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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回应与超越——《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与中国式企业刑法保护体系建设主题论坛”上的致辞
时间:2023-09-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在“回应与超越——《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与中国式企业

刑法保护体系建设主题论坛”上的致辞

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万春


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法律届同仁:

非常高兴参加本次论坛,与各位同仁共商完善我国反腐败与企业犯罪治理刑法体系这一重大课题。我谨代表中国犯罪学学会,向论坛的成功举办表示诚挚的祝贺!

刑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基础性、保障性地位,对于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具有重要意义。犯罪学作为专门研究犯罪现象及其原因、规律和治理对策等的学科,为完善刑法体系提供及时、有效的科学支撑,是学会的重要使命所在。因此,本次论坛的主题非常重要,也恰当其时。中国犯罪学学会以及各专业委员会今后应当多组织此类论坛,以充分发挥我们犯罪学人在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应有的积极作用。

自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形成一部统一的、比较完备的刑法典以来,我国主要是通过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不断地做出修改和完善。总体上看,现行刑法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以修正案的方式对刑法做出修改完善,能够及时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适应预防、惩治犯罪的新情况、新需要,也较好地保持了刑法的稳定性和适应性。这次全国人大公开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条文虽然不多,拟修改刑法典的七个条文,但是非常重要。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二是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的相关犯罪。下面我围绕本次刑法修正谈三点认识,与大家分享。

一、本次刑法修正是进一步扎紧反腐败笼子的重要立法步骤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制定《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法律,不断健全完善了反腐败立法体系,为深化反腐败斗争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不敢腐”的震慑持续强化,“不能腐”的笼子越扎越牢,“不想腐”的堤坝不断构筑。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目前在惩处腐败犯罪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实践中同一时期追诉、判处的行贿案件与受贿案件数量比明显失衡,行贿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比例过高,对行贿惩处偏弱的问题依然存在,不利于切断行受贿犯罪的因果链。贿赂犯罪是对合性犯罪,行受贿行为互为因果。对索贿、受贿的公职人员从严追诉、从重惩处,体现了反腐败斗争中抓主要矛盾、突出治理重点的斗争策略。但是,腐败犯罪的产生有其复杂性,在许多个案中,行贿人主动“围猎”公职人员,也是犯罪产生的重要原因。因此,随着反腐败的不断深化,我们应当转变以往反腐败斗争中“重受贿、轻行贿”的传统理念,坚决落实党的十九大、二十大反复强调的“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这次《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关于刑法第387条、390条、391条、393条相关内容的修改,就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的具体体现。此外,本次修正案草案还就完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作出规定。以往我们在谈论腐败问题的时候,主要是针对公职人员展开的。这次修正案明确提出惩治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问题,我认为,这是对反腐败认识的一次深化。国内以往谈论反腐败时主要讲公权力的腐败,对于民营企业内部,我们通常很少用“腐败”这个字眼。但是在国际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涉及的腐败是包括民营企业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实际上已经涉及到加大惩治民营企业内部的腐败犯罪问题,但是在草案的说明中并没有用“民营企业腐败”这个字眼。《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说明中明确提出要惩处民营企业内部腐败问题,这是对反腐败斗争的认识深化。腐败犯罪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可以体现在公权力行使中,也可以体现在民营企业内部管理运营中,并且二者不是截然分开的,常常是有很大的关联性,共同地破坏“亲”“清”政商关系,毒化社会风气。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将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纳入整个反腐败斗争的“大盘子”,我认为非常必要,也对我们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课题。

二、本次刑法修正是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

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依法平等保护各种所有制企业产权和自主经营权,要求完善各类市场主体平等竞争的法治环境。党的二十大明确提出,“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环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不久前印发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对民营经济的高度重视和对民营经济人士的深切关怀。实事求是地说,在以往司法实践中,的确存在着重保护国有、集体财产和公有企业经营发展,轻保护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的现象,在办案中,国有企业(包括集体企业)受到侵害时,执法机关能够及时地进行立案侦查、进行追诉。在民营企业受到同样的侵害时,往往存在着立案难的问题,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对企业的损害,更多地是靠企业自身进行查处,执法、司法机关的重视是不够的。这些表现既有传统执法、司法理念滞后的原因,也有刑事立法相关规定区别对待的问题。同样的行为,对国有公司、企业相关行为有犯罪的规定,对民营企业就没有专门的规定,或者说在追诉标准上和刑罚配置上有很大的差异。立法上的这种区别对待,反过来也会进一步强化执法、司法中的一些滞后做法和理念。所以,要全面落实党中央平等保护的要求,很重要的一个方面就是要修改刑法的相关规定,消除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的法律障碍。

早在2019年,最高检就向全国人大法工委提出修改刑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以体现刑法的平等保护。几年下来,《刑法修正案(十一)》,包括《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吸收了立法建议的一些内容,在刑法规定上体现了去差别化的精神。2021年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职务侵占、挪用资金罪的刑罚配置规定作了修改,主要是解决了与公职人员相关的职务犯罪在量刑上的差别对待,在体现平等保护上迈出了重要的一步。这一次的《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又进一步完善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损害企业产权和利益相关犯罪的规定,必将进一步加强对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治理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这个问题,在探讨的过程中也有不同的认识,如认为:反腐败主要是针对公职人员权力的腐败问题,公职人员的职务犯罪不仅仅是损害国有企业财产权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公权力的廉洁性问题,和民营企业内部人员的相关腐败行为不能完全类比。但是,现在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一)》、《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修改,说明对这个问题的认识在逐渐趋同。当然,可能还依然有不同的观点,可以做进一步的讨论。《刑法修正案(十二)》经过法定立法程序正式通过后,执法、司法机关一定要彻底地转变以往陈旧的执法、司法理念,对损害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和经营利益的犯罪行为,及时地依法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一视同仁地予以惩治。

三、深化反腐败斗争与促进民营健康发展法治保障两者紧密相连,相得益彰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这为我们正确处理公权和企业的关系,建设廉洁政府,支持企业发展,激励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了思想遵循和行动指南。反腐败斗争不断深化,使各类公权力被装进制度的笼子,营造了“三不腐”的廉政氛围,这就能为民营企业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坚实基础,让企业家的各项经营活动在良好的、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中健康地开展。同样,民营企业治理好内部腐败违规行为,依法合规生产经营,也能为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发挥积极作用。系统治理行受贿犯罪问题,乃至全面深化公权力腐败和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治理,需要进一步发挥刑法在一体推进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体制机制中的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所以,《刑法修正案(十二)》无论是强化“受贿行贿一起打”,还是加强民营企业内部腐败犯罪的惩处力度,都是为了更好地构建风清气正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有利于各类企业在公平、公正、廉洁合规的法治轨道上发展壮大。

当然,刑事立法是一门科学,如何将党中央的要求部署和人民群众的呼声关切通过法律规范准确表达出来,并且在司法实践中得到有效实施,有待于我们的犯罪学家、刑法学家和实务工作者深入研讨,建言献策,这也正是本次论坛的意义所在。在以往的论证中,对于要不要对民营企业相关的内部职务犯罪做出与国有企业相同的规定是有不同认识的,现在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推出,这个认识在逐步统一,但是如何表达得更加准确还是个问题。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新增加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职务犯罪为例,目前是对原来的国有公司、企业人员犯罪增加了第二款规定,(在犯罪主体上)增加了其他公司、企业的人员,体现了平等保护的精神,这是非常好的。但是,从刑法的科学性来说,还可以做进一步深化的探索。有一些行为要深化研究的话,可能不是一个简单的类比的问题。比如说,对国有企业人员为亲属牟利与一些家族企业性质的民营企业内部人员为亲属牟利之间的关系,可能还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化研究。怎么规定更加恰如其分、适应不同企业的情况,都还是可以探讨的。本次论坛的举办在各个学会中比较早地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及企业平等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大家进行的深化探讨应该会对我们的立法工作有很好的参考借鉴意义。

最后,我要着重表达一下感谢!能够成功主办本次论坛,得益于内蒙古自治区和鄂尔多斯市相关方面的大力支持,得益于各主办、承办单位的倾情付出。论坛还隆重邀请到了国内研究反腐败和民营经济发展领域的众多资深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为本次论坛的深入研讨奠定了基础。我代表学会,对各位长期以来对中国犯罪学学会的关心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相信通过本次论坛的充分研讨,一定能够取得丰硕成果,对立法机关的本次刑法修正工作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十分期待各位与会专家的精彩研讨。

预祝本次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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