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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当前我国存在的暴力恐怖活动的研究与思考
时间:2010-07-29  作者:尹继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对当前我国存在的暴力恐怖活动的研究与思考

尹继红*

 

当今社会,恐怖主义活动无所不在,每一个国家都无法免受恐怖主义活动的侵害。我国也不例外。特别是当前国际形势发生重大变化,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各种新的矛盾和问题不断出现,再加上一些历史问题长期得不到彻底解决,由各种原因引起的暴力恐怖活动在我国也时有发现。但我国存在的恐怖活动不同于任何其他国家。在对我国的恐怖活动进行分析研究时,必须结合本国国情,并提出切合我国实际的可行的对策措施。笔者就此谈些粗浅看法,供参考。

一、当前我国暴力恐怖活动的界定和主要特征

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的恐怖活动可以通称为“暴力恐怖活动”,具体是指某政治集团、组织或个体为实现其政治主张或泄一己之私愤,使用爆炸、劫机、投毒、暗杀等严重暴力手段,滥杀无辜、报复社会,造成特定人群的心理恐慌,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行为。在我国,暴力恐怖活动主要来自新疆境内外的达赖集团和境内外敌对势力、“法轮功”及其他邪教组织。一些严重刑事犯罪分子使用爆炸、劫机、投毒、暗杀等手段进行的严重暴力犯罪活动也是暴力恐怖活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八十年代以来,我国的暴力恐怖活动主要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暴力恐怖活动大多发生在新疆、西藏等重点地区,一些大中城市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工具上的暴力恐怖案件也时有发生。据不完全统计,1979年以来我国发生在公共场所、交通工具等人群集中的地方和重要敏感部位的暴力恐怖案件占全国接报的暴力恐怖案件总数的62%

(二)暴力恐怖分子以爆炸为主要手段,大肆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据统计,我国八十年代以来发生的暴力恐怖活动80%以上是以爆炸案件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近年来,爆炸案件的立案数不断攀升,1992年全国共发生爆炸案件1205起;2000年增加到4074起,上升238%

(三)暴力恐怖活动的技术越来越先进,危害越来越严重。近年来,暴力恐怖分子越来越多地采用先进技术手段,进行暴力恐怖活动。比如,在制作爆炸装置时,除使用导火索、定时器外,还出现了光感、声控以及遥控、遥感爆炸装置。同时,暴力恐怖分子的主观恶性越来越大,造成后果越来越严重。今年以来,仅河北、江西、陕西发生的3起爆炸案件,就造成231人死亡,其中,河北省石家庄市“3.16”爆炸案是建国以来造成死亡人数最多的暴力恐怖案件。

(四)暴力恐怖活动具有极强的示范效应,连续性、诱发性增强。如果一个地方发生的暴力恐怖案件没有被及时侦破,暴力恐怖分子没有被及时惩处,就可能引起连锁反应,引发一系列新的暴力恐怖活动。比如,199346日,河北省唐山市黄树刚、刘保才劫持深圳至北京的2811号航班逃到台湾后,由于台湾当局没有遣返劫机犯,导致1993年我国连续发生21起劫机案件,创下建国以来劫机案件年发案的最高纪录。

(五)暴力恐怖活动具有很高的隐蔽性,侦查破案工作难度很大。暴力恐怖活动以不特定的目标和人群为侵害对象,案发后因果关系不明显,侦查破案工作难度很大。这也是一些暴力恐怖案件之所以久侦未破的根本原因。而在新疆、西藏等地区侦破的暴力恐怖案件,大多是从情报入手发现和抓获犯罪嫌疑人的。

二、当前我国暴力恐怖活动的现状

近年来,在西方反华势力的支持和纵容下,受国际恐怖主义特别是中亚地区恐怖主义的渗透和影响,我国境内的暴力恐怖活动呈上升趋势,主要表现在:

(一)一些境内外敌对组织、敌对分子在与我进行“公开、合法”斗争未达目的的情况下,加紧策划、实施暴力恐怖活动。1998年以来,境外敌对分子王炳章等人成立“中国民主正义党”,极力鼓吹以暴力恐怖手段推翻“中共一党专制”。王炳章撰写了《民运手册》,大力宣传“武装革命理论”,并先后派遣多名组织成员入境,策划暗杀、爆炸等破坏活动。王炳章还加紧与我国境内的敌对分子进行秘密联络,并提供经费资助,企图进行武装暴动。今年2月,王炳章等人频繁到泰国等地活动,企图建立军事训练基地,在国内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宣称要打响“武装起义第一枪”,建立局部“民主政权”。受其影响,“中国社会民主党”已于近日成立军事委员会,专门负责组织、实施暴力恐怖活动。境外敌对分子熊焱企图在广州建立据点,搞“武装暴动”,进行第二次“民主北伐”。8月,陕西非法组织骨干李焕明在深圳抛撒大量传单,以在北京、上海、广州等地制造爆炸事件相威胁,要求释放在押的“中国民主党”成员。

(二)受境外暴力恐怖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宗教极端势力的影响,新疆的暴力恐怖活动十分突出。近年来,新疆的暴力恐怖活动一直呈上升之势,爆炸、暗杀、纵火、劫狱、劫持人质及武装暴乱等暴力恐怖活动不断发生。据统计,仅1995年至2000年,民族分裂分子就在新疆制造了300多起暴力恐怖事件,造成100多人死亡、300多人受伤。1997225日,暴力恐怖分子在乌鲁木齐市制造公共汽车系列爆炸案,造成9人死亡、68人受伤。19991228日,墨玉县公安局查获一个暴力恐怖分子的训练营地,在押解过程中,14名犯罪嫌疑人劫持民警并与前来解救的民警发生枪战。目前,新疆的暴力恐怖活动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境外指挥、训练、派遣,境内行动破坏。2000年以来,境外民族分裂组织“东突伊斯兰党”头目艾山.买合苏木、“东突解放组织”头目买买提明.艾孜来提不断向我境内派遣受训人员。今年年初,艾山.买合苏木又派遣数名恐怖分子入境,企图实施新一轮破坏活动,被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东突民族革命统计战线”主席玉素甫.莫合里索夫一直在秘密协调境外各民族分裂组织,策划派遣武装小组潜入新疆,与境内暴力恐怖分子配合,共同开展“游击战”。目前,有100多名武装暴力恐怖分子聚集在中、哈、吉三国边境地区,企图潜入新疆进行破坏活动。另据掌握,近期,境外民族分裂组织购置了一批武器,准备从印度、尼泊尔通过西藏偷运给新疆的民族分裂分子。二是聚集串联、筹集武器,向内地渗透、蔓延。20009月以来,新疆和田、喀什等地公安机关相继打掉一批暴力恐怖团伙,其中,和田地区打掉的“东突厥斯坦真主党”以库来西团伙残余和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为主,已经发展成员数百人。一些暴力恐怖团伙和民族分裂分子通过盗窃、抢劫等手段筹集经费,购买枪支弹药,进行暴力恐怖训练,并预谋袭击基层政权。今年以来,新疆自治区公安机关已打掉暴力恐怖团伙27个,缴获各类枪支150多支、子弹1500多发,抓获暴力恐怖分子400多名。同时,新疆暴力恐怖活动已出现向内地蔓延的苗头。今年4月,湖北省公安机关在仙桃、天门两地抓获新疆越狱在逃的暴力恐怖分子买买提依明.阿不都热依木及其同伙6人,缴获仿“六四”手枪2支。6月,新疆公安机关在河南省安阳市抓获“木合塔尔”暴力恐怖团伙成员13名。三是以讲经等活动为手段,大肆宣扬、煽动“圣战”,鼓吹宗教狂热。200010月至今年1月,和田地区查获“圣战”讲习点15处,涉及170多人。在其煽动、蛊惑下,新疆一些地方宗教氛围浓厚,个别国家公职人员甚至声称:“工作可以不要,伊斯兰教不可不信”;一些维族群众则变卖家产,外逃阿富汗接受暴力恐怖训练。今年4月,喀什么地区莎车县公安局查获5100多名企图外逃人员。据悉,目前经过暴力恐怖培训的维族人员已达3000余名。

(三)达赖集团内部激进派势力逐渐得势,暴力化倾向更加明显。长期以来,达赖集团内部对实施“藏独”的方式、方法的意见分歧较大,以“藏青会”为首的激进派力量对达赖坚持“中间道路”心怀不满,坚决主张搞武装暴力斗争。近年来,“藏青会”等激进派势力逐渐得势,达赖集团的暴力化倾向日益明显。达赖公然宣称“不排除以其他政治途径”谋求“西藏独立”,并私下怂恿“藏青会”、“藏妇会”等激进组织进行暴力恐怖活动。特别是激进派头目桑东活佛当选“流亡政府”首席噶伦后,“藏青会”等激进派组织倍受鼓舞,不断扬言要到境内进行自焚、爆炸等暴力恐怖活动,加快“西藏独立”的进程。在境外影响下,境内少数分裂骨干和地下分裂组织暗中加紧串联,图谋策应达赖集团制造大的“轰动”事件。近日,云南省公安机关抓获曾在藏区多次制造爆炸事件、外逃后受达赖集团“安全部”派遣入境的民族分裂分子登真恩珠,查获炸药6包、雷管73枚。据掌握,达赖集团已在境外建立特别训练基地,正在积极物色人员,组建行动破坏小组,拟经培训后分批潜入藏区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同时,达赖集团还要求其驻境外机构加强情报派遣,不惜动用一切力量,“不管用什么办法”,阻止我国修建青藏铁路。

(四)“法轮功”等邪教组织继续与我对抗,极端化、暴力化倾向突出。近期,李洪志及境外“法轮功”邪教组织在集体练功、“弘法”等受阻的情况下,不断煽动“法轮功”人员走出来,与我党和政府对抗,进行暴力恐怖活动。在李洪志的蛊惑下,近期“法轮功”顽固分子进京聚集、滋事活动又趋于突出,极端化、暴力化倾向明显。一些“法轮功”顽固分子已经掌握了制造定时、遥控爆炸装置的技术。今年上半年,全国共发生“法轮功”人员自焚事件4起,企图颠覆列车案件2起,还发生多起暴力“护法”事件,仅河南、辽宁两省就有10多名民警受伤。与此同时,近日,邪教组织“实际神”扬言要在国庆期间举行所谓“起义”、“暴动”。

(五)以严重暴力犯罪为表现形式的暴力恐怖活动增多,危害日益严重。这类犯罪分子为泄私愤,利用爆炸、劫机、投毒和破坏交通、电力、通讯设施等手段,滥杀无辜、制造影响、报复社会。比如,今年316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无业人员靳如超为报复家人,在居民区制造了骇人听闻的特大爆炸案件,炸死108人,炸伤80人。716日,陕西省横山县马坊村农民马宏清为打击非法生意对手,竟然丧心病狂地引爆相当于20TNT当量的自制炸药,造成80人死亡,98人受伤。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境外民族分裂组织深受鼓舞,一些敌对分子表示要向袭击美国的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学习,训练从新疆跑出来的人员,回国内搞暴力恐怖活动。“世界维族青年大会”执行主席、“东土耳其斯担”外交事务负责人迪里夏提.热西提称,美国被袭击事件大大增强了他们的信心,中共将于明年召开“十六大”进行高层交接班,他们将“把握这个中共内部不稳定的机会,利用今年国庆、中秋假日以及党政军及民众放假的有利时机”,派遣接受过专业训练的暴力恐怖分子分组进入北京制造恐怖事件。近日,艾山.买合苏木专门派人对我三峡工程进行了实地考察,将其确定为恐怖破坏活动的重点目标之一,并准备在北京、上海等大城市实施暴力恐怖活动。据情报掌握,目前,艾山.买合苏木已向境内派遣了20名暴力恐怖分子。与此同时,受美国“9.11”事件的影响,我国国内刑事犯罪活动也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913日,浙江省湖州市一犯罪嫌疑人先后两次给上海市公安局打电话,以举报他人将劫持14日上海飞往广州的飞机,对上下班海金茂大厦制造类似美国纽约世贸大楼的爆炸事件为名,勒索钱财;他还先后两次给深圳市公安局打电话,以举报15日从深圳飞往上海的飞机将被劫持,并撞向深圳的世贸中心大厦为名,向深圳市公安局索要800万元人民币。从上述情况中,我们分析,借美国实施军事打击行动之机,境外一些恐怖分子有可能潜入我国,将“祸水内引”,甚至与新疆的“三股势力”相勾结,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届时,国际恐怖势力也必将采取一切手段,对美国等国家的军事打击行动进行报复,美国等国家的驻华使领馆及其在华机构、人员等可能成为恐怖势力袭击的目标。我国加强反恐怖斗争和反恐怖国际合作,也可能招致国际恐怖势力的仇恨和报复。因此,可以预见,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的暴力恐怖活动将可能趋于突出,其手段将更加先进,方式将更加诡秘、隐蔽,防范和打击的难度会越来越大,我们同暴力恐怖活动的斗争将更加尖锐、复杂。

三、加强反暴力恐怖活动的基本对策

反暴力恐怖斗争涉及方方面面,需要全党全社会共同努力,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为了有效地防范、打击暴力恐怖活动,必须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

(一)深刻认识暴力恐怖活动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反暴力恐怖斗争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美国“9.11”事件充分说明,冷战结束后,暴力恐怖活动是对世界和平最大、也是最主要的威胁之一,其活动范围广泛,手段变化多端,危害极其严重。各级党委、政府特别是领导同志一定要从战略的高度,深刻认识暴力恐怖活动对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严重危害性,切实增强政权意识、忧患意识,迅速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大反暴力恐怖工作的力度,确保我国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坚持正确的方针,坚定反暴力恐怖斗争的立场。坚决反对和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是我国党和政府一贯的立场和主张。对此,我们在反暴力恐怖斗争中必须旗帜鲜明地予以坚持和贯彻。同时,在反暴力恐怖斗争中要注意贯彻以下方针:对恐怖主义采取打击行动,应该有确凿证据和明确目标,避免伤及无辜;反暴力恐怖要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重视和加强反暴力恐怖的国际合作,充分发挥国际社会的整体作用。

(三)切实加强对反暴力恐怖工作的组织领导,尽快建立反暴力恐怖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反暴力恐怖专业队伍建设。为加强对反暴力恐怖斗争的统一领导、指挥和协调,国家应成立反暴力恐怖斗争的专门机构,由军队、武警、公安、国家安全、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组成,下设日常办公机构。同时,要尽快研究建立反暴力恐怖的工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在反暴力恐怖工作中应担负的职责、任务以及如何配合协作等具体事宜。要借鉴国际、国内反暴力恐怖斗争的经验,制定和完善各种反暴力恐怖工作预案,加强演练,确保一旦发生暴力恐怖事件,能迅速控制、妥善处置。同时,军队、武警、公安等部门均应建立专门的反暴力恐怖队伍。

(四)利用当前国际社会反恐怖活动的有利时机,狠狠打击境内外的暴力恐怖活动。当前,要充分发挥“上海合作组织”区域性反恐怖国际公约、亚欧执法合作机制的作用,严格履行各自承担的国际义务,最大限度地控制和防止国际恐怖活动。要继续加强与周边国家的政治对话,大力加强各国执法层面上的合作,共同研究防止跨国恐怖活动对策,有效的预防和坚决打击跨国恐怖活动。同时,要充分利用国际舆论,坚决打击境内外的“疆独”、“藏独”分子的暴力恐怖活动。

(五)充分依靠和广泛发动群众,夯实反暴力恐怖斗争的群众基础。反暴力恐怖斗争要坚持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合的道路,广泛发动群众,提高广大群众的反暴力恐怖意识。要积极调动、正确引导广大群众参与反暴力恐怖斗争的积极性,充分依靠广大群众,及时发现各种涉及暴力恐怖活动的线索和苗头,不断巩固和扩大反暴力恐怖斗争的群众基础。同时,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街道办事处和居委会、村委会等群众性组织的作用,严密防范暴力恐怖活动。

(六)加强反暴力恐怖工作的研究,力争掌握斗争主动权。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暴力恐怖活动的研究,积极搜集、积累国内外反暴力恐怖斗争的有关情况,认真总结其经验教训。要重点分析、研究我国暴力恐怖活动的规律、特点,密切关注其最新动向,及时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牢牢掌握反暴力恐怖斗争的主动权。


关于中国反恐怖问题的法律思考

李伟民*

 

9·11事件使美国,乃至世界格局发生了质的变化。各国政府联合反对和打击恐怖活动,促进世界和平与稳定,已经和正在成为新世纪社会发展的主题。笔者试图依东突及伊犁事件为例,对我国反恐怖问题初步讨论,希望引起学界和政府的关注。

一、导言

“东突”,及中国存有恐怖分子。20011010日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大众媒体的报道。中新社报道:中国外长唐家璇表示,中国深受“东突”恐怖分子的危害。随后,中方新闻发言人称:有确凿证据表明,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在阿富汗的营地里接受了训练。“‘东突’分子甚至有跑到车臣参加非法武装打仗的。”

20016月,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元首在上海宣布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并共同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这一公约与 “上海五国”发表的《杜尚别声明》所不同的是,“恐怖主义”的排序由第二位上升到第一位。

亚太经合组织(APEC)领导人反恐声明表示:“一切形式的恐怖行为,不论何时、何地、针对何人,由谁所为,都严重威胁所有人民,所有信仰,以及所有国家的和平、繁荣和安全。恐怖主义对亚太经合组织倡导的自由、开放和繁荣目标,对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信奉和价值观,也构成直接挑战。”

20011020APEC会议。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与俄罗斯总统普京会晤结束一小时,外交部新闻司向记者介绍:“两国领导人一致认为,车臣恐怖势力和东突恐怖势力都是国际恐怖势力的一部分,应该坚决地反对和打击。”

二、“东突”的渊源

中国官方对“东突”分子的定义:一批民族分裂分子想通过暴力恐怖的手段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建立所谓的“东土耳其斯坦”,我们称之为“东突”恐怖分子。

“东突”分子是个笼统的概念,并非某一组织的名称。对于“东突”分子产生的原因,学术界已经认同的是“受历史上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影响”。

据考证,突厥是历史上的一个游牧民族,曾在中亚一带建立了东西两个突厥汗国。东突厥被回纥人(维吾尔族的直接祖先)所灭,西突厥被唐朝所灭,突厥人从此失去了发展成为当代民族的历史机会。西突厥的两个部落西迁到小亚细亚半岛定居,他们的后代建立了辉煌一时的奥特曼伊斯兰帝国。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凯末尔在帝国的废墟上建立了土耳其共和国。

与这一概念相关的突厥斯坦是一个地名,在流入咸海的锡尔河边,原本泛指中亚古突厥人的发祥地。19世纪,欧洲地理学家开始使用这个名词,并把所属的范围扩大——中亚的俄国部分成了西突厥斯坦,而中国新疆主要是南疆被称为东突厥斯坦。

19世纪中期,阿富汗人哲马丁鲁提出联合所有伊斯兰教国家,创立统一的伊斯兰政治实体的主张,开始了泛伊斯兰主义的传播。泛突厥主义运动源于沙俄统治下受泛斯拉夫主义压迫的鞑靼人,其目的是要联合从小亚细亚到中亚的所有突厥斯坦语系的民族,建立一个统一的突厥帝国。这两种思潮在新疆的表现是“东突厥斯坦独立运动”。泛伊斯兰主义和泛突厥主义从本世纪初开始传入新疆,到民国初年略具规模。土耳其人艾买提·卡马尔和从土耳其留学归来的维吾尔知识分子麦斯武德,是宣传这两种思潮的代表。19世纪30年代初,新疆时局混乱,东突厥斯坦运动趁机在喀什建立了“突厥斯坦回教共和国”。这个政权存在了三个月,但成为东突厥斯坦独立运动的开始,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分子一直承袭至今。

“东突”分子目前主要活动中心有两个,一个在西方,主要集中在德国、意大利,借助西方所谓中国人权的观点来攻击中国政府;另一个在中亚,于1990年代初中亚各国独立初期局势混乱之机,在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等国先后出现。

“东突”分子的组织在境外有50多个,目前较有影响的有两个:一个是“东突厥斯坦解放阵线”,曾于1994年在哈萨克斯坦注册过,后被哈官方取缔。其核心人物阿希尔·瓦依丁曾是新疆自治区的一名高级干部。另一个是“维吾尔人国际联盟”,其首领是哈科学院一名维吾尔研究人员。主要集中在中亚地区。他们一般的状态是由几个维吾尔人组成一个组织。小组织一般是集会,散发宣传品,训练,贩毒,或者在新疆制造一些暴力事件。大的组织在欧洲开展活动,如集会要求新疆独立等。

东突分子有自己的社会、经济基础,他们的经济来源包括在外经商办企业、贩毒和获取阿拉伯国家的资助等。

三、营造恐怖

新疆《伊犁晚报》20011016日报道,案犯阿卜杜勒·迈吉德和阿卜杜勒·艾哈迈德被以“危害国家基本利益”罪判处死刑。

回顾1997年震惊中外的伊犁事件,官方定性为“2·5”打砸、骚乱事件的暴力恐怖活动,曾造成9人死亡,200多人受伤,死刑犯之一的阿卜杜勒·迈吉德被指控是此次恐怖活动的发动者。

1.    恐怖宗旨

研究恐怖主义的专家认为,在新疆恐怖活动与反恐怖斗争的进程中,值得注意的是:1997年的“2·5”伊犁事件是一个升级的标志,也是恐怖暴力活动的一个顶点。其宗旨是制造分裂,使新疆独立。

25及随后几天的恐怖活动规模空前。开始到塔西来甫市场的骚乱分子,只有30多人,随后迅速扩充到数百人直至上千人。

他们高呼“把汉人赶走”、“把抓的人放出来”的口号,公开烧毁身份证、户口簿、驾驶证等证件。最极端的表现是,很多人边走边脱掉“汉人”的衣服。在25日——距春节还有两天,距肉孜节还有5天的寒天冻地中,有些人脱到最后就全裸着身体在大街上行走。

警方调查的结果表明,2·5事件中的骨干分子从喀什、和田分别到达伊宁。他们走街串巷,神秘地说:“不要问我的地址,不要问我名字,我是安拉派来的。”他们强制群众烧毁身份证、结婚证等,并说:“这才是一个真正的穆斯林。”

2.    作案手段

在伊犁事件发生三星期后,乌鲁木齐发生了公共汽车系列爆炸案,在19972251830分的爆炸案共造成9人死亡,58人不同程度受伤。社科院一些研究恐怖主义的专家认为,目前对新疆恐怖组织体系的构成还没有特别清晰的研究成果,而乌鲁木齐的“2·25”爆炸案的组织者行动结构能从一个方面能说明问题。警方资料显示,爆炸案的实施者自发成立了一个非法组织,该组织下设三个行动组:即资金筹备组、杀人组和爆炸组。爆炸组又有不同分工,被抓获的吾守尔·艾买提是“2·25”事件的组织者之一,而爆炸组的2号人物阿不都拉·要尼亚孜则负责投放炸弹。

据统计,1968年至1987年,全世界恐怖活动所使用的爆炸、暗杀、(武装)袭击、绑架与劫持人质、劫机及劫持车船五种主要活动方式,占国际恐怖活动的80%以上,而爆炸占57%。这五种手段到了1997年,则占到98%以上,而爆炸上升至67%。研究新疆恐怖活动的有关专家证实,在中国,暗杀、绑架等手段极少被采用,大多数极端分子热衷于制造爆炸案,其比例甚至高于国际平均数。

四、恐怖活动特点

1.背景分析。中新社2001616日报道,以肖克来提·马哈木提为首的暴力团伙中有成员“曾在某地接受军事训练,窜回新疆,组织实施了一系列暴力恐怖活动”。

在大多数新闻报道中,恐怖分子接受军事训练的地点都很模糊。625日乌鲁木齐中级人民法院“严打”整治宣判大会的新闻发布材料中,比较清晰地指出,罪犯吾斯曼·依米提、买买提·热合曼、司地克卡期木、艾克拜尔·阿不都热依木4人在199511月至199711月间,窜至阿富汗呼苏提地区接受制造爆炸装置的培训。

199511月,阿富汗塔利班政权刚刚从南部坎大哈地区兴起才一年左右的时间,而到了1996年,阿富汗大部分地区就都成为塔利班的控制范围。有专家推测,呼苏提可能的拉登训练基地,但是塔利班与拉登的军事训练基地有40多个。

吾斯曼·依米提出生在新疆沙雅县,沙雅县是阿克苏地区塔里木河边上的一座小城。1991年,吾斯曼·依米提被判劳教三年,从狱中出来不久,吾斯曼·依米提一伙人就到了阿富汗境内,他的身份是“个体工商户”。

一起受训的四个人是在199712月到次年5月先后返回新疆的。一回新疆,吾斯曼·依米提就着手组织人员进行爆炸培训,他还在乌鲁木齐西山化玻中心买了用于制造爆炸装置的硫酸、磷等化学药品,由他和同伙买的化学药品多达8200瓶。这些药品随后按他的要求分运到呼图壁县、英吉沙县、巴梦县、和田市、乌什县、喀什市等地的9个秘密军事训练地点,他手下参加制造爆炸装置培训和其他军事训练的人数多达100余人。

流窜到阿富汗,接受军事训练是这些恐怖分子最主要的选择。俄罗斯有关部门统计说,约有200多新疆恐怖分子在拉登基地受过训。这些恐怖分子目前较为集中地聚集在中亚,另外的一些则在德国与意大利活动。而我们传统认为他们将选择土耳其为活动地点,现在则有了新的变化。

笔者认为,经商、朝觐是恐怖分子到中亚各国、到阿富汗的主要外衣,但以旅游名义从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进入阿富汗的可能也不能排除。

2.地域分析。同样的恐怖手段,在南疆和北疆却截然不同。研究发现,南疆的暴力恐怖事件多,但引发的伤害事件相对少,而北疆的暴力恐怖事件屈指可数,但却是震惊中外。

中国新疆恐怖活动的重点地区,北疆即伊犁,南疆则集中在喀什、阿克苏、和田、叶城等。同时研究发现一个等差数列,乌鲁木齐到库尔勒有500公里的路程,而库尔勒到阿克苏也是500公里,阿克苏到喀什同样是500公里。

伊犁地处边疆地区,“这里看电视根本不用天线接收装置,一打开电视就会收看到外国电视节目。”有人总结说,受境外恐怖势力影响最简单的概括是:阿富汗是受训基地,中亚是活动基地。

3.层次分析。中国的恐怖主义目前处于一个相当初级的阶段,无法与中东地区的恐怖主义严密的组织、长期的历史相提并论。一般认为,成熟的恐怖组织要有成熟的政治纲领,这种成熟性体现在纲领紧随国内外形势的发展,这样才有可能发展壮大的空间。中东的恐怖活动往往以圣战为宗教纲领,因为对于他们而言,以色列和美国是两个强大的敌人。他们不是对某一群体,而是对整个阿拉伯国家构成了生存威胁的压力,这种压力整个社会都能感受到,巴勒斯坦就有几百万人被赶出家园,所以,这样的政治纲领的号召力是巨大的。中国境内的恐怖组织也打出圣战的纲领,而这种纲领仅仅能引起极少数宗教狂热分子的兴趣,对于世俗社会和大众则缺乏号召力。中国是一个提倡各民族大团结的国家,只要不对抗政府,就不会存在压力,圣战旗号自然立不住脚。

另一个事实是,从事恐怖活动分子的素质极低,只有个别人是大学生,没有很强的组织力。据统计,这些大小恐怖组织在境外竟有50多个,一般状态下,几个人就构成了一个组织。分散只是一个表现,恐怖主义在中国没有生长空间的关键是中国政府强大的政权,这体现的是一个国家的力量。

五、国际合作与联合

中国新疆与乌兹别克斯坦的费尔干纳的直线距离约100公里。有信息表明,“东突分子”在这一地区的活动尤为频繁,因此值得研究。

从地域条件和“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的政治目的两个层面分析,费尔干纳可能对中国产生间接的影响。这种间接威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毒品、武器走私,通过“东突”恐怖分子扩散到中国新疆。另一个就是恐怖分子训练问题,经常有“东突”分子进入费尔干纳地区按受军事训练。在费尔干纳的“乌兹别克斯坦伊斯兰运动”中,有新疆维吾尔的小分队在接受训练。在整个中亚区域接受训练的“东突”分子约有上千人。

驻中亚各国的外交官们都认为,中亚的恐怖组织同拉登一样有发动全球“伊斯兰革命”的野心,由“危险的友谊”编织成的守教极端主义、恐怖主义和分裂主义跨国网络,必将对这一中亚及周边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从表面上看,中亚几个国家关系友好,实际上各自为自己的利益着想。中亚至少有19个争议地带,现有边界的最终划定必将产生矛盾和冲突。

分歧是存在的,但中亚各国对这一区域安全的合作目前成了主流。2001615日,参加“上海合作组织”会议的中国国家主席江泽民,及俄、哈、吉、塔、乌五国总统共同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笔者认为,公约为维护中亚地区的安全与稳定,联合打击恐怖活动奠定了法律基础。

六、反恐对策

综合上述,在中国历史和现实中,在边疆或内边地,不同程度存在恐怖主义及恐怖性质的违法犯罪活动。中国的反恐斗争,是世界反恐怖斗争的重要组织部分。笔者建议,应该制定并采取相应对策,使我国在反恐斗争中发挥重要作用。

1.增强综合国力,提高反恐斗争的国际能力。从9·11事件引发的世界格局的变化,使我们请醒地看到,21世纪不再是哪个国家单极独霸的世纪,而是人类共同发展,兼容共进,共存共赢的世纪。对中国来说,经过在现代化之路上备受挫折,被排斥的悲情之后,开始觉醒并逐渐强盛起来。因此,建设一个强大、文明的中国,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包括经济、科技、军事力量,才能发挥在国际竞争,包括在国际反恐斗争的能力。

2.加强反恐立法,打击恐怖犯罪。反恐斗争作为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建议国家或在公安、安全机关建立专门委员会或打恐办,专司反恐怖主义研究及治理、打击恐怖犯罪职能;同时,在修订现行刑法的基础上,建议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法》,使反恐斗争有法可依。

3.制定反恐公约,加强国际合作。9·11事件不仅改变了美国人的观念,更重要的是全世界主要国家达成了比以往更加牢固的共识。它使世界更加珍惜文明的价值与原则,更清醒地看到野蛮的危害,从而让更多的国家团结并更文明起来。在此基础上,团结、合作反恐,不仅需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机制,而且需要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制定《国际反对恐怖主义公约》,使恐怖主义的国际化在国际化反恐怖斗争中逐步瓦解并将其彻底消灭。


论恐怖犯罪行为的根源

----文明及文化冲突论解析

梅传强?

        

21世纪的曙光初照寰宇之时,人们对新世纪、新千年充满了期盼,期望这是一个和平与美好的世纪,是一个文明与昌盛的千年。然而,“9.11”恐怖袭击却无情地破灭了人们的善良愿望,震撼了全世界一切爱好和平与安宁的人们的心灵:在这一天,象征世界文明和美国形象的纽约世贸中心遭到恐怖袭击,两座大楼随即倒塌,造成近3000人丧生;这是自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珍珠港遇袭事件以来,美国遭受的最严重的袭击事件;这次事件不仅使美国的经济衰退雪上加霜,经济复苏困难重重,而且波及他国,造成世界经济增长速度的放缓;更为严重的是,该事件给人们心理造成的恐惧和创伤却是持久的。据报道,受“9.11”事件的影响,人们对恐怖活动心有余悸,许多人平时甚至连过元旦节都不愿出门,而是选择呆在家里。[①]9.11”事件后, 以美国为首的、主要针对世界恐怖组织头目本.拉丹和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世界反恐怖战争尚未结束,2001121日到2日,以色列在24小时内连续遭受4次恐怖炸弹袭击,以色列以“反恐”为由,对巴勒斯坦目标进行烈度超前的报复性军事打击,双方在报复与反报复的暴力循环怪圈中越陷越深;事隔不久,20011213日,印度议会大楼发生了恐怖袭击事件,这一事件无疑使印度和巴基斯坦两国的关系火上加油,双方在交界的克什米尔地区发生激烈交火,并正在边境地区大量集结军队,全面战争大有一触即发之势。可以说,恐怖袭击和反恐怖战争是本世纪初最热门的话题。恐怖犯罪活动给人类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灾难,以及世界反恐怖战争的艰巨与任重道远,迫使人们不得不冷静地思考恐怖犯罪的根源,理性地分析世界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以期标本兼治,真正地根除恐怖犯罪产生和发展的基础。

其实,早在几年以前,美国学者塞缪尔.亨廷顿(Samuel P. Huntington)就明确指出:随着冷战的结束,意识形态不再重要,各国开始发展新的对抗和协调模式,这一模式就是“文明冲突”;“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建立在文明之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的保障。”[②]通观近段时间以来,发生在世界各地的恐怖犯罪活动,无一不是由具有不同的宗教信仰和价值观的文明及文化冲突所导致的。因此,用“文明冲突论”来阐释恐怖犯罪的根源,是有说服力的。本文就从文明冲突的角度,对恐怖犯罪的原因进行探析,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治理恐怖犯罪的策略。

一、文明及文化的内涵是什么

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文化”有三层含义:第一,是指人类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所创造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总和,特指精神财富,如文学、艺术、教育、科学等;第二,是考古学用语,指同一历史时期的不依分布地点为转移的遗迹、遗物的综合体;第三,是指运用文字的能力及一般知识,如学习文化、文化水平。而“文明”也有三层含义:第一,与文化的第一层含义相同,如物质文明;第二,是指社会发展到较高阶段和具有较高文化的,如文明国家;第三,旧时指有西方现代色彩的(风俗、习惯、事物等)。[③]本文所讲的“文化”和“文明”均是使用第一层意思。即在人类历史发展过程中,一定的社会群体所共同创造和拥有的物质和精神财富的总和。例如,信仰、风俗、传统、价值观、生活方式、行为模式等等。从这个角度看,文化与文明两者之间实无区别。张申府先生在1926年发表的《文明与文化》一文中即详论了文明与文化的无区别,李慎之先生在《数量优势下的恐惧——评亨廷顿第三篇关于文明冲突论的文章》中亦取此意思。[④]即文明与文化实际上是可以混用的同义词。

事实上,亨廷顿在《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也是将文明与文化作为同义词混用的。他认为,文明被看成是一个文化的实体;文明和文化都涉及一个民族全面的生活方式,文明是放大了的文化;它们都包括价值、规则、体制和在一个既定社会中历代人赋予了头等重要性的思维模式。[⑤]亨廷顿还列举了几种关于文明的典型定义来说明文化实际上是所有文明定义的共同主题。例如,布罗代尔认为,文明是一个空间,一个文化领域,是文化特征和现象的一个集合;沃勒斯坦则将文明定义为“世界观、习俗、结构和文化(物质文化和高层文化)的特殊连结。它形成了某种历史总和,并与这一现象的其他变种(即使不总是同时)共存”;在道森看来,文明是一个特定民族发挥其文化创造力的一个特定的原始过程的产物;而斯宾格勒则认为,文明是“文化不可避免的命运??是一种发达的人类能够达到的一些最外部的和人为的状态??是一个从形成到成熟的结局”。[⑥]从以上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中可以看出,文明是文化实体而不是政治实体,它们本身并不维持秩序,建立公正,征缴税收,进行战争,谈判条约,或者做政府所做的任何其他事情。一个文明是一个最广泛的文化实体;乡村、宗教、种族群体、民族、宗教群体都在文化异质性的不同层次上具有独特的文化。至于文明的产生和形成,既可根据一些共同的客观因素来界定,如语言、历史、宗教、习俗、体制等,也可根据人们主观的自我认同来界定。文明没有明确的边界,也没有精确的起点和终点;其内涵和外延会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因此,文明是以文化为基础的,又常常是通过文化来体现的。文明与文化之间很难作出明确的划分。显然,本文所讲的文明冲突实际上也包括了文化冲突。

   二、不同文明之间为什么会发生冲突

不同文明之间为什么会发生冲突?我们可以从两方面寻找答案:首先,可从文明的形成过程来找原因。在文明的形成过程中,宗教通常起到了重要作用。人类历史上的主要文明在很大程度上被基本等同于世界上的伟大宗教。例如,基督教文明、伊斯兰文明、印度文明等等。而不同宗教之间在教义、教规等方面显然是有差异的,彼此之间有时甚至是矛盾对立的。由于宗教之间的冲突实难避免,在它们影响下所形成的不同文化和文明的冲突就顺理成章了。即使是同一国家、种族、使用同种语言的人们,但若在宗教信仰上不同,文化传统的差异仍有可能发生激烈冲突,甚至相互屠杀。典型的例子就是最近发生在印度的暴乱。据报道,2002227日,一列载有印度教教徒的火车在印度西部的古吉拉特邦遭(信奉伊斯兰教的)暴徒袭击,造成56人丧生;[⑦]第二天(28日),信奉印度教的暴徒袭击穆斯林信徒的住宅,焚烧穆斯林的财产和50所建筑,封锁道路,并杀害了11名贫民;[⑧]32日,印度教派冲突进一步升级,已有300多人丧生,印度国防部长亲临“前线”,当局逮捕了1500多名参与暴力攻击的民众,但尚未平息暴乱;[⑨]33日,印度宗教冲突死亡人数升至427人。类似的情形也发生在宗教信仰不同的巴勒斯坦人和以色列人的暴力冲突上。近段时间来,巴以冲突大升级,当地时间200232日晚上725分左右,耶路撒冷市中心再次发生自杀性爆炸事件,一名阿克萨烈士旅的巴勒斯坦人在一座犹太教堂附近,走近一群犹太人,然后引爆了绑在身体上的大量炸药,造成至少10人死亡,40多人受伤;[⑩]随后几天,以色列又开始了大规模的报复性行为,甚至以“反恐”为由,枪杀巴勒斯坦高级官员;[11]2002310日,巴以全面战争点火:一名巴勒斯坦男子在以色列总理沙龙住所附近引爆了绑在身上的爆炸装置,导致至少12人死亡,54人受伤,而以色列军队则随即从海上和空中对巴勒斯坦民族权力机构主席阿拉法特在加沙的总统府发动大规模袭击,炸毁了总统府内全部建筑。[12]诸如此类的事例不胜枚举。事实上,当今世界的种族冲突,在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宗教信仰的冲突引起的。

为什么宗教信仰的分歧会导致激烈的冲突?这是因为宗教信仰对人们的社会化过程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会影响到人们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英国学者A.J.M.米尔恩(A. J. M. Milne)曾就宗教对人们的影响作过精辟的分析。他指出,如果人们“欣然接受在他们的共同体中或在他们所属的那一共同体部分中被一贯实行的宗教,他们在孩提时代就被引入了这种宗教,在成长过程中,他们学会了按照它的特殊的确定陈述去思索这个世界和他们自身。这种陈述是真的,而所有其他陈述都是假的,这一点在他们看来大概是理所当然的。如果这点大致真实的话,那么它就能使我们明白为什么在历史上宗教成了冲突的一个主要根源。大多数人对待其他宗教的态度,会取决于他们自己宗教的确定陈述的精神和内容。但是,因为他们承认了第一种答案,所以就有一种强烈的倾向把其他信仰的确定陈述视为误入歧途,而这还算是最好的,否则就是当作仇敌了。由此就有了潜在的宗教冲突。必须揭露误入歧途者所走的道路的错误,并使他们看到真理;必须对仇敌加以压制,不行的话就摧毁之。”[13]宗教之间的冲突,尤其是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冲突,就说明了这一点。当今世界,伊斯兰教文明与基督教文明的冲突,伊斯兰国家与(主要信仰基督教的)西方国家相互之间的敌视与仇恨,不能说与宗教信仰的分歧没有关系。当代冲突论甚至认为,“宗教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具有天生的斗争性的社会制度和信仰体系,许多宗教都会为其所信仰的终极真理进行斗争,一旦遇到挑战,宗教信徒、神学家和宗教组织都有可能起而捍卫其真理,典型的一例就是伊斯兰教世界对《撒旦的诗篇》的作者的态度。为了捍卫被认为是遭到了亵渎的伊斯兰教的真理和信徒的情感,一些伊斯兰教组织和领袖不惜以性命相威胁。??此外,像基督教和伊斯兰教这样的世界性宗教还有一种执著的宗教扩张精神,极力将其信仰扩张到其他文化背景之中。这不可避免地会引起群体之间的冲突。”[14]因为“宗教归属是自我认同的一个基础,而对一个民族、宗教、血缘和种族群体的强烈的归属感需要那个群体的成员与外于该群体的成员之间的一种障碍感。宗教成为社会中的群体认同的一个重要基础,它便成为潜在的分裂界线。”[15]可见,由于宗教信仰的不同,导致思维模式和行为方式的差异,最终不可避免地会导致在它们基础上产生的不同文明之间的冲突。

其次,可从文明的发展和繁荣过程来找原因。每一种文明当其初步形成后,伴随着不断的扩张、发展和繁荣,其自我意识也不断地发生变化;变得自我感觉极好、惟我独尊。到后来,“每一个文明都把自己视为世界的中心,并把自己的历史当作人类主要的戏剧性场面来撰写。”[16]当今世界,与其他文明相比,西方文明可能更是如此。这从某些西方国家实行霸权主义,强行向其他国家和地区推行西方的价值观、生活方式,甚至政治制度等就可见一斑。为什么“9.11”恐怖袭击事件是发生在美国?为什么近来发生的恐怖事件多是针对西方国家或者是亲西方国家的国家或政府?这个问题不能不引起人们的深思。我们在强烈谴责恐怖袭击事件时,也不禁要问,难道美国和西方国家就不应该认真反省一下自己的所作所为吗?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肯定是不得人心的,有时甚至要付出沉重的代价。

三、为什么说恐怖犯罪的根源是文明冲突

通观当今世界的恐怖袭击行为,犯罪嫌疑人多为伊斯兰教信徒。例如,沙特富翁本.拉丹及其所领导的恐怖组织成员,我国的“东突”恐怖势力,菲律宾的阿布萨耶夫武装,巴勒斯坦的激进组织,以及黎巴嫩、伊朗、印度尼西亚、巴基斯坦控制的克什米而地区的有关从事恐怖活动的组织成员等,无不是信仰伊斯兰教的。为什么伊斯兰教信徒常常用恐怖活动来发泄愤怒、打击敌人?这一方面与伊斯兰教的教义和教规有关,另一方面更与伊斯兰文明和其它文明(如基督教文明、印度教文明等)的冲突有关。

在伊斯兰教文化里,圣战是他们冲突中的一个经常性的特征。伊斯兰教信徒常常把对敌作战,甚至对敌人实施自杀性爆炸袭击行为等都看成是圣战。据说,伊斯兰教从创始起就是一个尚武的宗教。伊斯兰教起源于好战的贝都因游牧部落,伊斯兰教的基础深深地打上了这种暴力起源的烙印。伊斯兰教的教义指示教徒向非教徒发动战争;古兰经和其他有关穆斯林信仰的陈述几乎都不禁止使用暴力,在穆斯林的教义和实践中没有非暴力的概念。[17]可以说,伊斯兰原教旨中关于圣战的规定,是恐怖袭击的精神支柱。在圣战的感召下,恐怖分子视死如归,一些十几、二十岁的年轻人甚至将实施自杀性爆炸袭击视为无尚光荣的事。

伊斯兰文明自我意识的觉醒、好战,以及与相邻的非穆斯林的不相容,使得20世纪末穆斯林的民族主义变得更加极端。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本土化已成为整个非西方世界的发展日程。伊斯兰教的复兴和“重新伊斯兰化”是穆斯林社会的主题。伊斯兰国家的文化复兴,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经济增长和人口增长所推动的。当经济发展使亚洲变得日益自我伸张时,大批穆斯林却同时转向了伊斯兰教,把它作为认同、意义、稳定、合法性、发展、权力和希望的本源,“伊斯兰教是解决方法”的口号是这种希望的集中体现。伊斯兰化倾向首先发生在文化领域,然后继续扩展到社会和政治领域。如大多数革命运动一样,伊斯兰主义运动的核心成分是学生和知识分子。在大多数国家,原教旨主义者控制学生会和其他类似组织,是政治伊斯兰化进程的第一阶段。有研究指出,伊斯兰教团体的好战领导人具有五大典型特征:(1)他们年轻,大多数是2030多岁;(280%的人是大学生或研究生;(3)半数以上来自精英院校或来自智力要求最高的技术专业领域,如医学和工程领域;(470%以上的人来自下层中间阶级,即“中等而不贫穷的背景”,是他们家庭中第一代受到高等教育的人;(5)他们在小城镇或农村度过童年,但成了大城市的居民。[18]可见,学生和知识分子组成了伊斯兰运动中好战的骨干和突击队,城市中间阶级构成了大多数活跃分子。无论是“9.11”事件的犯罪嫌疑人,还是其他恐怖袭击事件的犯罪嫌疑人,都具备上述特征。

伊斯兰青年在伊斯兰教复兴中打上了自己的印记。随着20世纪70年代复兴运动的发端及其在80年代的加强,主要穆斯林国家的青年人比例(即15—24岁的人)大大增长,并开始超过总人口的20%。青年人是反抗、不稳定、改革和革命的主角。而伊斯兰教原教旨主义在青年人中的兴起是对和平构成的最大威胁。伊斯兰人口增长就成为沿伊斯兰世界边境的穆斯林和其他民族之间冲突的主要因素。人口压力与经济萧条交织在一起,促进了穆斯林向西方和其他非穆斯林社会移民,使移民问题成为那些社会的突出问题。一个文化中人口的迅速增长与另一个文化中人口的缓慢增长或停滞同时出现,会对双方社会的经济和政治调整产生压力。[19]这是伊斯兰世界与西方世界冲突的外在原因。亨廷顿总结说:“复兴运动将在社会内外留下一个伊斯兰主义的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组织构成的网络。复兴运动也将表明伊斯兰教是对道德、认同、意义和信仰问题的‘解决方法’,但并不是对社会公正、政治压制、经济落后和军事弱小问题的解决方法。这些失败可能会产生对充当政治角色的伊斯兰教的广泛幻想破灭,产生对其不利的反应并导致寻求对这些问题的替代的‘解决方法’。可以想见,甚至可能出现更强烈的反西方的民族主义,为伊斯兰教的失败而谴责西方。??大量受过中等教育的青年人将继续为伊斯兰教的复兴提供人力,并助长穆斯林的好战性、军国主义和移民。结果,在21世纪最初几年可能会发生非西方力量和文化的持续复兴,以及非西方文明的各民族与西方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冲突。”[20]

在“伊斯兰与西方”中,亨廷顿指出,1400多年来,伊斯兰教与基督教(不论是东正教,还是天主教和新教)的关系经常充满风暴,彼此将对方视为外人;伊斯兰教与基督教的冲突关系是持续的、深刻的。20世纪末,伊斯兰教与西方之间的冲突之所以加剧,主要是由五方面原因造成的:第一,穆斯林人口的增长造成了大量的失业,使得新近投身伊斯兰事业的年轻人大为不满,给邻近的社会造成了压力,并导致了向西方的移民;第二,当伊斯兰复兴运动使穆斯林将其文明和价值观与西方相比较时,对它们的独特性与重要性重新建立了信心;第三,西方同时向全世界推广其价值观和体制、维持军事和经济优势的努力,以及对穆斯林世界内部冲突进行的干预,引起了穆斯林强烈的不满;第四,共产主义的崩溃消除了西方人和穆斯林共同的敌人,使它们彼此将对方视为主要威胁;第五,穆斯林与西方人之间的接触和混居日益扩大,激发了他们各自的新的认同感,并认识到他们的认同有何不同,对各自的民族特性以及不同于他人之处有了新的认识。[21]此外,当穆斯林将伊斯兰文明与西方文明过去二百年间取得的成就作令人反感的比较时,所感到的痛苦和屈辱;以及对西方力量的嫉妒和仇恨等,都是导致穆斯林与西方冲突的原因。在穆斯林眼里,西方是骄傲自大、物质主义、压制他人、残忍、颓废的象征;西方摧残他们的潜力,用产品和充斥所有频道的电视剧和电影干扰他们的生活,抢占他们的市场,控制他们宝贵的资源、首创性和潜力的力量。而在西方人眼里,伊斯兰被视为核扩散和恐怖主义的一个根源,在欧洲伊斯兰被视为不受欢迎的移民的来源;许多西方人都将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分子视为潜在的恐怖威胁。这种对立和冲突情况在“9.11”事件后表现得更加明显,就连西方人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据报道,英国《卫报》200235日发表的一篇署名文章指出:“9.11”事件的一个恶果,就是美国把许多非白人当成了恐怖分子;自“9.11”事件以来,多达5000名祖籍在阿拉伯国家的男子受到美国联邦调查人员的审问,1000多名生于中东的人被美国当局拘留。[22]这种相互敌视和冲突的结果,必然导致恐怖活动和反恐怖主义战争。因为伊斯兰与西方军事力量的巨大悬殊,迫使伊斯兰极端分子只可能采取恐怖活动来打击西方,例如,阴谋暗杀杰出的西方领导人,向所选择的目标放置汽车炸弹,甚至不惜采用人体炸弹袭击目标,或者劫持飞机撞击攻击目标;而西方的职业军人则利用伊斯兰国家的开放天空,向所选择的目标投放高精确度的炸弹,或者谋划推翻极端主义的伊斯兰政权。最后,亨廷顿总结说:“西方面临的根本问题不是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而是一个不同的文明——伊斯兰,它的人民坚信自身文化的优越性,并担心自己的力量处于劣势。伊斯兰面临的问题不是美国中央情报局和国防部,而是一个不同的文明──西方,它的人民确信自身文化的普遍性,而且确信,尽管他们的优势正在下降,但这一优势仍然使他们有义务把他们的文化扩展到全世界。这些是造成伊斯兰和西方冲突的根本因素。”[23]诚然,伊斯兰世界与西方的冲突还包括经济、军事、政治等方面,但文化和文明的冲突却是最持久、最深沉和最基本的。

四、如何根治恐怖犯罪行为

目前,塔利班最高领袖奥马尔不见了踪影,而被美国视为“头号敌人”的本.拉丹更是下落不明,这股极端宗教势力有可能会死灰复燃,这对于阿富汗今后的重建以及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努力仍然构成威胁;更令人担忧的是,据美国时间310日出版的《纽约时报杂志》报道说,在穆斯林为主的印尼竟然出现了一位自称比本.拉丹还要厉害的人物,此人公然宣称,拉丹还只是轻量级的,而他要做的事情将大大超过拉丹。[24]可见,恐怖犯罪和反恐怖战争的斗争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治理恐怖犯罪也必然是一个长久和艰巨的任务。摧毁恐怖组织基地,打击恐怖犯罪分子,冻结恐怖组织的银行帐号,缉拿恐怖组织成员等措施,固然是对付恐怖犯罪的有效办法;但是,如果不从根本上消除分歧,理性地协调各种文明之间的冲突,显然难以彻底消除恐怖袭击的威胁。因此,尊重各民族的传统习惯,注重各国和各民族的独立性,充分考虑各国和各民族的利益并理性地协调相互之间的利益冲突,在加强各区域、各国、各民族的合作的同时更要维持世界的多极化格局,才是从根本上治理恐怖犯罪的良策。

为了有效地避免文明冲突和文明大战,亨廷顿提出了三个原则:即避免原则、共同调解原则和共同性原则。所谓“避免原则”是指核心国家避免干涉其他文明的冲突;这是在多文明、多极世界中维持和平的首要条件。“共同调解原则”是指核心国家相互谈判抑制或制止这些文明的国家间或集团间的断层线战争。“共同性原则”是指各文明的人民应寻求和扩大与其他文明共有的价值观、制度和实践。亨廷顿认为,这样的努力不仅有助于减少各文明的冲突,而且有助于加强单一的全球文明。这样的文明可能是更高层次的道德、宗教、知识、艺术、哲学、技术、物质福祉等等的混合体。他借用莱斯特.皮尔逊的话警告说,人类正在进入一个不同文明必须学会在和平交往中共同生活的时代,相互学习、研究彼此的历史、理想、艺术和文化,丰富彼此的生活;否则,在这个拥挤不堪的窄小世界里,便会出现误解、紧张、冲突和灾难。亨廷顿最后总结说,在正在来临的时代,文明的冲突是对世界和平的最大威胁,而建立在多文明基础上的国际秩序是防止世界大战的最可靠的保障。[25]我们认为,亨廷顿的上述主张值得人们重视和深思。

其实,未来学家吉恩.斯蒂芬斯(Gene Stephens)也有类似的观点。他于1994年在《未来》杂志上发表的题目为《全球犯罪浪潮》的文章中指出:“社会中的异质性(heterogeneity)将会是21世纪的普遍现象,如果不认识到这种多样性并为此作出计划,就可能导致严重的犯罪问题,在文化日益多元化的社会中尤其如此。”他进一步指出,“对犯罪与文化之间的联系怎样强调都不过分:在世界上存在着高犯罪文化(high-crime culture)和低犯罪文化(low-crime culture)。在未来的年代中,由于世界上人口和政治经济制度的变化,许多低犯罪文化可能会变成高犯罪文化。一般而言,由于异质的人口中有很多的政治自由和经济选择,如果不创造和维护一种良好的社会化制度,那么,这样的人口是犯罪的首要后备军。”[26]可以看出,在未来学家眼里,未来的社会将是一个多种文化共存的社会,文化之间的冲突可能会导致人们社会化的障碍,进而诱发犯罪行为的产生;如果要预防和控制犯罪行为的发生,则必须要协调各种文化和文明的冲突。

当今世界,人们只看到了经济全球化、政治一体化的趋势,而往往忽视各国和各民族、各种不同宗教信仰群体的独立性和独特性。特别是一些超级大国推行霸权主义和强权政治,总是把西方社会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向他国兜售;或者以救世主的身份对他国的现代化指手画脚,或者以世界警察自居而对他国的内部事务横加干涉。要知道,“现代化并不一定意味着西方化。非西方社会在没有放弃它们自己的文化和全盘采用西方价值、体制和实践的前提下,能够实现并已经实现了现代化。西方化确实几乎是不可能的,因为无论非西方文化对现代化造成了什么障碍,与它们对西方化造成的障碍相比都相形见绌。”[27]英国学者A.J.M.米尔恩曾指出:“人类生活并非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相同的。存在着形成于不同的文化和文明传统的人类生活的不同方式,例如,西方人的生活方式、穆斯林的生活方式、信印度教的印度人的生活方式,当然还有中国人的生活方式。??不论社会生活采取什么样的特殊方式,都存在某些为社会生活本身所需的道德要素。由于文化和文明的传统必定延续在所有的社会生活方式之中,这些道德要素就成了每种传统的一部分。”[28]既然各民族的传统有差异,就应当相互包容和理解,彼此借鉴和吸纳,而不应该相互排斥和冲突。法国法学家米海依尔.戴尔玛斯马蒂对世界经济和人权一体化的看法是:“经济全球化伴随着一种单一的模式——也就是说最强的国家模式——实行霸权主义的一体化的风险。人权的全球化也会带来漠视各国特色或冲突的风险。因此,只有对不同的法律制度作更好地相互了解,才能避免上述两种风险,进而建立一种独特的多元主义,因为它尊重不同法律传统的差异性;这种多元主义也是一种‘规制’的多元主义,因为它促进不同法律制度向着共同原则趋近。”[29]法律制度是这样,政治制度、经济体制、生活方式等也应该如此。要希望趋同,就必须存异;只有在彼此尊重和理解的基础上,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才可能达成一致的目标。当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在反恐怖犯罪的立场上观点是比较一致的,也能够相互合作和支持;但在这样的世界形势下,美国居然又抛出一个“邪恶轴心国”说,显然是不合适的,并有可能由此导致世界冲突或者更严重的恐怖犯罪活动。如果处于优势文明的国家或地区,一直漠视或压制弱势文明群体,那么,恐怖袭击就难以根治,恐怖犯罪与反恐怖战争就还将继续僵持下去。

最后,我们想借用法国学者米海依尔. 戴尔玛斯马蒂的话作为本文结束语:“持久和平既不是战胜者强加给战败者的和平,也不是超级大国赐予其卫星国的恩惠,而是全人类基于宽容和相互尊重所一致认同的和平。”[30]


论文化悖论与国际恐怖主义

许发民*

 

一、引言

2001911,恐怖分子利用所劫持的美国飞机,撞毁了纽约市的世界贸易中心双塔楼和华盛顿的美国国防部五角大楼,包括来自65个国家在内的外国数千公民也一同罹难,震惊了全世界。

“九·一一”事件,骇人听闻。而其震惊幅度的深广程度则与美国长期和平的历史以及当代影视媒体的效应密切相关。攻击的象征性获得了最具象征性的接收。从现代文化层面以观,可以说这次袭击的组织者是一伙深谙现代性文化逻辑的阴谋家,随着影视画面的反复播放,袭击的主要目标似乎不仅是杀伤,更重要的是表演,在美国拍摄的恐怖性大片中多有类似的场景。这种现代——后现代的信息接收方式本身即极具文化意象,发人深省。

“九·一一”事件以血腥悲剧的代价,使全球的目光再次聚集于恐怖主义,使人类对恐怖主义这个文化怪胎所产生的现实侵害和威胁不得不加以正视与警惕,并认真思考其产生的原因、探讨应对的策略。

“九·一一”事件引起了各国政府和民众对恐怖主义的一片谴责之声和新一轮的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我国政府也不例外。“九·一一”事件发生之后不久,2001913日,江泽民同志在会见来华访问的新加坡总统纳丹时强调,国际社会应当加强合作,共同制止恐怖主义,保障国际社会的安全,维护国际和平。在应约与英美国家元首通电话时,江泽民表示:恐怖主义是对世界和平与稳定的重大威胁,已经成为严重的国际公害。中国政府坚决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反对恐怖主义,国际合作非常必要,也非常紧迫。并强调:对恐怖主义采取打击行动应该有确凿证据和具体目标,千成要避免伤及无辜百姓,应该符合《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及公认的国际法准则,需要发挥联合国安理会的作用。一切行动都要有利于维护世界和平与发展的长远利益。朱镕基同志在九届人大五次会议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也表示:中国政府在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中要发挥建设性作用。

 

二、“九·一一”事件及国际恐怖主义的原因聚讼

国际恐怖主义虽然遭到一致谴责,“九·一一”事件也促进了“反恐问题”上的国际合作。但是,事件发生后,人们痛定思痛,对“九·一一”事件及国际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却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形成聚讼。

1.有人认为,冷战结束后,美国依仗其惟一超级大国的实力,在中东推行强硬政策,长期封锁和遏制伊拉克,在巴勒斯坦问题上偏袒以色列,在伊斯兰世界招致反感以至愤怒。许多伊斯兰国家的“温和派政府慑于美国的压力,也出于各自的利益盘算,没有表现出强烈的反美倾向,部分掩盖了中东、阿拉伯世界、伊斯兰世界公众中积聚的激烈的反美情绪,由此形成了恐怖组织的温床。[31]

2.有人认为,全球化,是强者的游戏。据说,全球化打破了原来的穷国——富国界限,现在是第三世界里有富人,发达国家里有穷人,那么,怎么能保证,穷人、弱者,不无处不去?其中的十万分之一、百万分之一,不挺而走险呢?全球化,既给了富人和想成为富人者以机会和想象,也给了穷人和绝望者(以及他们当中的“极端分子”?)以新的反抗手段。其实,全球化,是流动的时代、风险的时代。当年是“切尔诺贝利无处不在”,现在是“恐怖分子无处不在”。[32]

3.有人认为,什么才是“国际恐怖主义”的真正来源?不是本·拉登,也非塔利班或萨达姆,而是那正在全世界蔓延、视恐怖行动为正义举措的报复的激情,是那使人觉得人世已无理可讲、惟有诉诸暴力的绝望的狂怒!也绝不仅是国际政治的现状培育着这样的狂怒,世界各地的专制和暴力压迫,同样要为这漠视生命价值的毒火的滋蔓,担负着不可推卸的责任![33]

4.有人认为,恐怖主义滋生地文化与社会发展的不协调,是导致恐怖主义的根本原因,因为传统生活方式的解体,让当地人们不能忍受,又难以解脱。“恐怖主义也体现了不同世界之间可怕而无声的碰撞,不同的世界之间必须超越恐怖分子的无言的暴力,寻找到反对导弹的共同语言”。[34]

5.有人认为,对于“九·一一”而言,美国应让自己走进现实世界,从“像这样的事情不应该在这里发生!”走向“像这样的事情不应该在任何地方发生!”这里蕴涵着轰炸的教训:要想确保它再也不在这里发生,就必须防止它在其他任何地方发生。[35]

6.有人认为,美国本身就是头号恐怖主义国家。自那场海湾战争以来,美国的外交政策已经建立在一个残忍蛮横的虚构之上:美国的武装部队可以不遭伤亡地干涉世界各地的冲突——在伊拉克,在科索沃,在以色列。这个国家,已经开始相信一件根本矛盾的事情:一场安全的战争。美国以及其他西方国家一般说来也并不反对宗教意义的原教旨主义。事实上,美国通俗文化也是世界极端宗教原教旨主义文化中的一种。在伊斯兰国家中,极端的原教旨主义的政府首先是塔利班,其次是沙特阿拉伯,这个政府一上台就充当美国的仆从。八十年代伊斯兰原教旨主义的极端分子就受到美国的青睐,因为他们个个杀人不眨眼。而那时美国的头号敌人是“天主教教会”。西方国家以天下为仇敌。是敌是友,他们从不以宗教作为衡量标准,而以是否依附强权并甘心为其谋利益作为标准。[36]

……

以上观点见仁见智,在一定的意义上讲,都不无一定的道理。但也不难看出,人们在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及其对策上也远未形成共识。而其中有些观点还只停留在表层,有待进一步梳理、辩驳和深化。

从现代恐怖主义30多年的发展上分析,恐怖活动具有如下特点和变化:极左恐怖组织逐渐消亡,极右恐怖组织死灰复燃;恐怖活动范围不断扩大,几乎无一国家能够幸免;恐怖活动越来越凶残,滥杀无辜的事件屡屡出现;美国仍然是国际恐怖活动的最主要目标。[37]而在当前:由民族分裂、宗教矛盾、领土争端引发的恐怖活动将更加活跃;恐怖分子使用生化、高科技作为恐怖活动武器的危险与日俱增。[38]因此从全球范围的恐怖活动的特点上说,极端势力与外部黑手勾联;全球化的负面影响;极右种族主义死灰复燃;邪教对信徒搞精神控制、图谋建立祭政合一的极权体制等,也确实都与恐怖主义活动的产生、蔓延和猖獗直接有关。然而这只能算作一种皮相分析。其实由现代文化所缔造的“民族——国家”这一现代政治体制与国际恐怖主义有着深层的联系。因此追寻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本原因,有必要站在现代文化的高度,追溯到现代文化的层面。

 

三、现代文化与国际恐怖主义

有识之士指出,在西方文化中心论的“文明——野蛮”、“现代——前现代”、“民主——专制”等二元分裂思维定式影响下,人们很自然会将“九·一一”事件式的恐怖活动看作是野蛮的前现代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对现代文明的攻击,是专制对民主的挑战,美国政府正是这样叫嚣的。并称其对阿富汗的战争是“为文明与恐怖主义宣战”、“这是善与恶之间的战争”、“这是二十一世纪第一个全球性的战争”。可是必须质疑的是,究竟有什么理由认定“九·一一”事件的制造者属于前现代?如果是因为他们的宗教信仰,那么岂非非犹太——基督教信仰的都属于前现代?更不要说,乔姆斯基称美国生活方式也是一种原教旨主义,并拼命推销这种原教旨主义。是他们的经济背景?然而本·拉登及其家族正是现代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巨子,而不是传统社会的土财主。是他们的行为方式?那么且不说与此事有干系的(包括本·拉登)不少曾接受过美国中央情报局的训练和支持,滥杀无辜,以恐怖手段迫人屈服也绝非此辈之发明,此前,西班牙人在美洲、法国人在非洲,德国人在欧洲,美国人在亚洲都干过此勾当。再近一点看,难道能说,摧毁没有军事目标的无辜的苏丹制约厂,或在海湾和科索沃投下几百吨贫铀弹是现代文明行为?其实,在特定意义上说,现代军事技术早已使全人类成为恐怖主义的人质。[39]

从表相上看,现代政治比古代政治更理性、更文明,因为它是受法律和制度而不是个人意志制约的。近代西方政治哲学的主流大都将自然状态和社会契约论下原子式的个人作为法治社会的理论预设,以个体性为基本原则的市民社会由于是个人私利的战场,于是与狼不同的理性的人便自愿订立契约,将其一部分权力让渡给君主、国家或公意,以保障个体生命安全和财产等权益。一切公权力皆自此出。在充分实现了民主与法治的西方国家,理性的秩序已经制度化,讲理而非恃力遂成为社会生活的基本原则,由此使人的非理性的一面得到法律的抑制,因此在一定意义上可使国内恐怖主义得到有效的遏制。但正是在这里也正好发明出现代的警察、特务、监狱制度和常备军等等民族——国家制度,并使之获得了文化上的合法性依据,由此为恐怖主义埋下了火种。

现代政治文化的核心是个体性原则。在民族国家之内,个体是个人,而在国际范围,个体则是主权国家。在民族国家之内,个人权利义务以法律为依据,法定的个人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在国际事务中,国家主权也神圣不可侵犯。根据契约理论,法律要通过个人自由缔结契约,让渡一部分权力给一个政治共同体,这个政治共同体通过民主的协商或代议制程序产生。然而历史一再显示,与个人不同的是,国家主权丝毫不得让渡,通过让渡一部分主权缔造国家间的契约,根本行不通。由于民族国家不愿意象个人一样放弃自己的自然状态(无法律)的自由,去过契约状态下(有法律)的理性生活。因此在处理国与国之间关系问题上,盛行的还是以牙还牙甚至以暴易暴的非理性法则。强权政治、战争逻辑始终是现代国际关系的基调。因此冷战的结束也并不是战争的结束。在国际事务中,每个国家总是以自己的国家利益作为最高利益,只要发生与本国利益冲突的情况,就可能撕毁一切所签订的条约。近期的适例最典型者莫过于美国在国家导弹防御系统问题的立场。而现代国际关系中明显存在的强权公理,正是典型的恐怖主义逻辑。国际法从诞生以来一再被违反,正是国与国之间的关系还处于“自然状态”的明证。国际恐怖活动震动各国高层,对抽象意义上的打击恐怖主义,各国都是赞成的,但对具体的对象、目标、性质等方面则因国而异。截止1999年据统计有关恐怖主义的界定即有108种之多,而个别国家还从本国利益出发,在“反恐”问题上,搞双重标准。因此民族——国家体制与恐怖主义难脱关系。

在以西方现代性构织的现代文化体制下,自由主义哲学是意识形态的合法性根据,在民族国家之内倡导个人的自由、隐私、平等,政治上的民主和制度上的法制;而民族国家却脱胎于暴力与恐怖,国家机器更是暴力的象征。在国家之间不无嘲讽的是两次世界大战都是在已经实现了民族国家的西方发达国家之间打起来的。战后的“冷战”和平则是一种战略平衡,是以武器换和平。现代政治文化奉扬个体原则又创制出民族国家这个强大的暴力机器。这里存在一个个体自由理性和民族国家间的非理性的文化悖论。长期以来,美国人正是以文化优越自居,依靠其强大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力量到处以文明战胜野蛮的文化逻辑为合法性依据,干涉他国内政,插手地区冲突、强占世界各种战略资源和经济资源,不承认和尊重其他民族国家文化尤其是伊斯兰文化,这正是恐怖主义将美国作为最主要的攻击目标的深刻原因所在。职是之故,恐怖主义不是一个地区、一种宗教、一个民族的特征,而正是现代文化所缔造出的宗教关系、民族关系、阶级关系、国家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的产物。是一种将特定地区、人民和文化压迫排挤在国际社会边缘的结果,是国际关系中缺乏民主与法制的结果。对此,连“文明冲突论”的始作涌者亨廷顿,在就“九·一一”事件接受《读卖新闻》(英文版)的采访时,也一再声明:“恐怖是弱者的武器”,“九·一一”事件是野蛮对文明的攻击而不是文明冲突。由此可见从表面上看,恐怖主义确实是与种族冲突、宗教极端、贫富悬殊、教育落后、资金流动失控等直接相关,然而之所以出现这些问题,却是从现代政治文化的内部中生发出来的,因此对恐怖主义的产生来说,现代政治文化的悖论,正是问题的症结所在。2001107日,美英对阿富汗不惜动用常规导弹和巨型炸弹进行轰炸,并称其为“反恐怖主义战争”,但对此,诺姆·乔姆斯基却说,“暴力能激起更加猛烈的反抗,这是普遍规律。”[40]一次次杀戮导致一次次报复,原动力非常相似。这的确为深刻之论。

要消除恐怖主义对人类的威胁,首先需要对文化霸权问题进行认识上的认真清理,追查恐怖主义产生的根本原因,需要站在文化的高度,分析至现代文化悖论这一深层。因此我们认为:只宣传“自由市场万能”,不保护全体人类成员的基本政治权利和生存、发展权利;只强调“个人利益”促进市场流通的效益,不考虑保护全体人类成员的幸福欲求;坐视甚至有意加深所谓“他者”的贫穷、落后,并以强凌弱……。要使现代社会免遭恐怖主义袭击,从文化视野上以观,只能是一种幻想。面对恐怖主义,必须拒绝以“文明冲突”为名或为实的战争逻辑。应该清醒地认识到,一方面,恐怖分子从不把人民放在眼里,另一方面恐怖分子又确实从人民愤怒、恐惧和绝望情绪的蓄水池中汲水。因此,对付恐怖主义不可仰赖战争,这就是为什么恐怖分子翘足引颈美国进行残酷的报复的原因,那时他们就可以动员人们加入他们凶恶的行列。

恐怖主义根植于现代文化的内部,而不是外界的强加。“九·一一”事件之后,随着各国政府迅速地加入美国发起的反恐怖联盟,以及军事条约的重新启动,一种新的国际秩序正在形成。然而在以民族国家体系为支柱的世界政治格局中,只有摆脱“文明战争”的逻辑,营造出平等共处的国际关系,恐怖主义才会得到有效地遏制。这当然是一个文化悖论,也是国际关系的悲剧命运所在。但我们只能正视这一悖论,而无法回避它。


我国“反恐”与“防恐”的对策研究

李晓明 陆岸*

 

进入20世纪90年代,恐怖主义日益成为更为严重的国际问题,各种手段残忍、后果骇人听闻的恐怖活动不断在世界各个角落发生。尤其是近几年来,恐怖主义更是异常猖獗,恐怖事件层出不穷,如东京地铁毒气案、美国俄克拉荷马爆炸案、以色列哈马斯爆炸案等,给国际社会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动荡与非宁,经济与物质损失更是不可估量。2001年发生在美国的“9.11”事件更是为整个世界蒙上了一层极其恐怖的阴影。中国一直主张“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积极反对、打击国际恐怖活动,并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在国际形势新变化、新挑战的背景下,“反恐”、“防恐”的任务异常艰巨,尤其在具体对策方面尚待进一步完善。本文试从恐怖主义的界定,“反恐”面临的问题,以及我国反恐立场及“防控”对策等方面作些探究。

   一、恐怖主义及其界定

恐怖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如古罗马的恺撒大帝遇刺。但“恐怖主义”一词最早出现在18世纪的法国大革命期间。为保卫新政权,执政的雅格宾派推行以恐怖主义对待反革命分子。18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期间,恐怖活动已成为国际国内斗争中经常使用的手段,主要以暗杀、投毒等作为主要表现形式。但真正的国际恐怖主义的形成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期间恐怖事件明显增多,手段复杂且多样化,恐怖主义的活动范围超越国界,逐步形成国际恐怖主义网络。尤其是进入九十年代后,国际恐怖主义呈蔓延趋势,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一是恐怖活动与手段正在被越来越多的组织或个人所利用,且恐怖活动日益增多,手段更加残忍,攻击目标平民化,死亡人数逐年增加;二是恐怖活动更具有隐蔽性,往往事件发生后,极少有人像过去那样公开站出来声称对事件负责,如1998817日美国驻东非使馆被炸事件至今尚未有任何组织和个人公开宣布对其负责;三是恐怖分子利用高科技制造大规模恐怖事件渐露苗头;四是恐怖活动已开始突破传统意义上的基本特征,有的恐怖活动不再完全出于政治目的。

面对恐怖主义不断增长的威胁,各国政府和学者对此予以高度重视,逐步加强对恐怖主义的研究与打击,而对恐怖主义的准确界定是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的必要前提。1987127日第42届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一项决议指出“只有确定得到普遍承认的国际恐怖主义的定义才能有效地同恐怖主义作斗争”,[41]但由于世界各地的恐怖主义有不同的动因和环境,各国对恐怖主义的范围、手段、目的等认识不同,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尚未对这一概念界定一个得以普遍认可的定义。

美国学者N·本杰明认为,“恐怖主义是蓄意的、有组织的谋杀,用以威胁和残害无辜者,使其感到恐惧,以此达到政治目的。”[42]显然这是从政治学角度对恐怖主义进行的界定。但是随着恐怖主义的发展,很多恐怖活动不再具有政治目的,有的是利用恐怖活动牟取经济利益,有的甚至为正当目的而采取极端恐怖手段,如为了保护动物、环保等目的而发动恐怖袭击,故过去那种只将政治因素作为恐怖活动目的的定义未免过于狭窄。

《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把恐怖主义界定为,“个人或组织有意识地使用暴力制造恐怖,并以杀害或威胁杀害个人或人群的生命、破坏公私财产为手段,以实现某种政治或其他目的。”[43]其中“暴力”是否恐怖主义的唯一手段这一点值得商榷。随着高科技的发展,国际计算机网络等已成为恐怖活动的新领域,此领域发生的恐怖活动手段虽大多不涉及暴力,但比传统的恐怖活动更具危害性。如意大利“长枪党武装”袭击中央银行、核物理研究所的一些计算机,此案虽然不涉及杀人和投放炸弹等暴力行为,但确系一种实实在在的新型恐怖活动。由此可见,我们应突破传统恐怖主义的认识,扩大恐怖活动手段的外延,充实其概念的内涵,才能适应恐怖主义的发展趋势,更有效的地予以防止和打击。

国内学者认为,“恐怖主义是一种崇尚暴力,主张少数人组成规模较小的组织,脱离群众地采取单一的恐怖活动的方式来实现某种目的的理论和主张”。[44]笔者认为,从现代恐怖活动的现状及发展趋势来看,恐怖活动的主体趋向多元化,它已不仅局限于恐怖组织和集团,个人亦可成为恐怖活动的主体,如美国1996年的校园邮包炸弹案,就是一个恐怖分子为了反对科学进步而向校园邮寄炸弹制造的恐怖事件。

那么,什么是恐怖主义呢?所谓“恐怖”即恐惧、害怕,所谓“主义”当然是对某一问题所持的立场、观念、态度和主张。恐怖主义,即专门制造恐惧气氛和恐惧事件,故意使人畏惧、害怕的那种主张。通常是指某些政治、社会、利益集团(有时包括个人)为着某种政治目的或民族复仇心理及利益追逐,专门进行那种令人触目惊心、恐惧害怕的爆炸、暗杀、绑架、劫持、袭击等破坏活动。也就是说,如今的恐怖主义是个人或组织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或其他危险手段,造成不特定人群的恐怖感及其灾难,以达到其政治、经济或其他所欲达到的目的。

二、国际“反恐”形势

9.11”事件发生后,美国作为世界上唯一的超级大国及事件的直接受害者,立即以“国际卫士”的姿态向全世界宣言:在美国的领导下将进行一场反恐怖主义战争。诚然,美国在“9.11”事件中成为了萨缪尔·亨廷顿于《文明的冲突与世界秩序的重建》一书中的预言——“结果,在21世纪最初几年可能会发生非西方力量和文化的持续复兴,以及非西方文明的各民族与西方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的冲突”的不幸牺牲,而这一切同时又给美国带来政治、外交上的附加利益。美国通过“9.11”事件“获取可以紧随报复和打击恐怖主义势力而来的地缘政治意义上的副产品,连同可以因为大力主导构建全球反恐怖主义体制而得到的、组织国际体制和制订国际规则的优势意义上的(即有些学者所称“制度霸权”意义上的)附带利益”,[45]于是我们对于美国的大力反恐的认识也就不止限于单纯意义上的牙眼相还了。美国在博取到世界范围的广泛同情后,其首先回避的恰是引起本次事件的最深层次的动因——文明的冲突,只对这个纷繁复杂的世界作出了简单的划分——正义与非正义。而标准正如美国总统布什(George W. Bush)在对国会演说时所言:“要么站在美国一边,要么站在恐怖主义一边”,[46]美国将以一个国家对恐怖主义的态度和是否(向美国)提供反恐怖主义合作来决定对该国的态度世界上发现恐怖主义的一切地方打击恐怖主义。基于此笔者认为,对于美国反恐双重标准的分析,可以对当前世界的反恐形势有一个更为准确的把握。

在人道主义的旗帜下,美国最广为提到的就是本国无辜贫民的死伤人数。的确,恐怖分子劫持客机作为攻击的手段,且攻击的目标是作为国际金融中心的世贸大厦,结果造成了大量无辜平民的死伤。对于疯狂的恐怖分子行为下的遇难者报以同情和哀悼是必须的,也是人性最起码的要求。但是,不能因此而无视美国在处理恐怖主义上因主体不同而持不同标准的问题。以此而推,则必将出现美国平民的生命是生命,而他国尤其是在打击范围内的国家的国民皆为暴民的荒唐观点;以及它所指责的行为可定性成为恐怖活动,而其他的一些相同性质的行为往往成为民族自决或是民主浪潮的一部分的荒谬结论。难怪俄罗斯国防部长谢尔盖·伊万诺夫在第38届慕尼黑国际安全政策会议上说:“如果在莫斯科纵火烧毁房屋的人被认为是‘自由战士’而在其他国家这类人则被看作恐怖分子,那么很难想象会形成统一的反对恐怖主义战线”。[47]由此可见,无论是对于被打击国还是对于反恐盟国,此类标准都不是一件可以令人愉快接受的事。如果以这样的双重标准和单边政策一意孤行下去,那么认为美国是在执行正义行为的人数又会不断削弱,它给世界各国的印象是其依侍其政治军事强势,打着反恐旗帜在世界到处扫荡,为的无非是要进一步加强它在世界范围内的支配与控制力量。中国社会科学院美国研究所的张国庆先生在评论布什的“邪恶轴心论”时指出:“布热津斯基曾经说过,美国是一个需要敌人的国家。冷战结束后,美国以“霸权转移”理论为基础,不断寻找新敌人,先是“中国威胁论”,接着是南联盟,而后是“流氓国家”,但始终苦于没有名正言顺的理由。”此言一语中的,将美国在诸如我国的“法轮功”、“东突”等恐怖主义问题上所执的令人讶异的立场得到了完满的解答——即现在所谓的“反恐”和以往所提的“人权”,其核心都无外乎美国的域外政治经济利益,美国此次不遗余力的反恐,其内部深层原因是反恐的附带利益驱使。

三、新形势下的“反恐”“防恐”方针

当今的世界是一个开放的世界,经济全球化已成为必然趋势,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发展也同样离不开中国。经过中国人民几十年的不懈努力,200111月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加入WTO标志着我国改革开放进入一个新的历史阶段,这确实会给我国的发展带来巨大的机遇。但同时我们也要清楚地认识到,WTO 是一把“双刃剑”,它既能给我国带来资金、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同时它也有消极的一面,一些腐朽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等也必将随之而入。恐怖主义作为全球性的社会痼疾,它的心态具有传染性,技术具有传递性,不可避免地会随着我国国门的进一步打开而向国内扩延与渗透。于是笔者认为,面对入世后的新形势我国在“反恐”、“防恐”问题上必须坚持“立场鲜明、反防结合、以防为主、国际合作”的方针。

首先是“立场鲜明”。所谓立场鲜明就是指中国政府主张“互信、互利、平等、协作”的新安全观,明确表示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及其组织,或者支持某种旨在针对中国的恐怖主义组织;且尽一切力量保护世界各国旅华人士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在中国从事政治经济文化活动的一切合法组织的安全;而对于发生在世界其他地域的针对平民和非军事目标的恐怖主义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和坚决反对,并协助其他国家和地区追捕惩戒恐怖主义犯罪分子。与此同时,中国也反对在这一问题上搞“双重标准”以及“反恐”扩大化。在国际社会打击恐怖主义的进程中,西方一些发达国家借反恐怖之名对主权国家进行限制和削弱。中国是一个从弱势中走出来的国家,在参与国际打击恐怖主义的活动中尤其应坚持“从各国人民的共同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安全出发,无论恐怖主义以何种方式出现在何时、何地、针对何人,国际社会都应采取一致立场,坚决打击,不能搞双重标准”[48]。当今世界是一个多样文明共存的世界,各民族宗教之间的冲突在一定时期激化,以恐怖活动的形式出现,这也是一个历史的进程。每一次冲突都有特定的历史背景和现实原因,具体问题应区别对待,恐怖主义只是极端的原教主义和民族主义,国际社会对其认定应十分谨慎,不应将恐怖主义与特定的民族与宗教挂钩。

其次是“反防结合”。 “反防结合”是指“反恐”和“防恐”两者有机协调起来,在坚决与恐怖主义作斗争的意识前提下,努力加大“防恐”力度,尽可能使恐怖主义不发生或少发生;且在一旦发生恐怖主义事件后,坚决予以打击,严肃惩处,决不手软,将伤害和损失减到最低限度。“反恐”首先必须在意识上坚决抵制恐怖主义这种不良意识形态的入侵,对于其时刻做到警惕,不让其有渗入的机会,且在国内国际永远站在反恐怖主义的立场上,决不因为一时的利益驱动而动摇。其次在是指在恐怖事件发生后做出应急行为,并尽量减少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尽快追捕嫌疑人员且对其给予应有的惩罚。手段主要包括:对实施恐怖主义行为的犯罪分子给予刑法上应有的严厉惩处;在恐怖袭击后,作好经济恢复和社会安定工作,尤其是经济上的投资安全信心指数和生活上的居住安全指数。“防恐”就是防患于未然,防止恐怖主义活动的发生,消灭其萌芽于未危害之前。手段主要包括:在刑法上对恐怖活动的罪名进行界定和规定相应的刑罚,发挥法律上的震慑作用;广泛利用情报等非法律手段等。

再次是“以防为主”。“以防为主”是指在针对恐怖主义的一切行动中不仅要采取“以暴制暴”的惩治措施,更重要的是采取有效的预防措施,将“防恐”作为反恐怖斗争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以最大限度减少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带来的伤害。为何如此?因为“反恐”一般是在恐怖主义已经发生的前提下做出事后反应,尽量减少损失,但是不必讳言的是,此时恐怖主义已然发生,针对其的行动只能是被动的。而“防恐”则是事前的主动预防行为,如既可把孳生恐怖主义的温床消灭,使之尽可能不具备危害的条件;也可有所物质、设施、人员、方案上的准备,恐怖活动一旦出现,即可利用其予以控制和制止,以将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在反恐斗争中要有效地防止恐怖活动的发生,必须深入研究各种恐怖主义的具体情况,并从根本上铲除恐怖主义的深层次的动因。一般来说现代恐怖主义影响较大的有四种:奉行民族分裂主义的恐怖主义、狂热的宗教信徒的恐怖主义(原教旨主义者的恐怖主义)、新法西斯主义的恐怖主义、国际贩毒集团搞的恐怖主义和邪教性质的恐怖主义。对于后三种,严加打击或许可以有所成效。而前两种就并不是单单的反、打就可以收效的。其深层次有民族矛盾和激进的民族主义;宗教的狂热等等信仰层面的东西在支撑。往往是打压越猛,越能激发其更残酷的报复以及自认为正义的心理。在此,究其根本成因,还在于文明冲突,而更重要的或许就是从人类诞生伊始就不曾统一过的信仰之争。是在对世界的终极归依的不同的解释下产生的无尽的争执。要预防此类恐怖实践的发生不仅要发挥法律威慑作用和广泛使用情报等非法律手段,更应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的现实,各种制度和文明长期共存,在竞争中取长补短,在求同存异中共同发展。

最后是“国际合作”。跨国犯罪已成为现代恐怖主义的新趋势,许多国家都意识到仅靠某个国家或地区的单独行动是无济于事的,必须依靠整个国际社会的力量方能奏效。要真正发挥“反恐”“防恐”中的国际合作作用,必须在意识形态、组织机构、国际条约、具体行动等各个方面进一步加强合作。首先,统一各国对恐怖主义的认识,联合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主义,使恐怖主义失去道义上的支持,各国不应当因为国家利益而有所动摇;其次,充分发挥联合国、国际刑警组织、法院等国际组织的作用,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国际反恐怖主义大会制定共同的国际反恐怖战略,在各国的配合下由国际刑警组织侦破国际恐怖活动并缉拿恐怖分子,切实惩治和预防国际恐怖主义;再次,努力建立一部国际社会普遍认可的反国际恐怖主义公约来防范恐怖主义行为并调整各国的行动步调;最后,加强国家间具体行动上的合作,包括有关文书的送达、调查取证、情报交换、搜查扣押、引渡、外国刑事判决的执行、刑事诉讼移转管辖等内容。

四、我国“防恐”“反恐”的主要对策

对于眼下的世界动荡格局,各国最为关切的恐怕就是如何“防恐”和“反恐”了,口头上声音再大,也只是空谈。对于真实威胁每一个无辜的人的恐怖主义,即像尼布尔所言:社会中的不公正不能象教育家和社会科学家通常所相信的那样,单靠道德与理性的劝告就能够得到解决。社会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在这种冲突中只有用强力才能对抗强力。[49]我国也是恐怖主义的受害者,“东突”、“法轮功”等恐怖组织不断制造恐怖事件危害广大民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只有采取实实在在的有力对策才能使其有所收敛。

1、建立全国性的“防恐”、“反恐”专门组织、统一协调国际国内“防恐”、“反恐”的协调机构。“反恐”、“防恐”斗争涉及到政治、情报、法律、军事等各方面,现代高科技的发展跟为恐怖分子提供了便利的条件,恐怖分子可利用互联网、核技术、生化武器等高科技进行恐怖活动,这就使“防恐”、“反恐”斗争更加艰巨,更需要各有关部门的有力协作。“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进一步完善了反恐怖协调体系,由国防安全委员会负责协调各部门的关系,发生恐怖事件时由直属总统的反恐怖对策小组危机防范小组统一进行指挥。笔者也注意到,我国也很快设立了“反恐”、“防恐”协调机构,并设在中央公安部日常办公。统筹负责制定“反恐”、“防恐”政策和协调各政府部门的反恐行动;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情报的搜集和分析;国防部公安部联合负责对恐怖活动采取军事行动,形成一个完善的全国性的“反恐”、“防恐”网络。

2、组织高素质的现代“防恐”、“反恐”部队,准备随时应急 “防恐”、“反恐”的行动。为了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许多国家成立了反恐怖主义特种部队,如美国的“三角洲”部队、英国特别空勤团、法国的宪兵干涉部队、瑞士老虎队等,在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了适应“防恐”、“反恐”的新形势,我国亦有必要成立一个“快、灵、精”的“防恐”、“反恐”特种部队,具体负责“防恐”、“反恐”行动。“快”是指反恐特种部队能利用情报信息网络迅速收集情报,尽量在恐怖事件发生前尽快采取行动避免其发生,如果恐怖事件一旦发生,“防恐”、“反恐”特种部队能快速部署、快速支援、快速突袭、快速制敌,将恐怖活动的危害缩少在最小的范围以内;是指编制上灵巧,使用上灵活,指挥上灵敏,不仅可以发挥反恐特种部队整体作战威力,而且能应付性质不同的突发恐怖事件;是指人员的精干和武器的精良,反恐特种部队队员都应学会使用各军兵种武器、各种车辆以及驾驶武装直升机,掌握跳伞、泅渡、登陆、擒拿格斗等特种功夫并配备高技术含量的精密武器,能多方面适应现代反恐作战需要。

3、继续完善国际国内“防恐”、“反恐”的条约、协议与立法,为“防恐”“反恐”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国际社会早在1937年时就开始注意这个毒瘤,《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就是由27国于此时签定。由于早期的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强有力的核心,所以该项公约未能得到很好的履行。于是在联合国成立后于1972年设立国际反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其后,通过《预防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而后是《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而在航空运输广为普及之后,出现了诸多针对这一薄弱环节的恐怖主义行为,于是国际社会订立了《芝加哥公约》、《东京公约》、《海牙公约》、《蒙特利尔公约》和作为其补充的《禁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进行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而国际海事组织和国际原子能机构以及万国邮政联盟分别订立各自相关的协议。笔者认为这样的零散立法或许在短期之内可以起到一定效用,长期来看必须有一部专门的统一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公约,来防范恐怖主义行为并调整各国的行动步调。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提供了惩治恐怖主义的法律武器,但对一些为恐怖主义活动推波助澜,有着直接关系的违法行为未做规定,如未设定“资助恐怖活动组织罪”(可参见德国刑法第129a条第3款、韩国《韩国关于处理暴力行为等的法律》第5条第2款),“国家机关人员包庇、纵容恐怖活动组织罪”等相关罪名,不利于该类犯罪的打击[50],对此应做相应的调整。

4、广泛利用信息、情报现代化的手段,密切注视和掌握国际国内的恐怖主义动态,争取在其萌芽状态时予以铲除。信息、情报工作是打击恐怖活动的关键,可以说“防恐”、“反恐”能否成功取决于准确可靠的信息、情报。信息、情报工作涉及到国内、国际两个方面。首先在国内我国应完善现有的信息、情报机构系统,在公安部、国家安全局的统一领导下,各级安全信息、情报机构树立正确的信息、情报意识,通力合作,以便形成一个完善的全国性的信息、情报网络系统;同时要发展运用互联网、监控设备、卫星通讯等高科技“防恐”“反恐”技术,及时收集、分析、确认有关信息、情报。其次在国际上我国要与他国的情报部门通力合作,不能仅以一国安危为念,因为现在的恐怖主义分子已经具有极大的流动性,不知他们下一个袭击目标为何时何地。美国在这次恐怖袭击前的毫无察觉就是明证,而美国也曾对他们的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的作用满怀信心。而在情报工作之后,最重要的就是严密保护重点目标,有力地防止恐怖活动的发生。

 


有关恐怖、恐怖主义和恐怖主义犯罪

几个问题的思考

卜安淳*

 

9·11事件”之后,对于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的讨论和研究,成为国际社会和各国学界共同的热点。中国犯罪学研究会本届年会,将反恐怖主义犯罪研究作为会议主题之一,是有积极意义的。纵观“9·11事件”前后国际社会对于恐怖主义的各种反应,对于恐怖主义的愤怒和声讨是比较共同一致的,但对于恐怖主义的认识,则差异很大,或者说分歧颇多。美国政府宣布恐怖主义者发动的是一场战争,并且用战争的方式进行反击;一些恐怖主义者则宣称自己要发动“圣战”,对付美国的反恐怖主义战争;不少学者则认为恐怖主义行为是犯罪,是国际犯罪的新动向。此外,美国在阿富汗进行反恐怖战争,首先造成的是阿富汗平民的大规模逃亡。他们之所以要逃亡,是因为他们感受到这场战争的恐怖性。现在,美国的反恐怖主义战争仍在进行,也很难料定恐怖主义犯罪已经得到了遏止。要使我们的研究对于现实和理论都有一些实际的意义,有几个问题,即恐怖与恐怖主义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与战争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与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恐怖主义战争与恐怖主义犯罪的区别和联系的问题等,可能需要认识清楚。本文中,我无力对这些问题作全面的论析,只是想就几个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思考,以利于对于恐怖主义犯罪问题和反恐怖主义问题作进一步的研究探索。

恐怖与恐怖主义

“恐怖”是指人的害怕和畏惧的心理,也就是说,恐怖是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感受,是指人们对于某些人或事物所感受到的惧怕,或者说,是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一种惧怕性质的感受。所以,“恐怖”(Terror)首先是对于受害者或受惊扰者而言的,是对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某类精神状态的描述。其次,根据《现代英汉综合大辞典》的解释,“恐怖”(Terror)又可以指施害者或惊扰者及其施害行为或惊扰行为。[51]所以,我们理解“恐怖”(Terror)应该抓住其双重含义,即作为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感受的恐怖作为施害者或惊扰者行为及其效果的恐怖

作为受害者或受惊扰者的感受的恐怖可以称为“恐怖感”,作为施害者或惊扰者行为及其效果的恐怖可以称为“恐怖行为”。恐怖行为导致恐怖感,但恐怖感的产生却不一定源于恐怖行为。这是因为许多对于人类生存构成威胁的自然事物也会引起人们的恐怖感。如,强烈地震、飓风、海啸、洪水、泥石流、火山喷发、森林火灾、旱灾、蝗灾、瘟疫、毒蛇猛兽,对人来说,都是恐怖的。自然事物没有主宰者(我们不信上帝),所以自然灾害不能成为恐怖行为。恐怖行为是作为行为的主体的人(或人构成的群体、集团、国家)施行的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怖感的行为。应该说,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怖感的行为又可分为两种,一种是行为人并无要使他人产生恐怖感的故意但却实际上产生了恐怖感的行为;另一种是行为人故意要使他人产生恐怖感并达到了这一目的的行为。前者不是恐怖主义的,后者则很可能是恐怖主义的。

恐怖主义是英语terrorism一词的汉译。《美国传统辞典(双解)》释terrorism:恐怖主义,对武力或暴力的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一个人或一个有组织的集团以威胁或胁迫社会或政府为目的而危害人类或财产,常带有意识形态或政治原因。《辞海》(1999年版)释“恐怖主义”:主要通过对无辜平民采取暴力手段以达到一定的政治和宗教目的的犯罪行为的总和。较多采用制造爆炸事件、劫机、扣押或屠杀人质等方式造成社会恐怖,打击有关政府和组织,以满足其某些要求或扩大其影响。这两种解释有分歧,且都难作定论。胡联合在他的博士学位论文《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中罗列出的关于“恐怖主义”概念的定义有51种。胡联合对51种恐怖主义定义作综合分析,把握各种概念中“最本质或重要内在特征”,从而确定了恐怖主义概念的5个方面的内涵:1、恐惧性或心理战;2、暴力性或破坏性;3、政治性或社会性;4、宣传性或宣扬性;5、违法性或刑事犯罪性。然后,他对恐怖主义概念做出自己的界定:“恐怖主义是指一种旨在通过制造恐惧气氛、引起社会注意以威胁有关政府或社会,为达到某种政治或社会目的服务的,无论弱者或强者都可以采用的,针对非战斗目标(特别是无辜平民目标)的暗杀、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劫持交通工具、施毒、危害计算机系统以及其他形式的违法或刑事犯罪性质的暴力、暴力威胁或非暴力破坏活动。”[52]

9·11事件”之后,对于恐怖主义又有种种定义。如,张汝伦认为:“恐怖行为有着悠久的历史,但恐怖行为不等于恐怖主义。恐怖之成为主义,完全是由于它具有一些鲜明的现代特点:它有着明确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目的;它经过精心组织与策划,充分利用了现代计算理性的缜密和科层制度的效率;它拥有巨大的财源,足以利用一切高科技手段造成最大的恐怖效果;它不择手段,不受任何道德和法律的约束,有意拿无辜百姓开刀,以恐怖手段使受害者屈服。”他把纳粹的大屠杀、苏俄的古拉格、美国在越南的地毯式轰炸和9·11事件都归属于恐怖主义,认为,“现代恐怖主义,有着明显的制度化(institutionalized)的特点。无论是革命与反革命的恐怖,多数对少数和少数对多数的恐怖,冷战和热战的恐怖,还是种族灭绝与舆论一律的恐怖,都有明显的制度化特点。”[53]

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越来越多,所包含的内容也越来越复杂。尽管这些概念有助于认识上的深刻和理论上的缜密,但却越来越遮蔽了对于恐怖主义认识的简明性。其实,简明一些看,恐怖主义应该就是为达一定目的而选择以恐怖行为为手段。为达政治目的而选择恐怖行为作手段的是恐怖主义,为达其它目的(如,宗教目的、经济目的、文化目的、军事目的、外交目的、情感目的)而选择恐怖行为作手段,也是恐怖主义。恐怖主义者既可能是个人、组织,也可能是国家。恐怖主义不是不择手段的,而恰恰是择手段的,其所择的手段就是恐怖行为。恐怖主义也并非是现代的产物,东西方的历史上,都不乏统治者、造反组织或宗教团体实行黑色恐怖、红色恐怖或白色恐怖的事例,严重之时,常造成全社会高度的恐怖。[54]当代恐怖主义如果有特点的话,主要是实施恐怖行为更为便利,方法上科技含量高,更易达到让全社会恐怖的效果。严格地说,这并不是当代恐怖主义本身的特点。因为当代战争、当代犯罪等与过去的战争、犯罪等相比,都具有实施更加便利,科技含量高,更能对社会造成影响等特点。

我们没有必要给恐怖主义附加上现代性等时髦内涵。恐怖主义的本质就是以施行恐怖行为来制造部分人或全社会的恐怖,从而达到其个人、组织或国家的某种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宗教的或情感的目的。并且,我们认识恐怖主义,还要克服以恐怖行为是否造成社会恐怖结果来评估其是否属于恐怖主义的倾向。认定是否恐怖主义应该根据其是否选择以恐怖行为来实现其目的,而不是仅仅根据其施行的行为是否造成了社会恐怖的结果。因为如上文所述,非恐怖主义的行为完成可能造成社会恐怖的结果,而恐怖主义者选择施行的恐怖行为却完全有可能达不到造成社会恐怖的效果的目的。还有,恐怖行为攻击目标的性质也不能作为识别是否恐怖主义的依据。针对平民目标的攻击可以造成社会恐怖,针对政府目标或军事目标的攻击也可以造成社会的恐怖。[55]美国的反恐怖战争明确宣布是针对阿富汗塔利班和拉登基地组织,但依然造成阿富汗全国平民百姓的极度恐怖,并因此引发他们的大规模逃亡。实际上美国的初期战略就是要以战争的恐怖来对付偷袭的恐怖,以强权的恐怖主义来压服复仇的恐怖主义。

恐怖与战争

战争的本身就是令人恐怖的,所以,战争不可避免地具有恐怖性。战争具有恐怖性,一方面是由于战争行为会造成对于社会和个人的极大的伤害,不仅参与战争的人员(尤其是战斗人员)会伤亡,战争播及地区的平民及其财产也会受到伤亡和遭受破坏,回顾上一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中死了那么多的战斗人员和平民百姓,至今难免令人心生恐怖之感;另一方面是因为战争过程中,战争的双方或一方会选择施行恐怖行为,以给战争对方及其社会造成恐怖效果的方式作为自己取得战争胜利的途径和手段。侵华日军在中国都城南京屠杀市民30万,在华北扫荡时实行“三光”政策,美国在反日战争中于广岛、长崎投下原子弹,在侵越战争中实施地毯式轰炸,都是以实施恐怖行为,制造社会恐怖效果,来谋取战争的胜利。

9·11事件”发生,西方的本能性反应,是认为某一或某些敌对国家或敌对势力向美国甚至整个西方世界发动战争。为什么布什和布莱尔都异口同声地认为是发生了战争,要号召全世界民主国家“共同战斗(fight together)”,“向恶魔(evil)”宣战?因为他们感受到了与战争同样的恐怖。恐怖行为并不一定是战争,但它与战争一样能令人、令社会产生恐怖感。这从反面说明,战争是恐怖的。正因为战争是恐怖的,所以不少国家、组织以至个人选择以战争作为制造社会恐怖的手段。二战以来,美国的一系列对外战争都可以说是以战争作为恐怖手段,迫使被战争国家、民族或组织屈服。美国以战争为恐怖手段胁迫对手屈服的战略,有时失败(如在朝鲜和越南),有时成功(如在海湾和科索沃)。以战争为恐怖手段胁迫敌对国家屈服,可称为战争恐怖主义。应该说,战争恐怖主义是典型的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种类。

从战争具有恐怖性到以战争作为制造恐怖的手段,这其中既显示了恐怖与战争的密切联系,又反映出恐怖与战争的不同性质。恐怖可以与战争无关(前文已述),也可能是战争的一种效果。恐怖主义可以不涉及战争,也可以利用战争甚至采取战争的方式。另一方面,战争也可利用恐怖,即以恐怖行为为手段来进行战争。战争与恐怖相结合的极致,就是恐怖主义战争。

恐怖主义战争是由恐怖主义者发动的主要以恐怖行为为手段的战争。“9·11事件”发生后,美国、英国认定这是恐怖主义者发动的一场战争。如果这种说法成立,这场战争的性质应该就是恐怖主义战争。正因为美英认为“9·11事件”是恐怖主义者发动的恐怖主义战争,所以他们称自己发起的反击性战争为反恐怖主义战争。今天,占优势的舆论认为,恐怖主义战争是非正义的,而反恐怖主义战争是正义的。[56]如何评价战争的性质是否具有正义性,这涉及正义观的问题,而且关于战争的正义观是一个非常复杂、难有定论的理论问题,本文无力展开论析,在此只能略而不论。这里想说的一点是,如果恐怖行为或恐怖主义只是服务于战争的手段,恐怖行为或恐怖主义的非正义与否就应该依据战争性质的非正义与否来确定。所以,美英将“9·11事件”宣布为恐怖主义战争,就增加了这一恐怖主义袭击事件本身是否非正义的不确定性。

恐怖与犯罪

从战争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会误导我们仅仅从战争手段的层面去理解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的性质。如果从犯罪的角度认识恐怖行为和恐怖主义,我们的认识就会进入另一个理论层面。

许多犯罪行为不具有恐怖性,但有许多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许多犯罪行为之所以具有恐怖性的原因是很复杂的。犯罪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任一方面都可能给受害者、目击者或事后知情者造成恐怖感。而犯罪性质的严重性(如应处刑罚的轻重)倒不一定能决定犯罪行为是否具有恐怖性。即便是杀人犯罪,有的也不具有恐怖性,例如,在不允许施行安乐死的国家以安乐死方式致人死亡,就是不具有恐怖性的杀人犯罪。而有一些轻罪甚至仅是违法的行为,却完全可以给人造成恐怖感,例如,窃杀他人禽畜并悬之于道途的行为就足以造成人们的恐怖感。犯罪行为给人造成恐怖感,不仅与犯罪本身的过程、方式、手段、结果等有关,而且很大程度上与犯罪行为发生的环境、犯罪情节内容和结果内容等信息的传播方式、传播范围等有关。一个手持锋利的菜刀的人,如果他身处厨房或家庭之内,是正常的;如果他在街头奔跑,就足以让不少人感到恐怖;如果他是在航空器之中,他就会给人造成极为严重的恐怖感,从而构成犯罪。这是行为与环境的关系。“9·11事件”之所以在极短的时间内令全世界的人尤其是欧美人感到震惊和恐怖,则主要是现代传播工具过于先进造成的结果。将恐怖主义者制造的恐怖效果迅速扩大至全世界的是全世界的传媒工作者。当然,施行恐怖行为的恐怖主义者预先料定了当代的传媒工作者会为他们完成这一扩大恐怖效果的工作。

认识到一些犯罪行为具有恐怖性及其复杂的关系,有助于我们进一步认识犯罪,也有助于我们理解恐怖和恐怖行为。如前所论,恐怖行为导致恐怖感,但恐怖感的产生却不一定源于恐怖行为。所以,给人造成恐怖感的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地震、飓风、海啸、洪水、泥石流、火山喷发、森林火灾、旱灾、蝗灾、瘟疫、毒蛇猛兽给人造成恐怖感,显然都不是犯罪行为。进一步说,即便是人的给人造成恐怖感的行为,也不一定就是犯罪行为,甚至也不一定是违法行为。传媒工作者扩大了恐怖的感受范围,不论其主观动机如果,都不能认为他们是犯罪或违法。恐怖文艺作品(包括恐怖小说、恐怖电影、恐怖电视等)的创作者、制作者给人们制造了恐怖感,我们也不能认为他们是犯罪或违法。

认识非犯罪的制造恐怖的行为是有意义的。“9·11事件”发生后,不少人指出,这一恐怖行为是好莱坞恐怖电影[57]情节的现实翻版。但美国政府显然不可以对有关的好莱坞恐怖电影的制作者追究刑事责任,不能认为他们犯有教唆恐怖主义犯罪的罪行。然而,这提出了一个犯罪防控方面的重要课题,应该是值得深入探讨的。

制造恐怖感的行为不一定是犯罪行为,犯罪行为也不一定造成人们的恐怖感。但不容忽视,恐怖是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给特定的人制造恐怖感以达到某种恶意目的的犯罪一般被称作恐吓犯罪。此外,借助恐怖手段的犯罪还有许多,诸如:绑架,敲诈勒索,抢劫,抢夺,聚众哄抢,强奸,聚众闹事,劫持船只、汽车、航空器,非法集会、游行、示威,逼供,暴力取证,暴力干涉婚姻自由,强迫卖淫,强迫卖血,强迫他人吸毒,战时造谣惑众,等等,都是在某种程度利用恐怖手段或借助行为的恐怖效果的犯罪。还有一些犯罪,其行为本身虽不一定利用或借助于恐怖,但其行为的结果足以给人们造成严重的恐怖感,如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夺或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扩散传染病菌种、毒种,传播计算机病毒,破坏电子网络系统,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传播性病,等等。

犯罪与恐怖联系最密切的是目前人们普遍关注的恐怖主义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应该是为了实现恶意目的,采取恐怖手段,制造恐怖效果,给不特定的人造成严重的伤害,并造成了普遍的恐怖感的犯罪。恐怖主义犯罪并不限于特定的主体,个人、组织或国家都有可能实施恐怖主义犯罪行为。恐怖主义犯罪也没有特定的客体,个人、组织或国家都可能成为恐怖主义犯罪针对的目标和侵害的对象。恐怖主义犯罪最大的特点是以恐怖行为为手段,其犯罪目标的实现以造成社会普遍的恐怖感为标志。其犯罪目标和侵害对象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分离的,但即便犯罪目标和侵害对象是分离的,两者之间也总是有密切的联系的。对于“9·11事件”,我们只有从恐怖主义犯罪的角度去认识,才能认清它的真正性质。“9·11事件”不是战争,而是犯罪。“9·11事件”之前发生的一系列针对美国的类似的恐怖事件[58],也应该被看作是恐怖主义犯罪。作为犯罪,“9·11事件”的制造者以恐怖行为为手段,以造成世界社会普遍的严重的恐怖为成功标志,其侵害对象一是世界贸易中心,一是美军五角大楼(犯罪预谋中应该还有其它的侵害对象),其犯罪目标是美国政府。正是这一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目标的特定性,使得美国政府认定恐怖主义者是在发起一场战争。但以打击国家政府为行为目标的不一定就是战争,各国刑法有关危害国家安全的条款所规定的就都是以侵害国家利益为目的的犯罪。所以,认定一项恐怖主义行为是战争还是犯罪,主要不应该依据该行为的目的,而应该辨别该行为的特征。“9·11事件”等恐怖主义行为的主要特征是实施恐怖行为,以自我伤害和伤害无辜的不特定人而造成社会普遍的恐怖为手段,来达到打击美国政府的目的。这应该说是典型的恐怖主义犯罪。

余论

本文强调“9·11事件”等应该是恐怖主义犯罪,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识恐怖主义的性质。其实,即便“9·11事件”真是恐怖主义战争行为,战争也可能是犯罪。只是要把一场战争确定为犯罪需要另外一些其它的重要参数,如需要关于该战争的善恶评价。而对战争的善恶评价是战争的任何一方都难以自我定论的,需要处于战争局外者的评价,最好是要等待时过境迁后的历史的公论。而对于犯罪,我们却可以方便地依据相关的法律做出判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惩罚措施。当然,美国政府把恐怖主义犯罪认定为恐怖主义战争,正如它把科索沃战争中的一方领导人认定为罪犯,是基于它自己的国际政治、军事利益的作为。美国总统布什是在“9·11事件”后第四次发表讲话时才认定这次恐怖活动是“战争行为”。[59]随后,美国国务卿鲍威尔宣称:“这不仅仅是针对美国的战争,这是一场针对文明世界、针对所有信仰民主的国家的战争”,“恐怖分子对美国的袭击实际上是对美国的宣战”。[60]所以,可以说,不说“9·11事件”是恐怖主义犯罪,而称其为恐怖主义战争,是美国政府经过一番认真思考和策划以后的产物。正是对这一事件的战争性质的认定,美国就有了接下来的出兵阿富汗,从而在亚洲的战略要冲地区取得重要的军事立足点。

 


巴以暴力恐怖冲突原因分析

盖玉彪*

 

一般认为现代恐怖主义从20世纪60年代出现,此后国际性恐怖主义迅速发展,愈演愈烈,对人类社会造成严重威胁。恐怖主义背后的根源和背景极为复杂,往往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民族、宗教等诸多因素相联系,而且这些因素之间不断产生互动性的影响,加之对恐怖主义认识的立场不同,使国际社会对恐怖主义的基本认识未能取得基本一致的看法。在国际性的暴力恐怖冲突中,巴勒斯坦和以色列的暴力恐怖冲突最为激烈,也最为典型。本文将巴以暴力恐怖冲突作为一种暴力恐怖主义的典型模式进行原因分析,以期有助于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深层次的思考和认识。

 

一、       巴以矛盾冲突的原因

巴以暴力恐怖冲突由来已久,暴力恐怖冲突是巴以之间解决相互之间矛盾的手段,所以巴以暴力恐怖冲突的原因坐落在巴以基本矛盾冲突之上。巴以矛盾冲突有极为深远的历史渊源,又在多种矛盾交织渗透并相互影响之下,所以巴以矛盾呈现出错综复杂的态势,但揭开种种令人眼花缭乱的暴力冲突事件的表象,其背后真正具有决定意义的矛盾冲突集中在民族、宗教和生存三个方面。

(一)巴以民族矛盾冲突

1、犹太民族复国主义的行动引发巴以民族矛盾冲突

耶路撒冷曾经是犹太人历史上的首都,历史上犹太人两度被新巴比伦帝国以及罗马人驱赶出自己的祖居地。犹太民族复国主义的行动使今天的以色列国与犹太民族的祖居地再次重叠起来。犹太民族跨越千年回归故里造成巴勒斯坦人家园的丧失,直接引发巴以民族矛盾冲突。

公元70年,古罗马大军占领耶路撒冷,摧毁犹太教圣殿。公元135年,犹太人被逐出巴勒斯坦,由此开始了持续1800多年的漂泊生涯,犹太文明被西方历史学家称作被连根拔起的文明。“然而,尽管没有国家性的政治结构或以地域为基础的家园,犹太人却从公元前589年―――犹太王国灭亡之年―――到现在,作为一个民族,设法保住了自己的民族特性。”[61]流落在世界各地的犹太人结成犹太社会,这个社会比其他离散社会存在的时间更久远,脱离祖居地的程度更彻底,但是犹太人却没有在近2000年的离散漂泊过程中被包围它们的异族人同化,相反,其民族性完整地、同质地保留下来。犹太人不愿意融入当地多数人社会的关键动机是犹太人社会自信自己的民族特性蕴含着无与伦比的意义和价值的宗教启示。“在犹太模式中,我们看到在同一历史阶段的人类,牢牢地依附于某种启示、发现、成就或他们感到具有某种超凡意义和价值的生活方式之上,因而他们要千方百计地保存这些价值连城的珍宝的保管人——上帝的‘选民’的独有特征。这种‘选民’对其民族使命的信仰,在他们失去了本民族的国家甚至家园之后,赋予他们在散居各地的条件下,而且是在其他社会已使自己的民族个性融入某个同一化的统一体(这是为了和平而付出的代价)的条件下,保持住自身特征的精神。” [62]由此可以理解历史学家阿诺德?汤因比的结论:“在我们掌握的所有离散社会的名单当中,犹太社会是最引人注目、最具有影响的一个,至少到目前为止,它同散居地的非犹太多数人的关系也是最僵的。” [63]犹太人过分自信自己民族的优越性造成与邻人的异己僵化关系,且一旦与外族发生矛盾往往难以和解。

19世纪末,欧洲出现了大规模反犹太人浪潮,犹太复国主义的思潮和运动也由此相应兴起。1881年,俄籍犹太医生平斯克尔出版了《自我解放》一书,提出了建立犹太民族国家的想法。该书被认为是犹太复国主义的发端。1896年,匈牙利犹太律师赫茨尔又出版了《犹太国》一书,完整地提出了犹太复国主义的思想。针对当时欧洲到处可见的排犹浪潮,他提出犹太人应该获得地球的某一部分的主权,其面积足以满足一个民族的正常需要。1897829日在瑞士巴塞尔召开的第一次世界犹太复国主义者代表大会,将建国地点确定在犹太人心目中的文化根——巴勒斯坦。与此同时,“世界犹太复国主义组织”成立并开始活动。他们组织犹太人向许多世纪以来阿拉伯人聚居的巴勒斯坦移民。这次大会召开的1897年,被认为是犹太人将自己恢复家园的梦想开始付诸实践的一年,也被认为是巴以争端的开始之年。

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巴勒斯坦被英军占领,战后成为英国的“委任统治地”。1917112日,英国公布《贝尔福宣言》,赞成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人的民族国家。尽管遭到巴勒斯坦当地阿拉伯人的强烈反对,犹太人还是据此开始向巴勒斯坦大批移民。此后在纳粹迫害下生计无着的犹太人不断向巴勒斯坦大批移民,至1939年,移居巴勒斯坦的犹太人总数已增加到44.5万人。

19361939年期间,英国曾建议在巴勒斯坦分别建立一个犹太人国家和一个阿拉伯人国家,但被阿拉伯人拒绝。19395月,英国政府害怕进一步激起阿拉伯各国的反抗,遂主动向阿拉伯各国示好,提出了所谓的《巴勒斯坦白皮书》。白皮书提出:在今后5年中,每年只限移入1.5万名犹太人;限制犹太人购买阿拉伯人的土地,准备把巴勒斯坦逐步移交给一个阿拉伯人占多数的当地政府,犹太人可在该政府管辖下实行高度自治。《巴勒斯坦白皮书》公布之时,恰是欧洲犹太人为逃避纳粹大屠杀,苦苦寻求安身立命的避难处之日。在纳粹的大屠杀中,全世界13的犹太人被杀害,遇难者总数达600万,欧洲犹太人所剩无几。英国在向德国宣战前,由于坚持白皮书的立场,不让受迫害的德国和奥地利犹太人进入巴勒斯坦,使得当地犹太人和托管当局处在了战争边缘,只是基于对德国法西斯的共同仇恨,才使暴力活动有所限制。

二战结束后,从纳粹集中营里解放出来的几十万波兰犹太囚徒,成了无家可归之人。他们不能返回故园,因为此时在波兰各地相继发生了杀害返乡犹太人的事件;除了几个北欧国家之外,饱受战争蹂躏的西欧国家无力收容他们;连素以移民国家著称的美国都不愿敞开大门。此时,惟一欢迎他们的,就是巴勒斯坦的犹太社区。由于英国继续坚持白皮书的政策,导致犹太突击队同英国托管当局的冲突不断升级。犹太人采取武装暴力行动,炸路断桥,袭击拘禁非法移民的营地,暗杀英国官员。战后,国际舆论一边倒地同情犹太人。让那些被解放的波兰犹太人继续住集中营是不可想象的。在国际舆论的压力下,英国决定从巴勒斯坦脱身。1947215日,英国宣布把巴勒斯坦转交联合国。

19471129,第二届联合国大会表决通过了巴勒斯坦分治的第181号决议。决议规定:英国于194881日之前结束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并撤出其军队;两个月后,在巴勒斯坦的土地上建立两个国家,即阿拉伯国和犹太国。根据分治决议的蓝图,阿拉伯国国土可达11203平方公里,约占当时巴勒斯坦总面积的43%,人口中阿拉伯人为72.5万人,犹太人为1万人;犹太国国土为14942平方公里,约占巴勒斯坦总面积的57%,人口中阿拉伯人为49.7万人,犹太人为59.8万人。决议还规定:成立耶路撒冷市国际特别政权,由联合国来管理。犹太复国主义运动由此获得了建立国家的法律基础,1948514日下午,以色列宣布建国。世界大国美国、苏联立刻相继宣布承认以色列。

2、巴勒斯坦阿拉伯民族主义的产生及其与犹太复国主义的冲突

阿拉伯民族主义产生于 20世纪初,奥斯曼帝国统治后期。在帝国专制的压迫和土耳其泛突厥主义的刺激下,阿拉伯民族主义者开始把“阿拉伯”与“伊斯兰”两个概念区分开来,以实现阿拉伯民族独立。统一的目标取代伊斯兰联盟。1904年,纳吉布·阿祖利的《阿拉伯民族的觉醒》一书标志着阿拉伯民族主义诞生。[64]该书号召阿拉伯各行省脱离奥斯曼帝国,使阿拉伯亚洲地区成为独立的、统一的阿拉伯国家。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由于犹太复国主义组织掀起回归巴勒斯坦的复国运动,大批犹太移民不断通过合法和非法手段涌入他们祖先曾经生活过的巴勒斯坦地区,并同正在兴起的阿拉伯民族解放运动产生摩擦。阿犹民族矛盾上升;阿拉伯民族主义中加入了反对犹太复国主义的内容。在反对犹太复国主义的斗争中,巴勒斯坦民族主义者首当其冲。巴勒斯坦民族主义原是阿拉伯民族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早在20世纪20年代初,由于巴勒斯坦从原叙利亚地区分离,处于英国委任统治之下,并直接面对犹太复国主义的威胁,激发了巴勒斯坦民族主义者的强烈民族反抗意识。当时,巴勒斯坦地区的阿拉伯人有120多万,占总人口的23强。但分治决议中的阿拉伯国的领土只占巴勒斯坦总面积的43%。更令阿拉伯人难以容忍的是,阿拉伯国的领土支离破碎,互不相连,大部分是丘陵和贫瘠地区。犹太国则不然,犹太人虽仅有60万,不到总人口的13,然而其领土却占巴勒斯坦总面积的57%,大部分又位处沿海地带,土地肥沃。

以色列建国严重伤害了阿拉伯国家的民族感情和利益,以色列宣布建国次日即引发战争,1948515日英国宣布结束在巴勒斯坦的委任统治。当天,阿拉伯联盟国家埃及、伊拉克、黎巴嫩、叙利亚以及外约旦(1950年改称约旦)的军队相继进入巴勒斯坦,同时,阿拉伯联盟发表声明,拒绝接受联合国分治决议,宣布对以色列处于战争状态,第一次中东战争由此爆发。这次战争史称“巴勒斯坦战争”。由于参战的阿拉伯各国彼此之间心存疑忌、内部不和,使得只有游击队实力的以色列取得了战争的主动权。这次战争后,巴勒斯坦被分为三部分:以色列占领了巴勒斯坦总面积的78%,超过“分治决议”规定面积5700多平方公里;约旦河西岸归约旦管辖;加沙地带归埃及管辖。阿以双方又分别于1956年、1967年和1973年进行了三次大规模的中东战争。战争使一百多万巴勒斯坦人被逐出家园流散到周围的阿拉伯国家,沦为难民,逐渐演变为一个流落异乡的民族。1967年以后,他们逐渐以一个不同的政治和文化实体面貌出现。在阿以双方为争夺巴勒斯坦而进行的反复较量过程中,诞生并崛起了一支代表巴勒斯坦人利益的民族力量,这就是阿拉法特领导的巴勒斯坦解放组织,并最终作为巴勒斯坦人民唯一的合法代表被世界广泛承认和接受。

可以看出,犹太复国主义者的初衷是为流亡在外、面临生存危机的犹太人寻找一个自己的家园,但犹太人复国行动的客观效果却是夺占了阿拉伯人的土地,侵犯了阿拉伯人的权益,激发了阿拉伯民族主义对犹太复国主义的仇视,在反对犹太人的冲突中流落异乡的巴勒斯坦人为返回家园同犹太人发生了最直接的对抗。再加上大国支持等种种外部因素的作用,从而形成了长达半个世纪的巴以矛盾冲突。

(二)巴犹宗教矛盾冲突

巴犹两个民族在巴勒斯坦这块土地上排他性的主权要求,在犹太教与伊斯兰教的教义中都可以找到依据,两个民族对自己教义的神圣性都坚信不疑,巴犹民族对抗与犹太教与伊斯兰教的矛盾冲突缠绕在一起。

伊斯兰教的出现晚于犹太教600多年,两种宗教都背负着一些异教前身的遗产,因此在两种宗教中寻找某些共性并不十分困难,比如伊斯兰教和犹太教都视耶路撒冷为自己的圣地,都主张一神论,并且在一神论的问题上伊斯兰教与犹太教一样专制。但是,由于伊斯兰教与犹太教背后的民族性作用,使他们的分歧远远大于共性。

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万能一神论的观念使它们的信徒陷入一种在犹太教信徒或穆斯林看来是无法自圆其说的矛盾的双重思维。这些信徒一方面把自己信仰的万能一神(上帝或安拉)看作是宇宙中无所不在的主宰,但另一方面仍继续把他当作最初崇拜他的那个民族社会特有神灵。因此,伊斯兰教和犹太教依然是特定民族社会的整体文化中的一部分;想要皈依犹太教或伊斯兰教,又不想成为犹太或穆斯林社会的一个成员,是绝对行不通的。皈依犹太教或伊斯兰教,就要服从一套与宗教规范密不可分的法规体系,而这种体系与世俗法规是混合在一起的。犹太教律法和伊斯兰律法都是整体性的。他们都不可能在宗教律法和世俗律法之间划出一条明确的界限。因此,在实质上,犹太教或伊斯兰教表现的是一种民族的信仰。

照犹太人的说法,“耶稣是一个正统的犹太人,他的地理和种族地平线仅限于巴勒斯坦犹太人地区。当他派出门徒去远方传道的时候,他指示他们仅向犹太人宣讲。”[65]因此,犹太教义中耶稣的视野就被他的民族界限束缚住了。据《马太福音》的记载,耶稣教导他的使徒宁可到“以色列人迷失的羊群里去”,也不要到外邦人或撒马利亚人那里去。[66]犹太人离散社会在世界各地保持自己的凝聚力近2000年,在自己的国土家园被剥夺,变成寄居外人篱下的少数民族时,犹太教便成了唯一能够将流散于世界各地的犹太人重新聚集起来的精神纽带,自愿遵守严格的宗教仪式和教规律法是维持犹太民族自身凝聚力和连续性的有力手段。犹太人的宗教复国思想植根于犹太教,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第一,犹太人是上帝的“特选子民”,即犹太民族乃上帝从万民中挑选出的特等选民;第二,巴勒斯坦是上帝赐给犹太民族的“应许之地”,即永远居住的家园。“特选子民”生活在“应许之地”,是天经地义的事。犹太人虽然历经千年流散的磨难,经过放逐、苦行和赎罪必然能够达到“苟拉”,意为从放逐中获得解救并回到祖先居住的土地。他们还宣称,摩西是第一个伟大的犹太复国主义者,因为他领导他的人民走出埃及。摩西的继承人约书亚带领犹太人几经征战,重返巴勒斯坦。基于此,以色列领导人在建国前后与阿拉伯人作战时,提出了以色列士兵脚下的土地都是以色列的疆土的号召。以色列士兵很大程度上是在这种带有宗教色彩的民族主义激励下夺取战斗胜利的。

伊斯兰教的先知穆罕默德的视野同样受到自己民族界限的束缚。阿拉伯人为自己信仰的宗教涂上了浓厚的阿拉伯民族色彩。在穆罕默德时代的阿拉伯人心目中,基督教是罗马人的民族宗教,犹太教是犹太人的民族宗教;穆罕默德向同胞展现的上帝形象不仅是宇宙的上帝,而且是阿拉伯人的民族之神。“‘上帝选民’不是他的儿子以撒的以色列后裔,而是他的儿子以实马利的阿拉伯后裔。”[67]

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之间在历史上无数次的宗教战争、仇杀、征战、驱逐与被驱逐没有留下仁慈的文化遗产,战败一方通常被掠夺一空,而且男人们遭到屠杀,妇女儿童则沦为奴隶。犹太教和伊斯兰教之间的矛盾冲突积淀了超过千年的仇恨,这种仇恨延续至今集中在对圣地耶路撒冷的争夺。耶路撒冷是一座具有5000年历史的城市。历史上,犹太人和阿拉伯人带着他们不同的宗教信仰都曾先后经过无数的征战、厮杀而占据这里。由于不同民族、不同文化在这里经过长期的撞击和融汇,耶路撒冷这座古城呈现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历史风貌,成了犹太教、基督教和伊斯兰教的圣地。

犹太人称早在公元前10世纪,他们的祖先大卫王就建立了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以色列王国”,因而耶城应归他们所有。犹太宗教复国思想与犹太人对耶路撒冷的感情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历史上,犹太人曾两次建立了以耶路撒冷为首都的犹太国,并两度在该城兴建了规模宏大的犹太教圣殿。公元135年耶路撒冷圣殿被罗马人焚毁后,仅残留一段西墙(亦称“哭墙” ),成为犹太教圣地及犹太民族共同的精神家园。在长期流散中的犹太人,念念不忘恢复王国和圣殿;每天都要向耶路撒冷祈祷三次;祈祷时,总要祝福:“来年返回耶路撒冷”。[68]以色列前国防部长达扬曾说过:“要以色列放弃耶路撒冷,除非重写《圣经》,抹去我们三千年来的全部信仰、希望和祈祷。”以色列在与巴勒斯坦的谈判中,任何在耶路撒冷问题上作出让步,都受到国内、特别是宗教党派的强烈反对。

穆斯林对耶路撒冷的宗教情感一点儿也不亚于犹太人。对于巴勒斯坦人来说,耶路撒冷是伊斯兰教先知穆罕默德由麦加夜行到此登霄的地方,是伊斯兰教的第三圣地。据《古兰经·夜行篇》记载,伊斯兰先知穆罕默德曾骑白马一夜之间从禁寺(位于麦加)行到远寺(位于耶路撒冷),并在此蒙受真主安拉的昭示。据传当时穆罕默德将所乘白马拴在西墙边,登一块“圣石”上了九重天,故西墙又被穆斯林称为“飞马墙”。公元638年,哈里发欧麦尔进驻耶路撒冷,在那块“圣石”上修建了一座清真寺。公元691年,倭马亚王朝哈里发马立克将圣石上的清真寺扩建成金碧辉煌的“圣石圆顶清真寺”。后来,马立克之子瓦立德又在离圆顶清真寺不远处修建了“阿克萨清真寺”。自此,耶路撒冷成了继麦加和麦地那之后的伊斯兰教第三大圣地,在阿拉伯世界的穆斯林心目中享有神圣的地位。因此,巴勒斯坦人对耶路撒冷问题十分敏感,巴以在这一问题上的冲突往往一触即发,甚至愈演愈烈。20009月底,以色列利库德集团领袖沙龙强行“访问”耶路撒冷老城圣殿山,巴勒斯坦人认为圣地遭到亵渎,因此极为愤怒,导致了双方一场延续至今的大规模流血冲突。

耶路撒冷问题还牵扯整个阿拉伯和伊斯兰世界的神经。2000828日,在摩洛哥举行的伊斯兰会议组织耶路撒冷委员会第18次会议发表公报,支持巴勒斯坦对耶路撒冷拥有主权和宣布其为独立的巴勒斯坦国首都,拒绝任何限制巴勒斯坦对耶城拥有主权的企图。93日,在开罗举行的阿盟114次外长理事会上,阿盟秘书长马吉德称:“耶路撒冷是阿拉伯、巴勒斯坦和伊斯兰世界的圣城,收回被以占领的东耶路撒冷是无可非议的。”耶路撒冷是与巴勒斯坦、阿拉伯和伊斯兰国家有重大关系的问题,也是解决中东问题的关键。巴勒斯坦方面要求,以色列应根据联合国安理会242号决议将耶路撒冷同其他西岸地区一起归还巴勒斯坦,但是以色列方面表示,以只同意归还西岸和加沙94%-95%的土地,以换取以色列继续对东耶路撒冷拥有主权。耶路撒冷问题使得宗教与政治和战争纠缠在一起,成为巴以矛盾冲突的核心原因之一。耶路撒冷的主权和归属问题是巴以关系中最为棘手的问题。宗教高度对抗使巴以矛盾冲突问题难用世俗化的办法处理解决。

(三)巴以生存矛盾冲突

19471129,联合国通过了在巴勒斯坦地区建立犹太国和巴勒斯坦国的181号分治决议,以色列国诞生了,巴勒斯坦国因阿拉伯方面对决议持反对立场未能成立。从此开始了长达数十年的巴以冲突。仅仅因为民族和宗教冲突还不足以造成巴以双方的暴力冲突,巴以生存矛盾冲突是造成双方暴力冲突的直接原因。巴以生存矛盾冲突集中在领土争夺、资源占有和经济发展等方面。

1、领土冲突。领土是国家生存的基本要素,巴以存在严重的领土冲突。以色列建国后,流落世界各地的犹太人开始返回以色列。随着移民人口的增加,以色列不断修建新的犹太移民定居点。犹太正统教派一直坚信,撒马利亚(约旦河西岸古时称为撒马利亚)和加沙走廊是神赐给以色列人土地的一部分,载于《圣经》之上。所以以色列人有权利在那里建立屯垦区。30年来所有以色列右派政府从来不肯在屯垦区上让步,不断地扩建西岸和加沙走廊的屯垦区。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后,以军占领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等阿拉伯土地。以政府虽未正式吞并这些土地、但犹太移民却在当地建造了大量定居点。近几年来,以色列在它所占领的阿拉伯领土上大量兴建犹太移民定居点。在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以色列已经建立200个定居点,犹太移民达14万人。以色列的移民政策是谋求通过改变其占领的阿拉伯领土上的人口结构,建立一个从约旦河直至地中海的大以色列国。

19881115,巴勒斯坦全国委员会在阿尔及利亚宣布建立独立的巴勒斯坦国,定都耶路撒冷,并接受联合国第181号决议。第二年的77日,联合国大会通过决议,提高巴勒斯坦在联合国的地位,随后有100多个国家宣布承认巴勒斯坦国,但因没有自己的国土,巴勒斯坦国仍不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国家。巴方坚持以色列应该归还全部被占领土,使巴勒斯坦难民能够早日回到家园。1948年第一次中东战争,特别是1967年第三次中东战争后,数百万巴勒斯坦人背井离乡,沦为难民。联合国现已确认,自1948年以色列建国以来,全球有35 0万巴勒斯坦难民有权要求以色列对他们在中东战争中损失的财产和生意作出赔偿,并允许他们回国。目前,部分巴勒斯坦难民已加入当地国籍或移居欧美。另有约110万难民仍居住在约旦、黎巴嫩、叙利亚和巴勒斯坦等地的难民营中。此外,还有约250万巴勒斯坦人也被确认为具有难民身份。巴方认为,巴难民不仅包括1967年战争中逃离家园的人,还应该包括战争爆发时已在巴境外的来自约旦河西岸、加沙地带以及耶路撒冷的巴勒斯坦人。巴勒斯坦要求以色列遵照联合国242号决议和338号决议,在被占领土上停止兴建犹太移民定居点,撤出1967年其占领的领土,以“土地换和平”。巴勒斯坦方面认为,被占领土上的犹太人定居点是非法建立的,应全部取消。但目前巴方不得不同意维持现状,并由以军维持其安全。

早在以色列建国之前,犹太人与巴勒斯坦人之间就冲突不断,以色列建国后仍有大量的巴勒斯坦难民居住在以色列统治的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以色列不断地扩建西岸和加沙走廊的屯垦区,分割巴勒斯坦阿拉伯土地,造成巴勒斯坦150万人民好像被圈禁在西岸和加沙走廊几个城镇的国民一样。以色列人口有600万,拥有的土地却高达210万英亩,巴勒斯坦人口为300万,而巴勒斯坦仅拥有60万英亩土地。由于不甘忍受以色列的统治,这些巴勒斯坦居民与以色列军警之间的暴力冲突从未停止过。

2、水资源占有冲突。在缺少自然资源的中东沙漠地区,巴以双方对自然资源的需求冲突日益增加,其中水资源占有冲突是核心问题。中东地区是世界上缺水最为严重的地区,几乎所有的中东国家都在闹水荒,正如以色列前总理佩雷斯说的那样:“中东地区水比石油更重要。” 缺水及水资源分配不公,已经成为巴以矛盾冲突的一个重要原因。而更为严重的是,随着这一地区人口不断增长和气候持续干旱,日益加重的水荒极有可能导致严重的冲突危机。约旦国王阿卜杜拉说:“我们这一地区的潜在冲突导火索不是土地,而是水。”

1948年以色列建国后很快意识到水及其源头对于其生死存亡的作用,在数度战争中水资源都是重要的战略目标。在1967年的阿以战争中,以色列军队占领了约旦河水资源的大部分,并在1978年和1982年对黎巴嫩开战,企图掌握利塔尼河的控制权。目前,以色列近40%的水来自约旦河西岸。

就水资源来说,以色列拥有20亿立方米,而巴勒斯坦则为232亿立方米。围绕着水资源问题,巴以进行着殊死的斗争。巴勒斯坦在西岸被占领土开采水的行动遭到禁止,这使巴勒斯坦人更加感觉到收复失地对于自己的重要性。  

3、巴以冲突使巴勒斯坦经济发展缓慢。自1993年巴以奥斯陆协议签署以来,长年四处流浪的巴勒斯坦自治政府已获得到了加沙地带60%的土地和43%的约旦河西岸领土,巴勒斯坦国已具雏形。但自治区经济仍严重受制于以色列,加沙和西岸的水、电、食品及23的经济收入均受以掌控,约12万巴勒斯坦人在以工作。以对巴自治区动辄封锁屡屡使其蒙受巨大损失。自1993年以来,巴勒斯坦自治地区经济每况愈下,年人均国内生产总值下降14.2%。巴勒斯坦人民生活没有改善,几百万的巴人难民仍挤在破败的难民营中,归国返乡之路遥遥无期;对巴人来说,建国前的临时过渡期已经拖得太久,而且丝毫无助于改善他们穷困苦难的生活。每天大约有12万巴勒斯坦人进入以色列工作糊口的巴人,仍必须每天面对以国检查哨的不友善对待;犹太屯垦居民仍然盘据不去,甚至进一步侵占他们长年居住的土地,经济贫困加重了巴以对峙,以色列为了保护其屯垦区居民安全,必须派驻重兵,对巴勒斯坦人的抗议示威动辄武力镇压,巴勒斯坦人对本地区日益增加的贫穷强烈不满,长期积蓄在心头的不满和愤怒经常以不同程度的暴力恐怖形式爆发出来。  

  

二、巴以暴力恐怖冲突的原因

巴以民族、宗教和生存矛盾交织在一起,构成巴以之间的基本矛盾,这种矛盾的性质从一开始就难以调和,以色列建国第二天立即引发了阿以战争,此后直到1993913日巴以签署奥斯陆协议的45年里,巴以互相不承认对方的合法存在,在近半个世纪的时间中,巴以双方解决矛盾的办法不约而同的在采用武力方法方面走向一致。其中,除了基本矛盾的作用之外,还有巴以暴力恐怖冲突的内外原因。

(一)巴以之间不断加剧的安全困境

国际关系的基本概念安全困境[69]是这样一种结构:有敌意的行为体具有高度的相互猜疑,使它们总是对对方的动机和意图作出最坏的估计,那么,一旦一方增加军备,另一方势必感到威胁,结果就是安全困境。半个多世纪以来,巴以之间的关系是不断发展的安全困境,并且已经形成高度敌意的安全困境,由于不断的战争和暴力恐怖冲突使安全困境反复表面化和尖锐化。由于历史的原因,巴以之间很难建立起一定程度上的友爱关系,即使是相互间的信任也难以实现,不仅如此,一旦出现暴力冲突就会使巴以双方产生更强烈的憎恨情绪。

犹太人经过近2000年的离散后决定回到巴勒斯坦,从这一刻起,巴勒斯坦地区就出现了两个互相对立的共同体,这两个共同体从一开始就把对方定位为敌人并根本不承认对方的合法存在。敌意逻辑激活以后,巴以间的行为方式就会使它们成为彼此生存的相互威胁,战争自然一触即发。敌意和战争(包括暴力恐怖)的不断循环出现又使巴以之间产生了某种特定的互动逻辑。第一,巴以用对待敌人的方式思维和行动,即试图摧毁或征服敌人。第二,相对军事力量被视为至关重要。巴以用对敌人的方式来进行战争,这就意味着无限制地使用暴力,因为自我限制只会使自己处于相对劣势的地位,敌人之间的暴力是没有内在限制的。如果存在限制,也是由于实力不足(势力均衡或力量耗尽)或是外部制约力量(调解和干涉)造成的。

随着暴力使用频率的增加,除了正规武装力量的伤亡,无辜平民的伤亡也不断增加,巴以双方的敌意成为体系属性,而不是个体行为体的属性,于是也就感到不能不把所有的敌对方都视为敌人,巴以双方敌人概念逐渐形成一种泛化的集体身份,此时的逻辑是:“所有人反对所有人的战争”,在这种战争中,行为体的行为原则是不顾一切地保全自己的生命,是杀戮或被杀。在巴以之间表现的行为趋势任何时候都可能发生暴力恐怖冲突,由于时间的延续,暴力恐怖相互报复的逻辑趋于把所有巴以成员全部拖入敌对状态,暴力成为杀戮,暴力成了一种制度,使中立和主张和平变得十分困难,主张和平者往往被视为对本民族的背叛,成为本民族极端势力的牺牲品。

(二)巴以暴力恐怖文化的作用和宗教极端派别的强大

犹太教和伊斯兰教既是宗教又是文化,这两种宗教和文化都有慈爱宽容的内涵,但也都存在崇尚武力的文化基因,崇尚武力文化基因的近代变种之一演化成暴力恐怖文化。

以色列的第一位国王扫罗以武功强大,统一部落载于史册,第二位国王大卫以外扫强敌,扩大版图载于史册,犹太教的上帝耶和华的最初身份是战神。犹太教先知摩西曾有“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教训传给犹太后人。公元前后,在犹太教内部由于成员的经济地位和政治态度的不同,分裂成好几个教派集团。其中由犹太社会下层劳苦群众组成的狂热派在《新约全书》中被称为“奋锐党”,该派成员极端仇视罗马统治者和奴隶主,狂热地信仰救世主,从公元前一世纪下叶到公元一世纪初,以该派为首,秘密地发动了几次反对罗马帝国的民族武装大起义。起义虽然失败,誓死抗争的业绩融入了犹太人的民族文化。到19世纪中叶以后,犹太复国主义在巴勒斯坦建立一个犹太国家的希望已经不再幻想用神的力量,而是明确号召犹太人不怕牺牲用政治和战争手段达到自己的目的。

伊斯兰教的创始人穆罕默德被称为先知。因他的宗教宣扬“一切顺从安拉”。其名“伊斯兰”就是顺从真主安拉之意;信教者即归顺者,称为“穆斯林”。穆罕默德本人是尚武之人,他在麦地那传教与建国的10年中,在“圣战”的名义下先后发动了65次大小战役。伊斯兰经典《古兰经》有关穆斯林从事“圣战”的经文不少于50段。它强调“圣战”为伊斯兰教的“定制”之一。 汇集穆罕默德生前言行的“圣训”也有关于“圣战”的内容,并把为真主之道出征而死者尊为“烈士”,可见,“圣训”更为明确地鼓励“圣战”。[70]穆罕默德训戒信徒必要以武力维护伊斯兰的信仰。对于圣战的参加者而言,“圣战可以成为名利双收的事业,圣战者没有失败的风险,因为获胜意味着现世的荣誉和战利品,并取得免罪入天堂的特许,而战死会被尊为殉道者,同样可取得廉价过天堂的门票。” [71]

犹太教和伊斯兰教共同存在崇尚武力的文化基因在现代巴以冲突中逐渐发生裂变,裂变后的变种之一演化成暴力恐怖文化。这种文化迷信暴力恐怖,认为武力可以解决一切。

在组织结构上,崇尚暴力恐怖文化的组织,在以色列方面主要是以色列右翼强硬派利库德集团以及少数极端派别。在巴勒斯坦方面则存在大大小小几十个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派。巴以双方宗教极端派别的势力都十分的强大。

在以色列,右翼强硬派利库德集团极力主战,用“以眼还眼,以牙还牙”的原则对巴勒斯坦人的暴力行动予以报复,并不惜动用最先进的武器对敌方进行打击。犹太极端分子对本民族中主张与巴勒斯坦和解的著名人士也极其仇视,遭到暗杀的以色列总理拉宾就是这种仇视的牺牲品。

在巴勒斯坦,伊斯兰原教旨主义极端派以宗教的名义从事暴力恐怖活动,在宗教的狂热和仇恨犹太人方面走向了极端。比如成立于1980年的“伊斯兰耶路撒冷圣战者组织”。声称对犹太人进行暴力恐怖袭击“是以安拉的名义惩处犹太人,直到地球上再也见不到犹太人”,对巴勒斯坦人内部有和平倾向的人也格杀勿论。另外一个有较大影响的极端派别是“哈马斯”。“哈马斯”一词是伊斯兰抵抗运动的简称,也有“狂热”之意。哈马斯是自80年代后半期起在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及加沙地带兴起的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势力的代表。它公开宣称,《古兰经》是宪法,圣战是道路,斗争目标是消灭犹太复国主义和以色列,并最终在横跨地中海至约旦河西岸的“全巴勒斯坦”土地上建立伊斯兰共和国。[72]哈马斯成立后,队伍发展迅速,到1992年,其成员已约有2万人。此后,它又组建了一支数百人的敢死队式的军事组织,其核心力量为50名极端分子。哈马斯主张对以色列实行暴力斗争,其斗争形式主要有:袭击以色列军事目标和民用设施、制造爆炸事件、绑架或杀害以色列人等。哈马斯还拥有大量支持者和同情者。过去10年间巴勒斯坦人民没有感到生活的改善,未来没有希望,失业率极高,经济没有出路。这成为巴勒斯坦青年崇尚暴力恐怖最重要的非宗教因素。巴勒斯坦青年挫折感愈强,伊斯兰教激进组织的吸引力也就愈大。他们成为自杀恐怖分子的预备队,一旦以人身炸弹投向以色列民众,这些青少年立即可以上天堂,他的家属会受到妥善照顾。因此相当数量的巴勒斯坦人认为哈马斯等组织才是真正代表其利益的组织,哈马斯组织主使的人身自杀炸弹是对以色列枪杀巴勒斯坦平民合情、合法的报复。以色列对于这种视死如归的恐怖分子防不胜防,而强烈的军事报复只引来更凶猛的反报复。“报复心理并非是一种理性的感情,因为它只是一种要使那些危害他人的人遭受损害的欲望。”[73]巴以暴力恐怖冲突积聚的血债又掺杂了宗教的感情使巴以民族互相报复更加缺乏世俗标准的理性。

(三)巴以特殊的社会和政局结构对暴力恐怖控制乏力

在现代,武装应该由国家控制,国家应该是控制暴力恐怖最有力的机器,但巴以特殊的社会和政局结构决定两方面对有节制的使用暴力都控制乏力。

在以色列的政治生活中,“安全”压倒一切。由于长年生活在战争状态中,以色列犹太人衡量政府的最重要标准,就是要看这个政府能否保障他们的“安全”。从历史上看,不管是工党还是利库德集团执政,对阿拉伯人袭击犹太人的事件一向是毫不犹豫地以牙还牙,加倍报复。巴以冲突中,尽管犹太人的死伤人数远不及巴勒斯坦人,然而每逢以方有人员伤亡,以色列政府必须作出强烈反应。否则,他将立即失去民心。以色列犹太人遭到的暴力恐怖袭击越多,以色列强硬派越容易获得以色列民众的支持,从而在选举中获胜掌权,而强硬派掌权,加强了对巴勒斯坦人动用国家暴力的倾向。

对于巴方而言,虽然有国家之名,但无国家之实,充其量是准国家。名义上巴勒斯坦的合法代表是巴解组织及其领导人阿拉法特,但阿拉法特及其巴解组织力量有限,根本无法控制各种激进派别的暴力恐怖行动。仅就巴勒斯坦两个最又影响的组织哈马斯与巴解而言,两个组织在许多方面表现出极大的差异,巴解要建立世俗巴勒斯坦国的目标与哈马斯的斗争目标相悖。近年来双方矛盾日趋激化,经常相互攻击。1991年以来双方还多次发生武装冲突。1994年,哈马斯又宣称第二次伊斯兰革命即将开始,不仅要推翻以色列政权、消灭犹太人,还要打倒巴解政府。对巴以签订和平协议,哈马斯强烈反对。打击巴勒斯坦人当中与以色列的合作者也是哈马斯的一项重要活动。它在散发的宣传品中称,任何与以色列的合作者都是叛教者,都将按真主的法律被处死。据以军方统计,被杀死的“合作者”,近几年共达571人,其中大部分是被哈马斯处死的。现在,哈马斯在被占领土上的影响力越来越大,其实力也在继续增长,它对巴解组织对巴勒斯坦国的领导地位已构成一定威胁。在巴勒斯坦与以色列的流血冲突中造成巴人员大量伤亡,不仅引发了巴民众对以压抑已久的“旧恨”,还增加了亲人惨遭以军杀害的“新仇”。阿拉法特虽可以通过发布行政命令的方法抑制冲突,比如他曾明令禁止在巴控区内袭击犹太人,但却无法控制巴人的强烈的民族仇恨情绪。加沙及约旦河西岸的以色列定居点与巴勒斯坦村庄临近或交织在一起,使暴力恐怖活动防不胜防。

巴以内部阻碍中东和平的强硬派一天也没有停止破坏巴以和谈,从最初哈马斯组织制造的一系列自杀炸弹袭击事件,再到以色列右翼刺杀拉宾。但巴以主和派的错误在于后期都希望利用强硬派的举动来向对方施压,同时他们迫于国内政治形势的要求,向强硬派而低头,比如阿拉法特释放了数十名激进的哈马斯组织成员,并让他们进入巴勒斯坦内阁。以色列推出极端强硬派沙龙组成政府,这些都使巴以双方与对方产生怀疑,使不稳定局势愈演愈烈。巴以双方各自都存在强硬派。他们的言行往往导致冲突加剧或延缓冲突的解决。以方的利库德集团极力主战,而巴勒斯坦的“哈马斯”极端派别则主张坚决与以色列对抗。强硬势力的存在和对抗,推动双方领导人采取以暴易暴的政策,难免暴力恐怖冲突升级。

(四)影响巴以暴力恐怖冲突的外部力量

中东地区具有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重要战略意义,巴以暴力恐怖冲突牵动了多方利益,对巴以暴力恐怖冲突有影响的外部力量主要有美国、阿拉伯国家、联合国和欧盟。其中美国和阿拉伯国家的影响最大。

美国支持和默许以色列国家暴力恐怖。美国出于地缘政治、军事、经济利益考虑,并且迫于美国国内犹太集团的势力要求,一方面不间断的对巴以矛盾进行调解,另一方面,几十年来坚持偏袒支持以色列的立场,向以色列提供上千亿美元的资金和军事技术援助。以确保美国牢牢掌握对中东地区的发言权。由于以色列一向拒绝除美国外的任何大国插足巴以调解,更加强了美国在巴以关系方面的作用。美国对巴以暴力恐怖冲突采取双重标准,对以色列的国家暴力恐怖行为露骨地偏袒,每年给以色列30亿美元的军事援助;美国资助以色列研制并开发了战区导弹防御系统;在联大关于巴以冲突的紧急特别会议上,美国投反对票反对联大通过谴责以色列军队对巴勒斯坦平民过度使用武力的决议,这对以色列的国家暴力恐怖行为无疑是有力的支持。

阿拉伯国家态度趋向强硬。中东和平进程在很大程度决定于阿拉伯世界温和派国家的支持与推动,但在美国要求阿拉法特就土地,特别是耶路撒冷问题上做出让步时,阿拉伯温和派国家也改变了立场,因为这是他们无法接受的现实,他们无法冒这样的政治风险。而其它的阿拉伯国家比如伊拉克与伊朗都强调对以色列采取强硬态度。在经济上,海湾国家支持激进组织哈马斯。沙特阿拉伯、科威特、卡塔尔等国对宗教活动的支持和对被占领土上人民的直接援助中的很大部分投到了哈马斯。特别是海湾战争后,海湾国家及黎巴嫩、叙利亚、伊拉克、苏丹、埃及等国的原教旨主义组织把以往对阿拉法特的资助转向了哈马斯。阿拉伯国家普遍支持巴人的抗以行动。在20011022日举行的阿拉伯首脑会议上,阿拉伯国家决定建立两笔基金:一是2亿美元的“巴勒斯坦起义基金”,用于抚恤巴烈士家属;二是8亿美元的“阿克萨基金”,赞助维护耶路撒冷伊斯兰属性的工程项目。阿拉伯世界对以色列的强硬态度,特别是对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哈马斯的有力支持,决定巴勒斯坦激进组织对以色列的报复性恐怖袭击不会停止。

(五)巴以实力对比悬殊与暴力恐怖手段选择

在整个巴以暴力恐怖冲突过程当中,以色列都占据主导地位,因为其在军事和经济方面的实力都明显超过巴勒斯坦,而且以色列迄今为止始终占据着约旦河西岸和加沙地带,巴以实力极度失衡,以色列具有压倒优势。以色列自恃有强大的军事实力,对巴勒斯坦人动辄武力相向。以色列暴力手段的选择是动用国家正规军、警察和自己所拥有的一切现代化武器。

巴勒斯坦在军事、外交和经济方面均处于绝对劣势。巴勒斯坦人尤其是哈马斯等激进组织对以色列的反击是一种非对称战争,对付占尽技术装备优势的以色列军队,巴勒斯坦人采用的反击手段多数是爆炸、袭击等暴力恐怖手段。暴力恐怖攻击以其低价的活动成本与巨大的威胁性、轰动的效应形成对比,使恐怖活动成为巴勒斯坦人尤其是哈马斯等激进组织经常使用的一种对抗形式,甚至是作战方式。他们称自己的活动是一种弱者对付强者的新型战争。恐怖主义也被称为“穷人的作战方式”[74]在难以对以色列军队进行打击或者巴勒斯坦平民遭到以色列军警攻击后,恐怖活动的目标往往转移到犹太居民身上和分散的犹太人定居点。

巴以暴力恐怖冲突已经持续了半个多世纪,它是巴以之间各种矛盾对抗的产物,有着非常深刻、复杂的根源。当今世界各种恐怖主义产生的原因呈现为超出人们想象的错综复杂和参差不齐,因此人们难以把它套进一个划一的概念之中整体地加以阐述,较为可行的方法是对恐怖主义的各种模式加以具体分析,用对恐怖主义不同断面的剖析来发现各种恐怖主义的内核和外层,然后通过对条分缕析后的各种恐怖主义进行整体组合,可以使人们得出对世界恐怖主义的多维的全景图像。


21世纪世界恐怖活动的犯罪学思考

刘延寿   张晓秦

 

  

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面临着极其复杂的局面:一方面,科学技术高度发展,人们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在世界范围来说都有不同程度的丰富和改善,以知识为基础的经济——知识经济作为本世纪经济发展的时代特征渐趋形成,整个地球生命的人类部分的文明程度又上了一个台阶,这是应当充分肯定的。另一方面,形形色色的恐怖活动遍布世界各个角落,几乎可以说,没有恐怖活动的国家和地区很难找到。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最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同样伴随着的恐怖活动,发生在美国五角大楼的“911”恐怖事件,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各种数据表明,是本世纪初恐怖活动之顶级,以至引发了一场以美国为首的多国武装力量对阿富汗塔利班政权的反恐战争。上个世纪初叶发生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其导火线就是奥匈帝国斐迪南大公在萨拉热窝遇刺身亡,说起来也与恐怖活动有关。

中国可以说是最有安全感的国家之一,但也在2001年的石家庄市居民住宅区发生了骇国人听闻的恐怖事件,死伤达数百人之众。这在中国历史上,因一次恐怖分子单枪匹马的一次恐怖活动而死伤如此惨重的事件是罕见的。21世纪世界的另一面总是令人类不得安宁。难怪社会学家费孝通教授在十多年前就预言过:“21世纪是一个危险的世纪。”世界进入了一个“新的战国时代”。其实,世界上高智商的有识之士在上个世纪 80年代末就对世界进入21世纪后人类的前途命运和安全问题有过强烈的忧患意识。1988年世界各国的诺贝尔奖得主在巴黎聚会期间,就人类进入21世纪以后的前途命运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问题进行了热烈的研讨,并达成共识,发表共同宣言称:人类如果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要回到二千五百三十余年前孔子夫子那里寻找智慧。费孝通先生说得更直截了当:人类需要一个新的孔子出世。这个新孔子不仅懂得宗教,还懂得民族。有学者说得更明白:21世纪是儒学的世纪,也是中国的世纪。因为中国是儒学的故乡。

为什么中外的资深学者们对21世纪的人类之前途命运设计出的解决方案如此的“英雄所见略同”呢?因为儒家思想最讲仁义道德,礼义廉耻;它坚决地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动。孔子及其学派对发生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弑君、弑王等行刺、暗杀一类恐怖活动深恶痛绝。儒家思想有个最大的优点,就是极善于吸收别人之长,改造别人之短,为我所用。孔子说:“三人行,必有我师焉。择其善者而从之,其不善者而改之。”这是其他学派鲜有的风格。所以,儒家思想最能团结大多数,容易形成凝聚力。这是恐怖主义者望尘莫及(他骨子里本就不愿及)、格格不入的。其实,恐怖主义者最后都成了孤家寡人,无论其恐怖活动得逞与否。尽管许多恐怖活动往往带有政治色彩,为了达到一定政治目的(包括无政府主义者的革命行动)而实施非常规暴力行动,乃至把暗杀、攻击的目标、对象指向某个政府首脑人物、国家元首、集团或政府,但恐怖活动的社会危害后果却是直接破坏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使众多的无辜者生灵涂炭。恐怖分子往往通过屠杀象征性的目标扩散恐惧,造成社会混乱,使所有社会成员都处于恐惧和极度害怕的气氛之中。恐怖主义者攻击的对象往往与其没有什么仇怨、过节。正如以色列前总理内塔尼亚胡所言,“恐怖分子的攻击对象与其实际目标联系越少,其行为就越具有恐怖主义的性质,恐怖的程度也就越高”[75]

911”事件发生后,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的政府纷纷发表声明: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动,声援反恐斗争。对此不能仅看作是外交辞令,而是维护世界和平及安全的需要,是联合国宪章宗旨所要求的。

21世纪的人类向往的是比过去世纪更高水准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而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恰恰阻碍和破坏人类的这一美好愿望。因此恐怖与反恐怖的斗争,就成了本世纪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的一个很重要的方面。人类所能做的,就是调整好自己的心态,顺应着自然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提高反恐斗争水平,研究恐怖主义者的犯罪心理,揭示其成因,遇恐不惊,处理恐怖事件措施得力而且适当,使大多数恐怖主义者感到自己的活动是没有出路的,是极其愚蠢的行为,因而有所收敛。至于少数敢死队恐怖分子执意制造自杀性恐怖事件,由此而造成的恐怖气氛和给社会带来的危害却是不能忽视的。人类就是要从总体上能使恐怖活动减少发生的频率和范围。

 

一、恐怖活动是暴力犯罪的特殊形式

   恐怖二字的含义在经典的文字工具书中分别是:“恐,惧也。”“怖,惶也。”[76] 惧和惶都与人的心理作用有关,是心理本能的反应。《现代汉语词典》对“恐怖”一词的词义解释是:“由于生命受到威胁而引起的恐惧。”说的也是恐怖活动能给人的心理上造成其生命受到极其危险乃至有灭顶之灾的威胁这样一种影响。恐怖成为一种犯罪活动,其历史也不短了。有关学术著作对此有专门研究,指出,恐怖活动最早可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在古希腊时代,著名历史学家色诺芬曾记述过恐怖活动给敌方造成的心理影响。公元一世纪,为了反抗罗马帝国的入侵,犹太狂热党人在食用水中投毒,暗杀与罗马帝国合作的犹太贵族。”[77]1887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遇刺和1914年奥匈帝国斐迪南大公的遇刺,是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这一时期恐怖活动的高潮。其特点是一些无政府主义者和民族主义者采取的暴行[78]1972年第20届奥运会期间,巴勒斯坦“黑九月”突击队的成员在德国慕尼黑绑架并杀害了以色列 9名运动员。这一事件震惊了全世界,“标志着恐怖活动进入了现代恐怖性组织犯罪时期。”[79]20世纪 八九十年代以来,恐怖性组织的非常规暴力犯罪活动日益成为严重的国际问题。进入21世纪不久,就发生了第二次震惊世界的“911”恐怖事件。虽未引发世界大战,但也引发了以反恐为目标的多国部队参战的地区战争。纵观恐怖活动的历史,剖析恐怖活动的当代表现,其本质特征没有变,就是它的恐怖性。对究竟什么是恐怖活动的界定,从上个世纪八九十年代讨论至本世纪初,学术界尚没有一个确定的能够达成共识的观点。据2001年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的由叶高峰、刘德法二位教授主编的科研成果—《集团犯罪对策研究》分析,关于恐怖活动的界定有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从政治学角度界定恐怖主义而阐述了恐怖活动的一些特点。该书引述了《布莱克维尔政治学百科全书》的说法,即恐怖主义是“系统使用暗杀、伤害、破坏,或者通过威胁使用上述手段,以制造恐怖气氛,宣传某种事业以及强迫更多的人服从它的目标”。另一种情况是从刑法学的角度直接界定恐怖活动。即恐怖活动不仅仅是一种政治行为,其本质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该书还引述了俄罗斯刑法第205条的规定:“恐怖行为即实施爆炸、纵火或其他造成人员死亡,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带来其他危害社会后果的危险的行为,如果实施这些行为是为了破坏公共安全,恐吓居民或对权力机关作出决定施加影响,以及为了同样目的以实施上述行为相威胁的。”[80]美国联邦当局认为,“恐怖活动是非法采用暴力侵犯他人人身或财产,目的在于恐吓或给政府、公民施加压力,以实现政治或社会目的。”[81]印度学者C·格拉瓦尔教授认为,“恐怖活动犯罪的必要条件是以暴力相威胁或实施暴力,给无辜的人们或居民制造危险环境。”[82]上述关于恐怖活动的立法和界说足以说明恐怖活动的恐怖性这一本质特征。

从恐怖分子实施恐怖活动的手段上看,恐怖分子一般都采取暴力性的、破坏性的等具有强烈精神和心理刺激的犯罪手段,如爆炸、暗杀、绑架、劫机等。我国现行刑法第114条至第125条关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12条规定,充分概括了恐怖活动犯罪手段的暴力性特征。

以上关于恐怖活动的恐怖性和其手段上的暴力性特征的实证研究表明,将恐怖活动归入特殊形式的暴力犯罪类型,在犯罪学上是说得过去的。我国1995年出版的第一部犯罪学大型工具书——《犯罪学大辞书》“恐怖行为”条的释义是,“社会治安上的恐怖行为,指黑社会组织、一般犯罪团伙及行为人个人有意识地以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制造恐怖气氛,使其行为易于实施或侵害对象放弃抵抗,以实现其政治、经济目的的行为。”“恐怖的被害人”条的释义是,“出于政治和社会目的,对他人人身或财产非法使用武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借以要挟、恐吓政府、公众或两者之一所涉及的被害人。”[83]“暴力型犯罪”条的释义是,“以暴力或暴力胁迫为手段实现其犯罪意图的犯罪……这类犯罪的特点是:以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手段凶残,不计后果,往往给被害人的人身或精神造成严重伤害。其社会危害性极大,通常是各国司法部门严厉打击的重点。”[84]这些释义和刑法学上的界定在实质上也是一致的。其所以说恐怖活动是暴力犯罪的特殊形式,只是和普通暴力犯罪比较,恐怖性的暴力犯罪具有一定的政治、社会乃至意识形态上的目的,这是区别于普通暴力犯罪的主要特征。

 

二、恐怖主义者的犯罪心态分析

对于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本文不打算历数和罗列这类犯罪现象,而在于分析研究恐怖主义者的犯罪心态是怎样的。作为恐怖活动本身是一种严重的犯罪现象,以及它的社会危害性,已经大白于天下,不再赘述。恐怖主义者其所以舍身家性命于不顾,铤而走险,实施恐怖犯罪活动,总是有他的成因和追求目标。据专家分析,根据恐怖主义者形成恐怖性犯罪组织的原因和目标追求,将其划分为极左型、极右型、民族型、宗教型、邪教型、黑社会型等六种类型[85]。先不去评价这种划分的合理性如何,从学术研究的视角看,专家们显然是站在对世界恐怖主义犯罪类型及恐怖主义者的心态分析这样一个高度研究问题的。笔者认为很有参考价值,兹作简要介绍,供同仁讨论。极左型恐怖性组织犯罪,主要在20世纪60年代后期出现于欧、美和日本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和一些拉美等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的一些组织对现实社会不满,但又找不到适当的解决办法,于是就走上搞恐怖活动的道路。这类恐怖性组织以变革社会制度为目标,在意识形态上自我标榜信奉“真正的马列主义”,其中以意大利的红色旅、日本的赤军旅、前联邦德国的“巴德尔——迈因霍夫集团”影响为最大。它们在20世纪70年代制造了一系列暗杀、劫机、爆炸事件。

极右型恐怖性组织犯罪,于20世纪八九十年代在西欧、美国、拉丁美洲等地有所发展。它们主张恢复法西斯专政,奉行极权主义、民族主义,反对民主进程。比较典型的有法国的“欧洲民族主义者联盟”、意大利的“黑色秩序”、危地马拉的“敢死队”,以及美国的“爱国者”等。

民族型恐怖性组织犯罪,主要是一些民族情绪狂热势力制造的恐怖活动大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尤其是德国、意大利和美国的恐怖性组织更为猖獗,如美国的三K党。这类恐怖性组织骨子里渗透着纳粹主义的遗毒,它们公然散布种族歧视言论,印发纳粹产品,纵火焚烧外来移民的店铺,侵入外国,制造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恐怖行动。

宗教型恐怖性组织犯罪,可谓历史悠久。宗教中的派系斗争往往成为恐怖活动的起因。宗教型恐怖组织主要分布在中东阿拉伯地区。有逊尼派的穆斯林兄弟会和什叶派的伊斯兰圣战者等[86]。巴勒斯坦运动的“哈马斯”和伊斯兰圣战组织“真主党”都带有强烈的原教旨主义色彩[87]。进入本世纪以来,原教旨主义不断向世界蔓延,中东和平进程举步维艰,命途多舛,与这类恐怖性组织犯罪的影响不无关系。

邪教型恐怖性组织犯罪,进入本世纪以来,一些极端狂热的邪教组织异军突起,遍布世界各地,成为一股不可小视的恐怖性犯罪势力。据资料统计,全世界的邪教组织有三千多个,仅美国就有一千多个[88]。邪教有一套歪理邪说,其核心是鼓吹“世界末日论”。如美国的大卫教派、“人民圣殿教”、“上帝之子”,日本的奥姆真理教,法、德的科学教派,以色列的“关怀基督教”,以及中国的李洪志“法轮功”等,都异口同声地散布“世界末日临近”,“世界末日是一场血战”,信徒们必须在这场“圣战”中献身,从而得以升天。这类恐怖性组织犯罪多以牺牲信徒的性命为代价,制造无数次的自杀性暴力事件,向政府示威,以图达到其政治目的。

黑社会型恐怖性组织犯罪,如意大利的黑手党等最为典型。上个世纪末、21世纪初以来,黑社会组织犯罪与恐怖活动组织犯罪的联系越来越密切。其主要表现在武器走私、毒品交易方面。麦德林贩毒集团在20世纪80年代控制着美国和欧洲毒品市场上来自哥伦比亚可卡因的80%。该集团有一个专搞暗杀活动的“死亡小组”,其社会危害性极大。当年金三角大毒枭坤沙曾拥有2000人武装,用来掩护毒品的生产、提炼和运输。获取暴利,追求经济目标,是这一黑社会组织犯罪的动因。为了实现目标,实施极其惨烈的恐怖活动,对黑社会犯罪组织来说,是司空见惯的事。

上述关于恐怖主义组织犯罪类型的情况介绍,只是恐怖主义者犯罪心态的表层。我们不满足这些表层的分析。从深层次分析,形态各异的恐怖主义犯罪组织或者个体,都有各自的利益支持。利益所在,具体化为一种需求。作为社会存在的人,其需求是多样的,既有金钱、财富等物质方面的需求,也有权力、人格尊重、事业成功等精神方面的需求。但是社会是人类的社会,不是某个自然人个体的或者某个组织的社会。因此社会不可能满足每个人或者某个组织对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需求,必然发生矛盾和不相容的情况。于是就滋生了用非法手段来满足欲望的犯罪心理。恐怖分子往往感到单枪匹马地干,势单力薄,难以实现其目的,需要凭借群体的力量。恐怖主义者们共同的需求给恐怖性犯罪活动组织化提供了心理基础,成为维系恐怖性组织的纽带[89]

为了实现共同的犯罪目的,恐怖主义者除需要群体合作的组织形式外,还特别还需要共同的行为方式——恐怖手段[90]

研究表明,恐怖主义者犯罪之所以会选择恐怖手段,与其成员所特有的性格、情感等心理素质有重要联系[91]。据专家分析,恐怖分子往往具有狂热化的性格特征。这一性格特征或是由其生活环境决定,或是与行为人自身性格缺陷有关。如有些恐怖组织的成员从童年时代就被灌输种族仇恨思想和“英雄主义教育”。与此同时,其男女敢死队成员从小就开始接受军事训练。在敢死队中,被选中执行敢死队任务的队员受到全体成员的尊敬[92]。在这种氛围影响下,很多敢死队员长大成人后成了视死如归的“勇士”。一些自杀性爆炸恐怖活动时有发生,究其原因,与这类恐怖主义敢死教育有密切关系。这些教育的出发点就是该恐怖组织的利益使然。

有的学者从社会原因上作分析,如美国法学家哈克认为,“恐怖主义从来不是在真空中产生的,而是一种对社会(或主观印象)的激进的反应。恐怖主义的泛滥正是对社会不公正的强烈反感和不满。”[93]有的恐怖主义者对社会不公正的现象,诸如贫富两极悬殊,政治腐败等严重不满,为了抗争和发泄对该社会现实的不满,就选择了实施恐怖性犯罪活动,以引起官方和公众的广泛注意。有学者认为,中东、北非、中亚、拉美等一些发展中国家“恐怖活动的发展正好与其经济贫困、政局动乱、政治腐败相辅相成,西方国家遭受恐怖袭击愈益频繁和右翼恐怖组织不断壮大,恰与其社会危机深化,裂痕加大相伴相随。”[94]有的研究著作对中国社会为什么也存在恐怖主义的犯罪活动作了社会学与犯罪学的分析。指出,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多元化的经济体制模式使贫富差距拉大,必然导致社会心理失衡。社会阶层的组合,导致流动人口猛增,社会失业率上升;道德约束力量削弱,导致利己主义和个人主义泛滥;社会失范和规范软化,导致社会控制力削弱,出现“权力真空地带”。所有这些伴随改革产生的负面效应为恐怖性组织犯罪的滋生和发展提供了条件和机会。

当代中国有恐怖主义者和恐怖性组织犯罪存在,并不感到偶然。恐怖主义者及其恐怖活动在中国是有历史继承性的。古代中国有荆轲刺秦王的恐怖悲剧。虽然,“恐怖主义”术语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才出现,但作为恐怖主义思想基础的无政府主义倾向却在远古时代就有了。实质上讲,无政府主义者的恐怖举动也有其利或义上的出发点。荆轲刺秦王的恐怖活动,既有燕国国家利益的驱动,又有为燕太子丹“士为知己者死”的义之激励。这利与义的双倍作用,演出一幕“壮士一去兮不复还”的恐怖悲剧是很自然的事。

 

三、防恐、治恐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

世界进入21世纪后,各个国家及地区原本打算凭借高科技发展带来的机遇和知识经济开创的新时代大展宏图,把本国和本地区的经济搞上去,使文化发达起来,民族得以复兴,绘制出一幅国富民强的美好蓝图。然而这只是事情的一面,而另一面则是沉重的社会包袱和面临的各种难堪局面和挑战接踵而来。诸如失业,贫富两极差距拉大、社会心理失衡,生态环境问题,各类犯罪问题等等。其中,各种类型的恐怖活动犯罪已提升到恐怖主义组织犯罪的层面,非一般恐怖活动犯罪所能概括。而且有相当恐怖主义组织犯罪还与黑社会

犯罪密切联系在一起,这就更加重了对公共安全的威胁,使本就很严峻的社会治安形势雪上加霜。当今世界,人类究竟用什么办法预防和治理恐怖主义犯罪?“反对一切形式的恐怖活动”,只是各国政府提出的一个政治口号,比较抽象。具体落实,就要在防恐和治恐上想办法。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初提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防恐、治恐的根本方针,对全世界的反恐怖斗争都是一个重大贡献。首先是解决人们对恐怖主义组织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问题,使社会的各个层面都高度重视防恐、治恐工作。这方面,美国是有严重教训的。有资料称:1993年以前,十年内美国本土没有发生过一起外国恐怖分子制造的大规模爆炸案。因此,政府部门和公众都产生了一种错觉:美国是国际恐怖活动的“免疫区”。在老布什执政的最后一年,削弱了反恐办公室的经费,大批调换反恐专家。这一政策实际削弱了政府的反恐怖能力,导致恐怖活动在美国境内抬头,1993年的纽约世贸中心大爆炸案,1995年的俄亥俄州爆炸案,以及震惊世界的2001年“911”恐怖事件的发生等等,给美国和全世界都敲响了反恐斗争的警钟。

恐怖性组织犯罪在中国目前来说,只是刚刚露出苗头,不像欧、美和非洲国家那样猖獗。加之五十年来国内和平和未发生新的世界大战这样的客观环境,势必会使人们产生麻痹思想,必须引起国人的严重注意和高度重视。2001年的石家庄市大爆炸案,虽不是恐怖性组织实施的犯罪,但其对公共安全的破坏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不亚于某些恐怖性组织所实施的重大恐怖活动犯罪之后果。还有新疆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的恐怖活动等。

第二,就世界范围来说,加强各国反恐怖组织犯罪的国内立法和司法至为必要。到目前为止,国际上还没有制定出一个全面的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公约。已经有的《蒙特利尔公约》、《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等,也只是针对特定恐怖行为而制定的。至于1937年在日内瓦制定的《防止和惩罚恐怖主义公约》,由于某些客观原因而没有生效。因此,在国内立法中对恐怖主义组织的犯罪活动确立普遍管辖原则就显得十分必要,同时也是加强国际反恐怖斗争的法律保障。我国坚持一贯反对和谴责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的立场。“911”事件发生的次日,就发表了上述立场的外交声明。对一系列国际反恐公约,除未生效的和区域性公约外,我国均是签约国。同时,在我国现行刑法第121条、第122条、第123条、第125条、第129条、第239条等法条中,将劫持航空器罪,劫持船只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邮寄爆炸物罪,买卖、运输、邮寄核材料罪,绑架罪等恐怖性犯罪作了具体规定,以实际行动承担了应尽的国际义务,从国内立法上积极有力地加强了防恐、治恐的国际合作。从国内反恐司法的力度上或从国际国内的反恐司法合作上也要加强。

第三,汲取中国传统文化的精华,发挥道德的作用。如弘扬孔子的“中和之道”精神,调整好人的心态,是防恐、治恐的根本。陈立夫先生曾写过一篇《中国文化与世界前途》的论文。文字不多,寓意极深刻。文中提供了一条资料信息:“1988年世界各国诺贝尔奖得主在巴黎集会,曾发表共同宣言,其中有云:‘人类如果要在21世纪生存下去,必须要回到二千五百三十余年前孔夫子那里去寻找智慧’。由此可见,世界大学问家对世界前途之忧虑,而又想不出挽救之道,遂有求教之于中国之大圣人耳!”[95]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两大主题,也是人类得以和谐生存的最基本的社会环境和条件。世界级的大学问家14年前对世界前途的忧虑,绝不是“杞人忧天倾”。愈演愈烈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严重威胁着21世纪人类的和谐生存与发展。严峻的现实一再印证着科学家们的忧虑和预测。由一批世界级科学家发表共同宣言,郑重提出要在孔夫子那里为21世纪的人类和谐生存去寻找智慧,这绝不能看做是一种无奈之举,或者是一句戏言。它的分量其实很重。它至少为我们思考21世纪人类如何管理好自己的国家,发展自己,完善自己,使21世纪的社会生活、国家生活过得更美好、更和谐而理出一条思路来,制定出一套合理适用的法律、方针、政策和办法。限于篇幅,我们暂且不去全面评价孔子的智慧,着重就其中和之道哲学思想与综合治理世界和我们的国家究竟有什么关系的问题作简要讨论。

孔子中和之道哲学思想集中体现在儒家经典《中庸》篇中。“中庸”又称“中和”。《中庸·天命章》讲,“喜怒哀乐之未发,谓之中。发而皆中节,谓之和。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致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96]对这段精彩论述,当代学者和注家各有仁智之说,译解也大同小异。综合其义,大致是这样的意思:当一个人还没有表现出喜怒哀乐的情感时,能够保持平常心态,并充分地保持理性,掌握着一个标准,这就是“中”,即不偏不倚。表现出来以后,在实践的时候,人们的一举一动、一喜一怒、一哀一乐都必须经过整饰,使之符合既定的标准,在数量上既不能多,也不能少;既不能过分,也不能不及,这样,就能构成和谐的状态,达到一个人际境界,这就是“和”。一旦达到“中和”境界,宇宙自然按照中和法则运行,天地各安其位,万物(即地球生命)就能有序地生长发育,国家也就太平了。

中和之道哲学思想的实质就在于,认为“中庸”是国家生活与社会生活中的最高准则,即“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和也者,天下达道也”的意译。它要求人们立定中和之道,在好、坏两个极端之间进行折衷,做到不偏不倚,既不过分,也不要不及。它要求人们安于自己的社会地位,不做越位非分之事。在伦理关系上,处理好君臣、父子、夫妇、兄弟、朋友之间的关系。同时,还包含着要求人们正确处理人与自然的关系,即“天地位焉,万物育焉”的意思,要保护好生态环境。只要这样一一做到,人类就能过上和谐太平的日子。

按照中和思想,构建出一幅地球蓝图,生活在21世纪的人类真是太幸运了。世界何以能有这一天呢?当今之计,重要的是防恐、治恐的过程如何进行,即着手按照中和之道精神首先调整好人的心态,这是最根本的。求心理平衡,是人之性也。人之心态一旦失衡,人性就会扭曲,乃至丧失人性。人性扭曲或者丧失,可能会出现两种后果:一种是自我毁灭,一种是毁灭他人,其中自然包括生命和财产。各种类型的犯罪,包括恐怖性犯罪活动的发生,都直接地与人性扭曲和人性丧失有关。中外古今的伦理思想家、心理学家、美学家,以及犯罪学家,无不十分关注人的心态平衡问题和追求人性的谆朴和善良等等。各种形式的恐怖性犯罪活动不管它出于何种目的,手段有多么残忍,案情有多么复杂,都是人干的。恐怖主义者其所以沦为恐怖主义者,并干出恐怖性犯罪活动,是其心态失衡之后,无法调整过来,于是人性扭曲乃至泯灭所致。不问恐怖分子或者组织属何阶级、阶层、社会集团,他们只要还是个人,就超不出这个自然过程,这是客观规律,不依任何阶级或社会集团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基于这样的认识,我们才能运用中和之道思想来进行以防恐、治恐为内容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过程。法律与道德的指导思想如果能达成共识,下一步具体如何做的问题就不难了。


恐怖主义犯罪特征及对策分析

岳 平*

 

   随着2001911日位于美国纽约市中心高达 110层,资本主义高度发展的象征-世界贸易中心“姊妹大厦”在恐怖分子劫持的飞机撞击下夷为平地,造成3000多名无辜平民的死亡,数千亿美元的财产损失的惨案。恐怖主义以其残忍、血腥的恐怖行为震惊全世界。“911”事件将恐怖主义活动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成为人类社会最具威胁和严重的犯罪。人们将恐怖主义与政治腐败、环境污染并列为21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恐怖主义的泛滥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面临的严峻现实。

   一、恐怖主义犯罪及犯罪特征

   恐怖主义犯罪

   人们普遍认为,恐怖主义是有组织、有目的的暴力活动。它不同于普通的刑事犯罪,虽然,恐怖主义与普通刑事犯罪的表现形式相似,如杀人、绑架、爆炸、劫机、纵火、恐吓等,但普通的刑事犯罪是基于个人报复或财产方面的意图,大多属于个人攻击行为,而普通刑事犯罪通常带有偶然性、冲动性,属非理性犯罪。受害者一般为具体的人和物。而恐怖主义的暴力活动则是政治动机的行为。同时,恐怖主义活动又是经过精心策划的暴力活动,因此,恐怖主义活动又称为理性犯罪。与普遍刑事犯罪犯罪相比,政治目的性则是恐怖主义的显著标志。鉴于此,有观点认为,恐怖主义的强烈的政治色彩,应是一种政治行为。但更多的认同则是,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色彩的暴力犯罪行为。

恐怖主义又不同于战争行为。战争打击的对象是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而恐怖主义打击或伤害的目标主要是非武装人员和民用目标。对于战争和犯罪,人们认为,当今社会对和平和发展的威胁,主要来自于战争和犯罪两个方面,战争的威胁是区域性的,犯罪的威胁是全球性的;战争的威胁是暂时性的,犯罪的威胁是长期性的。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犯罪对人类的威胁已经超过了战争。犯罪使人类付出的代价也超过了战争。恐怖主义的犯罪也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恐怖主义的暴力活动既非战争行为,又非政治行为,同时,又不等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究其犯罪本质,恐怖主义是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使人们产生恐怖感从而达到某种政治目的的犯罪。它是一种有目的、有计划、有组织的暴力犯罪。、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的暴力犯罪。不是所有的暴力犯罪都是恐怖主义的犯罪,只有具有恐怖主义特征的才是恐怖主义的犯罪。

   恐怖主义犯罪特征

   恐怖主义是具有政治目的的犯罪。政治权利、政治宗旨通常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主要动机。同时,宗教极端化以及极端理想主义也常激发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的政治目的性通常表现为追求犯罪后果的政治影响和压力。恐怖主义追求的犯罪后果表现是使用暴力或暴力威胁的方法,引起社会恐慌、政治动荡从而对政府施加压力,以此换取某种政治交易或政府行为的妥协让步,最终达到犯罪目的。因此,恐怖分子选择的袭击目标必须是能够引起政治后果的目标。如:杀害政治人物,破坏政治机构。特别是近年来平民成为攻击目标,而且对无辜平民多采用绑架、爆炸、劫机等暴力手段造成惨案,伤害范围广,造成的政治影响大,引起了人类社会的极大恐慌。

   恐怖主义是精心策划的暴力犯罪。一般的刑事犯罪带有偶然性、冲动性、是不记后果的非理性犯罪。而恐怖主义犯罪则是精心策划、长期准备、追求犯罪后果的冷血型理性犯罪。他们通过目标的精心选择和行动策划,评估犯罪风险,精确计算目标的防御能力以及自身反防御能力,寻找低成本而又有效的攻击目标,确保攻击的成功率。因此,攻击目标的价值性是犯罪精心策划的重要内容,同时,犯罪后果能否引起社会关注、政治效果、暴力恐慌以及是否能显示组织能力等因素都被恐怖分子周密地计算到犯罪的实施计划中。他们发现,手无寸铁的平民比政治人物更易攻击。因此,在恐怖主义的犯罪中,防御能力相对较低的无辜平民则成为恐怖分子攻击的目标。他们不惜使用一切暴力方法攻击目标,造成的社会恐慌使人们对政府产生焦虑、不安和无信心的气氛,迫使政府做出让步。为达犯罪目的,恐怖分子不惜践踏人类社会情感和道德。他们声称,世界上没有无辜的人,任何人都可以成为他们实施暴力或暴力威胁的对象。

   恐怖主义是具有超常犯罪技能的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是传统有组织犯罪之上更高等级的犯罪。它是等级分明、结构完整、政治宗旨清晰、装备精良、训练有素、戒律极严且犯罪能力极强的犯罪组织。恐怖主义的超常犯罪技能培养主要来源于恐怖组织的犯罪基地。拥有庞大的犯罪基地是现代恐怖主义的一个显著特征。犯罪基地的功能主要是号召、收留并训练恐怖分子。其中,训练是犯罪基地的主要目的。犯罪基地的训练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对受训者思想及观念上的训练,使其成为顽固不化的恐怖分子;二是从犯罪技能方面进行训练,大都由犯罪专家传授如爆炸、劫机、绑架以及掌握现代高科技犯罪手段等犯罪技能。犯罪基地大都设在地形复杂、交通不便且不发达的国家或地区,以逃避围剿和追捕。近年来,有数以万计的恐怖分子从犯罪基地接受犯罪技能的训练,从而成为人类社会最危险的敌人。据查,美国 “911”恐怖事件中的几个主犯均与犯罪基地有关。曾在我国新疆猖獗一时的“东突”恐怖分子中的骨干分子如1997年新疆“伊犁暴力犯罪”事件中的主犯吾斯曼·依米提就曾在设在阿富汗的恐怖主义犯罪基地受过训。

   恐怖主义是具有雄厚财力的组织犯罪。恐怖组织是一个结构完整、装备精良、训练有素、成员众多的犯罪组织。因此恐怖组织需要庞大的经费。据本·拉登的一个门徒透露,本·拉登的军力足以与一个小国家相媲美。而维持犯罪基地则更需要源源不断的资金来源。抢劫、勒索等传统的敛财方式已不能满足现代恐怖主义的资金需求。具查,恐怖组织的资金来源主要有两个途径:一是通过贸易获取资金。这些贸易涉及到经济领域极广,如工业、农业、金融证卷以及军火等。二是一些团体或个人的捐资等。“911”事件后,美国在清查本国与恐怖组织有关的资金时发现,美国人引以为豪的“可口可乐”以及其他在世界各国流行的软饮料,市场上每销售一罐,就为本·拉登贡献10美分。因为在为这些饮料提供原料的树胶公司里有本.拉登大量的股份。同时恐怖组织由于精心策划了“911”事件,在证卷市场上预见到股市行情,因而在“911”前后,高抛低进,在证卷市场上劫夺了数千万美元。另外,由于恐怖组织具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加之宗教、极端理想主义等因素,国际上一些个人和团体出于各种原因向恐怖组织捐赠的财物,也是恐怖组织财富来源之一。如恐怖主义的头号人物本·拉登,就将自己名下的近 3亿美元注入到犯罪基地的经费中,更进一步扩大了恐怖组织的资金积累。

   恐怖主义犯罪是灾难性的犯罪。灾难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犯罪后果的直接的灾难性;二是犯罪后果的间接的灾难性。恐怖主义认为,人类社会所有成员都不是无辜的,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攻击的目标。即使该人是无辜的,但为了“神圣目标”,也可以毫不犹豫的将其作为牺牲品。因此,恐怖主义在实施犯罪中多表现为手段残忍,后果严重,尤其是针对无辜平民的犯罪的不加区别性和毁灭性的犯罪,近年来屡屡发生。如199887日,恐怖分子炸毁美国驻肯尼亚、坦桑尼亚大使馆,造成 257人死亡,5000多人受伤;又如日本东京地铁发生的沙林毒气案,5500人中毒,12人死亡。在新的世纪,恐怖主义犯罪则愈演愈烈,2001911日,恐怖分子在美国劫持大型客机撞击纽约繁华地段两幢高达110层的世界贸易中心姊妹大厦,造成3000多人死亡,伤者无数,财产损失达数千亿美元。制造了灭绝人性的大惨案。此外,恐怖主义除了对社会造成直接的物质性灾难外,在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威胁和恐慌,更大于物质灾难。特别是因恐怖犯罪造成的间接破坏,远远大于直接破坏。如“911”事件后,美国经济持续下滑,国际社会备受影响,国际航空、旅游、保险等行业纷纷裁员或破产,经济损失早已超过了“911”事件的直接损失。因此,恐怖主义犯罪对人类社会而言是灾难性的犯罪。

   二、恐怖主义犯罪之对策分析

   现代恐怖主义犯罪祸及全球并非偶然,其发展、泛滥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和政治、经济及社会原因。贫富悬殊、社会不公、政治腐败、局势动荡助长了恐怖主义的气焰,民族矛盾、宗教冲突使恐怖主义泛滥。而美国的霸权主义行经也是引发现代国际恐怖主义的重要因素。由于现实中诸多激发恐怖主义发生发展因素存在,恐怖主义犯罪在21世纪开端像瘟疫一样蔓延。面对恐怖主义的挑战,世界各国在谴责恐怖主义的同时,纷纷采取各种应对措施,加大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力度。当前,国际社会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主要有两大类,一类为自卫型反恐对策;另一类为进攻型反恐对策。

   自卫型反恐对策

   自卫型反恐对策主要表现在,国家不组建专门的反恐精锐部队。打击恐怖主义主要依靠非军事力量,惩治的力度在于刑事措施,采取该类型的多属不发达国家和一部分发展中国家。因此,该类型反恐对策也称之为被动型反恐对策。自卫型反恐对策的特点在于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较为准确,是打击较小规模的恐怖犯罪的有效手段。但对于大规模的恐怖主义犯罪则显力量不足,力度不够。对恐怖犯罪的打击通常呈现出事后行为,因此,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效果并不理想。为此,也有人提出,为预防恐怖主义袭击,应将政治权力分散,使恐怖主义袭击的范围难以界定,从而减少恐怖主义袭击。此对策虽然针对了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但却涉及到国家制度的变革,并非易事。即使如此,仍难奏效。恐怖主义分子总是擅长寻找社会的薄弱环节进行攻击,可谓防不甚防。在恐怖分子眼中,任何人都不是无辜的,都可以成为恐怖分子随意攻击的目标。面对现代恐怖主义的规模性、灾难性的犯罪,仅靠非军事力量显然不足以胜任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艰巨任务。

   进攻型反恐对策

   进攻型反恐对策也称积极型防恐对策。主要表现在国家建立了具有极强战斗力的精锐的反恐特种部队。进攻型反恐对策的特点在于:一方面在国内法中将恐怖主义列入严重犯罪予以严惩,另一方面建立精锐部队,采用军事或准军事行动,打击和震慑恐怖主义。采取这一对策的国家大多是一些发达国家和一部分格外重视反恐的发展中国家。其中,有相当部分国家是恐怖主义重点袭击的目标。这些国家通常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反恐机制和多支反恐精锐部队。如:美国是恐怖主义犯罪受害最大的国家,其反恐部队最为庞大,有 4个兵种组织。其中最著名和精锐的部队是陆军的"才“三角洲”部队;英国的反恐部队“特别空勤团”的前身是英国在二战中著名的“陆军特别空勤团”;法国的反恐部队是“国家宪兵干涉组”;而荷兰则有两支反恐特种部队,一支是海军陆战队的“反恐怖支队”,另一支是皇家陆军的“骑警队”等。这些反恐部队武器精良、训练有素、反应灵敏、战斗力非常强。对突发性和灾难性的恐怖主义犯罪打击卓有成效,正受到世界各国的重视。

  鉴于国际恐怖主义的泛滥和我国反恐怖主义犯罪的需要,我国也在逐步加强反恐力度。目前,在我国上海,警方成立了一支专门对付暴力犯罪和恐怖主义的防暴突击大队。近期武警又成立了专门的反恐支队。这些反恐成员都是从训练尖子中选拔出来,目前正在进行严格的训练,并配备了精良的武器,他们势必将成为我国反恐的中坚力量。

   进攻型反恐对策弥补了自卫型反恐对策被动的不足,通过军事或准军事行动打击恐怖主义,不仅能及时遏制恐怖犯罪的发生和发展,同时,对恐怖分子也起到了强大的震慑及预防作用。是对付突发性、灾难性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必要力量和手段。正因如此,世界各国纷纷起用军事或非军事力量介入到反恐斗争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是,军事力量必须使用得当,要防止以打击恐怖主义犯罪为借口实施战争或暴力行为。战争中有恐怖主义,但恐怖主义不能等同于战争。不能将进攻型反恐行为泛化或异化。江泽民同志曾指出,打击恐怖主义要证据确凿、目标准确。反恐不得滥杀无辜。反恐行为要顺乎民意,更要取的国际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反恐标本兼治之我见

   为确保人类社会良好发展,铲除恐怖主义是必须和必要的。但必须看到,对恐怖主义的打击无论是采用军事还是非军事手段或对策,都只是一时应急之策,并不能从根本上彻底铲除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的根源是什么?众说纷云,诸多因素。大多数观点认为,恐怖主义是仇恨的产物。笔者也持有同感。仇恨的来源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及宗教等诸多因素。而在诸因素中,贫穷、落后与被剥夺造成的国际社会经济发展极不均衡是一个重要原因。

   根据联合国制定的最不发达国家的标准,并按此标准考察后列入世界上最不发达国家的名单,在上世界的80年代,名单上有31个国家(其中就包括阿富汗等),而在90年代则增加到48个。在2001年,已增至49个。虽然近20多年来,全球经济有了巨大的发展,全世界国民生产总值已达到约20万亿美元,但世界上最穷的国家却还在扩大!全球的经济发展呈现超常的不平衡。有数字显示:排在世界前3名最富有的3个人的财富,已超过了这49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国内生产总值之和。据联合国有关文件披露,40多个最不发达国家的债务,已达 700亿美元,每年仅付利息就需 40多亿美元,占据了这些国家收入的 30%。据西班牙(国家报)2000年文章的统计资料:现在世界上20%的最富有的国家,消费着全球86%的产品,而代表世界大多数自然资源的其余80%人口,其消费量则只占14%,第三世界2.5万亿美元的国家债务,消耗了其出口的25%。直至今日,世界上至少还有8亿人口食不裹腹、衣不蔽体。众所周知,人类物质生活的发展与丰富,是国际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一个重要标志。早在30年前,在国际社会要求下,工业化国家就曾承诺将国内生产总值的0.7%用于官方发展计划,以对历史上受害的发展中国家(特别是不发达国家)进行历史性补偿,以促进全球经济及社会发展。但30年后的今天,这一承诺,20年前(上世界80年代)仅兑现0.32% ,而到了90年代,则下降到了 0.22%!剥夺与被剥夺,贫穷落后与物质文明的距离不仅未缩小,而是加剧扩大。国际社会的冲突、骚乱及恐怖主义也愈演愈烈,祸及整个人类社会。美国前总统克林顿曾说,人类应共享生存与发展和文明的权利与机会。但一旦人类共享的文明被剥夺,仇恨就会产生。恐怖主义实质是对文明社会的挑战。文明不应是某个国家、某个社会或某部分人的特权。他认为,解决恐怖主义的最根本的办法是帮助。发达国家要承担更多的义务,不能仅用武力解决问题人类社会面临的问题,同时要在人力、物力、资金上给予帮助。国际社会要对贫穷落后的国家和地区给以更多的关心和援助。让人类社会共同走向文明。

   人类社会要彻底铲除恐怖主义犯罪,必须加强国际合作。任何孤立的反击恐怖主义行为都难以收到实效。国际社会应充分发挥联合国的作用,建立合理的国际经济新秩序,遏制政治腐败,缩小贫富差距,公平利用人类资源及对不发达国家倾注更多的关心和援助。唯有国际社会的精诚合作,彻底铲除贻害人类的恐怖主义犯罪的努力才可能见效。人类社会才会有安全的发展环境。事实上,世界上相当部分国家对此已有清醒的认识。如对曾是恐怖主义活动重灾区的阿富汗的重建,许多国家慷慨解囊,纷纷捐钱捐物,帮助贫穷落后的阿富汗经济发展,从而杜绝恐怖主义在阿富汗的滋生基地。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在自己并不富裕的情况下,给于阿富汗经济重建 1.5亿美元的援助,正说明了我国对反恐斗争的清醒认识和重大贡献。

 


关于恐怖主义犯罪研究的几个问题

张保平

 

美国“911”事件以后,恐怖主义问题引起国内学术界的关注。虽然恐怖主义对中国的威胁在“911”事件之前就已经相当严峻,但恐怖主义在中国的实际状态始终裹着一层神秘的外衣,关于恐怖主义的学术研究也异常冷清,而且,仅有的一些研究也是犹抱琵琶半遮面,只照别人不照自己。所以,“911”事件所激起的恐怖主义研究热不是坏事,它使我们能够借助这一契机,剥掉它的神秘外衣,深入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深层机理,以及对我国已经发生和可能发生的危害,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正确的应对恐怖主义的挑战。

一、加强对恐怖主义的犯罪学研究

恐怖主义作为人类面临的共同威胁,已成为各国学术界共同关注的课题。有的学者经过文献检索,发现有关恐怖主义的外文书籍一百三十多本,早在七十年代,英国与美国就创办了专门的研究恐怖主义的期刊——《恐怖主义》(1),也有的学者在国家图书馆检索到220册有关恐怖主义的英文专著(2)。但令人讶异的是,在中国,相关的研究却寥若晨星,除最近出版的一、两部著作外(3),大多是描述性、记实性书籍,较少深度研究。这不符合中国在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中所扮演的角色,也不利于应对中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只有深入研究恐怖主义的根源及相关理论问题,才能为应对恐怖主义的挑战奠定深厚的理论基础,更好的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特别是为制定恐怖主义的国际标准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规范方面增加发言权。

从字面来看,恐怖主义应当属于意识形态的范畴。在恐怖主义的意识形态支配下的行为是作为犯罪对待还是作为一种战争模式来对待,亦或是属于政治活动范畴,人们存在着不同的理解。这就不奇怪为什么那么多的学科领域都对恐怖主义感兴趣。在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2年课题指南》中就有三个领域都把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列入其课题指南当中,这说明各相关学科对开展恐怖主义问题研究的紧迫性的认识,以及对取得相关成果的期待(4)。在各个相关学科对恐怖主义普遍给予关注,并加强了研究力度的时候,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特的视角,不能置之事外。因为恐怖主义行为不管在概念上如何界定,首先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而且也是为我国刑法所禁止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从犯罪学的视角研究恐怖主义,重在研究恐怖主义犯罪的现象、原因和对策。要通过大量的理论和实证的研究,逐步摸清恐怖犯罪活动的基本特点、主要形式和基本规律,摸清恐怖组织的构成特点与活动规律,深入认识产生恐怖主义犯罪的根源及恐怖活动的相关因素,提出打击、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为应对恐怖主义的挑战,减少恐怖主义的危害,参与国际反恐怖主义合作服务。

二、加强本土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

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发布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002年课题指南》虽然有三个学科领域都把恐怖主义问题最为其研究指南,但它们基本不是立足于中国本土的恐怖主义问题。综观国内出版的关于恐怖主义的著作和发表的有关文章,大多也不是针对我国自身的恐怖主义问题。难道中国没有恐怖主义之害吗?回答显然是否定的。据不完全统计,自1990年至2001年,境内外“东突”恐怖势力在中国新疆境内制造了至少200余起恐怖暴力事件,造成各民族群众、基层干部、宗教人士等162人丧生,440多人受伤。其恐怖活动的主要形式制造爆炸, 进行暗杀, 袭击警察和政府机关实施投毒、纵火, 建立秘密训练基地,筹集、制造武器弹药策划、组织骚乱、暴乱事件,制造恐怖气氛。1990年“伊斯兰改革者党突击队”在叶城县伯西热克乡一偏僻地建立了训练恐怖分子的基地。该基地先后办了3期训练班,共培训了60余名恐怖分子。训练内容主要有:宗教极端主义和恐怖主义理论,爆炸、暗杀等恐怖活动的技能,体能训练等。训练班学员多数参与了1991年至1993年发生在新疆各地的爆炸、暗杀、抢劫等重大恐怖活动。1990年4月5日,在“东突伊斯兰党”的组织策划下,一伙恐怖分子在新疆阿克陶县巴仁乡制造了恶性恐怖事件。他们明目张胆地鼓吹“圣战”、“消灭异教徒”,叫嚣要成立“东突厥斯坦共和国”。恐怖分子劫持10名人质要挟政府,并在交通要道炸毁2辆汽车,残杀6名武警官兵,还用冲锋枪、手枪等武器向被围困的政府人员射击,投掷炸药包、手榴弹。除在中国境内进行恐怖暴力活动外,“东突”恐怖势力还在国外制造恐怖暴力事件(5)。这充分说明中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的威胁是相当严峻的。但与此不相适应的是,学术界,也包括犯罪学界并没有对此给予足够的关注。究其原因,还是与我们思想上存在禁区有关,惟恐我们对“东突”恐怖问题的研究影响到中国团结稳定的形象。甚至直到“911”事件以后,中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才见之于报端。一些有心人注意到,20011010日,“东突”才第一次出现在中国大众媒体的报道里。当时,中新社报道说:唐家璇表示中国深受“东突”恐怖分子的危害。随后,中方新闻发言人称:有确凿证据表明,他们当中有一些人在阿富汗的营地里接受了训练。“‘东突’分子甚至有跑到车臣参加非法武装打仗的,”上海APEC会议期间,外交部新闻发言人还解释了中国官方对“东突”分子的定义——确实有一批民族分裂分子想通过暴力恐怖的手段把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建立所谓的“东土耳其斯坦”,我们称之为“东突”恐怖分子( 6)。

对中国本土恐怖主义问题研究的滞后,影响到我们对恐怖主义及其相关问题的理性思索,当我们看到美国“911”事件发生后弥漫于互联网各聊天室中的欣喜气氛的时候,当我们看到不少人对“911”事件所表现出的情绪化反应的时候,给我们的感觉,好象恐怖主义永远是远离中国的东西,永远是针对霸道的美国的东西,但这是多么危险的反应啊!当人们对发生和可能发生在自己身边的危险抱着一种冷漠、麻木的态度的时候,他还能有效的和正确的应对这种危险吗?当我们提出“东突”恐怖势力的问题,而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学者却不愿承认他们的恐怖主义性质的时候,我们除了看到这是意识形态因素、是政治因素在起作用以外,我们是否也看到了这与我们对本土恐怖主义问题研究的不够有关呢?当我们自己对某些问题的认识还有待深化的时候,当我们自己对某些问题的政策赖以存在的理论根基尚没有奠定的时候,我们如何说服更多的人同意我们的观点呢?

当然,研究中国本土的恐怖主义问题,必须将其放在国际恐怖主义的大背景中加以研究,事实上,中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问题是国际恐怖主义的一部分,但是,这不是说,恐怖主义只有攻击美国利益那样一种模式,中国所面临的恐怖主义问题有他自己的特点,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所以,中国预防、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也是按照中国的国情来制定的,不可能照搬外国的办法。如果不加强对中国本土的恐怖主义问题的研究,这些问题就不可能得到解决。犯罪学界在这方面可以作出自己的贡献。

三、加强恐怖主义基本理论的研究

首先要加强恐怖主义及其相关概念的研究。由于对恐怖主义的界定不一样,直接影响到国家应对恐怖主义的政策、策略,也影响到国际社会反恐怖主义的合作。

究竟何为“恐怖主义”?现在国内外说法不一、定义各异,流行或通用的定义主要来自于西方学者,它们或多或少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与缺失。(1)《简明大不列颠百科全书》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对各国政府、公众和个人使用令人莫测的暴力讹诈或威胁,以达到某种特定目的的政治手段。各种政治组织、民族团体、宗教狂热者和革命者、追求正义者、以及军队和警察都可以利用恐怖主义。”(2)英国学者哈利戴提出:“恐怖主义是指战争或内战以外,出于某种政治目的而采取的个别暴力行为。”(3)美国兰德公司的定义是:“个人或团体为达到政治目的而使用国际暴力”。(4)美国国务院的解释是:“由组织或代理人为了政治目的有预谋地针对非战斗人员使用或威胁使用暴力,通常这种行为是试图对他人产生影响”。由于后来出现了针对军事基地的爆炸袭击行为,美国官方又为“非战斗人员”加上一条注释:“除公民外,也包括事件发生时未武装的或非岗位上的军事人员。”(5)《美国法典》的定义是:“恐怖主义”一词是指经过预谋的,有政治目的,且针对非军事目标的,由非国家的集团或秘密组织进行的暴力活动,其目的通常是影响大众;“国际恐怖主义”是指涉及到不止一个国家的公民或领土的恐怖主义”;“恐怖主义集团”是指任何从事(或其重要的附属团体从事)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集团。(6)美国国防部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为实现政治、宗教或意识形态的目的,对个人或财物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装力量或暴力,以强制或胁迫政府及社会”(7)。而在胡联合所著的《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一书中,则列举了50种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并介绍了亚利克斯.施米德对109个恐怖主义概念的内容分析(8)。西方国家的这些定义大多较少去挖掘恐怖主义现象的深层次根源,尤其忽略了其文化宗教内涵和现存国际制度造成的对立情绪,经常掺杂了特殊利益和价值判断在内。

我国学者也对恐怖主义及其他相关概念提出了一些自己的见解。有人认为,恐怖主义是指出于政治目的对他人的生命、人身、自由以及财产等使用暴力、胁迫或破坏等强制手段造成社会恐怖的犯罪行为的总称(9)。也有人认为,恐怖主义是国际上一小撮极端分子为达到一定目的,有组织、有预谋的采用暗杀、绑架、劫机、制造爆炸事件等极端手段,进行破坏、报复和讹诈早晨社会恐怖的犯罪学为的总称(10)。何秉松教授所著的《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也较深入的分析了各种恐怖主义的概念,并在比较的基础上提出了自己的界定,“任何个人、团体或国家,使用暴力或其他毁灭性手段,残害无辜,制造恐怖,以达到政治目的的,是恐怖主义”,他还对恐怖主义组织进行了界定,“所谓恐怖主义组织,是指由3人以上组成的、以恐怖主义手段实现某站政治目的、有一定组织结构的暴力集团”(11)。笔者在1999年出版的《犯罪心理学》中曾尝试对恐怖犯罪定义为,以恐怖的暴力手段实施的,有一定政治、宗教目的的,使社会中不特定多数人产生心理恐惧和不安全感的犯罪活动。并将恐怖组织作为有组织犯罪的一种形式,将其定义为,“以恐怖活动作为实现自己目标和宗旨的行为战略、策略和活动方式的组织”(12)。当然,笔者不能在有限的篇幅里把国内外学者所归纳的几百个定义全部罗列出来,但这些 概念的共同特征是强调恐怖主义手段的暴力性、目的的政治性、后果的恐怖性。

在对恐怖主义及相关概念进行定义时,应当考虑这样几个因素,一是犯罪的主体只是恐怖组织,亦或包括个人和国家,特别是在讲恐怖主义时,是否包括国家恐怖主义;二是行为的目的是否为了达到政治、宗教或其他意识形态,或者仅仅是为了造成社会恐怖效应;三是行为的方式是否仅仅是爆炸、劫持等暴力,是否可以通过非暴力方式达到恐怖的目的;四是行为的后果。应当能够过对恐怖主义犯罪的科学界定,使之与一般暴力犯罪相区别,与革命暴力相区别,与民族独立运动相区别,与国际法上的战争行为相区别。还应当重视政治信念、价值观和意识形态因素对恐怖主义概念的界定的的影响,因为大家都承认的一点是,当然也是由严酷的国际斗争现实所决定的,“恐怖行为特别难于用中立态度进行研究”(13)。

其次,要加强恐怖主义的表现样态、组织结构及其运作方式的研究。关于恐怖组织的形态,有的把恐怖组织分为民族分离恐怖组织、极端宗教恐怖组织、极“左”翼恐怖组织、极右翼恐怖组织、黑社会恐怖组织和邪教型恐怖组织(14)。有人依据国际反恐怖主义的有关条约所规定的恐怖主义罪行进行归纳后,认为国际恐怖主义罪行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海盗罪,劫持人质罪,危害民用航空器罪,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罪,恐怖主义爆炸罪等(15)。有学者把恐怖主义分为民族主义型恐怖主义、宗教极端型恐怖主义、极右型恐怖主义、极左型恐怖主义(16)。有的学者把恐怖主义分外国家恐怖主义、团体恐怖主义和个人恐怖主义,并将恐怖主义组织分为无政府主义极左恐怖组织、反共产主义极右恐怖组织、反政府恐怖组织、法西斯恐怖组织、民族独立(分裂恐怖组织)、原教旨主义恐怖组织、种族主义恐怖组织(17)。

在充分重视通过传统的爆炸、劫持等手段发动的恐怖主义袭击的时候,也要研究新型恐怖主义的问题,如英国人尼尔.巴雷特已经提出“数字化恐怖主义”的概念(18)。1999年美国兰德公司出版的《反击新恐怖主义论》论述了以使用网络技术为特征的新型恐怖主义,该研究报告还提出了三种恐怖模式,一是威吓恐怖模式,二是恐怖战争模式,三是新世界先驱模式(19)。2000210日,英国《金融时报》刊登路易斯.基欧的一篇文章,题为《超级数字游击队目标高远》,也提出了对网络恐怖主义的一些看法;1999120日,俄罗斯《消息报》刊登弗.洛巴列夫和尤.帕尔菲奥诺夫两为教授与俄科学院院士弗.福尔托夫合写的文章,提出电磁恐怖主义是人类21世纪的威胁;1998年,德国《欧洲安全》月刊第八期刊登维尔弗里德.赫尔曼的文章,题为《超级恐怖主义——21世纪的挑战》,列举了生化攻击、网络攻击等所谓超级恐怖主义的形式(20)。如果说,网络恐怖主义、电磁恐怖主义还仅限于学者们的担心的话,生化攻击因为奥姆真理教1995年发动的东京地铁沙林毒气事件和美国“911”事件之后发生的炭疽邮件事件已成为现实,而事实上,出于对网络恐怖主义的担心,一些国家已经把网络恐怖主义规定在其国内法中,如英国2001年通过的《反恐怖主义法》已将黑客的某些行为列入恐怖主义范畴(21)。

第三,要加强恐怖主义的根源、原因和相关因素的研究,特别是恐怖主义的社会、历史、文化、宗教、政治、民族等方面的原因的研究。

四、加强恐怖主义犯罪对策的研究

在我国,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的研究已经滞后于打击、防控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践。还在90年代中后期,中国领导人在与俄罗斯和中亚邻国的频繁交往中,就已开始商讨在打击国际恐怖主义及其他跨国犯罪方面的合作,19964月在上海启动的“上海五国机制”已经将合作打击国际恐怖主义问题列入议事日程,199912月五国安全与执法部门负责人在吉尔吉斯坦首都比什凯克举行会议,决定成立“比什凯克小组”,以协调五国的合作;2001615日,在中国的上海,一个新型的国际组织——上海合作组织宣告成立,其宗旨是促进各成员国睦邻友好,维护地区和平稳定,打击、防范恐怖主义的威胁是该组织优先考虑的重要任务,因此,在上海合作组织成立的同时,六个成员国的元首就签署了《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这一公约对恐怖主义的概念进行了界定,提出了为打击恐怖主义开展合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20011011日,“比什凯克小组”成员在比什凯克举行非例行紧急会晤,决定根据上海公约的精神,积极采取措施,筹建比什凯克反恐怖机构,并协调与有关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反恐怖活动;200112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较全面的规定了有关恐怖活动的犯罪和刑事责任;在今年312日,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江泽民在全国人代会解放军代表团全体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要求“把反恐怖斗争纳入军队的职责范围,搞好针对性训练,协助地方严厉打击各种形式的恐怖活动”(22);为确保空防安全,加强空防力量,中国已决定成立空中人民警察队伍,提高反恐怖劫机的力度。据中国民航总局官员透露,这支警察队伍将像火车上的乘警一样,分配给各个航空公司,并随航班值勤,专门负责民航班机的安全(23)。武警上海总队成立了全国首支反恐怖部队(24);公安部也在积极筹备反恐怖领导机构。这说明,实践走在了理论准备的前面。但这不能说明学术研究的可有可无,事实上,在应对恐怖主义的挑战方面,还有许多工作可做,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研究。

加强反恐怖主义的对策研究,应当包括这样一些内容,反恐怖主义政策研究;反恐怖主义的战略和策略研究;反恐怖主义的法律机制研究;预防恐怖主义危害的途径和措施的研究;打击恐怖主义的机制研究;恐怖活动发生后的快速反应机制和应急救援机制的研究,以及其他方面有针对性的对策研究,如恐怖活动对国家重要目标的威胁与对策研究,恐怖主义对国家边防安全社会稳定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恐怖主义对航空航海运输的影响与对策研究,恐怖活动对出入境管理的影响与对策研究等。这些研究的深化,相信对提高我国应对恐怖主义挑战的能力是有帮助的。

 

参考资料:

1)胡联合著《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10月版;

2)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3)如胡联合著《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10月版;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4)这三个领域是,法学: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成因、特征、类型、活动规律及对策研究;国际问题研究:恐怖主义、国际反恐怖主义斗争及对我国国家安全的影响;政治学:反恐怖主义的政治学研究。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指南http://www.npopss-cn.gov.cn

5)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东突”恐怖势力难脱罪责》新华网北京1月21日电;

6)《揭开“东突”分子的恐怖面纱》,   http://www.sina.com.cn 2001110211:21《三联生活周刊》;

7)王逸舟《 应加强对恐怖主义及其定义的研究》,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前四种定义亦见李伟、杨明杰主编《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时事出版社20019月第一版;

8)胡联合著《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10月版;

9)陶正华 《 关于恐怖主义的几个问题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10)金鑫主编《世界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月版;

11)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12)张保平《犯罪心理学》,警官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

13[]杰克.D.道格拉斯、弗兰西斯.C.瓦克斯勒《越轨社会学概论》,河北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14)金鑫主编《世界问题报告》,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21月版;

15)陶正华 《 关于恐怖主义的几个问题 》, 中国社会科学院网站;

16)胡联合著《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东方出版社200110月版;

17)何秉松《恐怖主义.邪教.黑社会》,群众出版社2001年版;

18)参见[]尼尔.巴雷特著,郝海洋译《数字化犯罪》辽宁教育出版社19989月版;

19)美国兰德公司著《反击新恐怖主义论》,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10月版;

20)(21)李伟、杨明杰主编《国际恐怖主义与反恐怖斗争》,时事出版社20019月第一版;

22)《江主席要求军队为完成祖国统一做好军事斗争准备》200231221:36  中国新闻网;

23)《提高反恐怖反劫机力度 中国决定成立空中警察队伍》 20022517:18  中国新闻网;

24)《执行特殊任务 上海成立首支武警反恐部队 》20022518:26  人民网。


网络恐怖主义研究

李卫红*

 

一、恐怖主义概述

(一)恐怖主义简史

作为人类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恐怖活动有着悠久的历史。细究起来,恐怖活动应该追溯到古希腊和罗马时期。古希腊历史学家色诺芬就曾专门记述过恐怖活动对敌方居民造成的心理影响。中国古代的荆轲刺秦王,古罗马的凯撒大帝遇刺都是著名的历史恐怖事件。公元1世纪,为反抗罗马帝国入侵,犹太狂热党人就曾在罗马帝国饮用的水中下过毒,暗杀与古罗马人合作的犹太贵族。这与现在的某些恐怖主义有相似之处。而美国总统肯尼迪被刺身亡则是当代历史中的典型恐怖事件。

“恐怖主义”一词最早出现在18世纪法国大革命时期。为保卫新生政权,执政的雅格宾派决定用红色恐怖主义对付反革命分子。国民公会通过决议,“对一切阴谋分子采取恐怖行动”。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恐怖主义不是反映一般的、孤立的、偶然的恐怖行动,而是指一种有组织、有制度和有政治目的的恐怖活动。

18世纪以前,恐怖活动基本上以暗杀、投毒为主要表现形式。从18世纪末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881年沙皇亚历山大二世遇刺和1914年奥匈帝国斐迪南大公遇刺,是这一时期两起最严重的恐怖事件。他们都是在没有群众支持的情况下,通过谋杀某一政府要员向社会宣传自己的政治目的,吸纳民众参与。

国际恐怖主义的真正形成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直到60年代末这一时期完成的。在此期间,恐怖主义的活动热点是在殖民地、附属国或刚独立的民族国家,这一时期的恐怖事件明显增多,手段日趋多样,劫机、爆炸、绑架与劫持人质都有,袭击目标和活动范围已经超出国界,越来越具有国际性,逐渐形成了国际恐怖活动。

70年代以后,恐怖主义组织已经形成一个较为松散的国际网络。据美国著名的智囊机构兰德公司的有关资料,80年代全世界共发生了近四千起恐怖活动,比70年代增加了30%,死亡人数则翻了一番。另据有关专门研究国际恐怖活动的机构统计,在1970年到1979年的十年间,因遭恐怖活动丧命的人数多达4000多人,年均400余人;1988年国际恐怖活动发生了856起,死亡人数多达660人,其中中东地区因民族矛盾比较复杂,共发生313起,占全世界恐怖事件的36%,是恐怖活动的多发地区。

进入90年代以后,恐怖活动有了明显的变化,老的恐怖组织开始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新的组织开始出现。1995年接连发生的美国俄克拉何马市联邦政府大楼的爆炸案、日本东京地铁的沙林毒气案和以色列前总理拉宾遇刺事件,将冷战后的恐怖主义浪潮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峰。有人把这股恐怖主义狂潮称为“二十世纪的政治瘟疫”,也有人把它和政治腐败、环境污染并称为二十一世纪人类面临的三大威胁。从联合国发表的一份关于“全球恐怖活动状况”的报告中获悉,1997年全球恐怖活动再次增多,高达560起,死亡420人。报告称:“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中死亡的人数增加了。因为恐怖活动日趋残酷地袭击无辜平民并使用爆炸力更大的炸药或炸弹。”与此同时,报告强调:“恐怖行为更具隐蔽性和杀伤性。”事件发生后,再也没有人像过去那样站出来声称对事件负责。这是90年代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最为显著的特点,因为他们发现保持神秘也是一种武器,其恐怖作用高于以往的声张。像美国驻东非使馆在1998817日被炸至今还没有人声称对其负责就是一个很好的例子。

(二)恐怖主义主要类别

作为一种国际现象,恐怖主义是指一种有组织、有目的的恐怖暴力活动。恐怖主义并不等同于战争,一般来说,战争打击的主要对象是军事人员和军事设施,而非平民和民用设施;恐怖主义则不同,它的打击或伤害对象主要是非武装人员和民用目标。恐怖主义与一般犯罪亦有区别。恐怖主义活动的主要形式包括暗杀、绑架、炸弹爆炸、劫机、纵火、恐吓等,这与一般意义上的犯罪并无二致,但恐怖主义的特殊性在于其具有政治性的根本动机,是一种政治行为。

目前,世界上有案可查的恐怖组织多达一千多个。根据其政治倾向,一般可分为政府行为和非政府行为两大类。所谓政府行为的恐怖主义是指一国政府以恐怖手段统治本国人民和对付其他国家。非政府行为的恐怖主义主要是指集团的行为,这是当前最常见的恐怖主义。自冷战结束以来,这类恐怖主义大量发生,目前比较活跃且影响较大的这类恐怖主义有以下类型:

1.极端宗教恐怖组织

近年来,来自伊斯兰社会的原教旨主义活跃分子所发起的恐怖活动日益增多,影响日益广泛,这些以极端仇视西方为主的人所设立的组织始终认为西方社会是洪水猛兽,并对西方文化渗透到穆斯林国家感到极端仇恨。他们屡屡以西方,特别是以美国为袭击目标,在全球各地或在某一区域发起恐怖行动。如沙特阿拉伯富翁本.拉登所领导的恐怖组织,就被指控曾在世界各地策划了多起针对美国人的恐怖爆炸行动,其中最具影响的则是被控在1998年夏在美国驻东非两国使馆的爆炸案。这些原教旨主义分子所组成的恐怖组织大多分布在一些以信奉伊斯兰教为主的国家中,如在阿尔及利亚,该国的极端穆斯林组织不断掀起恐怖暴力浪潮,以迫使政府下台;在中东,阿拉伯人中的许多激进组织出于对以色列士兵的报复而不断制造自杀性恐怖爆炸事件。日本臭名昭著的奥姆真理教也属于这种类型,只是它更是一个邪教组织,该组织于1995年在东京地铁制造了震惊日本的东京地铁毒气泄漏案。

2.极右翼恐怖组织

主要活动在欧洲地区,特别是西欧地区,美国和拉美地区,是奉行新法西斯主义和极权主义、种族主义和反国家主义的恐怖组织。美国的俄克拉荷马联邦大楼爆炸案就属于这一情况,美国退伍老兵麦克维和他的同伙以反对联邦、反对国家主义为由炮制了这起震惊美国的恐怖事件。在德国,光头党则是地地道道的新法西斯主义,光头党成员经常滋事,扰乱德国的社会治安,成为德国的一大社会公害。

3.极左翼恐怖组织

以推翻政府为目的极左翼恐怖主义主要分布在拉美地区、日本以及其它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如意大利的“红色旅”、日本的“赤军”组织等都属于这一类型。不过,近年来,这些极左翼的恐怖组织正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有的已经不复存在。如不久前,日本的“赤军”就已经宣告结束了其历史使命。但在拉美地区,如哥伦比亚、秘鲁等国,少数左翼游击队仍不时袭击当地的村民和政府军士兵,成为当地局势不稳的主要因素。

4.民族主义恐怖组织

以极端民族主义分子组成的恐怖组织几乎分布在世界的各地,不论是发展中国家还是西方国家,都面临着由极端民族主义分子挑起的恐怖暴力事件而带来的社会问题。如在北爱尔地区,爱尔兰共和军为了将英国的北爱地区独立出去,曾经制造了无数次恐怖暴力事件。不过,该组织拥有一个最大的特点,即在任何一次恐怖爆炸之前通常会通报警方和其它机构,在凶残之余算是多少有点人道味了的。类似这样的组织很多,较有知名度的如在斯里兰卡有“泰米尔伊拉姆猛虎组织”,在菲律宾有“摩洛民族解放阵线”,而在印尼则有“亚齐运动”。在中亚地区,这样的恐怖组织近年来正在呈上升的势头。这些恐怖组织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建立一个完全独立的国家,或者为了获得完全的自治。

5.黑社会恐怖组织

这些是由黑社会分子形成的恐怖组织,制造恐怖暴力活动的目的无非与商业暴利、贩毒以及企图垄断卖淫业有关。如在意大利西西里岛一带活动的“黑手党”,哥伦比亚的卡利贩毒集团以及美国的三K党等。

二、网络恐怖主义的发展

网络恐怖主义主要包括两种形式:其一是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传统恐怖主义;其二是针对网络系统实施恐怖主义活动。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必须利用网络技术,但并不直接对网络系统造成毁损;而后者经常直接破坏网络系统或以破坏网络系统相威胁,造成大量用户恐慌,这虽然主要依赖网络技术,但未必完全利用网络技术。

(一)利用网络技术实施的传统恐怖主义

在新的世纪,以高科技为手段的恐怖主义得到迅猛发展。当今社会越来越成为高科技占主导地位的社会,基础设施、电力供水系统、金融证券市场无不逐步网络化,一些恐怖组织很可能选择以网络恐怖主义替代传统恐怖主义。今后,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恐怖组织将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传播恐怖活动信息和制造各种恐怖武器的技术,进行洗钱以及筹措经费等活动。

在未来的15年里,全球化将进一步发展,届时,世界将会变得比人们预想的还要危险。近10年来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各种各样的信息可以在国际上不大受限制地流通,资金、货物、服务均可以较为自由地出入各国国境,这虽然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政治的自由,但同时也给国际恐怖分子和各种传播性疾病的扩展创造了良机。信息技术使得美国的亿万富家只需敲击一下键盘就可以完成几十亿美元的交易,同时也让“恐怖大亨”本·拉登能够方便地集结位于阿富汗肮脏的山洞中的游击队,并和位于美国新泽西或菲律宾的恐怖分子协调策划恐怖活动。

恐怖大亨本·拉登5年前就已开始使用互联网络与其他恐怖分子进行联络,他善于使用网络系统进行指挥、控制和语音通信外,甚至租用一些专业卫星通信线路,利用公开在市场上买到的加密装置,来对消息进行加密,加密的对象可包括地图、照片或电子邮件,然后这些加密信息被放在互联网站里,恐怖组织的成员利用掌握的密码来获取这些信息。由此可见Internet,这个可以当成上个世纪人类最伟大的技术成就之一的工具,在9·11浩劫开始之前,就扮演了一个十分重要的角色。

科技的不断进步,使恐怖活动的破坏性和威胁性也不断增大。网络是个开放的地带,为人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为恐怖主义势力的发展提供了新手段。原先分散在世界各地的一些零散组织,利用网络系统已经能够很快地结成跨地区、跨国界的大组织,并可以利用网络搜集和扩散杀人和制造恐怖的方法(本·拉登常见的手段)。恐怖组织哈马斯创始人雅辛先前也说过:“因为我们有最好的人才为我们工作,所以我们将利用一切手段,包括电子邮件和互联网与我们的占领者和他们的支持者进行斗争。”

1994年,英国电信公司内部的一名“黑客”,闯入本公司的数据库,窃走了英国情报机构、政府的核地下掩体、军事指挥部及控制中心的电话号码,就连英国首相的住处和白金汉宫的私人电话号码也都在这个“黑客”的掌握之中。这名黑客又通过互联网把这些机密传给苏格兰的一位新闻记者,造成了轰动英国的一起严重泄密事件。[97]19957月,法国海军力量参谋部计算机存储的几百艘盟军军舰声音识别密码及其舰只航行图等机密资料不翼而飞,事后据查乃“黑客”所为。19959月,美国为了检验其国防计算机系统的安全性,举行了一次名为“联合勇士”的演习。参加演习的一名年轻上尉军官,在没有任何内线情报的前提下,仅凭从商店买来的一台普通计算机和调制解调器,几分钟便使自己的命令进入了美国海军大西洋舰队的指挥和控制系统,并在舰队司令全然不知的情况下,调遣了该舰队的一艘艘军舰。这位年轻军官在众目睽睽之下表演的“准黑客攻击”,使在场观看的军官们目瞪口呆。

基于对恐怖分子利用互联网作为犯罪工具的担忧,美中央情报局信息处理中心主任约翰·瑟拉比安2001年底在国会作证时曾表示:“中东地区的恐怖组织和个人早已学会使用互联网这一高效、低廉、易于隐藏的新兴工具进行与恐怖主义有关的活动,其中包括筹集资金、招募恐怖分子以及技术人员。”中情局局长特纳特更将这些利用互联网联络的恐怖分子形容为“网际恐怖分子”。

也许大家都知道美国的科技远远领先于世界,但据权威报道恐怖组织运用的通讯科技却比美国的国家安全局更为先进,以致美国国家安全局在预报危险方面失了先机,让美国愈来愈容易受到恐怖袭击。

智能iDefense特别项目的主任本·万兹克(Ben Venzke)说,因特网和电子邮件为这些组织间的互相联络、散布消息、筹集资金、实施网络攻击提供了很好的工具。最近美国官方的一份报告表明,恐怖分子借助于网络、通过加密信息进行联络和协调的活动越来越猖獗,许多网站被恐怖分子作为策划阴谋的渠道,而网站自己却一无所知。

政府和私人因特网安全公司正在加紧努力以防恐怖分子继续得逞,但是要提高恐怖组织正在使用的直接针对美国及其国民、盟国和商业的技术,这项任务还很艰巨。政府部门和私人企业的安全官员认为,恐怖分子如拉登、中东的恐怖组织如真主党和哈马斯等等都充分利用了网络。恐怖活动研究中心的创办总管马修·狄沃斯特(Matthew Devost)说,恐怖分子利用网络,大部分是进行宣传和信息交换。如果不监视网络,恐怖主义组织就利用信息技术作为适当、安全的联络方式。他说,尽管因特网可作为一种经济的传播媒介,但是也存在商业交易的不安全性。网络可以帮助恐怖组织攻击因特网经济,还有那些依赖网络链接信息的能源、交通和其它系统。

维吉琳克斯公司(Vigilinx)的智能主管吉尔.佛瑞斯(Jerry Freese)说,恐怖分子利用网络的方式很新奇,确实无法限制,无论你在哪里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语音或图形文件都可能受到攻击。世界各地的恐怖组织通过因特网进行计划、开会和组织。借助于加密的信息,恐怖分子可以把网络作为其秘密行动的工具。任何地方都可以发送,因为网络是无处不在的。在电子文件中加密是恐怖组织普遍采用的方法。一份最新的政府报告说明,恐怖分子经常在体育聊天室、色情公告牌和网站藏匿攻击目标的照片和地图。扰乱网络、破坏电力等基础设施、从政府和商业组织窃取钱财和信息等,恐怖分子籍此控制着因特网的运行。佛瑞斯说,对他们来说,网络是一个很好的工具,所以他们不愿破坏网络的运行,而只是通过网络选定攻击目标,也就是那些与他们的敌人合作并立场一致的特定公司。

据联邦调查局发言人斯迪威·贝里(Steve Berry)透露,即使执法人员意识到恐怖分子在利用因特网,因为种种原因,他们也无法监视这些网站。贝里说,尽管恐怖分子利用网站对于普通公众和执法机构所造成的影响不一,但执法人员也无权取缔这类网站;因为那些内容属于自由言论,受国家宪法保护。万兹克还运营着一家专门为一些公司和政府部门调查来自网络的威胁的公司,他认为执法要受到国家文化和地理方面的限制,而网络可以让人从任何地方进入任何国家,进而可以点击进入成千上万个的链接,所以网上恐怖活动通常难以调查。你根本无法命令世界某个角落的ISP停止运营来配合你的工作,因为那意味着是要取缔某个网站的一个不友好的举动。

(二)针对网络系统实施的恐怖主义

1993年以来,几伙被西欧人称为“塞巴网络恐怖分子”的国际电脑匪帮活跃在美、英国家的计算机网络上,专干设置“逻辑炸弹”的勾当,破坏各网络公司目的地计算机系统,并借以进行敲诈勒索。1995年,一家公司为了让这伙恐怖分子清除其埋藏在该公司计算机系统中的“软件炸弹”,不得不向匪徒们支付1950万美元。据统计,“塞巴网络恐怖分子”自1993年以来,先后作案40余起,共勒索各计算机公司6亿多美元。[98]还有一名被美国警方称为“幽弹人”的电脑神秘杀手,曾经制造过16起“软件炸弹”案,1995年他致函新闻媒体,命令刊登他一篇长达3万字的文章,否则,与Inter网联网的两千万个用户都是他攻击的对象,《华盛顿邮报》和《纽约时报》迫于他的威胁,果然摘要发表了他仇恨科学、要求回归自然的文章。

这类被称为“黑客(Hacker)”的犯罪分子,不仅侵入信息网络窥视用户的秘密,制造恶作剧或勒索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和扰乱公民的正常生活,而且他们还将黑手伸向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军事系统和尖端领域的计算机系统浏览核心机密,大有造成“灾难性破坏”的危险。所谓“黑客”是指精通计算机技术,设计计算机程序,通过网络非法侵入其他计算机系统的人。世界上第一个将黑手伸向军用计算机系统的是15岁的美国少年米尼克。1979年他运用破译计算机安全密码的特殊才能,成功地打入了“北美防空指挥中心计算机系统”,将美国瞄准前苏联的核弹头绝密资料浏览无余。尤其令人瞠目的是,当他截获美国联邦调查局对他进行调查的信息后,竟然轻而易举地闯进联邦调查局中央计算机系统,将负责调查他的特工人员的档案胡乱涂改。经他“倒打一耙”后,这些特工人员竟成了十恶不赦的大盗窃惯犯,弄得联邦调查局的官员哭笑不得。[99]另有克罗地亚的三名中学生,在操纵计算机遨游信息高速公路时,进入了美国军方的计算机系统,破译了五角大楼的密码,并从一个核数据库复制了五角大楼的机密文件,使其计算机系统遭到破坏,直接损失达5000多万美元。[100]1980年,美国防空司令部指挥中心因计算机输入数据错误,致使控制系统上显示苏联向美国本土发射导弹,自动引发紧急防空报警系统开启。美国最高指挥部命令1000枚导弹待发,100架飞机起飞待命,美国部队进入实战状态。险些引起一场可怕的核战争。1988年原联邦德国汉诺威大学计算机系的24岁学生马蒂亚斯·斯佩尔将自己的计算机同美国军方和军工承包商的30台计算机联网,在两年的时间里收集到大量的美国国防机密,包括美国“星球大战”计划、北美防空司令部、核武器和通信卫星等方面的情报,此事震惊了美国国防部和联邦调查局。[101]同年112日傍晚,美国康奈尔大学计算机系的研究生罗伯特·莫里斯通过美国最大的计算机网络系统,把自己设计的一种网络病毒“蠕虫程序”输入五角大楼远景规则网络,导致美国军事基地和国家航空航天局以及MIT、兰德公司等大学和研究机构的8500台计算机瘫痪24小时,造成的损失就超过了一亿美元。这是有史以来美国计算机系统所遭受的规模最广泛、程度最严重的非法侵犯。美国联邦调查局经过6个月的调查破获了此案,1990年法庭根据美国1986年有关计算机欺骗和滥用的法案,定他有罪,判他为社区服务400小时并罚款10,000美元。1993年英国少年布里顿“侵入”美国国防部计算机系统,接触到了包括弹道武器研究报告、美国情报部门内部机要通讯材料在内的大量机密,并把部分机密输入了有3500万用户的国际计算机网络。[102]1994年,英国伦敦一名自称“数据牛仔”的少年,利用互联网破译了美国空军罗姆实验室的计算机网络密码,闯入这个专门从事武器系统、人工智能和雷达导航的尖端科技机构的网络进行捣乱,致使该实验室的33个子系统瘫痪好几天,造成50多万美元的损失。[103]如果说“黑客”的犯罪活动在和平时期给军界造成泄密和经济损失的话,那么在战争期间,“黑客”的此类活动对战争的进程和结局所造成的影响将是难以估量的。据美国国防部官员透露,海湾战争期,一批自称“高技术支持和平者”的荷兰“黑客”,曾向伊拉克驻巴黎大使馆表示,他们能够通过攻击信息网络,搞乱美国与沙特阿拉伯之间的军事后勤系统和作战部署,开价100万美元。据说伊拉克总统萨达姆拒绝了这一建议,否则,海湾战争的历史有可能重写。[104]根据美国国防部计算机安全专家对其挂接在互联网上的12000台计算机进行的一次安全测试,证明有88%的入侵是成功的,甚至有96%的尝试破坏行为未被发现。随着互联网的迅速扩大,入侵活动也越演越烈,据透露,美国国防部分布很广的全球计算机网络现在平均每天遭到两次袭击。[105]恐怖分子现在还时常对美国中央情报局等安全机构的网站进行袭击,从中获取美国的反恐怖作战计划等核心机密。据联邦调查局的官员说,美国安全机构的网络,现在平均每周受到30次的攻击。

2001911美国爆发的大规模恐怖袭击事件发生后,尽管已经有因特网安全专家表示目前尚没有发现针对美国科技和因特网站点的电子袭击。但是分析家们指出,情况仍然不容乐观。目前,不但上述袭击爆炸事件是否将会继续发展成为安全专家们的讨论焦点,而且恐怖分子是否会发动电子恐怖战也引起了安全专家们的高度关注。美国各大网站的管理人员、FBI国家基础保护中心(NIPC)和计算机紧急反应小组(CERT)协调中心已经协同合作,联合对各大网站的安全问题进行了检测,目前尚没有发现任何和911恐怖袭击事件相关联的电子入侵和袭击活动。NIPC的官员们还是召开了紧急安全会议分析任何可能和电子袭击战有关的蛛丝马迹。美国国防部的高级官员Marv Langston也表示,美国需要做好必要的准备以预防另一场“电子珍珠港事件”的发生。

“安全焦点”公司是第一家发现和详细描述“红色代码2号”病毒的因特网安全公司,其分析家Ryan Russell表示,该公司在过去24小时的连续监测内并没有发现任何非正常情况。他表示:“我们已经异常小心地对所有非正常的网络攻击模式进行着监测,但是并没有发现任何大规模的拒绝服务攻击的迹象,也没有任何新的病毒和蠕虫程序出现”。另一家因特网安全机构Forrester研究机构的分析人士Frank Prince也表示,因特网上并没有和袭击双子塔楼及五角大楼恐怖事件类似的情况发生。但是,因特网也并不是“西线无战事”,“这里的黎明静悄悄”或许还酝酿着更为恐怖的电子袭击战的发生,网络安全公司要想松一口气恐怕还为时尚早。另外,主管监控网络攻击活动的各代理处也仍将继续保持高度的警惕。IntelCenter公司表示:“目前已经有不少美国人在呼吁对阿拉伯国家的网站和一些宣扬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的网站发动电子攻击。如果真有此类事件发生的话,阿拉伯黑客的报复行为也很快会接踵而来”。

此外,因特网安全分析专家向“NewsFactor新闻网发送了一份关于电子领域内潜在的危险性的“警戒”书。在这份报告中称“我们虽然还没有了解到有任何针对美国因特网和信息设施的敌对性行为,但无庸置疑的是,伴随着恐怖袭击行为的一定还存在着某种形式的电子攻击活动”。并称这种电子攻击活动迟早会浮出水面的。

Rasmussen在报告中以20015月份发生在中美两国计算机黑客之间的网络战争为例,表示某些和敌对国家有关的无辜组织的网站很可能将成为攻击目标。因为在电子战争中,并不是只有军事网站才会成为攻击和打击的对象。在现实社会中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并不表示电子世界就一定安定祥和。恐怖袭击事件的发生,一定会导致在不久的将来很快出现电子攻击等。让我们来回顾90年代,五角大楼做了一系列的实验,已证明计算机和通讯系统的大量攻击可以产生恐怖主义攻击一样的严重后果。这样的攻击会切断计算机控制的供水系统、电力系统、交通、机场、输油线路等等。这些系统通常都是由一些容易受到攻击的计算机系统在操作。在西雅图的一家安全咨询公司的CEO-Jeff Moss表示,在911日这次的恐怖主义行动中,虽没有发现计算机系统和网络被攻击的情况,但是整个美国已经收到了这方面的警告。

随着现代信息通讯技术在国家政府、经济管理、军事指挥等领域和电子通讯系统、银行金融系统、交通运输系统等的广泛运用,网络恐怖主义危害的面也将越来越广。如果民航、电力、铁路、银行或其他经济管理、政府办公、军事指挥控制等大型或涉及国家安全性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某个关键部分出问题,其中的重要数据遭破坏或某些敏感信息被泄露,不但系统内可能产生灾难性的“多米诺”连锁反应,而且会造成严重的政治、经济损失,甚至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后果简直不堪设想。此外,还有发生计算机战争的可能性(实际上国与国、公司与公司之间小规模的计算机战争已经开始)。有专家认为,敌对国只要用高科技或雇一名或几名高级计算机技术人员,破坏或扰乱他国主要的大型计算机信息系统,就足以使该国的经济崩溃、指挥失灵、决策错误。或者通过掌握攻入一国重要系统的方法或重要信息,迫使该国屈服,从而达到发动战争的目的。国内和跨国的计算机单位联网,使计算机感染病毒的可能性增大;计算机病毒所造成的危害和威胁越来越大。据预测,21世纪国际恐怖活动采取的五种新武器中,计算机病毒名列第二。美国和其他一些国家发生的“计算机病毒”事件使成千上万台计算机受害,就充分证明了问题的严重性。美国中央情报局局长约翰·多伊奇说,到21世纪,计算机入侵在美国国家安全中可能成为仅次于核武器、生化武器的第三大威胁。许多国家的政府首脑和计算机安全专家们也担心,计算机安全问题处理不当会对国家和整个社会造成大规模的毁坏。事实说明这种担心不是多余的。

三、防范网络恐怖主义

(一)网络恐怖主义很难战胜

美国专家们一致认为,技术的巨大进步使人们很难战胜恐怖分子,因为这些恐怖分子能熟练运用因特网和其它一些先进技术。据称,拉登的al Qaida和其它恐怖组织已经在使用能从网上免费下载的加密程序,以及从公开市场上购买的功能强大的反间谍软件。安全专家们声称,他们在搜查恐怖分子公报并解码方面已经取得了进展,但还需要更多的注意事项和相关信息来共享。佛瑞斯说,很难马上查出恐怖信息来自何方及其目的是什么,信息互换是一个重要问题,他们需要大量的有用信息能共享,政府正在竭力从私人和政府部门处获取相关信息以协助他们的安全保护工作。

美国恐怖活动研究中心的狄沃斯特说,尽管已经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措施打击恐怖分子,但是恐怖分子准备攻击的一些国家和行业却没有做好准备,而且大多数国家和公司都对于加强信息安全一事过于疏忽大意。纵然调查网上恐怖分子的活动不断取得进步,但是易受恐怖分子骚扰的地方却越来越多。政府在调查恐怖组织所采用技术方面也有了很大进展,但道高一尺,魔高一丈,我们的努力远远不够。

(二)网络安全意识最重要

提到网络安全,很多人会想起防病毒系统,而很少人了解“防火墙”。其实防病毒系统源于单台计算机的时代,在网络时代,防范黑客、保护网络安全主要是靠“防火墙”来完成的。

目前,我国的互联网应用还在普及阶段,这给我们带来了很多网络安全上的问题。总体而言,问题的根本在于互联网络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不够。在19998月海峡两岸的黑客大战中,我们可以看到除了那些安全意识比较强的官方网站(如中央电视台、人民日报网络版等)外,很多官方网站遭受了破坏。官方网络的安全意识不足,个人网络安全的状况更加令人担忧。曾经有调查数据说我国95%的电脑存在网络安全问题,而登陆天网安全阵线(sky.net.cn)接受安全检测的用户当中也有将近60%的电脑由网络安全漏洞。截止自20017月底,国内最大的网络安全门户——天网安全阵线的注册用户已经达到150万,但是这个数字对比起我国3千多万的网民而言,实在是凤毛麟角。

提高大家网络安全意识是解决网络安全危机的最根本办法。就此,天网为大家提供了一个模拟网络恐怖袭击的大型在线网络安全系统,让大家与网络安全进行“亲密接触”,亲身体验目前网络脆弱的安全性。天网网络安全专家还建议所有上网的计算机用户尽早安装适合的防火墙系统以保障网络安全,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三)组织企业共同对付网络恐怖主义

美国联邦调查局(FBI)最近宣布,一个名叫“InfraGard”的项目已经完成,它将通过鼓励遭受网络攻击的企业与它分享相关信息,来达到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的目的。

参加该项目的企业将通过加密电子邮件及一个安全的网站,和FBI交换有关黑客攻击行动、电脑病毒,以及其他网络恐怖主义行为的最新信息。InfraGard项目于1996年在克利夫兰问世。从那以后,其覆盖的范围迅速扩展到FBI遍及全美的所有56个分局,并吸引了500多家企业。参加该项目不用交纳任何费用,但是,申请企业必须首先通过犯罪背景核查。如果愿意,参加该项目的企业可以始终保持匿名,也不一定非得和其他成员共享机密信息。除了利用全国性的网上通信系统之外,参加InfraGard项目的企业还可以组织研讨会和讲座等各种地方性活动,以便能了解更多有关网络安全的知识。

(四)反网络恐怖主义必须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

针对恐怖活动在千年更替的重要关口屡见不止,美国国防部长科恩在国内发表重要讲话。他说:在全世界即将迈入21世纪之际,美国情报机构将同世界其他国家的情报机构一道,携手合作,共享情报,确保我们得到可能的最新信息,粉碎各种袭击。之后,美国政府下发了美国公民《反恐怖主义指南》。由此,拉开了新世纪国际社会联手打击恐怖活动的序幕。

1.联合国对反恐怖活动特别重视,反恐怖将成为新世纪国际重要会议的中心议题之一。随着国际恐怖活动不断成为全球性现象,许多国家都在寻求与他国的广泛合作,从交流情报和共事反恐怖技术,到为友好国家提供特别训练,等等。虽然单边和双边行动仍是反恐怖的重要手段,但在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多地区和多国合作将会越来越重要,各国通过各种渠道进行联手,共同打击恐怖活动,这对于查证某些问题、建立共识,以及有效地遏制网络恐怖活动的蔓延是非常有益的。

2.联合国对支持恐怖活动的国家进行经济制裁,反恐怖将成为新世纪国家之间签定合作协议的重要内容。恐怖活动的世界性使越来越多的国家意识到,单靠本国力量难以对付日益猖撅的恐怖活动,必须联合有关国家力量,才能在打击恐怖分子和恐怖组织方面有所作为。

联合国在反恐怖行动上,要求对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采取经济制裁政策。美国政府也认为,反恐怖最管用的一招,就是对支持恐怖主义的国家进行经济制裁。1986年和1991年,奖国曾授引《国际紧急经济援助法》、《国际贸易与安全法案》、《出口管理法》、《武器出口控制法案》等国内法律,以反恐怖为由,对伊朗、伊拉克、利比亚等国家在贸易、技术转让和对外支援等领域进行了制裁。19991114日生效的联合国对阿富汗的制裁,就是美国这一政策的体现。19991227日,美国又发表了因车臣恐怖分子引起的第二次车臣冲突而发表卢明,对俄罗斯进行经济制裁,但遭到俄罗斯的强烈反对。

3.西方国家是恐怖活动的最敏感的地区,反恐怖将成为西方国家谋求国际合作的重要手段。

1990710,西方七国首脑会议发表超越国界问题的声明,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表示将在制止恐怖主义活动方面进行合作,要求某些政府停止支持恐怖主义活动,使恐怖主义分子受到依照国际法和本国法律应有的制裁。美国在与国际恐怖主义斗争中,先后与许多国家签订了双边合作协议、情报分享协议或罪犯引渡条约。它还经常与一些国家共商反恐怖措施。向他们提供美国反恐怖专家的分析报告。同时,美国也向海外派遣反恐怖专家和特种小分队。19884月,美国派遣了一支反恐怖直升机中队进驻英国,以便对发生在欧洲和中东地区的恐怖活动迅速作出反应:1989年,应欧洲和中东地区友好国家之邀,美国派出反恐怖简报人员到英国、意大利、西德和以色列等国家去搜集情报、检查机场安全、训练当地的反恐怖人员。美国还在国内为他国训练反恐怖情报、分析及特种作战人员。面对严重的恐怖威胁,酉欧各国决定统一步调,采取可靠而有效的措施。在政治‘法律、警察等领域发展多边合作,全力打击恐怖活动。

4.东方国家的恐怖活动日益猖獗,东西方开始联手将成为新世纪反恐怖活动的新举措。

1990828,中国代表在哈瓦纳举行的第八届国际预防犯罪大会上谴责了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行为,反对将恐怖主义活到作为政治斗争的方式和手段,并建议各国格守国际公约,履行义务,协调设施。19971118日,俄罗斯联邦安全会议秘书雷布金和俄联邦安全局局长科瓦家夫在莫斯科会晤了美国联邦调查局局长弗里,双方就在打击恐怖活动合作交换了意见。雷布金在会晤时表示,俄美两国安全部门应更密切、更积性地合作。1998年,中、英联手侦破跨国绑架案。19991019日,美国还与俄罗斯联手推动联合国安里会通过了一项反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决议,“明确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不管动机如何,也不管由何人在何时、何地从事何种形式的恐怖主义活动,一切恐怖主义的行为,特别是对国际和平与受全构成威肋创活动,都是无法开脱的犯罪行为”。美国还呼吁所有国家全面执行有关反恐怖主义的同际条约,加大打击国际恐怖主义的力度。


观念上的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和暴力恐怖犯罪

——对恐怖主义概念的一些认识

于国旦* 苏明月 徐静蕾 **

 

虽然恐怖主义的历史已经相当久远,但是人们对于恐怖主义的强烈关注是从美国9.11事件以后开始的。9.11事件留给人们的心理创伤是长期的、短时间难以愈合的,这之后,人们开始对恐怖主义进行更加深入的、广泛的探讨,以便为制定预防恐怖主义的政策和打击恐怖主义的国际合作奠定理论基础。在我国,人们在对国际恐怖主义进行思考的同时还面对着新疆东突敌对势力、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三股势力”的渗透破坏活动。应当说,我国目前,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后打击包括暴力恐怖势力在内的这三股势力的破坏活动比打击国际恐怖活动有着更加重要的意义,也显得更加迫切。这就要求我们对恐怖主义的一些基本问题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和估价。在这些问题中,正确对待恐怖主义的概念是一个关键性的问题。

对于恐怖主义的概念,也就是说,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人们的认识并不一致,有的还存在着很大的分歧。这种不同和分歧的产生主要是因为人们在谈到恐怖主义这一概念时首先想到的是要给这一概念下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定义,而忽略了作为恐怖主义表现的行为本身的复杂性,忽略了我们要在一个什么样的范围内讨论恐怖主义。由于定义的标准和出发点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当然就会表现出很大的差异,由此也会使人们对于到底哪些行为属于恐怖主义,哪些行为不是恐怖主义产生不同的结论,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这很显然不利于对于恐怖主义的正确认识,也不利于打击和防范恐怖主义活动。正是基于这样的思考,我们认为建立定义恐怖主义的标准和界定在什么范围内讨论恐怖主义是一个首先应当解决的问题。我们认为,界定恐怖主义的标准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规定;另一个是这一概念的使用范围。从这两个标准出发,我们认为可以将恐怖主义分为观念上的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

一、观念上的恐怖主义

很明显,在对待恐怖主义这一问题时,对同一行为,不同的人,不同的组织、民族和国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甚至是完全相反的结论,有的认为是罪行,有的却认为是功劳,例如,对于9.11事件,美国人会认为这是严重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而本拉登的基地组织却会认为这是一个完全正当的行为,而对于东突分子的暴力恐怖活动,我国认为是严重的危害国家主权和社会治安的犯罪活动,而有些人却会认为这是争取所谓民族独立的正当活动。有人认为,这就是恐怖主义

概念的相对性,这方面的典型论述是“对于奴隶主来说,地主阶级革命就是‘恐怖主义’;对于封建主来说,资产阶级革命就是‘恐怖主义’;对于资本家来说,无产阶级革命就是‘恐怖主义’;而对于剥削阶级来说,任何被剥削的阶级的解放运动(奴隶叛乱、农民起义、工人运动)都是‘恐怖主义’”[106]我们认为,这种情况的出现主要是因为评价者的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是不同的,站在不同的政治立场上、评价标准不同,所得出的结论必然大相径庭。就犯罪学的理论研究而言,讨论哪种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更加正确是没有意义的,这并不是犯罪学的研究课题。正是由于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的不同,导致了对恐怖主义的认识不同。毫无疑问,在世界范围内要想统一这种政治立场和价值取向是不可能的,因此,想对恐怖主义有一个完全统一的认识也是不可能的。但是,人们对于恐怖主义的这种不同观念是现实存在的,这是一种事实状态。这种存在于人们观念之中的恐怖主义可以称之为观念上的恐怖主义。严格地说,这种恐怖主义不应当成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如果非要对这种现象进行解释的话,恐怕只能用马克思主义的阶级理论和关于意识形态的学说进行分析。这是政治学或者社会学的研究范畴。因此,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应当将这种意义上的恐怖主义排除在外,否则,关于什么是恐怖主义永远会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永远不会就此问题得出一个统一的结论。

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

虽然探讨观念中的恐怖主义在犯罪学中没有意义,但这并不是说要将恐怖主义犯罪排除于犯罪学的理论研究之外。虽然我们无法对观念中的恐怖主义进行完全的统一,但这并不是说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不能有一个比较统一的认识。将多数人的认识统一起来在理论上和实践上都是可行的。解决这个问题,将多数人的认识统一起来的最好途径是签定国际条约。通过国家与国家间的国际条约,可以使各个国家对这个问题的认识统一达到最大化。19371113日在日内瓦订立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是国际上关于恐怖主义行为的第一个国际公约。这个公约把恐怖主义定义为“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气氛”的犯罪行为。这个公约所列举的恐怖主义行为很广泛,包括四类:(一)故意危害他国的国家元首、执行国家元首特权的人士、其他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上述人的配偶和担任公职负有公共任务的人的生命、身体、健康或自由;(二)故意毁坏和损害属于另一缔约国或在另一缔约国管辖下的公共财产或供公用的财产;(三)故意通过造成共同危险来杀害生命;(四)为对任何国家进行恐怖行为而制造、获得、扣留或供给武器、军火、爆炸品或毒物;(五)凡在恐怖罪行中有共谋、未遂、教唆、直接或公开煽动行为或提供援助者,也犯本罪。这之后,恐怖主义犯罪呈现出了新的特点,其手段更为凶残、野蛮,技术和武器也更为先进,有的还使用了大规模杀伤性和毁灭性武器。在全球一体化的今天,恐怖活动一旦实施,其影响绝不是局限于某一个国家、某一个地区、某一个政府,而会对全球的政治稳定和经济发展造成极其不利的影响,越来越多的国家认识到国际社会必须消除分歧,联合起来,共同铲除这种具有严重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国际社会已经就此达成了共识。正是在这个基础上,一系列的国际条约应运而生。除了上述国际公约外,还有《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这些公约为界定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一个国际法上的依据,应为缔约各国所遵守。这个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可以称为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这种犯罪,已经为缔约各国所认可和承认,是缔约各国共同意志的表现。因此,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完全不同于观念中的恐怖主义。如果我们在这个意义上提到恐怖主义就应该指出它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而不应该笼统的说是恐怖主义,以避免分歧。就目前学者们关于恐怖主义的论述来看,主要是从这个层次上进行的,但是由于他们在论述的过程中没有明确指出这一点,因而引出了很大的争议。需要指出的是,认定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绝不能根据某些大国的单方意志,而只能根据国际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否则,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与观念中的恐怖主义就没有任何区别。

三、暴力恐怖犯罪

除了上述两种意义的恐怖主义以外,人们往往还在另一种意义上使用恐怖主义这一概念,这就是国内法中规定的有关恐怖主义的犯罪。虽然上述国际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在本国法律中规定恐怖主义犯罪时会力争和这些公约保持一致,但差异是难以避免的。因而,国内法中的恐怖主义会和国际法中的恐怖主义有所不同。我国刑法第120条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这就是我国刑法中的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在我国,组织恐怖组织、领导恐怖组织、参加恐怖组织只要实施了其中一种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如果同时进行了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还要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对什么是恐怖组织作出规定,也没有象上述国际公约那样用列举的方法明确规定哪些行为属于恐怖主义行为。这就引出了两个问题,一个是恐怖活动组织和一般的犯罪组织,例如黑社会组织、普通的暴力犯罪集团有什么区别?一个是如何概括性的称谓恐怖活动组织实施的诸如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这两个问题对于犯罪学的研究来说是必须予以解决的,否则就会出现理论研究上的混乱。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仅仅从实施犯罪行为的手段上区别恐怖活动组织和黑社会组织、普通的暴力犯罪集团是难以做到的,因为这些一般的暴力犯罪集团可以采取和恐怖活动组织完全相同的犯罪行为,例如杀人、爆炸、放火、投毒、劫持人质、劫持航空器等;从犯罪结果上区分暴力恐怖活动组织和一般的犯罪集团也不可行,因为,一般的暴力犯罪集团同样也可以在公众中引起恐慌心理,造成社会一定范围的不安状态。因此,从犯罪手段和犯罪结果无法将恐怖活动组织和一般的暴力犯罪集团区别开来。这时,就需要考察恐怖活动组织的动机和目的。从1937年《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的规定来看,该公约将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列入可引渡的罪行之中,即不作为政治犯对待,如不引渡则必须起诉,这主要是从国际社会打击这种犯罪的现实需要来考虑的,如果将这种犯罪列入政治犯罪显然不利于打击愈演愈烈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然而,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动机和目的是相当明显的,在谈到这个问题时,德国犯罪学家施奈德说道,恐怖主义者根据非常原始的、非黑即白的模式,将世界分成朋友和敌人、善与恶两个部分。……这些恐怖分子意想通过暴力行动,唤醒群众的“革命意愿”、“暴力意识”。恐怖主义者都以为通过他们的恐怖活动可以达到以下目的:让国家表现出软弱无力,并借此动摇群众对国家的信赖;诱使国家、政府作出过激的反应,借此把群众拉拢到他们一边;……恐怖主义者通过暴力行动达到宣传效果,借此招募新生的恐怖主义分子。恐怖主义者总是妄想达到上述目的。在他们看来,即使达不到上述目的,至少也可以引起某些民众的恐慌不安,从而对政府不满,使政府对他们表现出软弱,是他们所追求的一个目标。……因为恐怖主义分子就是要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国家和社会。[107]这段话深刻地说出了恐怖主义的政治动机和目的。一般来说,恐怖分子在实施某一个具体犯罪的时候其所针对的对象和目标都是特定的,他们的直接目的是具体的,就是诸如杀死一个人,毁坏一种交通工具,炸掉一幢建筑物等等,虽然恐怖主义者“对他们所直接袭击的目标,往往进行特殊的精心选择,一般是选择对政府要挟较大,或者是能造成较大新闻,能在社会个公众中起到轰动效应的袭击对象,例如国家政要、社会名流,重要设施、重要集会、节假日活动等等,”[108]但这一切都是“恐怖主义者为了达到他们的目的”[109],都是为其政治动机和目的服务的。他们的根本目的并不是针对这些具体的人或物,他们的根本目的在于“通过对某一个直接受害者的伤害来实现对另外一个目标的打击,从而迫使对方作出对有利于他们要求的让步。”[110]这些论述对于正确认定我国刑法中的暴力恐怖犯罪组织具有一定的意义。离开这种政治动机和目的,就无法将恐怖组织和其他的犯罪组织区别开来,因此,在界定我国刑法中的恐怖活动组织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其有无这种政治动机和目的。

对于如何概括性的称谓恐怖活动组织的诸如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活动的问题,我们认为这个称谓首先应当能够说明该种恐怖活动组织及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具有政治性的目的和动机;其次,这种称谓应当能够突出恐怖活动组织所实施的犯罪主要是暴力犯罪,突出其犯罪手段主要是暴力手段;第三,这种称谓应当能够将其和杀人、绑架、爆炸等具体的犯罪区别开来,而且这个称谓应当能够将这些具体的犯罪包容于其中,因为杀人、爆炸、绑架等等是恐怖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第四,这个称谓应当比刑法中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更加宽泛,以利于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因为刑法学中的犯罪定义毕竟只是一个法律定义,难以将这种犯罪的各个方面都包含进去。基于这种认识,我们赞同王牧教授提出的概念——暴力恐怖犯罪,这个概念既能够将国内法上的恐怖主义犯罪和国际法上的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区别开来,又能够突出恐怖行为的政治动机和目的,还能够表现出我国刑法中恐怖犯罪活动的本质和基本特征。这个概念能够使我们在对国内法上的恐怖主义犯罪理论研究过程中明确研究范围,有利于对这种犯罪的现状、发展趋势及预防作出比较统一的认识。这对于犯罪学的理论研究是有益的。

至此,我们将恐怖主义分为观念中的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观念上的恐怖主义存在于人们的观念之中,这种观念在一个很长的时间内是无法达到统一的,因此这个意义上的恐怖主义并不在犯罪学的研究范围之内;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是国际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我们应在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这种犯罪予以打击和防范,履行相关的条约义务;而暴力恐怖犯罪则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我们必须旗帜鲜明的予以坚决打击和反对。只有后两种恐怖主义才是犯罪学研究对象,这样就明确了这两种不同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可以使我们在不同的层面上研究恐怖主义,避免对这个问题的理论认识分歧,使人们对这个问题的态度和观点的统一达到最大化。然而,必须指出的是,将恐怖主义分为观念上的恐怖主义、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和暴力恐怖犯罪并不是对恐怖主义所做的理论分类,这种区分,仅仅是为犯罪学的理论研究界定一个范围,统一理论研究的前提,同时,这种区分也有一定的实践意义,对于制定国家政策有一定帮助,例如,对于美国的国家恐怖主义这种观念上的恐怖主义可以借助联合国宪章予以揭露和反对,对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可以借助于相关的国际公约和国内法的规定行使刑事管辖权,积极展开国际合作,在条约规定的义务范围内对这种严重危害人类安全和秩序的行为予以坚决的打击,对于暴力恐怖犯罪则必须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予以严肃惩处。


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成因及防控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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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美国“9·11”事件的发生和阿富汗战火的燃烧,“恐怖主义”一词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多的出现在世界各地的大众传媒中,人们开始真正认识到恐怖主义犯罪给人类社会造成的巨大危害,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联合国,也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政府首脑,都纷纷把目光和注意力投向反恐、防恐的战略和对策研究上。的确,恐怖主义是冷战结束后困扰国际社会的重要问题之一,它与地区冲突、核武器扩散、毒品走私一起并称为“国际社会四大恶”,是人类的公害,是冷战后世界所面临的重大威胁,它严重危及到国际的和平与安全、自由与秩序。恐怖主义活动是一种犯罪行为,但又不是一般的犯罪,有其自身的特点、成因及防控对策,对此进行研究是犯罪学研究者义不容辞的责任。

一、冷战后恐怖主义活动的新特点

(一)袭击对象的多元化。

在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前,恐怖组织袭击的目标主要是政府首脑、军事首领、国家机关等。其中政府首脑是恐怖袭击的最主要对象。九十年代以来,恐怖分子除继续沿袭这种方式并致使许多政府首脑遇害外,还开始将无辜平民和外国游客作为袭击对象。由于恐怖主义活动是弱者对强者的战争,这种特殊的战争决定了恐怖主义者不会去和强者的正规武装力量进行正面较量,恐怖活动的目的是对强者造成心理伤害和生命财产的损失以及社会动荡,因此,恐怖活动的目标主要是平民百姓和重要的政治经济目标。在恐怖主义制造的各种恐怖活动中,无辜平民成了他们达到目的的筹码,企图以此向政府施加压力,要挟政府答应其要求,打击政府威信,破坏其国际形象,吓阻外国旅游者,以影响政府的外汇收入,阻碍其经济发展。如19942月,在巴勒斯坦约旦河西岸,一名恐怖分子用冲锋枪向正在希布伦清真寺内做礼拜的穆斯林扫射,打死29人,打伤200多人;1995320日,东京地铁毒气事件造成12人死亡,5500人中毒;同年419日,美国俄克拉荷马城大爆炸造成168人死亡,400多人受伤;19962月,耶路撒冷连续发生两起爆炸事件,死伤300多人;1997年在阿尔及利亚至少发生7起大规模屠村惨剧,恐怖分子深夜闯进村庄,用手榴弹、大砍刀等凶器滥杀村民近千名,其中很多是老弱妇幼;同年918日和1117日,埃及接连发生两起袭击外国游客事件,共有70多名外国旅游者遇害。19981月,在阿尔及利亚,伊斯兰极端分子由于对世俗政府不满,竟然在一周内割掉了117名村民的喉咙。19998月,车臣恐怖分子炸毁了俄罗斯境内的4座居民楼,导致近300名平民死亡。

(二)强烈的宗教色彩和明显的政治动机。

当今的恐怖主义组织都带有强烈的宗教色彩,有些恐怖活动的主体的宗教信仰意识虽已十分淡漠,但为了恐怖活动和政治需要,也要为自己蒙上一层浓厚的宗教色彩。这一点从前南斯拉夫的冲突中,从科索沃阿族的恐怖活动中,从北非到中东,阿富汗到克什米尔,从菲律宾到印度尼西亚的恐怖活动中都看得很清楚。通过给自己蒙上宗教色彩的作法,恐怖主义组织得到了当地社会中的许多群体的支持。与此同时,通过宗教,恐怖主义组织还可以获得国外同行的支持,从而形成恐怖主义的国际网络。恐怖主义分子都具有明显的政治目的,他们或是反对本国政府,或是反对别的民族,而其最明显、也是最普遍的目的则是反美。近年来,美国成为伊斯兰恐怖组织集中打击的对象,针对美国的恐怖事件有增长趋势。1995年,全球共发生恐怖事件440起,其中涉及美国利益的占22.5%1996年全球恐怖事件496起,其中涉及美国利益的占24.7%。据统计,整个九十年代,将近40%的恐怖活动是针对美国和美国人的。

(三)恐怖手段日益高科技化。

九十年代以来,恐怖分子开始采用高科技手段从事恐怖活动,一些高级知识分子也加入到恐怖集团中,他们拥有越来越多的先进武器和通讯设备,正在向高技术化和高智能化方向发展,这将使恐怖活动从传统的爆炸、暗杀、劫持航空器、绑架人质向现代的利用生化武器转变。恐怖分子制造和使用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也在进一步增大,并把袭击的范围扩大到经济和信息领域。一旦恐怖分子获得了核武器和生化武器,人类将有可能进入“超级恐怖活动时代”。据以色列情报机构透露,近年来,本·拉登一直在谋求购买一件战术核武器---“提箱式原子弹”。更为现实的威胁则是,生化武器早已成为恐怖分子手中的利器。1995年,日本奥姆真理教在东京地铁投放了大量的沙林毒气,这一事件充分表明,目前世界上的一些恐怖分子已具备了制造生化武器的能力,恐怖分子已开始把生化武器用于恐怖活动。日本的奥姆真理教中拥有一批毕业于东京大学等名牌高等学府的高科技人才。该组织中就曾经设有“化学班”,专门从事毒气的研究和开发。恐怖分子利用生化武器进行袭击的例子,还可以从美国9·11”事件后恐怖组织通过邮寄带有炭疽热病毒的邮件可见一斑。此外,随着国际互联网的发展,网络也开始成为恐怖组织日益重要的活动手段和破坏对象。一些恐怖组织开始选择以网络恐怖主义替代传统恐怖主义,恐怖分子和网络黑客已开始对网络进行过多次重大攻击,受到袭击的不仅有商业网站,而且包括重要的政府网站,如美国司法部、白宫、国会乃至联邦调查局都曾遭到攻击,有的还一度处于瘫痪状态。有些恐怖分子可以通过国际互联网络传播恐怖活动信息和作案手段,进行联络以及筹集经费等,还可以通过网络窃取机密情报,散布谣言,设置病毒程序,人为制造混乱。如本·拉登的组织已广泛采用信息技术,该组织设计了一个依靠因特网电子邮件和电子布告栏的通讯网络,可使其成员不必冒着被美国反恐怖组织抓获的危险而交换信息。今后,随着网络技术的普及,恐怖组织将越来越多地通过网络传播恐怖活动信息和制造各种恐怖武器的技术,进行洗钱以及筹措经费等活动。

(四)组织方式趋于国际化。

近年来,许多恐怖组织开始进行跨国性扩展,共享情报、技术、金钱和人力资源,他们在本国以外组织武装团伙,规模更加庞大,作案地区不断扩展。各恐怖组织之间开始建立联系,形成了一定的网络。如本·拉登资助的恐怖组织在沙特、苏丹、埃及、也门、索马里、巴基斯坦和阿富汗等国全力开展活动,这些恐怖组织分散到世界各地,能分能合,协同作战。本·拉登的恐怖组织在世界各地至少有40005000人,经过在阿富汗营地的专门培训,分别在50多个国家建立了基层组织。以美国屡遭恐怖袭击为例,以前绝大多数发生在其境外,此次则发生在本土的政治、经济、金融中心,这表明单个恐怖组织的行动范围已跨越国界,特别是在情报收集、人员培训、筹划组织和袭击行动的具体实施方面,正向国际化方向转型。在南亚活动的“东突”恐怖组织不但得到本·拉登的大力支持,同时又是本·拉登恐怖势力的重要力量,其为“东突”恐怖势力提供了大量的活动经费和物资援助,还直接为“东突”恐怖势力培训人员。受训后,一些“东突”恐怖势力骨干分子被秘密派遣到中国境内发展恐怖组织,策划和从事恐怖活动;有的加入阿富汗塔利班武装,有的参与了俄罗斯车臣恐怖势力的活动,有的则参加在中亚的恐怖活动。目前,中国警方已抓获100多名在阿富汗及其他国家恐怖训练营地受训后秘密潜入新疆的恐怖分子。这说明,中国的“东突”恐怖势力与国际恐怖势力有着密切联系,成为国际恐怖主义的一个组成部分。

(五)危害后果的日趋严重化。

据统计,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世界各地发生过5000多起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000多人死亡;九十年代,世界各地发生过3800多起国际恐怖主义事件,造成2400多人死亡。在八十至九十年代的二十年中,仅就美国而言,死于恐怖主义活动的总人数就有约860人。其中70%以上死于国际恐怖主义。恐怖主义犯罪不仅对人的生命财产造成重大的危害,而且对一国的经济政治造成重创。如199711月,伊斯兰极端恐怖分子在埃及的卢克索屠杀了60多名外国游客的事件发生后,埃及的旅游业连续几年萎靡不振,进而影响到全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水平。西班牙《世界报》文章引用英国“劳埃德”公司的一项预测:9·11”的经济损失约为329亿美元(不包括间接的经济损失在内)。也可能远远不止此数。至于政治上的影响,那就更大了。它在人们心理上造成的威胁更大于对物质的破坏;它所造成的间接损失更大于直接损失,如航空业、保险业、旅游业等相关产业。“9·11”事件的阴霾还没有在美国上空散去,一种致命的炭疽热病在美国本土被发现,有多人感染此病。1016日,美国参议院多数党领袖达施勒的办公室也曾收到一封含有一种高精制的炭疽热病菌的信件。31位国会工作人员被发现接触到了炭疽热孢子,这起事件一度导致美国国会关门,炭疽热病造成美国人心惶惶。1997225日在乌鲁木齐市发生的震惊全国的公共汽车系列爆炸案,恐怖事件发生后的半年多时间内,大多数人宁可走着或骑自行车上班,也不愿坐公共汽车,家远的宁可天天打车上班,有半年多的时间乌鲁木齐的公共汽车是空的。公汽司机也紧张的很,每上来一个乘客他都叮着看,而只要有人似乎在身上摸索什么东西,立刻就有人冲过去将附近的车座底下一类的地方检查一遍,看是否有爆炸物品。可见,恐怖活动在人们心理上造成的恐慌是多么巨大。

二、国际恐怖主义的成因

恐怖主义的产生和发展不是偶然的,它有着深刻的历史背景和广泛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根源,涉及到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甚至意识形态、人们的信仰和价值观等多种因素。

(一)近代无政府主义思潮的影响。

无政府主义是一种机会主义的政治思潮,它反对一切权威,鼓吹个人绝对自由,主张用恐怖手段摧毁一切国家机器,建立无政府的社会。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各国无政府主义者先后建立起自己的组织,召开过几次国际会议。法国、西班牙、俄国、意大利等国的无政府主义组织还进行过大规模的恐怖活动。一战后,近代无政府主义逐渐走向衰落,但与之相应的恐怖行为却没有消失。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以来,恐怖主义活动越来越频繁,成为国际政治斗争中的一种特殊方式。

(二)民族矛盾和种族冲突的加剧。

民族和种族矛盾一直是诱发恐怖活动的最重要的因素,这类恐怖活动主要发生在中东、非洲、南亚和欧洲的一些国家。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有近30%的国际恐怖组织是由极端民族主义分子组成的。一些民族分离主义者为了谋取民族独立或自治,往往把恐怖主义作为实现其政治目的的主要手段。由于民族分离主义在全世界范围内将继续存在和发展,这种矛盾在一些地区仍有可能激化,从地缘政治的角度看,由于大国的介入和干预,此类恐怖活动还有可能引发新的世界热点,北约对南联盟的干预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三)宗教极端思想的泛滥。

近年来,世界上的宗教组织膨胀,宗教教派迭出,宗教派别之间的不和与争端,尤其是极端宗教势力和邪教的活跃,是导致国际恐怖主义活动不止的又一重要原因。在各类极端宗教恐怖活动中,伊斯兰原教旨主义发展最快、影响最大。激进的原教旨主义分子把恐怖活动作为实现其政治主张的重要手段。他们对内反对世俗政府,要求回到伊斯兰原始教义中去,对外积极输出“革命”,反对现代西方文明。九十年代以来,发生在法国巴黎、埃及美军驻地、美国驻肯尼亚和坦桑尼亚大使馆等一系列爆炸案均是他们所为。伊斯兰原教旨主义者还在波黑、科索沃、车臣、塔吉克斯坦和克什米尔等地煽动穆斯林少数民族进行民族分裂活动,这更加剧了地区动荡。

(四)全球化带来的巨大冲击。

以冷战的结束为标志而开始的“全球化”在很大程度上是西方强大的政治、经济、军事、科技以及文化力量对全球的征服,在西方的制度、观念、文化基础上所进行的“全球化”给世界带来了强烈的冲击。一些国家的旧的社会价值观和结构解体了,但新的替代物却没有出现,整个社会处在无序状态;一些国家内部的社会和政治鸿沟进一步加深了;一些国家的经济状况愈来愈糟,贫富之间的差距越来越大;一些国家内部则形成了受西方影响的政治和知识分子群体与受传统影响的大众社会之间的严重对立等等。冷战之后的世界各国基本上都接受了市场经济制度,大部分伊斯兰国家由于其文化传统的影响,难以很快适应市场经济而导致了社会的混乱、对立甚至冲突。在这种冲突中,弱势的群体、弱势的文化为了维护自己的地位和利益,在面对优势力量的冲击时往往要采取一些非常规的反应和方法,而恐怖主义在冷战之后的迅速蔓延也可以看作这种反应之一。同时,技术程度高、经济实力强的西方国家乘着自由贸易的列车将自己的商品、服务大量输入到比较不发达或欠发达的国家,给这些国家、社会和政治造成强烈冲击。明显的表现是贫富差距拉大、工人大量失业、许多人赖以为生的传统产业消失了。他们没有基本的生活保障,开始仇视社会,由于对生活的绝望而走上恐怖活动之路。

(五)大众传媒的刺激作用。

大众传播媒介往往以耸人听闻的手法报道恐怖主义事件以求吸引观众,这就容易为恐怖分子用来宣扬他们的“事业”和“使命”,扩大恐怖效应。新闻媒介无意中成了传播恐怖主义的环节和工具,扮演了恐怖主义代言人的角色。发达的现代大众传媒使得地球各个角落里的人都能目睹某个地点上演的恐怖剧,这恰好满足了恐怖分子扩大其影响、宣传其主张的欲望。好莱坞上演的劫机和炸楼的暴力电影,还有驾机撞摩天大楼的游戏软件给制造“9·11”恐怖事件的恐怖分子以提示。据说《纽约大劫案》上演后,就曾有犯罪分子采用类似手段作案。

(六)对待恐怖主义采取双重标准。

长期以来,恐怖主义活动之所以未能销声匿迹,反而愈演愈烈,其原因主要是一些国家、尤其是美国对恐怖主义采取了双重标准。在美国看来,能削弱其全球性竞争对手或其不喜欢的政权的恐怖主义就值得支持。在这种情况下,这些恐怖主义就是“人权”问题或是为自由而战的“事业”。于是,在美国的支持下,一些恐怖主义组织就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发展起来。本·拉登就曾经得到美国的大力支持,到头来却是搬起石头砸了自己的脚。当初本·拉登建立“基地”组织的目的是为了训练和指挥与入侵阿富汗的苏联军队战斗的阿富汗义勇军,但是从苏军撤退后的1991年前后开始,该组织将目标转变为打倒美国和伊斯兰世界的“腐败政权”。由于对美国在中东的霸权主义政策不满,本·拉登积极号召全体穆斯林对美政府进行圣战,宣称要袭击美国在全世界的目标。另一方面,对一些地区不合乎美国利益的武装组织或政治组织,不管其目的多么合乎正义,美国也要想尽办法予以剿灭。由此不难看出,在对待恐怖主义问题上的机会主义和双重标准也使美国等西方国家注定要成为恐怖主义的袭击目标。

三、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对策

根据恐怖主义发展的新特点,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只有通过国际社会的共同合作,才能有效地消除恐怖主义的威胁。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即便像美国这样的强国单靠自己的力量,也无法真正消除恐怖主义。因此,各国政府和人民以及国际社会都有必要采取措施,对恐怖主义予以防范和打击。

(一)建立专门的反恐怖机构。

建立一支专业化的具有极强战斗力的反恐特种队伍,是各国政府对付恐怖活动的主要手段。目前,美国、德国、英国、俄罗斯、巴基斯坦、奥地利等国都已建立了一支专门对付恐怖暴力活动的快速反应部队。他们的共同特点是:配备了最精良的武器装备和先进的通讯设备,有充足的财政支持,成员都经过严格挑选和长期训练,人员精干,效率高,快速反应能力强。这些反恐怖的专门机构,为有效遏制本国恐怖事件的发生发挥了重要作用,大大增强了这些国家反恐怖作战的能力。我国在反对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中,也应借鉴上述国家的作法,成立专门的防恐、反恐组织,以有效应对恐怖事件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反恐怖的法律和法规。

中东许多国家针对本地区频频发生的恐怖主义活动,在九十年代初就制定了打击恐怖主义的法规,英国在去年初也新出台了《反恐怖主义法》,该法禁止国外恐怖组织在英国活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等许多国家都相继制定了反恐怖的法律,从而为有效的打击恐怖主义提供了法律基础。继日本在20011029日通过《恐怖对策特别措施法案》后,德国在200111月也通过了《反恐怖法》。为了预防和严惩恐怖活动,韩国在20011127日也通过了《反恐怖法》草案,法律草案规定,恐怖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将被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组织、参加恐怖组织的人员,或引诱、煽动参加恐怖组织的人,将被处以2年以上有期徒刑;对知道恐怖活动计划而隐瞒不举报者,将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草案还规定,对制造、散布与恐怖活动有关的流言蜚语,或利用这种流言蜚语进行胁迫者,将处以2年以下有期徒刑并罚款;为恐怖活动筹集、保管和使用资金者,也将被判处徒刑。对涉嫌恐怖活动的外国人实施紧急监听的时间从现行的2天延长至7天。随着我国签署《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为了保证该公约在我国的实施,我国已经完成了国内相关的法律程序,对刑法中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进行了修订,为更加全面有效的打击恐怖主义犯罪活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但是我国缺乏一部全面的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针对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的具体情况,结合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新形势、新变化,为全面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建议在条件成熟时制定一部专门的《反恐怖法》,不仅包括实体内容,而且规定不同于普通刑事程序的特别诉讼程序和证据规则,同时将预防与打击有机结合起来,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避免有朝一日恐怖活动泛滥之时再进行专门立法的被动局面,做到恐怖组织一有露头,就进行严厉打击,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做到防恐于未然。

(三)加强反恐怖的国际合作。

鉴于国际恐怖组织分散于世界各个角落并不时跨国采取行动,仅靠某一国家,难以杜绝恐怖主义的袭扰。所以,各国联手是客观必然的要求。为此,各个国家首先要对反恐怖行动有统一的立场。要像共同对付国际贩毒等公害一样,认清恐怖主义对全人类的潜在危害性,共同致力于反恐怖斗争。其次,要建立情报交换、行动协调机制。在联合国框架内建立专门的反恐怖机构,或在国际刑警组织内设立这一机构,或由一些国家联合发起成立新的相关组织,建立定期的情报通报制度,统一协调各国的反恐怖行动,及时掌握恐怖分子的动向,预先化解其可能的行动,避免或减少损失。在国际反恐怖合作中,地区性合作发展非常迅速。九十年代以来,世界许多地区性组织都纷纷表示加强反恐怖斗争合作。例如上海合作组织于去年615日,中、俄、哈、吉、塔、乌六国元首会聚上海宣布成立“上海合作组织”,并共同签署《打击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极端主义上海公约》。这一公约与前一年“上海五国”发表的《杜尚别声明》所不同的是,“恐怖主义”的排序由第二位上升到第一位。可见恐怖主义已经成为打击的重点。20011021日,在上海召开的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非正式会议发表了《亚太经合组织领导人反恐声明》,APEC外长就反恐立场达成四大共识。“声明”第二条表示:“领导人认为,这种屠戮生命的行径和其他一切形式的恐怖行为,不论何时、何地、针对何人,由谁所为,都严重威胁所有人民、所有信仰,以及所有国家的和平、繁荣和安全。恐怖主义对亚太经合组织倡导的自由、开放和繁荣目标,对亚太经合组织各成员信奉的价值观,也构成直接挑战”,各成员国对打击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犯罪活动形成了共识,统一了立场。“声明”第三条表示:“领导人认为,必须全面加强各层次、综合性的国际反恐怖合作,重申联合国应在此方面发挥主导作用。领导人特别强调联合国有关决议的重要性”。这就为打击恐怖活动建立了一个坚实的合作平台,这对反恐怖的国际合作尤为重要。可以说这两个组织都是打击恐怖主义地区性合作的典范。但是仅有国家领导人层面的反恐怖合作还远远不够,只有具体的执行部门如司法、情报、军事等机构的通力合作和参与,才能使反恐怖合作措施得到落实。

(四)加强国际法律合作。

9·11”事件表明,即使像美国这样的经济、军事、科技强国,在控制恐怖主义犯罪问题上,试图用国内法解决一切问题,轻视国际法律合作,也是行不通的。国际社会在“9·11”事件后进一步认识到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紧迫性。尽管1997年的《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和1999年的《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在确立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国际规则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但公约确立的规则并没有完全从“纸面上的规则”变成国际社会“实际遵行的准则”,要有效控制恐怖主义犯罪,还有赖各国对公约的签署、加入和实施。另一方面,在控制恐怖主义犯罪方面,已有的公约还不足以解决有效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各类法律问题。例如,按照上述公约规定,缔约国有义务对打击恐怖主义进行国际法律合作,但不合作的法律后果是什么?上述公约并不明确。又例如,受到恐怖主义袭击的国家有权对实施恐怖主义犯罪的组织和个人采取行动,但采取行动时应遵循何种规则,如何保护合法第三方的利益?上述问题也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则。因此,加强对控制恐怖主义犯罪国际法律合作的研究,尽快制定控制恐怖主义犯罪的全面的国际公约已是势在必行。

(五)充分发挥联合国在国际反恐中的主导作用。

随着美国采用军事行动打击恐怖主义,人们更加希望各种国际组织,尤其是联合国,在反对恐怖主义、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方面发挥重要作用,防止更大灾难的出现。消除恐怖主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不能仅仅依靠一个国家或若干军事强国的武器和军队,它需要国际社会的能力合作,需要就恐怖主义和反恐怖主义达成理解和共识,建立起相互信任、和平共处的机制。国际反恐怖合作不能只听命于一两个大国的意愿,联合国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打击恐怖主义应该在《联合国宪章》宗旨和原则的基础上进行。只有在联合国的协调和筹划下,才有可能完成根除恐怖主义暴力活动这一艰巨的任务。也只有绝大多数国家要通力合作,才有可能阻止恐怖主义的蔓延。这包括截断其财政支援、人员流动、组织网络、技术联络和信息传递等多方面。反对恐怖主义,抛开联合国或者排除联合国的参与是一种不明智的做法,只有在联合国的参与下,发挥其积极主导作用,才有可能加强国际社会对反恐怖主义行动的国际监督,安理会反恐怖主义委员会的成立,有助于监督各国对安理会有关反恐怖问题决议的执行情况,从而使之不会脱离国际法律秩序的正常轨道。

总之,恐怖主义是世界上国家、民族、阶级、宗教间各种尖锐复杂矛盾的反映,是世界范围内南北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生成的毒瘤。因此,国际社会应做出努力,根据《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公正、合理地解决地区冲突,并大力解决发展问题。只有如此,反对恐怖主义的斗争才能取得成效。在国际的反恐怖斗争中,必须深入研究各国恐怖主义组织的具体情况,针对其行为发生的时机与心理“对症下药”。应积极探索通过非军事手段,有条件地与恐怖组织或其支持者展开对话,最终促使它们放弃原有的极端行为方式并向非恐怖组织转化,力避“以牙还牙”式的纯军事打击,防止陷入相互间“冤冤相报”的怪圈。同时,对于间接或直接导致恐怖主义发生的原因,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通过解决根源问题而消除恐怖主义产生的温床。

 


恐怖主义犯罪的惩治与防范
———现状、问题与应对
 *
 
   9.11”特大恐怖袭击事件已经过去半年多了,但其对国际社会造成的震荡与冲击尚没有平息,其引发的社会政治、经济动荡和人们的不安全感仍萦绕在人们的脑际。事实上,恐怖主义犯罪的危害与潜在威胁远不止于此。仅90年代末叶,造成最大损失和引起强烈反响的就有巴黎地铁爆炸案、东京地铁沙林毒气案、美国俄克拉荷马爆炸案、伦敦街头爆炸案、以色列哈马斯爆炸案等。恐怖主义的频繁发生与巨大危害,不仅引起了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也呼唤着学界对恐怖主义犯罪的进一步研究。本篇参会论文就是笔者对恐怖主义犯罪关注与思考的结果。不过,笔者不想过多涉猎许多学者已经研讨比较深入的恐怖主义犯罪界定、恐怖主义特点与发展趋势及恐怖主义成因等问题,而打算围绕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现状、问题与应对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现状:恐怖主义犯罪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实践同步发展
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的存在和蔓延,不仅造成广大无辜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而且严重威胁国际和平与安全。因而,随着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加剧,如何有效惩治与防范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成为世界关注的焦点,多层次、多角度、多手段的反恐怖措施随之出台。可以说,恐怖主义犯罪和反恐怖主义犯罪是相伴发展的。这样,关于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现状的评述,可以从两个方面展开。
(一)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日趋猖獗,不断给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提出新的要求
恐怖活动是一种古老的现象,它的历史同海盗、绑架和抢劫一样久远。但作为世界范围内的恐怖主义犯罪横行,则是20世纪以后的事。特别是进入20世纪70年代以后,恐怖主义开始形成一股狂潮,并一直呈趋重态势。
首先,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频繁。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在60年代兴起之后,很快在世界范围内泛滥成灾。明显表现之一是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发生频率急剧上升。据统计,在19681997年三十年时间内,全球至少发生国际恐怖主义事件13600起,平均每年约453起,造成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难以数计。[111]仅在20世纪80年代,全球发生5431个国际恐怖事件,造成4684人死亡;90年代,发生国际恐怖事件3824件,死亡2468人。美国在过去20年中,死于恐怖主义活动的人数为856人,“9.11事件”死亡人数将大大超过过去20年的总和。[112]英国社会学者米.詹金斯统计,目前恐怖活动的持续增长率为10-12%;如此下去,10年后的每一年我们都会目睹到800起这类事件的发生。[113]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的频繁发生无疑会强化恐怖主义氛围,加剧人们的恐慌心理。
其次,恐怖组织繁多。作为一种国际现象,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往往表现为有组织、有目的的暴力。由于国家之间的利益分歧,民族与宗教的矛盾,民族与种族的冲突以及国内矛盾的激化,各色各类的恐怖组织不断增多。根据一些学者的统计,世界上大大小小的各类恐怖主义组织数以千计,分布在欧洲、中东、北美、拉美、非洲、亚洲等世界各国。这些恐怖组织组织紧密,纪律严格,经济基础丰厚,具有极强的破坏性。
再次,行为手段复杂多变,危险性日增。20世纪60年代的恐怖主义通常有某种特定目标,为了赢得人们的支持,他们往往最低限度地使用武力,有意识地限制造成伤亡的人数。进入80年代后,随着客观情势的变化,恐怖主义组织和恐怖分子也改变了指导思想。为了扩大影响,增强恐怖效果,他们不惜采用残忍、血腥的手段。特别是随着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也向高智能、高科技方向发展,以致传统的暗杀、爆炸、绑架、劫机、施毒等手段不断被使用的同时,利用生物、化学毒品武器、利用核武器、利用计算机网络等进行恐怖活动也渐露苗头,且有进一步发展之势。恐怖手段的繁多及恐怖手段的现代化和科技化,使得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危害后果更大,防范也更困难。
第四,恐怖主义活动的攻击对象与目标泛化。随着现代交通、通讯媒介的发展,我们生活的地球变得越来越小,这种现状也为跨国犯罪的实施带来方便的条件。表现在恐怖主义活动方面,就是恐怖组织的成员、活动地点和袭击对象呈现出明显的国际化趋势。随之而来的就是攻击目标趋于多元化、广泛化。也就是说,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不仅将攻击的目标指向政府首脑、外交官员、新闻记者和无辜群众或重要的政治、军事和经济目标,而且无限扩展自己的活动范围,几乎世界各地都留下了恐怖主义活动的印迹。攻击目标的泛化无疑会造成更具灾难性的后果,带来更严重的恐怖效应。
恐怖主义活动的趋重和蔓延,向国际社会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和公众利益,必须不断完善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加大打击力度,对日趋严重的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作出回应。
(二)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实践适应客观需要不断发展
在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危害不断加重的情势下,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也加大了反恐怖的力度,各种惩治与防范措施也日趋完善。虽然旨在全面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普遍公约并不存在,但联合国及有关组织已制订并通过了一些针对特别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多边公约,在美洲国家组织、欧洲委员会和南亚国家联盟主持下通过了一些区域性公约,各国亦采取一系列措施来制止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和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基本形成涵盖国家层面、双边合作和地区性合作层面及超国家层面的遏制恐怖活动和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
1.各国国内反恐怖立法与举措
恐怖主义犯罪是社会的痼疾,世界各国针对本国国内的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点相应地采取了各式的反恐怖主义立法与反恐怖主义措施。
首先,从立法方面看,有些国家制定专门的打击恐怖活动的法律,如西班牙1984年制定的《惩治武装组织和恐怖主义分子基本法》;有些国家在刑法典中专设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条款,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第205条、第277条分别规定了恐怖主义罪、故意虚假报道有关恐怖活动罪、谋害国家要员或社会要员的生命罪,并规定相应的刑罚;有的国家则在刑法中未将恐怖主义犯罪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而是根据行为的性质和手段分别将各种恐怖主义犯罪规定在不同的章节中,如我国刑法中将爆炸、放火、决水、劫持航空器等犯罪归类于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并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尽管各国法律对惩治恐怖主义犯罪的规定方式不同,各国都十分重视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打击。
进入70年代后,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又呈现出新的动向。其中主要是一些国家,特别是深受恐怖主义犯罪侵害的国家进一步强化了针对恐怖主义活动的立法措施,完善了反恐怖主义的法律手段。如美国,1983年,里根总统颁布了《关于国际恐怖主义活动的总统特别指令》,明确将立法、军事手段及对支持和进行恐怖活动的国家实行制裁作为反恐怖斗争的三大支柱。1984年,里根又提出或签署了《人质拘禁之防止及处罚法案》、《反破坏飞机法案》、《禁止支援恐怖主义活动法案》、《提供恐怖主义活动情报奖励法》和《138号国家安全指令》,加大对恐怖主义活动的打击力度。198410月,美国专门制定了反恐怖活动的《1984年犯罪法》。1985年,美国修订了犯人引渡条约,把只对劫机杀害人质的恐怖分子判死刑的规定扩大到杀害人质的任何恐怖分子。1986年,美国通过《外交安全与反恐怖主义法》,旨在加强对外的反恐怖效果,加强对外交官员的保护。19956月,在俄克拉荷马市爆炸案发生后,美国参议院通过了克林顿总统提出的《反恐怖主义法案》,主要是增加拨款,增加专门反恐怖工作人员,扩大联邦特工对嫌疑犯调查的权力,建立全国统一的反恐怖中心等等。[114]200110月,在“9.11事件”发生后,美国总统布什签署了一项新的反恐怖法案,给予联邦调查局和其他执法机构更多的权力,如执法部门可以对恐怖活动嫌疑人采用游离式搭线窃听手段,允许司法部一旦认定外国人涉嫌恐怖主义活动,在对嫌疑人提出犯罪指控和驱逐之前可将他们拘留15天,加大对恐怖主义犯罪活动的处罚力度,等等。
其他一些国家也纷纷加强反恐怖主义立法,修正或增加了相关问题的规定。如法国参议院199612月通过了一项有关“夜间搜查”的法律修正案,通过立法授予侦查机关更大的反恐怖权力;英国的北爱尔兰1973年制定了无需陪审员即可对恐怖分子进行审判的法律制度;联邦德国1977年制定了禁止律师在法庭上滥用特权、破坏法律程序、禁止律师利用到监狱的机会为判刑的恐怖分子传送情报等法律制度;意大利1978年增加了加强情报工作、有利于预防与打击蓄意破坏审判程序的行为等一系列法律规章。[115]严格刑事立法,制定法令赋予司法部门相当的权力,增加和完善保护证人和“线人”安全、防止律师滥用特权、加强情报工作等方面的规定,对便利侦查与控制恐怖分子、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恐怖犯罪的活动及有效制裁恐怖主义犯罪发挥了重要作用。
其次,从实践角度看,各国反恐怖措施丰富具体。一是建有专门的应对重大危机事件的机制和专门的反恐怖特种部队。许多国家高度重视反恐怖工作,在政府部门或军事部门设立强有力的反恐怖主义活动的核心部门。如美国不仅设有反恐怖主义联邦委员会,还有设于中央情报局的反恐怖主义中心及设于联邦调查局的反恐怖联合行动中心和反恐怖主义处;俄罗斯有反恐怖主义活动局;法国有反恐怖斗争中心;德国有联邦危机委员会等。不仅如此,许多国家为了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纷纷组建了专门处理恐怖主义犯罪的特种部队,例如,美国的“三角洲”部队、法国的宪兵干预部队、德国的边防警察第九部队、英国特别空勤团、埃及的冲锋队、荷兰特种突击队、瑞士老虎队以及我国的“中国特警大队”等。这些特殊机构和特种部队能在恐怖主义犯罪发生后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从而减少恐怖主义犯罪造成的损失和尽快捕获恐怖主义分子。
二是建立起综合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系统。如美国在联邦政府建立最先进的现代化监控系统,主要加强对那些暗地里支持与纵恿恐怖活动的国家或组织进行防范;在国务院增设全新的电脑化“警戒网”,主要对付潜在的国内外恐怖分子的破坏活动。与此同时,其还设立高额的反恐怖“悬赏奖金”,鼓励与促进民间的情报收集;加强对机场、驻外使馆等重点目标的保护,做好安全防范和防卫工作;加强反计算机恐怖主义活动和反生化恐怖活动的科技研究与开发,防范先进生化武器扩散等等。[116]再如法国的全方位打击和预防恐怖主义犯罪的措施也很有特色:实施“红色应急方案”——有组织、有计划地进行抢救;制定“警惕海盗计划”——出动大批警察、兵力对恐怖主义分子实施镇压和威慑,并加强对一切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和私人场所的检查和控制;采取各种防范措施,杜绝给恐怖主义分子以可乘之机,如在地铁装设摄像机,并在车站内悬挂和张贴提醒乘客如何发现可疑物品、如何立即报案的宣传标语和告示等等。[117]
其他许多国家,如英国、德国、土耳其,也十分重视加强对恐怖主义犯罪的预防。这些国家在预防恐怖主义犯罪发生方面,又各有不同的侧重点。有些国家重视对恐怖组织的情报、信息收集工作,力求能准确、全面地掌握恐怖组织的人员情况、资金来源、活动动向等内部情报;有些国家重视对反恐怖人员的培训,以提高安全检查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能力;有些国家注意切断恐怖组织的经济来源,注重打击恐怖组织利用各种违法或掩护方式筹措活动资金的行为;有些国家则从加强枪支、爆炸物品和各类武器管理及加强对重点目标的保护上下功夫。各国的种种反恐怖措施不仅打击了恐怖主义犯罪,而且为国际社会打击和制止恐怖活动与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宝贵的实践经验。
2.国家间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联合行动
愈演愈烈的恐怖主义犯罪不仅给各国立法与实践提出新的要求,也彰显了国家之间加强司法合作、共同抵御恐怖主义犯罪对国家利益和国际共同利益侵害的必要性。正是适应这种客观要求,国家间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合作在20世纪末叶得到了迅速发展。具体而言,国家间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联合行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区域性法律文献的制定
借助立法形式,特别是通过地区性立法将反恐怖主义犯罪的原则、措施明确化、具体化,是国家间进行反恐怖主义合作的重要方面。从世界范围来看,许多地区都制定了相关法律文献。如1971年美洲国家组织通过关于防止和惩治以犯罪形式违反人道和具有国际性影响的与抢劫有关的恐怖活动的《美洲国家组织关于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行为的公约》;1976年欧洲理事会通过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的《欧洲制止恐怖主义公约》;南盟通过的《制止恐怖主义区域公约》;1993年在阿拉伯内政部长理事会第15次会议上通过的《阿拉伯反恐怖主义斗争协议》。“9.11”恐怖事件发生后,地区范围内协调行动、共同采取反恐怖主义行动的必要性进一步为人们所关注,一些地区纷纷拟定新的法案,制定新的共同政策。如欧盟及欧洲安全合作组织都拟订了联合对付恐怖主义的基本政策和具体行动计划。这些区域性文件的通过,为国家之间联合反恐怖主义犯罪提供了依据,也有助于各国在反恐怖活动中制订共同的安全战略和具体的实施计划。
2)国家间的联合行动
对于纯粹的国内恐怖主义犯罪,如何追诉、如何惩处,完全是一国主权范围内的事,别国不应也不会轻易过问。但是,对于许多恐怖主义犯罪来说,都有或多或少的涉外因素,单靠某个国家的努力难以奏效。因此,与其他国家一起采取联合行动也成为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必要途径。例如,埃及、突尼斯、阿尔及利亚和沙特于1993年建立了反恐怖统一战线以协调行动;西方各国领导人于1996年的西方七国集团首脑会议上一致表示将对恐怖主义犯罪进行无情打击,并与俄罗斯的安全事务部长在巴黎举行会议,制定了打击恐怖活动的具体措施。海湾合作委员会国家、地中海委员会国家也表示加强反恐怖斗争合作。
3)国际刑警组织的举措
国际刑警组织全称国际刑事警察组织,是各成员国政府间在侦查跨国性刑事案件、缉捕国际罪犯等警察事务上进行合作的国际性组织[118]。国际刑警组织促进了各国之间的刑事合作,并在同国际犯罪及跨国犯罪做斗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19881026日,在开罗举行的国际刑警组织第67届大会上通过了《反恐怖开罗宣言》。宣言指出,国际刑警组织坚决谴责形形色色的恐怖主义行为,视一切恐怖主义行径为非法行径,并支持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国际反恐怖大会,制订共同的国际反恐怖战略。国际刑警组织强调成员国应该分享被通缉的恐怖主义分子的有关信息,并发展诸如世界海关组织等国际反犯罪组织或监管机构的联系。国际刑警组织在侦查国际恐怖主义犯罪与通缉国际恐怖主义分子等事务上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尤其在国家间的情报信息的交流方面更是功不可没。
3.超国家层次上的反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与实践
超国家层次上的反恐怖主义犯罪的最早立法实践是1937年在国际联盟主持下,由27 个国家的代表在日内瓦举行的旨在更有效地防止和惩治具有国际性质的恐怖主义的正式外交会议上签署的《防止和惩治恐怖主义公约》。该公约规定了各国不仅国家本身要避免作出旨在鼓励反对另一国家的恐怖活动的任何事实之义务,而且要承担防止和惩处此类活动并为此目的相互协助的义务。缔约国应在各国国内刑法中把该公约确认的恐怖行为规定为犯罪。各国应按照国际公约或国际惯例对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实行“或起诉或引渡”。由于各种复杂的原因,该公约未能生效,但其某些内容和原则为以后的反国际恐怖主义犯罪的专门公约所吸收、采纳,因此该公约奠定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立法的基础。
应该说,联合国在反对和制止国际恐怖主义犯罪方面一直进行着不懈的努力。联合国大会于1972年成立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特设委员会,专门研究防止和消除恐怖主义,并于19731214日通过了《预防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19791217日通过了《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这两个公约明确规定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的行为和劫持人质的行为都是国际恐怖主义犯罪,应当予以惩处。联合国对90年代恐怖主义犯罪日趋严重的客观情势也给予了极大关注,分别主持草拟了《制止恐怖主义爆炸的国际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并分别于19991月和20001月提交各成员国加入或签署。与此同时,联合国大会还多次通过决定,谴责国际恐怖主义犯罪行为,呼吁各国共同采取有效措施。19962月,在菲律宾首次召开了国际反恐怖主义会议,3月又在埃及举行了国际反恐怖主义大会。后在各有关国家和国际社会的推动下,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由俄罗斯起草的反恐怖主义决议案,坚决谴责一切形式的恐怖主义,并呼吁所有国家全面履行一系列反恐怖公约。该决议还要求各国采取相关具体措施,如通过双边与多边合作来防止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不予庇护所有策划、筹资支持或从事恐怖活动的人,确保将他们逮捕、起诉或引渡;开展司法合作和情报交流等。[119]
此外,有关国际组织也致力于制止恐怖主义犯罪的目标,制定了许多有针对性的专门公约。如国际民用航空组织针对威胁国际民航安全的恐怖主义行为主持制订了1944年的关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芝加哥公约》、1963年的关于在航空器内实施犯罪的《东京公约》、1970年的关于惩治非法劫持航空器的《海牙公约》、1971年的关于惩治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蒙特利尔公约》、1988年的《禁止在国际民用航空机场进行非法暴力行为的议定书》(蒙特利尔议定书)作为《蒙特利尔公约》的补充。1991年通过预防使用塑料炸弹从事恐怖行为的《关于在可塑炸药中添加识别剂以便侦测的公约》。
国际海事组织主持制订了1988年的《禁止危害航海安全的非法行为的公约》和《禁止危害大陆架固定平台安全的非法行为的议定书》。为防止、测知和惩处与核材料有关的恐怖行为,国际原子能机构于19761026日在维也纳通过了《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为防止利用国际邮政系统或国内邮政系统邮寄易燃、易爆或危险物品或其他可能危及邮政安全物品,伤害传递或接受邮件者的身体,危及邮政安全的行为,万国邮政联盟也签定了《万国邮政公约》。
所有上述国际性法律文献,对统一国际反恐怖主义犯罪的行为准则,敦促各国共同防范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都起到了推动作用。
二、问题:尚存在削弱惩治与防范恐怖主义犯罪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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