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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启动会议纪要
时间:2010-07-29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时间:2008年4月26日—27日

  地点:中建商务大厦第三会议室

  参见人员:

  王 牧 赵国玲 张 凌、张 旭 莫洪宪 闫 立 陈忠林 舒洪水(贾宇代表) 林荫茂(顾肖荣代表) 鲁 兰 郭立新 赵宝成 王久庆 王兆伟

  2008年4月26日上午 9:30—12:00

  一、王牧会长关于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签订协议书的情况说明

  根据2007年10月29日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第二次筹备会商谈决定,2008年3月31日至4日王牧会长和赵国玲、张凌副会长作为公共安全财团审议会成员应邀去日本参加审议工作,并签订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协议书。日方公共安全财团非常重视,作了很好的安排,期间参观和访问了。

  二、张凌副会长关于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启动和阶段的说明

  (一)开始的时间和2008年计划

  第一阶段从2008年4月—10月

  1、先行调查三个地区(北京、上海和中部地区)和基础性研究五个地区(东北和内蒙古地区、西北地区、西南地区、福建和江浙、香港和澳门地区)。

  根据第二次筹备会商谈内容,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先在三个地区启动,其他地区先做基础性研究,根据先行研究情况,再对实证调查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确定先行调查的三个地区是北京、上海和中部地区。

  2、先行调查的方法。(下午赵国玲老师作具体说明)

  3、关于在监狱调查,司法部犯罪预防研究所的配合问题。(鲁兰说明)

  鲁兰:实证调查部分很重要一项内容就是对监狱内已决犯的调查。各地区负责人在调查中涉及监狱内容的,她负责联系。

  4、10月下旬召开中期研究会议,各研究组负责人参加,并提交研究进度报告。

  第二阶段2008年10月—2009年3月,按照实证调查方案全部进行实证调查。

  2008年4月26日下午 15:00—18:00

  一、赵国玲副会长关于调查表内容的说明和变量对照表的填写与使用

  赵国玲:为使调查科学、统一、规范,设置了调查表。调查表的内容分两大部分:犯罪人个人情况和有组织犯罪的活动。犯罪人个人情况分为犯罪人性别、年龄、国籍、民族、婚姻、居住地、职业、家庭、文化程度;犯罪人所犯罪名、共同犯罪情况、参加犯罪组织情况、判决情况等共计33项。有组织犯罪的活动包括有组织犯罪的组织状况、犯罪资金来源、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共21项。

  变量对照表使用中应注意以下内容:

  1、要使用SPPS软件进行数据录入;

  2、录入数据时,直接输入相应的数字即可。录入的内容应当全部为数字,不能出现汉字或英文字母;

  3、录入时以犯罪人为单位,数据中的每一行为一位犯罪人的信息,每一列为一个变量;

  4、案件编号和被告编号:在一个案件中,被告人按照1,2,3,----的顺序依次编号,但是案件编号都是一样的;案件编号是按照录入的顺序,对所有判决书或案卷的编号。被告人编号是对同一个案件中所有被告人的编号,在下一个案件中应对被告人从1开始重新开始编号。

  5、录入时,请注意相关变量应当采取统一标准,如在“家庭经济状况”的变量中,经济状况未与下层、中下层、中层、中上层还是上层按统一标准进行分类。在录入前应进行讨论,统一标准。

  对调查表设计的这些内容是否合理,各位进行讨论。

  莫洪宪:调查表设计的内容是比较全面的,但有些内容分类标准不统一,填写时会发生重复,如与共犯人关系选项中,有同乡关系、同事关系、同学关系、同监关系、邻里关系等,在这些关系里又是会出现两种或三种关系同时存在。

  陈忠林:犯罪手段中“使用其他凶器”和“使用暴力手段”不好区别。家庭经济状况中“下层”、“中下层”、|“中层”、“中上层”、“上层”的标准不好确定。

  闫 立:累犯罪名中应增加强奸罪、敲诈勒索罪。这些是黑社会有组织犯罪中经常发生的犯罪。

  赵宝成:参加犯罪的原因中“他人诱惑”和“生活贫困”易于其他几项重合,建议取消。

  张 旭:审判前的处理情况中“不起诉问题”,提交审判就不会出现不起诉问题,建议取消此项内容。

  赵国玲:根据各位提出的意见,尽快修改后,发给各位。

  二、关于经费使用与报销说明

  根据日方提供的经费使用、报销凭证的要求,起草了该文件。

  1、关于经费下拨的手续。项目经费总负责人为赵国玲教授,会计为王久庆女士。各项目单位的经费划拨,须经项目经费总负责人的书面批准。

  2、可报销的费用范围:

  (1)资料费。购买研究必须的书籍、文献的费用,需附细目(不包括辞书、全集之类的基础资料)。商品名称开“书”或“资料”。

  (2)差旅费。指住宿,饮食,交通费(不包括宴会和酒水费)。其中住宿费和交通费参照财政部的标准实报实销,饮食费每人每天[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原则上不超过80元,由各项目负责人掌握签报。

  (3)机器、备件费。购买必要的录音机、数据处理用的统计软件等费用,需附细目(不包括电脑、打印机、数码相机等通用设备。)

  (4)印刷费。调查问卷、复印所需要的费用,需附细目。

  (5)劳务费。指各项目研究人员之外的临时工作人员费,需附细目和收据。劳务费每月每人不超过800元。

  (6)礼品费。仅限于向访谈或问卷调查对象赠送的小礼品。需附细目。

  (7)通信费。邮寄费和电话费等。电话补助费每课题负责人每月不超过2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100元。电话补助费需附收据。

  (8)会议费。会场租金、茶水点心费等(不包括宴会和酒水费),需附细目。

  (9)消耗品费。纸张、油墨、用具等费用,需附细目。

  (10)其他。合理增加项目的费用,经项目经费总负责人批准,需附细目。

  3、发票注意事项:

  (1)定额发票报销,需附购买商品名称。

  (2)除定额发票外的其他发票,客户名称为中国犯罪学学会,商品名称、金额(大小写)、开票人、日期,都应完整。

  4、项目经费的会计报告:

  发票按人、按月并分别按照费用的科目,贴在单面A4纸上,不能重叠粘贴,在纸上注明发票种类与使用人,特殊项目需附明细表。

  2008年4月27日上午 9:30—12:00

  一、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总部(中国犯罪学学会王牧会长)与各地负责人签订协议。

  二、张凌副会长关于“第二次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计划的说明

  由于奥运的原因,原定于5月份召开的第二次中日犯罪学学术研讨会,经征询日方意见后,改在10月底召开。根据日方提出的计划书,西原春夫做一个特别演讲,题目是“信赖原则——在于经济发展共进的、新道路交通秩序的形成期,把实务史的意义作为中心”。日方有两位学者和两位实务家作报告。为体现中日双双的“关于道路交通的法处理系统”的共同点和相异点,建议可以选择各自的报告主题。

  会议在10月底召开,由中国政法大学承办。报告人确定有两个学者和两个实务界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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