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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芳:2016年犯罪态势分析及2017年犯罪态势预测
时间:2018-04-14  作者:黄芳  新闻来源:法治蓝皮书: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7  【字号: | |

摘要:2016年,中国的犯罪态势总体情况比2015年有所缓解。主要表现在: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成效明显;职务犯罪大要案增量下降但案件的审判数量剧增;危害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仍然十分突出;毒品犯罪继续处于高位;非法集资类犯罪、传销类犯罪得到严厉打击但仍比较严重;电信网络犯罪被重拳出击并得到一定范围内的有效控制;传统暴力犯罪继续呈下降态势。2017年,暴力恐怖犯罪会继续得到一定的控制,但由仍是我国2017年的重点工作;对危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破坏环境犯罪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实施非法集资类犯罪和电信网络犯罪的成本低、技术含量低,隐蔽性强,再犯率很高,所以不能放松警惕;职务犯罪会随着中国反腐败的深入出现增量明显下降、存量相对减少、陆续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数量会有所增加。

   

    关键词  犯罪  刑事政策  预测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成效明显,但形势依然严峻

   

  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对于保障国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中国政府一贯反对任何形式的恐怖主义,坚决打击任何挑战人类文明底线的暴恐犯罪,推动完善反恐怖主义的法律制度,增强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针对性、实效性,在反恐信息交流、打击网络恐怖主义等领域形成打击恐怖主义的合力。[1] 2016年,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和司法部门对该类犯罪继续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重点打击。经过我国执法司法机关坚持不懈地坚决打击,近年来暴恐犯罪高发态势得到遏制,总体形势稳定可控。[2]2016年4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布的我国目前第一部省级专门地方性行政法规《群众举报涉暴恐犯罪线索奖励办法》规定,举报实施袭击、劫持、暗杀、投毒、爆炸等涉暴恐犯罪核心层线索的,奖励20万-500万元。群众可拨110或通过新疆公安厅门户网站举报。

  2016年,我国的暴力恐怖犯罪有的呈下降趋势,如涉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犯罪;有的呈上升趋势,如涉嫌帮助恐怖活动犯罪、涉嫌编造或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犯罪;还有的是根据《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犯罪,例如:涉嫌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涉嫌利用极端主义破坏法律实施犯罪,涉嫌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示犯罪,涉嫌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犯罪等。

  2016年,中国的暴力恐怖犯罪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宗教极端思想和非法宗教活动是暴力恐怖案件多发频发的源头。受宗教极端思想影响,参与者对于实施暴力恐怖行为极为狂热。二是国际国内暴恐活动关联性不断增强,境内外暴恐势力勾联程度正在加深。恐怖组织在全球范围内传播恐怖主义思想、招募人员、募集资金、煽动民族歧视和民族仇恨、传授犯罪方法、派遣受训人员入境、动员部署暴力恐怖活动,这些都成为暴力恐怖犯罪多发的重要诱因。三是内地与边疆地区暴力恐怖犯罪势力联系密切。新疆等民族边疆地区是我国打击暴恐犯罪的“主战场”,为了躲避打击,暴恐犯罪出现向内地转移、蔓延的趋势。四是在参加暴恐犯罪的人员中,犯罪低龄化、家族化趋势明显,80后、90后年轻人占暴恐分子的相当数量,暴恐分子往往通过家庭、宗族、亲戚等渠道组织非法宗教活动,逐步形成暴恐团伙。

  可见,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活动是一个艰巨的长期的任务,不能有丝毫的疏忽和大意。我国应该持续着力于“国际国内两个反恐领域”、“疆内疆外两个反恐战场”和“网上网下两个反恐战线”,全方位地加强暴力恐怖犯罪的打击和预防。[3]

 

                              二  职务犯罪的增量明显下降,但审判数量剧增,涉及的领域广泛

 

  随着中国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开展,形成了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并且打击腐败的力度有增无减。2016年我国职务犯罪的主要情况如下:

  第一,职务犯罪的增量明显下降。2015年11月1日生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及量刑作了重大调整,主要是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定罪及量刑的具体数额标准,增设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增设罚金刑等。为了正确理解和适用这些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贪污罪、受贿罪起点数额提高到三万元,明确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由于该司法解释大幅度提高了贪污贿赂犯罪的定罪数额,所以,全国的职务犯罪数量同比普遍下降了10%左右。[4]但由于职务犯罪的存量仍然比较大,所以,一些地区的的职务犯罪仍然很严重,例如,今年1至11月,江苏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114件1416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308件445人,通过办案挽回直接经济损失6.23亿;[5]今年1月至11月,广东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部门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3843件4869人,初查1693件2139人,立案侦查2140件2692人,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案件1697件2145人,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43件547人。侦查终结职务犯罪案件1797件2248人,其中移送起诉1703件2138人,共挽回经济损失8亿元。[6]有的地方的职务犯罪仍呈上升趋势,例如,今年1月至11月, 河南全省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职务犯罪案件3032件4196人,其中,贪污贿赂案件立案人数同比上升1.6%,渎职侵权案件立案人数同比上升7.2%。[7]

  第二,职务犯罪的审判数量剧增。2016年新增立案侦查的省部级以上官员20余人,与去年的40人相比下降了50%。但是,2016年是大案要案审判最密集的一年,截止到发稿时,全国法院一审开庭审理原省部级以上官员42人,有34人被判刑,其中6人被判无期徒刑,2人被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人被判处死刑。这些案件涉及的金额非常巨大,例如:原全国人大环资委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受贿2.47亿元;原广东省政协原主席朱明国受贿1.4亿元(另有9104万元不明来源);原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金道铭受贿1.24亿元;原广东省委原常委、广州市委原书记万庆良受贿1.11亿元;原中国科协原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申维辰受贿9541.97万元;原海南省原副省长谭力受贿8625.4万元;山西省委原常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杜善学非法受贿8011.4686万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961.7535万元;原全国政协原副主席、中共中央统战部原部长令计划受贿7708.54万元;河北省委原常委、秘书长景春华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054.7598万元,不能说明来源的财产共计折合人民币8635.7137万元。还有一系列的案件正在审判的过程之中。

  第三,职务犯罪涉及的领域众多。从司法实践情况看,重点领域主要有以下几类:(1)工程建设领域。在该领域,除物资采购、资金拨付、招投标等关键环节外,项目的立项审批、土地出让、征地补偿、移民拆迁等也都是滋生贪污贿赂犯罪的高风险点。(2)涉农惠民领域。2016年1至5月,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案件658人,同比上升53.7%。[8]1至10月,全国检察机关查办扶贫领域职务犯罪1623人,同比上升了94.6%。其中,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1351人,同比上升94.9%;立案侦查渎职侵权犯罪267人,同比上升102.3%。[9](3)国企管理环节。例如,发生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是建国以来电力建设行业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事故,检察机关依法对邓勇超等9人以玩忽职守罪立案侦查,对1名涉嫌行贿犯罪人员立案侦查。[10](4)行政审批和执法方面。例如,在山东疫苗案中,有100人涉职务犯罪被立案侦查。[11]再如,到2016年10月,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中,移送涉嫌职务犯罪线索140件197人,已立案133件223人;共查办生态环境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833人,查办渎职犯罪1124人。[12]

  第四,境外追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力度加强。继续加大力度打击腐败犯罪,需要须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完善刑事立法,加强国际合作,对腐败犯罪形成国际国内的、全面立体的包围态势,建立有效的防范、监督和惩罚的机制。检察机关积极开展境外追逃追赃工作, 2016年1月至11月,共从18个国家和地区引渡、遣返职务犯罪嫌疑人41人,追回涉案金额人民币5.16亿元。在归案案件中,目前已判决40件,正审查起诉13件,法院已开庭审理7件,不起诉11件。[13]从2016年1月1日“百名红通人员”裴建强被抓获归案以来,截至12月6日,我国已经追逃回来19名“百名红通人员”。2016年11月16日,“百名红通人员”头号在逃犯罪嫌疑人杨秀珠,已被查清的涉案金额为2.532亿元,从美国回到中国投案自首,她此前已经潜逃海外13年之久。[14] 2016年9月,二十国集团(G20)杭州峰会召开,各国领导人一致批准通过《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高级原则》《二十国集团2017—2018年反腐败行动计划》等重要反腐败成果。除了“百名红通人员”,今年1至11月,“天网”行动共从70多个国家和地区追回908人,其中外逃国家工作人员122人,追回赃款23.12亿元。[15] 9月23日,二十国集团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中心在北京正式揭牌,这是第一个面向G20成员国开展反腐败追逃追赃研究的机构,将为我国海外追逃追赃提供理论支持。[16]

 

                   三 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有所下降,危害环境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突出

 

  1、危害生产安全犯罪

  2016年1-9月,全国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39852起、死亡和下落不明23650人,按可比口径同比(下同)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下降6.9%和3.5%。其中,9月份发生4891起、死亡2857人,同比分别下降2.2%和1.5%,环比分别下降5.1%和10.4%。[17]与2015年发生在天津和深圳的特大规模生产安全事故相比,2016年中国的危害生产安全犯罪有所减少。2016年1-11月,全国事故总量与2015年同期相比保持了平稳下降的态势,但部分行业领域、部分时段重特大事故集中多发,例如:煤矿和道路交通共发生2起特别重大事故、16起重大事故,二者占重特大事故的58.1%;水上交通重大事故同比增加2起、22人;电力建设行业发生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坍塌事故,死亡人数74人,2人受伤,经济损失无法估量,是建国以来电力建设行业发生的最为严重的事故。重特大事故还有重庆永川区金山沟煤矿“10?31”特别重大事故、黑龙江七台河市景有煤矿“11?29”重大事故、内蒙古赤峰市宝马煤矿“12?03”特别重大事故等,造成重大人员伤亡。[18]

  可见,2016年我国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形势依然严峻复杂,不容乐观,需要采取一系列行政和司法措施,依法严惩危害生产安全的各种犯罪行为, 并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

  2、污染环境犯罪

  近些年来,中国的生态环境遭到了严重破坏,各类污染环境的事件频频发生。大规模大面积长时间的雾霾笼罩着全国多个地方,2016年10月份起,京津冀地区累计已出现5次空气重度污染,严重危及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感冒、气管炎、继发性肺炎等患者大量增加。[19]在北京地区,雾霾导致呼吸道感染引起发热、咳嗽等症状的患儿猛增50%,[20]医院呼吸道患儿人满为患。[21] 12月19日,石家庄市内“世纪公园”监测点PM2.5和PM10实时监测数据达到1015、1132微克/立方米,双双“破千”。[22]  12月21日,北京绝大部分地区的空气质量均沦陷至六级重度污染水平,持续5天的严重雾霾一度达到188万平方公里,覆盖全国近五分之一的国土。[23]

  2016年4月17日,中央电视台曝光了常州外国语学校新校区的污染事件。常州外国语学校新校区旁边是7年前三座化工厂污染后的地块。据一份环境影响报告显示,“毒地”地皮的三厂原址,氯苯超标逾9.4万倍,土壤氯苯亦超标7.8万倍,汞、铅、镉等重金属亦严重超标。有493名学生检出皮炎、湿疹、支气管炎、血液指标异常等,个别查出淋巴癌、白血病等。2016年4月18日,教育部对常州外校污染事件表态,启动重大突发事件专项机制,由国家督学牵头赶赴常州进行专项督导,并及时对外公布情况。环保部和江苏省委托的调查组成员到常州调查。2016年8月26日,《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了《调查结果通报》表示,常州外国语学校的环境是安全的,同时,宣布了对十个责任人员的处罚决定。学生们的健康和生命不应该被忽视。

  为了让监测数据好看一些,一些地方弄虚作假,例如,河南某地在监测站点周围三公里内采取“精准治理”措施;又如,河北一些城市,在监测点周围实施车辆禁限行、清扫车重点洒扫;更有甚者,2016年2月份,陕西西安市环保局长安区环境监测站相关工作人员多次进入国控监测站内,用棉纱堵塞采样器,造成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 5名相关工作人员因涉嫌“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等行为,被警方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24]

  为了有效防范和惩治污染环境的犯罪,我国的环境保护部门与司法部门积极推进两法衔接,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的犯罪活动。现在,环保部着手建立环保与公检法的联动机制,对监测数据造假‘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依法移交有关部门处理,提高对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震慑力。[25]2016年1月,高检院、高法院与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将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纳入统一登记管理范围的通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西安3.5环保数据造假案件”多次派员现场指导办案。2016年6月、7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环保部环境监察局、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共同对江苏靖江原侯河石油化工厂填埋疑似危险废物案件(即靖江9.11污染环境案)和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锦厦三洲水质净化有限公司环境违法案件进行现场督办。201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等污染物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上述措施加大了对生态环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由于环境保护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必须继续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对污染环境的犯罪行为严惩不贷,绝不姑息。

  3、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

  药品安全与人的生命健康密切相关,众多个案已经让人们触目惊心,生产销售假药犯罪在我国十分猖獗,且已经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2016年3月,山东警方破获案值5.7亿元非法经营人用疫苗案引起关注。自2011年以来,在未获取任何药品经营许可的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庞红卫、孙琪(母女)二人通过网上QQ交流群和物流快递,联系国内十余个省(市)的100余名医药公司业务员或疫苗非法经营人员,购入防治乙脑、狂犬、流感等病毒的25种人用二类疫苗或生物制品,加价销给全国18个省的300余名疫苗非法经营人员或少量疾控部门基层站点。作为特殊药品的疫苗,居然在未经冷藏的情况下通过各种渠道流入市场,范围涉及24个省区市。[26]12月9日,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庞红卫、孙琪涉嫌非法经营罪开庭审理了此案。到11月,全国对涉嫌非法经营疫苗的犯罪,已批捕324人。[27]

  2016年,严重危害食品安全的犯罪频繁发生。当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作案手段隐蔽,方式多样,保密性强,还形成了封闭产业链,且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难以侦破。山西、广东、吉林、福建、安徽等多地都出现了涉嫌病死猪肉、有毒的狗肉、用老鼠肉充当鸡肉、农残超标、不合格婴儿奶粉、假蜂蜜、地沟油火锅等食品犯罪大案。

  食品和药品的安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加快建立科学完善的食品药品安全治理体系、严把每一道防线已经迫在眉睫。

 

                                     四  非法集资类犯罪、传销类犯罪依然猖獗

 

  1、非法集资类犯罪

  经过司法机关对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持续重点打击,该类犯罪在2016年从总体上看比去年有所减少,但比例仍然很大,数据显示,至2016年11月底,P2P平台数量达5879家(含停业及问题平台),正常运营的P2P平台共有2534家,累计停业及问题平台达到3345家,仅11月就有98家停业及问题平台,其中问题平台22家(跑路13家、提现困难9家)、停业平台76家。[28]

  非法集资类犯罪被害人数众多,涉及范围广、涉案金额巨大。由于犯罪嫌疑人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在官方媒体上进行虚假宣传,从过去的“口口相传”转变利用互联网技术,微信群、QQ群等新的作案方式,极易骗取社会公众的信任,从而使案件涉及地域更广,涉案数额巨大。

  针对非法集资类犯罪,需要依法严厉打击,加强风险防控,广泛宣传,提高群众防范意识,加强网络监测关注舆情变化。

  2、传销类犯罪

  新型网络传销不仅具备传统传销的所有危害性,而且往往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随着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以及微博、微信、QQ等网络社交平台的迅速发展,依托网络实施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多发。主要呈现四个特点:一是蔓延迅速,大要案高发。传销信息依托互联网以及微博、微信、QQ等社交平台,在网络空间广泛扩散,传销活动得以快速蔓延,短时间内裹挟巨额资金、涉及众多参与人员,波及全国,社会危害严重。二是名目繁多,迷惑性强。不法分子打着“虚拟货币”“金融互助”“微商”“爱心慈善”等幌子从事网络传销犯罪。三是利诱性、欺骗性强。多以“动态收益”“静态收益”“推广返利”等名目,许以高额回报。四是“职业化”特征显现。出现职业“操盘手”,大肆发展人员,疯狂敛财。

  针对当前传销犯罪活动蔓延的势头,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开展了打击新型网络传销专项工作。据统计,2016年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案侦办传销犯罪案件2826起,同比上升19.1%,成功破获了“网络黄金积分”“克拉币”“恒星币”“买卖宝”等一批重大案件。[29]到2016年12月,“网络黄金”共计发展会员50余万人,涉及资金109亿元,“万福币”的参与会员账号达12万,涉及资金12亿元,两个骗局共聚敛121亿元,江苏徐州警方先共计抓获犯罪嫌疑人77名。[30]

  与传统传销相比,新型网络传销的隐蔽性更强、危害性更大,而且往往蔓延速度快、涉及地域广、涉及人员多,需要工商、公安、银监等部门加强协作,加大打击力度,切断网络传销的资金流,净化互联网金融的生态环境,进行源头遏制。

 

                                                  五 重拳出击,严惩电信网络犯罪

 

  利用通讯工具、互联网等技术手段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持续高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大。2015年12月29日,贵州都匀经济开发区建设局出纳杨某某被台湾诈骗犯罪集团冒充公检法骗走1.17亿元。2016年3月17日,广东省东莞市大朗财政局出纳叶某被台湾诈骗集团冒充公检法骗走公款1786万元。2016年8月,先后发生山东省临沂市徐玉玉被电信网络诈骗案、临沭市宋振宁被电信网络诈骗案、广东惠来蔡淑妍被电信网络诈骗案等多起学生被骗致死案。2016年上半年,我国网购用户规模达4.8亿人,中国互联网协会发布的《中国网民权益保护调查报告2016》指出,网民在网购的过程中,遭到“个人信息泄露”的占51%,84%因信息泄露受到骚扰、金钱损失等不良影响,一年因个人信息泄露等遭受的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31]

  2016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开展了多个联合行动,使得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效果明显。这些联合行动主要包括:(1)召开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剖析会;(2)召开电信网络犯罪重点整治地区联合督导会;(3)最高检公安部联合督办了两批共60余件重大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这些措施,对于我国2016年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卓有成效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2016年1月至11月,全国共破获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案件9.3万起,查处违法犯罪人员5.2万人;全国检察机关共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5万余人。[32]

  2016年12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通过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拳出击。该《意见》的亮点在于:(1)严格规定了入罪的条件,如符合入罪条件的“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包括拨出诈骗电话和接听被害人回拨电话;反复拨打、接听同一电话号码,以及反复向同一被害人发送诈骗信息的,拨打、接听电话次数、发送信息条数累计计算。(2)适用较为严厉的刑罚措施。规定“电信网络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对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被告人,应当严格控制适用缓刑的范围,严格掌握适用缓刑的条件。(3)在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中,非法使用“伪基站”“黑广播”,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构成诈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4)严厉打击关联犯罪,如“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符合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使用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构成数罪的,应当依法予以并罚。”(5)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业务经营者等在经营活动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被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利用,使他人遭受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6)严格了共同犯罪的法律责任。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在其所参与的犯罪环节中起主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主犯;起次要作用的,可以认定为从犯。该《意见》对于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将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由于实施电信网络犯罪非常容易,犯罪成本极低,技术要求、人员要求都非常低,所以再犯率很高。对于这些犯罪不能放松警惕,必须持续保持高压态势予以打击。

 

                                    六  传统暴力犯罪继续呈下降态势

 

  2016年,传统暴力犯罪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1、社会治安面总体向好,暴力犯罪总量明显下降。八种传统暴力犯罪受案数同比均不同程度下降,超过总体刑案降幅,部分罪名降幅明显。受案人数同比降幅较大的罪名是绑架罪、爆炸罪、抢劫罪。

  2、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犯罪危害严重。2016年以来,宁夏、海南、河南等地连续发生多起以报复社会为目的的危害公共安全恶性案件,犯罪手段包括放火焚烧公交车、持刀砍杀小学生、驾车撞人等,往往造成群死群伤严重后果。如宁夏马永平放火案共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海南李四军故意伤害案共造成10名小学生受伤。

  3、暴力伤医案件时有发生,社会关注度高。湖南邵东杨海垒、河北衡水李刚、山东莱芜陈建利等暴力伤医案造成医生死亡等严重后果,引发社会舆论高度关注。

  4、因毒品引发的次生暴力恶性刑事案件多发。近年来,随着毒品相关违法犯罪的数量增多,因吸食毒品致幻产生被害妄想等精神症状引发的故意杀人、放火等刑事案件也呈多发态势,部分案件作案手法残忍,破坏家庭伦理,造成结果严重,被害人甚至为父母、妻儿等近亲,社会危害性和影响极大。

  5、校园欺凌和暴力犯罪突出。2016年1至11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受理提请批准逮捕的校园涉嫌欺凌和暴力犯罪案件1881人,经审查,批准逮捕1114人,不批准逮捕759人;受理移送审查起诉3697人,经审查,起诉2337人,不起诉650人。[33]

 

                                                     七 2017年犯罪态势预测

 

  2017年中国主要犯罪类型的态势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严重危及中国政权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的暴力恐怖犯罪会得到进一步控制,但情势依然非常严峻。由于国际恐怖活动猖獗,从未真正停止过,并且还通过各种途径向国内渗透,新疆的暴力恐怖活动大有向内地蔓延的态势。而且,暴力恐怖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一旦实施,社会危害性极大。所以,严厉打击暴力恐怖犯罪仍然是我国2017年的重点工作。

  第二,危害生产安全的犯罪、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犯罪的数量会进一步得到遏制。基于对危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和破坏环境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充分认识,现阶段,有关政府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的大力配合、相互协调,加大打击力度,一案双查,即既惩罚危害生产安全、食品药品安全和破坏环境的犯罪人,也惩罚监管部门的职务犯罪行为,织密法网以防止漏网之鱼。这一系列措施在2016年已经初见成效,这些措施在2017年将继续发挥其作用。由于这类犯罪涉及到国计民生,是现在多种疾病的源头,虽然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措施对其进行了一定的遏制,但还远远不够,仍然需要继续加大预防和打击力度,特别是环保部门绝对不能对于严重的环境污染不作为,对于实施这类犯罪及相应的职务犯罪必须严惩不贷,绝不姑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将为严惩破坏环境的犯罪提供法律支撑。

  第三,电信网络犯罪的数量会得到有效遏制。2016年,我国加大了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形成了国际国内打击合力,捣毁了一个又一个国际国内的犯罪窝点,将数以万计的犯罪分子绳之以法,同时,还加强了金融监管。2016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这一司法解释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要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的特点,坚持全链条全方位打击,坚持依法从严从快惩处,坚持最大力度最大限度追赃挽损,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加强协作配合,坚决有效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等犯罪活动,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高度统一。这一系列举措,在2017年必定会发挥非常重要的作用,将会推进专项打击行动,切断电信网络犯罪的通信和转款渠道,加大对电信网络监管部门的监督,加大对个人信息的保护力度,落实责任综合治理。可以预见的是,随着我国对电信网络犯罪的重拳出击,电信网络犯罪在2017年会进一步得到遏制。

  第四,非法集资类犯罪会的到遏制。随着“e租宝”和“云南泛亚”等案件的刑事司法程序的进行,越来越多的非法集资案件浮出水面,越来越多的人民群众已经认识到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本质,上当受骗的人数逐渐减少。自《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59号)下发以来,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案件,通过各种渠道提高公众对非法集资风险的防范意识和识别能力,取得了较好成效。

  第五,职务犯罪会随着中国反腐败的深入存量有所减少。目前,国家对于十八大以后仍然虎作非无的官员加大了打击力度,以及“永远在路上”的警示宣传,使得多数人不敢腐,所以,新增的犯罪行为较往年相比应该会大幅度减少。但由于多年积累下来的问题很多,随着中央巡视组的一轮轮巡视,一次次的回头看中发现的问题和线索,还会有不少的职务犯罪将会被立案侦查。所以,新增的立案数量以及进入审判阶段的案件数量都不会大幅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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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王治国、徐盈雁:《第十四次上合组织成员国总检察长会议和2016金砖国家总检察长会议在三亚开幕——孟建柱出席开幕式并致辞》,载《检察日报》2016年12月1日第1版。

  [2] 王治国、徐盈雁:《坚持各方联动形成打击合力 共同铲除恐怖主义滋生土壤》,载《检察日报》2016年12月1日第1版。

  [3] 黄芳:《2015年犯罪态势分析及2016年犯罪态势预测》,载《中国法治发展报告2016》第84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6年版。

  [4] 《河南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196人》,载《法制日报》2016年12月16日第3版。

  [5] 人民网-江苏频道2016年12月9日,http://js.people.com.cn/n2/2016/1209/c360305-29442720.html,访问日期2016年12月28日。

  [6] 2016年12月23日广东省检察院新闻发布会。

  [7] 《河南立案侦查职务犯罪4196人》,载《法制日报》2016年12月16日第3版。

  [8]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6月23日新闻发布会。

  [9] 《前10月查办扶贫职务犯罪1623人》,载《法制日报》2016年12月15日第3版。《最高检发布扶贫开发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案件》,载《检察日报》2017年1月6日第1版。

  [10] 戴佳:《江西丰城发电厂“11·24”特别重大事故10名职务犯罪嫌疑人被立案侦查》,载《检察日报》2016年12月20日第1版。

  [11]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0月21日新闻发布会。

  [12] 徐日丹:《检察机关监督立案环境污染案件394件527人》,载《检察日报》2016年12月27日第1版。

  [13] 2017年1月5日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的新闻发布会。

  [14] 黎史翔:《追逃杨秀珠 中方提供关键证据》载《法制晚报》2016年11月17日A18版。

  [15] 陈磊:《二○一六年中国反腐败呈现三大亮点》,载《法制日报》2016年12月17日第1版。

  [16] 《我国3年来追回外逃人员2442人 追赃85.42亿》,载《京华时报》2016年12月10日第4版。

  [1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2016年11月11日。访问日期:2016年12月28日。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78/2016/1011/279652/content_279652.htm

  [1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网站2016年12月7日。访问日期:2016年12月28日。 http://www.chinasafety.gov.cn/newpage/Contents/Channel_4178/2016/1207/279651/content_279651.htm

  [19] 天津广播网http://quxianlianmeng.radiotj.com/system/2016/12/19/000566208.shtml 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9日。

  [20] 《重污染将过 空气质量今夜好转》,载《北京晨报》2016年12月4日第2版。

  [21] 《北京持续雾霾来袭 医院呼吸道患儿人满为患》,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shipin/cns/2016/12-21/news684498.shtml访问日期:2016年12月21日。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gov.cn/xinwen/2016-12/19/content_5150087.htm访问日期2016年12月19日。

  [23] 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gn/2016/12-22/8101087.shtml,访问日期:2016年12月22日。

  [24] 寇江泽:《有周密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0日第9版。

  [25] 寇江泽:《有周密的质量控制体系,严打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载《人民日报》2016年12月10日第9版。

  [26] 《山东食药监局公布300条上下线线索,购进疫苗人员信息涉及24个省区市》,载《 人民日报 》 2016年03月20日第4 版。

  [27]孟亚旭:《检察机关11个月批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3247人》,载《北京青年报》2016年11月6日第A04版。

  [28] 《2016年P2P问题平台超3000家 频“踩”哪根“红线”?》法制网,2016年12月23日。访问时间:2016年12月28日。http://www.legaldaily.com.cn/legal_case/content/2016-12/23/content_6929516.htm?node=81780

  [29] 《今年警方立案侦办传销犯罪案2826起》,载《法制日报》2016年12月15日第3版。

  [30] 《徐州警方连破两大新型网络传销案:“网络黄金”“万福币”骗局聚敛121亿元》,载《法制日报》2016年12月15日,第3版。

  [31] 《网购用户过半遭信息泄露 一年遭受经济损失高达915亿元》,载《温州商报》2016年12月21日第2版。

  [32] 徐日丹:《织密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法网》,载《检察日报》2016年12月21日第3版。

  [33] 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12月28日《最高检通报检察机关参与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

 

作者简介 

黄芳,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教授;法学博士;国际刑法学协会中国分会理事;民建北京市委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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