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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防控与法治中国建设
时间:2015-11-17  作者:张伟  新闻来源:秘书处  【字号: | |

20151178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政法学院共同承办的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四届年会在上海召开。本次年会的主题是“犯罪防控与法治中国建设”,包括五个子议题:“腐败犯罪的防控”、“金融犯罪的防控”、 “网络犯罪的防控”、 “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控”以及“犯罪防控的基础理论”。来自全国各地大专院校和实务部门的140余位专家学者围绕相关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本次会议共收到论文200余篇,经过认真筛选,从中择优选取88篇结集出版。根据年会论文并结合大会研讨情况,将本次年会情况综述如下:

 

一、腐败犯罪及其防控

(一)近期有关腐败犯罪的现象特征

有关近期腐败犯罪的现象特征的揭示,学者着眼点不一而足。1、有学者运用统计学方法分析从宏观层面探究官员受贿犯罪的特点,指出当前官员腐败犯罪呈如下特点:法律意识淡薄、受贿犯罪的判决重数额、轻情节并呈轻缓化趋势,受贿时间间隔延长或说明受贿手段升级、隐蔽性高等。2、 部分学者则以行业或地域为视域,研究该领域的腐败犯罪现象。如有学者以天津市B去贪污贿赂犯罪为调查对象,通过数据分析指出,该区贪污贿赂犯罪呈如下特点:权钱交易、权钱结合在犯罪中表现突出,案件数量数额明显增加、涉及领域更具行业部门特征,犯罪手段呈隐蔽化且趋智能化;继而提出相应的犯罪防控策略与方法。有学者则以土地领域职务犯罪为研究对象,指出该领域犯罪呈如下特征:小官贪腐现象突出,土地领域违法建设背后职务犯罪频发,农村土地拆迁中腐败现象严重等。有学者以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为对象,分析民营企业家腐败犯罪的成因与防范对策;此外,还有学者就体育运动以及军事领域的腐败犯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

(二)有关腐败犯罪成因的探讨

有关当前腐败犯罪的成因探讨,不同学者尝试立足不同角度分析其生成原因:1、部分学者从文化的角度探索腐败形成的原因,如有学者立足传统刑法文化角度研究腐败成因,指出权力的监督制约难以真正实现、官员特权使法律平等流于形式、腐败犯罪治理缺乏一贯性等均为腐败犯罪失控的重要原因。有学者则以宗族文化为视角,以村干部腐败犯罪为例,探讨宗族文化作为村干部腐败犯罪的隐性与显性因素。有学者则立足较为宏观层面指出,村官腐败的成因较为复杂:诸如封建传统观念导致村官权力约束缺位,农民民主与法制观念淡薄,政府部门与村民民主监督监督缺位,以及相关反腐制度滞后等。2、有学者对“边腐边升”现象的成因进行了反思性检讨,指出两点主要原因:贪腐犯罪发现难、立案难和从严惩处难,犯罪黑数高;官员提拔任用标准异化,选人、用人、机制不够科学,责任追究不到位。3、有学者从腐败犯罪与黑社会犯罪的关联性角度探究腐败犯罪的成因,并就此指出腐败与黑社会犯罪的关系是辩证的,腐败是黑社会犯罪的条件和基础,黑社会犯罪反过来推动腐败的发展并使其变本加厉。有学者还尝试从涉黑腐败犯罪的形态演化角度分析此类腐败犯罪的特殊性,继而提出相应预防对策。

(三)腐败犯罪的防范对策研究

腐败犯罪的防范对策建构在腐败犯罪成因分析基础上,在分析腐败犯罪的现象特征与生成原因的基础上,与会学者立足原因论提出了卓有成效的腐败犯罪防范对策:1、部分学者从宏观层面探讨了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与系统工程建设问题。如有学者指出,当前反腐败犯罪的刑事政策系零容忍,据此应当强调综合利用各种手段,构建宽泛而严格的腐败控制系统。有学者主张应加强我国反腐败法治系统工程建设,认为该系统工程应当包括职能管理与决策系统、信息反馈与超前预警系统、预测系统、预防系统、惩治系统等五个子系统,其目标也应区分为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2、就腐败犯罪的制度防范而言,与会学者一致认为应当建立行之有效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逐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犯罪的法律体系,应当注重反腐败配套机制的建设。有学者围绕反腐败配套机制建设做了深入分析,指出应当加强党内监督机制,完善人大监督机制,改革行政监督机制,落实司法监督机制,拓宽外部监督机制。3、有关反腐败犯罪的侦查策略与方法手段,与会学者一致认为,鉴于腐败犯罪的特殊性,应当考虑有针对性且行之有效的侦查手段。如有学者探讨了电子数据在腐败犯罪侦查中的运用,认为电子数据运用于腐败犯罪侦查有利于促进侦查模式的转变,有利于应对腐败犯罪新特点,也有助于推进侦查信息化。有学者应当建立腐败行为举报制度。此外,有学者还以域外腐败犯罪及其惩治为蓝本,深入探讨适合当前我国反腐败犯罪形式的对策与建议。有学者还较为深入的研究了腐败犯罪惩治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

二、金融犯罪之防控

本次年会有关金融犯罪及其防范对策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下述三个方面:1、有关民间融资及其犯罪问题的研究。有学者从环境因素、滋变机理角度研究了民间金融活动犯罪化成因问题,分析指出信息问题是民间非正式金融孳变为犯罪的前提,投机的底线模糊使民间非正式金融的风险增加,金融风险的传染使民间非正式金融极端缺乏犯罪免疫力,而不良地域文化成为民间非正式金融孳变为犯罪的温床。部分学者还专门就民间票据贴现的刑事风险展开深入研究,探讨了民间票据贴现的类型,分析了民间票据贴现可能涉及的刑事犯罪问题。有学者则以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犯罪为研究对象,深入分析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的现状与成因,探讨了民营企业非法集资的防控策略,指出应当完善适合民营企业发展的融资模式,健全风险预警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和处置专业化的工作体系等。2、有关互联网金融犯罪问题的研究。关于互联网非法集资的模式,有学者分析了网络金融模式的四种类型及其刑事法律风险,指出互联网非法集资存在的刑事治理难题:收集、保全和认定电子证据能力不足,涉案财产的清查和追缴工作不到位,此罪与彼罪的司法界分别标准不明确,犯罪行为主体的认定范围不一致等;还有学者专门就互联网金融的刑事风险类型展开专题研究,指出网络金融刑事风险不仅包括作为传统金融活动固有的刑事风险,还包括以网络为背景产生的刑事风险,诸如技术风险、网络风险等。在此基础上,针对网络金融犯罪的特殊性,提出了具有针对性的防范对策。有学者认为,应当更新网络金融监管理念,对网络金融活动的刑法规制应保持限度性,应创新个性化刑法救济途径;此外,还应当求助于相关立法保障及综合监管措施,诸如加快网络金融相关法律法规建设,明确网络金融行业监管主体,完善我国个人信息征信系统等。部分台湾地区学者围绕两岸典型诈骗机房展开相关研究,分析了当前两岸电信诈骗的趋向、两岸电信诈骗机房在犯罪集团组织架构中的分工以及电信诈骗机房的演变,揭示了两岸两种较为新型的电信诈骗机房的架构,继而从科技层面、法律层面、两岸司法互助以及侦查策略方面合力打击跨域电信诈骗犯罪的路径与对策。3、有关金融犯罪的刑法规制研究。与会学者一致较为看重刑法之于金融犯罪的规制效果。有学者从宏观层面就金融犯罪立法与刑法的稳定性、谦抑性与前瞻性进行了探讨;部分学者则系统分析了当前我国金融犯罪存在的诸多缺陷,如刑法与金融法律规定之间的协调性与对应性不足,罪状规定不完善,刑罚规制欠缺,继而主张应当从罪状与刑罚配置方面予以进一步完善。还有学者以“老鼠仓”犯罪为例,针对刑法规制金融犯罪的不足提出修订建议。当然,也有学者认为我国刑法在对待民间融资活动方面存在“过度化”的趋势,主张应当对民间融资犯罪过度化予以适度限制,提出以“不得已原则”作为民间融资行为犯罪化的标准。

三、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防控

本次年会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防控方面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下述三个方面:1、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刑法规制。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保护立场,有学者在批判刑法保护食品安全之保守态度与冒进态度的基础上,主张应当走中间道路,即食品安全的刑法保护措施必须做到严密、适当,是奇迹对食品安全犯罪起到应有的惩戒,不使严重危害社会的食品安全犯罪分子逃脱法律惩治,同时也要做到罪刑相适应,避免不必要的刑事司法资源浪费。部分学者则在微观层面就我国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模式、罪名体系建构以及刑罚配置提出了较为详尽的立法建议。较为一致性的观点是,应当在刑法典之外,应当承认并逐步制定附属刑法甚至是单行刑法,应当严密法网,在刑法配置方面不应过分依赖重刑,应考虑刑法手段的多样化。2、有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综合治理。有学者主张应当加强食品安全领域的执法力度,建立严格的分级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提高食品安全标准,建立严格的准入制度。有学者则针对当前我国食品安全治理中监管法律体系不足、执法模式漏洞多、司法打击力度不够大等缺陷,主张在进一步完善食品安全领域立法的同时,应当改革行政监管模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进一步加强司法惩治力度,加强行业和企业自律,发挥消费者在食品安全监管中的作用等。3、围绕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的侦查手段,有学者系统性研究了食品安全犯罪侦查的取证困境,主张应当创新执法体制机制,明确侦查取证规范,充实、整合公安机关基层力量,保证取证质量。有学者还建议应考虑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案件侦查中适用诱惑侦查手段。整体来看,有关食品安全犯罪的研究较为丰富,研究也较为深入,比较而言,围绕药品安全犯罪的研究则比较薄弱,亟需进一步加强。

    四、网络犯罪的防控研究

有关网络犯罪及其防控研究,本次年会主要体现在下述三个方面:1、有关互联网犯罪的一般性问题及其防范对策。有关网络犯罪的特点,有学者从犯罪学与刑法学角度分别作了揭示,认为就其犯罪学特点来看,包括手段的智能化、方式的虚拟化、犯罪黑数高、危害大、范围广以及形式的多样化等;有关网络犯罪的惩治困境方面,包括相关专业术语解释阙如,手机移动互联网犯罪罪名认定难,移动互联网犯罪程序适用难,手段隐秘化导致调查确证难,涉网主体范围多样化导致监管任务艰巨,数据中心管理粗放化使得网络竞争加剧等。关于网络犯罪的一般性防控策略,有学者围绕严惩“伪基站”指出,相关司法解释在术语的使用以及相关犯罪刑罚配置方面仍有精进必要;认为刑法有关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规定也有完善的必要与空间。有学者则认为应当转变网络犯罪防控的政策及其立法思维,建立有针对性的网络犯罪防控法律体系,转变网络管理理念,并对《网络安全法》草案之再完善提出修订建议。2、有关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研究。有学者深入分析了互联形态的微恐怖主义的新特征:借助互联网、计算机、多媒体技术,更多的恐怖活动人员被转化出来,宗教极端思想控制下的分散的个体恐怖活动以整体形式出现,给社会稳定造成巨大危害;互联形态的微恐怖主义组织形式更具灵活性,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能造成更大范围、更大规模的危害后果。有学者将网络恐怖主义的表现形态区分为三种类型:攻击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传播性网络恐怖主义犯罪以及组织型网络恐怖主义犯罪。有关此类犯罪的防控对策,一致性观点是应当完善相关法律体系,如有学者建议应完善《反恐怖主义法》中“安全防范”、“应对处置”章相关规定,完善刑法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立法规定。此外,有学者还建议应当从技术性措施以及机制性措施等方面考虑网络恐怖主义犯罪的防控,并提出相应的具体措施与方案。3、有关网络诈骗犯罪。有学者较为系统的分析了当前电信诈骗返祖的基本情况,从法案情况来看:诈骗案件快速增长,财产损失惊人;诈骗手段不断翻新;损失与案件比稳定,呈现正态分布;诈骗转款渠道畅通,国有银行成为重灾区;受害者没有选择性,但女性受害者逐渐增多;受害者没有高龄化,青少年宣教有待提高;在侦查破案方面,此类案件侦破难度大,总体破案率低;专业队伍建设不足,打击难以为继;案件呈现团伙特征,高危地区显著;破案以来传统手段,技术与协作少;破案吕呈指数衰减;有关网络诈骗犯罪的防控对策,有学者建议,应当建立科学警务模式,挤压电信诈骗犯罪的生存空间;深化警银合作机制,斩断电系诈骗犯罪的经济链条;提升技术阻断能力,优化电信诈骗犯罪的治理模式。还有学者建议应加强国际网络协调合作,建设网络信用体系,提高公众的网络安全知识水平等。此外,有学者还就网络传销犯罪、网络谣言犯罪以及网络上妨害名誉犯罪的防控做了较为深入的探究。

五、犯罪防控的基础理论

犯罪防控基础理论研究历来为犯罪学者所重视,本次年会有关该方面的论文共计21篇,主要集中在犯罪现象的再认识、犯罪预防的一般理论、监狱治理理论方面。首先,围绕犯罪现象的再认识,有学者运用犯罪热点制图及空间对比对青少年犯罪进行实证分析,通过制图探测及对比不同区域、不同犯罪、不同犯罪之间的犯罪热点,提出了若干具有启示性的研究结论:应当关注少年犯罪的空间维度;努力推动少年犯罪研究从国际从国际化到本土化的转型;以制图技术丰富犯罪学实证方法;注重少年犯罪区形成的空间相关性;针对少年犯罪热点展开专项治理。此外,还有学者以城市化为背景,分析探讨城市化过程中青少年流动人口犯罪特点,继而提出相应预防对策。其次,有关犯罪预防的一般理论,有学者尝试以犯罪运行理论为基础,主张从动态视角解读犯罪现象,认为犯罪运行的形式包括:以历史发展为线索的运行;风险引导犯罪运行;基于犯罪化学反应平衡的运行以及基于社会犯因性载体流动的运行等四种形式。犯罪运行会产生不同的最终状态:犯罪延续、犯罪异化、犯罪循环以及犯罪消灭。研究者认为犯罪运行的提出,不仅是打破了原因论主导的犯罪学研究范式,为犯罪存在学打下根基,更重要的是转变了犯罪学研究的逻辑起点,将犯罪控制=犯罪原因阻断的传统思维转化为犯罪控制=犯罪原因+犯罪运行的双重阻断的新思维。还有学者基于“保卫者”元素视角考察日常活动理论的新发展,研究指出我国前一阶段的犯罪学研究侧重于犯罪预防主体构成,即“谁来预防”,最近一段时期,学者们倾向于运用治理理论论证犯罪预防活动多元化主体参与的必要性,并进行适当的制度安排,而下一阶段则要更为关注犯罪预防行为机制,即“怎样预防”;主张可以借鉴GIA和超级控制着的研究思路,探索在我国社会文化背景下影响犯罪预防行为实施的相关因素,并根据这些因素进行相应的制度设计,以增强预防主体的行为能力,提升犯罪预防主体的参与意愿。此外,还有学者以大数据为背景,探讨犯罪预防与防控。最后,围绕监狱治理,有学者立足死角理论检视监狱安全隐患,认为监狱安全隐患包括时间死角、空间死角、心理死角以及社会死角,通过明确上述监狱的安全风险,有助于我们自觉并主动地采取有针对性的排查、防控、应急处置措施,最终有效地保障监狱的安全稳定。有学者提倡监狱治理现代化,重点围绕鉴于治理现代化的价值目标、价值尺度、价值取向三个方面做了有益的探讨。此外,与会学者还就设立力量参与犯罪治理以及刑释人员的就业安置与社会保障问题进行了有益的探讨与深入的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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