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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犯罪学的历史演进及其启示
时间:2017-10-28  作者:胡仁智 付微明  新闻来源: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处  【字号: | |

【作者简介】胡仁智,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付微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

【文章来源】《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年第4期。

 

【摘要】研究犯罪学重在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性,寻求预防犯罪的多元方法。梳理西方犯罪学的历史演进,其历史脉络为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时期、文艺复兴时期、启蒙运动时期、近代犯罪学时期和现代犯罪学时期六个阶段。各个阶段的发展与成就,承上启下,这些阶段历经对哲学政治学研究时的附带思考,发展为集学理研究和实证研究一体,综合运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进行研究的独立综合性学科。事实上,犯罪学说的演进与社会的政治经济发展紧密相关,客观审视西方犯罪学说的演进,能够启示我国犯罪学的研究应立足历史基础与文化积淀,借鉴西方犯罪学研究的合理因素,完善我国犯罪学理论研究的范围和方法等,从而为实务部门提供解决实践问题的理论路径。

【关键词】西方犯罪学;犯罪原因;犯罪预防;启示

  

  犯罪学是西方18世纪后期产生的一门以探求犯罪现象与规律,寻找犯罪发生的原因及犯罪预防方法为主题的社会科学。事实上,在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社会科学产生前,西方思想家们在论述哲学及政治问题时就已经对犯罪问题进行了附带思考。哲人们对于犯罪问题的探索,为犯罪学的历史积淀奠定了深厚的思想基础,直至犯罪学成为的独立学科。西方犯罪学说的发展历程总体上可分为近代以前、近代及现代三大历史阶段,具体经由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时代、文艺复兴时期、启蒙运动时期、近代犯罪学时期和现代犯罪学时期六大阶段,各个阶段的发展承上启下,为后世研究提供了理论基础。受各历史时期政治、经济、文化及宗教等因素的影响,西方犯罪学说呈现出鲜明的时代特点。研究西方犯罪学的历史演进,厘清历史发展、时代变迁与犯罪学说的内在关系,能够拓展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多元路径。

  一、近代以前的西方犯罪学思想

  通常认为,现代西方犯罪学是在18世纪后期产生的。然而,在现代西方犯罪学产生之前,哲人们对犯罪现象、犯罪规律、犯罪发生原因以预防犯罪的思想早已存在。近代以前的西方犯罪学思想经历了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时期以及文艺复兴时期。这些时期对犯罪问题的思考为西方犯罪学的研究构筑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一)古希腊罗马时期

  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和西塞罗等先哲们在对哲学和政治学等进行研究时,对犯罪现象的成因以及犯罪预防等问题就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柏拉图将犯罪原因归结于人类自身的“恶性”,是人类贪婪、自私和逃避痛苦本性的体现。认为“那些在睡梦中被唤醒的欲望。当灵魂的那另一半,也就是说,那属于理性的、温和的并且是管理着前者的那一半,入睡了,而那兽性的、粗野的一半,在酒醉饭饱之后,就蠢然活跃起来,它们摆脱了睡眠,试图走出来,要去满足自己的本能”{1};促使人类出于本能的欲望而放纵理性实施犯罪行为,所以“它能去犯无论是什么样的血腥的谋害,不避忌吃什么食品;总之一句话,任何鲁莽冒渎和羞愧无廉耻的事,它都是无所不为的”{2}。柏拉图在指出犯罪发生的原因的同时,认为只能通过法律来防治人类因本能欲望而驱使犯罪,但其认为报复不应成为惩罚犯罪人的正当依据。因为法律是正义的标准,是人类理智的分配,任由人的恶性驱使人的行为,只会对人类全体带来无法摆脱的灾难,所以人类需要遵从法律。也即“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在我们的国家和城邦的安排中—我们应该服从那些具有永久性质的东西,将根据理智来进行的分配称为‘法律’。但是,如果有一个人,或若干寡头,或民主政体下的人们只想快乐,贪得无厌,如果这类人统治城邦,践踏法律,那么如刚才所说,城邦就无法摆脱灾难”{3}。由此可见,柏拉图既分析了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指出了法律能够使人趋善避恶,通过教育使人“成为一个懂得根据正义治于人或被治于人的完善公民”{4},促使犯罪人弃恶从善。

  亚里士多德在注意财产多少与犯罪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普通犯罪的三类原因:其一是物质的贫困,缺乏衣食;其二是温饱之余而思淫佚,寻欢作乐;其三是追求无穷的权威和肆意纵乐。但亚里士多德同样将犯罪原因归究于人所具有的无限欲望。

  西塞罗的犯罪学思想主要继承了柏拉图的观点,他认为犯罪的根源在于人类本性中的弱点,指出理性是一切人共有的特征,犯罪是由个人心理原因造成的。犯罪人有品格缺陷{5}。但是与柏拉图不同的是,他更重视刑罚对犯罪的阻吓作用,并提出了针对不同性质的犯罪应施以不同类型刑罚,也即“对于违反任何法律的惩罚应与犯法行为相符合”{6}。西塞罗罪刑相当的思想为后世罪刑相适应原则奠定了基础。

  总之,笔者认为古希腊罗马时代哲人们的犯罪学说重在探讨犯罪原因及其预防,从人类冲破理性的本能欲望以及个人品格缺陷等主观方面探究犯罪产生的原因,从法律规制、道德教育及物质帮助等方面预防犯罪。尽管受历史局限,他们探讨的犯罪原因具有单一性,但却对犯罪人矫正、犯罪预防和刑罚观等方面点燃了思想火花。

  (二)中世纪时期

  中世纪前期,宗教神学统治着西方思想界,基督教神学主义法学成为西方法学思想的主流。而在中世纪后期,随着启蒙运动的号角,出现了诸多对犯罪现象的理性思考。

  圣奥古斯丁提出的“原罪说”影响颇深,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和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因偷吃了伊甸园中的智慧果,从而违反了上帝的旨意,从此子子孙孙都带有“原罪”。理由在于“因为他俩犯下了弥天大罪,使人性变坏,并传给后代,所以要对邪恶负责,招致死亡,死亡降临人类,严厉的惩罚没有尽头,上帝没有给予不应有的赦免”{7}。圣奥古斯丁将犯罪原因归于人类恶的意志,而这种恶是人类与生俱来的。因为作为亚当夏娃后代的每一个人,先天都具有“原罪”,而原罪是人类与上帝相比作为低等存在的固有属性。

  中世纪神学法学的代表人物托马斯·阿奎那以自然法思想为核心,构造了基督教的法哲学。阿奎那认为,作为一种行动准则,法的性质是理性,法不是别的,只是对统治臣民的君主而言的理性启迪,法的真正目的与效果是使人类变善,并依据效力等级,把法分为永恒法、自然法、人法和神法四种。指出“作为指引所有行为和运动的神的智慧模式就是永恒法”{8};“自然法是沟通永恒法与人法的心灵‘渠道’”{9}。赋予自然法至上的地位。“自然法是上帝赖以启迪人类理性的法。”{10}而犯罪行为不仅侵害了受害人,而且违反了自然法,所以“善是被追求和要做的,恶是要避免的,这是自然法的重要戒规。所有其他自然法戒规都以此为基础”{11}。而作为人所制定的“人法所禁止的是较严重的邪恶,如谋杀,盗窃”{12}。基督教神学思想家关于犯罪原因的解释开创了犯罪原因的唯心解释论,在中世纪深具影响。基督教神学家认为犯罪是源自人类主观恶性的危害人类的“恶”,是需要避免的,需要通过自然法从人类理性上加以扼制,同时也要通过人定法对严重的犯罪进行惩治。

  以上论述能够看出,中世纪的犯罪学说与宗教神学的唯心主义犯罪学说有着密切关系,具有}‘分强烈的宗教神学色彩,这种唯心主义的犯罪学说阻碍了人们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知。基督教神学家认为一切自然物必定是至善的,上帝是至善的,不会创造出罪恶,罪恶是魔鬼附体,魔鬼将人的灵魂变得邪恶。而由国家制定的源于自然法的人定法,指导人的行为,对人具有拘束力。因此,在惩罚犯罪的过程中,国家充当上帝的角色,对犯罪人实施诸多恐怖的刑罚,以驱除人之邪恶。

  (三)文艺复兴时期

  中世纪的黑暗,使“一些勇敢的人开始冲破基督都神学的束缚,从个人生活的社会及个人本身中探讨犯罪原因问题”{13}。正是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社会契约等启蒙思想冲破黑暗迅速传播,激发文艺复兴运动,促使古典犯罪学思想的产生。文艺复兴时期,空想社会主义者对犯罪原因问题进行诸多探讨,影响深远。

  空想社会主义典型代表托马斯·莫尔在其经典之作《乌托邦》中对犯罪原因问题有着丰富的论述,认为人们犯罪的原因在于贫穷,而导致人们贫穷的原因在于社会制度的不公,社会制度不公最突出的体现是财产私有制,财产私有制度是导致犯罪的根本原因。因此,解决犯罪问题当从其根本问题,也即财产私有制人手。他认为仅仅依靠刑罚并不能抑制犯罪,既然私有制是犯罪的根源,就应该废除私有制,平均分配财产,铲除罪恶之源。与前人相比,托马斯·莫尔对犯罪原因的认识从主观方面进入了社会原因方面,认识到犯罪问题与社会经济制度的关系,试图通过改变、废除私有制度以解决犯罪问题,提出只有彻底消灭私有制才能从根本上消除犯罪现象。

  空想社会主义另一代表人物托马斯·康帕内拉深受托马斯·莫尔思想的影响,在犯罪原因问题上,也持犯罪根源于私有制的基本观念,认为私有制是一切恶习的源头,指出私有制是由于自私自利思想而产生的。但与莫尔相比,其不仅认识到了社会制度对犯罪的决定作用,还论述了社会制度对人主观方面的影响,认为犯罪产生不仅因为贫穷,还在于人的自私自利之心,这就为穷人与富人皆会犯罪提供了解释,从而提出了犯罪既有客观制度性原因,也有犯罪者主观原因的二元论。

  托马斯·莫尔和托马斯·康帕内拉的犯罪学思想对后来的犯罪社会学、马克思主义犯罪学等产生了重要影响。由此能够发现,在古典犯罪学产生之前,西方社会虽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但却有相当丰富的犯罪学思想,这些思想为西方犯罪学大厦的构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四)启蒙运动至19世纪初时期

  启蒙运动不仅促使西方思想家对犯罪现象进行深入理性的思考,同时也催生了早期古典犯罪学派。早期古典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有托马斯·霍布斯、孟德斯鸠及贝卡利亚等,他们的学说既有共同之处,又各具思想特色。

  托马斯·霍布斯从自然法、自然状态人手,探析法律、犯罪与刑罚诸问题。其指出犯罪的原因在于人生而利己,人生而具有自私自利、残暴好斗之恶性。认为人的三种天性,即竞争、猜疑、荣誉,是自然状态下人与人相互争斗的原因。而人类用以解决争斗的办法,是在人们之间订立契约、进而建立国家、通过制定法律以维护社会秩序,解决社会矛盾冲突。从社会契约的角度,解释国家与法律的起源问题,并提出通过法律解决犯罪问题的思路。认为一切犯罪根源于“无知”,即不知主权者、不知刑律,根源于推理的缺陷以及某些激情的作用。霍布斯对西方犯罪学的贡献在于,其不仅从法律的角度对犯罪概念进行了定义,阐述了罪刑法定思想,而且将犯罪归因于人性恶,认为主观因素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强调刑罚的威慑价值,并提出罪刑相适应的思想,直接动摇了中世纪以来的封建神权和封建法制原则。

  孟德斯鸠对犯罪现象的认识,是从犯罪概念人手,认识到犯罪概念具有历史性、地域性等特点,在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对犯罪的界定可能会不一致。强调行为是构成犯罪的必要条件,使犯罪获得了实体性的存在。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指出,诸如政治、贸易、品德、法律、气候、地理等自然环境因素均可能导致犯罪的发生。他将犯罪分类为危害风俗罪、危害宗教罪、危害公民安宁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类型。认为刑罚本身就是一种教育手段,应该人道、宽和,严刑并不能防止犯罪,并提出依据犯罪的特殊属性量刑,罪与刑之间比例应适当。

  贝卡利亚的犯罪学说具有里程碑意义,其首次提出了较为系统的犯罪学理论,这标志着真正意义上的犯罪学研究的产生。贝卡利亚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被认为是现代刑法原则的基础的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和刑罚人道的三大刑法基本原则。贝卡利亚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主张实行无罪推定。在犯罪原因论方面,贝卡利亚将犯罪原因归结为人的“自由意志”。认为达到了一定年龄的人,就有以理性行动的自由意志。所谓理性行动的自由意志,即人通过智识的判断,决定自己的行为,并预测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而人对自己行为的非理性判断可能导致犯罪。除此之外,还有两个影响犯罪的重要因素,即经济条件和法律本身的好坏。在犯罪预防论方面,贝卡利亚看到了刑罚作用的有限性,强调犯罪预防的作用。他不仅指出了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而且认识到预防犯罪不能仅靠刑罚。在具体到如何预防犯罪的问题上,贝卡利亚主张国家当创制明确而通俗易懂的法律,使法律对每一个社会阶层均有约束力,国家应全力保护而非破坏法律,国家要以法律为权威,要加强普法,法律的执行机构当注意遵守法律而廉洁司法。国家还要对人们进行知识的教育及美德的奖励。贝卡利亚的理论对当时的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改革产生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在其思想影响下,当时一些欧洲国家致力于修改刑法,废除身体刑、减少死刑条款;有些国家废除死刑,改善犯人的处遇条件。贝卡利亚的有关刑法与犯罪的基本思想,不仅深刻影响着许多国家的法律规定、司法制度,而且为近现代刑事法学与犯罪学理论奠定了坚实基础。

  边沁提出的功利主义理论对近现代犯罪学与刑罚学影响颇深,认为人的本性或人类的基本规律就是“避苦求乐”。人类好利恶害,避苦求乐的“幸福计算”,支配着人类的一切思想和行为,人生的目的就是求乐。从“幸福计算”的角度来看,由于人的本性是求乐的,因而人类的行为受到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一是对快乐的追求,二是对痛苦的避免。人类一切行为的原动力正在于此,而人的犯罪行为同样是在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力量驱使下选择的结果。在刑罚理论方面,边沁主要关注刑罚权及刑罚的适用等问题,认为刑罚权的产生和存在,基于社会利益或社会必要,犯罪是侵害共同体中大多人的最大幸福及共同最大利益的行为,因此国家有权对犯罪实施惩罚。国家的刑罚权是根据维护幸福的实在利益而产生的。具体到对犯罪进行处罚的问题及刑罚的适用问题上,边沁提出了罪刑适用论,“其认为刑罚的适用与刑罚的目的能否实现密切相关。在边沁看来,适用刑罚是对犯罪之恶的政治补救,也是为了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14}。边沁归纳出刑罚适用的两个基本原则:第一,罪刑相适应;第二,罪责自负。边沁在探讨刑罚体系时指出为了达到刑罚的目的,应当对不同的犯罪处以不同的刑罚。此外,其还就刑法的目的的非报应主义性进行了说明,刑罚的目的并非在于使犯罪人遭受痛苦,而在于改造罪人,通过刑罚的制裁,使罪人改恶从善,重新走上社会,适应社会生活。刑罚的目的还在于通过对罪人的处罚,以达到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作用,一方面使罪人本身不再重新犯罪,另一方面告诫他人不致犯同样的罪。在犯罪预防论方面,边沁认为通过良好的立法、刑罚的适用、运用多种制裁措施和预防个人的行为倾向,能够预防犯罪。因为刑罚的最广泛、最适当的目的无外乎尽可能预防犯罪。

  总之,启蒙运动至19世纪初,犯罪学的学理研究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孟德斯鸠提出的犯罪原因的自然因素与边沁的功利主义思想,丰富了理论上探索犯罪原因发生的范畴,并随着古典犯罪学派的产生,为犯罪学研究进人新阶段奠定了基础。

  二、近代西方犯罪学理论

  19世纪后期的犯罪学说是古典犯罪学派的进一步发展。古典学派的代表费尔巴哈的犯罪学说深受康德哲学二元论的影响,认为人有感性界和理性界两个世界,在刑法领域中他将人作为自然的存在者来考察,其犯罪学理论就是在此基础上建立的。费尔巴哈从人的感性世界寻找人之所以犯罪的原因。认为“人生活在感性世界里,受到自然规律的支配而没有自由,犯罪的原因不是自由,而是感性的冲动”{15}。费尔巴哈简明地表述罪刑法定主义的内涵,提出“无法律即无刑罚”“无犯罪即无刑罚”“法无规定者,不罚,亦不为罪”。在刑法目的上,费尔巴哈坚持一般预防论,他从心理强制说和罪刑法定主义出发,否定道德的报应论,坚持预防犯罪论;他认为在法律中规定刑罚的目的在于警告可能成为犯罪者的社会上的人不要实施犯罪行为{16}。费尔巴哈坚持并完善了罪刑法定主义,其犯罪学说对后世产生了深远影响。1885年,意大利的加罗法洛首创了“犯罪学”一词,同一时期的法国人类学者托皮纳德首次应用“犯罪学”一词。然而,近现代意义上的犯罪学学科是以1876年意大利犯罪人类学家龙勃罗梭出版的《犯罪人论》为标志的。19世纪后期,随着科技发展和二次工业革命的兴起,促进欧洲资本主义社会进人城市化时期。但伴随城市化而生的是市民贫富差距加大,社会矛盾日益增多,犯罪数量激增,特别是少年犯、累犯、常习犯等大量增加,但古典犯罪学理论不能适应新的社会形势解释犯罪发生的原因。这就为刑事社会学派从多元角度研究犯罪学说,探索累犯、常习犯等现象发生的原因提供了新的方法论及新的理论基础,由此促使以实证犯罪学派为代表的近代西方犯罪学的诞生。

  (一)犯罪人类学派

  通常认为,犯罪人类学派的主要代表是意大利犯罪学家龙勃罗梭,龙氏通过实证研究提出了“天生犯罪人”理论。认为“天生犯罪人”自出生起就具有生物特性,其生物特性使之成为文明时代的野蛮人,“天生犯罪人”具有原始野蛮人的心理和行为特征。指出“天生犯罪人”的生物特性是隔代遗传的结果,原始人的野蛮特质,犯罪性的异常生物特性,经过一定的发展阶段后,重新在后代人中出现,是一种返祖现象。返祖现象,使得隔代遗传者容易在心理上与低等灵长类动物相似,与原始野蛮人的心理相一致。认为“天生犯罪人”心理冷漠、知觉迟钝及具有暴力等,这些心理上的病态特征与犯罪人的智力程度相适应。“天生犯罪人”的行为不符合文明社会的要求,与文明社会不相容,由他们异常的生物特性,决定了他们具有天然的反文明社会性,他们是生来就会犯罪的人。龙勃罗梭将犯罪视为必然现象,因此对犯罪的防卫与刑罚制裁均具必然性,并根据犯罪的危险性程度而定。同时,其将犯罪人分为天生犯罪人、精神病犯罪人、激情性犯罪人、偶发性犯罪人四类,认为前两种最具危险性,是真正的犯罪人,主观恶性大;后两种是区别于天生犯罪人等本性注定要犯罪的类型,是那些不具有犯罪故意或在非常情况下而犯罪的人,他们的行为是为了保护个人或家庭荣誉,而不是因反常或敌视社会才去犯罪的。所以,这些人的犯罪无损于社会的安宁,对公众的道德感未造成危害。因此,龙氏认为犯罪预防应根据犯罪人是否具有天生特质及主观恶性程度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龙勃罗梭提出犯罪控制应与行为人犯罪原因相对应,对于犯罪的处罚要与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相一致,罪与刑要相适应。提出了针对不同性质类型的犯罪采取不同的处罚方法的主张:针对犯罪的生物原因,对由于遗传而天生具有犯罪倾向的人们,不论其是否已经犯罪,都应采取终身监禁、割除生殖器官、流放及死刑等方法,以防止其危害社会。对由于气候炎热而引起的性犯罪、激情犯罪等,则可推行冷水浴加以预防。他还注意到了人口状态与犯罪的关系,认为人口稠密、人口过剩会使人产生不可抗拒的犯罪和不道德行为的冲动。针对工业化导致城市人口急剧增加而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的社会现实,其主张控制人口,加强小城市建设以缓解大城市人口压力,并宣扬马尔萨斯人口论。对通奸犯罪,他认为与许多社会因素有关,因此,预防通奸犯罪应提倡离婚自由并使妓院合法化,如此则能预防因情欲无所发泄而产生的奸淫罪{17}。龙勃罗梭认为刑罚目的不在报应而在于社会防卫,反对短期监禁,认为监狱并不能实现改造罪犯的目的,反而可能会使罪犯变得更坏。主张广泛适用罚金刑,因为罚金刑最经济、最有效,而且最易于作为制裁措施的代替性措施。

  龙勃罗梭的犯罪学思想产生于近代科技发展及二次工业革命这一特殊背景下,是针对近现代急剧的社会变迁,城市化过程中日益凸现的犯罪问题,而从社会与人的角度思考犯罪原因及预防措施,是现代犯罪学开端的标志。尽管他提出的某些观点现在看来似乎已经过时,甚至比较偏颇,但是其实证主义的研究分析方法,尤其是克服局限性从生物学的角度探讨犯罪原因,不仅为当时社会惩治和预防犯罪提供了理论基础,而且拓宽了后人研究犯罪学的视角。

  (二)犯罪社会学派

  19世纪犯罪社会学派的代表人物是菲利,其将犯罪社会学建立于实证主义的研究方法之上。菲利一方面否定了古典犯罪学的“自由意志论”,认为自由意志并非是犯罪产生的根源;另一方面在系统继承龙勃罗梭的生物遗传因素论的基础上,将龙氏的理论加以整合与发展。认为犯罪与生物遗传因素虽有密切关系,但决定犯罪与否的因素不仅局限于人类学和心理学理论的解释。菲利用生物进化论论证了天生犯罪人论。他认为自然进化与道德发展是平行发展的,进化程度越高,道德水准和心理能力就相应增高,进化程度较低的生物一定具有一些特定的解剖学特征,而且脑容量大不相同,远远少于进化程度较高的生物。因此,容量的大小可判别高等动物和低等动物,可以从一群人中判别出谁是低等人种,谁的心理能力和道德感低于常人。根据菲利的观点,犯罪人是一种进化程度低于正常人标准的人。由于正常人的进化程度较高,且具有较高的思维能力,因而具有较高的道德水准,所以很少犯罪。而犯罪人由于进化程度较低,心理能力、道德水准也较低,所以易于实施禽兽般的犯罪行为。进化不同的动物,可以从内外部的生理、心理特征上加以区分,人们可以从颅相、面相、体型、器官构造等方面把犯罪人与非犯罪人区别开来,这就是人类学理论的生物学依据。针对犯罪原因生物学因素的不足,他提出了犯罪三因素论,认为犯罪并非出于意志力的驱使,而是个人长期或暂时处于自然环境、道德条件之下,内部、外部的因果链条,使他们倾向于犯罪。犯罪三因素包括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和社会因素。犯罪的个人因素(人类学的因素),是指犯罪人生理、心理及种族方面的特征。菲利认为这些特征对犯罪有很大影响,但这种人类学因素必须与其他因素结合,相互作用,才能对犯罪有影响,单从人类学因素方面是不能解释犯罪的原因的{18}。

  菲利将三因素说运用于对犯罪原因的分析,提出“犯罪饱和法则”,认为任何一种犯罪行为或者整个社会的犯罪现象,都是三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但不同类型的犯罪中,三因素的具体作用和作用的大小、作用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而其中,社会因素居于主导地位。也即与人类学因素、自然因素相比较,社会因素作用较大。“人之所以成为罪犯,并不是因为他要犯罪,而是由于他处于一定的物质和社会条件之下,罪恶的种子得以在这种条件下发芽、生长。”{19}所谓物质条件及社会条件均属于社会因素,菲利将人之所以犯罪最终归因于社会本身。菲利认为,世界上的每一个国家,客观上基本都存在着促使犯罪产生和变化的人类学、自然及社会三大因素。这三种因素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着的。三因素的变化,影响了犯罪现象的变化,而这恰恰是犯罪新问题层出不穷的原因。犯罪在各年度有升有降,其变化具有一定的规律可循,也有年终平衡。世界上每个国家始终都存在一定种类和一定数量的犯罪。犯罪的存在始终与成因呈现出相适应的饱和状态。有时某个国家也可能出现超饱和的状态,不过最终还是会恢复到饱和状态{20}。

  针对犯罪发生的三种因素,菲利提出了相应的犯罪控制理论,从而体现实证主义犯罪学通过消除、减少原因来控制结果的思想。认为犯罪与刑罚如洪水与堤坝的关系,依靠堤坝以堵塞洪水,并不符合水力学的原理。菲利的犯罪控制论强调疏导重于刑罚,并提出了“刑罚代替措施”的概念。他提出:社会对犯罪现象所能采取的最有效、最有力的防卫应当是双重性的,一方面,针对犯罪的环境因素改善社会环境,对犯罪进行自然预防,以此替代刑罚;另一方面,根据行为人的生物学状况,永久或临时性地隔离罪犯。刑罚代替措施的概念,是用犯罪原因与犯罪控制手段的相适应,代替了古典犯罪学派主张的犯罪行为与刑罚的对应关系{21}。

  综上所述,以龙勃罗梭、菲利为代表的犯罪人类学派与犯罪社会学派,是对抽象化的古典犯罪学派理论进行有效的完善与重构。犯罪学实证学派打破了古典学派的研究局限,否定了犯罪人自由意志理论,着重针对犯罪的主体,即“犯罪人”进行研究,并且大量运用生物学、心理学、社会学等理论,将对人类犯罪原因的探索建立于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原理及思想基础上,并充分利用实证研究来论证预防犯罪的方法与手段,提出了犯罪产生的三种因素具有合理性,尽管他们的个别观点将犯罪的根本原因归咎于某一方面具有局限性,但实证学派犯罪学的成就极大推动了犯罪学乃至整个刑事法律科学领域的发展。

  三、现代犯罪学理论

  20世纪初以来是现代西方犯罪学发展的鼎盛时期,在这个时期,犯罪学研究在许多国家发展起来,并出现了各种不同流派,其中以犯罪社会学和犯罪社会心理学理论占主导,犯罪人类学研究则处于次要地位。19世纪末20世纪初,德国的刑法学家李斯特,荷兰刑法学家、犯罪学家哈默尔,比利时刑法学家、犯罪学家普林斯共同创立了“国际刑法学会”,并积极开展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对犯罪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笔者认为,该阶段总体上呈现出对古代及近代犯罪学说的继承与修正及创新与发展的趋势。

  英国著名犯罪学家威廉·莫里森相继出版了涉及犯罪原因与犯罪人的诸多论文,对犯罪原因、特殊群体的犯罪及犯罪预防等问题进行讨论。在犯罪原因方面,他从气候与犯罪、赤贫与犯罪、贫穷与犯罪、犯罪与性别与年龄的关系、犯罪与身体和心理的关系、人口密度与犯罪等方面对犯罪原因进行探析。同时对少年犯罪、女性犯罪、犯罪统计及监狱与罪犯等犯罪问题进行探析{22}。莫里森对犯罪现象的研究融合了古典犯罪学与实证学派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并提倡生活史的收集方法,为犯罪学的发展作出了新的贡献。西班牙犯罪学家蒙特罗是一位理想主义、人道主义的犯罪学家,从广义上研究犯罪问题,并否定“天生犯罪人”论,认为不存在一个犯罪人类型,也没有所谓生来犯罪人。在他看来,犯罪人仅仅是道德低能者,并且由于这种低能,他们处在一种不利的地位上,他们需要得到“犯罪人”的法律保护。犯罪人的道德堕落应该是可以预防的,通过治疗,犯罪人的道德会变得更好一些{23}。

  综上,20世纪初以前,西方犯罪学研究的中心在欧洲。20世纪初,研究中心由欧洲移至美国,其重要标志是1909年在芝加哥成立“美国刑法和犯罪学研究所”。美国犯罪学研究受19世纪欧洲犯罪学思想影响较深,其突出特点是把犯罪学研究纳人社会学领域,重视实证主义方法研究,成果丰富。其中萨瑟兰提出的“差别交往理论”与“白领阶层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影响颇大,使人们认识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出现新的犯罪现象,应引起学界的高度注意,并加强对新事物的研究。此外,谢尔顿·格卢克和埃利诺·格卢克夫妇为代表的犯罪预测研究及犯罪生态学研究,扩展了美国犯罪学研究的范围。塞林经充分分析美国经济萧条时期犯罪的发展状况,提出了“文化冲突”理论,把产生犯罪现象的原因归因于不同价值体系之间的冲突。也有学者提出对“犯罪人”重新认识的观点,并将认定犯罪的过程看成是一个贴标签、下定义的过程,使人意识到并将这一标签内化,从那时起,相互作用(个人与社会之间)的观念,成为现代犯罪学的中心概念。整个20世纪上半叶以美国为中心的犯罪学研究取得了长足发展,主要体现为:一是接受了以犯罪人为中心的实证主义研究方法;二是继承并发展了欧洲犯罪社会学观点;三是犯罪学研究的注意力由传统犯罪人身上向两个方面扩大,注意到了白领阶层的犯罪现象。将犯罪被害人及对犯罪行为作出反应的方面如立法及警察、法院、监狱纳入犯罪学的研究对象。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方犯罪学受到在社会科学领域所出现的从分析到综合的潮流的影响,在理论上出现了新的发展。一方面,学界对一些传统理论进行反思并加以修正,在原有理论的基础上增添了新的内容,起到了补充、完善传统理论的作用;另一方面,更多的学者对传统理论进行“整合”,在吸收、综合了各种不同观点后,形成了新的理论观点,推动了现代犯罪学理论的发展[24]。

  纵观西方犯罪学历史发展的六大阶段,其经历了从对哲学政治学进行研究的附带思考,发展成为集学理研究和实证研究为一体,综合运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进行科学研究的独立的综合性学科。对犯罪原因的探讨从单纯的一元因素向多元因素发展,注重对交叉学科、前沿学科的研究,研究成果的提出立足特定历史时期的政治经济社会变革,具有时代意义,实证研究方法突出,值得借鉴。

  四、西方犯罪学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启示

  以上通过梳理西方犯罪学的历史演进,尤其是剖析西方近现代犯罪学立足特定政治经济变革的时代背景下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分析犯罪发生的多元因素等具有借鉴的合理性。所以我国犯罪学研究理应立足于社会转型的特殊背景,深入探索特定时期犯罪发生的多种原因,为实务部门惩治与预防犯罪提供理论依据。笔者拟从以下方面论述西方犯罪学对我国犯罪学研究的启示:

  首先,犯罪学的研究应立足本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目前,我国社会处于转型时期,政治经济等方面的改革稳步推进,但同时各种社会矛盾也凸显出来,矛盾激化的最终结果是导致行为人违反体现全体人民意志的法律,走向人民的对立面而构成犯罪。事实上,西方犯罪学的历史演进充分说明,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萨瑟兰的“白领犯罪”以及塞林提出的“文化冲突论”,都是基于一定的时代背景提出的。例如,基于工业社会急速发展,劳动力剩余,犯罪率增加,累犯与常习犯突出,从而促使理论上研究行为人实施犯罪的原因;美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使有社会地位的人,在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利用自己在市场主体中的地位实施经济犯罪,从而产生了“白领犯罪”的概念。我国有学者对此指出:“对贝卡里亚等古典犯罪学学派犯罪学思想的介绍则也不能离开当时是‘一个基督教神学和君权神授学说与社会契约论思想家们的理性主义相互斗争的时代’。”{25}因此,笔者认为我国犯罪学研究过程中,也应立足于我国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改革的现实,对犯罪现象做出客观科学的评价,指出哪些犯罪现象是由社会变革凸显的矛盾引起的,通过实证分析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并提出有针对性的解决思路。

  其次,犯罪学研究应加强交叉学科及前沿学科的研究。纵观近现代西方犯罪学研究的视角,其在不同时期提出的不同观点,基本上属于充分利用交叉学科进行研究的。如龙勃罗梭从医学、生物学等角度进行研究,菲利利用社会学进行研究。在我国犯罪学研究领域,目前也逐步出现了采取交叉学科研究的现象,如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研究的“犯罪画像学”、华东政法大学刘宪权教授研究的“金融犯罪学”、同济大学单勇副教授研究的“犯罪地理学”及近几年理论上提出的“生态犯罪学”等,这些研究成果也逐步在司法实践中予以运用,但并没有形成有力的影响。正因如此,笔者认为鉴于我国犯罪学交叉学科研究起步较晚的现实状况,应借鉴西方犯罪学研究的合理内核,理论上应加强犯罪学交叉学科的研究,以更好的服务司法实践。对此,赵秉志教授指出:“对西方犯罪学理论背景的梳理,也向我们展示了西方犯罪学历史发展的一种现象,即犯罪学的理论繁荣通常与跨学科的研究密切相关。总体而言,西方犯罪学历史上的一些重大、有影响的犯罪学理论无不与其独特、深刻的思想背景和跨学科背景有关。”{26}由此可见,在以后的犯罪学研究中注重交叉学科的研究方法和思路,不仅能够丰富犯罪学研究的范围和内容,而且这些研究成果的司法运用将会为我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保驾护航。

  再次,犯罪学应注重在特定时期对特定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笔者认为,当前我国社会处于特殊的转型时期,社会矛盾凸显,因不同社会矛盾引发的不同群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差异性巨大,而理论上就需要针对这些差异性进行探索,通过实证研究特定时期特定犯罪现象发生的原因及其背景,为司法部门惩治与预防犯罪提供理论依据。例如,当前社会中发生的“连续杀人案”“性侵幼女案”等犯罪现象的典型性,就需要通过实证调研,深入分析这些现象发生的多元因素与社会现实背景,并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对此,理论上有学者指出:“即使是被现代社会所广泛批判的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也是经过对约6000名罪犯进行人体测量、医疗性观察和心理学考察,对近400名罪犯的颅骨进行详细的解剖测定和对十多个项目指数进行统计分析之后得出的。”{27}针对当前多发的“性侵幼女案”,有学者经过实证研究指出:“通过对以上各种原因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老年人之所以实施性犯罪行为,是由于他们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之间,社会权利保障与政府、社会供给不足之间,生理、心理需求与社会家庭供给不足之间存在矛盾。当然,上述一个方面的诱因尚不足以使农村老年人实施性犯罪,农村老年人性犯罪是这些诱因综合作用达到一定程度的结果。{28}由此,笔者认为我国犯罪学研究应加强实证分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问题,并有针对性的提出遏制与预防对策。对此,王牧教授认为:“在犯罪学研究中,实证研究也是需要的,尤其是对具体时间、具体地点的具体犯罪类型的实证研究,对实践中有效预防犯罪是完全必要和应当的。”{29}

  最后,理论研究应与实务部门合作并注重对犯罪原因的研究。由于我国犯罪学尚未形成典型的跨学科、交叉学科研究的趋势,故学术研究对司法实务部门的指导相对较少。因此,犯罪学的理论研究应加强与实务部门的合作,强化对犯罪现象的实证研究,通过实务部门获取理论研究的相关资料,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实证分析相关犯罪现象形成的个体原因、社会原因、家庭原因等多元因素,发现真问题。同时,司法机关也应主动与理论研究机构形成良性合作关系。这样既丰富了犯罪学理论,引导司实务部门预防与惩治犯罪行为,也能够在依法治国视野下为我国社会综合治理、刑事政策制定及社会防控提供依据。“中国犯罪学的研究者具有较深厚的理论功底和较广泛的专业知识,而中国司法部门的实际工作者则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二者的结合,使中国犯罪学研究有了得天独厚的条件。理论工作者们依靠实践部门的数据、资料,及时掌握当前社会上的犯罪动态、趋势和特点,分析犯罪原因,提出有针对性的犯罪治理对策;而实际工作者则以理论为指导,开展打击和治理犯罪的实践活动,并且将理论付诸实践的效果不断反馈给理论工作者,以便其检验、充实、提高。……理论工作者与实际工作者的紧密合作,是中国犯罪学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表现形式之一。”{30}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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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王收.学科建设与犯罪学的完善[J].法学研究,1998,(5).

{30}赵宝玲,兰全军.20世纪的中国犯罪学[J].中外法学,19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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