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腐败犯罪治理的全球共识与中国实践
时间:2020-05-24  作者:  新闻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字号: | |

  

  

  国家检察官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长岳向阳所著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视域下中国反腐败职权完善研究》一书出版,作为首批读者,忍不住写下所思所感。

  纵览全文,笔者认为本书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学术意义和实践价值:

  一是问题意识具有突出的时代性特征。自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关系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作出打铁还需自身硬的庄严承诺,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勇气,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打虎拍蝇雷霆万钧,正风肃纪驰而不息,形成了反腐败斗争压倒性态势。如何观察、评价、总结近年来我国腐败犯罪的治理,并为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提供可行思路,是本书问题意识的核心所在。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让我们回身去重温15年前批准生效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并以此来评述我国本土治理经验,有了一种紧迫的现实意义。

  二是研究进路具有鲜明的一体化特点。《公约》确立了反腐败的五大机制,分别是预防机制、刑事定罪和执法机制、国际合作机制、资产追回机制以及履约监督机制。其中既有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预防和原因分析,有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化,也有诉讼法意义上的缺席审判、证人与被害人保护、司法协助、被告人引渡,还有刑罚学意义上的涉案财产处置与返还,所涉制度覆盖了整个刑事司法全流程。本书正是秉持了这种刑事一体化的立场,采取了对照观察、分阶段推进的研究进路。其首先对《公约》的法律性质、基本框架与主要特点进行了深度解读,并对我国腐败犯罪治理的主体、职权、机制作了系统梳理。在其后的主体论证中,作者按照腐败犯罪的预防、腐败犯罪的惩治、反腐败国际合作以及腐败犯罪财产返还的顺序,渐次展开了对我国反腐败职权及其机制完善的论证。在此意义上,可谓实现了刑法之前研究刑法、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和刑法之后研究刑法的一体化研究之目的。

  三是对策结论具有务实的本土化特性。从本书对反腐败职权不同层面的完善建议不难看出,输出并支撑其对策结论的前提主要有二:一为条约必须信守,二为制度建构的相对合理性。因此,条约履行义务决定了我们在反腐败制度建构时不能与《公约》背道而驰,然而这也绝不意味着我们只能照搬照抄国外既有模式,本土实践经验赋予了当下反腐败治理顶层设计的合理性。作者始终坚持在《公约》划定的范围,努力寻求中国腐败犯罪治理的最优解。正如本书所建言,在预防腐败犯罪层面,应当形成以监委为主体的治理格局;而在惩治腐败犯罪层面,则应与惩治力度相适应地形成多元共治机制。应当说,这一建言符合了监委的宪法定位和改革目标,有利于发挥监委在案件前端分流的职能优势,同时也为刑事司法机关惩治腐败犯罪、监委处置与司法处置的衔接提供了法理依据。

  此外,本书在框架结构方面严密工整,由总体概览和评估,及至分述各个重要问题;在论述逻辑方面环环相扣,不仅开篇有法谚公论作为引子统摄整个章节,而且章有小节、书末总结,首尾得以呼应,观点得以证立。当然,瑕不掩瑜,囿于国内相关数据公开不全、难以收集,本书在对我国腐败犯罪治理的实证观察还不够充分,相关治理经验的总结还不够深入。相信随着我国反腐败斗争实践的逐渐深入,岳向阳教授会源源不绝地从中汲取养分,不断为我国腐败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贡献更多更好的学术成果。这是时代赋予学者的光荣使命,也是学者用以回应时代的最好方式。

  (本文作者系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徐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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