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到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再到20世纪以来的现代犯罪学,人们普遍认识到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就注定了犯罪产生的原因必然是复杂的、多元的,因此,如何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为什么直到今天人们都没有停止对犯罪原因和犯罪规律的探索,正是为了追求犯罪治理的“精准施治”。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特别是人工智能、信息化手段的普及,高科技的运用,传统的时空局限不断被突破,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就必须因应新时代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变化规律,探索深化犯罪治理的对策措施。
(一)犯罪治理对策应因时而变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运用科学的刑事政策、犯罪对策治理犯罪,而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犯罪对策都是建立在对我国各个时期犯罪的发生规律和特点趋势科学分析研判的基础之上的。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规律、特点。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应对较为猖獗的敌特破坏和最大限度保卫新生的红色政权,我们党制定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随着社会日益稳定,社会改造的基本完成,“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得以确立。“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改革开放之后,新的体制因素开始运作起来,但是由于价值替代的滞后性以及社会高速转型初期社会失控现象的存在,以及“十年动乱”期间积压的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暴露,出现了刑事犯罪持续上升,重大恶性案件明显增加的状况。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的“严打”刑事政策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随着社会秩序由乱到治,进入新千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的主题,世界刑事法也向轻缓化发展,正是在这样的国内国际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以确立。
因应不同时期我国犯罪特点变化和刑事政策的调整,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步入法治轨道,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历经11次修改,条文从1997年的452条增加至当前的502条,罪名也从1997年的412个增加至当前的483个,死刑罪名由最初的68个历经二次废止减至当前的46个,有罚金刑的罪名大概占全部罪名的43.7%。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先后写进刑事诉讼法,使得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理念、程序分流理念等多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得以确立。实践证明,随着犯罪形势、特点的变化,犯罪治理的对策措施不能一成不变,而要因应不同发展阶段犯罪特点、趋势等变化而适时调整。从近十年来全国刑事犯罪的发案特点、犯罪类型、判处刑罚轻重等情况及统计数据看,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总体上以轻罪和法定犯为主,这就决定了我们要与时俱进调整完善犯罪对策,积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
(二)新时代犯罪治理应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刑事政策。新时代犯罪治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都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准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是指对犯罪的惩处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等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处之“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追诉和惩治犯罪。其次,在具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等时代背景,以及具体个案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实际影响,犯罪的性质、情节及修复社会关系的相关因素等,依法把握宽与严的适用及幅度,做到罪责刑相一致,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总体上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对于各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涉黑涉恶、残害弱势群体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打击。与此同时,对于占绝大多数的较轻微的犯罪,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积极促进刑事和解,着力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对于涉嫌犯罪但是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改变“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依法适用非羁押性措施,探索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监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对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既保证刑事追诉落实宽严相济,又避免一放了之,使之感受到违法应有的代价。再次,要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探索刑民共治。对于轻微犯罪、法定犯,要治罪与治理并重,打击、预防、监管和行政、经济、民事、刑罚手段并举,并探索建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尽可能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三)着眼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新时代经济犯罪治理有效对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依法惩治和预防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2018年11月、2020年7月,党中央先后两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并深刻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针对一些企业经营活动不依规守法乃至触犯刑法的情况,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启动并分步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这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摒弃就案办案、单纯打击的犯罪治理理念,能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就业、稳市场、护民生,有效预防企业经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对于不起诉的涉案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不能一放了之,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检察机关要结合合规整改情况,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紧密衔接,形成治理企业经济犯罪的合力。此项改革试点已启动三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应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问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建立。由于经济犯罪的发生与相关领域的监管治理密切相关,司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着眼于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能动应用,促进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协同治理经济犯罪,铲除经济犯罪滋生发展的土壤。
(四)加强网络空间综合整治,有效惩防网络犯罪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反映,又反过来影响现实社会。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不仅带来了生活便利和新业态,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与进步,同时,也使犯罪寻找到新的温床,与网络相关的新型犯罪不断滋生,一些传统犯罪也在网络上找到了作案空间,涉网犯罪产业链渐现,上下游黑灰产业增多。网络乱象滋生网络犯罪,打破了传统的地区、国家界限,犯罪行为可以在短时间内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真正的幕后主角难以抓获,跨域性趋势明显,危害后果也成百上千倍地增长,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威胁。网络犯罪也不仅仅是一个刑事法律问题,还与社会稳定、政治安全、民生基础等方方面面密不可分。因此,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不能仅就犯罪个案而单一化应对,要深刻把握网络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着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网络安全保障和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着力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依法惩治和预防网络涉黄、赌、毒、骗、枪、爆等各类违法犯罪。
(五)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当前,我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仍处于高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有所上升,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家庭监护缺位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入实施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深入人心为契机,能动地以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落实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法官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一系列举措,让“1+5>6”,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要继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落实好入职查询、强制报告、一站式询问救助等保护未成年人机制,以法治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项关乎未来、十分重大的社会治理问题,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护帮教,用特殊的司法关爱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六)完善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制度,提升犯罪矫治和预防再犯罪实效
刑罚执行是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刑罚付诸实现的活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关乎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司法公信力乃至社会大局稳定。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基于传统延续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进刑罚执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是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实现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孙小果案、郭文思案、“纸面服刑”案等,反映出刑罚执行领域在执法观念、执法方式、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治改造和矫正预防效果,也消减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因此,必须以厉行法治的担当和勇气、务实创新的态度和措施解决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积弊和问题,如建立健全“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检察听证、律师在刑罚执行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等创新机制,以及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协同监督等,促进提升犯罪矫治和预防再犯罪实效。
(七)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同样的,要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就要有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法律体系为支撑。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支撑的具有中国特色、比较完备有效的犯罪治理法律体系,关键是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有效实施。同时,要深刻认识到,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其萌芽、滋长和坐大成势的发展过程。因此,对犯罪的有效治理,不能仅仅依赖刑事法律手段,要形成遏制犯罪滋生蔓延的综合治理法律体系。民事、行政、经济法是社会依法治理的基础,刑事法作为民事、行政、经济法的后盾法,具有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必须用得必要、用得精准。一方面,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及时修订完备、落实执行到位,大多数社会矛盾就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不致酿成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刑事法律有效实施也不能离开民事、行政、经济法律的基础调节和衔接配合而“独当一面”“单打独斗”,否则无法取得更好治理效果。总之,对于各类违法犯罪现象的治理,要坚持系统观念,防止“偏爱”刑罚、动辄入刑,要统筹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施治,既达到有效惩处、遏制目的,又尽可能减小犯罪圈和社会对立面。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犯罪治理法律体系的统筹性、协同性和衔接性,形成综合治理的一盘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