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学会概况
学会章程
时间:2022-11-1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国犯罪学学会章程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中国犯罪学学会”,英文为:“Chinese Society of Criminology”。

第二条 中国犯罪学学会是全国性的群众学术团体。

第三条 中国犯罪学学会的宗旨是,联络、组织、团结全国犯罪学研究人员,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践行、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维护宪法法律尊严和权威,贯彻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理论联系实际,全面、深入探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原因、发展、变化规律和防治对策,创建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犯罪学理论体系,不断致力于中国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任务

一、开展调查研究,进行理论探讨,撰写学术著作,翻译介绍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

二、召开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座谈会,及时交流学术研究成果和经验;

三、组织和参与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四、承担国家或有关部门的研究课题,向有关部门提供有关犯罪学咨询服务;

五、编辑出版犯罪学研究刊物;

六、建立、健全学会的组织和发展会员。

第六条 会员

一、凡从事犯罪学研究和刑事司法以及相近学科的研究人员,具有一定犯罪学理论研究能力或发表过有关论著,自愿加入本会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会员二人介绍,经会长会议通过,均可成为会员。

二、本会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吸收团体会员。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参加本会活动的权利和义务;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对会务和学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四、积极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六、交纳会费;

七、有退出本会的自由。

第八条 会费

个人会员会费为每年人民币200元;单位会员会费为每年人民币2000元。

会员连续三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者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九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本会最高权利机关为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主要任务是,修改本会章程,选举理事会,听取和审议会务报告,讨论制定研究规划。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支研究机构。

第十条 理事会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会领导机构为理事会。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通过产生。

本学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学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领导会务工作。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若干人组成。

会长负责本会全面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负责日常会务工作,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

为了便于日常工作,本会设立秘书处、学术部、联络部、外事部等部门。

本会聘请德高望重的学术界著名学者和对犯罪学研究做出重大贡献者为名誉会长、高级学术顾问或咨询委员。

第十二条 任期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

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须由副会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

第十四条 经费的来源及其管理

经费来源包括: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政府司法等部门资助;

三、国内外个人或团体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秘书处设会计、出纳,管理财务。本会在银行开立账号。

账户名称:中国犯罪学学会;

银行账号:0200013509021702001;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市石景山支行八大处支行。

第十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国家检察官学院,邮政编码为100041。

第十六条 本会依法成立,终止时应经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报民政部注销登记。

第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相关机构
中央政法委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司法部
中国法学会
国家法官学院
中国法学创新网
法学院校
北京大学法学院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吉林大学法学院
西南政法大学
新疆警察学院
清华大学法学院
中国政法大学
武汉大学法学院
上海政法学院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华东政法大学
天津工业大学法学院
上海社科院法学所
新闻媒体
正义网
人民网
新华网
法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