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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成果综述
时间:2017-12-16  作者: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7年12月9至10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中国犯罪学学会、腾讯研究院犯罪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2017互联网刑事法制高峰论坛”在北京举办。与会者有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以及各级公检法系统的代表,来自互联网行业的专业人士,和来自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近百位学者,共计 300 多位代表参加了会议。本次大会以“网络规制与犯罪治理”为主题,分为四个单元,分别以“网络犯罪的法律实践应对”,“网络犯罪治理的基本问题”,“网络规制与犯罪治理的理论争议”,“网络犯罪治理的多重视角”为单元主题进行讨论。

  开幕式由时延安教授主持,戴玉忠、万春、黄河、尤雪云、谢呼、王轶在开幕式上进行了致辞。

  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咨询委员会主席戴玉忠致辞时表示,网络犯罪既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问题、公共安全问题、经济安全问题,包括网络企业、网络运营商的经营管理安全问题,也涉及到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名誉权、信息权等其他人身权利,更多的可能涉及到财产权利问题. 网络犯罪存在取证难、证明难、认定难的特点,可能投诉难、管辖可能出现推诿、不作为、消极对待的状况。由于跨国界的问题,还会出现司法协助难。管理部门的分散可能带来犯罪预防和网络规制上的困难。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万春主任致辞中提到,从检察机关办理案件的情况来看,网络犯罪上升的幅度还是非常明显的。在检察机关内部和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之间,都建立健全了一些专门的工作机制,形成惩防犯罪的合力。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致辞时表示,犯罪变成了互联网+犯罪,或者犯罪+互联网,网络犯罪开始常态化。网络犯罪的治理要走技术+法律的路径,网络犯罪治理在法律上必须走刑事一体化的道路。

  中央网信办网络综合协调管理和执法督查局尤雪云局长在致辞中提到,要理顺网络执法体制机制,完善网络综合执法综合协调机制,建立适应网络特点的规范化执法体系,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

  腾讯公司副总裁谢呼先生致辞表达了企业做互联网安全的几点初心,即正直、开放、责任。需要更加开放的研究问题,需要专家学者、司法界人士能在法律层面为互联网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更多的智慧和经验,一起探索新的规则和解决方案。

  第一单元  网络犯罪的法律实践应对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首先从网络犯罪的特点、人民法院对于网络犯罪的打击重点、最高人民法院打击网络犯罪的价值考量三个方面进行了主题发言。他提到了现在网络犯罪的主要四种类型,一是对计算机信息系统本身实施犯罪,这类犯罪随着互联网防范技术、安全技术的提高,这类犯罪在下降;二是把互联网作为工具犯罪,如通过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实施的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犯罪,这类犯罪占6成;三是在网络上发布信息和设立主要用于实施网络犯罪的网站、群组;四是主要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实施的。同时提到了人民法院在依法重点打击惩治网络谣言和有害信息、侵犯个人信息、电信网络诈骗、网络侵权、涉黄涉非等犯罪。同时强调要维护互联网自由和维护互联网安全之间的平衡、要处理好互联网自治,还有国家法制,还有网民自律三者的关系、处理好保护个人表达自由与惩治,利用网络诽谤造谣,危害国家的言论的关系、以及司法的能动性与司法的迁移性之间的关系、之间的平衡。

  关于《网络安全法》和《刑法》衔接的问题,来自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刑法室副主任雷建斌通过网络安全和信息法发展关系、风险和危险的关系、网络运营者和网络监护者之间的关系对此进行了探讨和研究,他提出要找准《刑法》定位、坚守《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理念、积极应对网络发展带来的威胁同时审慎地对待发展中出现新业态、新技术,结合互联网+的新环境,调整网络监管方式,提升针对互联网犯罪的打击能力。

  来自最高法院研究室的周加海副主任结合最高法院关于网络犯罪的司法解释的制定过程分析针对网络方面的犯罪对于现代化进程的阻碍和社会各界对此问题的关注和努力,同时谈到网络犯罪从实体到程序、取证等方面一系列存在的问题,他认为在未来更多的应该通过完善技术规则、监管,制定网络犯罪规则,同时通过大数据,部门联动,有效地发现,及时地组织,精确地打击网络犯罪,而不是单纯地依赖于事后的惩罚机制。

  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線杰副主任的发言主题是《网络安全法》与《刑法》衔接、协调,《网络安全法》是我国治理网络安全方面第一部法律,搭建了维护网络安全、产业发展、公民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制平台,与刑法的关系是基础法与特别法、前置法和救济法的关系,在具体的罪名上网络安全法也与刑法条文在技术上实现了对接,但同时,在工作机制上也应实现衔接,她也提出研究制定专门的网络安全领域里边的行政司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办法;研究起草《网络安全法》实施条例、实施细则当中,对行刑衔接做出专门规定;制定网络犯罪相关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文件,兼顾行刑衔接的内容三条路径实现行刑衔接。

  陈兴良教授、曲新久教授对三位发言人的主题发言进行了点评,陈兴良教授认为应该通过惩治网络犯罪,进入对互联网的规制。同时又要对互联网上出现的各种失犯行为和线下犯罪界限不清的情况下,保持一定的宽容度,为互联网的发展预留空间,保护互联网的正常秩序,《刑法》只是网络规制的最后手段,应当格外谨慎。在网络空间出现的某些失犯行为,首先应该行业治理,在此基础上,要将这些网络失犯行为包括灰色行为,上升为违法违规行为,只有在有关的行政法规尚不处于惩治这些网络违法行为的情况下,才需要上升为刑事犯罪,在《刑法》当中加以规定。对于网络当中新出现的违法类型,作为犯罪来处理的时候,还是应当保持谨慎性。另外,在立法和司法上都应对网络犯罪及时作出回应。曲新久教授结合自身经历,对于互联网大潮中出现的新名词、新概念、新技术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他认为在新技术发展下出现的很多新领域,我国的都还处于空白状态,法律对于新生事物的缓慢反应对互联网和整个社会的发展、公民个人的隐私权保护、虚拟财产保护都是不利的。

  第二单元  网络犯罪治理的基本问题

  周光权教授作为第二单元的第一位发言人,主要讲了如下几个问题。第一,互联网犯罪要有新的应对思路。他认为技术部门对技术问题的创新、研发、思考、探索,远远走在法律界同行的前面,法律界的应对有时很仓促。行政法和刑法要相互协调应对;第二,司法上对于互联网犯罪,特别是互联网企业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思路需要调整。当互联网企业面对海量信息的时候什么都不干并没有错。只有当监管部门提出有问题需要履行义务而不履行时,需要承担不作为犯罪责任。当作为和不作为交织时,应当从作为犯角度切入,作为行为相对容易查明;第三,让互联网企业去承担安全保护和管理义务有很多现实困难,实践当中定罪的时候,定罪范围要小,要保持刑法谦抑性。第四,义务冲突的问题。当互联网企业同时履行两个有冲突的义务时,只要履行其中一个义务,就不能定罪。

  谢望原教授围绕如何正确理解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违法犯罪做出了一个解读,他从《刑法》第287条之一的规定入手,结合学术界关于如何理解287条之一当中的违法犯罪的不同观点分析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的客观要件,认为我国《刑法》当中287条之一所规定的违法犯罪是指满足《刑法》定性要求,无需满足《刑法》定量要求,而对于《刑法》根本没有纳入的,只是一般违反行政法规的那种行为,没有必要扩大到无边无际的范围去。

  腾讯公司安全管理部总经理朱劲松从腾讯 的企业平台角度出发,结合实际案例为大家讲解了关于网络黑产犯罪的一些新特点,主要聚焦在网络黑产犯罪和人工智能的结合、网络黑产体系的生态化、网络黑产全球化融合三个方面,希望通过产业界、司法界、理论界的三联互通,积极应对未来的挑战,为整个社会更加清朗的网络空间。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原庭长戴长林、黑龙江省政法委副书记车承军对以上三位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点评。戴长林谈到三个一体化研究:传统犯罪与网络犯罪现在走向一体化研究、打击网络犯罪与保障人们在网络当中的自由地运用互联网要一体化研究、打击犯罪与互联网企业防范犯罪要一体化研究。他还呼吁司法实务部门要强化学习,法官教育也要与互联网教育一体化进行。车承军对于各个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简短总结,同时也提出互联网治理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网络犯罪的日常化;二是传统犯罪网络化;三是网络犯罪与新技术的关联化;四是针对互联网犯罪的立法、执法能力综合化,另外还包括专门的技术问题和网络犯罪的综合治理问题,网络是相关联的,治理网络犯罪问题需要各种要素整合起来,包括执法机关的内部各个部门,甚至包括国家和国际力量的整合,才能发挥更好的作用,达到最好的治理效果!

  第三单元  网络规制与犯罪治理的理论争议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段威博士对于网络犯罪问题,进行了三部分阐释,他认为通过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网络系统形成之后的新型犯罪形态,网络犯罪的实质是一种信息犯罪。同时他对近十年以来中国裁判文书网378期网络犯罪案例的研究三个部分来回应网络治理的防治问题。他认为,网络犯罪是计算机犯罪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计算机犯罪的高级形态,其具备了不同于传统犯罪的各种特质。在网络犯罪的预防方面,他认为传统应突破传统犯罪治理模式,通过建立网络综合治理体系、加大技术投入、完善规范体系,加强信息权的保护三大体系进行网络犯罪的预防与规制。

  对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中的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问题,对外经贸大学法学院教授赖早兴教授认为应该从五个要点理解“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第一,要有合格的责令改正主体。第二,法定监管权限里面。第三,完整的责令改正的通知内容。第四,合理的通知方式。第五,合规的处理。在对于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认定过程中,监管部门责令改正这个步骤地位重要,不可忽视。

  在信息网络提供者管理责任与义务问题的讨论中,武汉大学法学院皮勇教授针对《网络安全法》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的九类消极义务和七类积极义务着手,为我们阐述了网络提供者应当承担的协助执法、数据留存、保护用户信息等义务,针对当前网络提供者管理责任与义务规定中,不足之处应从在法律规章和地方法规层面明确划分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规定区别化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适度的安全管理义务犯罪方面的立法三个层面加以完善,从而发展壮大国家部门的治网权。

  北京师范大学黄晓亮教授立足当前科技发展的实际情况,从科技发展的正反两面性和人工智能两个方面对于网络犯罪的治理的可能性,他认为技术的发展带来的问题,技术本身是可以进行弥补的,而人工智能设备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损害情况,因其本身便具有风险性、危险性,这些问题需要未来认真研究。

  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江溯的发言主题是网络犯罪解释和罪行法定原则,他认为当刑法要针对一个虚拟的空间的时候,它如何能够有足够的应对能力,这就涉及到刑法解释的问题。他以法律中的兜底条款为例说明在实践中存在很多过分扩张解释何有类推解释嫌疑的情况。网络空间和物理空间存在巨大差异的情况下,我们传统的刑法在应对的时候的确存在一定的困难,在我们进行刑法解释的时候,就有必要进行一定的扩张解释;另外一个方面必须要注意的是在我们中国这样一个极其重视社会保护和打击犯罪的法制环境之下,又应当始终坚守罪行法定原则,而这两者之间的平衡就需要刑事法律工作者的不懈努力加以实现。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王莹副教授站在国际视野的角度研究我国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解决方案,通过对比选取了美国和德国的ISP相关的刑事责任条款进行相应的比较研究,反观我国刑法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文,她认为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更多是起到一个威慑作用的稻草人条款,在实践中的应用很少,我们应该在技术和法律融合视角下,对中国ISP刑事责任进行妥当界定。

  中国人民大学的冯军教授、北京大学的王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的阮齐林教授对上述发言进行了点评,冯军教授结合我们日常生活中发生的诸多技术性变化,对上述发言人的发言进行了肯定,他也提到新的技术定义了我们新的生活方式,但同时也带来了许多的问题和麻烦;王新教授认为关于信息网络和计算机系统的内涵和外延,应该由司法解释做出更加适合;阮齐林教授针对各个发言的发言也进行了详细点评,他提到网络应用改变了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同时带来的问题需要我们从容应对,我们应当尽可能把我们过去适用于传统犯罪、现实世界犯罪法律规定,应用于网络犯罪,而不是每出现一个新现象制定一个新法律,这样法律显然非常滞后。最后,黎宏教授号召大家集全员之力,共同应对互联网浪潮中的网络犯罪问题。

  第四单元  网络犯罪治理的多重视角

  主论坛第四个单元通过微沙龙的方式进行讨论,主要针对网络规制与犯罪治理的主题进行梳理,来自司法实务界、学术界和互联网企业的八位代表了讨论,沙龙由时延安教授主持,以网络犯罪治理中最急需解决的问题为切入点开始了本次沙龙讨论。关于这个问题嘉宾的讨论聚焦在三个方面:第一,行业的自律和法律的他律关系问题;第二,目前网络犯罪新样态;第三,网络犯罪的治理应该讨论技术和法律之间的关系问题。

  最高法研究室副处长喻海松谈到关于网络犯罪的理论研究有三个问题亟待解决:一是理论所聚焦研究的不是司法实务真正关心的问题;二是理论研究可能目前还是偏重于一个宏观理论的构建,缺少对具体实务问题的细微研究;三是网络犯罪研究之中,或者实务当中遇到一些问题,根源在于传统问题上就没有搞清楚。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孙春雨表示,网络犯罪的治理,主要的问题应该是加强源头治理,强化事前的预防和事先防范,防患于未然比事后打击更加重要。

  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高级研究员门美子提出三个观点来说明网络犯罪最突出的问题:一是现在网络犯罪核心问题是线上与线下高度融合、虚拟社会与现实社会高度融合,大量存在于互联网世界、虚拟世界的很多行为,其危害性直指现实社会;二是对互联网依赖越来越高,而网络犯罪的技术门槛逐渐降低,在这个的敞口当中可能会爆发更多的网络安全风险,衍生出更多的网络犯罪;三是要实现技术与法律之间的互通。目光往返于事实与规范、技术之间,才能打破鸿沟,搭建桥梁,实现精准、公正执法。

  京东集团信息安全调查负责人陈永征认为目前网络治理要实现政府层面,互联网和企业之间的统一化、同步化、协同化。

  在企业自律的权限和政府监管的程度及范围的问题上,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充认为,在网络犯罪治理过程当中,要把自律、自治放在他律的前面,在他律当中把社会综合治理而非刑法放到前面,刑法放到后面。

  来自美团风控的刘雅喆认为,互联网平台对于商户的管理应是三条线,第一条线是明确告知商户平台所禁止的不诚信行为;第二条线是触犯所禁止的行为将受到平台根据协议做出的处罚;第三条线就是他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犯罪或者不诚信的交易行为规制。

  在技术和法律的关系问题上,随着AI技术的不断发展革新,如果将来普遍适用,必将带来新的法律问题,在这样的新问题中,如何建立事实、技术和法律之间的三元关系?又应该如何处理这种关系呢?

  门美子认为,应从立法层面和司法层面进行双重着手,首先通过在立法上对于技术的革新变化做出迅速的回应,其次在司法层面需要搭建平台,将技术原理展现出来,不只是讨论法律而抛弃技术。这就涉及到技术的更新换代太快,是否应该尽可能减少立法行为,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郭泽强认为,当技术发生剧烈变革的时候,《刑法》必须做出回应,《刑法》必须根据技术、人类变化,不断地对于现实的新出现的问题做出回应。而门美子、王莹、王志远的观点则是不应当无穷尽地提出立法要求,这样会使得立法太过于草率,我们的法律文本中本身就存在很多的稻草人条款,刑事立法者的立法愿想跟刑事司法实践之间存在适用的鸿沟,应当从两个方面来推动,或者推动修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细化,激活法条。

  而对于会议中提到的新的犯罪产业化、链条化,产生新的概念,犯罪所得、犯罪协作概念,产生新的问题,喻海松认为在理论上的研究对于整个目前网络上刑事案件受理,给予的理论支持还比较少,所以在网络犯罪中,关于个人信息问题、违法所得问题这些具体的问题,都尚未确定界限,但是确定的是我们的法律要因技术而变,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做到技术为法律所用,技术作为法律之下,未来《刑法》必然是技术《刑法》的时代,但是并不意味着传统《刑法》里坚持的基本价值、基本原则会在网络时代发生颠覆性的一些变化。

  最后时延安教授从犯罪学的角度提出了关于网络技术犯罪的刑法预防问题,例如人脸识别技术会很快运用到犯罪集团去,这样产生的新问题在事前预防和事后打击中如何平衡两者关系?孙春雨认为,预防比打击要好,因为网络犯罪早发现,早采取一些处理措施,不至于走进司法程序,浪费国家的宝贵资源。但是预防的过程当中,肯定要采取一些措施,包括技术和手段,这两者应该是不矛盾的。

 

    文章来源腾讯网络安全与犯罪研究基地(tencentccc),网址http://www.sohu.com/a/210805515_786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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