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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治理“中国模式”的立法发展与理论探索
时间:2020-05-23  作者:  新闻来源:经济刑法杂志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本文为魏昌东教授新著《腐败治理“中国模式”的立法发展与理论探索》(上海人民出版社2019年版)的导论部分。该书是“上海市纪念新中国成立70年研究丛书”(共18本)之一,全书近60万字。

  

  作者介绍:魏昌东,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北京师范大学政治学博士后,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室主任、欧洲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刑事法创新学科”首席专家,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东南大学反腐败法治中心兼职研究员。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课题“中国特色反腐败立法体系建设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研究”首席专家 

   

  “腐败与反腐败的斗争,使权力腐败与权力制约问题的研究成为20世纪末的一个世界性话题。”“话语”(Discourse),是指人们说出来或写出来的语言,通过一定的符号、字词、句式、信息载体,话语表达出一定思想、观念、情感、理论、知识、文化等,话语是形式,它所表达的思想是内容、是本质。话语体系是话语形成与话语权构建的要素体系,通常包括成功的实践、理论体系、价值体系和历史知识,反映了一定时代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式、理论创新、价值立场与文化传统。中国化、中国道路、中国话语体系应当是一个三维构架,相互支撑,整体协调。在中国化和中国道路取得积极进展的同时,中国化的进展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成就迫切需要与之相适应的中国话语体系。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话语体系建设,着力打造融通中外的新概念新范畴新表述,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增强在国际上的话语权。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必须把创新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等各方面创新”。这些论断对如何构建中国特色话语体系,提出了科学的研究方向和领域的全新要求。

  

  

  一、关于中国话语体系中的“腐败”

  本课题以“腐败治理”为研究对象,何谓“腐败”是首要关注点,必须进行前置性建构分析,中西文化差异决定对这一问题的判断标准,是中国腐败治理话语体系建设的首要基础。

  腐败(Corruption)一词,在词源学上是指某种变质现象,传统意义上的腐败是指对公共道德的破坏和道德堕落;现代意义上的腐败则聚焦于个人在决策过程中的裁量自由或权力,是指滥用公共权力以谋取私人利益。美国政治学家塞缪尔·P?亨廷顿则将腐化与公认准则相联系,认为,“腐化是指国家官员为了谋取个人私利而违反公认准则的行为。”在此看似明了的界定,实际上本身就潜伏着再定义的需要,何为“私人利益”?何为“公认准则”?本身即存在实质与形式判断标准的待解释问题,而且西方学者的定义已经对一些实质的腐败进行了选择性“过滤”,如为谋取个人政治选举获胜而接受的竞选捐助,使看似简单的“腐败”定义变得颇为费解。围绕以权谋私,西方学者将腐败定义划分为三大类:一是从偏离公职角度来定义腐败。J.S.Nye认为,腐败是偏离公共职位的职责,违背禁止施加私人影响力的规则的行为。二是从经济角度定义腐败。Van Klaverern认为,腐败是公职人员将公职视为一种经营活动的行为,腐败收益取决于市场状况,取决于公职人员发现在公共需求曲线上最大收益点的才能。三是从公益角度定义腐败。Carl Friedrich认为,腐败是掌握公职的人为得到金钱或者其他报酬而采取的有利于提供报酬的人和损害公众即公众利益的行为。然而,上述定义,仅是就公共权力的滥用做出的最一般界定,本身即不包括已作为西方政治制度基础的某些利益处置行为。

  中国传统文化中,由于将个人生活与公共生活融为一体,“腐败”一词的覆盖面更大,个人在公共或者私人领域中的违背社会道德、法律和传统规范的行为,都被界定为腐败行为。虽然,这不符合腐败严格意义上的定义,但事实上公众持有这样的范式。在中国,官僚主义被视为一种腐败,官员高高在上,脱离实际,好摆门面,好说空话,人浮于事,办事拖拉,不负责任,不守信用等现象,按照西方的标准衡量,很多并不属于严格意义上的腐败,而属于权力体制与机制运行的设计问题,但是,在中国的文化背景之下,则被归于腐败。除文化层面中国腐败的范围较广之外,在党内法规范的层面,腐败的定义同样具有广义性特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代表并保护全体人民的根本利益,这就要求以全体人民习惯理解的方式来定义腐败,从而形成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二元化”的腐败界定标准,党内法规腐败定义的基本标准为“权力滥用”,而国家法腐败定义的基本标准为“以权谋私”,党内法规的介入调整标准相对要低,以便于包容更多与民众生活直接相关的腐败类型。党内基于中国政治体制与传统文化的“二元化”腐败标准,构成了展开中国腐败治理话语体系建设的前提,以此为导向,进一步形成了“二元式”立法系统下对腐败容忍限度的原则和梯度原则差异。极富中国特色的腐败治理党内法规体系建设中,始终将党内腐败与党的生死存亡相联系,不仅使中国共产党成为世界上为数甚少的视腐败为“生死之系”的政党,也使她成为了世界上最富忧患意识的政党,因之,也是世界上惟一在党内建构出完备的腐败治理立法体系的政党。立基于此,中国共产党在全面推进腐败治理的同时,不断加大立法体系建设的力度,改革开放40年立法体系的发展,取得了先现代化国家通常需要100-150年才能完成的建构任务,实现了立法体系的不断更新。

  

  二、关于中国话语体系中的“国家治理”

  本课题关注的核心是“腐败治理”,为实现理论创新,在研究框架设计上,采取了将腐败治理置于国家治理、政党治理系统之中的研究方法,腐败治理以新中国建国为起点,以建国后国家治理情势与治理结构建设作为基本观察域,于是必须将“国家治理”作为基础关注对象进行前置性分析。

  中国话语体系的构建,是以中国特色“国家治理”为基础,全面塑造出属于中国自己的治理理论和知识体系的过程。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国家对公共部门管理改革的需要催生了“治理”(governance)研究的学术潮流,“治理”迅速以一种思潮、理论、范式、技术的姿态进入中国学者的视野。西方的治理概念以政府分权化理论为基础,强调多中心,某种意义上就是少点统治多点治理,甚至主张没有政府的治理、多中心化的治理和多层化的治理;而中国则聚焦于国家或政府的积极作为,将治理与政治改革相结合,重新定位政府角色(“服务性政府”),是中国话语体系的一种创造。福山认为,现代政治制度的三大重要组件:国家、法治和负责制政府,一个成功的政治模式是三大组件之间的平衡,而世界各国政治传统分野,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国家能力”建设的成败和早晚。21世纪初,中国提出了“国家治理”理论,丰富了国家治理的话语体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后,作为全面深化改革总目标的系统概括,“国家治理”一词成为统摄国家、政府、市场、社会各个领域改革的表述。在中国话语体系下,国家治理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管理者和利益相关者等多元行动者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合作管理,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这个概念所强调的是,国家统治指向维护公共秩序,国家管理指向增进公共利益,而国家治理的概念则既要维护公共秩序,也要增进社会公共利益。

  区别于传统的国家统治,国家治理是源自国家现代化的概念。20世纪以来,中国三次叩响了“现代化的大门”,辛亥革命迈出了现代化的第一步,但受制于战争等原因,发展极为缓慢甚至停滞。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政治上,人民当家做主;经济上,确立了以工业建设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战略,中国重新回到现代化的道路之上。尽管当时不可能提出“国家治理”的概念与理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在工业现代化的轨道上,新中国已经迈出面向国家治理的步伐,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工业经济建设,为改革开放中经济体制转型提供了重要的经济基础,也为从计划到市场的政府治理的现代转型,提供了反思性经验。就此而言,谈及中国话语体系下的“国家治理”,就当然地包括新中国前三十年的历史阶段。中国话语体系下的“国家治理”不是突然的、片段的、零散的治理,而是历史的、整体的、发展的治理。腐败及其治理效果,是检验国家治理能力的重要指标,也应当从国家治理历史性进化的整体视域中加以考察。

  

  三、关于话语体系中的“中国模式”

  “中国模式”是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的经验总结,是中国话语体系的重要研究对象,也是在国际社会形成中国话语权的实践基础。

  在中国,改革开放总设计师邓小平同志最早提出了探索与建设“中国模式”的问题。19805月,邓小平在谈到处理兄弟党关系的一条重要原则时,就在与俄国十月革命的模式对比中提出了“中国的模式”的问题。指出:“既然中国革命胜利靠的是马列主义普遍真理同本国具体实践相结合,我们就不应该要求其它发展中国家都按照中国的模式去进行革命,更不应该要求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也采取中国的模式。”1988518日,在会见莫桑比克总统希萨诺时,指出:“世界上的问题不可能都用一个模式解决。中国有中国自己的模式,莫桑比克也应该有莫桑比克自己的模式。”在学习借鉴与独立自主的关系上,邓小平主张要将二者严格区别开来,指出,“无论是革命还是建设,都要注意学习和借鉴外国经验。但是,照抄照搬别国经验、别国模式,从来不能得到成功。”邓小平同志关于探索“中国模式”的思想,为党的第三代、第四代领导人所继承与发展,这些思想与其他系统性论述,对“中国模式”的科学内涵揭示奠定了重要基础。

  对中国人民所探索的发展道路做“中国模式”的界定,同样也受到外国学者与媒体的认同。根据我国学者的考察,1980年,日本季刊《现代经济》刊登了日本一桥大学石川滋、东京大学宇泽弘文、内田忠夫等人对中国经济的看法,文中多次使用“中国模式”的概念,他们把20世纪70年代的“毛泽东战略”称为“中国模式”。同年530日,前西德《时代》周报刊登罗斯?特里尔在一篇题为“北京的粗暴刺耳的声音”的访华观感中,谈到的中心问题是改革开放初期北京大规模建设带来的问题,其副标题就是“‘中国模式’的结束”。其后,在多国学者与媒体对中国问题的观察中也对“中国模式”给予了关注,并就中国模式的移植进行过思考。20世纪90年代后,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腾飞,“中国模式”成为一个独立的概念,在世界范围内流行开来,国际社会对中国经验也展开了越来越全面的观察与研究。200457日,美国高盛公司高级顾问、清华大学教授乔舒亚·库珀·雷默(Joshua Cooper Ramo)在伦敦《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上提出了“北京共识”(The Beijing Consensus)。511日,英国外交政策研究中心全文发表了他撰写的题为《北京共识》的报告。报告对中国20多年的经济改革成就作了理性的思考与分析,指出中国的经济发展模式不仅适合中国,也是发展中国家追求经济增长和改善人民生活足可效仿的成功榜样。“北京共识”是在“中国威胁论”和“中国崩溃论”的国际理论氛围中对中国的社会发展所作的评价中较为公正和客观的系统理论。“北京共识”与“华盛顿共识”存在重大的价值观差异,“北京共识”的提出,旋即在欧洲、中国和世界其他国家引起强烈反响,中国的经济奇迹及其背后的“中国模式”一时成为世界的焦点。

  对于何为“中国模式”,在理论界则存在多维的解释。在时间维度上,有学者主张,“‘中国模式’形成和发展的历史起点应该在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所谓中国模式,主要是指改革开放30年来,中国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实行改革开放,发展社会生产力,推进现代化,实现由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逐渐由贫致富、由弱变强时所采取的方式。有学者则主张,“中国模式”的创立是一个以中国特色建构为发端的历史,对“中国模式”的研究,有必要关注对模式创立产生基础作用与价值意义的制度起步阶段的现实。中国模式尽管指的是改革开放的经验,但也应当看到,如果不理解改革开放前30年的历史,就很难甚至不能理解改革开放30年的成就。前30年的发展经历了一些曲折,但也为后30年积累了非常丰富的经验。因此,中国模式的范畴应当涵盖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现在的60年。“中国模式”既是一个纵向的空间概念,也是一个横向的时间概念,没有人民共和国前30年的积累,就没有后30年的成功,如果说有“中国模式”的话,也是在共和国这60年的风雨中被磨砺出来的。在范围维度上,“中国模式”实质上就是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在全球化背景下实现社会现代化的一种战略选择,它是中国在改革开放过程中逐渐发展起来的一整套应对全球化挑战的发展战略和治理模式。“中国模式”可以概括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理论体系”、“发展实践”共同构成的社会发展模式。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政治报告最为精辟地概括了“中国模式”的本质,即,一面旗帜、一条道路、一个体系——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旗帜、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体系。在本书看来,(1)“中国模式”的核心在于中国特有的政治经济模式。新中国开启了中国政治文明的新纪元,无论是国家政治建设的方式,还是社会主义改造的模式,均具有其独立的特色,本身就应是“中国模式”的开端。(2)“中国模式”涉及创立塑形与定型发展两个基本阶段。新中国前30年的探索是塑形阶段,这一阶段的经验与教训,对模式的定型具有重要的经验价值。(3)“中国模式”是一个政治经济学概念,其涵摄范围涉及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的重要方面,并不仅仅是经济转型与国家治理成功经验的分享,更包括中国自建国以来在不同发展阶段上所遇曲折与挫折的经验总结。

  腐败治理向为一国政治安全、政治建设、政治文明发展中的重大抉择与现实问题,作为腐败治理体系建设基础的治理理念、战略、体制、机制与规范体系建设等方面,必然反映国家政治结构、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由中国共产党的阶级基础、执政地位所决定的国家政权结构,对中国特色腐败治理观的形成与发展起到重要作用,进而影响到腐败治理战略的推进与发展。新中国的成立,是古老中国探索建构全新政治体系的开始,其目标是促进现代政治文明在中国的发展,中国特色国家治理结构在这一过程中得以逐步构建,探索扼止与防范腐败的策略,成为政治建设、国家制度体系建设的重点,腐败治理“中国模式”的探索由此起步。新中国所特有的国家治理结构与治理格局,决定着腐败治理的“中国模式”,在建国之初的腐败狙击战中,中国共产党已经探索形成了独立于前苏联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治理理念与战略模式,因而“中国模式”必然包含了对腐败及其治理的“中国问题”的反思,“中国问题”只有放入“中国模式”之中,才能找寻到正确的解决方案和道路选择,由此开启了中国腐败治理话语体系的构建过程。

  

  四、以执政党为主导的中国腐败治理话语体系建设

  中国话语体系的核心是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也是中国“国家治理”及“中国模式”形成的基础。中西方在“国家-政党”的内在逻辑关系上存在显著差异,西方是政党在全面掌握和运行现代国家制度的过程中,基于政党对社会的深刻影响以及政党对国家体系的全面渗透而形成的;而中国则是基于政党领导现代革命,并在革命后直接承担起现代国家建设而形成的。换句话说,西方的政党国家是基于政党运行现代国家而产生的,而中国的政党国家是基于政党建设现代国家而形成的。西方国家中,政党是国家制度长期发展的产物,这决定了国家先于政党且高于政党,政党在完成选举工作组成政府之后即退居幕后。但是,在我们社会主义国家则不同,社会主义国家的执政党从反叛旧制度、体制外、边缘化的革命党成长壮大为造就新制度的、体制内的、居领导核心地位的执政党。政党是国家的前提,即政党创造国家并且领导国家。在治理层面上,强力推进、资源整合、利益协调是执政党主导模式所具备的优异功能,成为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的保证,更进一步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中国的现代政治体系是在政党主导下确立起来的,是从政党那里脱胎出来的,其维系与健全,离不开政党的主导作用。中国政治体系的这种成长逻辑,决定了维系政治体系的反腐败体系的成长必然以政党反腐败为其逻辑起点。执政党是腐败治理的最高决策者和总设计师,具有无可替代的治理优势。一方面,执政党具有强力推进腐败治理的动员能力,可以确保反腐制度的快速落实。凭借坚定的指导思想和严密制度化的组织体系,可以将反腐工作开展到每一个领域,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形成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另一方面,执政党能够有效整合反腐资源,为制度实施提供充分的保障。反腐败是一项综合性的工程,需要众多力量参与,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是国家腐败治理的基本单元,也是腐败治理的力量之源。在执政党主导模式下,可以通过科学的方式,将多种治理资源实现最大程度的整合,形成一整套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治理体系。在执政党的主导下,实现腐败治理现代化的目标,实现国家治理的进步发展,放之四海,前所未有,中国腐败治理的话语体系正在形成。

   

  五、中国模式:推进党的全面领导的理论逻辑

  (一)执政党主导的理论中心: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治理是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方面的管理活动,国家为实现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而实施的有目的、有组织的职能行为。社会总体利益最大化,是指国家能力达到一种高效率和好效果的状态——职能行为得到成功实施(即高效率)和职能行为得以产生高价值(即好效果),这种状态便是治理效能。国家治理效能和治理制度紧密相关,通过治理制度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并对社会发挥最大作用,付出的成本最小,以将制度优势转化为充分的治理效能。不过,追求治理效能并不是国家自始就存在的,而是国家管理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认识。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日益现代化的中国,为促进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协调个人利益、集体利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实现社会总体利益的最大化,努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成为对执政党在新时代的又一重大考验。

  治理效能只有程度高低的区别,而在努力达到高治理效能状态时总会不可避免地遇到干扰因素。新中国腐败治理模式发展中,或者由于干部居功自傲,艰苦奋斗的思想作风发生转变;或者是由于经济迅速发展,干部手中权力日益增大的同时相应的约束机制没有建立起来;或者是由于腐败与反腐败陷入一种“均衡效应”状态,难以在短时间内解决,从而发生了腐败蔓延的现象。这些时期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就是社会结构发生了急剧变化,导致社会整体的价值观和生活环境与现有的调整规则不相适应。或者是由于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原因,导致在改革开放前三十年间国家治理效能总体上处于一个低水平的状态。如今中国社会平稳发展,腐败治理取得压倒性胜利,不能腐、不愿腐的格局正在形成。可以预见,中国模式的制度优势必将转化为更大的治理效能。

  中国反腐败模式的制度优势着重表现在,以权力分布为基础构建的国家反腐败体制,和以党章和宪法为核心构建的国家反腐败机制。对于社会主义中国而言,它的制度优势从来不缺理论的证明,制度优势问题之所以还有待证明,是因为它还需要通过社会主义国家的总体面貌和整体效应得到事实的验证。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最终还是要以社会系统的良性运行来对制度优势进行验证。因此,我们不能仅仅停留于设计出良好的制度,制度优势的关键不在于理论上的争辩,而在于将其转化为治理效能。这要求执政党在腐败治理中,要紧紧围绕“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这一中心,从增强新时代腐败治理有效性和可持续性的战略高度来布局施策。遵循社会发展规律,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提升。

  (二)执政党主导的功能定位:强力推进、资源整合、利益协调的统一

  在经济学家看来,国家能力是管理概念的核心要素。就社会主义国家的社会管理而言,它是在共产党领导的国家机关和各种社会组织、人民团体为建设社会主义而实施的有组织的活动。为提高腐败治理能力,就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是由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和法律的阶级性所决定的,离开了党的领导,政法工作就会出乱子。建国以来,各级政府机关在党的领导下行使职权,促进了中国模式的孕育、形成和发展。因此,国家能力完全体现为执政党能力,将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也是对执政党的重大考验。考验的标准就是使制度得到成功的实施,并且其所产生的价值能够得到社会民众的肯定认可。执政党就要在腐败治理中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利用其本身所具有的优势,使治理的各个部分、各个领域协调发展,呈现稳定而有序的状态。

  执政党具有强力推进功能,使制度得到快速的落实。在腐败的高发期,社会民众对腐败的强烈反对意愿,是党治理国家过程中着重考虑的问题,要快速地将腐败现象抑制住。并且在任何时候,制度得到快速地落实,也是反映治理效率的重要方面。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的腐败治理结构经历了由“党政合一型”向“政党嵌入型”的模式转变,根据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反腐体制机制创新的部署和要求,中国的腐败治理结构应当逐步向“政党主导共治型”模式转变。党作为领导核心是永恒不变的,执政党是腐败治理的最高决策者和总体布局设计者。首先,它依靠执政党的中央特别是领导人坚定的反腐意志,带头严格执行各项反腐规定,全面树立廉洁公正的中央形象,起到身正为范的效果。其次,执政党可以通过单一制下“金字塔式”的权力结构,将反腐意志在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中贯彻,在任何时候都能够形成反腐败的高压态势。因此,有着坚定的指导思想和严密制度化的组织体系,执政党可以将反腐工作推进到每一个领域。

  执政党具有资源整合功能,为制度实施提供充分的保障。反腐败是一项综合工程,不仅是腐败治理专门机关的任务,也是每一个国家部门和社会公众的任务,需要众多力量的参与。执政党主导强调“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联动,发动并且支持其他多元性力量参与到腐败治理中。人大、政府、政协、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和广大人民群众,都是国家治理中的单元存在,也是腐败治理中的力量来源。但是当这些力量都参与进来时,便会产生资源协调的问题。在涉及到多部门利益时,往往就会出现扯皮、推诿的现象。执政党主导模式下,可以通过科学的方式,将多种力量进行整合,形成一整套制度化、科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的体系。既建立起专业的反腐败机构开展治理工作,又拉动非专业机构切断腐败发生的社会根基。因此,依靠治理资源的高效率运用,能够保障制度实施过程中的需求,降低实施成本。

  执政党具有利益协调功能,破除制度实施的多种阻碍。长期以来,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地区发展程度差异,中国社会中的利益关系发生了显著变化。社会结构的剧变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即使是权力主体之间,也会存在部门利益的差异,对国家稳定和腐败治理成效形成潜在威胁。多种价值观的碰撞导致利益需求多样化,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的社会需求程度在个体之间展现出极大差异。要在这种多元化的利益和信仰之间达成共识,就需要党组织的协商和整合力量。由此,党组织深入到微观经济和社会领域中,一方面可以将他们的不同利益和价值诉求反映到党的组织体系以利于整合,另一方面也可以将党的政策和价值诉求带到社会领域。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和统筹兼顾的理论,解决治理当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也就可以去除掉制度实施的阻碍。

  (三)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腐败治理道路

  改革开放之初,中国参照西方式的解决方法处理党政关系,但是西方政党是存在于国家制度之中,党政之间一般不会产生冲突,而中国共产党既是领导党又是执政党,在移植西方理论的时候,必然会出现水土不适应的情况。在对党政分开理论讨论的时候,部分错误的观点甚至认为党应当彻底的从行政权力中退出,这实际上是对党的领导的否定。以此为借鉴,在认识执政党在腐败治理中的作用的时候,对于中国制度的优劣判断决不能以个别发达国家的发展经验作为参照系,避免作出“西方的现在就是我们的未来”这样的错误论断。要开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腐败治理道路,则必须面对中国社会现实。中国政党制度具有核心一元性和结构多元性的特点,因此具有很强的政治稳定性。在中国这种新型的“国家-政党”模式中,党通过组织原则培养、考察、选拔和任命领导干部进入国家机器,从而领导和驾驭国家机器的运作。随着监察委员会成为中国的独立腐败治理机构,其监察范围将所有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均纳入其中,消除了过去一些属于法律依据模糊的监管灰色地带,实现了监察对象的全覆盖。东西南北中,党政军民学,国家各方面都是要接受党的领导,这是自建国以来既存的现实,决不能追求不切实际的乌托邦理念。

  党领导下的动静态结合的政治结构,核心一元性的政党制度是结构实现稳定的保证,参与主体的多元性也能够使不同团体的意见代表得到表达,容许不同观点的存在,避免将社会变成一个高度意识形态化的空间,将政党主导共治的资源整合作用发挥到极致。执政党处于腐败治理中极其重要的枢纽地位,作为各种资源的最后控制者和协调者,在破除既得利益集团的壁垒的时候,有效地抑制了社会的分化和社会脱离政党体系的可能性。综合以上论述,政党主导的理论正位应当是:不照搬西方治理模式,充分体现中国社会发展的现实,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腐败治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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