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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发展”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时间:2025-08-2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会议综述 | “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发展”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发展”

学术研讨会会议综述


2025年8月24日至25日,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5周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20年之际,“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在湘潭大学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联合主办,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国家治理学院和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共同承办。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刑事政策专业论坛2025年度研讨会与本次会议合并召开。本次研讨会旨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深化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发展研究,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一系列刑事政策,推动刑事政策理论与实践的研讨交流,推动构建中国刑事政策学自主知识体系。

来自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10余个省区市政法机关代表,以及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浙江大学、吉林大学、北京理工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四川大学、中山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等法学院校的理论界代表和来自有关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代表共120余人参加研讨。

与会人员围绕现代刑事政策与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刑事政策在刑事法律学科以及犯罪学、案例法学中的贯彻落实等议题进行了深入而热烈的研讨,现将会议内容综述如下。


一、现代刑事政策的完善和刑事政策学的发展


在开幕式致辞和主旨发言中,与会领导和专家认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不仅引领刑事政策的发展完善与制度创新,也为刑事政策学的本土化与科学化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方法。与会专家一致认为深入探讨现代刑事政策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应当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在刑事政策的研究中深刻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科学内涵和实践要义。

其一,刑事政策学研究应当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是科学的理论、人民的理论,也是实践的理论、不断发展的开放的理论。刑事政策学研究必须始终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国法学会党组成员、副会长杨万明指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正式提出5周年之际,深入探讨现代刑事政策的理论创新与实践路径,对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服务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价值。首先要扎根中国大地。系统梳理新中国成立以来刑事政策演进的历史脉络,从“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到“宽严相济”的政策演变中,提炼具有中国特色的理论内核。其次要强化问题意识。既要关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量刑规范化建设等重大司法改革中的政策选择,也要研究人工智能犯罪、生物安全风险等新兴领域的刑事规制问题。最后要注重交叉融合。刑事政策学天然具有跨学科属性,要善于吸收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汉明教授提出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刑事法治建设、治理犯罪理论构成了新时代刑事法治体系与犯罪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根本依循。这一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关于“国家与法”“刑事法治”“治理犯罪”“人民司法”基本原理的继承与发展,是对70余年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与法”“刑事法治”“治理犯罪”“人民司法”的创新性总结与理论性升华。北京理工大学周振杰教授提出,构建中国自主刑事政策学知识体系,应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理论基础,以中国的犯罪形势、治理现状、效果评估等为实践基础,构建中国自主刑事政策学知识体系应坚持一系列思想原则,如立足中国治理实践的原则、参考国外治理经验的原则、继承优秀法律文化的原则等。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徐岱认为,在刑事立法调整及司法结构重大转型下,犯罪结构分层性凸显、轻罪罪名增多,学界需关注刑事政策在立法司法中的作用及实际效能,且要明确刑事政策学学科属性。

其二,应当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政策的基本功能。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在刑事法律实施过程中发挥至关重要的指导作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敬大力强调,在我国,刑事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犯罪实际状况和趋势制定和推行的运用刑事法律武器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系列方针、策略、措施和办法的总和。它对刑事立法、刑事执法司法以及其他犯罪治理活动具有重要指导作用。我国刑事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就是全面准确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刑事政策。在全面依法治国条件下,仍然要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法治和政治的关系。同犯罪作斗争是党和国家政冶活动的一种形式,我国刑事政策和策略蕴涵着同犯罪作斗争的深刻政治内容,充分体现了政策是一种政治措施的意义。实行法治不是不要政策指导,而是要靠政策保证法治的正确方向和良好效果。政法工作是党领导政法单位依法履行专政职能、管理职能、服务职能的重要方式和途径。政法机关是执法司法机关,也是政治机关。政法机关讲政治,就要讲政策。政法工作接受党的领导,主要的就是按照党提出的刑事政策,严格有效地执行法律。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会长胡云腾提出,应充分发挥、挖掘刑事政策的七大功能:对刑事立法、司法及整体刑事法治的指引功能;巩固法治发展成果的功能;推动刑事法治改革的功能;对我国法治发展与司法实践进行动态调整与矫正的功能;促进司法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连接与沟通功能;为刑事法治机器提供润滑功能以及调节严酷刑罚和程序的温暖功能。通过上述功能的系统发挥,推动刑事政策进入立法、刑事诉讼程序、案例以及理论体系。

其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应贯穿立法、司法、刑罚执行全过程。宽严相济是党和国家长期坚持的一项基本刑事政策。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基本刑事政策,既是对其当代理论价值和实践创新意义的有力彰显,亦是对新时代新时期犯罪治理需求的有效回应。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贾宇强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是国家打击和预防犯罪的总策略、总方针。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要坚持慎刑理念,从优秀传统法治文化中汲取法治智慧。慎刑理念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脉相承,坚持慎刑理念,可以更加精准地把握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要坚持系统思维,在刑事一体化进程中落实宽严相济。在国家治理体系的大格局下思考刑法的功能和作用,处理好刑法与其他法律规范及社会治理手段之间的关系。三要坚持注重治理,在治罪与治理并重中彰显法治力量。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仅要“治罪”,更要“治本”。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指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不是片面讲从严或者从宽,强调的是严中有宽、以宽济严,宽中有严、以严济宽,必须立足大局大势,完整理解、全面把握、准确落实,防止偏颇。宽与严是辩证的统一,前提是严格依法,关键是区别对待,宽和严都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都要坚持罪刑法定、罪责刑相适应等法律原则,都要努力实现“三个效果”有机统一。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需要执法司法各部门增进共识、深化协作,完善执法司法标准。

其四,深刻把握刑事政策化的发展和适用规律。只有精准把握刑事政策的运行规律,才能引导其始终朝向“良法善治”的终极追求,实现“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高效平衡。安徽大学副校长汪海燕教授提出,刑事政策现代化是在法治框架下,兼顾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正义、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动态平衡过程。推进刑事政策现代化,应重视价值理念的现代化、犯罪治理的科学化、刑事政策的多元化、治理体系的协同化以及完善正当程序,强化人权保障。武汉大学法学院何荣功教授表示,在刑事立法方面,要传承慎刑传统,审慎将轻微危害行为入刑;在刑法适用方面,由于轻罪与重罪的性质不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两种类型犯罪中的适用重点和方法应存在区别和差异;在办案机制完善方面,宽严相济政策要靠制度和机制予以保障,确保其完整全面准确地得到贯彻落实。

其五,刑事政策现代化法治要深刻总结犯罪治理经验。刑事政策现代化不仅是对过往经验的总结,更通过对犯罪趋势的预判,引导经验的“前瞻性积累”,实现治理的“未雨绸缪”。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执行院长王志远教授通过对刑事犯罪特征的归纳,指出当前系统化致罪因素在制度性因素、经济结构、文化传播、空间设计等方面均呈显性化特征,建议关注系统致罪因素,通过系统分析可推动针对性社会治理。上海政法大学张晶教授表示,监狱文明对于国家主权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应当完善监狱管理模式,提升犯罪人改造效果,重视假释政策的合理运用,进而提高改造效果和降低执法成本。


二、全面准确认识刑事政策的理论内涵与实践要义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治理犯罪的核心手段,其理论内涵与实践要义需从法律规范、司法实践及社会效果等多维度综合把握。与会专家围绕刑事政策的多维解读、科学运用,以及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界定和实践运用进行了热烈探讨。

其一,刑事政策的多维解读。刑事政策作为刑事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引,有必要从多维度、系统性、跨学科的视角出发,对其进行全面、深入且多元化的解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黄祥青表示,刑事政策不能决定司法裁量的尺度,而是在方向上提供指引。第一,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律的灵魂。刑事政策的生命力贯穿于法律之中,不能在法律之外单独使用刑事政策。第二,刑事政策重在宏观把控方向,而刑事法律则重在提供具体的实施路径和裁判尺度。第三,当面对法律实施边缘的模糊地带时,应当根据刑事政策所蕴含的政策精神做出取舍,而非恣意裁量。第四,在刑事法律的空白阶段,应当以刑事政策作为有效的治理依据。第五,刑事政策的贯彻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支撑,尤其在关键重要领域,应当强调法律规范的细化和落地。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臧德胜认为,通过刑事案例推动政策完善存在四种模式:一是通过纠正错案和司法解释相结合来推动政策的纠偏和更新;二是通过指导性案例制度助推政策的正确解释和适用;三是通过司法建议、检察建议参与综合治理来实现政策功能的延伸;四是通过学术研究以及舆论共识来促进政策的塑造。

其二,刑事政策的科学运用。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齐素认为,刑事审判工作兼具政治性与业务性,必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将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于刑事审判全过程,牢牢把握党对刑事审判工作的绝对领导,立足大局、把握大势、因时定策。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石经海教授提出刑事政策应当立足国家治理现代化,将轻罪犯罪置于刑法、法律、法治及社会治理体系中考量,而非仅指导刑法适用。中国政法大学刘晓虎研究员认为,刑事政策的阶段性调整与类案政策性平衡是当前司法实践的核心议题。类案政策性平衡要求立法与司法机关通过解释和审判纠正政策偏差,保障同类案件量刑均衡。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检察院常务副检察长周庶明指出,刑事政策与天理、国法、人情存在深刻的内在关联,呈现三位一体的互动格局:其价值根基与“天理”相契合,其规范表达与“国法”相调适,其实践运作则与“人情”相呼应,以实现良性互动。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帅副教授在积极入罪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背景下,认为应当考量如何扩大程序出罪的范围,以维护刑法的基本均衡。湖南师范大学赵冠男副教授提出,应当积极推进“轻刑化”实践,扩大宽缓刑事政策的适用。以疫情期间非羁押措施有效运行为例,轻刑处理并未导致社会秩序混乱,反而体现出司法宽缓的可行性。

其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科学界定。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犯罪治理的关系体现为动态平衡的治理哲学,在犯罪治理中强调宽严并重、宽严并用与宽严平衡。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李政印提出应将轻罪治理纳入犯罪治理整体考量,在立法上审慎犯罪化、完善行政犯罪成立模式;在司法上统一形式与实质判断、构建多元处遇体系;在权利保障上平衡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等关系,避免顾此失彼。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认为,宽严相济政策强调区分轻重犯罪处理,金融犯罪治理需结合刑事与非刑事手段;轻罪治理聚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案件,贯穿刑事诉讼全过程,还需借力技术升级。中国政法大学郭旨龙教授围绕司法政策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展开,提出二者互动类似传统辩证法中的辩证关系,既相互响应又存在动态调整空间,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其内在逻辑。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郭泽强教授认为,应当准确理解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关系,“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凸显社会政策在刑事领域的重要性。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登谅教授强调,犯罪处理应兼具修复性、效率性与人文性,旨在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从而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盛芳提出,严格依法办案与全面准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二者并非冲突矛盾,而是辩证统一、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共同服务于刑事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的核心目标。

其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作为我国基本刑事政策,在刑法中的运用体现为立法、司法与执行的全过程协调,其核心在于通过“宽严互补”实现犯罪治理的精准化与社会效果最大化。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法律应用研究处处长桑先军指出,应当全面准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核心是宽严均须依法。一是需科学把握刑事政策与立法的关系,政策指导立法,立法亦规范政策,二者应当动态平衡,提倡优先通过司法解释解决问题;二是建立补强政策规则体系,总结制定程序,增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检察院王泽斌认为,“相济”的核心要义是综合运用宽与严两种手段,根据犯罪与犯罪人的具体情形区别对待,实现“严中有宽、宽以济严;宽中有严、严以济宽”的辩证统一。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博士生李梓豪认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机制应按照不同角度梳理,即政法场域下的立法性贯彻机制、司法解释场域的解释性贯彻机制、法律适用场域的调整性贯彻机制以及三种贯彻机制的阶梯式配置。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检察院综合业务部副主任施灵运建议,为系统性地应对轻罪诉讼中的现实难题,应当尊重诉讼主体地位,构建以被追诉人选择权为核心、司法人员为主导的办案机制;建立全流程速裁体系,推动理念由“程序即正义”转向“程序即惩罚”,兼顾公正与效率;强化案件管理,树立轻罪高效处理意识。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鲍文强助理教授建议轻微犯罪记录封存不能效仿未成年人成为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犯罪记录封存是阶段性方案,涉及刑法、行政法等多部门法协同,需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进行系统性改革。西南财经大学博士生郑博文认为,实践中“宽容”需差异化设定刑期限制,取消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刑期限制并纳入缓刑案件;“不纵容”需完善监督考察机制,明确检察机关作为决定、负责主体,厘清与其他执行主体衔接程序,以实现保护与惩戒平衡。


三、刑事实体法中刑事政策的价值导向与治理实践


刑事政策作为国家治理犯罪的总体指南,与刑法规范之间存在着辩证统一的关系。刑事政策为刑法提供价值导向和基本依据,刑法则是刑事政策的具体化、条文化和规范化。与会专家围绕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与犯罪治理的关系、刑事政策在特定犯罪治理中的运用、数字时代下犯罪治理的政策走向等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其一,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辩证。刑事政策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是刑法理论中的核心议题之一,二者既存在张力又需要动态协调。广西大学法学院孔忠愿助理教授认为,刑法教义学与刑事政策在立法论层面具有属性及功能上的内在一致性,存在相互融合的关系,刑事立法可被视为刑事政策考量接受刑法教义学检验和转化的过程。上海师范大学崔志伟副教授提出,刑事政策可划分为三个层次,分别是李斯特式的法规范外的刑事政策、目的理性刑法体系中作为价值符号的刑事政策以及我国司法语境下作为准规范的刑事政策。湖南科技大学法学与公共管理学院兼纪检监察学院院长邱帅萍教授表示,刑事政策涉及的领域广泛,因而刑事政策需要被界定,需要被识别和解释。刑事政策会凝聚一定程度的共识,要有方法、方向意义上的导向与目的导向。贵州大学法学院尚勇讲师提出,为实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金融刑法体系的融贯,应当从明确保护法益、运用开放性刑法用语以及厘清刑罚目的三个维度进行建构。

其二,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与犯罪治理的关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与犯罪治理的关系体现为动态平衡的治理哲学,在犯罪治理中强调宽严并重、宽严并用与宽严平衡。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李政印建议将轻罪治理纳入犯罪治理整体考量,在立法上审慎犯罪化、完善行政犯罪成立模式;在司法上统一形式与实质判断、构建多元处遇体系;在权利保障上平衡诉讼效率与司法公正等关系,避免顾此失彼。中国政法大学郭旨龙教授围绕司法政策与司法实践的关系展开,指出二者互动类似传统辩证法中的辩证关系,相互响应又存在动态调整空间,需进一步深入研究其内在逻辑。中国政法大学孙道萃副教授认为,当前犯罪结构发生显著变化催生政策调整需求,既要突破传统刑法在新型犯罪适用中的局限性,也要重新梳理刑事政策体系以适配治理需求。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郭泽强教授表示,应当准确理解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关系,“最好的社会政策是最好的刑事政策”,凸显社会政策在刑事领域的重要性。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周登谅教授强调,犯罪处理应兼具修复性、效率性与人文性,旨在有效化解矛盾、修复社会关系、促进犯罪人回归社会,从而实现治理效果的最优化。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生乔苑灼认为,应当构建一个以“理念—规范—程序—协作”为框架的系统化治理体系。首先应以权利本位原则重塑治理理念;其次,在实体法层面确立繁简分流的规范依据;再次,在程序法层面构建符合刑事速审权要求的机制;最后,推动形成多元主体协同共治的格局。

其三,刑事政策在特定犯罪治理中的运用。刑事政策通过引导立法、司法与社会治理实践,运用于特定犯罪的预防、控制与惩治。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曾粤兴教授指出,在保护民营经济发展中,应落实宽严相济政策,反对挑刺式司法,树立宽容理念;应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反对强权性司法,追求清廉司法,避免通过司法创收。安庆师范大学校长彭凤莲教授指出,严惩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行为,是中国自古以来的政治与司法传统。从皋陶到明清各代,历代王朝始终秉持严以治吏的基本原则,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发展出系统化的职务连带责任制度,构成了中国古代廉政体系的重要一环。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印波教授指出,应当以对价关系为视角,根据行为法益侵害的内在关系和构成要件要素,将受贿犯罪区分为利益冲突型受贿、单纯型受贿、履职型受贿、背职型受贿四种基本类型,并据此建立分层化的规制模式。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薛文超助理教授指出,平等企业产权刑法保护刑事政策仍应把握罪质差异的理由,在于企业产权平等保护政策与刑法平等原则的关系以及不同产权类型企业所有者权益差异与“侵害受害”的关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史令珊讲师指出,毒品犯罪认定的政策性较强,对于过去的刑事政策应当尊重理解并有所反思,科学理解从严惩处与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湘潭大学特聘教授马贤兴指出,近年来利用侮辱性言论博取关注、严重扰乱网络秩序的事件屡有发生,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第246条、第293条进行处置,竞合时从一重罪。若达到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程度,应依法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审判团队负责人赵宇翔认为,当前过罪化问题主要集中于轻微暴力致人死亡案件、诈骗犯罪案件以及涉枪类案件等类型。原因在于司法机关过于强调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刑事政策的调节和矫正功能未得到充分释放。应当将审判的标准有效传递到侦查、审查起诉等前端诉讼环节,从而实现过罪化的源头预防。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人民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庄明源认为,在轻微刑事案件的治理中,刑事政策的制定与适用可尝试引入“机会结构理论”作为分析框架,为刑事政策在轻微犯罪领域的科学化、精细化适用提供理论支撑。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副主任王鹏提出,当前司法机关办理新型毒品案件时,主要面临主观明知认定难、量刑标准适配不足及协同机制滞后三大挑战。

其四,数字时代下犯罪治理的政策走向。为应对数字化浪潮给犯罪治理带来的新挑战,亟需探索具有前瞻性、系统性、针对性与可操作性的治理路径。华东政法大学虞浔教授指出,针对电商网络黑灰产业的治理难题,建议采取“三管齐下,协同推进”策略:一是完善法律法规,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构建“严而不厉”刑事体系;二是发挥平台作用,鼓励其制定自治规则加强监管;三是支持行业自律,推动企业联合抵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于小川教授提出,通过建立算法影响评估制度,避免未成年人在数字网络上受到二次伤害。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蔡正华认为,数字时代刑事司法需警惕“技术霸权”,将繁简分流节省的资源投向大案要案庭审实质化,实现效率与公正的平衡。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所俞小海研究员认为,计算机犯罪、网络犯罪、数据犯罪、数字犯罪四种犯罪中,数字犯罪理论上供给比较少。除立法论与解释论之外,应确立一个与之并立的“司法论”框架,以专门用于评价此类犯罪。郑州大学法学院吕行讲师提出,网络刑法的社会管理法色彩日益浓厚,这在一定程度上源于网络社会自身特性所带来的现实必然性。在此发展趋势中,应当警惕传统刑法根本属性的潜在改变,并科学、审慎地界定公民刑事责任的范围。


四、刑事程序法中刑事政策的法治逻辑与功能展开


刑事政策在刑事诉讼法学中的贯彻是一个动态、复杂且至关重要的过程。它从宏观上指引着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的方向,在微观上影响着每一个案件的程序处理和实体结果。与会专家围绕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法治的关系、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刑事政策在特定案件司法程序中的运用、刑事政策评估制度的科学构建等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其一,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法治的关系辩证。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法治二者既相互支撑,又存在张力,共同塑造着刑事司法的运行逻辑。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指出,刑事诉讼法治在规制政策形成、确立合法性边界以及保障稳定性的同时,亦与刑事政策在目标设定与治理方式上存在一定张力。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谢澍教授指出,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的交互关系需要走出传统的“单向-直接”调控,转向一种“双向-间接”调适。北京理工大学彭海青教授指出,刑事政策与刑事诉讼制度作为刑事法治领域的两大关键构成,彼此关联紧密,相互影响深远,应当更新理念,强化协同意识;完善制度设计,加强衔接配套;优化实践运行,保障协同效果。重庆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自正法教授指出,刑事政策需谨慎适用,并提出四重边界:一是符合立法目的,二是遵循法律原则,三是符合市场规律,四是符合公共利益。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程衍副教授建议,在现有人权保障制度基础上构建直接保障机制,赋予被追诉人明确权利并设立司法救济途径,探索程序修复和实体量刑减让等救济方式。湘潭大学法学学部廉睿教授指出,政策司法化是政策与法律的双向互动,既有政策向司法输送正反馈,推动司法的政策化,又有司法向政策回送负反馈,促成政策的司法化。

其二,刑事诉讼中刑事政策的具体运用。刑事政策的实施路径需贯穿刑事立法、司法与执行全流程,其核心在于通过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及程序机制实现政策目标与法治原则的平衡。吉林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登科教授提出,尽管量刑规范化改革已推进,但法官在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中仍具有较大裁量空间,需要刑事政策引导,尤其在毒品、网络犯罪等证据认定难的案件中,政策对结果影响显著。北京大学法学院陈永生教授指出,当前我国犯罪结构呈现“重罪减少、轻罪增加”趋势,司法系统在降低逮捕率、提升不起诉率及构建速裁程序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但仍存在明显不足。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潘金贵教授认为,应当尽量避免刑事政策的不当扩张。一是要科学制定刑事政策,充分考量法律理念和精神。二是要准确理解执行刑事政策,加强刑事政策宣讲。三是要恪守法律底线,当法律和刑事政策出现冲突时,应当以法律为主。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兰荣杰教授指出,形势决定政策,政策主导法律。在行政犯比例扩张、犯罪体系极度轻罪化、犯罪手段娴熟的形势下,严惩并非矫枉过正。中山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谢进杰教授提出,刑事政策的贯彻应当坚守正当程序、人权与公权规制的基本结构,警惕结果导向导致的程序异化。

其三,刑事政策在特定案件司法程序中的运用。刑事政策在刑事司法程序中的适用需要区分不同的犯罪案件类型。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吕磊以运输毒品罪为视角指出,当前政策强调慎用刑法,需推动刑事政策案例化、体系化,并保障辩护人阅卷权及规范刑罚方式。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杨帆教授指出,针对美国的长臂管辖,建议借助刑诉法修订契机,提升司法公信力以保障裁决认可度;加强国际合作,确保裁决得以执行;明确跨国犯罪管辖连接点,扩大管辖范围;激活缺席审判程序;构建污点证人制度。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韩瀚讲师提出,网络信息传播不同于传统犯罪,司法需明确各参与方——制造者、煽动者、传播者在不同时间点的责任,避免追责失衡。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吴健思认为,人民法院应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构建涵盖理念更新、技术支撑与协同联动于一体的政策实施配套体系,以实现刑事审判中宽严相济的辩证统一。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主任王文生认为,刑事案例在刑事辩护中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的引领作用,可以体现在侦查、刑事起诉、审判阶段、刑事申诉的各阶段和各环节。中国政法大学赵霞副教授表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严”的一方面,如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破坏环境犯罪等,我国司法机关是重拳出击的;现阶段也需要注重“宽”的一方面,以实现犯罪圈的精准划定,做到既不缺位也不越位。

其四,刑事政策评估制度的科学构建。构建刑事政策评估制度,有助于提升刑事政策的科学性与有效性,优化治理效能。中国政法大学王迎龙教授表示,政策评估应当兼顾公共利益,完善公共利益收集、评议和决策机制,防止政策被部门或少数人利益主导。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一级检察官助理李当杰提出,检察政策自身呈现制定主体多元、层级多元、效力多元的多元特征,政策评估应当始终坚持政治性、人民性、法治性取向,通过一致性评估确保政策预期目标更好实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平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宋慧荣认为,检察大数据通过构建智能辅助办案系统、法律监督模型,实现刑事政策宽严相济的量化评估与动态调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王伟认为,刑事政策评估制度须具备识别整合、规范调整、程序互动与公众参与四大功能。其构建应实现三大转变:从附属性转向独立化,打破部门壁垒;从专门性走向开放化,吸纳多元视角;从封闭性迈向透明化,以信息公开提升公信力。


五、刑事政策的刑事一体化融合性研究


刑事一体化作为一种极具生命力的理论观念和方法论,为刑事政策的研究和实践提供了广阔的视野和深厚的理论支撑。它倡导一种整体性、系统性的思维,要求我们打破刑事法学科之间的藩篱,加强沟通协作,使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更加科学、人道、有效。与会专家围绕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与刑事政策学的发展、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的关系、加强刑事政策的规范转化与法律支撑、加强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的关联研究、刑事政策对刑事一体化方法的充分贯彻等议题进行了热烈探讨。

其一,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与刑事政策学的发展。刑事政策的基本内涵与刑事政策学的发展之间,存在一种彼此建构、相互促动的共生关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教授认为刑事政策可以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基本刑事政策,如党制定的“严打”政策、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第二层次是中期刑事政策,如党中央出台的文件中提出的刑事举措;第三层次则包括执法机关为抑制和预防犯罪制定的对策。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提出,对犯罪治理经验进行归纳总结,并提炼出具有解释力的理论体系,是构建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课题。必须重视综合研究和交叉研究,真正树立学科意识,并以开放包容的心态促进刑事政策学的学术发展。

其二,正确把握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的关系。刑事政策为刑事程序提供价值指引,刑事程序则为刑事政策的实施划定法治边界,二者在“目标协同”与“张力平衡”中共同服务于犯罪治理现代化。四川大学法学院韩旭教授强调,刑诉法学者在解读刑事政策时,必须在“程序从宽”上展现出与实体法学者不同的阐释路径。应突出人权保障价值,推动制度层面的从宽设计;注重程序的严密构建与严格执行,积极推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法典化进程。中国政法大学谢澍教授认为,刑事政策与刑事程序的关联研究,本质上是从权力主导走向制度理性,从机械执行走向动态均衡,保障刑事政策在法治状态下运行,保证刑事程序的独立价值。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应倩指出,检察机关作为刑事政策的转化中枢、对物之诉的程序引擎、刑事一体化的制度枢纽,应坚持检察监督在刑事一体化框架中的核心地位。

其三,加强刑事政策的规范转化与法律支撑。刑事政策与刑事法律规定的关系是刑事法治体系中的核心命题,二者既相互依存又存在张力,需在动态平衡中实现治理效能最大化。上海市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黄祥青提出,刑事政策的生命力贯穿于法律之中,不能在法律之外单独使用刑事政策。刑事政策重在宏观把控方向,刑事法律重在提供具体的实施路径和裁判尺度。刑事政策的贯彻必须以法律规范作为支撑,尤其在重要领域,应当强调法律规范的细化和落地。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周振杰教授通过对无罪判决文书的分析,指出实践中存在规范解释扩大化和形式化、犯罪构成要件证明不规范、认罪认罚制度适用混乱等问题,应切实保障律师权利,明确“情节显著轻微”的判断标准,提高的证据审查标准,增强检察法律文书的说理性。

其四,加强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的关联研究。加强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经济政策的关联研究,是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路径。这种跨领域协同治理的探索,既需要理论层面的体系化构建,也需实践层面的机制创新。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原庭长王晓东表示,刑事政策不仅应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而变化,在实践中不断调整,还须与党的政策、经济政策等其他政策协调发展。华东政法大学原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应培礼教授认为,刑事政策与社会政策之间存在有机关联。一方面,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需要社会政策加以供给和保障;另一方面,刑事政策对社会政策也具有维护和加强作用。中南大学法学院张杰教授认为,刑事法治应服务于社会发展和国家整体战略,并强调刑事政策的精细化。

其五,刑事政策对刑事一体化方法的充分贯彻。贯彻刑事一体化方法的刑事政策,不仅要在刑事政策内部寻求逻辑自洽,更要超越政策本身,将其置于国家治理的整体框架中考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梁健研究员认为,刑事政策对贯彻刑事一体化方法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应发挥刑事政策对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刑事执行等的指引作用;刑事一体化是全面准确落实刑事政策的有效路径,其可以实现“严而不厉”的社会治理效果。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彭海青教授认为,宽严相济政策中的宽与严,并非某一司法机关的单独职责,而需要侦查机关把握必要性的原则,检察机关在不起诉量刑建议中体现分层处理,审判机关在定罪量刑中坚守罪责刑相适应,辩护方在权利保障中推动政策精准适用。


六、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研究展望


与会人员普遍认为,刑事政策问题博大精深,千头万绪,需要研究的问题很多,要进一步深化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理论研究。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提议各研究会发挥有组织科研和专业化研究优势,着重谋划三个方面的研究:一是全面准确概括、梳理和阐释党和国家刑事政策体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经过长期的实践,发生了很多发展变化,要根据习近平法治思想,特别是有关政法工作、犯罪治理等方面的重要论述,以及党的十八大以来的有关方针政策,包括依法治国、服务大局、公平正义、法治环境、人权保障、宽严相济、制约监督、政法改革、政法队建、扫黑除恶、惩治腐败、犯罪治理、国家安全、涉外法治等各个方面,全面准确地概括、梳理和阐释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体系。二是积极将刑事政策研究纳入国家和社会治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建设。“国家和社会治理”的刑事法表达就是“刑事政策”,而“刑事政策”就是党和国家治理犯罪问题的方针原则的总和。要立足于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将刑事政策作为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内容,充分体现刑事政策的时代性。三是完善中国刑事政策学自主知识体系。世界各国的刑事政策学知识体系各有特色,从中国国情出发,我国的刑事政策学体系不可能照搬其他国家的,而应当完善最有中国特色、最具代表性、最有核心意义的我国刑事政策自主知识体系,尽快形成相关学科体系、学术体系和话语体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姚莉教授在闭幕式的会议总结中表示,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提出5周年、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提出20周年之际,四个全国性法学社团联合召开“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发展”学术研讨会,充分体现了四家研究会的政治自觉和学术担当,具有深刻的历史意义与重要的现实价值。与会专家代表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根本遵循,围绕刑事政策的理论定位与实践运行展开深入探讨,既有对刑事政策宏观发展趋势、顶层设计的深刻把握,也有基于司法实践经验、依托裁判文书数据的实证反思。此次跨学科、跨领域的学术研讨,有效搭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沟通桥梁,为构建中国自主刑事政策学知识体系积累了宝贵经验。展望未来,四个研究会的联合研究必将推动我国现代刑事政策和刑事政策学的发展迈向新高度,并期待与会同仁共创刑事政策研究的新篇章。

最后,2026年刑事政策学术研讨会主办研究会代表,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时延安教授高度评价了本次会议的研讨效果,并对明年学术研讨会的举办提出了清晰的思路和举措,并表示将不负嘱托,竭尽全力整合资源,汇聚更多研究单位的战略力量,圆满举办好明年的刑事政策研讨会。

供 稿 | 姚 莉 黎晓露 郭 航 段 明

▲与会人员合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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