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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控犯罪既要治标也要治本
时间:2015-01-07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  【字号: | |
   在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三届学术研讨会上,与会代表人为

   防控犯罪既要治标也要治本

  1115日至16日,中国犯罪学学会第二十三届学术研讨会在重庆西南政法大学举行。本次会议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举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与会人员围绕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的主题,以及腐败犯罪现状与治理对策、网络安全现状与犯罪防控、暴恐犯罪现状与防控、犯罪治理与防控的基础理论四个分议题展开研讨。 

治理腐败犯罪需标本兼治” 

与会代表认为,目前腐败犯罪与国家公共权力行使紧密相连并具有极大的破坏性与腐蚀性,腐败犯罪呈现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涉案财产巨额化;犯罪手段多样化、智能化,隐蔽性强;高级别官员腐败呈上升趋势。治理腐败犯罪需要标本兼治。 

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刘晓梅认为,由于世界各国产生腐败的原因大相径庭,腐败犯罪现状与治理对策并不一致,如有学者更多地关注电子证据与网络反腐的问题。网络反腐倾向于选择当时的主流网络媒介,涉及各方互动。他主张通过建立民间反腐维权网站、官方网络举报平台等措施来综合治理腐败问题。 

有与会代表提出,为遏制腐败犯罪,不仅在实体上要完善反腐败犯罪立法,在程序上也要推进程序公正。对此,浙江工业大学教授张兆松主张通过刑法修正案对贪污贿赂罪的犯罪数额、法定刑幅度进行修改,以弥补刑事立法缺陷。而浙江工商大学教授楼伯坤认为应从程序公正的视角突破腐败案件查处的刚性规定,实行查处程序的差别化,比如,对大老虎查处程序差别化集中表现在阶段性程序的多置和查处时间的延长,以确保实现司法的最终价值。 

香港律政司副刑事检控专员沈仲认为,简单的治标措施虽然短时间内能取得效果,但不是治理腐败犯罪的根本途径。因此,治理腐败犯罪应当与社会治理措施统一起来,推进清廉教育,培养公民的清廉意识,让公民对腐败零容忍。 

治理网络犯罪需各方合作 

今年是我国接入国际互联网20周年,互联网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建设也已提升到国家战略高度。百度公司法务部总监刘敏从互联网经济的核心元素流量及其背后附着的巨大商业利益出发,依次介绍了流量劫持、商业干扰拦截、恶意点击和刷榜刷排名等四种新类型、危害巨大且处于犯罪学、刑事法研究盲区的网络侵害行为。这四类行为所带来的经济损失动辄数十万元甚至百万元,严重扰乱了互联网整体经济环境的正常秩序。在行政监管、民事手段干预效果不明显的情况下,采用刑事手段进行干预成了必然选择。刘敏呼吁学术界应更多地与互联网行业接触,及时对新型不法侵害行为进行有针对性的研究,推动刑事立法更好地保护互联网经济、保障互联网的发展秩序。 

华南师范大学教授黄立认为,网络谣言存在迅捷性、炒作性、迷惑性和破坏性等特征,虽然目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为规制网络谣言已出台司法解释,但治理网络谣言仅依靠司法解释难以奏效,还应采取重拳打击、建立网络舆情预警机制、各部门联合治理等措施。 

郑州大学副教授许桂敏也认为,网络是把双刃剑,在方便人们生活的同时也被某些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由于网络犯罪存在隐匿性与跨界性等特点,导致调查难、取证难、防范难,所以预防网络犯罪不仅需要构建完善的互联网法律法规体系,还需要搭建牢固的网络安全协调平台,加强网络犯罪防治的国际合作。 

福建师范大学教授史振郭等学者表示,信息安全得不到有效保护的原因之一在于缺乏相关的专门立法,而刑法对其规制极为有限,因而防范网络安全犯罪存在明显不足。立足于当前信息网络犯罪不断蔓延的严峻形势以及信息网络犯罪给刑法及刑诉法带来严峻挑战的现实,在保证刑法统一适用的前提下,可适时调整立法模式,研究制定信息网络犯罪惩治法,一揽子解决刑法、刑诉法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严密有效的监控防范体系。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教授林维认为,网络是一个快速发展、日新月异的领域,网络行为可能是一个创新性行为。因此对这个领域进行规制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要注意实时性问题。第二,要注意网络空间的规范性和平衡性问题。对于治理网络谣言,林维认为用刑法手段管制可能对言论自由造成损害,因而不赞成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规定的入罪标准,即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5000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500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的情节严重,构成诽谤罪。

治理暴恐犯罪需审时度势 

暴恐犯罪是老问题,也是新课题,因为现实中既有以传统手段为特征的恐怖袭击,也有新型个体恐怖事件。针对日益猖獗的暴恐犯罪,需审时度势制定对策,这是与会代表达成的共识。 

中国犯罪学副会长杨征认为治理暴恐犯罪应根据暴恐犯罪的规律,坚持等不得,主动作为、强力推进的策略,同时应根据暴恐犯罪发生的原因采取不同的治理对策,如针对未成年人受教育不足的问题,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等,从根本上治理恐怖犯罪。 

台湾中正大学副校长杨士隆认为,虽然恐怖组织实施的暴恐犯罪危害极大,但个体暴恐犯罪造成的危害同样不可小觑。他在介绍了独狼式(个体)恐怖犯罪的特点、攻击模式、犯罪手法与传统的暴恐犯罪活动的差异后,认为应立足于独狼式暴恐犯罪的原因与特点,采取差别化防控对策。 

对暴恐犯罪应当采取何种刑事政策,与会代表们各抒己见。其中有学者主张,针对近年来有学者主张引入德国刑法学者J“K°b“的敌人刑法理论对暴恐犯罪活动依法、从快、从重处理的观点。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王良顺认为,敌人刑法理论存在诸多缺陷,例如,敌人刑法理论易将犯罪人区分为敌人与市民两种对立的类型等。因而主张治理暴恐犯罪也应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即对于恐怖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对于不知真相而参与少量轻微的暴恐犯罪活动的人员,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山东警察学院》副主编董士昙认为,暴恐犯罪不论看上去多么复杂,其实质与其他犯罪一样,都是人类社会自身难以避免的一种正常的犯罪现象,有其滋生、蔓延、变异、衰落和消亡的演变过程,所以应科学理性地评价暴恐犯罪的危害,避免对恐怖主义威胁过度反应,媒体的不当报道和过度渲染暴恐手段,客观上放大了恐怖主义的威胁程度,对暴恐犯罪要冷思考。 

武汉大学教授皮勇也赞同对暴恐犯罪采取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他说,反恐,一要采取治本和治标相结合的对策,不能只强调治本,而忽视治标。二要全程反恐,不能临时反恐,要警惕被国外渗透后产生的恐怖主义思想。三要因时因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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