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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政府对人工智能的发展战略和法律应对框架
时间:2017-10-28  作者:  新闻来源: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处  【字号: | |

作者/译者简介:新保史生(日本庆应义塾大学综合政策学部教授);储陈城编译(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

文章来源:本文来源于庆应义塾大学综合政策学部教授新保史生的在日本内阁府的讲演提纲,安徽大学法学院储陈城编译,借以窥探日本政府对于人工智能的态度和法律应对计划。

 

一、日本政府围绕机器人的战略和政策动向

(一)日本机器人新战略(Japans Robot Strategy2015210

1.该战略以日本经济再生部以决定的形式公布

2.日本内阁官房所设置的“机器人革命实现会议”,在经济产业部的协助下作出了战略规划

3.日本政府认为,实现机器人革命战略的三大支柱

1)作为世界机器人创新的据点——彻底强化机器人创新能力

2)成为世界上主要的机器人使用大国

3)领导世界走向机器人新时代的战略

4.为了实现这一战略,而成立了“机器人革命创始协议会”这一组织。

(二)日本各部门的配合情况

1.经济产业部:制定围绕机器人产业的整体政策

2.经济产业部、国土交通部:举办自动行驶(汽车)系统的研讨会

3.警察厅:成立关于自动行驶(汽车)制度课题的调查研讨委员会

2016414日公布《自动行驶系统相关公路实证实验的指南》

注释:关于自动行驶,国土交通部、经济产业部、警察厅讨论自动驾驶汽车将来在公路上使用的可行性。

4.国土交通部:

1)部分修改了《航空法》,制定了无人飞行器的飞行规则

2)举办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机器人的开发和引入研讨会

3)举办自动驾驶系统研讨会

注释:20151210日实施修改后的航空法,就无人机的飞行的(禁止性)区域、飞行的方法、飞行的时间(夜间禁止)等做出了限制,但是无人机用于事故、灾难等搜索、救助的时候,则不受上述限制。

5.总务部:

1)举办人工智能网络化研讨会

2)成立信息通信审议会,陆地无线通信委员会

6.内阁府:举办人工智能和人类社会的交流会

二、对人工智能产生的风险的对待

(一)由于利用人工智能产生的风险和危害的程度

1.有必要讨论区分“加害行为、危害行为”和单纯的“不愉快行为”

前者是利用人工智能进行犯罪、权利侵害,或者非法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形

后者则是指,由于过度利用而产生的弊端,错误的犯罪推理,或者人工智能自行决定等情形

(二)关于法律应对,有必要进行体系性讨论

1.功能风险和法制度、权利利益相关的风险

2.由于对于法律课题的讨论刚刚开始,不得不进行个别性把我

3.分析列举可能出现的风险

(三)人工智能和相关法律课题

1.人工智能和宪法(表达自由、隐私、法律下的平等、正当程序)

2.人工智能和民法(知识产权、合同、不法行为——尤其是产品责任)

3.人工智能和刑法(利用人工智能实施高技术犯罪:冒充、欺诈、金融犯罪、网络犯罪)

4.人工智能和劳动法(雇佣环境的变化、通过人工智能进行雇佣管理的与否)

5.人工智能和国际法(安全保障、恐怖犯罪对策、人工智能武器)

三、对机器人时代安全性的担忧

目前日本对辅助生活的机器人的安全性,参照的标准是国际标准化规格(ISO13482)。但是即便是安全的机器人也不一定能够安心地使用。即便有诸多标准能够保证机器人的安全性,但是人们使用机器人的安心感,显然不能只以安全的标准来保证。比如,即便是作为安全产品的机器人,要让人们安心使用,还必须要保障能够安心使用的环境。比如制定相应的规则,来保护人们的隐私。比如,机器人GiraffGiraff的主要用途是,对高龄群体或者病人进行护理或者看管,安装有车轮能够进行移动,是一种半自控型的远程操作电脑监控器。使用这种机器人,可能会出现没有经过居住者的同意,对Girraf进行远程操作,使得该机器人住所内,不按照居住者自己的想法来回走动,并对居所内进行摄像或者录音,导致侵害到住所的平静安宁以及隐私受到侵害。

四、为保障安全的机器人法八原则

(一)阿西莫夫三原则

美国化学家和作家Isaac Asimov曾经提出的机器人三原则。机器人三原则包括:

第一条:机器人不能对人类产生危害。且不能因为忽略这种危险,而导致危及人类安全。

第二条:机器人必须要服从人类所发出的命令。但是,所发出的命令如果违反第一条的话,不在此限。

第三条:机器人只要在不违反前两条规定的前提下,必须保护自己。

(二)新保试案八原则

目前日本学者新保史生提出机器人使用的八原则,被称之为“新保试案”:

第一,人类优先原则;第二,服从命令原则;第三;保护秘密原则;第四,限制利用原则;第五,安全保护原则;第六,公开透明性原则;第七,个人参加原则;第八,责任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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