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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脉犯罪现象 探索治理对策
时间:2013-12-30  作者:  新闻来源:庄永廉  【字号: | |
 
2013年中国犯罪学年会上,与会人员关注犯罪防控与平安中国建设
把脉犯罪现象 探索治理对策

  近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广东省广州市检察院承办,清远市检察院协办的2013年中国犯罪学年会在广州召开。与会人员围绕“犯罪防控与平安中国建设”的主题,以及反腐制度建设、社会矛盾化解机制建设、流动人口犯罪防控研究、犯罪防控的基础理论四个分议题展开研讨。

  与会人员认为,犯罪学研究带有浓重的实证色彩,直面当今中国热点犯罪现象,探索出预防、减少犯罪的源头对策,既是犯罪学的任务,更是每一个犯罪学人的使命。

  治理腐败犯罪,需要设计“制度之笼”

  与会人员认为,当前我国腐败犯罪呈现上升趋势,案情盘根错节,群体犯罪较为突出。无权力,则无腐败。应当设计出严密的“制度之笼”,将权力关进笼子里,使权力的运行回归法治轨道。

  湘潭大学法学院教授杜雄柏认为,权力野性十足,要使其真正驯服、循规蹈矩,必须编织制度的笼子,将它关牢。这个制度的笼子所使用的材料必须质优———出台一部规范决策行为的政务组织法;所搭建的结构必须严谨———使各种制度、规定和准则统一协调,形成一种严密、完整、结实的结构,经得起权力的冲击和撕咬。编织的主体必须是民众———将担任领导职务的人排除在外,由民众来设计科学合理的监督体系。

  有与会人员提出,充分发挥网络反腐的作用,通过公民个人、团体等对滥用权力等腐败行为进行多方位的监督,并最终通过司法途径来实现纠偏反腐的目的。华东政法大学科学研究院研究员张勇对此表示赞同。他说,网络反腐确实是对传统反腐形式有益的、必不可少的补充。但是,它也存在恣意化的危险,容易侵犯对象主体的合法权利、妨碍正常的司法。

    中国政法大学学者陈日辉也认为,网络反腐只是提供案件侦查的突破口,在腐败被网络曝光后,纪检监察部门、检察部门该如何处理,中间尚缺乏必要的公开的衔接机制。

    张勇和陈日辉等学者认为,网络反腐只有与刑事司法实现良性互动,才能收到成效。比如出台网络反腐法等来保护网络反腐行为,实现规则之治。整合各地民间的和官方的网络反腐资源,在原有平台的基础上实现全国联网,可以促使官方网络反腐机制高效运转。而要避免网络反腐线索办理中出现的衔接断层问题,可在司法程序中对案件调查的时限等作出规定。

    有学者意识到腐败已成为改革的阻力,提出对存量腐败实行特赦,也就是将庞大的存量腐败视作历史性遗留问题,对存量腐败作出现实灵活的处理,予以特赦,以此来减少体制内阻抗,突破政治体制改革“瓶颈”。否则,体制不改,腐败局面依然如故。

    对此,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等学者认为,从表面上看,这种观点极富冲击力,但其本质上牺牲了刑法的公平公正,是以腐败存量作为政治改革的交易筹码。在没有相应资源的配置和侦查技术提高的情况下,仅仅通过清零的方式来提高查处率,没有任何实际意义,以破坏法治原则的手段实现法治的目的并不可取。

    化解社会矛盾,不能患上刑法依赖症

    在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纠纷如果处置不当很容易演变为违法犯罪现象。如何化解社会矛盾、修复已损坏的社会关系,是犯罪学研究者们关注的重点之一。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学院副教授胡隽表示,目前,我国长期积累的社会矛盾进一步浮出水面,隐性矛盾显性化,显性矛盾更加尖锐化。矛盾主体的多元化、矛盾形态的对抗化、矛盾处理的复杂化,增加了矛盾处理工作的艰巨性。

    四川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也表示,近年来各种信访案件、涉法涉诉案件的增加,实际上是社会矛盾、利益诉求在信访领域的集中反映。不过,对当前的社会矛盾应该有个总体的判断,即绝大多数的社会矛盾都是人民内部矛盾、利益性矛盾,绝大多数群众的诉求是有道理的,这是化解社会矛盾应当有的基本态度。

    胡隽等学者认为,在化解社会矛盾中,要慎用警力、慎用强制措施,避免因为定性不准、处置不妥而激化矛盾。解决社会矛盾,首先,要着力构建民意表达机制。社会需要为不同利益群体的自由表达和政治参与创造足够的空间,从某种意义上讲,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其次,要着力完善社会预警机制。大力完善情报信息收集系统,对有关社会矛盾尽可能地提前介入、主动控制,将影响和损失减少到最低程度。第三,着力构建社会调解机制。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结合起来,优势互补。第四,着力健全舆论引导机制。加强与民众的互动和沟通,主动让公众了解事实真相,防止化解工作陷入被动。

    深圳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周娅等表示,在社会矛盾冲突中,一旦出现热点事件,任何层面力有不逮时,总会呼吁刑法设立新罪,这已成为热点事件演化的一种模式。比如虐童事件接二连三地发生,人们就呼吁设立“虐童罪”,这是典型的“回应性刑事立法”,隐含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并不可取。周娅认为,刑法不是政府部门逃避管理失当问题的避雷针。在缺乏缜密研究基础上盲目入刑,将削弱法律体系的可操作性。政府监管部门的失职及教育制度的缺陷导致无证教师大量存在,以及传统的教育观念滞后,是虐童事件高发的主要原因,从矛盾主要原因入手解决问题,方能根治。

    对流动人口犯罪,不能带着有色眼镜简单地予以打击

    人口流动广泛是社会转型期的一个重要表征,研究流动人口犯罪,应当坚持“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的理念,通过良好的社会公共产品供给、科学的人口管理模式等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这是研讨会上学者们达成的又一共识。

    来自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的林君对此体会很深,他说,有些地方的流动人口已超过常住人口,对暂住地的经济发展有很大贡献,但是流动人口相应的地位与权利并未得到有效保障,我们不能带着有色眼镜去防控流动人口犯罪。关键是优化流入地社会环境,扩展流动人口的生存空间。比如让他们有获得劳动技能培训的机会,能够获得所在地的公民待遇,有机会获得更多的人文关怀,减轻心理压力,等等。

    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的王广聪提出,治理流动人口犯罪问题不能依赖于打击、驱散,必须刨根问源:他们从哪里来?面对什么困难?需要什么帮助?只有真正解决了这些问题,防控措施才会有效。而治理措施也不能停留在技术防控的层面,要从政策层面出发。在既定的社会条件下,公共政策与犯罪问题之间具有明显的相关性。犯罪问题是一个公共政策问题,对于流动人口来说,以户籍制度为代表的政策壁垒,造成了其实体权益保障的缺乏。必须增加用于改善流动人口服务的公共支出,从义务教育、短期职业培训、基本医疗、失业救助等方面实现政府公共服务均等化。当然,即使这些政策难以一步到位,也应规划出路线图和时间表来。必要时,还可以采取过渡性政策措施。

    天津市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于阳从社会支持角度寻求预防犯罪对策:社会支持具有缓冲器的功能,可以培养人的利他观念和行为,可以改变一个人的行为方向,建议建立外来务工人员社会扶持网,给予他们社会支持,从而提高犯罪预防效果。

    犯罪防控理论,提供多个研究视角

    犯罪防控的实践需要基础理论的研究指导,与会人员各抒己见,提供了很多犯罪防控新思路。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单勇、国家检察官学院副教授吴飞飞提出,在犯罪学研究中,各种犯罪治理举措的运用多建立于分析与控制潜在犯罪、高危群体的基点之上,但城市犯罪的逐年上升暴露出这种防控模式治理乏力、可操作性不强,以人为主的防控模式宜转为以空间为主的防控模式。该模式的防控对象是城市街面犯罪,其治理目标是通过改变城市空间环境及环境内的社区参与、警务应对,进而构筑防卫空间。其实施的手段是环境改造、社区参与、警务应对三位一体的有机融合。这种立体化的刑事政策的本质在于“节点治理”,比如商业中心区易成为侵财犯罪高发区,针对高发地点开展空间防控,有助于调整治安布局。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副主编董士昙认为,我国的犯罪预防模式应当是一个四级预防模式。第一级是社会预防,构建惠及全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第二级是社会控制,加强情景控制,通过提高犯罪行为的难度、增加行为风险,来预防犯罪;第三级是刑罚规制,充分实现刑罚的价值功能;第四级是被害预防,从被害人角度减少某些容易招致犯罪侵害的因素。以上四个层次的预防,相互支撑、相互配合,形成一个有机整体。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者陈凌剑建议建立社会安全阀制度,社会安全阀的实质是将可能导致犯罪的不满情绪通过利益表达转移释放出去,从而降低冲突发生的几率。因为一方面它适合去消除一些潜在的、不容易被提前观测到的犯罪情形;另一方面,它对犯罪的消除是更加前置和潜移默化的,是制度的前置性构建而非对犯罪的事后处理,可避免因矛盾的积聚而造成惨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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