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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代表团赴台参加“海峡两岸及港澳犯罪学暨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
时间:2010-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代表团赴台

  参加“海峡两岸及港澳犯罪学暨犯罪防治”学术研讨会

  为增进海峡两岸及港澳地区犯罪学及犯罪侦查之研究,加强共同防治犯罪之交流,应台湾韩忠谟教授法学基金会的邀请,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代表团一行13人于2004年5月24日至6月2日赴我国台湾地区进行了为期10天的学术交流和考察。

  香港中国社会法律基金会主席沈仲平、秘书长马绍岳,澳门检察律政协会会员郭婉雯、林伊娜也分别应邀赴台参加了此次学术研讨会。

  在台期间,代表团先后与台湾刑事侦查协会、司法官训练所、中央警察大学、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中正大学犯罪防治研究所等就海峡两岸及港澳犯罪侦查、检察官制度、青少年犯罪及跨境犯罪以及两岸四地的犯罪学研究现况等进行了5场学术研讨会。与台湾地区及港澳的犯罪学界和刑法学界的一些著名专家学者进行了广泛的交流,并就一些共同关心的问题进行了探讨。代表团所到之处受到热情友好的接待。在为期10天的考察和交流中,代表团对台湾地区的犯罪侦查、检察官培训制度、青少年犯罪及跨境犯罪、犯罪学研究现况与发展趋势等有了一个比较完整、系统的了解。

  一、台湾地区的犯罪侦查制度现况及海峡两岸和港澳的跨境犯罪及其防制

  在台湾,侦查是指侦查机关调查嫌疑人及搜集一切犯罪证据,以决定有无犯罪嫌疑及应否提起公诉的准备程序。台湾的侦查机关有主体侦查机关和辅助侦查机关,前者为检察官,后者为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但在实际运作中,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往往不待检察官的指令,即直接进行调查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形并搜集证据。除重大或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案件由检察官亲自坐镇指挥外,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均由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进行,成为第一线的侦查机关。

  近几年来,随着两岸人员往来和各项交流的扩大,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两岸法律制度的差异、司法互助合作无法实现等因素,使得两岸跨境犯罪已呈现案件数居高不下、侵害标的增加、类型多元发展、地区不断扩增、手法推陈出新、组织日趋严密等现象。跨境犯罪之类型由走私农渔产品、劫机、海盗等犯罪,转变为走私枪支、毒品、偷渡(人蛇集团)、伪造货币、洗钱、掠人勒赎、恐吓取财等主要跨境犯罪类型。为妥善处理好互涉刑事案件尤其是重大特大案件,及时有效地揭露犯罪、打击犯罪,维护海峡两岸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安宁的秩序,减少和遏制互涉刑事案件的发生,保证和促进两岸关系的顺利发展,应当加强海峡两岸及港澳犯罪侦查的信息交流,及时交换互涉犯罪案件资料,拓展对刑事犯罪案件侦查取证的空间,及时协查及遣返犯罪人,促进共同打击跨境犯罪机制的形成和有效运作。

  二、台湾地区的检察官

  (一)台湾地区检察官的职权

  首先是侦查权方面。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239至231条的规定,我国台湾地区基本上继承了大陆法系的传统,以检察官为侦查机关负责侦查犯罪,警察成为检察官的辅助机关,协助检察官侦查。对于某一刑事案件,检察官可以自己侦查,也可以交给警察侦查。如果警察先行侦查,检察官可以命令警察将案件移交给自己侦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8条的规定,检察官因告诉、告发、自首或其他情形,知有犯罪嫌疑的,应即开始侦查。另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29条和第231条及《调度司法警察条例》的规定,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应协助检察官或听从检察官指挥或命令而侦查犯罪,明确了检察官为主,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为辅的侦查模式。所以,在学理上,司法警察机关被称为“形式侦查机关”、辅助侦查机关,检察官被称为“实质侦查机关”和“主体侦查机关”。在侦查中检察官有羁押、搜索、监听等强制处分权。

  对侦查终结的案件,检察官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并实施公诉。

  其次是在自诉案件中的职权。一是协助自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30条的规定,法院应当将自诉案件的审判日期通知检察官,检察官对于自诉案件,得于审判期日出庭陈述意见。但检察官出庭与否,并不影响审判程序的合法进行。二是担当自诉。这是指由检察官担当自诉人在自诉程序中的地位,代自诉人为诉讼行为。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告诉或者请求乃论罪之外,如有下列情形,得由法院通知检察官担当自诉:(1)自诉人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2)自诉人到庭而不为陈述;(3)自诉人到庭后未经许可而退庭;(4)自诉人于辩论终结前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无承受诉讼之人或逾期不为承受的;(5)自诉人未委托代理人,或于提起自诉后因其被征入营无法传唤到庭而不能继续其应为之诉讼行为。

  (二)检察官的资质与养成

  台湾地区的检察官和法官实行同质养成制度。要成为司法官首先应受过高等法律教育,有专业实务工作经验和良好的品德,其次还要经过司法官特别考试及格,或曾在大学法律系、法律研修所毕业,在大学担任教授、副教授三年,经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可取得检察官任用资格。一般而言,检察官的养成和选任主要通过司法官训练所的培训。台湾地区的司法官训练所成立于1955年。该所的学员主要来源于司法官考试及格者,还有极少由现职律师遴选担任司法官者。每年录取学员人数根据每年空缺司法官职位来确定。养成教育期间目前为一年六个月,分成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约六个月,学员在司法训练所接受法律实务课程、法律理论课程、辅助课程和一般课程的施教。第一阶段课程以司法实务的传授为重点,分民事实务、刑事实务及检察实务三大部门。遴选各级法院、检察署资深优秀的法官、检察官,以实际案例讲授、教导学员实务运作的各种要领与经验,研讨办案方法,并指导撰写裁判、检察书类的要领与技巧,最后由学员模拟法庭实习。

  第二阶段约九个半月,选择合适的地方法院及检察署供学员实习,并在该法院和检察署聘请在职法官、检察官兼任导师,辅导考核学员学习事宜。

  第三阶段:民事、刑事与检察案件书类讲评、拟判测验讲解等课程,由民事、刑事及检察实务课程的讲座或另聘请资深优秀的法官、检察官负责。养成教育成绩考评后,主管部门根据学员的成绩分发法官或检察官,分别施以一至二周的分科教育,加强其处理实务的能力,作为到职前的准备。分科教育课程因法官、检察官而异。

  第三阶段约两个半月,学员返回司法训练所就第二阶段实习所得综合研讨,作更深入的研究、学习,并依据其考评成绩分发为法官或检察官后,再就其专业所需进行分科教育。期满后派往各地方法院及检察署服务。

  三、台湾地区的青少年犯罪及其犯罪学研究现状

  台湾地区近数十年来,因社会现象的急剧变迁,社会向价值多元化、工业化、都市化的发展,工商业社会形态取代原有农业社会形态。面临这一变化,台湾地区的青少年犯罪现象呈现一些新的特征。表现为:1、少量化。即青少年犯罪者数量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有逐年递减现象。2、暴力化。即青少年暴力犯罪者有明显增加的趋势。3、一般化,既少年犯罪(刑事、管训、虞犯)者的家庭经济状况为小康与中产以上者有增加的趋势。4、再犯化,即近七年来台湾地区少年犯罪者(触法儿童、刑事、管训、虞犯)之再犯比率有明显增加趋势。5、青少年窃盗犯罪仍严重,毒品犯罪有趋缓现象。

  台湾地区犯罪学学术研究(1970年—2003年)呈现如下特色:1、犯罪学学术机构与社团的发展。1996年以前,中央警察大学是台湾地区唯一一所专业从事犯罪学研究的学术机构。1996年中正大学成立犯罪防治研究所,2001年台北大学成立犯罪学研究所。三所大学陆续投入犯罪学领域研究与人才培养,扩充了这个研究领域的范围,强化了研究的良性竞争,提升了犯罪学研究的品质,截止到200年台湾地区共有犯罪学相关社团六个。2、犯罪学学术研究特色。从1991年至2003年间发表的犯罪学学术论文已累计达到四千篇以上。从研究的主题看,犯罪原因的研究最多,占66%,其次,集中在刑事司法政策和犯罪矫正上,对犯罪测量、被害者学的论文相对较少。在犯罪原因的探索上,犯罪学的理论解释,也从早期超越世俗的原罪论、恶魔说的宗教哲学观点,逐渐转向以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法律学、精神医学的科学解释观点;也有从社会结构、社会过程或社会反映观点阐释犯罪行为形成因素;注重跨学科的科际整合性研究;注重本土化及科学化的实证研究,如实施全台湾地区犯罪与被害问题的调查;注重犯罪原因、理论、预防与处遇对策的研究;注重新兴犯罪问题的研究,如跨国犯罪、网络犯罪、无被害者犯罪、毒品犯罪及白领犯罪等;注重被害人与被害保护的研究。

  目前台湾地区犯罪学发展不足有:一是长期忽视犯罪问题的科学性研究。二是学术研究仍停留在主观意识哲学阶段:研究成果虽多,但研究成果对问题解释力仍嫌不足;研究内容仍停留在国外文献及理论的引进及验证。三是对犯罪问题缺乏长时间的纵贯研究。四是缺乏与实务机构的良性互动。五是缺乏长期性的国际学术交流。

  台湾地区犯罪学研究未来发展动向:(一)犯罪原因论进行后设研究,运用扎根理论的方法,建立本地的犯罪学理论模型,同时拟开发跨境犯罪、网络犯罪、金融犯罪等新兴犯罪类型研究,进行跨学科、跨领域的科际整合研究;(二)刑事司法的相关研究方向,以强化侦查体系、审判体系、假释制度、观护制度等方面的政策与成效的实证研究为侧重面。犯罪资讯研究、犯罪被害调查研究、犯罪生物研究、非传统犯罪研究、少年犯罪研究、犯罪矫正研究等将成为犯罪学的研究热点;(三)增加犯罪学相关系所开课程,师资的多样性与数量。犯罪学学术界的研究与论述出版考量如何摆脱政策与市场导向,扩大研讨会参与人员,发展专业期刊等。

  四、考察体会

  通过这次考察与交流,代表团对台湾的侦查制度、检察官制度、犯罪学研究状况和司法培训制度有了较为系统的了解,认为台湾地区在犯罪侦查、犯罪学研究、检察官培训等方面,都有值得我们借鉴之处。

  (一)加强两岸学术交流,增进两岸互相了解

  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代表团再次台湾之行,感受最为深刻的,是两岸对于对方的犯罪学研究状况、检察体制和司法培训制度都还了解不深入。台湾学者对我们都十分友好,也十分愿意了解大陆的相关情况,不少学者和学术机构向我们表达了加强学术交流的意向,加强两岸学术交流,增进两岸互相了解,有利于促进两岸的融合与统一。

  (二)加强犯罪学的实证研究

  在台湾地区,犯罪学的实证研究是主流研究方向,实证研究已蔚然成风。而在大陆,由于我们的犯罪学研究起步较晚,加之受经济状况和学者个人的志趣影响,我们的犯罪学实证研究相当匮乏,基本没有起步。实证研究在一定程度上表明某一学科的发展与成熟,同时,实证研究不仅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将学科理论运用于实践,而且还能促进学科的发展与繁荣。随着经济的发展,在具备实证研究的物质条件下,我们可以借鉴台湾犯罪学实证研究的一些好的做法,加强我们的犯罪学实证研究,以服务和指导实践,推动犯罪学的发展。

  (三)加强大陆司法官养成教育的研究

  在台湾地区,法官与检察官的培训合二为一,其司法培训包括在职培训和养成教育。其司法训练所除承担这两项职责外,还承担其他司法或法务人员的培训,如书记官培训、法警培训、监狱官培训、法务统计人员培训等。我们于去年实行司法统一考试,司法官的遴选制度也要逐步建立,随之而来的司法官职前培训制度也要摆上日程。所以,我们应该加强司法官养成教育制度的研究,借鉴台湾地区的一些成功经验,以为我们将来的司法官养成教育作准备。

  (四)在司法改革中,应当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实际的问题

  我们接触的台湾学者,绝大多数都是从美国、德国和日本等国取得博士学位的,检察官中也有相当一部分具有海外留学的经历,整体素质比较高,无论是在法学理论研究还是司法实务中都比较重视学习和借鉴国外的经验,但也有一些学者对全面照搬国外经验的做法表示担忧,包括对台湾当局所提倡和实行的“民主”表示异议。对于我们而言,在司法改革中,必须处理好借鉴国外经验与结合本地实际的问题,必须坚持自身特色,洋为中用。

  国家检察官学院

  二OO四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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