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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 春 | 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推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
时间:2024-01-05  作者:  新闻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微信公众号  【字号: | |

万春,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




摘 要

犯罪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推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坚持党对犯罪治理的全面领导、坚持人民在犯罪治理中的主体地位、坚持守正创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犯罪治理道路。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犯罪治理的首要任务来抓。因应新时代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变化规律,探索深化犯罪治理的对策措施。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加强和深化中国特色犯罪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面系统阐述了中国式现代化的科学内涵,明确了中国式现代化的中国特色、本质要求和重大原则,使中国式现代化目标清晰、可感可行。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两大奇迹,为中国式现代化奠定了坚实基础。推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是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方面和必要保障。






一、犯罪治理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奋斗目标,就是要把我国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这就必须全面提升我国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水平。对此,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特殊重要意义。

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一个国家制度和制度执行能力的集中体现。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总体上是好的,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同时,我们也要看到,相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当今世界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相比实现国家长治久安,我们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方面还有许多不足,有许多亟待改进的地方。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从各个领域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从而实现中国式现代化。

犯罪是与国家、法治乃至现代化建设相伴相随的社会现象。犯罪治理现代化,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国家治理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方面面,犯罪治理贯穿其中,既有其独特之处,也与其他治理内容互相依存、互相影响。实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领域治理的现代化,则犯罪治理现代化水到渠成;同理,犯罪治理现代化,将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有序发展、稳步推进提供强有力的保障,从而助力国家治理各领域的现代化。

犯罪治理现代化,是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是党中央的重大战略部署,其目标就是实现国家政治制度安全、法律秩序稳定、社会公平正义、人民安居乐业。各种犯罪行为则直接与之相悖,二者呈现出此消彼长的交互状态。犯罪治理不足,则秩序混乱、人心不安,助长犯罪嚣张;犯罪治理现代化,则社会稳定、人心安定,犯罪难度增大、成本倍增。因此,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就必须大力推进犯罪治理现代化。

犯罪治理现代化的目标任务,必须与中国式现代化相匹配相适应。中国式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不仅包括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生态良好,也包括社会安定有序,这意味着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离不开中国式社会治理包括犯罪治理的现代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统筹兼顾、系统谋划、整体推进,正确处理好顶层设计与实践探索、战略与策略、守正与创新、效率与公平、活力与秩序、自立自强与对外开放等一系列重大关系。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必然会遇到各种风险挑战、艰难险阻甚至惊涛骇浪,必须增强忧患意识,坚持底线思维,居安思危、未雨绸缪,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因此,在进行犯罪治理对策等顶层设计时,要深刻洞察经济社会发展大势,深入探索犯罪发展规律,使制定的政策、对策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在具体开展犯罪治理实践时,要切实提高惩处遏制犯罪、化解矛盾纠纷的针对性、实效性。






二、推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原则和路径






推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要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解决法治领域突出问题为着力点,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一)坚持党对犯罪治理的全面领导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社会主义法治最根本的保证。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治国、厉行法治,人民当家作主才能充分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治化才能有序推进。同样地,推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犯罪治理的全过程和各方面。主要体现为:党根据各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状况以及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特点,科学制定犯罪治理的方针、政策;党领导犯罪治理法治体系建设和相关的立法、执法、司法、普法、预防工作;党领导平安中国和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调动专门机关和全社会力量同犯罪作斗争。坚持党对犯罪治理的全面领导,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习近平法治思想在犯罪治理中的引领地位和指导作用,运用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世界观、方法论来准确分析、认识、把握新时代犯罪现象的特点、规律和发生发展趋势,有针对性地采取有效措施,开展犯罪治理。要自觉地把党中央关于社会建设、犯罪治理的方针、政策、部署贯穿于社会治理、犯罪治理实践的方方面面。

(二)坚持人民在犯罪治理中的主体地位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这就要求我们在制定犯罪对策和组织实施犯罪治理,以及评判打击犯罪的立法、执法、司法活动与矫治预防措施等的效果时,都必须立足于体现和满足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需求,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新要求新期待。要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犯罪的惩治力度,使人民群众切实获得公正感和安全感。要积极践行新时代群众路线,保障人民在犯罪治理中的主人翁地位和当家做主的作用,充分调动人民群众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的积极性,不断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犯罪治理的途径。制定涉及人民群众重大切身利益的犯罪对策应当广泛征求意见,找到最大公约数,形成共识与合力。要着力在全社会培育法治信仰,让法治的价值、权威、尊严深深植根人民内心。此外,还要统筹犯罪治理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关系。犯罪治理是为了维护法律秩序,及时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社会关系和预防新的犯罪发生,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因此,要严格恪守基本的刑事法治原则,如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责刑相适应、疑罪从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等,使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三)坚持守正创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犯罪治理道路

建国70余年、改革开放40余年来,我们同各类犯罪作斗争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中国式犯罪治理的独特模式,平安中国建设成就举世瞩目。这是我们推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的根基所在。进入新时代,伴随中国式现代化的推进,面临国际国内形势的深刻变化,犯罪治理领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遇到了新挑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守正才能不迷失方向、不犯颠覆性错误,创新才能把握时代、引领时代。”这就要求我们既要发扬光大以往行之有效的犯罪治理经验,又要与时俱进创造新的治理方式,探索新的治理路径。一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犯罪治理必须立足于我国现阶段基本国情和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实际进程,着眼于解决中国犯罪治理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当前,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和犯罪结构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属于人民内部矛盾的轻微犯罪、法定犯罪增多,且占比较大;同时,与网络时代相对应,网络暴力、电信网络诈骗等严重侵害人民群众利益的新型犯罪也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各界密切关注。这就要求我们必须顺应时代特点,积极回应人们群众关切,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着力探索有效解决这些突出问题的新方法新策略。二是要坚持把马克思主义关于犯罪治理的普遍真理与当代中国犯罪治理实践相结合,与中华民族犯罪治理的优秀传统文化相结合,既要充分重视总结和发扬本土犯罪治理的成功经验,又不固步自封,积极汲取借鉴域外犯罪治理的优秀理论和实践成果,不断创新我国犯罪治理的对策和措施。三是要积极探索总结新时代犯罪治理的规律,坚持走出一条与中国式现代化相适应的法治、德治、自治、智治等多管齐下、系统有效的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道路。四是要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新的科技成果,促进犯罪治理革命性变革,实质性提升治理效能。






三、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切实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作为犯罪治理的首要任务来抓






国泰民安是人民群众最基本、最普遍的愿望,是改革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秩序良好,是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全面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基本条件;在安全、有序、公平的社会环境中工作、学习和生活,是人民幸福的主要追求。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国家安全作为头等大事,着眼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统筹国际国内两个大局,对国家安全作出战略擘画、全面部署。2014年4月1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国家安全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创造性提出总体国家安全观,强调当前我国国家安全内涵和外延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丰富,时空领域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宽广,内外因素比历史上任何时候都要复杂。必须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以人民安全为宗旨,以政治安全为根本,以经济安全为基础,以军事、文化、社会安全为保障,以促进国际安全为依托,走出一条中国特色国家安全道路。总体国家安全观,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关于国家安全战略思想的集中体现,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国家安全理论的最新成果,为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形势下维护和塑造中国特色国家安全提供了行动指南和基本遵循。近年来,在总体国家安全观的指引下,我国的国家安全得到全面加强,群众安全感由2012年的87.55%上升至2021年的98.62%,全国连续5年多未发生暴恐案事件;全国现行命案破案率达99%,我国长期处于全球命案发案率最低国家行列。

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指出,国家安全是民族复兴的根基,社会稳定是国家强盛的前提,必须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贯穿党和国家工作各方面全过程,确保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这就要求我们在推进建设中国式现代化的伟大征程中,必须将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放在首位,以更加有效的对策和行动,坚决打击、防范各类破坏国家政权安全、制度安全、经济安全、社会安全、科技安全、文化安全、网络安全等犯罪活动,不断增强维护国家安全能力,提升公共安全治理水平,构筑中国式现代化的安全屏障。

要把总体国家安全观贯穿于犯罪治理各环节、全过程。总体国家安全观涵盖领域极其广泛,直接与国家发展、社会稳定、人民福祉密切相关。而犯罪问题直接关乎国家安全与社会稳定,犯罪治理的成效检验国家安全治理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历史和现实都证明,只有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才能为党长期执政、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提供强有力的保障。因此,我们在制定犯罪治理对策、构建犯罪治理体系、确定犯罪治理重点、出台犯罪治理措施、衡量犯罪治理成效等方方面面,都应当切实坚持好贯彻好总体国家安全观,把维护国家安全落在实处。

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必须践行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努力把各类矛盾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有效减少和防范犯罪的发生。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建设既要抓末端、治已病,更要抓前端、治未病。我国国情决定了我们不能成为“诉讼大国”。我国有十四亿人口,大大小小的事都要打官司,那必然不堪重负!要推动更多法治力量向引导和疏导端用力,完善预防性法律制度。伴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发展进步,治安形势和犯罪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主要体现在“两降两升”,即重罪率、重刑率明显下降,轻罪率、轻刑率明显上升。与此相应,我国犯罪治理也在发生深刻的变化:从重罪向轻微罪板块的整体位移和层次下移,从自然犯向法定犯、经济犯,从线下犯罪向网络犯罪,从实害犯、结果犯向危险犯、秩序犯位移,犯罪治理向违法越轨行为的源头位移,刑法功能从惩罚打击为主向预防治理、教化规训为主转移。与此同时,新媒体网络舆论常常引发舆情,很小的案事件也会产生“蝴蝶效应”引发“舆论海啸”。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应当坚定地树立和践行“源头防范”“源头治理”理念,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浦江经验”,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加强矛盾风险源头防范化解,把各类事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的违法犯罪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必须强化社会治安整体防控,以犯罪治理现代化确保政治安全、社会安定、人民安宁、网络安靖,夯实“中国之治”的基石和土壤。犯罪治理涉及到社会的方方面面,与每一个人休戚相关,因为“一切犯罪,包括对私人的犯罪都是在侵犯社会”。因此,必须充分调动各社会主体,构建完善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防控体系,推进扫黑除恶常态化,依法严惩群众反映强烈的各类违法犯罪,建设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犯罪治理共同体,确保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国家长治久安。






四、因应新时代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变化规律,探索深化犯罪治理的对策措施






从1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到19世纪的实证犯罪学,再到20世纪以来的现代犯罪学,人们普遍认识到犯罪是一种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而作为一种社会现象的存在,就注定了犯罪产生的原因必然是复杂的、多元的,因此,如何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就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所在,这也是为什么直到今天人们都没有停止对犯罪原因和犯罪规律的探索,正是为了追求犯罪治理的“精准施治”。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伴随着社会分工精细化,特别是人工智能、信息化手段的普及,高科技的运用,传统的时空局限不断被突破,新型犯罪不断涌现,就必须因应新时代犯罪产生的原因和变化规律,探索深化犯罪治理的对策措施。

(一)犯罪治理对策应因时而变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运用科学的刑事政策、犯罪对策治理犯罪,而制定科学的刑事政策、犯罪对策都是建立在对我国各个时期犯罪的发生规律和特点趋势科学分析研判的基础之上的。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犯罪在不同时期呈现出不同的规律、特点。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应对较为猖獗的敌特破坏和最大限度保卫新生的红色政权,我们党制定了“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随着社会日益稳定,社会改造的基本完成,“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刑事政策得以确立。“党在肃反斗争中的严肃与谨慎相结合的方针,体现在对待反革命分子的政策上,就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它的具体内容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两者是密切结合不可偏废的。”改革开放之后,新的体制因素开始运作起来,但是由于价值替代的滞后性以及社会高速转型初期社会失控现象的存在,以及“十年动乱”期间积压的大量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的集中暴露,出现了刑事犯罪持续上升,重大恶性案件明显增加的状况。上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实施的“严打”刑事政策就是在这种时代背景下产生的。随着社会秩序由乱到治,进入新千年,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成为我国的主题,世界刑事法也向轻缓化发展,正是在这样的国内国际背景下,“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以确立。

因应不同时期我国犯罪特点变化和刑事政策的调整,我国的刑事立法也与时俱进、不断完善。改革开放后我国开始步入法治轨道,1979年颁布了第一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并经多次修改、补充和完善。1997年新刑法颁布后,为了适应社会发展需求,历经11次修改,条文从1997年的452条增加至当前的502条,罪名也从1997年的412个增加至当前的483个,死刑罪名由最初的68个历经二次废止减至当前的46个,有罚金刑的罪名大概占全部罪名的43.7%。与此同时,刑事诉讼法也进行了多次修改,刑事和解、羁押必要性审查、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先后写进刑事诉讼法,使得恢复性司法理念、协商性司法理念、程序分流理念等多种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得以确立。实践证明,随着犯罪形势、特点的变化,犯罪治理的对策措施不能一成不变,而要因应不同发展阶段犯罪特点、趋势等变化而适时调整。从近十年来全国刑事犯罪的发案特点、犯罪类型、判处刑罚轻重等情况及统计数据看,我国当前刑事犯罪总体上以轻罪和法定犯为主,这就决定了我们要与时俱进调整完善犯罪对策,积极探索建立中国特色、时代特色的轻罪治理体系。

(二)新时代犯罪治理应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宽严相济是顺应时代潮流,适应社会发展,体现以人为本的基本刑事政策。新时代犯罪治理的各个环节,包括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罚执行的全过程,都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首先,要准确认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内涵。宽严相济是指对犯罪的惩处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程度等不同,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罚当其罪,打击极少数,教育挽救大多数,最大限度减少社会对立面,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此处之“宽”不是法外施恩,“严”也不是无限加重,而是要严格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来追诉和惩治犯罪。其次,在具体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时,要全面准确把握宽与严的关系。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变化等时代背景,以及具体个案对人民群众安全感的实际影响,犯罪的性质、情节及修复社会关系的相关因素等,依法把握宽与严的适用及幅度,做到罪责刑相一致,使人民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从总体上看,在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新征程中,对于各类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犯罪,严重暴力、涉黑涉恶、残害弱势群体犯罪,以及其他主观恶性大、情节恶劣的严重犯罪,必须依法从严打击。与此同时,对于占绝大多数的较轻微的犯罪,依法落实认罪认罚从宽等制度,积极促进刑事和解,着力修复被犯罪损害的社会关系。对于涉嫌犯罪但是社会危险性不大的犯罪嫌疑人,改变“构罪即捕”的传统观念,依法适用非羁押性措施,探索运用电子手环、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加强监管,保障诉讼顺利进行;加强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衔接,对犯罪情节轻微决定不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依法移送主管机关进行行政处罚,既保证刑事追诉落实宽严相济,又避免一放了之,使之感受到违法应有的代价。再次,要积极开展诉源治理,探索刑民共治。对于轻微犯罪、法定犯,要治罪与治理并重,打击、预防、监管和行政、经济、民事、刑罚手段并举,并探索建立轻微犯罪前科消灭制度,尽可能修复社会关系,减少社会对立面,不断厚植党执政的政治根基。

(三)着眼于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积极探索新时代经济犯罪治理有效对策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高质量发展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首要任务。依法惩治和预防各类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是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方面。推动高质量发展,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2018年11月、2020年7月,党中央先后两次召开企业家座谈会,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鼓励、支持、引导、保护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给予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保护,并深刻指出:“民营企业家要讲正气、走正道,做到聚精会神办企业、遵纪守法搞经营,在合法合规中提高企业竞争能力。”针对一些企业经营活动不依规守法乃至触犯刑法的情况,2020年3月起,最高人民检察院牵头会同全国工商联等部门,启动并分步推开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这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摒弃就案办案、单纯打击的犯罪治理理念,能动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一项重要制度创新,对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就业、稳市场、护民生,有效预防企业经济犯罪,具有重要意义。至2022年12月,全国检察机关共办理涉案企业合规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对于不起诉的涉案企业或者企业负责人,不能一放了之,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或处分的,检察机关要结合合规整改情况,依法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予以相应行政处罚、处分的检察意见,通过刑事司法与行政执法的紧密衔接,形成治理企业经济犯罪的合力。此项改革试点已启动三年,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应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和问题,积极推进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合规司法制度的建立。由于经济犯罪的发生与相关领域的监管治理密切相关,司法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着眼于诉源治理,深化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的能动应用,促进运用刑事、行政、经济手段协同治理经济犯罪,铲除经济犯罪滋生发展的土壤。

(四)加强网络空间综合整治,有效惩防网络犯罪

没有网络安全就没有国家安全。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网络空间是亿万民众共同的精神家园。网络空间天朗气清、生态良好,符合人民利益。网络空间乌烟瘴气、生态恶化,不符合人民利益。谁都不愿生活在一个充斥着虚假、诈骗、攻击、谩骂、恐怖、色情、暴力的空间。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反映,又反过来影响现实社会。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网络不仅带来了生活便利和新业态,深刻影响着社会发展与进步,同时,也使犯罪寻找到新的温床,与网络相关的新型犯罪不断滋生,一些传统犯罪也在网络上找到了作案空间,涉网犯罪产业链渐现,上下游黑灰产业增多。网络乱象滋生网络犯罪,打破了传统的地区、国家界限,犯罪行为可以在短时间内传播到世界各个角落,真正的幕后主角难以抓获,跨域性趋势明显,危害后果也成百上千倍地增长,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巨大威胁。网络犯罪也不仅仅是一个刑事法律问题,还与社会稳定、政治安全、民生基础等方方面面密不可分。因此,惩治和预防网络犯罪不能仅就犯罪个案而单一化应对,要深刻把握网络犯罪的规律和特点,着眼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健全网络安全保障和综合治理体系,加强网络空间法治建设,着力整治网络黑灰产业链,依法惩治和预防网络涉黄、赌、毒、骗、枪、爆等各类违法犯罪。

(五)健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有效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少年儿童是祖国的未来,是中华民族的希望。今天的少年儿童是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接班人和未来主力军。当前,我国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仍处于高位,未成年人犯罪数量也有所上升,且呈现低龄化趋势,家庭监护缺位问题依然比较突出,网络对未成年人的影响巨大,未成年人保护社会治理还存在薄弱环节,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依然任重道远。针对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要以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深入实施和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深入人心为契机,能动地以司法保护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和政府保护,落实家庭教育指导、督促监护令、法官检察官担任法治副校长、社会支持体系建设等一系列举措,让“1+5>6”,共同把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做得更实。要继续加大对未成年被害人的司法救助力度,落实好入职查询、强制报告、一站式询问救助等保护未成年人机制,以法治力量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未成年人犯罪预防是一项关乎未来、十分重大的社会治理问题,要加强对涉罪未成年人的关护帮教,用特殊的司法关爱帮助他们改过自新、回归社会。

(六)完善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制度,提升犯罪矫治和预防再犯罪实效

刑罚执行是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将生效刑事判决、裁定确定的刑罚付诸实现的活动,是刑事司法活动的重要环节,关乎惩治预防犯罪效果、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维护司法公信力乃至社会大局稳定。我国现行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制度体系基于传统延续形成,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推进刑罚执行相关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是立足中国实践解决中国问题、实现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引发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孙小果案、郭文思案、“纸面服刑”案等,反映出刑罚执行领域在执法观念、执法方式、监督制约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影响了刑罚对犯罪分子的惩治改造和矫正预防效果,也消减了刑事司法的严肃性和公信力。因此,必须以厉行法治的担当和勇气、务实创新的态度和措施解决刑罚执行及其法律监督工作中长期存在的积弊和问题,如建立健全“减假暂”案件实质化审理、减刑假释案件检察听证、律师在刑罚执行阶段提供法律帮助等创新机制,以及加强对刑罚执行机关派驻检察与巡回检察协同监督等,促进提升犯罪矫治和预防再犯罪实效。

(七)不断健全完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法律体系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成果,是现代社会治理的基本手段。”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治理一个国家、一个社会,关键是要立规矩、讲规矩、守规矩。法律是治国理政最大最重要的规矩。同样的,要实现犯罪治理现代化,就要有科学完备的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法律体系为支撑。当前,我国已经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为核心,以反有组织犯罪法、反恐怖主义法、反间谍法、反电信网络诈骗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支撑的具有中国特色、比较完备有效的犯罪治理法律体系,关键是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加强法律监督,保障法律统一正确有效实施。同时,要深刻认识到,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有其萌芽、滋长和坐大成势的发展过程。因此,对犯罪的有效治理,不能仅仅依赖刑事法律手段,要形成遏制犯罪滋生蔓延的综合治理法律体系。民事、行政、经济法是社会依法治理的基础,刑事法作为民事、行政、经济法的后盾法,具有严厉性和最后手段性,必须用得必要、用得精准。一方面,民事、行政、经济法律及时修订完备、落实执行到位,大多数社会矛盾就能得到及时有效化解,不致酿成更严重的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刑事法律有效实施也不能离开民事、行政、经济法律的基础调节和衔接配合而“独当一面”“单打独斗”,否则无法取得更好治理效果。总之,对于各类违法犯罪现象的治理,要坚持系统观念,防止“偏爱”刑罚、动辄入刑,要统筹运用好刑事、民事、行政、经济法律手段进行综合施治,既达到有效惩处、遏制目的,又尽可能减小犯罪圈和社会对立面。因此,要进一步强化犯罪治理法律体系的统筹性、协同性和衔接性,形成综合治理的一盘棋。






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引领,加强和深化中国特色犯罪治理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






犯罪学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门类,肇始于西方国家,20世纪八十年代引入国内。中国犯罪学历经四十余年的发展,聚焦犯罪防控之热点,融入社会治理之实践,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治理理论和学科建设日益成熟。新时代,如何进一步加强和深化中国特色犯罪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更好地服务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成为当前中国犯罪学界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

一是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将新时代中国犯罪治理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置于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推进法治中国建设”重大战略部署中进行思考、谋划。要加强对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原创性概念、判断、范畴、理论的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阐明了法治发展的普遍规律、现实逻辑和未来趋势,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表达,是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具有鲜明的原创性、科学性、人民性、实践性、开放性,是新时代中国犯罪治理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的根本指南。

二是要构建中国自主犯罪学知识体系,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犯罪治理道路。2022年4月2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指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这一重要论断深刻表明,建构中国自主知识体系是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的总抓手、牛鼻子。犯罪学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重要学科,是经国序民、治国安邦的大学问。因此,中国犯罪学界要紧紧围绕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实践,以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为导向开展犯罪学理论研究,总结提炼中国特色犯罪学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建构中国自主的犯罪学知识体系。

三是要坚持问题导向、实践面向,以犯罪学研究为本,为国家法治建设做出新贡献。今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对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方向、方法等提出明确要求。强化中国特色犯罪治理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国家当前改革发展大局,针对重大前沿问题,深化专题研究,为国家制定相关犯罪治理对策和完善犯罪治理法律体系提供可靠的理论支撑。

四是在犯罪学学科体系建设方面,要进一步凸显中国特色犯罪学学科优势。2022年,中办印发《国家“十四五”时期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对学科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新时代犯罪学学科体系建设,要进一步强化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优化犯罪学学科设置和布局,提升犯罪学学科发展质量;要加快学科交叉融合创新,提升犯罪学研究成果的品质,产出更多标志性、原创性的研究成果;要加强犯罪学教材体系建设,高度重视和切实落实教建设中“教什么”“教给谁”和“怎样教”的问题,培养更多德才兼备的犯罪学理论和实务人才,助力中国式犯罪治理现代化。






END

作者万春,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文章发表于《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23年第6期。微信公众号文章有删节,引用请参照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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