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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论坛在重庆召开
时间:2016-12-07  作者:  新闻来源:王妮  【字号: | |

20161022日,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论坛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召开,本届论坛主题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机制研究”,论坛由中国犯罪学学会、西南政法大学特殊群体权利保护与犯罪预防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联合主办。来自理论与实务界的五十余位专家学者围绕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现象研究、矫治制度实践、矫治制度构建与矫治配套机制四个议题展开研讨。

党的十八大报告及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明确提出“完善对违法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突出但矫治机制不完善的现实问题,探讨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机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现象研究

    与会专家重点围绕我国当前突出的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现象与吸毒现象展开研讨。

我国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犯罪呈现出严重的态势,寻求有效的预防对策迫在眉睫。立法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以及执法中过度依赖当事人双方调解的现状,使得法律对未成年人校园暴力的惩戒存在不足,法律对于未成年人校园暴力行为人的矫治与对未成年受害者的保护亦有缺陷。与会专家建议,应通过完善相关法律、落实双向保护原则、明确各方责任、建立校园群体性突发事件的紧急预案等方式构建综合治理机制,从而预防校园暴力。

 未成年人吸毒也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当前我国未成年人吸毒人员数量大,低龄化趋势明显,且以吸食新型毒品为主,其复吸率高、诱发犯罪比例高。与会专家提出五条途径来防治未成年人吸毒行为,即加强禁毒宣传教育、积极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加强娱乐场所监管和网络空间管理、阻断其不良人际交往、加大禁毒执法力度,从而切实提高禁毒实效。

    与会专家提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伴随着改革开放不断发展蔓延的,当今的犯罪低龄化现象与改革开放的思想观念存在关联,实践中权力本位思想、市场经济中忽视道德修养的金钱崇拜观念、个人主义思想严重是导致未成年严重不良行为现象的罪魁祸首,需要通过革新这三个观念来遏制这一现象。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现象的研讨中,与会专家普遍认同研究应当侧重于实证研究,矫正过度依赖刑法的观念,治理未成年人犯罪应多渠道、多方式并举,在强调综合治理的基础上创新治理模式。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制度实践探索

通过何种模式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是国内外理论与实践一直努力探索问题。与会专家着重通过介绍域外相似制度及我国地方探索,结合我国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实践状况及问题,为我国构建与完善相关制度提供借鉴与参考。

与会专家认为,我国的工读教育常被视为未成年人犯罪的“最后一道防线”,是很好的制度创设,但由于制度设计问题,运行效果不佳。与会专家介绍了美国、日本等国家的可资借鉴的制度与做法,如借鉴美国非传统性学校的教育,通过推进对工读教育的立法进程,增设工读学校个性化与多元化的课程,培养工读教育专业师资队伍,构建工读学校的外部支持系统,拓展工读学校的办学模式和服务功能,对处于困境中的中国工读学校的未来发展可提供有益的借鉴。

与会专家还就我国民间力量及其矫治实践模式进行总结探讨。湖南省“长沙市孟妈妈青少年保护家园”作为一种“亲情家园式”的矫治模式,是民间力量介入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的范例,其主要包含亲情、家园、对象三个基本要素,是一个包括“对象评估”、“跟进教育”、“社会复归”等环节的完整工作过程。反思对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矫治对策与措施,与会专家提出,亲情矫正不可忽视、民间机构矫治需要制度空间、矫治社工需要立法正确定位。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制度建构

我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制度因制度体系不完善或矫治模式等缺陷,不能适应当前未成年人特点,矫治制度与未成年人保护理念与原则不协调,从而影响了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效果,有必要重新构建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矫治机制。与会专家认为,我国目前的未成年人矫治体系理念相对滞后,应当从保护未成年人角度出发完善相关制度。

会专家认为,工读教育是一种矫治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机制,但由于工读教育的就读条件与程序缺陷,目前我国绝大多数省市工读教育处于停止或关闭状态,有必要改革工读教育制度。与会专家建议,应改革工读教育的条件与程序,创新工读教育模式,改革工读教育课程体系与教育方式,实现工读教育与普通教育的有效转换,防止工读教育给未成年人的标签化产生的负面影响等。

针对我国收容教养制度重惩罚、轻保护,条件与程序缺失等严重制度问题,与会专家建议,应通过立法,恢复教养的制度初衷,实现教养为主、惩罚为辅的矫治功能,明确收容教养的条件、程序、方式等,防止将有盗窃等行为的未成年人,通过收容教养方式置于未成年人罪犯管教所关押教育,变相作为未成年罪犯予以惩罚的做法。

在工读教育、收容教养制度外,还应构建起训诫、社区感化等矫治方式,构建责令家庭管教的矫治制度,从而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相互衔接的矫治体系。

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配套机制

与会专家认为,当前针对未成年人矫治存在措施混乱的现象,应以体系化思维解决此问题,恪守社会职能分工;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矫治配套机制的构建应当在必要性与可行性求得平衡。

与会专家提出建立民间矫正机构与构建心理测评体系的思路,以此完善我国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配套机制。

鉴于未成年人犯罪的严峻形势和不良行为矫正资源匮乏的现状,矫正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应当吸收民间力量,广泛建立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民间矫正机构。当前,我国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民间矫正机构存在法律规制缺失、行政监管空白和矫正理念失当等问题,要想保证其良好运行,应围绕未成年人权利最大化这一基点,加快矫正立法、完善行政审批和制定矫正大纲,以此规范不良行为民间矫正机构的办学,确保不良行为矫正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我国未成年人刑事诉讼中尚未建立完善的心理测评体系,现有的司法解释规定过于粗疏,可操作性不强,各地法院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应用心理测评的随意性大,影响了心理测评应有功能的发挥。与会专家建议在常规矫治体系中有针对性地引入心理矫治措施,帮助未成年犯罪人疏导负面情况,恢复心理健康。心理矫治措施的引入与制度化,可从建立未成年犯罪人心理档案,调整心理矫治措施的倾向性以及培育相应的社会组织,催生矫治措施的多元化等多个层面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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