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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少年犯罪立法述评
时间:2010-07-29  作者:张旭  新闻来源:  【字号: | |

  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 旭

  在中国,少年犯罪通常表述为未成年人犯罪。为了交流的方便,本文将未成年人犯罪直接表述为少年犯罪。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开始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社会的转型加剧了社会结构、利益群体的分化,催生了自我意识的觉醒,强化了人们获得成功的内心需求,加剧了文化冲突和社会矛盾,进而也助长了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与此相应,少年犯罪也呈现出趋重的态势。鉴于少年身心发育的特殊性,各国对少年犯罪的处罚原则、处遇措施、审判制度以及刑罚执行方面都有很多特殊的规定。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对此也有相关规定。因为还有学者专门介绍中国的少年审判制度,所以,我只围绕中国少年犯罪的刑法规范谈三个问题。

  

  一、中国的少年犯罪立法概览

  

  中国现行刑法对少年犯罪的规定比较简单,涉及的条文有两个,即第17条和第49条,内容涉及少年的界定、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以及少年犯罪的处罚原则。

  

  (一)少年犯罪的界定

  

  在中国刑法理论中,对少年犯罪界定存在认识上的分歧,比如,有些人认为应该从教育、挽救少年的宗旨出发,适当提高少年犯罪的年龄起点,即应把16周岁至20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看作是少年犯罪;有些人则认为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人们的认知能力和发育程度普遍提前,因而,少年犯罪的起点亦应适当前移,进而提出应把13周岁至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作为少年犯罪。尽管理论上有争议,但立法对此是有明确限定的。根据现行刑法第17条的规定,中国的少年犯罪是指14周岁至18周岁的人实施的犯罪。

  

  (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根据现行中国刑法第17条的规定,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

  

  一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中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同时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只对部分犯罪负刑事责任。据此,未满14周岁的少年,不管实施什么样的法益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对于不满14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实施了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应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政府收容教养。

  

  二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中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由此,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需要说明,根据2002年7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承担刑事责任范围问题的答复意见》,刑法第17条2款规定的八种犯罪是指具体犯罪行为而不是具体罪名。刑法第17条中规定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是指只要故意实施了杀人、伤害行为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后果的,都应付刑事责任。

  

  三是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中国刑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当然,完全负刑事责任不意味着负完全形式责任。

  

  (三)少年犯罪的处罚原则

  

  中国刑法对少年犯罪确定了从宽处罚的原则,这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是对少年犯罪一律要从宽处罚。中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一款可以理解为是对少年犯罪处罚的总的指导性原则。这条原则首先明确了对少年犯罪刑罚处罚的“必减主义”立场,即只要是少年犯罪,在刑罚裁量时必须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理。其次,对少年犯罪裁量刑罚时,究竟是从轻处罚还是减轻处罚,法官有一定的裁量余地,法官可以根据少年所实施的罪行、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作出判决。

  

  二是对少年罪犯不适用死刑。尽管近年来刑法学界一直在倡导限制甚至废除死刑,但从目前中国刑法来看,死刑仍然是一个重要的刑种。不过,对少年犯罪,中国刑法明确规定不能适用死刑。中国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立法强调“犯罪时不满18周岁”,意味着只要行为人实施行为时不满18周岁,即使被告人审判时已经年满18周岁也不能适用死刑。而且,“不适用死刑”,表明既不能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不能适用死刑唤起两年执行。

  

  需要指出,除了现行刑法对以上三个方面做出明确规定外,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中也存在一些有关少年犯罪的内容。如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以下简称《解释》)少年犯罪的处理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其中主要是:

  

  1、对未成年最发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当依照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充分考虑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经历和一贯表现等因素。对符合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适用条件的未成年罪犯,应当依法适用管制、缓刑、单处罚金或者免于刑事处罚。(《解释》第11条)

  

  2、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解释》第13条)

  

  3、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对实施被指控犯罪时未成年、审判时已成年的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使用欠款的规定。(《解释》第14条)

  

  4、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

  

  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五百元人民币。(《解释》第15条)

  

  5、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初次犯罪;(2)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3)具备监护、帮教条件。(《解释》第16条)

  

  6、未成年罪犯根据其所犯罪行,可能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悔罪表现好,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免予刑事处罚:(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2)防卫过当或者避险过当;(3)犯罪预备、中止或者未遂;(4)共同犯罪中从犯、胁从犯;(5)犯罪后自首或者有立功表现;(6)其他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解释》第17条)

  

  7、对未成年罪犯的减刑、假释,在掌握标准上可以比照成年罪犯依法适度放宽。

  

  未成年罪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劳动的,即可视为“确有悔改表现”予以减刑,其减刑的幅度可以适当放宽,间隔的时间可以相应缩短。符合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假释。

  

  未成年罪犯在服刑期间已经成年的,对其减刑、假释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解释》第18条)

  

  8、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强抢财物等触犯刑法的行为,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解释》第6条、第7条、第9条)

  

  按照通行的法学理论,司法解释虽然不能划归到立法范畴,但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其对司法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因此,作为刑法的重要补充,司法解释的内容我们应给予充分的注意。

  

  二、中国的少年犯罪立法分析

  

  从上面关于少年犯罪的刑罚规定中可以看到,尽管中国刑法中涉及少年犯罪的条款不多,规定简略,但中国刑法关于少年犯罪范围的划定,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的划分都充分考虑了少年的身心发育状况,对少年的认知能力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作出了合理的回应。中国刑法关于少年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特别是1997年刑法中全面废除少年犯罪死刑的适用,也顺应了少年犯罪国际刑事立法的世界潮流,基本体现了对少年罪犯挽救、保护的精神。此外,司法解释对少年犯罪法律适用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扩大了对少年罪犯的保护范围,提高了对少年罪犯的保护力度。这种努力是应该给予肯定的。

  

  与此同时,我们也注意到中国的少年犯罪立法存在的明显不足,其中主要是:

  

  (一)对少年的特殊司法保护体现不够

  

  未成年人作为人的生命周期中一个个性形成的相对有限期,由于生理发育心理发育的不平衡,导致其生理需求与适应社会期待是自我调整能力之间存在明显冲突;同时,未成年人由于年龄方面的原因,所经历的社会化过程相当有限,他们对犯罪区别于其他违反社会规范的行为的特殊社会危害性的认识,整体上是模糊甚至无知的。 这些少年犯罪所呈现出来的特点决定了对犯罪的少年的刑事规制,在实体法中既不能向成年人犯罪那样同等地规定,而要以教育、挽救为主,在程序法上也不能像成年人犯罪那样适用普通的刑事司法程序,而应该突出对少年的特殊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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