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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一体化视野下推进犯罪治理科学化现代化
时间:2026-01-07  作者:  新闻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字号: | |


全国犯罪学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犯罪学的实践属性和学术属性,以刑事一体化视野统筹犯罪治理研究,在构建中国自主的犯罪学知识体系、促进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轻罪综合治理、防控数字时代新型犯罪等方面凝聚学术共识——

刑事一体化视野下

推进犯罪治理科学化现代化



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推进犯罪治理现代化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对推进国家安全体系和能力现代化作出重大部署。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下称《建议》),对坚定不移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明确了方向和路径。推进犯罪治理科学化、现代化,是新时代犯罪学研究和实践的核心议题,也是贯穿2025年中国犯罪学界的学术主题。一年来,全国犯罪学工作者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犯罪学的实践属性和学术属性,以刑事一体化视野统筹犯罪治理研究,在构建中国自主的犯罪学知识体系、促进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轻罪综合治理、防控数字时代新型犯罪等方面凝聚学术共识,形成一批高质量学术成果,为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犯罪学智慧。



以刑事一体化

促进犯罪治理科学化


2025年10月,中国犯罪学学会以“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治理科学化——刑事一体化与现代社会的犯罪治理”为主题,在清华大学举办第三十四届学术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高校的专家学者及司法实务部门代表200余人,围绕这一议题进行深入研讨。


关于刑事一体化的理论内涵。有学者表示,刑事一体化是刑事学科领域践行系统思维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多学科协同构建犯罪治理体系的学术取向。有学者认为,犯罪学属于经验科学,是刑事法学的基础学科,采取实证的研究方法,侧重描述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归纳犯罪规律,为国家刑事政策的制定以及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提供坚实基础。有学者认为,应在刑事一体化思想的指导下,在相互关联的意义上对犯罪学展开研究,为建立理性、科学的刑事法理论体系作出贡献。


关于刑事一体化的实践应用。有学者阐述了“刑事一体化的前提是协调而非融合”的观念,认为应在保持刑事法学各学科独立性的基础上实现有机融合。有学者以起诉裁量权为视角探讨轻罪出罪机制,提出应综合运用犯罪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的理论资源,形成系统化的出罪方案。有学者论述了中国刑事一体化机制的理论根基与运行逻辑。有学者在刑事一体化视域下对老年人犯罪进行实践检视,结合人口老龄化趋势提出针对性治理对策。有学者探讨了刑事一体化从理论走向实践的路径,强调应注重理论与实务的有效衔接。


关于促进刑事学科协同研究。2025年8月,中国犯罪学学会与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首次联袂,共同举办“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发展”学术研讨会。有学者指出,四家研究会各有所长——犯罪学擅长犯罪现象诊断,刑法学精于规范构造适用,刑事诉讼法学专注正当程序与权利保障,案例法学则通过判例反哺理论、促进统一适用。有学者认为,围绕刑事政策这一共同主题联合研讨,体现了刑事一体化理念下对犯罪治理重大问题的研究合力,有利于推动形成多学科协同攻关的研究格局。四家研究会对此形成共识:今后将继续推动犯罪治理重大问题共同开展研究。



推进中国自主的

犯罪学知识体系构建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新时代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研究的意见》(下称《意见》)指出,到2035年要构建起具有鲜明中国特色的法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构建中国自主的犯罪学知识体系,是当前犯罪学研究的核心议题,也是贯彻落实《意见》精神的重要举措。中国犯罪学学会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等联合举办的第十届上海犯罪学论坛,专门就构建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建设议题进行深入研讨。


关于知识体系构建的基本方向。有学者表示,我国犯罪学研究必须坚定走中国特色犯罪治理道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着力总结提炼我国犯罪学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判断、范畴、理论,构建中国自主的犯罪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有学者认为,既要大力加强犯罪学基础理论研究,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犯罪学理论体系,也要深化中国特色犯罪治理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和理论研究,为推进犯罪治理现代化提供学理支撑。有学者提出,要深入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犯罪治理的重要论述,提炼其中蕴含的原创性概念和标识性理论。有学者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有关刑事法治建设、犯罪治理的理论彰显实践性、科学性、时代性的总体特征,为创新性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提供了基本遵循。


关于知识体系构建的实现路径。有学者提出,构建中国自主的犯罪学知识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把犯罪治理置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时代背景下加以研究,将系统总结和学术性阐述中国特色犯罪治理模式和成效作为构建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支柱。有学者表示,数字时代,犯罪形态、手段、空间发生巨大改变,对传统犯罪治理模式提出新挑战,犯罪学理论应当有所回应。有学者认为,要研究总结我国历史上防控犯罪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深入总结新中国成立后犯罪治理的成功经验,将之升华为中国特色的犯罪学理论和学说。有学者建议,积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向世界准确传播中国犯罪治理经验和犯罪学研究成果,扩大中国治理智慧、中国治理方案的国际话语权和影响力。


关于促进犯罪学交叉学科发展。有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具有综合性、交叉性、跨学科性和实证性,犯罪学研究人员需融合法学、社会学、教育学、心理学、生物学、管理学等多学科理论方法来研究犯罪现象及其治理。有学者提出,应在新文科建设背景下,运用多学科合作的方法,加快推进绿色犯罪学本土化研究。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与对轻罪的治理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根植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沃土,立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势,着眼提升惩治预防犯罪效果和促进社会长治久安,是我国的基本刑事政策。2025年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20周年。《建议》明确指出要“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如何立足当前我国犯罪形势变化趋势和犯罪治理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准确理解和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当前犯罪学研究和犯罪治理实务面对的共同任务。


关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内涵。有学者提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确立至今,政策实施面临的社会环境、犯罪形势、制度框架等已发生较大变化,如何因时因势准确把握和落实好这一政策,是刑事法学界需要深化研究的重大课题。有学者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强调严中有宽、以宽济严,宽中有严、以严济宽,必须完整理解、全面把握,无论是宽还是严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学者表示,准确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既要防止片面从严,也要防止一味从宽,关键是要做到宽严有据、宽严适度。有学者提出,犯罪是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犯罪治理需要因应不同犯罪类型及其主体、成因等特点,制定针对性、个性化策略。


关于犯罪治理的实践转向。有学者表示,当前我国犯罪治理的重心由重罪转向轻罪、由自然犯转向法定犯、由实害犯转向危险犯,已是客观趋势。有学者认为,无论面对的是重罪还是轻罪,都要找准问题根源,坚持治罪与治理并重。在坚持依法惩治严重犯罪的同时,对轻罪案件予以区别对待,注重社会危险性评估和程序分流,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减少不必要的逮捕、羁押和监禁刑适用。有学者提出,治理轻罪应当注重源头预防和综合治理,将刑事司法与社会治理有机结合。有学者认为,微罪立法需从观念、实体、流程三个维度进行控制,以防过度犯罪化。


关于轻罪出罪机制研究。有学者提出,当前我国的监禁刑率总体上处于较高水平,过高的监禁刑率对犯罪治理效果有限且会给社会带来负担。有学者认为,应依法运用酌定不起诉制度,使其成为治理微罪的基本手段。有学者提出,网络社会轻微犯罪治理呈现预防性转向,需在政策有效性与刑法基本原则间寻求平衡。


关于轻罪记录封存制度。有学者探讨了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协同保障机制。有学者论述了成年人轻罪记录封存制度的构建路径。有学者从比较法视角对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进行分析,强调为消除犯罪标签效应,应体系化构建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明确封存范围、程序与配套措施。



数字时代新型犯罪防控


传统的犯罪治理模式、手段和法律规范体系已不能完全适应数字时代犯罪的特点和变化,亟须深入研究如何进一步完善法律规范,善于运用信息技术特别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方法来有效应对犯罪。中国犯罪学学会被害人学专业委员会等联合举办的第四届“法大犯罪治理论坛”,以犯罪数智化治理与数字犯罪学知识体系建构为主题,深入探讨相关问题。中国犯罪学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举办的机器人安全与犯罪治理研讨会,探讨了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防控问题。


关于人工智能危害的刑法治理路径。有学者提出并分析了人类代理说、产品责任说、拟制主体说、安全管理义务说等观点。有学者认为,妨害人工智能安全管理秩序犯罪说,符合国际国内人工智能安全发展战略,是目前可行的有效防控人工智能危害的刑法治理路径。有学者主张,人工智能立法应当兼顾促进发展与防范风险的双重目标。


关于人工智能时代的犯罪认定。有学者认为,在弱人工智能时代,要坚持“机器不会被骗”的观点;在强人工智能时代,机器可能成为被害人,机器人还可能成为行为主体乃至犯罪主体。有学者探讨了完全自动驾驶语境下交通肇事罪的适用障碍与规范调整。有学者探讨了自动驾驶伦理算法是否应纳入刑法规范等问题。有学者提出,关于生成式人工智能时代社交机器人的身份法则,应根据具体的系统类型实施识别法则,并根据风险强度与范围制定规则。


关于网络犯罪与数字资产治理。有学者从犯罪学视角分析了网络犯罪概念的科学内涵与外延边界。有学者研究了危害国家数据安全犯罪的规制体系,提出完善数据安全刑事保护的建议。有学者梳理了数字时代虚拟资产洗钱犯罪的罪因机制与应对策略,探讨了涉虚拟货币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制路径,研究了刑事涉案虚拟货币等数字资产的处置问题。有学者认为,犯罪治理算法需要完善基本法和专门法制,确保算法应用符合法治原则。


关于数字检察与犯罪治理。有学者表示,检察机关推进数字化转型,以数字赋能法律监督和犯罪治理取得重要进展。“数据+模型+算法”的综合运用可帮助检察官及时批量获取案件线索,发现发案趋势和办案规律,为案件查办和类案治理奠定基础。有学者认为,数字检察正向数智检察迈进,可积极探索将人工智能嵌入类案检索、辅助量刑、文书辅助、证据审查、羁押必要性评估等办案场景,推动法律监督提质增效。



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


2025年,中国犯罪学学会腐败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和网络经济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分别围绕推进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对,以及企业廉洁风险防控议题,召开学术会议,进行深入研讨。


关于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有学者提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的根本特色,是坚持党对反腐败斗争的集中统一领导,确保腐败犯罪治理的正确政治方向并给予坚强政治保障。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还体现在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以及监察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刑罚执行机关等积极协同配合。有学者提出,腐败犯罪治理要坚持系统观念,统筹推进预防、惩治、教育、监督各环节工作。


关于新型隐性腐败治理。有学者指出,当前腐败犯罪呈现“隐蔽化、衍生化、专业化”新态势,影子公司、虚拟货币利益输送、私募股权代持等新型、隐性腐败频发,对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定性分析提出更高要求。有学者聚焦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本质,提出需紧扣“权力异化”核心,厘清公权与私权领域边界,避免腐败概念泛化。有学者针对政商“旋转门”涉及的离职后受贿认定难题,梳理了事先约定型、事先无约定型、离职前后连续受财型、利用权力余温受财型四种行为形态。


关于腐败治理现代化路径。有学者认为,推进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需紧扣“法治化”“一体化”“智能化”三大方向。“法治化”是现代化的核心标志,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腐败犯罪的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规范;“一体化”关键在于落实“三不腐”协同机制,将预防、惩治与教育措施贯通融合,形成政策配合、实施促进、成效互补的治理闭环;“智能化”是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需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与腐败治理深度融合,打破数据孤岛,建立腐败治理的预惩联动机制。


关于加强企业廉洁风险防控。有学者提出,加强企业廉洁建设,是深化党领导下的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廉洁风险防控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不仅是企业提升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维护市场秩序、防范系统性风险的重要保障;增强“走出去”企业廉洁合规经营意识和能力,是加强企业境外廉洁风险防控的必由之路。



金融犯罪治理与经济安全


有学者指出,金融犯罪具有鲜明的跨学科属性,涉及公司法、证券法等多个专业领域,对专业知识储备提出极高要求。在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高度发展的当下,金融创新与刑事犯罪之间的界限有时难以界定,为实务工作人员办理金融犯罪案件带来挑战。2025年,中国犯罪学学会金融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和中国政法大学金融犯罪研究中心分别举办金融犯罪治理研究高端论坛,深入探讨金融创新与刑法规制的关系。


关于金融犯罪的刑法边界。有学者主张,应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尊崇法秩序统一性原理:在其他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上不成立犯罪;违反前置法的行为中,只有极少数需动用刑罚。有学者提出,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推定直接作为刑事定罪依据的倾向,呼吁刑事司法应保持独立判断。有学者认为,司法机关应摒弃机械司法思维,避免将正常的商业博弈行为上升为刑事犯罪。有学者主张,为防止刑罚权对金融活动的过度干预,有必要从司法层面审慎推进金融犯罪的限缩适用:一方面,应尊重前置法,避免刑法与前置法衔接失序;另一方面,法定犯中抽象的法益必须还原为个人利益的集合,若无法最终指向对个人利益的侵害,则不得以抽象的行政利益为由发动刑事规制。


关于涉贷犯罪认定。有学者认为,当前存在过度入罪化倾向,如有的司法机关将银行内部管理违规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忽视了行政违规与刑事犯罪的本质区别。有学者提出,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准确把握犯罪构成要件。有学者针对金融诈骗罪提出应确立“非法获利目的”标准,以区分金融违规与金融诈骗。有学者提出“风险区间论”,认为刑法所规制的仅是必须坚守的“底线风险”,而非一般性的商业风险。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


未成年人犯罪防治始终是犯罪学研究的重点领域。围绕教育法典编纂背景下的未成年人犯罪治理,学者们从多个维度展开研究,形成了一批有价值的研究成果。


关于矫治教育措施的完善。有学者提出,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要求对特定未成年人采取矫治教育措施,但实践中存在措施分散、标准不明等问题,需通过明确标准提升实效性。有学者分析了未成年人专门矫治教育措施的双重属性,认为其兼具教育性和保护性特征。有学者探讨了以刑事一体化为导向构建未成年人前科消灭制度的构想,提出应从源头上消除犯罪标签对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有学者探讨了数字时代未成年人网络犯罪治理问题,提出需将其体系化嵌入教育法典,以教育预防破解治理困境。有学者以未成年人犯罪的历史变化与影响因素为题,运用实证方法分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演变规律。



深化跨境犯罪治理研究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全球治理体系深刻重塑,数字经济、跨境犯罪等新兴问题层出不穷,国际、区际司法合作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与挑战。2025年,中国犯罪学学会积极推动深化跨境犯罪治理研究,新设立的粤港澳大湾区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召开了首届专题学术研讨会。


关于积极应对跨境犯罪治理挑战。有学者提出,跨境电信诈骗、毒品走私、人口贩运、洗钱犯罪等案件多发高发,犯罪链条化、智能化、隐匿化特征凸显,任何一国一地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共建“一带一路”纵深推进,人员、资本、数据跨境流动日趋频繁,对司法规则“软联通”的需求迫切。有学者认为,国际司法合作的深度与广度直接关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稳定度和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需要进一步加强国际司法合作机制建设。


关于深化国际司法合作理论研究。有学者提出,深化国际司法合作研究,要站在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涉外法治保障的高度,深入总结国际司法合作成功经验,提炼标识性、原创性理论成果,形成中国自主的国际司法合作知识体系。有学者主张,围绕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毒品犯罪、环境犯罪、知识产权犯罪、数字经济犯罪等新兴领域、重点领域犯罪治理推动联合研究,为完善国际、区际司法合作机制提供理论支撑。


关于加强内地与港澳犯罪治理协作。有学者指出,粤港澳大湾区犯罪治理是中国特色犯罪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搭建好三地学界、实务界交流平台,推动犯罪治理理论与方法的融合创新,为跨区域犯罪治理提供新范式。有学者认为,大湾区作为“一国两制三法域”的实践区,需加强跨境犯罪协同治理与法治创新,凝聚规则共识和跨境追诉合力,提升犯罪治理效能。



犯罪学研究的未来展望


2025年,中国犯罪学学会推动开展了广泛的学术交流活动,并且成立了比较犯罪学专业委员会、数字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粤港澳大湾区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三个分支机构,为深化犯罪学细分领域研究提供组织保障。中国犯罪学学会组织编撰的《中国犯罪治理蓝皮书》,经过六年探索实践,进一步完善了犯罪治理研究指数,形成链条化的研究体系和年度发布的常态化机制。研究数据显示,在我国,当前犯罪态势总体平稳,区域差异收敛,区域治理结构更协调,犯罪治理指数稳中向好,区域治理能力整体提升。


展望2026年犯罪学研究,一是持续推进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构建。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全面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犯罪治理的成功经验,提炼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判断、范畴和理论,努力形成能够凸显中国犯罪治理特色、指导中国犯罪治理实践、解决中国犯罪治理问题,并对全球犯罪治理有所贡献的具有中国气派、中国风格的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二是深化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犯罪治理科学化研究。继续推进犯罪学与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案例法学等刑事学科的协同研究,围绕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轻罪综合治理、行刑衔接等重大问题深入开展跨学科研究。三是加强数字时代犯罪防控研究。深入研究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等新技术带来的犯罪风险和治理挑战,探索犯罪治理数智化转型新路径。四是持续关注腐败犯罪治理。深入研究新型隐性腐败犯罪的规律特点和治理对策,促进腐败犯罪治理的智能化转型。五是深化金融犯罪与经济犯罪防控研究。准确把握金融创新与刑法规制边界,深入研究金融犯罪治理中的疑难问题。六是坚持以我为主、为我所用,加强犯罪学比较研究。七是加强实证研究方法运用。强化与犯罪治理实务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运用信息化、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手段,深化对犯罪治理真情况、真问题、真规律的深度挖掘和实证分析。


经过数代犯罪学研究人员的不懈努力,我国犯罪学研究取得了丰硕成果,为犯罪预防控制和刑事法治建设作出积极贡献。展望未来,犯罪学研究要坚持与推进中国式现代化建设大局同向而行,助力促进高质量发展,聚焦人民群众急难愁盼,为解决犯罪治理真问题、新问题积极建言献策,使犯罪学促进刑事法治现代化的基础作用得到更好发挥,为推进更高水平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贡献更多犯罪学智慧和力量。


(作者分别为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中国犯罪学学会秘书处专职秘书初雁南、华东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双辰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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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检察日报·理论版
编辑:高梅 郑凯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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