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学会概况 新闻中心 重要通知 分支机构 会员专区 学会刊物 学会论文 学术论坛 犯罪学学人
当前位置:首页>>学会论文
对我国加入WTO后犯罪问题的前瞻
时间:2010-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我国加入WTO后犯罪问题的前瞻

*

 

在二十一世纪的第一年,中国终于打开了WTO那扇关闭已久的大门,融入到经济全球化、一体化的世界大潮之中。加入世贸组织不仅会带来我国经济领域里的一场深刻变革,而且根据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唯物史观原理和上层建筑一定要适合经济基础状况的规律,将对我国的意识形态和政治法律制度等上层建筑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勿庸赘言,我国入世后所产生的深刻的经济变革势必会投射到犯罪这一社会现象上来。目前,有关入世的书籍林林总总,但对入世后的犯罪问题尚少论及,本文试就这一问题及防范对策进行浅探,以期抛砖引玉。

一、经济因素与犯罪

经济因素与犯罪有客观的联系,但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富裕程度与犯罪多少并不呈正相关或负相关的关系。原始社会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社会财富极其匮乏,但没有犯罪。高度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社会财富十分丰富,但犯罪率居高不下。我国犯罪学的传统理论中既有“饥寒生盗心”的认识,也有“富贵思淫欲”的提法。那么犯罪与经济因素到底是一种怎样的联系呢?现代犯罪学家的研究与“富裕国家犯罪情况”的实践表明:经济贫富程度与犯罪的关系,无法以绝对数值来表示,经济因素实际上是与人们的主观因素(价值观、社会公平感、个性)紧密地交织在一起,共同影响着犯罪的发生。与经济因素相关的犯罪行为,更多地是由主观上的相对不足引起的。因此,马克思说:“违法行为通常是不以立法者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因素造成的”。那么我国入世后,经济因素与某些社会群体主观上的相对不足呈现出一种怎样的状态呢?

失业和再就业的严峻现实对犯罪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从根本上和长远上看将会带来许多重大的发展机遇,但入世之初,由于国外资本、企业的进入,对我国的多种产业将会产生激烈的冲击,导致国内结构性失业大量增加。权威人士认为,加入WTO,对我国影响最大的是失业冲击。目前,在国有企业中,约有2000--3000万人隐性失业或就业不充分,机关、事业单位中约有600--900万人,农村更有1.5--2.2亿剩余劳动力需要转移。就是说综合起来,中国约有1.8--2.6亿的失业人口,几近美国人口的总和,且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进一步调整,失业人口还会上升。失业意味着收入锐减,在某些失业保险不健全的地区和许多农村,失业则造成衣、食、住、行无法保证。不仅如此,失业会导致失业者的心理严重失衡。对失业者,别人往往会把他们当成无能愚昧者,甚至还有人把失业者当作教育子女的反面教材。更为严重的是,当失业者的工作生活水平与社会生活水平出现较大差距时,就会产生一种被社会抛弃感和权利被剥夺感,就可能将犯罪作为一种满足个人需求和反抗蔑视社会的一种表现方式,从而引发犯罪,造成社会的不稳定。据有关资料报道,1996年初成都铁路局某分局因失业率超过10%,1100多名近30岁的职工子女无工可做,他们提出:要工作,要饭吃的口号,拟采取行动炸毁铁路,砸掉分局办公大楼。后经多方做工作,才避免了一场恶性事件的发生。

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可能会诱使犯罪增多。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社会物质财富大大丰富,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发生了根本变化,按照当初改革框架设计,“让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目标也基本实现。但由于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共同富裕”的目标尚任重道远,并且贫富差距还有继续拉大的趋势。目前,我国地区之间、行业之间、城乡之间、个人之间的贫富悬殊仍然较大。在改革开放起步早的珠江三角州,农民的衣食住行早已达到城市化水平,而西部、北部有些老、少、边、穷地区,有的农户一家老少穷得温饱问题难于解决。同是农民,但生活水平的差距却是天壤之别。据权威人士称,目前,我国约20%的先富起来的群体,占有了社会财富的42.5%,其贫富差距的程度甚至超过了发达国家。这种不正常的社会贫富悬殊现象,不仅会影响贫困群体的受教育程度,使个人的社会化过程严重受阻,而且会导致他们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和对社会的反抗情绪。这种较大的贫富差距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之初,由于经济结构的深度调整和《WTO协议》基本原则的实施,贸易保护措施将进一步弱化,可能会加剧地区的贫富差距,并伴随着个人收入差距的加大,可能诱发犯罪增多。
  
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更加强烈,将可能使犯罪上升。我国入世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将会日趋完善,商品经济将得到更充分的发展,将会更大地推动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综合国力的提高。但从事物的两重性看,商品经济的负面影响将更加强烈。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赋予了商品与货币一定的价值与职能,反过来,它又可能成为人类自身的一种异已力量而支配人类。入世后,随着商品交换广度和深度的扩大,商品经济的等价交换原则难免会渗透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甚至政治生活中去。在我国经济转型、经济制度新旧交替、法律内外对接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空档和漏洞,客观上会给各种各样的经济犯罪造成可乘之机。而且这种负面影响是辐射的,会在多方面激活犯罪因素而使犯罪上升。
  
人口的过分集中和无序流动可能会增加犯罪。我国加入WTO后,现代化步伐会大为加快,而工业化和城市化则是现代化的主要标志与结果。为提高现代化指标之一的城市化水平,我国在十五规划中提出了加快全国小城镇建设的目标。应该看到,随着入世,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将会大大提高。但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又要与我国经济发展总体水平、城市功能和经济状况、基础设施、承受能力相适应,否则就会造成犯罪增加。从目前的现状看,我国农村每年有约1000万人进入城市打工,随着农村产业结构的紧缩和调整,隐性失业更为加剧,打工者将日益增多。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过于集中和无序流动,往往会造成城市就业压力增大,文化冲突加剧,亚文化群增多等社会问题,极易引发犯罪。同时流动人口中的人、财、物流动性大,人员匿名性强,如果社会控制机制和道德监督机制不健全,流动人员的聚集地往往会成为藏污纳垢之地,对预防犯罪打击犯罪,特别是打击流窜犯罪带来很大困难。
  
鉴于以上对入世后经济因素与犯罪问题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预测,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由于经济因素的影响,短期内犯罪有增加趋势。对此,我们应从以下方面进行预防和控制。一是我们的党和各级政府,应从“三个代表”的高度来着眼解决失业人口与贫困群体面临的问题,通过实施积极的产业调整政策,对某些产业调整的适度缓冲和不违背WTO基本原则下的自我防范保护,加强再就业工程,完善社会保障、社会救济体制,转变人们的就业观念,进行人才、科技扶贫、加大西部开发、构建送温暖工崐程,化解社会矛盾等有效措施,来解决他们的眼前困难和后顾之忧,才能更好地凝聚人心、充分体现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保证我国入世后政治稳定、改革开放、经济发展协调运行。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六中全会精神,切实加强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真正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与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与有困难的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自觉做到:深怀爱民之心,恪守为民之责,善谋富民之策,多做利民之事。二是加快立法进程。目前,我国经济方面的立法滞后,不能适应加入世贸组织后的需要。因此入世后,一方面要对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通过清理该废除的废除,该修订的修订;另一方面要加快立法进程,据有关人士称,我国入世后,需要新制定法律3000多项,立法任务十分艰巨。通过废除、修订和重新制定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大力加强对市场经济秩序的整顿和规范工作,才能有效堵塞各种崐漏洞,同时加大对经济犯罪的打击力度,遏止经济方面的犯罪。三是做好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工作。通过规范和正确引导人口合理流动,加强对流动人员的社区管理,加强对重点人口的社会治安控制,开展网上打击流窜犯罪等有效措施,把流动人员管住、管活、管好,从而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
   
二、政治因素与犯罪
  
政治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政治作为社会生活与社会运行的一个重要方面,它的结构与变迁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社会的治乱和犯罪状况的变化。政治因素与犯罪的关联是多方面的,在此,我们仅涉及入世后政治因素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和职务犯罪问题。
  
由于境内外“三股势力”的影响,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能增多。在国际,从美国“9.11”恐怖袭击事件发生以来,虽然世界多极化的政治格局没有改变,但美国一超独霸的地位得到加强。我国虽然加入了经济联合国,但西方国家牵制中国发展的目的并没有改变,他们一直打着人权的幌子,意在使东突问题国际化。在国内,如新疆、西藏地区,民族分裂分子与国际上的民族分离主义者和恐怖势力相呼应,一刻也没有停止过分裂祖国的活动,尤其是新疆近些年来发生的巴仁乡反革命暴乱事件、伊犁“2.5”骚乱事件和乌鲁木齐“2.25”系列恐怖暴炸案等许许多多的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充分表明了这一点。目前,新疆监狱、劳教系统收押收容的危害国家安全的危安犯”三类劳教人员已达数千人,在罪犯、劳教人员总数中占有相当的比例。我国入世后,由于区域经济发展的起点和现状不同,东西部的贫富差距短期内不可能消除,而且还有继续加大的趋势。国际敌对势力,国际恐怖势力与境内民族分裂势力相勾结,无疑会借口东西部地区发展差异和人权问题,大做文章,使民族问题国际化、复杂化,反分裂斗争的形势将更加严峻,危害国家安全的违法犯罪问题将更加突出。如今年元旦,新疆乌鲁木齐就发生了无业人员吐尔逊·买买提在庄严的人民会堂,在2000多名观众面前,朗诵他的反动诗作、向党和政府猖狂挑衅的事件。反分裂斗争依然任重道远,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问题不容乐观。

职务犯罪可能反弹,反腐败斗争任务更加艰巨。加入WTO这不仅对我国经贸领域产生重大影响,同时也必将对我国的政治和社会生活等诸多领域,包括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从根本上和战略上讲,加入世贸组织将加快我国的改革开放、经济发展步伐,为从源头上解决腐败问题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和良好的法制环境,也将有效堵塞权力寻租现象而产生的职务犯罪。但在一定时期内,治理职务犯罪的形势可能更加严峻。一是加入WTO后,西方意识形态的渗透将更加突出。西方国家输出他们的资金、技术和管理模式,也会输出其政治制度、价值观念及腐朽的生活方式,必将影响我们干部队伍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以及政治观、道德观,干部队伍的思想意识形态将面临前所未有的考验。二是加入WTO后,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与世贸组织基本规则存在诸多的不适应之处,给犯罪分子有较多的作案空间。三是我国政府经济管理体制和职能在一段时间内仍带有转轨型时期的特征,其中的缺陷极易滋生腐败现象。四是加入WTO,腐败现象会出现高智化”“国际化的特点,对政法队伍和反腐败执法执纪队伍的知识水平、业务能力提出了新的挑战。以上诸种因素可能会造成职务犯罪增多,反腐败斗争形势更加严峻。

针对入世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可能增多的问题,我们一要充分利用国际打击恐怖势力斗争的有利形势,采取积崐极主动的措施,利用一切有利因素,将“东突”势力定格为国际恐怖势力范围,列为国际反恐怖斗争的打击对象,形成国际反恐大气候。二要在加快西部大开发、促进西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毫不手软、坚持不懈地严厉打击形形色色的民族分裂活动,决不可养疽遗患。三要大力加强意识形态领域里的反分裂斗争教育,标本兼治,铲除民族分裂思想和组织滋生繁衍的土壤。面临入世后职务犯罪短期内可能增加的趋势,一要切实加强对国家公务员队伍,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用邓小平理论和江泽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武装广大干部的头脑,使之牢固筑起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二要以WTO的基本规则为参照,尽快修订、完善相关法律,加快依法治国进程,为入世后的依法治腐作好法制准备。三要改革完善市场机制,为入世后从源头上惩治腐败,遏止职务犯罪作好制度准备。四要转变政府职能,严格依法管理、依法行政,为遏制腐败现象作好环境准备。五要加强政法队伍和反腐败队伍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知识水平和业务能力,为入世后的反腐败斗争,打击职务犯罪作好人才准备。

三、文化因素与犯罪

我国入世后,面临的不仅仅是深刻的经济变革。伴随而来的还有政治改革和文化冲突。入世后,一方面有利于我国公民更好地吸收、嫁接全人类优秀的文化成果,提高社会和个体的文明程度;另一方面,也存在由于不适应性而带来的文化冲突、价值观念的冲撞及西方腐朽意识形态和生活方式的冲击,从而引发某些范围内的犯罪滋生。特别是广大青、少年群体中,在生理、心理逐步发展的过程中,接受新事物的能力强,但辨别良莠的能力较差。在西方一些不健康的价值观念和腐朽生活方式的影响、侵袭下,容易导致自身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的扭曲,出现思想道德水平的滑坡,如果社会教育和控制力度不够,容易导致大范围的违法犯罪发生。目前,社会上吸毒、卖淫、赌博、黑社会等现象的滋长趋势和监狱、劳教机关收押收容人员中青少年占绝大多数的现状也说明了这一点。我国洂入世后的一定时期内,随着中西方文化的激烈冲撞,违法犯罪现象可能有增长的趋势。

对此,我们一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加强依德治国,在公民中大力开展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尤其要把青少年、在校学生作为教育的重点,努力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质,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增强抵御不良思想意识和行为生活方式的免疫力,积极构建健康向上的现代生活方式。二要把握正确的舆论宣传导向。新闻、宣传媒体和文艺战线,要坚持好“双百”“二为”方针,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正确对待中西差异和中西文明,禁止西方颓废思想和反社会、反文明的价值观念的传播扩散。三要大力加强文化市场的规范和管理,加大对有关特种行业的管理监控力度。四要依法从严打击吸毒、卖淫、赌博等社会丑恶现象,净化社会空气。

探讨入世后的犯罪及对策问题,是当前犯罪学研究领域面临的一个新课题。随着这方面实践的充分发展和广大法律工作者的积极探索,一定会不断出现新的研究成果,以更好地指导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实践,为国家的长治久安发挥重要的作用。

 


入世后中国社会犯罪态势的变化及刑事政策的调整

徐向群 傅跃建*

 

一、入世对犯罪诱因的影响

加入WTO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等各方面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这一影响的负面效应在很大程度上会转化为对社会稳定和秩序的潜在威胁,成为入世后我国社会犯罪新的诱发因素。

(一)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我国开放程度的提高和国际交往的更加广泛,影响国家安全的犯罪因素将进一步强化。

中国的“入世”,并不意味着中国与西方国家社会制度、意识形态方面存在的矛盾和差别的彻底消除。在全球范围内同化和根除共产主义,是西方国家的整体利益和长期战略目标。以根本上看,西方国家之所以接纳中国入世,既有因为中国拥有广大的市场,潜力巨大,商机无限的经济利益,也有借中国入世,保持与我全面接触,利用经济手段达到按照西方的价值标准来“西化”、“分化”和“弱化”中国目的。

因此,随着我国入世,对外开放将进一步扩大,与国际社会的联系更为紧密。国外境外的反华势力必将采用各种手段和方式,对我国的思想文化、意识形态领域进行全面渗透;极力支持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对我实施渗透破坏,扶持和建立与我抗衡的反对力量和政治集团;寻找一切机会、利用人权、宗教、民族等问题制造热点,干涉我国内政。

(二)由入世而引起的中西文化特别是意识形态的冲突和影响将在一定基础上削弱社会主体文化对社会的控制功能。

尽管中国加入WTO的协定主要是经济问题的协定,但实质上有许多文化领域的内容,如要求中国加入WTO后,允许每年进口40部电影,三年以后增加到50部,三年后允许有外资控股的中国电影院,外资可以从事中国的音像制品业的生产和销售,可以参与中国互联网业务,可以从事出版行业的业务等。由于社会制度的不同,建立在资本主义制度基础上的西方价值观、民主观、人权观、自由观等与我国所倡导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格格不入的。西方影视及其它文化制品大量宣扬的是西方的多党政治和人权思想,宣扬的是利己主义、个人至上的世界观,其中许多还充斥着色情和暴力。入世后这种大片进口的成倍增加,其影响也会成倍增加。尤其是国际互联网业务的迅猛发展,由于其广泛的覆盖面,快速的传输方式以及难以控制管理等特点,更是日益成为思想意识形态领域斗争的一个重要阵地。这些都将给我们在抵御西方腐朽生活方式和价值观的侵蚀,实现对文化市场的有效管理等方面带来新的难度。随着中国对金融、保险、商业零售、旅游服务等各种服务业的开放,我们在接受某些以西方文化为背景的种种服务的同时,它们一定会将其制度的背景投射进来,也必然给人们的思想观念带来冲击。此外,值得人们警惕的是,在西方政治家的思维逻辑中,经济的多元化必然导致意识形态的自由化,政治的多元化、多党化,当他们要求经济多元化的目标实现后,必然进一步追求后两个目标的实现。

(三)由于入世 而引发的社会结构和运行机制的变化,将导致社会矛盾在短时期内呈上升趋势,进而影响社会的治安稳定,激活犯罪潜因。

首先,入世后的相当长时间内,失业问题会进一步突出。

从长期趋势看,入世能够增加中国的就业机会,但在入世初期,由于产业结构的调整所产生的结构性失业将大幅增加。该因素预计将使城镇失业人员增加200多万人,城镇失业率将上升1个百分点。

根据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估计,1998-2000年全国有近一亿农业劳动力需要转移到其他部门,汽车业减少49.8万人,机械业将减少58.2万人,而因入世将增加就业人口的行业及数量为:食品加工业(16.8万人),纺织业(282.5万人),服装加工业(261万人),建筑业(92.8万人),服务业(266.4万人)。因此如果考虑目前已有的城镇失业人数,加上预计2002年城镇因下岗而失业的人员将增加400万人,就整体而言,中国加入世贸后将导致失业人口增加。有关部门预测,在入世的近几年内,中国的实际失业率将有可能超过15%[]失业比例持续偏高,这一趋势恰恰是引发社会动荡的主要因素。

以浙江省为例,在入世的背景下,就业状况也极为严峻。从产业分布看,第一、二产业从业人数逐渐递减;以经济类型看,国有和城镇集体经济单位就业吸纳能力明显下降;从失业人数看,截止20019月全省城镇失业人数为51万,登记失业率为3-4%,从再就业看,再就业人数持续下降,2001年的再就业率只有1998年的十分之一,每年还需安置的大中专学生等人员达22万人。据统计,至2005年,全省将有800万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到城市,每年将有70万人转移到大中城市。

第二,入世将促进城乡居民收入状况的多样化,使市场定价工资制度与国家定价工资制度的差异日益凸现,进而带来经济利益在不同利益群体中的重新调整和分配以及社会收入分层的加剧,
基尼系数是常用的描述收入分配差距的指标。按照国际通用标准,基尼系数小于0.3为最佳的均衡状态,大于0.4即为进入警戒状态,超过0.6则属于社会动乱随时发生的危机状态。与此相关的就业指标也已超过了国际通用的重警区界限。

据测算,中国居民个人收入的基尼系数在1994年就达到了0.4341998年后呈现逐年缓慢攀升的态势,1998年为0.4561999年为0.4572000年增至0.458[]入世将进一步加大社会贫富差距的判断已为共识,贫富差距的扩大将使一部分人产生心理失衡和相对被剥夺感,引发更为剧烈的社会冲突行为。

许多研究表明,某一地区的犯罪数量与该地区的基尼系数存在极强的正相关关系。中国城镇地区1986年,1990年,1994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19,0.23,0.37,此三年人口十万分比的刑事案件总数分别为11.2, 44.6, 34, 杀人案件的十万分比分别为1.6 , 2.5, 4.1, 抢劫案件的人口十万分比为4, 15.5, 34.9。中国农村地区1986年,1988年,1994年的基尼系数分别为0.31,0.34, 0.41,同期中人口十万分比的刑事案件总数分别为3.7, 5.4, 7.9,杀人案件的人口十万分比为 0.35, 1.2, 1.7, 抢劫案件的人口十万分比为0.91, 2.4, 7.0。从城乡二元社会的差异来看,19881994年城乡基尼系数为0.3840.434,同期中人口十万分比的刑事案件总数分别为7.59,14.11,杀人案件的人口十万分比为1.462.26,.抢劫案件的人口十万分比为3.3313.53[]

第三,入世背景下的城市化将使流动人口管理面临严峻挑战。

“流动人员”是中国户籍管理制度下的一个独特群体。据统计,目前在公安机关登记的暂住人口已达4000万以上,在劳动部门的统计上已超过了8000万,而据预测,伴随着中国参加世贸组织和农业产生结构调整,十五期间,每年还将有850多万农民增加到外出务工者行列。 今年来,流动人口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工作的一个重要问题,特别是在城市治安管理工作中占有重要的地位。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强,不便管理,趋利性明显,是违法犯罪案件的高发群体。在北京,犯罪人员总数中外来流动人口的比例从19803.4%上升到1995年的50%;1999年江苏省60%的重大恶性案件为流窜犯所为;在珠江三角洲的某城市,查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中,流动人为所占的比例竟高达90%

外来人口违法犯罪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他们在城市生活,工作中经常受挫,产生被歧视感、相对剥夺感,诱发不同程度的认同危机和心理危机,从而成为潜在犯罪动因。当这种危机到达一定极度时,就可能演变为极端的反社会行为——犯罪。

城市化过程中,占我国刑事犯罪总量绝大多数的农民,也将缩小与城市居民犯罪的差别,最终走向城乡犯罪一体化。

第四,群体性事件将在入世后呈出新的特点,并与犯罪形成连锁反应。

入世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不安定因素将会随之增多,并且在相当长的时期内继续存在。群体上访,请愿,罢工问题在今后一个时期内将表现为日益发展趋势。尤其是面对入世后更加激烈的国际竞争,一些缺乏竞争的落后产业,保护性很强的基础性行业,垄断经营的金融,保险行业以及没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生产企业都将面临调整和转制,由此引发的干群矛盾,雇员与雇主的劳资纠纷等矛盾值将大量增加,下岗职工及转岗、分流出去的职工因收入减少,工资拖欠,面临第二次下岗等情况,有可能引起较大的社会问题。入世后在加强基础设施,重点工程建设的过程中涉及到的动迁矛盾,农村城镇化中涉及到的征地吸劳和折迁补偿,“无土农民”安置都可能在一定时期和局部范围内引发群体性事件。浙江省2001年在征搬迁,撤村建居,撤乡建镇过程中共引发群体性事件295起;绍兴柯桥两万余名失土农民中,至今仍有八千余名找不到工作。另外,逐步出台的新政策和改革措施有可能引起新的不安定因素,尤其是在粮食,住房,医疗,企业,金融和政府机构等项改革中,部分群众的生活水平将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使一部分群众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公开化。上述群体性事件通过非法集会,静坐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罢市,示威游行,集体械斗等形式造成对社会秩序的现实危机,并产生连锁反应,直接引发各种犯罪活动。

二、入世后中国社会犯罪态势的变化。

入世将使我国在今后相当长的时期内处于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结构急剧变动,新旧体制交替并存的社会发展阶段中。经济机制的转型和社会结构的变动必定会伴随着犯罪态势的变化。根据犯罪的起伏律,消长律和辐射律,结合我国加入WTO后社会整体的变动趋势,我国的社会犯罪态势将有可能出现如下变动:

(一)犯罪绝对数量将持续增长,重大案件比重将进一步增大,社会犯罪总量将维持在较高水平。

20011-9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各类刑事案件31万起,比2000年同期上升32.9%,即便扣除2001年在全国范围内实施严打整治和纠正统计不实工作的影响,按可比口径计算,2001年的案件升幅也将近10%。特别是盗窃、抢劫、抢夺和诈骗四类侵财型案件大幅上升,一些严重的刑事犯罪造成的危害增大。

入世后,随着对外开放的全面铺开,以国际互动为平台的人、财、物、大流动将不可避免地给现有的社会运行机制造成强烈的冲击,在一定的程度上削弱社会监督和防范机制、为犯罪人提供更多的有利条件。加入WTO所引发的新的矛盾和社会问题使犯罪的诱因空前增多、一些社会成员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素质低下、心理承受能力差、难以适应变动不定的社会生活、导致精神变迁或心理失衡,采用极端行为或暴力手段报复社会、造成恶性重大案件增多。

(二)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将以新的形式出现

在经济全球化的社会现实中,以武装力量推翻和夺取国家政权的方式将越来越少,逐渐增加的是以经济实力夺取和掌握一国的实际控制权。这种对国家安全危害的方式不仅不易被察觉,而且往往被人们忽视。我们面对持枪的外敌会勇敢抵抗,但对手持美金、以投资为名进行经济侵略的列强可能会疏于防范。这是值得重视的问题。另外,在当前国际形势下,以民族分裂为目的,以国际恐怖活动为手段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以及邪教犯罪活动日趋活跃。

(三)经济犯罪将呈现质升量增、带有国际色彩的经济犯罪将大量出现。

1、传统产业尤其是工业领域的经济犯罪将在入世初期大量增多

入世初期,正值国内企业改革的关键时期,新旧体制转轨,经济结构调整,不可避免地出现漏洞。国内外犯罪分子利用我国部分企业暂时遇到的困难和经营企业总的缺陷进行诈骗,扰乱市场秩序的犯罪活动可能增多。同时,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活动将增多。在企业内部,一些人利用企业转型改制和结构调整之际,进行侵吞国有资产,职务侵占犯罪活动将成为突出问题。

2、经贸领域的经济犯罪将更为突出

入世后,国家将依照世贸规则进一步调整对外贸易政策,鼓励更多的企业积极参加与国际市场竞争,国外的大量企业也将进入中国市场。但是,国际经济环境的复杂和我国众多企业对外贸易实践经验的缺乏,加之一些国内企业急功近利,容易忽视自身经济安全,随意鉴定合同,盲目开展进出口业务,轻易申领信用证,使境内外犯罪分子有机可乘。因此,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等犯罪活动将更加突出。

3、金融领域的经济犯罪将进一步升温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金融自由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迅速发展的电讯网络将全球资本市场联为一体,资金的跨国流动空前频繁,国际金融市场的无国界化日益凸现。随着金融市场的活跃部分金融活动的无序化状态将不可避免的发生,为犯罪分子将毒品犯罪,走私犯罪等许多犯罪资产专为合法收入提供了机会和条件。因此,在一段时期内,金融犯罪活动增多,洗钱犯罪可能成为突出的问题。同时,随着网络经济时代的到来,新技术,新产品的发展日新月异,网上应用,利用高科技手段进行经济犯罪的案件必将成为新的突出问题,此外,入世后,外国金融机构和大量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可能会造成我国金融产业机构的失控,带来大规模的金融风险引发金融危机。
总之,随着网格经济的出现,市场的开发和竞争的白热化,公司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不正当竞争犯罪和破坏犯罪将成为经济犯罪的新特点,一些企业可能通过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贷款;有的还会在外资银行进入的过程中,趁金融监管制度尚不健全之机,内外勾结套取资金,使各类金融犯罪高发;某些带有国际背景的证券、期货犯罪将不断以新的形式出现;单位犯罪数量将大幅增长。

(四)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更加严密,并日趋国际化

从近年来与刑事犯罪的斗争实践看,我国现阶段刑事犯罪的组织化程度逐渐提高,团伙犯罪、集团犯罪和黑恶势力犯罪数量逐年增多,组织程度更为严密,危害日益增强。与一般团伙犯罪相比,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具有更为严密的组织结构和更严格组织纪律。而且,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在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后,还向政治领域渗透。以我国现阶段有组织犯罪的发生渊源看,有相当部分是由台、港黑社会犯罪组织的渗透而形成的发展的。

入世后,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国际黑社会犯罪组织必将会加强对我国的渗透和影响,再辅之中国封建社会形成的传统邦会文化的潜在作用,我国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规模会有新的突破,它们除了继续控制卖淫、赌博、贩毒、非法武器交易,走私文物等传统犯罪领域外,有组织犯罪将会更加精心于开拓新的犯罪市场。另外,网络和通讯技术的发展以及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到来,也将给有组织犯罪集团国际化扩张提高新的更为隐秘的空间。

(五)犯罪技术的智能化和高科技趋向日益显著

入世后,我国经济进一步融入世界经济发展的主流,伴随着人、财、物的流动,以电子计算机为代表的国际互联网将得到更加广泛的普及和应用,犯罪信息和犯罪手段的交流同步发展,变得更为快捷和便利。随着经济科技全球化的进程,以技术型犯罪为特征的新的犯罪浪潮必将到来。在犯罪辐射规律的支配下,最新的犯罪信息和先进犯罪手段的互相模仿和交流将得到空前加强,客观上为传统犯罪手段技术升级提供了模板和参考。因此,在未来一段时间内,随着网上银行、电子商务、远程教育、通讯技术的广泛普及。传统的犯罪手段将逐渐被先进的智能化手段所取代,利用高科技手段的特别是以计算极为媒介的智能型犯罪将成为新的犯罪“增长点”。网络色情、网络盗窃、网络诈骗等新型犯罪将会不断出现。以计算机为技术支撑的高科技犯罪将会对整个社会的政治、军事、行政管理、社会生产等各方面形成全方位的冲击,如果控制不力将严重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六) 以境内外国人犯罪为代表的涉外刑事案件将大幅度增多
近年来,随着世界性人口流动步伐加快,各国境内外国人犯罪现象呈明显上升趋势。据德国、

日本、法国等国的统计表明,这些国家境内的外国人犯罪问题呈现日趋严重的发展态势。在日本,除交通过失犯罪外,1980年外国人在日犯罪人数是800人,到1994年便达到2000人左右。入世后,随着我国服务生、旅游业对外的进一步开放和经济贸易活动的外国人必将大量增加,由此引发的外国人犯罪问题也会日益严重,尤其是一些由外国人操纵的跨国犯罪将会更加突出。
  
以江苏省为例,1999年全省共发生涉及外国人和港澳台地区居民的案(事)件809起,刑事案件136起,比上年上升49.5%;治安案件85起,比上年上升26.9%;重大涉外交通事故13起,比上年上升85.7% 。值得注意的是,以境外人员为犯罪主体的诈骗、贩毒、走私等刑事案件继续增长,全年共发生35起,占涉外刑事案件总数的25.7%1998年为17.6%,比上年增长118.8%。突出的是外国人持假美元诈骗案件,共发生20起,占境外人员犯罪案件的57.1%。南京市局还破获1起美国人持假信用卡购物诈骗案件,案值12万元人民币。扬州市局破获1起美国人涉嫌组织偷越国境案件,连云港、常州、苏州市局相继破获3起境外人员贩毒案件。
  
三、入世后刑事政策的调整
  
中外学者给刑事政策下过种种内涵互有差异的定义。最广义的刑事政策是指国家有关犯罪的所有对策;最狭义的刑事政策是仅指对犯罪人及具有犯罪危险性的人所采取的强制措施。[]本文所采用的是关于刑事政策的中观层次的定义,即认为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和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目的政策。[]
入世对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法律的发展带来深刻的影响。我们即面临着中国刑事政策与国际刑事司法准则接轨的问题,又面临着新 形势下刑事政策与刑事犯罪发展相适应的挑战。因此,刑事政策的调整已提到了议事日程。
  
(一) 刑事政策价值观的转换
  
目前,我国刑事司法正在经历一常由以专政为核心,向以人权保障为归依德刑事司法理念的演进。
  
国际刑事司法准则作为一种价值体系所追求的价值目标有两个,一是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基本人权,二是控制犯罪,维护法律秩序。随着加入WTO、中国市场经济将向更深层次发展,市民社会正在形成、对个人政治权利和经济权益的保障呼声越来越高、刑事政策的个人保障价值越来越受到关注。而中间长期受到封建专制意识的影响,个人的权利较少被关注。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往往侧重于保护机能,以牺牲个人权利和自由为代价来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和社会秩序。因此、为适应入世的要求、就需要完成刑事政策价值观念上的转化。[]
  
(二) 定罪政策的调整
  
为了适应入世的要求、应当在刑法中及时调整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关系,要特别重视对严重破坏对外贸易秩序的犯罪的打击、加强对知识产权领域,环境资源保护领域犯罪行为的打击,关注网络犯罪等高科技条件下新的犯罪形式的出现。如我国对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与WTO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协议(trips)的有关规定就存在很大差异。如(trips)协议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注册商标权人有权制止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记。而我国刑法则仅规定,禁止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从而把足以使人误读为注册商标商品的近似商标排斥在外,显然不利于对注册商标的刑法保护。[]
  
从近期刑事法律的修订特别是对邪教、恐怖犯罪的刑事立法情况看,我们似乎只把主要的关注点放在现实问题上,而刑法的适度超前意识不够,总体上给人以滞后于刑事司法实践的感觉。我们认为在今后的刑事立法的立、改、废提速过程中,应该在度的把握上下功夫,在适度超前上做足文章。真正起到刑法的特殊预防作用,更好地为刑事司法实践服务。
  
(三) 刑罚政策的调整。
  
我国的刑罚具有较强“重罚”特色,在刑罚配置上、片面强调主刑,尤其是有期徒刑的应用,对附加型应用缺乏切实可行的法律规定、影响其作用的发展;在刑法适用上、主要从报复刑观念出发刑罚的量定主要以犯罪行为及其产生的危害结果为依据,对犯罪人的品格特征较少关注等。这与世界刑罚发展趋势有较大差距。为了适应“入世”后社会的需要,在刑罚制度方面也需要做相应的调整。
  
首先,应提倡刑罚谦抑,关注刑罚效益。刑罚手段是社会控制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同时也是最后的手段。只有在其他控制手段均不能有效治理的条件下,才能适用刑罚。如果刑罚手段被频繁使用,就长远控制效果而言,就会使人们因习以为常而降低其威慑效用。这在我面临入世后犯罪进一步增多的局面时必须引起警惕的问题。
  
其次,要重视刑罚的多样化,丰富刑罚种类,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
一是可以增加刑罚种类,主要是对单位犯罪适用主刑和对单位与个人适用附加刑;在资格刑方面,我国刑罚规定的剥夺政治权利过于单一,有必要增设更为具体的剥夺资格的附加刑,如剥夺从事某项公职、职业的权利等。二是完善现有刑种的执行方式。如在有期徒刑的执行上,可以借鉴国外的“间歇监禁”的方式。[]  

(四) 重视和加强国际司法合作,完善我国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制度
  
近年来,在刑事犯罪日益呈现国际化的形势下,我国已与许多国家建立起了各个层次的刑法司法协助关系。这些协助在收集跨国犯罪情报,跨国调查取证和联合侦查,通缉、追捕逃亡罪犯,追缴、扣压、没收犯罪收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在加入WTO后,我们更应该积极完善我国的国际刑法司法协助制度,有选择地在更大范围内与各国缔结双边或多边司法合作协定,为今后的国际司法合作奠定坚实的法律基础。


我国加入WTO后的犯罪变化分析与治理对策

周路 刘文成*

 

我国即将加入WTO,这是党中央针对经济全球化发展趋势作出的重大战略决策,对于推动我国改革开放进程,促进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备,参与国际市场竞争乃至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有不可逆转的现实影响和深远的历史意义。国务委员吴仪在2001年亚太经合组织海关与商界对话会上指出:加入WTO之后,中国将由目前有限范围和有限领域内开放,转变为全方位开放;由此试点为特征的政策主导下开放,转变为法律框架下可预见开放;由单方面为主自我开放,转变为与世贸组织成员之间相互开放。故此,理论界把加入WTO视为我国的“第二次开放”,将会给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一种巨大的、不可替代的外在动力。

WTO又是一柄“双刃剑”,它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在带来诱人的利益与机遇的同时,必然也会以调整经济的运行为“中介”,给包括社会治安、犯罪走势等问题在内的社会生活各方面,带来不容小视的负面影响和冲击。

因此,有必要对未来的社会治安、犯罪走势进行前瞻性的分析研究,旨在及时转变观念,认清“入世”后犯罪的新情况和新变化,调整公安司法资源的配置,合理确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目标,无疑是当前面临的迫切与重大的任务。

一、加入WTO对社会治安的背景性冲击

WTO被喻为“经济联合国”,其宗旨,则是以法律体系来保障贸易自由化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以及对发展中国家特殊与差别对待原则等,逐步取消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实现权利与义务对等条件下的公平贸易,扩大对世界资源的充分利用,以增加有效需求。我国“入世”,必须遵守其规则,履行其义务。经济的运行“是一只看不见的手”,蕴含着决定社会生活变化的内驱力,深层次地引动着人们行为的方向与力度,正确的行为是如此,错误的行为包括违法犯罪也是如此。可以预测,加入WTO必然以调整经济的运行为“中介”,对社会生活产生广泛震荡,给社会治安带来新的背景性冲击。

1.结构性失业增多成为社会不稳定因素的“增长点”

加入WTO要实行贸易自由化原则,利益的驱动会使更多质优价廉的外国商品和劳务涌入我国市场,势必对我国原有的产业结构特别是家电、汽车、电信、保险、外贸等行业造成巨大冲击。加入WTO后的效率收益不会是平均分配,对不同的产业、部门和群体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因此,加入WTO则意味着较大范围的结构调整。产业结构重新组合,利益流程重新分配,由此引发的结构性失业将会增加,尤其是那些对政府保护依赖性比较大、垄断经营性比较强的行业受冲击尤甚,将不得不采取强有力措施深化改革,通过减员增效、降低成本、兼并破产等途径,提高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能力,这将不可避免地再次造成大批员工分流下岗,失业人员增多,一些群众的生活水平将直接或间接地受到影响,以致不满情绪会进一步公开化。

天津市的实证犯罪研究表明,具有劳动能力的青壮年一旦离开社会岗位,极易导致生活拮据,产生心理失落感,加剧以往的人际矛盾。尤其是下岗员工中一些缺乏自我评价与道德感的人不能面对现实和正确理解,认为自己被打击报复,这种失去工作的触怒与激惹,可能使之丧失理智,极易转化为报复特定目标甚至反社会的犯罪动机。据对天津市1996年、1999年的入狱罪犯的从业状况调查,两个年度都是从未就业的罪犯占大多数,1996年占54.6%1999年占66%;而青少年罪犯中的这一比重则更高,1996年占73.8%1999年占82.6%。其次为刑释解教后未找到工作又再次犯罪的情况,1996年占16.1%1999年占11.9%。而从失业到第一次作案的时间的调查统计来看,随着失业时间的延长,犯罪比例也在增长,较明显地呈现为递增的趋势,如两个年度入狱的捕前即失业的罪犯中,失业36个月的分别占2%1.6%,失业612个月的分别占3.3%4.6%,失业15年的分别占29%29.3%,失业510年的均占26.1%,失业10年以上的分别占32.2%32.4%。由此可见,失业是诱导、驱使个体违法犯罪的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原因。[]

总之,在加入WTO的初期,新增添的经济活性因子,促使短期内的挑战大于机遇,一时间的失业人员增多,则会引发社会利益冲突。成为不稳定因素的新的“增长点”。特别值得警惕的是可能更多地引发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以非法集会、示威游行、聚众闹事直至围攻、冲击党政机关、暴力对抗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等形式,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甚而产生连锁反应,危及一个地区的社会政治安定。

2.西方文化的涌入,敌对势力的渗透,则导致社会控制能力的弱化

WTO将实行“国民待遇原则”,各种层次的外国人大举来华,并在我国境内享受和国人相同的权利与义务。随之而来的则是西方社会的价值取向、政治信仰、法治理念、思维方式及其赖以生存的社会背景与文化传统的进一步涌入,这对以社会道德为本位的我国历史文化传统,造成更明显的冲击,影响国人特别是青年一代的思想观念与政治信念。中外文化在这些“软件”方面的磨合将是长期的,而这一过程存有对社会控制的负面效应,却是不可避免的。至于资本主义的丑恶现象与文化垃圾,无疑会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如卖淫嫖娼活动、传播宣扬淫秽、暴力的音像制品、“电子黄毒”等,在加入WTO之后,更有条件通过新的渠道蔓延。

另一方面,加入WTO也会给境外敌对势力的渗透活动提供更多的机遇。诸如通过商务往来,学术交流以及国际互联网等途径进行渗透破坏,利用信念危机、利益调整引起的不满情绪以及错综复杂的人民内部矛盾,煽风点火,蛊惑人心,制造混乱。这将是伴随入世而至的新的隐患。

3.违法犯罪的流动性更强,涉外案件增加

人口流动量是社会开放程度的标志之一。实证犯罪研究表明,人口流动造成社会角色变换频繁,社会定位模糊,社会有组织的监督和个体自控意识的弱化,在促进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使违法犯罪上升。据对天津市1990年、1993年、1996年、1999年等四个年度的入狱罪犯统计,发现其中的流动人口比重逐次上升,到1999年已超过1/3[]而且,“从罪犯中流动人口在天津找工作情况的调查结果看,流动人口在天津找工作还是有相当大的难度,有60%以上的人认为找工作不容易”。[11][12]可以预测,随着“入世”之初的下岗人员增多,还会进一步压缩流动人口在城市谋生的空间,就业机会上的竞争压力,则会驱使更多的流动人口产生悖德失范行为。

加入WTO之后,我国社会将处于高度的开放与流动中,跨国跨境的经济、政治、文化往来更加频繁,入境投资、贸易、观光旅游者大量增多,因公因私出国的人数也会猛增。法律制度与社会文化的差异、对WTO的权利与义务理解上的差异,导致涉外事件与案件大量上升。境外人员中会混杂一些不法分子,或是在国外犯罪后入境避难,或是同境内不法分子勾结作案。由于出境便捷,犯罪分子携款潜逃的可能性增加。经济异常活跃,商机多样化,则必然进一步促进劳动力的自由流动,由于社会保障制度远远未完善,对流动人口的管理水平与手段更明显滞后于市场经济的要求,更高程度的对外开放,对流动人口的控制冲击甚大,因此,违法犯罪的流动性更强,给社会治安秩序造成威胁。

二、加入WTO后的经济犯罪变化

加入WTO,受影响最大、最早的是经济生活领域,面对新规则和竞争的加剧,各行各业均要调整目标与运行方式,以往的平衡被打破,则会给经济犯罪造成可乘之机,因而最直接的负面效应将是经济犯罪的上升。

1.侵吞国有资产的犯罪增多

“入世”后的经济运行方式更为灵活多样,为适应WTO的“游戏规则”,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改革更为迫切,特别是国有企业在转型改制、资产重组过程中,许多管理漏洞和行政干预等深层次的问题暴露出来,一些企业内的蛀虫将趁此混乱之际,大肆侵吞国有资产,并且造成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如在中外合资联营、国有资产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企业承包、租赁及股份改造中,故意压低价格,化公为私,钻“入世”之初管理机制不健全,监控存在盲区的空子。诸如贪污、私分国有资产和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等犯罪行为会明显多见。有的为掩人耳目,无视“盗公”行为丛生,任凭国有资产“大家拿”;有的利用职权挪用公款,或无偿转借给亲属、朋友,将国家资金“体外循环”,让个人赚大钱,其背后则多有权钱、权色交易的龌龊行径,以致大量公款公物不能返还,造成国有企业亏损、破产。值得警惕的是,这一切往往是在与WTO接轨的改革旗号下实施的,还因为市场总是有风险与不可抗力,再加上国家调控政策变化等,犯罪主体总是以各种理由作遮掩,企图中饱私囊,又逃避责任,这样就导致此类犯罪行为同正常的经营活动搅在一起,难以辨别。但应当指出,此类犯罪增多的客观原因不在于“入世”,而在于同WTO接轨的磨合期内,管理措施与监督机制难以一时完善起来。

2.顽固的权力“寻租”致使职务犯罪产生“变种”

西方选择学派创立了从制度上阐明腐败成因的“寻租”理论。“寻租”意即“寻求租金”,实质就是社会公共权力的“出租”,执掌权力者通过权力设障而寻求“租金”。而现代的“寻租”概念的外延扩大了,泛指权力干预经济而形成的级差收入。我国的行政机构臃肿庞大,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过细,权力“寻租”的机会过多。发展市场经济以来,庞大的行政权力系统也涌进市场,释放出惊人的能量,众多的行政公司和行业垄断现象就是这种权力经济的集中反映,既形成市场竞争的障碍,也为权力“寻租”提供条件。“入世”后,这种状况不可能很快改变。WTO实行国民待遇原则,旨在维护经济活动的机会均等与公正性,这就挤压了权力“寻租”的空间,但也必然同顽固的权力“寻租”行为产生矛盾,职务型犯罪则会以“变种”形式出现。一是非法干涉外商的正当经营,导致国际间经贸纠纷。二是同不法外商“联姻”,共同扰乱经济秩序,甚至发展为跨国经济犯罪集团。三是犯罪分子企图以世贸规则或国际贸易惯例为借口,掩盖其非法行为的同时,必须寻求经济执法与刑事司法层的默认甚至庇护,为此也会百般钻营地拉拢腐败分子。

3.经贸往来中的犯罪将会突出

加入WTO,我国将进一步加速外贸管理体制的改革,赋予企业更广泛的外贸经营权,凡是独立法人,原则上均可以搞外贸进出口业务,不必通过外贸专业公司做代理出口。随着经济一体化的来临,我国将会采取更为合理、灵活的出口补贴措施,调整鼓励出口的政策,促进对外经贸的发展。然而,由于不熟悉WTO的规则,国际环境的复杂以及缺乏实践经验与警惕性等原因,会有一部分企业在急功近利思想驱使下吸引外资,或是迫于竞争压力想尽快摆脱被动局面,避免破产结局,往往违反程序,疏忽大意,不认真查验对方资质与诚信,不认真研究WTO关于经贸往来中权利与义务规定,随意签订合同,盲目开展进出口业务,轻易申请信用证。而那些国际骗子也看到这样的犯罪机遇,伺机以求一逞,在其积极合作联营的背后,常隐匿着诈骗的图谋,或有意使合同条款含混不清,以期最终获利,因此,合同诈骗、信用证诈骗等犯罪活动会呈现频发之势。同时,与上述相对应诸如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渎职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亏损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等渎职罪案也将多见。从以往曝光的一些案例来看,骗子的骗术也并非很高明,但却因有关法人代表的“低级错误”或极端不负责而屡屡得逞。

4.走私犯罪将以新的形式出现

预期非法收益是制约走私犯罪的主要因素,关税过高肯定会刺激走私,这是不争的规律。一般来说,走私案件的多少、走私货物的数量、种类等,取决于非法利润的多少,非法利润的多少又在于国际商品差价的大小,特别是取决于国际贸易管制的强弱以及国家关锐税率的高低。加入WTO之后,随着我国外贸管制的减弱、关税税率的降低、壁垒措施的取消,尤其是商品利差的缩小等,传统的走私诱因将会弱化,诸如机电、电子、汽车、化工、有色金属等资本技术型的商品走私活动,将随着非法收益的相对减少而有所收敛。然而,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因而关税税率较高的商品的走私诱因却会增强,如电脑芯片、主板、药品、精密配件等新兴、核心技术的走私活动。我国因加入WTO而丧失以市场换技术的途径与手段,同时还要严格执行WTO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各项条款,开发新技术的成本则大大提高,因此,窃取与走私核心技术及其装置的犯罪则应运而生。再有,文物、珍惜动物由于具有“垄断价值”,“入世”不会平抑其走私获取的非法收益,故而这方面的走私犯罪也不会减少。

另一方面,我国降低关锐也会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走私犯罪分子还会产生在“入世”保护期内孤注一掷、狠抓一把的心理,因此,“入世”之初,传统的走私犯罪反而可能在近期内上升,对此应当有所警觉。

5.金融领域的犯罪将会升温

加入WTO之后,我国的金融业也会向国际惯例靠拢。在世界的许多国家,资金进入银行往往采取不透明、不限制的态度,私人资本甚至是巨额非法资金,可以脱离政府的监控而自由地流动。随着“入世”,我国的金融领域也会因经济的进一步开放而更加活跃,个别金融活动的无序化将可能加深,也会为犯罪分子将走私、毒品犯罪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不法资产转为“合法收入”提供了机会与条件。因此,加入WTO之后的一段时期内,非法融资、拆借特别是洗钱犯罪则很可能增多。

加入WTO后,我国的人民币将逐渐走向自由兑换,套汇、骗汇的犯罪将由于失去所谓“犯罪收益”,而会最终消失。但另一方面,由货币自由兑换、流动而导致的制贩伪钞,尤其是借我国公民识别外汇的知识少,真伪难辩的弱点而进行货币诈骗的犯罪行为则会多见。

6.不正当竞争行为加剧

加入WTO,国外的资本、技术纷纷涌入,国内的纺织、机电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由于取消出口配额限制,则可能在相当程度上受益;而电信、汽车、保险等技术、智能密集型产业,则可能受到严重冲击。竞争的激烈与破产的威胁,会促使有关单位与个人,越出“游戏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而谋生图存。诸如侵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案会更多见。其中,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案件隐蔽性强、周期长,常常是通过高薪以“挖人”、“猎头”的方式将技术、情报搞到手,却又同人员合理流动的国民待遇原则搅在一起,商业秘密同知识产权的界限又常显模糊,案情扑朔迷离,难辩真伪,对经侦工作提出挑战。

7.高科技犯罪增多

加入WTO之后,高新技术的传播、运用更超越国界的限制,各种高科技产品、先进的计算机及通讯工具的大众化,为犯罪分子作案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因而智能型、技术型犯罪增多,如借助电子商务、网上购物、远程教育、自动银行等载体犯罪,利用计算机技术、现代通讯技术、现代仿真技术犯罪等。而这必然促使犯罪主体结构发生变化,产生文化程度高、科技智能强的趋向,因为只有本专业的“行家里手”,能运用现代商务手段,又熟悉并利用WTO的有关规则,还看准被害人的无知与急迫心理,其犯罪才可能得逞。

三、加入WTO之后的犯罪治理对策

加入WTO给国家带来的利益是根本性的,却又是长远的,但在近期对社会的冲击则是巨大的,同这种冲击相关的犯罪必然蠢蠢欲动。让人忧虑的是,社会普遍对足音迫近的冲击,思想准备不足,表现之一是普遍存在着对WTO“游戏规则”不了解也不研究的现象,对加入WTO所引发的治安热点问题和犯罪动态,缺乏应对之策,因此,公检法机关以及综合治理工作机构,应以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调整法制资源与策略,强调前瞻意识,注重先期预防举措。

1.学习并掌握WTO规则

入世之后,我国现行的很多法律法规均需纳入WTO的体系,如果不学习、不了解今后的“游戏规则”则往往是闭着眼睛执法,还会导致外交纠纷,有损于国家形象。如国外对犯罪嫌疑人普遍适用“沉默权”、“零口供”,公安、司法民警对此应了解并且理解,必须熟悉中外法律与处警方式的差异。其次,由于经济运行的调整,一些犯罪特别是经济犯罪的界限变得模糊起来,我国也正在清理、删除与世贸原则相抵触的内容,对此必须熟悉,才能准确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其三,了解WTO规则及其挑战,才能对哪些领域与行业可能产生何种治安问题与犯罪走势等,进行符合逻辑的预测,并有针对性地先期加强情极信息建设和监控。

鉴于此,公检法机关要同政府经济管理部门一起,认真学习WTO规则以及我国相关法规的调整内容。一是探讨如何完善同WTO接轨的法规建设,如果国家统一的法律法规与司法解释还一时滞后,地方上也要对新的经济行为尽快制订暂行法规,不能出现执法“真空”,不能让“灰色收入”大行其道。二是要树立“认法不认人”的执法理念,严格找准执法依据,做到“言之成理,持之有故”,要分清企业行为、政府行为、治安管理行为、司法行为等,力求减少非法干预的现象。三是政法各机关要明确自身的职责,在加入WTO后的社会运行中,给自己准确“定位”。对于掌握“游戏规则”这一点,不能仅止于普遍倡导,还须重点要求与考核。某些相关紧密的部门或人员,如公安经侦机关,应将WTO规则的学习,作为业务建设,纳入目标考核,并以定期测试合格作为上岗条件,来强化学习并熟悉的过程。否则,就难以履行好自身的职责。

2狠抓再就业工程,强化群体性事件控制

加入WTO之后,失业增多几乎是不争的趋势。当然,失业并不代表社会的衰败,适量的失业还是经济发展的表现及其促进力。但过度的失业毕竟造成一些人生活拮据、心理失衡,成为社会不安定因素。尤其是“入世”后的失业群体多为文化水平低、难以适应变化的落伍者。因此,“入世”迫近,尤其应抓好再就业工程,尽可能让有劳动能力的人进入其适合的社会岗位,缓解结构性失业造成的压力。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具有职业介绍资质的事业单位,民间团体等可以一起搞,同时加强这方面的法规建设,旨在使社会建立起指导劳动力合理流动和有效安排就业的良性机制。

加入WTO后,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矛盾会有所增加,如产业结构调整,可能造成相关群体的收入骤降;侵吞国有资产的“蛀虫”,会激起民怨鼎沸等。群体性事件往往使矛盾显象化,具有一种社会警示效应。然而一旦事态恶化,则可能形成大规模骚乱,因此,必须在地方党政的统一领导下,妥善而果断地控制。群体性事件一般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因而应着眼于教育疏导的原则,凡能通过法制教育和政策疏导即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的,就不要使用强制措施,要贯彻“可散不可聚,可解不可结,可顺不可激”的方针,要动员正面力量,耐心细致地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导之以规,以适时适度的“冷处理”,尽可能使事件群体通过合法渠道来表达自己的意愿与要求,在理性和秩序的气氛中解决问题。尤其是在事件初期,更应注重这一点。但也不排除在过激行为急剧蔓延时,以大警力投入的强制措施,果断处置,以快制胜。“预则立”平时应设计出应急预案,加强机制力量的器材装备和预警训练,一旦发生打砸抢烧等危急情况,能够及时拉得出,上得去。总之,有效控制群体性事件是得以安全度过“入世”磨合期的重要环节。

3.全面强化流动人口的管理

加入WTO,商机的多样多变与跨境跨区域性,会使人财物的流动范围更大、流速更快。犯罪分子往往混迹其间,因而必须加强管理与监控。一是掌握当地用工的信息,通过广播、报纸介绍,以指导劳动力的有序流动。二是将流动人口的管理列为公安派出所的目标考核,以促进加强管理的责任制与创造性。三是探索流动人口有效管理途径,同相关单位与人员的责任联系起来,对各种流动人口采取相应的管理方式,用工单位、私房出租户等要签订治安承包合同,明确奖罚规定。四是在流动人口聚集寄居点加强治保组织建设,吸收暂住人口中的积极分子参加,并注意物建秘密力量,开展信息搜集工作。五是注重对流动人口出入部位的控制,如车站、码头、港口、旅馆、饭店等地点,要增加公开与秘密的巡逻力量,监视可疑迹象,强化阵地控制。六是改革户籍管理制度,以经济手段,并配以一定居住年限,合法而固定的工作及生活来源,无犯罪记录等,作为申请入籍条件,引导流动人口的城市认同感与归属感,树立自我约束意识,减少犯罪群体。

4.注重情报信息系统建设

为了保证加入WTO后的社会安全,对犯罪以及各种不安定因素及时做出反应,必须注重情报信息系统的建设,建立犯罪情报计算机系统和情报通报制度。如果忽视犯罪情报资料的汇集、整理或是信息容量小,不便检索与传递,那么,仅有的情报资料也会无章可序,变成“死”材料,难以发挥其功用,更谈不上对犯罪的先期处置。因此,公安机关以及检法机关要舍得大投入,将国内外的经济犯罪、黑社会犯罪等的变化动向、涉案领域、作案手段、组织形式直至重点对象的情报,进行大容量的汇集、整理、储存和迅速传递,旨在形成及时而有效的预警机制。各地公安机关的信息通报及其反馈也要制度化、规范化,落实责任制,明确违纪的处罚规定,杜绝出了问题则无人追究,得过且过、不了了之的现象,真正做到情报信息联网,资源共享,随时调用,成为侦查办案的切入点,为先期的犯罪监控提供依据。

5.提高防控、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

针对加入WTO后,经济案件上升的预测,应以有力的对策,提高检察和公安经侦机关防控、打击经济犯罪的能力。

1)大兴调查研究之风。加入WTO,促使经济犯罪的形式、手段“推陈出新”,因而应注重对典型案件的特点、成因、侦办经验等进行调研,总结出规律性内容,以指导今后更有针对性地增强侦破新型经济案件的能力,做到及时应变,提高主动性,使调研成果及时转化为战斗力。

2)狠抓大要案件的侦破。对于一些地区乃至全国性的,特别是造成国际恶劣影响的大要案件,应当投入警力、精力组织,周密部署、挂牌督战,限期破案,力争减少损失到最低限度,更重要的是以儆效尤,遏制心存不法图谋者的犯罪欲望。

3)实行开放型的防控机制。要改变关门办案的处警模式,以主动的服务,来带动有关单位加强防范措施。可将新型经济犯罪的动态、特点,以“内参”、“通报”的形式通报给政府的经济管理部门以及有关单位,并提供相应的识别、防范对策;或联合举办培训班,介绍典型案情,说明工作漏洞以及如何预防等,以期形成社会防控能力。

4)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主要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传媒,配合宣传加入WTO后经济犯罪的趋向以及有关的经济法规,报道典型案例,揭露犯罪分子的欺诈伎俩,警示潜在的被害群体,并公布举报电话以及奖励措施等,旨在缩小执法“盲区”,将预警机制扩展到全社会。

此外,还必须建立高素质的检察与公安经侦队伍。经济犯罪属“智能犯罪”、“白领犯罪”,犯罪嫌疑人多是文化程度高,具有专业知识与技能的“操盘高手”,其作案手段具有专业化、隐蔽性的特点,而且加入WTO后,内外勾结也会日渐突出。因此,对经侦民警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通过全员培训、积极选调等形式,尽快建立高素质、专家型的专业化经侦队伍,此可谓当务之急。


对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的分析

张秀玲*

 

加入“WTO”会给我国带来开放的市场,带来融入经济全球化的机遇;然而,这种市场和机遇也为跨国犯罪选择我国作为它的活动空间提供了便利条件。如何面对我国“入世”后的跨国犯罪,笔者拟从“入世”后跨国犯罪的状况、原因、预防三方面予以分析。

一、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的状况分析

跨国犯罪(transnational crime),某些学者也称为国际性犯罪,是指犯罪过程跨越了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度的犯罪。[13]跨国犯罪与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犯罪不同,含有涉外因素的国内犯罪是指其犯罪活动从准备、实施到危害结果发生,整个过程都发生在一个国家的领域之内,只是在制裁犯罪人时涉及到另一个或几个国家。如我国刑法第6条所体现的属地原则、第7条所体现的属人原则、第8条所体现的保护原则都反映的是这类涉外犯罪。跨国犯罪则是同一犯罪在从准备、实施到危害结果发生的犯罪过程中跨越了国家的界线,是犯罪行为本身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国家,而不是处理时涉及到一个以上的国家。

就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的具体表现状况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犯罪人在我国进行的犯罪行为而危害结果发生在他国境内。如甲对即将离开我国而乘飞机驶往他国的乙投放毒药,乙在到达他国境内的自己的居所时死亡。(2)犯罪人在他国境内进行犯罪行为而危害结果发生在我国境内。如甲在他国伪造大量的我国货币并将这些假币运入我国境内使用。(3)犯罪行为本身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同国家实施。如犯罪人在我国拐骗妇女,然后将妇女卖到国外一个或几个国家。(4)同一犯罪分别在包括我国在内的不同国家实施。如某个犯罪集团在我国发动恐怖活动后,又在其他几个国家发动同样的恐怖活动。

从以上情形可以看出,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基本表现为两类:其一是国内犯罪,即虽然犯罪人的犯罪跨越了包括我国在内的多个国家,但是这种犯罪不是属于国际公约所规定的犯罪,而是能够适用我国刑法的犯罪。如甲在我国对乙投毒而乙死亡于他国的杀人行为。其二是国际犯罪。所谓国际犯罪,是指国际社会通过国际公约的形式予以明文禁止并确认其实施者应当受到刑事制裁的行为,[14]如战争罪、海盗罪等。这些国际犯罪虽然是由国际公约加以规定,但是其的犯罪过程跨越了我国。

无论是国内犯罪的表现,还是国际犯罪的表现,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的特点可以总结为下面两点:(1)犯罪过程至少有部分发生在我国境内。或是整个危害行为或是整个危害结果,或是部分的危害行为或是部分的危害结果,或是犯罪预备行为或是整个犯罪(在同一犯罪主体在不同的国家进行的同种数罪的情况下)。(2)国际性。除我国之外,至少还有一个国家是其犯罪过程的跨越地。

二、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的原因分析

跨国犯罪在我国不是一个崭新的话题。但是在“入世”以前,跨国犯罪在我国的比例并不大,尤其是属于国际犯罪类的就更小。随着我国的“入世”,WTO给我国带来前所未有的市场。广阔流动的市场使市场行为渗透到各个领域,也为跨国犯罪提供了巨大的活动空间和创造了越来越多的机遇。另外,WTO也意味着现代化的交通设施和通讯手段,而这又为跨国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总之,我国的“入世”给我国的发展带来了机遇;同时,我国的“入世”也为跨国犯罪对我国的选择提供了机遇。[15]

具体而言,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三方面:第一,“入世”给跨国犯罪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入世”将加快我国各生产要素在全球范围内的自由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市场经济有更大的发展,引起资本、技术、管理等向全球范围内扩散,造成人、财、物在国际范围内流动。[16]这就不可避免地为跨国犯罪提供更大的活动空间。第二,“入世”给跨国犯罪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我国加入WTO后,出入境手续将进一步简化,人们出入国门会更加方便。这样会导致犯罪分子作案后迅速出逃,作案地、藏身地、销赃地各不相同。另外,加入WTO意味着交通、通讯手段将更加便捷,这样也在客观上促进了跨国犯罪的实施。第三,“入世”强化了跨国犯罪分子的犯罪动机。加入WTO意味着市场的开放,也意味着激烈的竞争。在竞争之下,将会有大量的破产企业的职工和农村剩余的劳动力走上社会。其中的一些人会在国外物质财富的引诱和高消费的刺激下,铤而走险。而且,犯罪的国际化增加了追赃、处罚的难度,这在无形中也强化了犯罪动机。

三、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的预防对策分析

面对我国“入世”后将纷至沓来的跨国犯罪的状况,我们该采取怎样的预防对策呢?针对跨国犯罪的有关与我国且又国际性的特点,笔者以为应该从国内对策与国际对策两方面着手。

(一)国内预防对策

就国内对策而言,积极作好应对跨国犯罪的准备是最重要的。在此方面,既包括社会预防对策也包括刑事预防对策。前者是预防于未然,后者是预防于已然。

1、社会预防对策

社会预防对策包括多个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1)稳定工业、农业生产,积极调整工农业产业结构,尽量减少因“入世”对我国工农业的负面影响而造成大量失业人员的结果。(2)完善市场经济方面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对于新兴领域和空缺领域;加强管理,尤其是涉及人口流动和出入境方面;努力使跨国犯罪所滋生的条件削弱。(3)进行舆论宣传和思想教育,提高国民反对跨国犯罪的意识,遏制少数国民的犯罪动机。

2、刑事预防对策

刑事预防对策是一种事后预防,其可以包括刑事诉讼的预防和刑罚的预防。由于此类犯罪的特殊性,笔者主要谈谈刑事管辖权的问题。我国“入世”后的跨国犯罪既有关与我国又有关与他国,在这种情况下,我国如何行使刑事管辖权以实现自己的预防对策?我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殊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可见,跨国犯罪涉及到的刑事管辖权的解决依据的是该刑法条文所体现的属地原则。可以说,一般情况下,我国对有关与我国的跨国犯罪都有刑事管辖权。

(二)国际预防对策

我国“入世”后跨国犯罪的国际性特征提醒我们:单纯依靠国内预防对策是难以达到预防效果的。只有与国际社会合作,形成国际性的预防跨国犯罪的铜墙铁壁,才能真正的控制“入世”后的跨国犯罪。具体而言,就此方面我国与国际社会合作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点:1、积极缔结或参与国际公约,确立对国际犯罪的管辖权;2、采取必要的刑事强制措施;3、引渡罪犯;4、开展刑事司法协助;5、其他。另外,在国际合作中还需要强调联合国以及一些联盟或者共同体的作用。


我国入世后的涉外犯罪问题

谭志君*

 

一、问题的提出

涉外犯罪早已有之,于今为甚。不过,学界对此研究不多。究其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其一,与数量庞大的非涉外犯罪相比,涉外犯罪的数量较少,对中国社会治安形势的影响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破坏并不十分突出,因此涉外犯罪并不引人注目。其二,涉上犯罪的侦查取证相对困难,犯罪黑数较大。其三,由于国际政治、经济和外交形势的影响,我国对涉外犯罪问题的处理较为慎重,透明度不如非涉外犯罪那么大;而且在司法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不太严重的涉外犯罪(主要是外国人犯罪)被非犯罪化,没有依刑事法律论处,而是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或其它法律处理,因此,对涉外犯罪问题重视不够,研究不够也就在所难免。然而,中国入世后,对涉外犯罪问题研究不够的状况应该有所改观。因为,入世并非纯粹的经济性行为,而是将对社会各方面产生影响的综合行为。它将对中国法制的发展产生种种直接或间接的影响。[17]虽然这种影响主要体现在民商法、经济法领域,但也必然会反映到刑事法领域。由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的范围十分广泛,它保护所有受到犯罪侵害的法益,这些法益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既涉及经济基础,也涉及上层建筑。民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所保护和调整的是某种特定的法益,而且对这种保护和调整还须同时借助刑事保护手段。比如,一般性的走私、假冒注册商标行为,由海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但如果数量大,情节严重,则分别构成一定的走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应由司法机关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论处。从一定意义上说,刑法是民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的保护法。民商法、经济法等部门法是保护法益的“第一道防线”,刑法是“第二道防线”。[18]因此,入世不仅引起我国的民商法、行政法等部门法的变革,而且将对我国的刑事法制产生影响。入世后,随着经济全球化,中外经济文化交流的日益频繁,中国外出人员和外籍来华人员将会日益增多,涉外犯罪将变得突出和引人注目。涉外犯罪是一种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造成这种现象发生和发展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其中经济因素占主导地位。在社会生活中,人的一切行为,都不同程度地受经济因素的影响,涉外犯罪行为更是由经济利益所驱动,我国入世后,由于各种制度的规范和完善尚有一个过程,中国经济的增长和对外交流的增多将导致犯罪机会的增长,在一定时期内,我国涉外犯罪的总量将会增长。因此,研究入世后的涉外犯罪问题并非空穴来风,无所放矢。笔者认为,研究入世后的涉外犯罪问题具有很强的理论与实践意义。就理论层面而言,涉外犯罪是刑法理论和犯罪学研究不可忽视的独特的研究对象。加强对涉外犯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拓宽刑法学和犯罪学研究的领域,促进刑法学和犯罪学理论的发展,对刑法现代化和犯罪学的国际化不无裨益。就实践层面而言,对涉外犯罪问题的研究有助于制定合理的刑事政策;有助于促进刑事立法的完善;有助于为刑事司法实践的供借鉴和帮助;有助于加强对涉外犯罪的防控。

二、涉外犯罪的界定

()涉外犯罪的“涉外”的范围:

涉外犯罪的“涉外”可以结合犯罪主体和犯罪地两个方面来界定。从犯罪主体而言,涉外犯罪的“涉外”包括几个方面:①外国人、无国籍人、双重或多重国籍人在中国大陆的犯罪;②港、澳、台人员在中国大陆的犯罪;③中国大陆人员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犯罪。④中国大陆人员犯罪后潜逃境外或外国人、港、澳、台居民犯罪后潜逃中国大陆。⑤境外人员与中国大陆人员相互勾结,共同犯罪。从犯罪地而言,指跨法域犯罪,即犯罪行为或犯罪结果发生在不同法域。犯罪活动是极为复杂的,它不会因为各个法域的独立性而孤立地发生在一个法域,相反,犯罪分子可能会恰恰利用这种法域的独立性流动作案,以实现其犯罪意图。尤其在现代交通、通讯发达的条件下,跨法域的犯罪更是容易发生。这种涉外犯罪的“犯罪”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而犯罪实施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2) 犯罪预备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而犯罪实施行为发生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3) 犯罪行为发生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而犯罪结果发生在中国大陆。(4) 犯罪行为发生在中国大陆,而犯罪结果发生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5) 行为人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和中国大陆分别实施数个犯罪行为。(6) 在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实施侵犯中国大陆法益的犯罪;或在中国大陆实施侵犯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法益的犯罪。(7) 中国大陆居民实施犯罪后潜逃到外国或港、澳、台地区,或外国、或港、澳、台地区居民实施犯罪潜逃到中国大陆地区;(8) 外国或港、澳、台地区的公民与中国大陆居民相互勾结组成犯罪集团进行共同犯罪。[19]

()涉外犯罪的“犯罪”概念

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法律制度及社会发展历史进程不同,对犯罪的定义也不尽相同。即使是同一国家,不同学科研究的对象不同,例如刑法学与犯罪学,对犯罪的定义也有所区别。从刑法学角度看,犯罪是指严重危害社会,触犯国家刑事法律,依法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修订后的我国《刑法》第13条对我国社会上形形色色的犯罪作了科学概括,是我们认定犯罪、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基本依据。刑法学通说认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三个特征。除了刑法学关于犯罪概念的解释外,在犯罪学研究中也有对犯罪概念的解释。虽然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是以刑法学上的犯罪概念为基础的,两者基本一致,但犯罪学上的犯罪概念包括的范围要广一些,它不仅包括刑法意义上的犯罪,还包括一些不承担刑事责任的违法行为,如吸毒、卖淫嫖娼、非法移民等。[20]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所称的涉外犯罪的犯罪概念仅限于刑法学上的犯罪,如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洗钱犯罪等。

三、入世后涉外犯罪的主要类型

尽管引发涉外犯罪的因素很多,但追求经济利益依然是其主要动因,涉外犯罪主要是经济犯罪。

()侵犯知识产权犯罪。

随着经济全球化,知识产权在经济中的地位愈显重要,知识产权将成为发展中国家促进经济增长的基本手段之一。与此同时,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违法犯罪行为也日益扩张。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已经成为联合国规定的17类跨国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之一。在我国,知识产权过去主要受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权法的保护,力度不够,针对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频繁发生,我国修订的刑法典在分则第3章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对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进行刑法保护。我国入世前后,又对《商标法》、《专利法》、《著权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使知识产权的保护更全面完善。然而,法制的完善并未阻止违法犯罪浪潮的高涨,知识经济时代低成本、高利润的经济刺激将诱使知识产权犯罪日益猖狂,而且由于世界各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不一,存在着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刑罚化与非刑罚化的差异,这为知识产权的涉外犯罪,流动作案,逃避打击提供了空间,比如中国籍居民在境外知识产权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国家实施侵犯我国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另外,随着全球经济竞争的加剧,商业秘密在经济生活的地位日益突出,境外人员来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我国商业秘密的犯罪行为也会增多。在一定程度,入世后中国知识产权的涉外犯罪将会增长。

()毒品犯罪。

毒品犯罪在我国刑法典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设有专节规定。它包括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等十二个罪名。但作为一种跨境的国际犯罪,主要指走私、贩卖毒品罪。贩毒的巨额利润,强烈地刺激着那些具有畸型经济意识的人们,最终使他们走向铤而走险的罪恶之路,去走私、贩卖毒品。环顾我国周边,西南境外,“金三角”毒源逐渐北移,紧靠我国边境的缅北成为重点毒区,是我国毒品的主要来源;西北境外,“金新月”至中亚地区的毒源渐渐开始向东流入我国;东南沿海境外,一些地区的冰毒、LSD等毒品面加工技术也不断流入我国境内;东北境外亦有毒品流入。可以说,境外毒品已对我国形成:“四面包围、南北夹击,多头入境,全面渗透”之势,境外毒品泛滥对我国构成极大的危害。[21]走私贩毒毒品犯罪属于典型的涉外犯罪,它违反国际社会公认的国际刑法规范,而且由于毒品生产的区域性和贩毒活动的跨国性,毒品犯罪分子及其所犯的罪行往往涉及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地区。入世后,中国与境外经济活动的增加,客观上将会为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提供更多的可能,如何加强国际间禁毒的合作与协助,有效地制止走私贩卖毒品犯罪,是刑法理论学和犯罪学界值得研究的重要课题。

()走私犯罪。

走私犯罪是一种典型的涉外犯罪,它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我国刑法把走私罪分为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十个罪名。入世后,由于我国关税的减让和进出口限制的放宽,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将会大幅度减少。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货物罪等其他走私犯罪并不会减少,还可能随着入世后中国社会政治经济生活的变化而增加。当今我国大陆频繁发生的持枪抢劫银行运钞车案件,罪犯使用的枪支弹药炮绝大多数是走私得来的。走私文物罪、走私假币罪也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持续增长。

()黑社会犯罪。

我国明显的、典型的黑社会犯罪虽还未出现,但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集团已经出现。黑社会性质犯罪具有以下特点:①组织化程度很高;②犯罪类型与手段同黑社会犯罪完全相同;③追求巨大的经济利益为其主要目标;④渗透政治领域,进行钱权交易;⑤跨国跨境犯罪非常严重。但黑社会性质犯罪同黑社会犯罪并没有明显的时空界限的划分,近年来境外黑社会如香港、澳门黑社会或国外黑社会不断向我境内渗透。随着境外的黑社会组织人员到我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行为的频繁,国内和国外犯罪组织相互勾结、进行走私、贩毒、组织偷渡、拐卖妇女、绑架人质、抢劫、杀人、海盗等犯罪活动将日益猖狂,将形成一种跨国跨境的犯罪联合体。[22]中国入世后这一发展势头不仅不会有所减弱,而且会日益严重。

()洗钱犯罪。

洗钱,是指犯罪人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将非法获得的钱财加以转移、兑换、购买金融票据或直接投资,从而压缩、隐瞒其非法来源和性质,使非法资产合法化。由于资本的天然的流动性,决定了以资本流转为表现形式的洗钱犯罪自始就是“无国界犯罪”,是一种典型的国际犯罪。国外犯罪学者一般认为洗钱犯罪包括清洗和再投资两个阶段,产生非法收益的犯罪称为“上游犯罪”,如毒品犯罪、走私犯罪、黑社会犯罪;洗钱犯罪称为“下游犯罪”。洗钱犯罪之所以被界定为国际犯罪,主要是因为上游犯罪的行为地与洗钱犯罪的行为地之间的不一致,不同的地域或领土以至不同国别的单位和个人成为洗钱犯罪的“涉外因素”。[23]入世后,我国现代金融业的发展使洗钱犯罪的实施,更加得心应手。

四、涉外犯罪对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所带来的影响及解决思路

涉外犯罪对我国所带来的影响是广泛的,最直接最主要的影响体现在刑事司法领域,这种影响概括起来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引发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我国刑法第6条至第8条对刑法的空间效力作了明确规定。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第9条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家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可见,我国在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上,以属地管辖原则为主,兼采属人管辖原则、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通管辖原则。由于现代世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刑法也都是以采用属地管辖原则为基础,兼采其他原则。当出现涉外犯罪的情形,就可能产生刑事管辖权的冲突。比如:①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②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属地管辖权、保护管辖权、普通管辖权的冲突;③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普遍管辖权的冲突。④ 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与其他国家的属地管辖、属人管辖权、保护管辖权的冲突。刑法管辖权的冲突的存在为惩治涉外犯罪带来了许多困难和障碍。

2、产生引渡矛盾。在涉外犯罪中,即使刑事管辖权不存在冲突,如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犯罪后逃到境外或境外公民犯罪后逃到中国大陆,就会产生引渡问题。所谓引渡,指一国的主管机关应有管辖权的他国主管机关的请求,根据国际刑法及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将犯有一定罪行的域内人送交他国惩处。在引渡实践中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如双重犯罪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追诉与引渡请求罪行同一原则;本国公民不引渡原则。但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双重犯罪的标准不一,对政治犯的理解差异较大及其他原因,引渡实践中常常产生拒绝引渡的情形。比如因政治罪而拒绝引渡;因保护被引渡人的合法权益而拒绝引渡;因本国公民而拒绝引渡;因死刑而限制引渡。这势必产生引渡矛盾。

3、犯罪人的处遇问题。在涉外犯罪中,犯罪人的处遇问题涉及以下方面:①对于外国人、无国籍人的定罪量刑和刑罚执行是实行“国民待遇”还是“差别待遇”或“对等待遇”?②对于兼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外国国籍的犯罪人能否适用驱逐出境?③ 对于罪行极其严重,罪该处死,逃到废除死刑的国家或地区的犯罪人,被引渡回国,如何适用刑罚?④非刑罚措施的适用问题。我国《刑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了三类非刑罚处理方法:即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能否设想对犯罪的外国人、无国籍人采用限制一定年限入境或对涉外犯罪的中国籍人员限制一定年限出境的非刑罚措施?应对涉外犯罪对我国刑事司法实践所带来的影响,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革新刑法理论。涉外犯罪及其引发的刑事管辖权冲突、产生的引渡矛盾及犯罪人的处遇问题等等都将对我国刑法理论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促使学界更多地关注涉外犯罪问题。我们要进行刑法观念的更新,刑法理论的创新,特别是在刑法的空间效力、刑罚的适用等方面要作更多的有益的探索。

2)调整刑事政策。刑事政策是国家或执政党依据犯罪态势对犯罪行为和犯罪人运用刑罚和有关措施以期有效地实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方略。[24]刑事政策是一个开放系统,它的存在与发挥作用是与犯罪状况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动态调整的。涉外犯罪的产生和发展,给我国刑事政策带来了许多重大课题,需要对我国刑事政策作必要的调整,如定罪政策的调整、刑罚政策的调整、处遇政策的调整,以促使刑事政策的合理化,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导向功能、调节功能,有效地惩罚和预防涉外犯罪,为我国入世后的政治稳定、经济发展及对外交往创造更好的社会环境。

3)完善刑事立法。涉外犯罪的出现及其扩张,给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所带来的困难和挑战,给刑法理论所带来的革新,给刑事政策所带来的调整必然会反映到刑事立法层面上,这就要求我们对现行的刑事法律及时进行废、改、立,以完善刑事法制,为涉外犯罪的有效防控服务。


“入世”后犯罪形态的变化

及其对刑事司法理念的影响

郭浩善  马献钊

 

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其对民事、行政司法制度及其理念的影响是直接的,也是比较明显的,因而受到了越来越多的人的重视和研究。其对我国的刑事司法制度及其司法理念的影响,将是间接的,同时也将是长远的。当前对此问题研究的不多,笔者对此问题进行粗浅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入世”后犯罪形态的基本变化。

加入WTO后,随着外资的涌进和我国经济的繁荣,我国的经济结构和社会结构将发生重大的变化,各种社会矛盾将更加复杂。犯罪作为社会矛盾的极端表现形式,其形态必然也会有大的变化。由此决定了刑事司法必然面临新的挑战。

(一)案件数量会在一定时期内呈上升趋势,刑事司法的任务会日益繁重。

入世后,随着市场准入的扩大,关税的调整和非关税措施的取消,外国投资、产品和服务会大量进入我国市场。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国内有许多缺乏竞争力的企业将被兼并,甚至破产,企业也会在市场竞争的压力下裁减工人,造成在一定时期内失业工人会增加。同时由于农产品关税的降低,我国的农产品市场将会受到国外农产品的极大冲击,农村将出现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在一定时期内,这些剩余劳动力将得不到吸收。他们或游荡于乡村,或涌入城市,将成为社会稳定的隐患。同时,随着农民收入的相对减少,促使城乡差距进一步拉大,从而引发大量新的不安定因素。所以,在一定时期内,犯罪总量的缓慢上升将是难以改变的趋势。

(二)案件类型会有较大的变化,对刑事司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1、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会以新的形式出现。在经济全球化的影响下,直接以武装力量推翻和夺取国家政权的方式将越来越少,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将主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是以经济实力夺取和掌握一国的实际控制权。入世后,国内外反动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将会利用经济手段推行“西化”、“分化”的战略,他们手持美元、以投资为名进行渗透,以图达到武装手段达不到的目的。二是以恐怖手段实施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的犯罪活动。对此我们要引起高度的重视。

2、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会逐渐降低,而侵财型犯罪会逐渐增加。入世后,我国的市场经济将进一步发展,对经济利益的重视和追求将成为人们基本的价值观。由于对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的重视,无缘由的、本能发泄式的暴力犯罪会逐渐减少,而侵犯财产权的犯罪会不可避免地增加。

3、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将呈现出新的特点。这种特点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贪污、贿赂犯罪在范围上趋于缩小。加入世贸组织后,政府对经济行为的干预将逐渐削弱,从而使贪污、贿赂犯罪在总体范围上趋于缩小。二、犯罪主体的职位趋于高级。由于政府个别部门出于国家需要保留的对部分经济活动的宏观调控权依然存在,而且在一定范围内是相当大的,这就为少数掌握大权的官员提供了犯罪的可能性。一旦他们凭借手中的权力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必然在数额上巨大,而且影响极其恶劣。三、犯罪的主体将有所变化,贪污受贿犯罪的主体将突破原有的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主体的现状,一些依国家机关授权而行使一定管理权的事业单位,比如证监会、保监会、企业协会、行业协会等,由于其和经济活动的接触更为直接,所以其中的少数工作人员将拥有一定的权力,他们利用职权贪污受贿的可能性将有所增加。

4、跨地区、跨国境的流窜犯罪会日益增加。市场经济的发展,使市场行为渗透到各个领域,为流窜犯罪提供了广阔的活动空间;人、财、物的大流动,为流窜作案提供了越来越多的机遇;现代化的通讯和交通设施,为实施流窜犯罪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在这种国际间大开放、大流通的格局下,跨地区、跨国境犯罪会日益增多,涉外刑事案件将日益增多。

5、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暴力恐怖组织犯罪将会出现并有所发展。目前我国的有组织犯罪还不具备完备的形态。修订后刑法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实际上是犯罪团伙向黑社会组织犯罪发展的一种过渡形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必然向我国境内渗透,与国内的不法分子相勾结,从而使我国的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化程度有所提高,并且逐渐出现黑社会组织犯罪和暴力恐怖组织犯罪。

6、高科技犯罪将日益增多。这类犯罪既包括利用高科技手段实施的传统型犯罪,如使用化学毒物或电击杀人,组装定时炸弹进行破坏,投放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致人重伤、死亡或危害公共安全,使用先进复印、制作技术伪造、变造货币等,也包括新出现的犯罪类型,主要是计算机犯罪等。

7、单位犯罪数量将呈现上升趋势。修订后刑法虽然规定了单位犯罪,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单位犯罪的数量还不多,刑法规定的许多种单位犯罪类型尚未遇到。入世后,随着单位在经济、社会生活中的角色日益突出,再加之单位犯罪的刑罚明显轻于自然人犯罪,故单位犯罪数量将呈现出上升趋势。

8、犯罪主体的身份将呈现新的特征。根据司法统计,农民一直是犯罪主体尤其是严重刑事犯罪中的主体。随着城市和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大量增加,无业人员犯罪将呈明显的上升趋势。据10年来的司法统计,受到刑事处罚的犯罪分子中,无业人员平均以每年13.36%的幅度增加,到20019月份已占犯罪总人数的19.86%10年间无业犯罪人数上升了1.2倍。

以上这些变化,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对刑事司法提出新的、更高的要求。这种要求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要有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政治鉴别力,对于各种以经济手段进行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要有清醒的认识,对于形形色色的经济犯罪对经济秩序的破坏和社会稳定造成的隐患,要有足够的重视;第二,法官要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和事业心,勇于面对工作中的各种困难和挑战;第三,法官要不断更新知识结构,要熟悉WTO的运行机制和基本规则以及民法、商法、经济法的基本知识,培养一批复合型、专家型的刑事法官队伍;第四,也是最重要的,刑事法官要树立适应形势需要的新的司法理念。

二、刑事司法理念的变革。

司法理念是指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形成的对于司法过程及其规律的理性认识,它一般包括法官对于司法目标、过程、结果的思想认识、心理态度、价值取向等。司法理念在司法过程中产生,又在较深层次上指导和影响着法官的司法活动。刑事司法理念也是如此,它对于刑事司法活动及其结果有着更为直接的、重大的影响。入世后,随着犯罪形态以及刑事司法实践的变化,刑事司法理念必将面临变革。这种变革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变革刑法工具主义,树立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并重的观念。

按照传统的司法理念,刑法被认为是最集中地体现统治阶级意志的法律。这种认识不仅在事实上导致人们直接把刑法用作维护阶级统治的工具,而且容易导致在观念上把刑法看作是以统治阶级意志为转移的可以随心所欲使用的工具,从而导致刑事司法的宽严标准随形势的变化而尺度不一。而现代刑法理念和原则的产生是基于人权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统一,实现社会正义而产生的。现代刑法的灵魂——罪刑法定原则就是基于防范司法擅断,制约国家刑罚权,保护个人自由,实现社会正义而提出的。随着社会主义市场体系的确立,现代刑法观念的启蒙与觉醒,与国家、集体相对应的个体权利得到了法律的充分承认和保障。我国刑法也应当破除片面强调刑法为统治阶级服务的工具主义观念,树立社会秩序和人权保障并重的观念,树立国家刑罚权的自我约束意识,树立犯罪人既是刑法规制的对象,又是在一意义上受刑法保护的主体的意识。比如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沉默权问题,虽然在现行立法中并未明确规定,但承认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刑事司法发展的必然趋势。目前我们虽然不能确认这一问题,但是可以在排除非法证据的使用方面有所突破。

(二)变革泛刑主义观念,树立刑法谦抑的观念。

泛刑主义是与罪刑法定相对立的一种思想倾向,其实质在于对刑法尤其是刑罚的过分依赖,企望用刑法调节一切社会关系,用刑罚来规制人们的一切行为,从而主张刑法对社会生活的全面干预。这种思想在当前的司法中的主要表现是:片面追求社会秩序而不顾个人自由,片面追求打击犯罪而不顾人权保障,超出法律规定去追求所谓的自由裁量权。其实刑罚为双刃之剑,用之不当,则国家与个人两受其害。刑罚手段是社会控制中最为严厉的手段,因此只能被作为社会防卫的最后防线。只有在其他手段不能有效治理的情况下,才能适用刑罚。如果刑罚手段被宽泛、频繁地使用,只能在较短时期内产生效果,从长期效果来看,会由于人们对刑罚的习以为常而降低其威慑力。所以,如何慎用刑罚,尤其是死刑将是刑事司法所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三)变革重刑主义观念,树立刑罚效益观和社会防卫观。

重刑主义在我国在着深厚的思想基础,即使在现代的司法实践中,仍有不少人将严刑峻法作为刑事司法的根本指导思想。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刑罚的应用也要讲求效益,即用最小的成本获得最大的收益。刑罚的成本既包括国家为此付出的人力、物力,也包括犯罪人为此付出的生命或自由代价。而刑罚的收益主要是维护社会秩序和改造犯罪人。在市场经济的运作中,人的生命和自由是最为宝贵的资源,是社会生产力中最为活跃的因素。所以在实现刑罚的目的过程中,尽量减少投入,实现刑罚效益,将是我国刑事司法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尤其在我国加入人权公约后,死刑问题更成为刑罚中的敏感问题。根据我国的现实情况,废除死刑还不可能实现,但是,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已成为学术界和司法界的共识。同时,刑罚的多样化也是刑事司法发展的一个必然趋势。在充分发挥自由刑的作用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财产刑和资格刑的作用。

同时,面对犯罪持续上升的现状,面对二十一世纪国际刑法理论和刑事司法的发展,我们应当摆脱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确立刑罚相对性的思想,树立社会防卫的观念。根据社会防卫的思想,需要对刑事司法进行彻底的反思,清除其报复主义、惩罚主义和重刑主义的成分,赋予理性主义、人道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内容,在严格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础上,切实实现刑罚的个别化,以促进犯罪人的重新社会化,复归社会从而预防犯罪作为刑事司法的基础价值。

(四)变革单一追求“客观真实”的哲学式证据观,树立客观真实和法律事实辩证统一的证据观。

按照我国传统的刑事诉讼理论,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目的是查明案件的“客观真实”,也就是所谓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这种单一追求客观真实的证据观,已经与刑事诉讼日益复杂化的不相符合。司法实践中,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确有一定数量的案件不能按照这一证明标准来定案。比如,由于时间、空间、技术的限制及对公民私权的保护,有一部分案件在法定期限内甚至永远无法查清事实真相;还有一部分案件,虽然可以确定基本犯罪事实,但有些细节却无法查清。对于这类案件,我们必须根据现有的证据,依据一定的规则,对案件的事实作出推定。这种推定的案件事实,就是法律事实。作为我国的刑事诉讼来说,完全坚持客观真实的证明标准不可能,也是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的;但完全追求法律事实,也与我国的国情及刑事司法的现状不相符合。正确的理念是:将二者有机结合,坚持两种标准的辩证统一:首先要坚持刑事诉讼的最高标准是追求客观真实;在无法达到客观真实时,依据严格的明确的规则,对案件的事实进行推定。这种推定既包括根据一定证据进行的有罪推定,也包括证据不足时的无罪推定。树立这样的司法理念,既坚持了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统一,又坚持了司法公正与诉讼效率的统一。当然,要树立这样的证据标准,必须依赖于严格的证据规则和刑事司法体制的改革。当前,应当着手构建统一的刑事诉讼证据规则,并尝试借鉴民事司法、国外刑事司法中的一些做法,比如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建立证据开示制度等。同时,在司法改革日益完善的基础上,要构建全新的刑事诉讼证据理论。

(五)变革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树立实体和程序并重的观念。

世贸组织规则中关于公开性和透明度的要求,实际上主要体现在对程序正义的要求上。随着涉外刑事案件的大量出现和对外刑事司法交流的增多,我国的刑事司法在更大程度上要透明化、公开化。虽然最近几年我们在提高审判的透明度上取得了一些进步,但和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现状相比,还有很大的差距。要实现刑事司法的公开化,刑事司法程序的进一步完善就显得日益重要。比如,切实保障被告人的辩护权、保障外国使领馆对外籍被告人的知情权、探视权等、实行严格的案件审理期限、二审中新证据的简易质证程序等。我们要根除那种认为诉讼程序并不重要的思想和认识,严格执行各种诉讼程序的规定,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

当然,作为司法指导思想的司法理念,从根本上要受到立法及司法制度的制约和影响。要树立全新的司法理念,首先必须对现有的立法进一步完善,对现有的司法制度和体制进行改革。只有这样,才能构造出培养新的司法理念的肥沃土壤。


应对入世犯罪与无神论宣传的谦抑原则

干朝端*

 

入世将带来中国社会的深刻变化。可以预料,中国的社会状况、生产形态、社会心理乃至人们的生活方式,都会同以往大不相同。入世带来的巨大变化,将会对社会产生巨大的震荡;人们的生活方式失衡,道德信念失范;生活节奏进一步加快,竞争进一步激烈;农村人口继续大量涌入城市,城市失业人口会进一步增加……。所有这一切,都使刑事犯罪的增长成为可能。

应对入世可能带来的犯罪率的增长,我们应该积极应对,多方筹谋。

对无神论宣传采取谦抑原则的可行性研究是应对入世犯罪综合治理中值得探讨的一项内容。

从犯罪学的角度来看,一般来说,宗教及其对宗教的信仰可以抑制犯罪的发生。不管那个宗教,在他的基本教义里,都包含着对犯罪的谴责、批判。宗教作为道德的重要支柱,有时作为道德的重要渊源,都离不开惩恶扬善的重要内容。不同宗教的道德戒律有着惊人的相似性,这反映了宗教的道德戒律同整个人类的道德信条具有共同性和一致性。有宗教信仰的人群相对无宗教信仰的人群其犯罪率的发生比较有明显统计学上的意义。我国犯罪学家在我国农村也曾做过一些实证研究,得出的结论也同国外的类似研究结果相同。我国古代统治者从治理国家的实践中也很清醒地认识到这一点。因此,不管统治者本人是否存在宗教信仰,都有意识地运用着“神道设教”这一统治方术,以便更好地控制社会,控制庶民。所谓“神道设教”就是假托神鬼之道以治人。设教者信不信教不必计较,可能信,也可能不信;可以信,也可以不信。重点在“圣人以神道设教,而天下服矣。”[25]重点在认识到这是一种统治方术,治理民众控制社会而“求助人神者也”。[26]也就是说,从控制社会,抑制犯罪的角度说,宗教及其有神论一是从道德的作用、信仰的作用出发来达到抑制犯罪的效果,一是从统治方法,治理方法的作用出发来实现治理百姓,抑制犯罪的效果。宗教和有神论这二个层次的作用都值得犯罪学家认真研究。

返观我国当今社会,能够起到抑制犯罪发生的上述两种手段和方法都已基本不存在了。

不仅上述两种手段和方法不复存在,其他的可以抑制犯罪发生的道德价值体系也不复存在了。王蒙先生曾经这样描述过当今中国的道德体系,比如历代儒家的系统,儒道互补的系统,中国民间社会的道德系统等。五四以来还引进了以欧洲为中心的价值体系,基督教信仰体系,由农民革命而来的“延安精神”等价值体系。然而中国的悲剧在于这些道德体系都被批得一塌糊涂。拼命宣布别人都是魔鬼,先是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博爱,接着批苏联的那一套,接着也宣布中国传统的儒家、道家是错误的。这样一来,我们精神上能赖以生存的价值体系就越来越少。而一个价值体系本身内部又互相斗来斗去。沿这条路互相批判、斗争,最后变得精神上越来越荒芜,变成精神废墟。王蒙先生的以上言论,非常直观地描述了中国当代道德建设的实景。中国民间社会的道德系统经过解放以来特别是文革的“破四旧”的历次冲击,除了偏远地区偶有例外,几乎被摧毁殆尽。旧时几乎村村都有的庙宇、佛寺、土地庙、城隍庙等都已荡然无存;各种宗教如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虽已恢复活动,但其活动方式、活跃程度及所起作用已大不同前;新儒家的复兴更为遥远。在中国真正起作用的只有“延安精神”和共产主义道德体系。然而由于文革中这一种道德体系遭受到大的挫折,其可信性、可接受性和真实性大受怀疑,大打折扣。特别是共产党内的一些高级干部,有些甚至是国家领导干部,本应是这一道德体系的信奉者及身体力行者,却干出了许多道德卑下的罪恶勾当及腐败行为,更使这一道德体系的推行显得困难。于是,社会上出现了某种程度上的道德真空,出现了价值失范、信仰丧失、道德沦丧的现象。犯罪率也一直居高不下。在这样一种局面下,在新道德未建立、推行以前,在入世可能带来的犯罪率上升的复杂情势面前,我们不能不现实地衡量和评估一下宗教及其“神道设教”在抑制犯罪中所能起到的积极作用。

既然宗教和“神道设教”的方法在历史上确实能起到控制社会,抑制犯罪的作用,既然目前我国新道德的建设任重道远,一时还无法发挥更为有力的作用,那么,在宪法的框架内,我们应注意发挥宗教的作用,允许宗教自主办教,让宗教道德影响力有所增强,以应对犯罪的增长。

这里就有一个宗教及其有神论的活动空间问题。首先是一个信仰的生存空间问题。

任何宗教都是持有神论信仰的。他们信仰各种神灵。有神论是宗教教义的核心内容,是各种宗教赖以生存的基础。我国的三大宗教目前在政治上摆脱了帝国主义和反动势力的控制利用,自主办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信教爱国,在我国的社会主义的建设中发挥了自己的作用。有神论当然与共产主义世界观所信奉的无神论是相矛盾的,但是,无神论在马克思主义的学说中,只是唯物论中部分内容,他同马克思的核心内容、基本原则、主要范畴如阶级斗争、剩余价值、唯物史观等理论相比还是有所区别的。因此,“共产主义世界观与宗教世界观之间存在着无神与有神的基本分歧,现在可说是‘大同’中的‘小异’,属于人民内部的不同认识问题”。[27]我们正确处理这种“小异”并不对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整体理论构成重大威胁,也不对共产主义世界观的理论基础产生重大破坏,因此,给有神论一定生存空间并不对马克思主义本身及现存社会秩序构成致命威胁。

上面说的是可能,下面还要谈必要。有神论是宗教存在的基础,离开了有神论宗教则无法存在。宗教徒把对神的信仰视为最高美德,也把它看作是达到最高道德境界的唯一途径。神是人和人生的目的。神在教徒那里具有至上性和唯一性。因此,能否给有神论一定的空间,对于我国各种宗教来说是生死攸关的事。我国宪法规定了信仰的自由,从文本上来理解,既有信教的自由,也有不信教的自由,既有主张有神论的自由,也有主张无神论的自由。实际上,由于我国的所有宣传舆论工具都是由共产党领导的,在这样的媒体上,自然不会出现宣传有神论的观点。于是,实际上是只有主张无神论的文章,没有主张有神论的阵地。一边倒的,占绝对优势的无神论主张极大地压缩了宗教的活动空间,也使宗教的存在成为问题。这种状况并不符合宪法精神,也并不符合党对国内宗教的政策,也不利于发挥宗教有利于社会主义建设的积极性的一面。宗教所具有的净化道德、压制犯罪的作用也无从发挥。需要说明的是,我们在这里并不是主张放弃无神论的信仰,也不是主张有神论宣传占据主流阵地,而是提议有必要认真探讨一下无神论宣传的谦抑原则的可行性问题。

所谓谦抑是指缩减或者压缩,所谓谦抑原则是指在缩减或者压缩思想指导下的适度淡化原则。谦抑原则是借用刑法学的一个概念。在刑法学里,谦抑性是指刑法的补充性,刑法的不完整性,刑法的宽容性。[28]无神论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我国宪法规定,马克思主义是我们的指导思想。因此,无神论在我国处于一种“国教”的地位。无神论也是一种信仰,这一种信仰在国家的大力推行下,各种传媒的大力宣传下,自然会挤压有神论的生存空间。问题是,国家干预信仰问题的程度应如何把握。是适当的适度的干预,还是无限制过度地干预。这个度的问题值得研究。宪法规定了公民的信仰自由,那么,国家便不应过分干预公民的信仰自由,更不必过分运用国家的力量去强求公民的信仰改变。对有神论的挤压我们不主张“无为沉默”,也不主张过度干预,对无神论主张采取一种谦抑原则应是一种理智的选择。

把握无神论宣传的适度性,实行对无神论宣传的谦抑原则,不可不辨析以下四个关键词。

第一个关键词是“迷信”及其同有神论的关联。

迷信一般是同有神论相关联的。但有神论并不一概都是迷信。在这里,我们首先需要认识宗教与迷信的某些区别。首先,“宗教具有较系统和完整的教义与固定的经典”;其次,“宗教具有一定的组织与团体”;再次,“宗教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普遍产物”[29]宗教以此三点区别于一般的迷信行为。普列汉诺夫曾这样描述过宗教的特征,“宗教是观念、情绪和活动相当严整的体系。观念是宗教的神话因素,情绪属于宗教感情领域,而活动则属于宗教礼拜方面,换句话说,属于宗教仪式方面。”[30]根据这样的描述,我们可以而且应该把宗教活动区别于一般的迷信活动。迷信活动和基于迷信活动基础上的邪教活动是社会必须予以正面批判的目标,在批判迷信活动和邪教时,自然应动员、调动国家力量,这同对待有神论的宗教观是有质的区别的。

第二个关键词是“愚昧”及其同有神论的关联。

人们往往容易把有神论同愚昧联系在一起,有时这只是一种误解。如果宗教只是一种愚昧,那么在西方,科学技术的发达,文化修养的提高,将会使宗教没有生存的土壤。但是,人们一定会观察到,正是在西方,宗教仍有很大的生存空间,信教的人相当多,而且,这里面有许多高层次的知识分子,有许多著名科学家和技术专家。倒是有一些持无神论观点的人却是极为愚昧无知的。杀人大魔头张君被捕后,有一次记者问他,如果你有来生,你会怎样过呢?张君斩钉截铁地回答:“没有来生!”无神论思想并不能保证张君与愚昧绝缘。伟人曾经说过:“彻底的唯物主义是无所畏惧的。”此话不假。问题是,无所畏惧的人既可以不顾一切的干革命,为理想献身,也可能不顾一切的干坏事。无所畏惧的人干起坏事来毫无顾忌,其凶残性、恶毒性超出一般人想象之外。而有神论者在为信仰献身时同样可以奋不顾身,在干坏事时,则一定会有所顾忌,有所畏惧,他们或者害怕末日审判,或者害怕堕入兽道轮回。正是在有所顾忌这一点上,宗教与有神论表现了对犯罪的抑制性及其对人的恶的破坏性一面的束缚。

第三个关键词是“道德”及其同有神论的关联。

在一些人的头脑中,似乎有神论不道德,而无神论者则一定是道德的。其实,这种联想并没有科学依据和历史事实的依据。希腊时代最著名的唯物主义学派伊壁鸠鲁学派,就是以享乐和纵欲闻名的享乐主义伦理学派。他们认为,物质享乐的追求是生活中至上的目标。中国古代杨朱学派也是这样一种不讲道德,不讲信念的持无神论观念的纵欲主义者。杨朱这样说:“万物齐生齐死,齐贤齐愚,齐贵齐贱。十年亦死,百年亦死。仁圣亦死,凶愚亦死,生则尧舜,死则腐骨,生则桀纣,死则腐骨。腐骨一矣,孰知其异?且趣当生,奚遑死后?”[31]杨朱否认来生及彼岸世界的存在,因此,主张“从心而动”、“从性而游”,放纵情欲。因为没有彼岸世界的存在,人死后尧舜同桀纣一样同为腐骨,因此没有必要顾忌来生的事情,当下纵欲狂欢吧。这样一种腐朽的世界观正是以无神论思想为基础的,这种无神论思想并没有多少值得称颂之处。由此可见,道德观念同无神论思想并没有必然的直接的联系。

第四个关键词是“政治”及其同有神论的关联。

有神论思想和政治的关联是最为敏感的问题。这种政治上的敏感是有其原因的。外部势力意图利用宗教来达到某种政治目的,这种顾忌不能不是政治家所要考量的因素。但是从历史和现实政治上加以考量,这类担心似乎不必要过于强调。首先,由于儒家思想及其文化传统的强大,不论何种宗教在中国不会有太多的市场。中国老百姓是最现实、最实用理性化的人群,从来都缺乏狂热和虔诚的信仰。中国老百姓是有病才拜,有灾就信,无病无灾则你不找我我不找你。“临时抱佛脚”最确切不过地反映了中国老百姓对神佛的真实态度。所以不必过分担心采用无神论宣传的谦抑原则而导致宗教信仰不可抑制的发展;其次,从中国历史上看,不论是佛教、道教和其他宗教都没有对世俗政权产生过重大威胁。中国历史上也不存在政教合一的王朝。中国的宗教从来都不是世俗政权及世俗政治的反动者及破坏者。正如英国哲学家霍布斯所说:“教会决没有理由掌握独立于国家之外,甚至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权力。反之,教会只能依附于国家,它同道德一样,只在国家存在的条件下才能存在,只有国家允许和赞同的信仰才能成为宗教。宗教是为了国家统治的利益,为向人们灌输对权力的畏惧和服从才有存在的价值。”在中国,更是如此。对世俗政权恭顺服从的宗教从来都是统治者良好的合作伙伴,中国的历史一再证明了这一点。再次,中国的宗教文化从来不占中国文化的主流和主导地位。儒家的独特思想使得各种宗教的发展既有空间,又有限度。这种对待宗教、鬼神的独特文化已渗透到中国老百姓的心灵深处。因此,不需要过分担心宗教会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占据中国文化的主导和主流地位。

也就是说,在中国的宗教服从世俗的政权,遵守宪法,不受外来势力的控制和影响情况下,从政治角度来衡量,对无神论宣传采取谦抑原则,利多而弊少。

前边提到儒家对待鬼神的态度几千年间主导了中国亿万百姓的宗教情绪的走向。孔子的思想是如何影响和主宰中国民众的宗教情怀呢?我们有必要对孔子的鬼神观,也就是中国传统文化主流意识的鬼神观做一番清点,从中我们也可发现对无神论主张采取谦抑政策是符合中国文化传统的,也是有深厚的民族心理及本土文化依据的。

孔子在《论语》里多次提到鬼神、生死。细加分析,他的这些言论可分为三类:

一是表现了孔子重现世、重人生,不言来世和彼岸世界的理性观。“季修问事鬼神。子曰:‘未能事人,焉能事鬼?’曰:‘敢问死。’曰:‘未知生,焉知死?’”[32]孔子的世界观的着眼总放在“事人”与“今生”上,对于鬼神来生之事,则存而不论。

二是表现了孔子对鬼神来生之事保持距离的清醒态度。“祭如在,祭神如神在。子曰:‘吾不与祭,如不祭’”。[33]换句话说,就是祭神时神就象在那,不祭时神是否在就很难说了。又说:“务民之义,敬鬼神而远之,可谓知矣。”[34]敬鬼神而远之就是同神保持距离的明确说法。一次,孔子病了,子路要去祈祷,“子曰:‘有诸?’子路对曰:“有之;诔曰:‘祷尔于上下神祇。’子曰:‘丘之祷久矣。’”[35]孔子对于子路对神祈祷的行为没有明确拒绝,只是表现了对其效用的怀疑及委婉的谢绝。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孔子言“天”、言“命”而不言“祷”,不去祈求人格神的赐福和帮助的行事原则。

三是表现了孔子对鬼神之事不否认、不肯定,也不追问和思考的思维方法。“子不语:怪、力、乱、神”。[36]不谈鬼神之事,也不去刻意探求鬼神是否存在以及死后之事。这种思维方式是非常聪明和机智的,也是充满了中国传统智慧的。对于鬼神存在与否的追问是无法得出明确和终极的答案的。如果能有明确的答案,现代的有神论与无神论之争也就不会存在了,正因为运用思辩的方法和科学的方法都无法证明鬼神的存在与否,孔子便采取了一种非常明智的方法,不明确表态,不做无谓的争辩。这种明智的方法影响深远。

中国几千年来没有发生宗教战争,各种宗教能够大体和平共处,有时一座庙宇里竟然可以贡奉着不同宗教的神祇,这都是世界其他国家所罕见的。世界上的宗教都具有排他性,唯独中国能够儒、释、道三教并存无大的长期的争斗,在历史上还有三教合一的说法,这不能不归功于孔子奠定的儒家对于鬼神之事不加言说,保持敬畏之心但保持距离,不肯定不否定的实用理性态度。

正因为如此,著名历史学家汤因比曾大胆预言“将来统一世界的大概不是西欧国家,也不是西欧化的国家,而是中国。”[37]其理由是,几千年来,中国“比世界任何民族都成功地把几亿民众,从政治文化上团结起来。他们显示出这种在政治、文化上统一的本领,具有无与伦比的成功经验。这样的统一正是今天世界的绝对要求。中国人和东亚各民族合作,在被人们认为是不可缺少和不可避免的人类统一的过程中,可能要发挥主导作用,其理由就在这里。”[38]汤因比分析,在西方社会里,不同的宗教是很难相容的。基督教、伊斯兰教、犹太教的排外性非常明显。由信奉这一类宗教的国家去统一世界将不可像想。汤因比便把统一世界的责任放在了中国的身上,我想,这同孔子奠定的中国人对宗教文化的态度是极有关系的。

对宗教和有神论不加激烈的排斥和否定,也不在鬼神的有无上作过多的争辩,这是中国儒家对付宗教的独特的方法。我们能否从传统上汲取一些有益的教训和经验呢?

概而言之,从中华民族道德的复兴以及抑制犯罪的需要来看,我们对无神论宣传采取一种谦抑的态度是很有必要的。


加入WTO对公安工作的影响初探

陈逸中 赵立源*

 

我国加入WTO,这既是难得的机遇又是很大的挑战。但是,在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同时,也给社会稳定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这些压力主要表现在:

一、各种不安定因素将会增多。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将受到巨大冲击,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和集镇,可能引发大量社会矛盾。随着各类企业升级换代、经济结构调整和资产重组,一些企业在竞争中破产倒闭,致使短期内下岗失业现象严重。城市建设中涉及的动迁矛盾,农村发展中涉及的征地吸劳、拆迁补偿矛盾,仍将是较为突出的矛盾。粮食、住房、医疗、企业、金融等项改革,将会使部分群众生活水平受到影响。以上问题,极有可能交织、汇聚在一起,导致不安定事端多发。

二、刑事犯罪呈现新变化。一是犯罪总量持续增加。入世后,经济体制、法制建设、社会管理等方面的矛盾更为突出,可资犯罪漏洞更加明显,诱发犯罪机率增大,加之贫富差距拉大,剩余劳动力增多,极有可能导致抢劫、盗窃等犯罪活动增多,进而导致犯罪数量大幅攀升。二是跨国、跨境犯罪增加。经济全球化缩短了时空,淡化了国界,各国不同的法律制度所造成的处罚差异为跨国、跨境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跨时空、跨国、跨境犯罪,对我国入世后社会治安带来严重影响。三是涉外案(事)件增加。入世后,入境投资、贸易、旅游观光人员迅猛增加,境外人员成为犯罪对象的机率增多,涉外案(事)件会较大幅度地上升。四是现代化犯罪手段增加。犯罪分子利用电子商务、网上购物、远程教育、自动银行等高科技手段,实施技术型、智能型作案,越来越多。五是经济领域犯罪活动增多。境外犯罪组织利用我国经济制度漏洞,进行金融诈骗活动,利用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意识不强,盗窃、侵占我国知识产权。国内一些国有、集体企业负责人,利用产业结构调整、兼并、破产时机,贪污、挪用、侵占国家和集体资产。

三、治安管理难度加大。受入世后市场开放影响,治安行政管理呈现出线长面广的态势。两方面的治安问题值得引起重视。一是文化垃圾日趋蔓延。入世后,资本主义腐蚀的文化、生活方式和价值观念,会对我国相当一部分人产生较大影响。宣扬淫秽、色情、暴力、恐怖、封建迷信的出版物日趋蔓延。二是大量电子毒品乘虚而入,网上违法犯罪大大增多。

与此同时,公安工作面临着严峻的挑战。一是工作机制、管理体制、行为方式亟待创新。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积极适应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推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改革举措,但公安机关在思想观念、行为方式、工作机制、管理体制等方面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和不适应的地方,必须进行广泛而深刻的改革,推动整个警务活动适应历史发展的节拍。二是科技水平亟待提高。要应对新的犯罪手段挑战,掌握工作主动,赢得胜利,就必须加大科技强警力度,大力加强现代科技手段运用,让科技与警务实践相整合,努力提升公安工作科技含量。三是队伍素质亟待增强。加入WTO后,要努力建设一个廉洁、勤政、高效的政府。这一目标,对公安人员素质有了全新的要求,但从目前公安队伍的整体状况来看,不适应入世要求的方面还较多,迫切需要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公安民警队伍,为公安工作的改革和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面对我国加入WTO后社会治安和公安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公安机关必须超前研究应对之策:

一、思想观念必须创新。要强化前瞻意识,以前瞻性的思维,认真研究中国入世后,各个领域深刻变化对社会治安带来的现实压力,对各种负面效应做到预估在先,未雨绸缪。要强化改革理念,大胆探索各种有效措施,坚定不移地把改革推向深入,坚决防止和克服因循守旧,墨守陈规。要强化开放思想,主动拓宽视野,加强与国内公安机关及国际警方联系,借鉴和吸收先进国家和地区成功做法和经验,取人之长,补己之短。

二、信息工作必须高效。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建立广泛而灵敏的公安信息网络,全方位多触角地及时获取深层次、预警性信息。对重要信息,要迅速查明性质、因果关系、发展趋势,及早作出对策。要经常组织基层民警,深入群众,获取第一手动态信息,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早化解。要主动当好党委、政府的参谋,建立健全社会不安定因素分析预测的有效预警机制,牢牢把握维护稳定的主动权。

三、严打方针必须坚持。要始终保持对各种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高压态势,尤其是对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伙犯罪,坚持露头就打,常抓不懈。对涉外案件,要快侦快破,快审快结,并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工作,减少影响。要及时查处和打击盗窃、哄抢企业财产,报复伤害企业领导人、破坏企业生产经营秩序等犯罪活动。

四、防范管理必须严密。要加强对实有人口管理,重点抓好外来人口和两劳放回人员的管理工作,延伸帮教触角,帮助解决实际问题。针对入世后利益格局调整过程中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纠纷调解,防止矛盾激化。要对重点地区、部门、时间、人头,积极推行人防、物防、技防措施,最大限度地减少漏洞空隙。

五、执法机制必须健全。要强化法制意识,牢固树立证据、程序意识,在执法理念上与国际惯例接轨,切实提高执法水平。要建立健全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执法监督制约机制,既要加强事前监督,又要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

六、科技水平必须提高。要加快公安综合信息网络建设,提高信息综合运用的整体效益。加大公安刑事技术建设力度,强化刑事技术在侦查破案中的作用,努力提高公安刑事技术工作的整体水平。大力培养和引进公安科技人才,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稳定壮大公安技术队伍。

七、服务能力必须增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WTO规则的要求,切实改变公安行政管理工作,强化服务职能,不断转变工作作风,切实改进工作方法,积极借鉴先进国家和地区有效管理方法、先进经验,实现与国际警务活动的接轨,努力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八、队伍管理必须强化。要把队伍管理与业务工作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统筹兼顾,彼此促进。要通过加大过错追究、责任约束、违纪查处力度等途径,提高公安队伍管理的实效性。针对加入WTO后,犯罪信息、犯罪技术传播加快的情况,开展多种形式的培训活动,使民警掌握现代经济知识和WTO运行规则。要不断深化公安人事制度改革,积极推行双向选择、竞争上岗、任期目标责任制、试用期制等竞争激励机制,优化岗位和人员结构,盘活人才资源,尽快建立精简统一、科学合理的内部管理机制。

 

 


论“入世”后的职务犯罪防治

杜雄柏*

 

我国“入世”,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决策,必将对我国原有经济运行环境和国家行政管理模式产生深刻的影响。面对这一变化情况,如何确保国家权力的正常行使,以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及其他各项现代化事业的顺利发展,有许多问题值得我们认真的研究和思考,其中如何有效防治由“入世”所引发的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我们认为,就是一个值得特别予以关注的问题。

如同任何事物都具有两面性一样,我国“入世”,就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防治而言,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我们必须努力抓住机遇,积极应对挑战。

一、“入世”对职务犯罪防治带来的积极影响

我国的“入世”,为我们从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提供了一种新的机遇。我们看到,WTO协定所确定的虽然是关于国际贸易的一整套法律法规,然而它却是以政府行为作为重要内容,即以政府管理活动为调整对象的。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我国“入世”后,面临的“最大挑战是直面政府的挑战”。我们知道,WTO继承了GATT着力消除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致力于营建国际经济一体化大循环境的成就并把GATT的通用原则扩大到与服务贸易有关的领域,强化了国际市场统一配置资源的功能,进一步减弱了各国政府一贯很是张显的行政干预力。WTO法律文件无论是其基本原则,还是具体协定、协议,内在要求各成员国政府必须善待通行的市场经济规则,创造一种开放、统一、公开的市场竞争环境,变过多的行政干预管制之抑制功能为一视同仁的服务保障功能。WTO规则的普适性、强制性特点要求我国传统行政权力运用的方式作适应性的变更。我国已“入世”,对按照国际游戏规则办事我国政府已作出了庄严的承诺。而严格按照WTO规则办事,对我们从源头上防治以贪污、贿赂为主要形式的职务犯罪无疑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首先,“入世”后,由于实行关税减让,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走私活动必将减少,从而使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的机会随之减少。世界银行和亚洲银行曾对许多国家的关税情况作过统计分析,发现,凡是高关税的发展中国家,由关税所引发的腐败都比较严重。其原因是,在“入世”前,这些国家的政府为了保护本国的民族工业,对进口许可证、配额、免税等方面都采取管制措施,这使得一些不法分子在高关税的诱惑下,为牟取暴利,猖狂进行走私活动。而一些握有重权的国家工作人员经不起走私分子的利诱,漠视国家的政策法规,用原则作交易,大肆收受贿赂,为走私分子提供便利。而WTO无条件、多边、永久和稳定的“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条款规定,WTO成员国关税税率必须统一。我国将大幅度削减关税。这样一来,以牟取暴利为目的走私活动必然减少,皮之不存,毛将?由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手中权力慷国家之慨,收受贿赂,饱中私囊,进行职务犯罪的机会也必将减少。

其次,WTO所强调的透明度原则、市场准入原则和效益原则,在客观上都具有一种缩小政府行政审批范围、减少环节和规范审批程序的内在要求。这也使得国家工作人员在行使审批权的过程中利用手中的权力谋取私利的空间和范围受到很大的限制。众所周知,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制度存在着诸多弊端。诸如,审批的设定权不明确,缺乏统一的法律规定,不少行政审批项目是由部门文件或者内部机构文件设定的,有的甚至没有任何依据,全凭要人说了算,还有一些地方政府设定审批强化地方保护主义。行政审批过程 中存在的这种混乱、冗杂、暗箱操作、效率低下的现象,为那些握有一定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没有好处不办事,送上好处乱办事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WTO的透明度原则要求国家行政审批事项必须制定相关的法规加以统一,明确界定、设定和实施许可的主体,以杜绝各种滥设审批项目的现象;明确颁发或拒绝许可的条件。行政机关实施审批的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合理,申请人享有发表意见和参与以及申诉的权利,在必要情况下,行政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行政机关在审批过程中还必须注意遵守审批时效的规定,审批结果也必须公开。这些要求无疑有助于人民群众行使对政府的知情权和监督权,防止国家工作人员在审批工作中暗箱操作,进行职务犯罪。

WTO的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加入WTO的所有成员国在有关商品、服务和资本运转方面必须确保其整个领土范围的市场准入,如果实施地方保护主义使来自其他成员国的产品、服务受到了歧视性的对待,其政府将要承担法律责任。贸易壁垒的打破,人为障碍的拆除,显然堵塞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索贿受贿的通道,有利于职务犯罪的防治。

WTO的效率原则要求政府运作要实现高效率。这一重要原则在客观上也为从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产生着积极的影响。就我国现行的行政审批情况而言,就明显地存在着过多过滥的严重问题。如,上马一个项目,就要跑上几十个行政机关,盖上几十个甚至上百个印章。对此人民群众早就有强烈的不满。因为这种拖拉、低效的行为束缚了市场主体的手脚,削弱了其竞争实力。它不仅与WTO的效率原则相左,而且许多不必要的环节、手续也为某些握有权力的国家工作人员雁过拔毛权力寻租提供了机会。加入WTO后,我们要无条件地要按照其效益原则办事。随着政府职能实现由管理”到“服务”的转变,行政审批制度也应作相应的改革。大力削减不必要的审批环节和手续,将一些能够集中审批、能够联合办公的机关合并集中起来,实行“窗口式”、“一站式”等便捷的办公形式。这样,无疑既有助于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使之更好地发挥其“服务”功能,也助于我们从源头上扼制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

二、“入世”对职务犯罪防治带来的新课题

我们应该看到,加入WTO,在为我们从源头上防治职务犯罪提供了有利条件的同时,也会给职务犯罪的防治工作带来许多新的课题,或曰新的挑战。对此,我们必须有清醒的认识。因为加入WTO,意味着我国将在更大的范围、更深的程度上的对外开放。外贸的急剧扩大,外商、外资的大量拥入是势所必然。这对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促进我国经济融入世界经济的大循环,加速经济的发展,无疑是一件好事。但是,国门洞开,大量外商、外资的拥入,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尚未建立起良好游戏规则的国家来说,无疑也是一个严重的挑战。就职务犯罪而言,无论是预防,还是惩治,其难度将会增大。如有的学者已经指出的:若不采取足够的有效措施,很可能会发生一个谁都不愿看到的情况:即入世后将引发新一轮的腐败高峰。[1]这是因为:

第一,入世后,我国与世界各国的距离将更加缩小,甚至消失。经济交往将更加频繁,西方发达国家获得较以往对我国进行外部渗透和影响的更多的机会。国外商人在带来先进的管理方法和经营方式的同时,将有可能更多地倾销其意识形态和价值观念,这不可能不对我们的党员干部产生消极影响。自改革开放以来,我们的一些领导干部政治立场动摇,是非观念模糊,追求奢华享乐,蜕化变质,甚至成为人民的罪人的事实,就不能说同国外势力的政治渗透、文化影响无关。所以说,随入世所带来的反动、消极的思想文化也必将对我们的理想信念教育提出新的课题,自然也会增加防治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难度。

第二,外商为了抢占我国巨大的商业市场将有可能更频繁地运用“腐蚀”这样一种“常规”武器向我们的国家工作人员进攻,致使一些意志薄弱、唯利是图的人不惜牺牲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利用手中的职权为自己大捞钱财和其他好处。还有,外商为降低交易成本,很可能要求我国比照国外的“佣金”制度把某些发生在交易活动中的费用公开化、合法化,这样一来,诸如回扣等不法行为就会变得更加隐蔽和猖獗,从而增大对职务犯罪预防的难度。

第三,政府行政审批机关合并,审批环节和项目减少后,审批权更为集中,随着经济的活跃,这种权力的使用频率将更高,如果对行使这种权力的人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就有可能产生更严重的职务犯罪;原有的行政审批项目,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成为中介服务项目以后,某些由行政机关派生的中介机构有可能将原有权力运作习惯延用到有偿服务之中,甚至有可能伙同委托方造假谋利;某些行政机关减少或不再行使审批权以后,行政效能低下的问题可能更为严重,并有可能引发更广泛更复杂的人事矛盾。所以说,如何防止中介机构的服务活动权力化,如何对政府行政效能及工作人员行使权力的行为实施有效监督,将成为我们亟待解决的新问题。

第四,WTO中所有成员国中的所有企业无论是本国的,还是外国的,无论是国有的,还是私营的,都是平等竞争的自由主体。加入WTO后,我国传统的经济运行体制必然要向WTO运行体制转轨,外资购并国有企业和新一轮资产重组势必发生,在这一过程中就有可能为腐败分子提供侵蚀国有资产的机会。当下,对日益脱管的国有企业,如何防止其国家工作人员假公济私,避免国有资产的流失,应该说是摆在我们面前急需注意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

第五,贸易的国际化,出入境自由度的增大,加大了惩治职务犯罪工作的难度。加入WTO后,在国际贸易更加自由便利的同时,职务犯罪分子藏匿境外逃避追究或转移非法资金也将更为方便;大量增加的境外犯罪、涉外犯罪和高科技智能犯罪,使调查取证更加困难;由于不同国家在法律上存在着的差异,使我们在查处涉外案件的过程中必然遇到一系列非常棘手的新问题。

三、增强防范意识,严厉惩治职务犯罪

入世后,为了保证我国各项经济活动顺利地实现与WTO经济运作机制接轨,推动我国经济的更快发展,我们的广大党员干部,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对我国入世的战略意义必须有深刻的认识,对入世可能带来的风险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必须具有充分的思想准备,增强危机感、紧迫感和使命感,自觉以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为重,认真研究并提出有针对性的应对措施和办法,争取主动,以确保国家权力的正常使用,全面推进我国的现代化建设。

面对入世给我们防治职务犯罪所带来的挑战,我们必须继续坚持“教育是基础、法制是保证、监督是关键”的方针,趋利避害,及时调整工作部署,积极主动予以应对。为了把新形势下的职务犯罪减少到最低程度,我们认为,有必要抓紧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第一,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的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其政治素质。面对入世后,伴随外商而拥入的政治意识,价值观念对我国社会所可能产生的消极影响,我们必须强化国家工作人员,尤其是涉外部门各级领导干部的清正廉洁、依法行政的意识,加强理想信念、外事纪律和相关政策法规教育,增强其免疫力,使之自觉以国家和人民利益为重,抵制不健康的生活方式和思想意识的侵蚀,为人民掌好权、用好权。

第二,完善监督立法,强化监督职能。要通过立法来规范各类行政行为的具体职责范围、运作程序及效能标准,并建立相应的检查、举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以保证国家工作人员的所有职权行为都在法律的严格控制下,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

第三,深化行政审批制度的改革,妥善处理简化行政审批环节、手续同权力监督的关系。为适应WTO规则的要求,要尽快改变行政审批中存在已久的混乱现象。既要彻底改变以往因审批权的多环节设置所带来的效率低下和腐败机会增加的状况,又要注意防止因管理环节的减少和权力的相对集中而导致监督制约弱化的问题。

第四,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控,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在目前企业改制、资产重组比较集中的时期,要特别注意把加强国有企业的监督问题列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工作的重点,按照有关政策法规,运用恰当的措施,防止对企业经营有决策权的领导干部趁机侵吞国家资产,以保证国有资产在这一过程中不至于流失,而且尽可能使其保值,甚至增值。

第五,加强专业人才的培养,努力提高防治水平。入世后,腐败与反腐败斗争的舞台更大,斗争的形式更加复杂,如何有效防治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对我们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就我国执法整体而言,目前还处于粗放型水平,工作中科技含量偏低,队伍科技素质不高的问题亟待解决。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反腐斗争的需要,我们务必加强人才的培养。要通过形式多样的岗位培训和练兵活动,尽快培养出一大批既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精通外语,又熟悉WTO的基本知识和规则的人才,从而提高广大执法人员对各类涉外事件和涉外案件的处置能力。

第六,加大打击力度,严惩犯罪分子。对职务犯罪我们必须继续贯彻执行“以防为主,标本兼治”的方针。党和国家的各级领导干部,尤其是纪检监察和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到职务犯罪给社会所造成的严重危害性及防治职务犯罪工作的艰巨性和长期性,要把对职务犯罪的防治当作关涉国家政权是否巩固、党的事业是否成功的大事来对待,克服和平麻痹轻敌思想和疲劳厌战情绪,保持旺盛的斗志,同一切斗胆漠视国家法律法规,以权谋私,疯狂作案的人作不懈的斗争。要在党中央的正确领导下,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认真总结国内外防治职务犯罪的成功经验,积极探索防治职务犯罪的新形式新方法,调整工作部署,把防治职务犯罪的斗争步步引向深入,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以保障和促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

 


入世后的犯罪趋势及遏制政策刍议

王春山、李维国*

 

加入世贸组织,是中国改革开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它不仅仅是一个经济贸易问题,同时也会影响我国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由于入世后经济活动的增加,犯罪形势也会出现新的情况。因此,及时研究入世后的犯罪发展趋势及遏制对策,对于指导我们的司法工作十分必要。

一、入世后的犯罪趋势

1、犯罪总量将在一个时期内呈上升趋势

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经济发展将获得新的机遇,但同时也会面临一些严峻的挑战。随着更多的境外产品和服务业进入国内市场,我国的一些产业将面对更激烈的竞争,特别是那些成本高、技术水平低和管理落后的企业会遭受一定的冲击和压力。新的环境要求我们加快结构调整和产业重组的步伐,新的经济结构又要求新的人才结构,这就不可避免地会使一部分人下岗失业;经济贸易的飞速发展也会带动流动人口的增加,进一步拉大贫富分化的距离,所有这些都会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使得入世后犯罪总量可能上升。

2、几种犯罪类型将出现的新情况

首先,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将进入易发、多发期。由于入世后经济活动的增加,市场交易环节的增多,少数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政府对涉外经济活动监管的漏洞进行贪污受贿犯罪将会有所增加。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对外贸易体制将会发生重大变化,贸易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将逐步形成。但是由于体制机制方面的原因,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我国对外贸易的主体仍将以国有外贸公司为主。随着外贸业务量的增加,涉外贸易队伍将急速扩张,如果监督不力、管理滞后,将使得对外贸易中的签约履约环节、商品进出口环节、商品运输环节、业务发包环节中发生的贪污贿赂现象增多。外商投资的增加,“三资”企业的增多,会促使对资金、外汇需求的增加,因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负责贷款、结汇的职务之便,索贿受贿、贪污挪用的现象也不会减少。同时,加入世贸组织,意味着政府的活动必须以WTO规则为坐标,转变职能,重新定位。因此,在入世初期的法规衔接期间,在政府的一些部门如掌握审批、质检、检疫、安检、税收等职权的政府官员沿袭旧习,过多干预经济活动、滥用职权、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职务犯罪可能增多。

其次,跨国犯罪、恐怖犯罪、涉外犯罪将有所增加。加入世贸组织,使我国融入全球化的世界经济格局中,由于西方文化产品的大规模进入,经济贸易的剧增,资金、物资、人员国际间的频繁流动,犯罪也会出现国际化趋势,跨国犯罪将大为增加。犯罪分子会突破国界,跨国实施洗钱犯罪、毒品犯罪、非法贩卖武器犯罪、拐卖人口犯罪、环境犯罪、伪造货币犯罪、组织偷渡犯罪,甚至是恐怖犯罪。恐怖犯罪是世界各国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美国发生的9.11事件让人们看到了恐怖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巨大破坏力,也在恐怖分子中起到了示范作用,自9.11事件以后,世界各国不断发生爆炸、绑架等恐怖犯罪。我国目前还存在着不少不稳定因素,少数敌对势力很可能会和境外的恐怖组织勾结起来,实施恐怖犯罪。随着大批外籍人员涌入中国境内谋求职业,针对他们实施的犯罪案件也将有所增加。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为外国人的涉外案件增多将成为一种必然趋势。

再次,环境犯罪将日趋突出。环境犯罪是指因人们的生产和生活活动违背自然规律,不适当地开放利用环境所造成的严重污染环境和破坏环境的行为。加入世贸组织后,将会带动一些新兴产业的发展。经济的繁荣也将推动环境的开发和利用。而在我国,环境问题历来容易被人们所忽视。公民的环境保护意识淡薄,以为自然资源可以取之不尽,用之不竭,恣意开发资源结果导致环境的恶化;某些单位、法人也习惯于减少投入,而以牺牲环境为代价来发展经济。加入WTO后,国际环境标准、质量标准将大量引入我国,不仅对国内产业和环保事业产生重大影响,也降低了认定环境犯罪的条件,原来不认为是犯罪的行为也将被当作犯罪处理,这也将从另一个方面造成环境犯罪的增加。

第四,几种具体犯罪也将此消彼涨。一是走私犯罪将有所减少。根据WTO规则,各成员国必须降低关税,这将大幅度减少走私的利润,走私无法给犯罪分子带来巨大的收益。同时,进出口渠道的拓展以及海关和检疫部门执检行为的规范化,对走私、贩私也将起到强大的打击和遏制作用,走私犯罪自然会减少。二是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明显增多。由于经济管理体制的不尽完善以及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我国制假售假的现象一直屡禁不止。加入世贸组织后,一些规模小、缺乏创新能力的小企业或者个体经商户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仿造外国名牌产品、假冒著名商标的犯罪在短期内不会减少,同时,伴随着大批“洋货”涌入中国市场,个别利欲熏心的外商会利用国内消费者信息闭塞的局限性,以及对“洋货”的偏听偏信,从事侵犯中国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犯罪行为。而WTO规则对市场经济管理和知识产权保护的规范化、具体化,将促使我国必须加大对管理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因此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以及假冒商标、侵犯专利权、侵犯著作权、侵犯商业秘密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将有增无减。三是各种金融诈骗犯罪、公司企业犯罪等经济犯罪将明显增多。加入世贸组织的直接后果是国际贸易自由化,投资市场和领域多元化,金融流通更加频繁。为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我国必然会废除旧的经贸法律法规,出台新的适应WTO规则的相关法律法规,但是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办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证券期货、投资贸易、银行保险等热点领域将可能出现新的漏洞,成为经济犯罪的高发部位。

3、犯罪智能化的特征将愈发明显

智能化犯罪是指犯罪分子运用智慧、智力成果和先进的科技手段实施的犯罪。加入世贸组织后,随着国际贸易的迅猛发展,中国与发达国家的科技文化交流也会日益频繁,外国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理念,将促进中国国民知识水平的提高。而为了适应竞争激烈的工作环境,人们必须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结构,提升自己的知识层次,因此,加入世贸组织,将使中国进入一个知识爆炸的时代。同时,中国向世界敞开自己的大门,将不仅仅给自己带来外商和外资以及先进的科学技术,还有高智能、高科技、专业化的犯罪思维、犯罪方式和犯罪技术,所以说,入世后智能化犯罪将代表着一种新的犯罪趋势,利用高科技手段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和生物技术实施的犯罪,如转播计算机病毒、危害信息安全、传播细菌病毒、利用网络诈骗、贪污等犯罪将会明显增加。因为这类犯罪的犯罪主体具有较高的文化程度,受过某种专业训练,具有足够的专业知识和技能,而且作案手段隐蔽、不易调查取证,往往具有严重的危害性。

二、相应的遏制政策

针对入世后犯罪总量增加及某些犯罪种类增多的趋势,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遏制:

1、创造安定团结的政治环境,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要在保障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不断加大对国民教育的经费投入,使老百姓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普遍得到改善,工作能力显著提高,能够适应竞争激烈的新形势;此外,加强对公民的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提高其综合素质和抵御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通过增加劳务输出等途径广开就业渠道,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尽力缩小贫富差距,加强对流动人口的管理,努力消除社会的不安定因素,以此来遏制犯罪总量可能上升的势头。

2、以加入世贸组织为契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强化监督制约机制。要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步伐,用WTO规则来转变政府管理经济的方式,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减少行政审批手续;提高行政管理的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公正性;适当地提高其工资水平;强化对行政执法和涉外经贸过程的有效监督,严格执法力度,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格、互相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铲除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

3、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全球性的的法网和国际性多边条约。要与国外建立广泛的司法交流与合作关系,建立健全对具体案件进行司法协作的正常渠道;加强信息交流,及时沟通有关跨国有组织犯罪活动的信息;严格对出入境流动人口的管理,树立公平保护我国公民和外国公民的观念,有效地打击跨国犯罪、恐怖犯罪和涉外犯罪。

4、完善环保立法,加大资金投入,提高资源利用率。要尽快建立和完善有关环保的法律法规,完善对人口、资源和环境的合理配置,以减少因估计不足而带来的环境犯罪;建立和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增加生态环境建设贷款,为生态环境建设提供充足的资金;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开发质量,避免和减少人为原因对资源的滥采、滥用。

5、营造企业间公平竞争的环境,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要在WTO协定的框架下,以诚实、信用为原则,建立企业间正当竞争的良好经济秩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平等地保护境内注册的所有企业包括各种形式的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对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决不姑息手软。

6、建立完善的经贸流通体制和公司企业管理机制。按照WTO规则的要求,制定与其相配套的、完善的、有前瞻性的经贸领域法律法规,不给不法分子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同时,强化权力监督,堵住产生腐败的源头;公司企业也要建立完善的管理机制,堵塞管理漏洞,实行合理的用人制度,要加强对内部职工的业绩考核,最大限度地防止公司企业人员违法犯罪事件的发生。

7、努力培养高素质、高科技的司法队伍,加强对智能化犯罪的预防。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对在岗司法人员进行科技知识培训,逐步培养、锻炼一批懂侦查、懂科技、善攻难关的办案能手;司法机关要吸收大量专业技术人员作为司法人员或者聘请计算机专家、金融专家等作为司法机关的顾问,以协助司法机关对智能化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司法机关要加大科技装备投入,更新科技设备;加大犯罪预防与控制中的科技含量,实现犯罪控制手段的现代化,如在智能化犯罪高发的金融系统可以采用高科技的防伪技术,对各类票据和凭证的印制做到材料特定化,图形设计加密化,运用现代通讯设施和计算机查询技术,对各种金融票证、资信证明文件等的真实性进行查证,同时利用电子技术装置,对重要业务场所的活动进行现场监控,以当场阻止不法分子实施犯罪行为或者准确查证犯罪记录。

总之,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犯罪形势将会出现一些新的变化,加强对这些变化进行研究,对其动向、特点、规律进行分析、总结,对于更好地防范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安定十分必要。


入世后的职务犯罪态势及防控策略

儋复亮*

 

2002年是我国正式加入WTO的第一年。入世后,我国将以更加开放的姿态,在更大范围内和更深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入世第一年,我们有太多事情值得关注,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的发生发展态势以及有效防控策略就是其中的一项内容。本文将结合WTO的相关规则和运作机制,就我国入世后的职务犯罪态势、防控政策选择和措施、手段等方面作些探析。

一、入世后的职务犯罪态势

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职务犯罪越发复杂化和严峻化,据资料反映,1993年到1999年,全国因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被查处的县处级以上党政干部就达3万多人,贪污腐败涉及的金额越来越大、级别越来越高、层面越来越广。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问题已成为我国现代化进程的一个重要阻碍因素。我国加入WTO后,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情况如何,国内一些学者都不同程度地给予关注,相关的研究文章也不少。结合WTO的相关规则和运作机制,对这类犯罪的发生发展态势的预测,笔者认为,至少要考虑以下一些因素。

一是资产的资本化和国际化因素。我国入世后国际资本将不断涌入国内,其资本增值的能力将高于我国,外国资本将以效率为手段,逐渐蚕食中国的社会财富。中国的巨大的物质财富,在改革开放后的20多年中,也逐渐由国有转变为民有。在民有化过程中,由于道德和法律等方面的原因,民有财富始终处于“黑色”和“灰色”状态,以致难以有效地进行正常地投资,其转化为资本的比例和速度很低,直接影响到经济的效率和速度,不能与外国资本进行竞争。与此同时,财富民有化的过程中,因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所得的赃款也将不断地进行洗钱,甚至外流或者转入非正常的消费领域。这一趋势将促使经济活动多样化、复杂化,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将更加隐蔽,犯罪成本将更加低度化,因此将会增加这类犯罪的诱发力,在查处效率不能有效提高的情况下,这类犯罪将出现多发、频发趋势。

二是经济全球化因素。从全球看,全球化将会导致重建世界秩序,改变现有政治革局,加速对经济和政治事务的非领土化的整合性治理,推动全球性的治理机构和超国家治理形式的形成。入世后,经济全球化对我国的影响也将是全面而深刻的。就经济发展而言,经过一段时间的磨合,入世将加速我国经济发展的知识化、智能化进程,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也将进一步智能化或复杂化。比如信息化、网络化趋势的发展,将促使一个以网络为基层的信息时代的产生,并导致信息替代资本在经济中的主导地位,最终成为核心经济资源。[39]数字化的电子货币工具将提供行贿受贿的虚拟空间,进一步促使贪污受贿等职务犯罪的简便化和隐蔽化,网上交易等贿赂形式将不断涌现。

三是民主化因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任务之一,积极稳妥地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并籍此作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和中华民族全面振兴的政治保证和制度保证。[40]入世后,一方面,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将强化我国民众的民主意识,另一方面,世界民主化浪潮也将会加大对我国社会的影响。政府对社会的控制力将弱化,尤其是地方政府,一时难以适应入世后的新形势要求。社会民众的一些合理要求一旦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就有可能求助于“地下政府”的力量。据资料反映,我国在20014月起开展“严打”整治斗争以来,截至10月底,已打掉黑社会性质组织所涉及的“保护伞”300余人,其中有党政干部、政法干警、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而检察机关在此期间共立案侦查充当黑恶势力后台和“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案件就达270余件,涉及330多人。从查处情况看,有些地方领导对“打黑除恶”重视不够,对本地存在的黑恶势力视而不见,麻木不仁,有的甚至还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实践中,由于地方利益或者既得利益等因素的影响,以及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发展对政府机关的渗透,入世后的涉黑的职务犯罪将会趋多。

四是犯罪国际化因素。入世在为我国带来更多经济发展机会的同时,也带来了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国际化的影响。在我国,这类犯罪的手段以及洗钱的方法等将与国际上的腐败犯罪交融,尤其一些较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为追求利益最大化,而介入到国内的贿赂犯罪活动中,进一步促使跨国腐败犯罪现象的加剧,国内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规避国内法的现象将进一步凸现。由于WTO规则的要求,我国司法机关对法律的可预见性、司法透明度、非歧视等原则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国内适用问题将有一个适应时期,将可能削弱对这类犯罪的打击力度,在某种程度上将会导致这类犯罪的严峻化。

五是敌对势力因素。入世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敌对势力将趁机以企业为掩护,设立机构和据点,以外资企业为掩护搞“以商养政”,对我进行政治和经济渗透和情报窃密活动。同时,境外敌对势力还会借助互联网构筑起所谓的“空中民主墙”,大肆进行反对的煽动宣传活动,还有可能利用我国经济社会生活中出现的热点问题,插手我人民内部矛盾,借以挑起新的事端。在此过程中,境外敌对势力将会腐蚀和拉拢国家公职人员为其所用,一些意志薄弱的人,甚至是高级干部,都有可能成为被腐蚀和拉拢的对象。危及国家安全和经济安全,抑或金融安全的职务犯罪在入世的前期可能会呈现上升态势。

当然,入世后在某些方面对遏制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也带来一些有利的因素。比如入世后有可能促使政府职能的转变,某些传统的以行政审批手段管理经济的政府管理模式失去原有的效力,行政法活动将进一步规范和透明,“寻租”活动与收取贿赂的机会也会逐步减少,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也会相应减少。总之,入世后的职务犯罪趋势问题所涉及的因素远非仅此,笔者择要论之,以祈抛砖引玉。

二、职务犯罪防控的政策选择

入世后职务犯罪趋势在某种程度上是可预见的。时下,国内一些学者对面向21世纪的职务犯罪防控进行了不少有益的探究。笔者认为,要有效地遏制和防范贪污贿赂、渎职失职等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必须结合国内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形势发展的实际,深入研究防控政策。

首先,从防控的指导方针上讲,在我国改革开放的过程中,邓小平就提出了“两手抓,两手都要硬”的新时期党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这样一个根本指导方针。其深刻揭示了经济建设和惩治职务犯罪等腐败活动这两项工作必须相互贯通、同步发展的内在规律。我国入世后,有效遏制和防范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从政策层面上讲,我们必须坚持这个指导方针。实践表明,只有坚持这个指导方针,才能保持国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政府清廉的同步发展。如果偏离这一方针,割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两者的关系,在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政策取向上,就有可能出现偏差,甚至影响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

其次,从防控的基本目标上讲,必须考虑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职务犯罪防控,密切党与人民群众的关系。党执政以来,在有力推动我国现代化建设的过程中,“权力过分集中”[41]特别是领导者个人高度集权的问题未能得到根本解决,权力的有效监督机制没有完善,从某种程度上讲,导致一个时期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活动的多发、频发,严重影响了党群关系。在21世纪,党要巩固执政地位,必须密切党群关系,其中一个重要途径就是要旗帜鲜明地加强惩治职务犯罪等腐败活动的力度。二是通过职务犯罪防控,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和保持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职务犯罪是最严重的腐败现象,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有着极大的破坏力。在我国全面进入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如果不有效地加强职务犯罪防控,我们已经取得的建设成果就有可能得不到巩固,党始终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就不能很好地体现,当前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也得不到保障。三是通过职务犯罪防控,有力推动党政机关的廉政建设。加强职务犯罪防控是实现“三个代表”的根本要求,也是从根本上保证党能够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的有力手段。我国入世后,保持和维护政府清正廉洁的形象,对于建立政府信用、提高行政效率和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加强职务犯罪防控就是要从这样的政治高度来把握。

再次,从防控的策略要求上讲,通过职务犯罪防控,不可能将这类犯罪彻底消除,但是,政府对职务犯罪等腐败活动的承受力是有极限的,不能容忍任何程度的腐败现象。实践表明,我们可以通过铲除滋生这类犯罪的土壤和条件,来把这类犯罪减少到最小的程度,这是国家政权稳定的必然要求。因此,有效实施职务犯罪防控,必须要处理好长期性和阶段性的关系,既要从战略上进行总体规划,又要从战术上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同时,要突出抓打击重点,从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抓起,从对政治危害最大的领域抓起,从造成经济损失最大的行业抓起,从最容易诱发职务犯罪的环节抓起。还要说明的是,有效防控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还必须加强制度建设,通过体制创新,逐步铲除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产生的土壤和条件,从源头上加大防控力度,达到从根本上解决职务犯罪严峻化问题,适应加入WTO对党政工作的新要求。

三、职务犯罪防控的途径和手段

加入WTO后,从某种程度上讲“体制摩擦”大于“经济摩擦”,WTO所要求的法治精神和法律秩序与我国现存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对国家和社会管理缺乏有效的法制化体制之间的摩擦,将会凸现出来。有效实施职务犯罪防控,同样面临这种体制摩擦问题。从政策层面来选择职务犯罪防控的途径和手段,必须强化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加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政策调整。随着我国社会转型速度的加快,社会经济成份、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尤其是加入WTO后,由于体制摩擦和规则对接等原因,我国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的政策和法律必然受到影响。随着政府宏观调控手段的变化,某些领域的公共权力逐步撤退,职务犯罪活动也将发生相应的变化。原来危害比较严重的某些职务犯罪活动,将逐步退出刑事政策调控视野,而一些原来不曾预料的新型职务犯罪活动,将会浮出水面。因此,加强实证调查和研究,密切关注职务犯罪的变化动态形势,是我国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的当务之急,也是学界必须加强研究的一项新课题。只有通过深入调查研究,才能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动向,及时调整刑事政策,有效适应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的现实要求。

二要加强体制创新,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整合程度。实践表明,现在查处的一些触目惊心的职务犯罪大案要案,实际上都发生在好多年以前,却迟迟发现不了,以致这类犯罪出现团伙化的态势,造成了严重的危害。这也说明现有职务犯罪侦查机制存在的问题。加入WTO后,我们必须加强对案件情报管理机制、案件发现机制、侦查谋略选择机制、侦查指挥机制、侦查协作机制、境内缉捕机制、境外司法合作机制等方面的研究,并做好职能协调工作。一方面,要坚决地将党的纪检委以抓办案为主的事后处置职能转化为以抓动机为主的事前预防,将事后处置职能逐渐转向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另一方面,要建立职务犯罪侦查一体化机制,切实解决当前检察机关内部“侦出多门”的问题。将其内设的反贪、法纪、监所和民行甚至控申等部门的侦查职务犯罪的职能划归一处,由一个统一的职务犯罪侦查部门来承担,有利于集中侦查力量,进一步规范侦查行为,提高侦查水平和办案质量,强化“侦查威慑”效应。

三要健全刑罚体制,强化惩治功能。首先要提高刑罚确定性,促使刑罚效益最大化。当前,职务犯罪屡禁不止,一个重要原因不是刑罚不够严厉,而是刑罚不严密,确定性低,难以取得预期的威慑效果。其次,要健全以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为中心的多元化刑罚体系,严格限制生命刑的适用,将刑罚的“厉而不严”变为“严而不厉”,充分发挥刑罚的不可避免性和即时性的惩治功能。

四要建立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机制。反腐败斗争的实践告诉我们,预防职务犯罪,要与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的步伐相协调。首先,要结合惩办开展职务犯罪预防。通过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从个案中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发生发展的特点和趋势,对症下药,堵塞漏洞,提高有效防控职务犯罪再度发生的能力。其次,要深化政治体制改革,严格按照党章的规定,改革现行政治体制特别是党政领导体制,从根本上解决“以集体领导的外表掩盖个人专断的实质”的问题。[42]再次,要建立健全责任行政机制,通过一定的法律制度,实现法定的责任形式。这是实现社会法治化的基础,也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最后,要围绕“制度性缺陷”和“体制性障碍”,从制度入手,针对职务犯罪的动机、条件和原因,采取预防性措施,着眼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制度缺陷,进行纠偏堵漏,整章建制,以取得“釜底抽薪之成效。

五要加强从政道德建设,充分发挥德治的职务犯罪防控职能作用。首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学习贯彻江泽民总书记在2002年中纪委七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诚心诚意为实现人民群众利益奋斗。其次,要认真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的规定精神,通过各种途径,加强以职业道德为核心的公务人员道德素质教育,努力提高国家工作人员尤其党政领导干部的道德修养。再次,还要坚持德治和法治并举。德治是一种内在自我约束机制,是防控职务犯罪的基础和先导,也是条件和保证,重在培基固本。然而,伦理道德是一种软规范,没有强制力,在人们觉悟和道德水准还不是普遍地极大提高的现阶段,加上市场机制以及加入WTO以后的负面影响,靠自觉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对多数人可以,少数人却难办到。因此,必须把德治和法治结合起来,运用制度和法律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有效防控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

六要加强舆论监督。从国际上各国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经验看,许多重大的职务犯罪等腐败罪案,往往是首先通过舆论媒体的途径被揭露出来。要提高职务犯罪防控能力,我们同样要善于运用报刊、广播、电视、“因特网”等传媒工具,加强舆论监督力度,提高舆论监督的法制化程度,发挥舆论监督这个被马克思称为“第三权力部门”的作用,揭露和抨击职务犯罪等腐败现象,震慑和教育公职人员不重蹈职务犯罪之覆辙,以达到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尤其领导干部的监督之目的。[43]

七要加强职务犯罪防控的国际合作。加入WTO后,打击和惩治职务犯罪的国际合作活动将进一步增多。加强国际合作,首先要求我国政府广辟合作途径,特别要抓紧制订和完善有关引渡等法律法规,有效打击潜逃国外的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其次要加强国际间的金融合作,特别要建立和完善反跨国洗钱、反资金外逃的金融制度,有效阻断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分子的黑钱白化渠道;再次要加强职务犯罪防控的国际经验交流,吸收国际上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先进经验,更新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技术、手段,建立国际间打击职务犯罪活动的情报资源共享机制,提高职务犯罪防控效率。


简谈加入WTO对我国职务犯罪形势的影响

 *

 

   20011111日,我国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第143个成员国。加入WTO意味着古老的中国与现代世界的融合进入了一个全新阶段,标志着我国对外开放提高到新的水平,必将促进我国经济、社会与世界的交流,对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面对加入WTO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深入研究我国犯罪的形势和规律意义重大。与此同时,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的发展趋势与走向已成为理论界和司法实践密切关注的重大课题。笔者认为,从长远看,加入WTO对我国职务犯罪的影响相当深远,从预防和惩处的意义上,可以说是利弊参半,机遇与挑战并存。

从有利方面看, WTO要的信息公开、政企分离、强化法治将有助于遏制腐败,减少职务犯罪滋生的土壤和条件。首先,加入WTO将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政务公开,提高政治透明度。在世界贸易组织的29个独立法律文件中,信息公开是贯穿于其中的重要原则,它体现在市场准入、公开竞争等诸多规范之中。政府信息公开化是世贸组织对各成员国的基本要求。加入WTO之后,我国为履行协定义务,必将把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确保市场参与者的知情权列为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大力推进政府信息的公开化。这些重大措施的实施,将积极推动正在起步和深化的政务公开。其次,将有助于政企分开,减少“寻租”类职务犯罪发生的土壤。WTO规则要求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限制政府对市场活动的参与,削弱其干预和控制经济行为的能力及垄断地位,使企业在真正商业的基础上运作。这将积极促动政企分开、转变政府职能,进而大幅减少因政府直接插手经济活动而导致的“寻租”类职务犯罪。第三,将带动我国的法治建设,为控制职务犯罪创造更加有利的条件。WTO是一个建立在严密法规基础上的贸易体系,其宗旨之一就是通过一系列法律原则来保证公正合理的竞争环境,促进经济贸易秩序法治化和规范化。入世后,我国将遵循WTO的规则,制定、完善同国际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相吻合、同国际规范和惯例接轨的法律法规,从而加快法治建设。由于一些具体协议签定,在政府采购、海关关税征收、金融管理等方面将促进管理和监督的规范化、制度化,遏制和减少这些领域的职务犯罪。从这几方面讲,加入WTO将为我国控制职务犯罪创造更为有利的外部条件。

从不利方面看,加入WTO将使我国社会转型特殊时期的社会情况更加复杂,进一步开放带来的价值观念冲击加剧,一些有关领域成为新的权力热点,在一定程度上刺激腐败和职务犯罪的滋生蔓延。一是在与WTO规则衔接过程中,社会转型特征可能更加明显。“从某种程度上说,当一个文明趋向于更高,或许还是更有价值的目标时,社会性越轨(犯罪)的可能性就越大”。[1]在走向现代化的过渡阶段,原有的社会控制手段趋于弱化,新的权力制约机制没有建立或健全;传统道德观念也将为新的文化所取代,不但难以发挥原有的遏制效能,甚至成为犯罪增长的原因。因此,在讨论现代化与犯罪的关系时,人们普遍认为现代化进程是犯罪发生的原因之一。中国现阶段社会价值的失衡将会在相当长的时间内继续存在,加入WTO可能在短期内加重这种无序状态,促使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因素增多。二是面向世界进一步开放国门,可能使西方资本主义价值观念的影响加大。“在实行对外开放的条件下,西方资本主义的腐朽思想和生活方式乘隙而入,侵蚀一些党员干部的思想”,[2]是我国现阶段职务犯罪滋生蔓延的重要原因。加入WTO后,随着国际交往的日渐频繁和文化领域开放范围的扩大,西方国家进行外部渗透的机会增多,其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将对干部群众的思想产生更大的侵蚀,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职务犯罪恶化的趋势。三是加入WTO将助长一些领域的职务犯罪。如与国际接轨的部门,随着在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中职能的加强,这些岗位的公职人员将成为被拉拢腐蚀的重点。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权力和利益结合点的经济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因其对经济生活的介入越来越多,犯罪机会也相应增加。此外,入世还将使不同所有制单位互相交叉、协作投资的情况增多。在这一历史时期,由于我们在思想上还缺乏足够的保护意识,也未建立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侵吞和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也可能上升。

面对入世带来的机遇与挑战,笔者认为,必须紧紧抓住当前这一时机,乘势而上,自我调整,正确应对。根据形势发展要求,全面清理与控制职务犯罪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司法解释,按照国际惯例和WTO的要求建立健全新的规范体系;加强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及其变化规律的关注和调查研究,动态地了解和掌握职务犯罪的发生、发展形势;借助政府职能的调整和司法改革的加快,迅速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职务犯罪控制机制;全面提高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司法队伍的整体素质,增强运用法律惩治犯罪和运用高科技手段制服罪犯的水平,从而使应对入世和强化职务犯罪控制形成良性互动。如果我们能够主动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不利因素,那么成功控制职务犯罪给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进步所带来的巨大效益将是无法估量的。相反,如果应对失当,我们就可能在新一轮职务犯罪的高潮来临之际束手无策,后果将不堪设想。


加入WTO对中国犯罪趋势的影响

  *

 

   我国加入WTO不是单纯的经济贸易行为,而是对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法律等各层面都产生深刻影响的综合性行为。它对中国未来犯罪趋势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于它将改变社会和经济发展的各种力量,改变制约犯罪的各种因素,从而对犯罪数量和形态产生重要作用。因此,关注和研究加入WTO对我国犯罪发展趋势的影响范围、程度和过程,具有现实意义。

   一、犯罪数量上的变化

1.当前我国犯罪的现状。

犯罪预测同其他任何预测一样,都是在一定前提条件下进行的。对未来一定时间范围内犯罪现象可能产生的变化和发展趋势进行推断,必须在认识犯罪现象的历史与现状及其发展规律的基础上进行。

新中国成立以后,经历了五次犯罪高峰。第一次高峰是在建国初期,峰顶为1950年。这次高峰是在两种社会制度交替,新旧政权更迭的背景下发生的。第二次高峰发生在三年困难时期,峰顶为1961年。天灾人祸是这次犯罪高峰的诱因。第三次高峰发生于文化大革命期间,高潮为1973年。第四次高峰从1978年开始,1981年达到峰顶,社会由封闭转向开放,社会结构发生变化,引起社会成员道德失范、价值观念变异,犯罪进入高发期。八十年代未,我国开始进入第五个犯罪高峰期,目前仍在这一高峰中运行。

我国的第五次犯罪高潮是在改革开放逐步深入扩大,商品经济迅速发展,社会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明显暴露,诱发犯罪因素明显增多的背景下出现的,具有如下特征:犯罪数量不断上升。据统计,1999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刑事案件225万件,比1998年上升了13%2000年共立案363万件,比1999年又上升了61%[44]“九十年代中期发案率上升到八十年代前半期的8倍”。[45]在犯罪总量大幅攀升的同时,犯罪类型结构也发生了明显的改变,经济领域犯罪、职务犯罪、暴力型犯罪大幅增多;团伙犯罪、流动人口犯罪、女性犯罪、青少年犯罪突出,单位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迅速上升;经济犯罪大要案不断,犯罪主体职位高,犯罪数额巨大;重大恶性刑事案件在持续上升的同时,犯罪分子作案手段凶残,杀人、抢劫、强奸、爆炸、放火、投毒等暴力型犯罪构成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严重威胁。总之,第五次犯罪高潮“时间持续之长,案件上升幅度之大,犯罪类型、手段之繁多,危害之严重,都是前几次犯罪高峰不可比拟的”。[46]

综观建国以来五次犯罪高峰的走向,不难发现都是随着各个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的变迁而起伏的。

作为目前仍在运行中的第五次犯罪高潮,与前四次一样,都是社会急剧变动的产物,其成因与中国的社会转型密不可分。

从政治因素考虑,剥削阶级作为整个阶级在我国已经不存在,阶级斗争不再是社会的主要矛盾,但阶级斗争仍然存在。西方敌对势力将颠覆中国政府作为首要战略目标,渗透与反渗透、和平演变与反和平演变斗争正在进行并将长期存在下去;顽固的台独分子不会轻易放弃台独主张,分裂与反分裂斗争一刻也没有停止过;民族分裂分子和披着宗教外衣的敌对分子借民族、宗教问题与我们进行较量。这些斗争以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其他形式出现。

此外,政治体制改革滞后于经济体制改革,国家机关之间、国家机关内部间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不够健全,职务犯罪的产生因素增加。

从经济因素来看,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构成我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力量。但是,我国正经历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一方面市经济体制已经存在,市场经济机制已经发挥作用,其竞争、追求利益的属性在发挥合理配置社会资源作用的同时,其负面效应却侵蚀着社会成员原有的职业道德和忠诚品格,催化了人们的物质欲望,刺激一部分人为追求最大利润不惜以非法手段获取利益;另一方面,市场经济体制不成熟,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机制不完备,经济生活中不少环节还存在着许多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在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浓厚平均主义思想传统的国度,市场经济使不同阶层收入差距拉大,给社会成员的思想和心理带来强烈的冲击。少数高收入社群尤其是以非法手段暴富的群体与大多数低收入社群、弱势社群物质生活上的极大反差,造成后者心理失衡,逐渐导致原有价值观念的蜕变,守法意识被削弱。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成了大量贪利型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

从社会结构变动因素来看,改革开放前,我国社会结构比较单一,社会资源统一由政府分配,社会成员在社会中所处的位置基本上取决于出生和国家“安排”,由此而决定各阶层的关系也比较简单,不同阶层的地位差距不大(工农差距有,但从来没有今天这么悬殊)。改革开放以后,这种情况发生了很大变化。所有制结构和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催生了新的社会阶层,改变了各阶层的社会地位和关系。市场经济竞争的法则被移植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社会成员可以通过努力改变自己在社会中所处的地置。这种转型社会的剧烈变动,带来了利益格局的调整,产生了利益上的摩擦、冲突,而社会整合力减弱和社会控制调适的滞后,成为犯罪多发的重要原因。

文化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优秀文化是净化人们心灵,培养高尚道德情操的良方。不良文化是滋生犯罪的温床。国门打开,西方的拜金主义、乐享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等不健康的文化意识随着先进的技术、管理经验和优秀文化一起涌入,与我国传统文化中的消极因素结合在一起,对社会成员的道德观念和价值观形成有力的冲击。尤其是缺乏辨别能力的青少年,面对多元文化和一些充斥暴力、色情和封建糟粕的文艺作品,很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毒害,成为牺牲品。

剩余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增多,大规模人口流动与犯罪率上升的关联性已被证实。改革开放以后,我国农村和城镇产生了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和失业人员,在地区、城乡收入落差的诱使下,从农村流向城镇,从贫困地区流向富裕地区,形成了前所未有的人口大流动。这些流动人员,脱离了原来的生活环境和社会关系,工作、生活又不安定,对新的工作、生活环境缺乏归属感和认同感。面对繁荣富裕的城镇生活和自己境况的落差,在急于发财致富心理支配下,一部分人走上了犯罪道路。据悉,广东省近年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外来流动人口占70%左右。根据对广州市近几年公安机关所立的刑事案件的统计,从1995年至1999年五年间,流动人口作案所占的比例一直在73%以上,20002001年分别达到84%85%。有学者调查显示,1995年北京市外来人口犯罪占犯罪总数的50%1998年达到62%[47]尽管各地的情况略有差异,但流动人口犯罪在整个犯罪总数中占有极高比例却是一致的。

以上是从社会因素方面分析第五次犯罪高潮较为突出的成因。当然,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其发生既有外部环境的因素(即社会因素),也离不开个体的主观因素,环境因素通过个体因素起作用,但是,对第五次犯罪高潮成因进行分析,主要是为了把握未来几年犯罪数量变化方向,为应对提供准确的事实依据,而不是局限于对某个个体进行防范和矫治。

2.加入WTO对我国犯罪数量变化的影响。

犯罪的发展是多变的,但只要抓住其变化发展的规律,预测其变化也是可能的。

在未来几年内,可以预见的是,我国继续保持政治稳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综合国力不断增强,政治体制改革将稳步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与物质文明建设同步发展,严打整治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三年取得明显成效,民主法制建设不断进步,社会控制系统逐步完善,犯罪预防能力将得到加强。所有这些都是制约犯罪诱发因素常态发展,控制犯罪不致于爆发性增长的积极力量。另一方面,第五次犯罪高潮形成于“社会转型和变革的过渡阶段,社会各方面的关系重新调整,各种矛盾增多,冲突加剧,使我国的犯罪现象出现了前所未有的一些特点……在以后的一定时期内,由于新旧体制的并存,这种现象还将继续下去,短期内不可能发生很大改观。”[48]也就是说,九十年代以来形成的推动第五次犯罪高潮的主要因素,在今后几年内不会有很大变化。

我国正式加入WTO对犯罪领域的影响,主要是对上述抑制或者诱发犯罪的两种力量产生消减或助长作用,从而可能打破两种力量暂时形成的平衡,影响犯罪数量变化发展的方向。

1)加入WTO后,外资企业大量涌入我国,合资、民营企业充分发展,非国有经济比例上升,国有经济、集体所有经济比例下降,各种新的经济组织大量出现,就业、分配更加多元化,加上在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加速工业化进程,必然会加剧社会结构的变迁,其对犯罪的消极影响在原有基础上将进一步凸现。

2)加入WTO后,我国农业、工业在获得有利发展机遇的同时,也面临严峻的挑战。大幅降低农产品关税,大量廉价的外国农产品进入我国市场,对国内农产品价格形成强大的压力;严格执行WTO规则,约束了国家对农业支持和保护的空间。农业受到冲击的后果之一是产生大量剩余劳动力。尽管理论界流行的见解认为,乡镇企业发展和农村城市化可以吸纳大量的农业人口,舒缓就业压力。确实,乡镇企业的崛起曾吸纳了数以百万的剩余劳动力,“但到了九十年代初,乡镇企业就失去了创造就业的机会,乡镇企业的就业量逐年下降,1997年下降了4.8%1998年下降了18.7%。这一下降趋势在1999年依然持续不停。”[49]而我国城市化进程缓慢,水平过低,也限制了农业人口的转移。据国情问题研究专家胡鞍钢估计,到2005年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将达到2亿人。

工业产品关税的大幅调低和关税壁垒的消除,对我国竞争力不足的传统产业和幼稚产业带来强烈的冲击。有的企业转制增效不得不裁员,有的企业重组、关、停甚至破产。下岗职工中,部分转移到其他行业,大部分加入到失业队伍。

即使已考虑到政府对弱势产业会采取非关税保护措施,但我国劳动就业不足加剧将不可避免。结果是,庞大的剩余劳动力和失业人员推动了人口的大流动,增加了社会控制和治安管理的难度,成为未来几年诱发犯罪是突出的因素。

总之,在加入WTO后未来的几年内,中国犯罪的总量将会在第五次犯罪高潮的基础上缓慢上升。

二、犯罪结构的变化

犯罪的结构与犯罪的内容一样,会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生活的发展,各种社会关系的变化而发生变化。这一点在我国刑法的规定中就有充分的反映。自1979年刑法实施后,全国人大常委会陆续制定了有关刑法方面的的决定、补充规定23个,在各种民事、经济和行政法律中的附属刑法条文130多条,增设新罪名100多个。1997年修订刑法,刑法条文从103条增至351条,新增罪名大量增加。加入WTO后,随着经济的发展,中国的经济结构、社会结构将会发生更大的变化,社会关系趋于复杂,犯罪的结构类型会随着社会成员的价值观念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将以新的形式出现。过去,敌对势力往往通过杀人、放火、投毒、爆炸、窃取刺探情报、组织策划实施武装叛乱、暴乱等暴力形式,企图危害我国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颠覆人民民主政权。但是,随着人民民主政权的日益巩固,传统的犯罪手法已经很难达到犯罪目的。而新技术的普遍应用,尤其是加入WTO后中国进一步融入国际社会,使敌对势力利用其他更间接手段危害我国国家利益成为可能,他们会通过“贸易”、“投资”、“交往”等渠道,采用经济控制、文化渗透等隐蔽的新形式实施危害我国国家安全犯罪,企图达到他们曾用枪炮难以达到的目的。

2.以恐怖手段进行犯罪将增多。国际恐怖事件,尤其是美国9.11事件让人们看到了利用恐怖手段犯罪对经济、社会的巨大破坏力,也在恐怖分子中起到了示范作用。我国全方位对外开放也为恐怖分子的活动提供了便利条件。

3.追求经济利益的犯罪比例将上升,单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比例下降。改革开放以后,在人们的价值取向中凸显了经济因素。市场经济趋利的特性对人们的行为模式和道德观念产生相当大的影响。这在犯罪领域的明显表现就是追求经济利益的贪利型犯罪比例迅速增长,单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如寻衅滋事,好勇斗狠而杀人伤人犯罪比例大幅走低。随着社会经济化程度的提高,上述趋势会更加明显。

4.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的发生趋于相对集中。我国现行的行政体制政企不分、职能交叉,很多情况下靠内部文件和内部会议形式推运作,运作不规范、不公开,缺乏透明度,这些弊端是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普遍多发的症结所在。按照WTO关于透明度原则要求,成员方政府必须公布所有与服务贸易有关的法律和规定,并在政府机构中建立咨询点。因此,政府必须进行改革,精简机构,转变职能,明确职责,规范行政审批权力,公开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建立与WTO规则要求一致的行政体制。这一改革削弱了行政机关直接干预经济的能力,压缩了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审批权谋取私利的空间和范围,为预防职务犯罪创造了有利条件,贪污贿赂等犯罪将一改过去普遍多发的特点。与此同时,大量外国公司、企业在我国从事经济活动,特别是在可能形成新漏洞的服务行业,不法商人会不惜以金钱、美色、送子女出国、出国考察等手段,将国家工作人员中意志不坚定者拉下水。职务犯罪的发生极可能相对集中在银行保险、金融证券、外汇期货、房地产、知识产权等存在漏洞的行业,并呈“内外勾结”,数额巨大,社会影响大的特点。

5.金融犯罪将增多。目前,我国金融体制不完备,金融秩序混乱,管理水平不高,法制和监管体制不健全。加入WTO,开放金融市场,逐步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自由兑换后,国际短期资本涌入我国将难以避免。这些投机资本与充斥国内资本市场的巨额游资汇合,觊觎我国金融市场,如果条件一旦具备,即会在外汇、期货、证券市场上兴风作浪,在套取暴利,在对我国金融市场造成冲击的同时,也诱发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以及金融诈骗等犯罪活动的增多。

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会因与国际“接轨”而增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增多来自于两个方面的原因。(1)出口贸易放宽与增长,企业大量出口农产品、畜牧产品、矿产品及钨、锡、锑、稀土等稀有金属,会使局部地区自然资源锐减,生态环境恶化;矿物土法选炼释放出大量有毒有害和放射性物质,严重污染环境;进口大量旧船拆废钢,使油污、船锈及电焊等污染滩涂、江海,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2)近年来我国为保护生态环境颁布了不少环保标准,但由于发展阶段上的差异,这些标准普遍低于发达国家水平。未来在环保标准上与发达国家“看齐”只是时间问题。环保标准的提高,意味着认定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条件降低,导致犯罪数量增多。

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WTO一揽子协议中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只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我国为执行该协议的基本原则和最低要求,修订了《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国务院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但在知识产权保护范围和水平上,与TRIPS协议还存在两方面的差距。(1)在立法上,我国未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驰名商标和数据纳入知识产权范围;(2)在执法上,对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特别是假冒和盗版行为打击力度远远不够。如果上述两方面与国际接轨,必然扩大法律调整知识产权关系的范围和加大打击侵权行为的力度,包括扩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客观方面的范围,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将因此而有所增加。

7.利用高科技犯罪案件呈上升趋势。

随着网络、信息、生物技术的迅猛发展和广泛应用,高科技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然而,在我们利用高科技创造社会文明,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犯罪分子也利用其进行犯罪活动。如利用网络赌博、色情、洗钱、虚假认证、侵犯商业秘密、修改程序密码盗窃、盗用、伪造客户网上付账、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电子商务诈骗犯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以及传播细菌病毒犯罪等。这类犯罪具有危害大、智能化、隐蔽性强、取证难等特点,应引起充分重视。

8.走私普通货物犯罪将减少。关税大幅减低,走私普通货物会因为再也无法获得暴利而减少。但是,走私毒品、文物、假币、淫秽物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甚至武器弹药等犯罪不受影响。此外,我国海关执行WTO海关估价协议、原产地协议,对货物价值的估算以进口方成交价为基准,因而走私分子偷逃关税方式将更多地采取价格瞒骗的方式。

三、犯罪特点的变化

1.跨国界、跨地区犯罪增多,犯罪国际化趋势明显。

由于国家开放程度提高,资金、技术、物资、人员国际间的频繁流动,国内犯罪环境、犯罪意识与国际犯罪环境、犯罪意识双向合流,境外的不法分子会进入我国从事犯罪活动,西方国家的一些典型犯罪类型和手法必然传入我国。国内的不法分子和国际犯罪集团会突破国界,跨国跨地区实施冼钱犯罪、恐怖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组织控制卖淫犯罪、妨害国(边)境管理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走私伪造货币犯罪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犯罪预备或实施犯罪等。这些犯罪涉及范围很广,社会危害性极大。

2.单位、法人犯罪将增多。

会员专区 更多>> 
犯罪学学人 更多>> 

雷洁琼     康树华
郭 翔     刘灿璞
冯树梁     王 岱
王名迪    

中国犯罪学学会 中国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版权所有
技术支持: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