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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10-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会员的管理工作,密切与会员的联系,充分发挥广大会员在繁荣犯罪学研究,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作用,依据《中国犯罪学学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和团体会员。

  第三条 个人入会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入会:

  (一)具有大学专科法学专业以上学历,从事有关治理与预防犯罪工作,并在犯罪学研究方面具有一定成果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犯罪学研究、教学工作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四条 个人入会程序。

  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人员,经本会会员一人介绍,向本会提出申请,在网站上下载并按照要求填写《中国犯罪学会入会申请表》,加盖单位公章。

  学会秘书处每季度对入会申请集中审核,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会长会议批准;经批准入会的,颁发《中国犯罪学学会入会通知书》和《中国犯罪学学会会员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告。

  第五条 团体入会条件。

  凡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赞成本会章程的地方犯罪学会、法学教学科研团体以及法律实际部门,均可申请加入本会。

  第六条 团体入会程序。

  (一)填写《中国犯罪学学会入会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字,单位加盖公章。

  (二)学会主管部门(秘书处)对入会申请审核后,符合入会条件的,呈报会长会议批准;

  (三)批准入会的,由本会主管部门核发《中国犯罪学学会入会批准书》,颁发《中国犯罪学学会团体会员证》。

  第七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会员在会内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参加本会及相关学科(专业、专门)研究会组织的学术活动和其他活动;利用本会的网站、图书资料和出版物,获得本会编印的资料;对本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批评。

  个人会员必须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提供研究成果;缴纳会费。

  第八条 会员自愿退会时,须书面报告本会,即为退会。会员有严重违法行为,经本会批准,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九条 会员不执行本会决议,或连续三年不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不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条 会员的入会和退会实行公告制度。每年在学会网站上公告入会和退会会员的姓名、单位及会员证号。

  第十一条 学会秘书处负责会员的管理和联络工作。在会员比较集中的地区设立会员联络组或联络员。团体会员设联络员,加强同会员的联系,负责会员与本会的联系。

  第十二条 会员个人的基本情况有变更或有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应以适当的方式告知本会秘书处。

  第十三条 本会充分利用网站、图书、报刊、音像资料等手段,为会员提供本会的活动信息和犯罪学研究动态方面的服务。

  第十四条 本会不定期地召开联络员或部分会员代表座谈会,总结工作,交流经验,听取各方面对会员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对会员的科研成果,本会将择优在内部刊物上登载,并向有关学术刊物推荐。

  第十六条 本会每五年组织一次评选犯罪学优秀科研成果活动,表彰和鼓励在犯罪学研究和法律实践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会员。

  第十七条 不得以中国犯罪学学会会员的名义,发表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言论,不得做违反本会章程的事。违者经核实后,本会将予以批评或警告;情节严重者,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会长会议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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