1997年刑法更为完备、合理,最近20年间,基于社会情况和犯罪形势的发展变化,以及立法认识的逐步深化,全国人大常委会又先后通过了一个单行刑法和九个刑法修正案,刑法立法活动较为活跃。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补充修改了某些总则规范;二是增设新罪61个,删去原有罪名3个;三是对一些犯罪构成要件要素进行修正;四是增设相当数量的单位犯罪;五是取消了22个罪名的死刑,提高了某些罪的法定刑等。刑法修正案的规定及时回应了转型社会所产生的特殊问题,以刑法修正案(九)为例,刑法修正案(九)共52条,进一步削减9个罪名的死刑;加大对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的惩治力度;完善惩处网络犯罪的法律规定;进一步完善反腐败的制度规定,加大对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维护社会诚信,惩治失信、背信行为,如增加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犯罪、虚假诉讼犯罪等。

  刑法立法中需要解决的问题  

  记者:当下我国的刑法立法面临的形势和任务是什么?

  周光权:我国刑法立法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是“重刑结构”问题,未来要慎重考虑避免刑罚配置的重刑化趋势。确实要承认,在很多国家,立法上的犯罪化和重刑化、应对措施强硬化是并驾齐驱的,但国外的做法未必值得我们效仿。首先,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刑原本就较高,设置有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条文,无论是绝对数还是占全部罪刑条文的比例都是比较高的。如果未来立法在此基础上再“加码”,就会导致重刑主义。其次,经验证明,重刑化的做法并不能有效遏制犯罪,罪犯在犯罪之前通常不关心刑罚轻重,一味重刑化会让民众的法感情迟钝化,且导致犯罪的法益侵害之间没有区分。因此,在当下中国,通过犯罪化“立规矩”远比实行严厉处罚更重要,当务之急是扩大犯罪圈以严密刑事法网,但在处罚上尽可能轻缓、灵活,重刑化不是立法指向,刑法立法的政策思想应当立足于“严而不厉”。

  刑法立法的未来走向  

  记者:二十年间,我国刑法的立法模式、立法理念等都经历了革新与修正,由此可总结出哪些刑法立法的经验?

  周光权:1997年刑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刑法立法积累了很多经验,其中,我认为较为重要的一个经验就是:需要适度扩大犯罪圈,使刑法成为有效参与社会治理的功能性工具,对社会生活实施必要的、积极的干预。因此,中国社会转型的情势决定了未来的立法仍然必须具有能动性、积极性,增设新罪在今后很长历史时期内仍然是立法上的核心任务。对我国未来的刑法立法而言,一方面,对已有的常见犯罪(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等)还需要进一步分解、细化。另一方面,应考虑增加强制罪、暴行罪、胁迫罪、公然猥亵罪、背信罪、侵夺不动产罪、伪造私文书罪等。此外,我建议要认真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轻罪治理体系问题,如有必要可以制定专门的轻犯罪法。

  记者:制定轻犯罪法能解决哪些问题?如何建构?

  周光权:目前在社会治安管控方面出现一些新的难题。例如,有人多次跟踪、骚扰、恐吓、纠缠他人尤其是行政机关、执法部门工作人员;有人随意停车堵塞交通,造成公共交通秩序混乱;有人随意转发各种损害他人声誉的事实、材料等。这些行为按照现行刑法均不构成犯罪,因为我国目前的刑法是重罪法典,在劳教废除之后,用治安管理处罚手段也难以有效遏制类似行为。

  要解决上述问题,我建议制定轻犯罪法,设立专门的轻罪法院(法庭)。其一,由全国人大制定轻犯罪法,可以考虑将三年有期徒刑作为区分轻罪和重罪的标准,对轻罪大多可以适用缓刑,而重罪原则上要予以监禁。重罪必须以故意为构成要件,轻罪则包括故意和过失。其二,在每个设区的市,设立一个轻罪法院,该市所有轻罪案件都由这个法院审理,各区不再单独审理轻罪案件。在不设区的市、地级市,各县级法院应当设立专门的轻罪法庭。其三,在轻犯罪法中,大力推行程序法改革,以快速简易程序轻缓处理大量轻微犯罪,在实务上扩大相对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比例,从而使立法上的严和司法上的宽相互呼应,以有效预防社会一般人犯罪,同时展示司法的人性关怀,推进特别预防。其四,对犯有轻罪的人通常判处罚金,最高处以六个月以下的有期徒刑,对犯轻罪的人不开除公职,犯罪记录不影响其回归社会。

  记者:未来应如何进一步提高刑法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与时代性? 

  周光权: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大数据的作用,把实践中的突出问题,尤其是侵害新型的、重要的法益的行为通过司法统计以及其他渠道的大数据收集起来,把实务难题、立法必要性、处罚分寸等充分揭示出来,使得立法有实证基础,有实践支撑,立法一旦写出来就“好看”“管用”。另一方面,刑法立法必须对公众的处罚呼吁进行有效过滤,不能将过于抽象和稀薄的利益都纳入保护范围,尤其要注重防止重刑化,将来要尽可能把死刑罪名从现在的46个减少到10个以下。

  

  文章来源:《人民检察》2017年第1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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