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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纪念1997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研讨会综述
时间:2017-12-27  作者:岳向阳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  【字号: | |

      12月14日,由国家检察官学院、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中国检察官》杂志社承办的“刑事一体化:理论与实践——纪念1997刑法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二十周年”研讨会在京召开,60余位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犯罪学等领域的专家学者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专家围绕“刑事一体化”思想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应用进行了深入探讨。

  近30年来“刑事一体化”的回顾与展望:既是思想又是方法论

  北京大学教授储槐植是我国“刑事一体化”思想的奠基人。此次研讨会上,他以“刑事三化”,即“刑事一体化、刑法现代化、去重刑化”为主题作了精彩报告。并指出,“刑事一体化”是上世纪80年代应对刑法危机的产物,其内涵是刑法和刑法运行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横向协调)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纵向协调),其基本要义在于融通学科联系,打破刑事法学学科壁垒,关注现实问题,运用哲学、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知识理念,来解决刑法问题。刑法现代化则着重讨论刑罚结构问题,刑法现代化的实质是刑罚结构现代化。刑罚结构是罪与刑的量化组合,当今世界主要表现为“严而不厉”和“厉而不严”两类,“严而不厉”是潮流。

  对刑罚结构问题的讨论是刑法现代化的关注焦点。他还指出,我国当前的刑法结构是“厉而不严”,今后应当严密刑事法网,扩大法定犯罪面,并降低刑罚严苛程度。换句话说,就是要适度入罪化,“入罪合法、出罪合理”,实现天理、国法、人情三者的统一。这一观点的提出,对我国刑事立法的方向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刑事一体化”理论内涵与发展

  北京大学教授陈兴良进一步阐述了“刑事一体化”的内涵。他指出,“刑事一体化”是刑法和刑法运行的内外协调,即刑法内部结构合理与刑法运行前后制约。内部关系主要指罪刑关系以及刑法与刑事诉讼的关系;外部关系一是指前后关系,即刑法之前的犯罪状况、刑法之后的刑罚执行情况。二是指上下关系,即刑法之上的社会意识形态、政治体制、法文化、精神文明等,刑法之下主要指经济体制、生产力水平、物质文明等。

  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指出,当下“刑事一体化”思想的运用主要集中在实体法领域。但通过程序推动“刑事一体化”思想发展具有其独特的价值。他以死刑复核权收回为例,指出这是以“刑事一体化”思想为指引,刑法与刑事诉讼法携手共同取得的巨大成果,实质推动了少杀、慎杀的司法理念,总结正在开展的“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工作,仍然需要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配合,共同推进。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认为,回顾1997年刑法颁布至今,“刑事一体化”思想基本解决了刑法重刑化的问题,死刑数量已大为减少。而基于目前我国大部制的政治改革潮流,附属刑法不适合再恢复,而且附属刑法很难克服部门立法产生的弊端。对于刑事政策未来的发展,刑法的刑事政策化是当代刑法潮流,也是刑法研究的可用思路。刑事政策导引刑事立法,同时刑事政策又应当在刑法框架之内起机制性作用,应当综合运用哲学、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犯罪学等学科的知识理念,解决刑法问题,从而体现“刑事一体化”。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平提出,像酒驾、社区等刑罚场景下矫正技术的发展,也将促进了刑法、刑罚理论的发展,这种良性的互动正体现了“刑事一体化”思想在监狱学上的引领。当前,犯罪论研究相对比较成熟,但鲜见对刑罚论的深入研究,这就要求不仅要在刑法领域予以加强刑罚论的研究,同时还要关注刑法学与刑事诉讼法学相互协调研究,让“刑事一体化”思想发扬光大。

  北京大学教授陈瑞华认为,“刑事一体化”思想重构了刑法典的体系,而刑事诉讼法典还不够成熟,在刑事诉讼法的研究方面,大多为对策法学,为此,很有必要运用“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法促进刑事诉讼法的发展。刑法更多的是研究法律适用问题,刑事诉讼法研究的重点是事实认定,这是刑法跟刑事诉讼法在研究对象上的一种分工。但就事实认定的研究过程来看,其不单纯是一个工具和手段,更多地借助于实体法的研究越来越多。当下,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学者应该协同研究,这对于解决现阶段诸如“涉案财物追缴如何纳入刑事程序”、“三大证明责任,即如何推定刑法上的明知、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及持有的证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改革”、“量刑程序的精密化”、“刑事和解制度中被害人的地位”等刑法刑事诉讼法上的重大问题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北京大学教授梁根林认为,“刑事一体化”是一种观念,一个方法,不必太在意“刑事一体化”开的什么花,结的什么果。需要在意的是,有没有把“刑事一体化”的思想内化于心,外化于形,这才是关键。如果树立了“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并且能够用“刑事一体化”的方法展开对刑法问题的思考,这就是“刑事一体化”既开花又结果。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刑事一体化”严而不厉的学术思想作为一个刑事政策思想,成为“刑事一体化”思想当中的最亮点,不仅在学界被广泛的接受,而且被我国立法部门所正式接受,固化于字,“刑事一体化”思想确已开花并不断结出丰硕的果实。“刑事一体化”思想就今天而言,其对刑事政策、刑事理论的发展仍然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清华大学教授周光权指出,“刑事一体化”融合了刑事科学与其他社会科学,推动了实证法学的发展,解决了不少刑法实务问题。如犯罪学里“累犯”、“禁止令”等概念纳入到刑法中,推动了刑法学发展。以“刑事一体化”为方法论,犯罪学在刑法立法、刑法司法两者学科融合上仍有不小的作为。

  “刑事一体化”的重大实践价值

  公安部法制局局长孙茂利指出,“刑事一体化”思想推动了司法实践的发展,促进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结合、司法愿望与司法能力结合、立法与执法的结合。要进一步发挥“刑事一体化”思想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作用,还需要立法、理论与司法实践者们的共同努力。

  国家检察官学院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黄河回顾了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和侦查监督厅工作期间运用“刑事一体化”思想指导办案的情况:其一,倡导在审查案件时,确立从客观证据到主观证据、从客观要件到主观要件的审查思路,通过证据与构成要件事实的有机连接,确保案件质量,以防止冤假错案。其二,制定《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要求负责侦查监督的检察官必须运用“刑事一体化”方法,解决审查逮捕的实体与程序、证据与事实、逮捕三要件的深度融合和关系协调问题。其三,在指导办理公诉大要案时,要求承办人必须从事实、证据、法律、政策四个方面说明审查报告认定的理由。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长苗生明认为,“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观念推动了刑事司法实践,推动了检察实务的发展。“刑事一体化”作为方法论,其综合各方面因素的方法,对检察机关在案件认定、疑罪从无、罪刑法定等方面都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从实践来看,“刑事一体化”今后将进一步扩展,作用于刑事诉讼法学,推动刑事程序的不断完善。

  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副庭长苗有水认为,“刑事一体化”是思想与实践的结合。在避免奇葩案件、普及犯罪学基本原理、废除死刑等方面都起到了重大的指导作用。随着刑事司法大数据的逐渐开放,刑事司法各环节进一步生动融通,“刑事一体化”将进一步推动“入罪合法、出罪合理”的价值理念进一步普及。

  北京大学教授张文就研讨会作了总结。他说,“刑事一体化”是储槐植教授独树一帜的理论范式,是原创性的中国刑法理论。这是个创造,其同德国学者耶塞克与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刑事诸学科,甘雨沛先生的“全体刑法学”研究范式都不相同。“刑事一体化”主要研究治理犯罪的相关事项,既注重刑事各学科的独立性,又要强调刑事各学科彼此照应、融合的整体性,应该融通为一个整体。认为“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中国独创的理论范式有着不可磨灭的价值,宣贯“刑事一体化”思想在今天仍有着重大的理论和现实价值,对“刑事一体化”还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继续推进。

 

     文章来源:  法制日报,2017-12-27,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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