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会概况 新闻中心 重要通知 分支机构 会员专区 学会刊物 学会论文 学术论坛 犯罪学学人
当前位置:首页>>学会论文
对交通犯罪人的处遇――矫正与保护
时间:2010-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早稻田大学教授 石川正兴

  

  一、 篇首

  

  今天发言的题目为“对交通犯罪人的处遇――矫正与保护”,首先我先就题目的关键词“交通犯罪人”、“矫正”、“保护”等用语做简要的说明。

  

  1.首先,“交通犯罪”是指与道路交通相关联的犯罪,更准确地说,是指与道路机动车驾驶相关的犯罪 。交通犯罪大致可分为“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机动车驾驶过失致人死伤罪 ”这样触犯刑法的犯罪,以及违反交通规则通告制度规范对象之外的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例如“违反每小时30公里以上最高速度遵守义务的超速行驶”、“无驾驶执照行驶”、“酒后驾车”、“引起交通事故的违法行为”等。

  

  本文“交通犯罪人”就是指上述实施上述交通犯罪的犯罪人。

  

  2.其次,“矫正”与“保护”,是指犯罪人处遇方式中的两种处遇形式,即与“设施内处遇”和“社会处遇”基本同义。

  

  设施内处遇是指将“犯罪人生活的基础”和“实行处遇的基础性条件”设定在“特定的设施内”的对犯罪人的处遇方式。在日本,负责管理这种形式的犯罪人处遇活动的法务省部门为“矫正局”,“设施内处遇”通常被理解为“矫正”。例如,在刑罚层面,是指被监禁在监狱里的惩役、禁锢、拘留等自由刑的处遇方式;在保护处分层面,是指在少年院的处遇。

  

  与此相对,“社会处遇”是指将“犯罪人的生活基础”与“实施处遇的基础性条件”设定在自由的社会生活中的处遇方式。如前所述,管理这种处遇活动的法务省部门被称为“保护局”,通常社会处遇与“保护”同义。其典型例为保护观察处分。

  

  矫正与保护这样的犯罪人处遇方式作为刑事司法制度与少年保护司法制度 整体的一部分,保证制度整体功能的运行。

  

  (关于资料1的说明)请看资料1,图1为刑事司法制度的流程图,图2为少年保护司法制度的流程图。刑事司法制度中的“刑事设施”、“妇女辅导院”,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中的“少年院”皆为矫正机关,两图中“保护观察所”为保护机关。

  

  这里值得强调的是,作为矫正或保护对象的犯罪人,在矫正或保护之前要经过“警察”、“检察院”和“法院”各机关对犯罪人的鉴别。易言之,经由公安部门到检察院,由检察院到法院,这样的处理程序。

  

  如此,构成刑事司法制度或少年保护司法制度的各部门,在发挥各自“固有功能”的同时,与其他机关相互依存,紧密配合,发挥整体功能。这里我们对这样的制度进行考察,首先,勾勒出关于交通犯罪人“矫正与保护”的刑事司法制度与少年保护司法制度的全貌,在此基础上讨论与交通犯罪人“保护与矫正”的相关固有问题。

  

  二、刑事司法制度、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中交通犯罪人的鉴别实态

  

  请看资料2中表格A、B、C、D,这些数据表示2006年刑事司法制度与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中各机关处理交通犯罪的概况。资料中,将交通犯罪分为“刑法犯罪(刑法上的犯罪)”与“违反道路交通法(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

  

  因为统计为2006年的数据,2007年刑法修改新设的“机动车驾驶过失致人死伤罪”没有被统计在内。

  

  1. 对交通犯罪人的鉴别

  

  表A为警察阶段对交通犯罪人的处理情况。

  

  刑法上的交通犯罪被警察部门处理的人数为857108人,道路交通法上被移送到检查部门的案件数为728007件。数据统计中一方面为人数,一方面为案件数,不能简单的相加,但两方的数字加起来,概数为158万人次交由检查机关处理。

  

  表B为检查阶段对交通犯罪人的处理情况

  

  其中,对刑法上交通犯罪的处理为,

  

  (1) 不起诉决定(其中大半为起诉犹豫)的约占80%,也就是说大多数人通过此途径在检察阶段从刑事司法制度中脱离出来。

  

  (2) 申请法院处理的相关案件中,义务过失致人死伤罪的案件约占10%,在8万5千人左右,其中约7万7千人通过简易命令或简易审判程序处理。此外,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案件占92%,人数约为380人。

  

  对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的处理为,

  

  与刑法上的犯罪相比,不起诉处分(其中大半为起诉犹豫)约占21%,72%为简易命令请求。通过简易命令科处罚金刑,罚金刑虽然在名目上不同,但与行政法上罚款一样,在内容上同为“金钱剥夺”。

  

  表C为在刑事审判阶段对交通犯罪人的处理情况,罚金判决除外。表D为家庭法院对交通犯罪少年的处理情况。

  

  从这些表格数据中我们可以看到,

  

  (1)矫正对象为表C中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判处惩役、禁锢实刑的人,表D中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中移交少年院接受保护处分的少年。

  

  刑事司法制度中矫正对象人数为2951人,其中刑法上的犯罪人数为1160人,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人数1791人;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中矫正对象人数约为460人,其中刑法上的犯罪人约为65人,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约为395人。

  

  与此相对,

  

  (2)保护对象为表C中刑事司法制度中被判处“附加保护观察处分的执行犹豫”的人,表D中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中接受“保护观察这种保护处分”的少年。

  

  很对不起的是,我的调查不够全面精细,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的219人中被判处保护观察处分的人数没有查到。从而作为不太精确的数值,刑事司法制度中保护观察的对象最多为662人,另外,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中保护观察的对象约为18493人,其中刑法上的犯罪约为4677人,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约为13816人。

  

  2. 接下来将上述内容做简单整理。

  

  (1) 关于刑事司法制度

  

  对交通犯罪人的鉴别沿刑事司法制度各阶段进行,但是经历所有诉讼程序走到最后程序的人数仅为少数,大多数情况都从这一制度程序中分流出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分流(diversion)措施(起诉犹豫、简易命令请求、刑罚的执行犹豫)。另一方面,经历所以程序到达制度的最终阶段(矫正)的人群,要经过严格的选择鉴别,这样的身份被称为“鉴别出来的交通犯罪人”。

  

  (2) 关于少年保护司法制度

  

  请对照资料1中的图表1与图表2。

  

  对实施交通犯罪的未成年人,由警察移送至检察院并不作起诉犹豫处分,案件全部移送家庭法院处理。我们称之为全案移送主义,这已成为日本少年法的特色之一。

  

  与此相关,对于少年目的是为了实现其“未来的健康成长”,因此保护处分优先刑罚,即“保护优先主义”,由家庭法院被赋予少年案件的裁量权。

  

  同刑事司法制度一样,少年保护司法制度同样进行交通犯罪人的鉴别。

  

  接下来请看资料2中的表D。

  

  如注释2、3中所述,家庭法院如果作出“不开始审判”决定或“不处分”决定,作为一种分流措施,该少年从少年保护司法制度程序中分流出来。这种分流,刑法上的交通犯罪约占80%,道路交通法上的犯罪约占50%。而那些经过所有少年保护司法程序最终被判处保护处分的人群,就是“鉴别出来的交通犯罪人”。

  

  3. 制度目的与矫正、保护

  

  比较两种制度中的矫正与保护对象,可以看到一个显著的特征。与刑事司法制度中矫正对象(2951人)相比保护观察对象(最多为662人)人数较少;与此相对,少年保护司法制度中矫正对象约为460人,而保护观察对象数量很多,约为18493人。

  

  接下来就这种对比数据背后的制度目的的差异性做一个大致的解释。

会员专区 更多>> 
犯罪学学人 更多>> 

雷洁琼     康树华
郭 翔     刘灿璞
冯树梁     王 岱
王名迪    

中国犯罪学学会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