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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中的暴力手段及软性升级
时间:2019-03-30  作者:  新闻来源: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  【字号: | |

林毓敏,天津社会科学院社会治理研究中心、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法学博士。

摘要:暴力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而言,不可或缺。因犯罪成本的考虑,较具隐蔽性的“软暴力”逐渐成为传统“硬暴力”异化、“升级”的产物。相应地,当前黑社会性质组织愈发热衷于采取公司型的组织形式,从而实现以合法面目掩盖非法手段的目的。同时,随着时代的发展,暴力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转变。黑社会性质组织曾经仅凭暴力就可积累原始资本;时至今日,单凭暴力已不能直接收割资本,而只能依附于资本,并成为可供交易的“服务性商品”。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关键在于彻底斩断暴力与资本之间的关系,并坚决惩处利用“软暴力”或雇佣暴力实施的犯罪。

 

  

地方黑恶势力对地方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定幸福,都产生恶劣影响。对此,我国政府和司法机关坚决予以严厉打击。2018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决定在全国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 20181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2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四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在我国,涉黑组织的发展变化具有其独特的历史特征。新中国成立以前,黑社会一度在华夏大地泛滥,甚至发育成为足以把持特定经济行业乃至政治、军事力量的帮派组织,比如青帮、红帮等。新中国成立后,黑社会一度销声匿迹。以改革开放为分水岭,我国进入社会转型期,社会失范严重,且犯罪组织化或产业化程度不断提高,犯罪的逐利性特征愈加显著,兼与各种社会治安问题相互交织,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因此死灰复燃甚至日渐活跃、多发,并“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如向政治领域渗透,企图操控、把持基层政权,或向新行业、新领域扩张,追求非法利益最大化。”

政府和司法机关的严厉打击与专项整治,提高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成本。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表征性的暴力行为,不得不趋于隐蔽;隐蔽且看似轻缓的“软暴力”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更优选择。本文拟对A市的涉黑组织进行实证分析,尝试验证“软暴力”升级的原因机制。据A市官方提供的资料,从200961日至2011216日,A市公安机关立案侦办的涉黑、涉恶团伙共375个,其中,经过一审程序被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共54个。其中4个组织的规模较小,本文只将其他50个作为分析的样本,文中出现的案例内容均来自上述50个案件相应的起诉意见书及判决书文本。

本文将从犯罪学、法律经济学和社会学的角度,采用数据统计、典型个案、分类比较等方法详细阐述A市黑社会犯罪组织软暴力手段,并论证以下三个假设:1.随着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进一步发育和升级,软暴力逐渐发展成为其重要的行为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首先是一个逐利性组织,相较硬暴力,其成本更小,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乐于采用软暴力。2.软暴力与硬暴力之间存在必然联系。软暴力是以硬暴力为前提的;当软暴力无法奏效时,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将重拾硬暴力。3.软暴力之所以奏效,从表面上看,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威慑和心理强制的结果,但究其根源,有着更为深刻的社会原因。

一、黑社会暴力的一般性考察

暴力对黑社会而言,至关重要。暴力性,它是黑社会区别于一般犯罪团伙的基本特征之一,“黑社会的本质,是非法的有组织暴力”。国外学者在有关黑社会犯罪的诸多命题上可能存在争议,但在暴力与黑社会的关系问题上,则具有共识性地认为暴力就是黑社会的重要特征。

(一)什么是暴力

对暴力的界定,直接关系到对黑社会的界定。我国学界、实务界、刑事立法、刑事司法等对“暴力”的定义各有差异。不论刑法学还是犯罪学,在研究黑社会犯罪问题时,都应该对暴力的内涵外延进行明晰;较为科学的做法,就是基于一定的标准对暴力的形态进行区分。

1.暴力的本质——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反抗的压制与惩罚

《辞海》对暴力的定义是“侵害他人人身、财产等权利的强暴行为”;《现代汉语词典》的释义是:(1)强制的力量;武力。(2)特指国家的强制力。我国规范刑法对“暴力”并没有明确的解释,涉及“暴力”的描述主要体现在对个罪的规定条文中,且一般描述为“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实施犯罪”,比如《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第三个特征是“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本文倾向于对“暴力”做文本解释,即强制的力量,一般是武力。暴力的本质是,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反抗的压制与惩罚。暴力的行为人通过暴力行为,能够或者希望能够对相对人进行压制,使相对人无法反抗,或者直接惩罚相对人的反抗行动。

2.暴力的形态——硬暴力与软暴力

硬暴力与软暴力的区分标准,在于所造成伤害的性质主要是物理伤害还是精神伤害。物理伤害主要来源于物理性的、直接性的暴力,常见的做法就是打砸抢,包括对人的暴力与对物的暴力。而针对物的暴力,在黑社会犯罪中十分多见。精神伤害则来源于精神或心理性的、间接性的暴力,常见的做法就是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

问题在于《刑法》所规定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应如何解释。其中的“暴力”是指什么?“威胁或者其他手段”与“暴力”有何区别?《指导意见》第9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包括非暴力性的违法犯罪活动,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始终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基本手段,并随时可能付诸实施。暴力、威胁色彩虽不明显,但实际是以组织的势力、影响和犯界能力为依托,以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为基础,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工作、生活的手段,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五款第()项中的‘其他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所谓的‘谈判’、‘协商’、‘调解’以及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上述文本的弦外之音,似乎认为“暴力”与“威胁”的危害性是可等同视之的,而“其他手段”则可视为“暴力威胁的现实可能性”。

《指导意见》第四部分“依法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明确规定,黑恶势力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破坏经济秩序、社会秩序,构成犯罪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处理。其中,“有组织地采用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手段扰乱正常的工作、生活秩序,使他人产生心理恐惧或者形成心理强制,分别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项规定的‘恐吓’、《刑法》第二百二十六规定的‘威胁’,同时符合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应分别以寻衅滋事罪、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

综上,刑法及其相关规范对于不同形式的暴力,是否属于“暴力”、“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的判断,根据个案、个罪的不同情况而异。对“硬暴力”、“软暴力”的区分也不能太过僵化,有时同一行为可能兼具对受害人的物理伤害与精神伤害,而且精神伤害的严重性并不一定低于物理伤害,过激的、长久的精神伤害后果可能比一般物理伤害后果更为严重。我们讨论惩处利用“软暴力”实施的犯罪,正是因为意识到“软暴力”造成的危害性后果应纳入刑法评价范围。《刑法》所规定的“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都应做“暴力”解,其中“暴力”应等同于硬暴力,而“威胁、其他手段”则一般应属于软暴力。

(二)为什么使用暴力

黑社会的本质、文化土壤、政治诉求及其经济目标,都决定了黑社会在其存续期间将与暴力紧密相连。

1.黑社会的本质——非法的有组织暴力

黑社会的本质,就是非法的有组织暴力,有组织暴力,就是组织与暴力的有机结合与统一。不言自明,暴力,是黑社会赖以存续的重要方式。

2.黑社会的文化土壤——暴力亚文化

美国犯罪学家沃尔夫冈(Marvin Eugene Wolfgang)和意大利犯罪学家费拉克蒂(Franco Ferracuti)在上世纪60年代提出暴力亚文化理论,认为“在一些地方和群体中存在着一种崇尚暴力的亚文化。在暴力亚文化中,人们对暴力的赞赏态度和津津乐道的谈论,对其生活方式、社会化过程和人际关系等,都产生巨大的影响。即使其中的一些成员赞成主流文化中的一些行为规范时,他们也会使用暴力来解释问题和摆脱困境。如果人们不使用暴力手段解决问题,他们就会被同辈群体所抛弃”。

何秉松在论及我国黑社会组织的精神支柱时,将“暴力意识”与“帮派意识”并列视作其犯罪亚文化的核心。在暴力亚文化影响下,诉诸暴力是黑社会成员彰显魅力、解决争端、实现目标的第一选择。在黑社会成员的精神世界中,实施暴力还是其获得成就感和满足感的重要方式。在大众传媒蓬勃发展的今天,一些影视作品直接或间接地成为宣扬暴力亚文化的介质。王X案首要分子王X说道:“我从小就欣赏《上海滩》的主人翁许文强,他会打、会杀,不怕死,是一种枭雄,我不仅欣赏他,更是一种佩服;喜欢看电视剧《征服》,特别是流氓与流氓之间的斗争,帮派与帮派之间的斗争。我常把自己设计成剧情中的人物。”

3.黑社会的政治诉求——实现社会控制

权力或实现社会控制是黑社会组织追求的重要目标,因为权力能带来更多的财富。黑社会组织本身就具备着某种自上而下的权力结构。正如国家在治理社会时离不开强制力一样,黑社会在实现社会控制时,同样离不开暴力。甚至,相较具有合法性基础的国家,黑社会因其自身的非法性,得不到民众的认可,因而必须更加依赖于暴力手段。

4.黑社会的经济目标——快速收割资本

财富才是黑社会的最终目标。暴力美学的玫瑰色彩、震慑一方的自得感都不能掩盖黑社会对金钱的热衷。相较于合法劳动,暴力是快速收割资本的重要方式。非法领域的“五色经济”(黑、白、蓝、黄、灰,即黑社会、毒品、走私、卖淫、灰色地带如洗浴)的典型特征就是暴利与高危,也因此成为黑社会组织及成员热衷的经营领域。暴力,则是为其非法经济活动保驾护航的重要手段。而在合法经济领域,暴力则能帮助黑社会无视市场竞争规则、迅速获得垄断优势。

(三)如何使用暴力

黑社会作为一种组织与暴力的有机结合体,具备理性计算能力,正是这种能力帮助它实现蜕变,不断地适应现实,也正是这种能力,帮助其判断时机,相时而动。

1.黑社会的发育与蜕变——强悍的现实适应能力

黑社会有一个不断发育、成长的“进化”过程。它在与其他黑社会组织的较量中,及主流社会的围剿下求得生存并不断“进化”。新中国成立伊始,政府对各种非法行业(赌博、色情、高利贷、毒品等等)的取缔和对黑社会的围剿,对于黑社会组织而言是致命的。黑社会组织无法以传统的暴力手段与政府的正规、合法力量对抗或抗衡,曾一度销声匿迹,但在我国进入转型期后又卷土重来。转型期的社会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提供生存土壤以外,还促使黑社会(性质)组织实现蜕变。这种蜕变体现为:(1)组织化程度进一步提高。相较解放前的帮派,转型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联系更加紧密,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控制组织成员,组织内部的阶层划分更加明显。(2)黑社会犯罪向合法行业的渗透。政府对非法行业的取缔以及各种严打活动,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非法行业生存的空间大大收缩,为了进一步生存和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向合法行业,或者以合法企业的外衣掩盖非法的活动。(3)黑社会犯罪与权力寻租现象联系更加紧密。为了更加顺利地进行非法活动和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黑社会(性质)组织收买地方政府官员,向公权力渗透,为自己撑起保护伞,这种“黑与官”的结合导致各种政治腐败现象;更有甚者,政府官员或官员亲属自己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领导者。

2.暴力手段的理性选择——精明的经济成本计算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蜕变史,从侧面反映黑社会的理性能力。逐利,是黑社会的本能与目标。无论是采用硬暴力还是软暴力,在利益驱动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总会自觉或不自觉地倾向于采用成本花费更少的方式去实现其获利、垄断或者控制的目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在软暴力即能奏效的情况下,采用软暴力手段来实现其目标,乃是出自或精确或粗略的成本/收益计算。

二、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的个案考察

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组织形态上已经趋向发育成熟,其经营模式和手段具有当地特色,如充分发挥地方资源优势,向采矿业发展;同时在黑社会传统经营的黄赌毒产业中不断扩张、实现垄断。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手段已经体现出软性升级,即更倾向于使用软暴力。

(一)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软暴力手段的分类与具体方式

1.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软暴力手段的分类

软暴力可进一步分为有形的软暴力和无形的软暴力两类。所谓有形软暴力,表现为能够对被害人或社会公众形成压迫力和威胁力的某种具体的强制方式,例如以非身体伤害、非物体损害的方式来营造声势等等。所谓无形软暴力,表现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然形成的令被害人或者公众畏惧的影响力、威胁力、控制力。有形软暴力无形软暴力之间有二点共通性:其一,二者均以硬暴力为支撑、为前提,以压服和控制他人为目的,因而本质上均属暴力;其二,无论有形还是无形,二者外观均表现为“软”,即均没有直接造成人身伤害或物质损害,因而具有欺骗性。当然,这种区分并非绝对,有时被害人实际上遭受有形和无形的双重压迫。在黑社会犯罪中,硬暴力与软暴力、有形软暴力和无形软暴力往往是并用或交叉使用的。

无形的软暴力较之有形软暴力更具隐蔽性和欺骗性,其外在表现很难予以准确描述。有学者曾提出“隐形胁迫”这一概念。“隐形胁迫,是指行为人不直接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故意利用人们对暴力侵害的恐惧心理,实施侵害行为所产生的能够抑制受害人反抗的威慑力。” 这种“隐形胁迫”的外延与“无形的软暴力”是一致的。

无形的软暴力其实是凭借组织先前的暴力行为所形成的威慑力,制造社会和被害人心理上的恐慌,并对这种恐慌加以利用,提出可能排除反抗而得到直接应允的要求。换言之,“无形的软暴力”是分两步走的:第一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先前的各种暴力行为等造成声势和影响(威慑力),这个说明无形的软暴力也是以传统的暴力作为前提的;第二步,直接向被害人提出的要求。在王X案中,被告人王X的供述让我们对第一步的达成可见一斑:

2001年下半年,我、阳XX、吕XX等人与当时社会上大哥级人物徐X发生冲突,我们没有因为对方名气大怕他,把他打了,从此后,我及阳XX就有了一点名气。2002年,我、李XX等四五人因口角把XX酒楼杨XX打了,当时在社会上也有点影响;2003年左右,我开始在XX开赌场,2004年,我、李XX、王XX等人在XX温泉因为让车的事情,把另一车上的人打跑了。这些事情虽然小,但我们的名气也是一点一点积累起来的。2005年,豪门聚众斗殴和砍伤杨XX的事情,我们把黄X一伙的嚣张气焰打下去了,要知道当时黄X一伙在XX也是和徐X一样有名气的。从此之后,我们一伙在XX社会上的名气大振,我也算有点面子的人了。我们多次寻衅滋事、聚众斗殴,说白了就是为了争口气,增强自己的势力,树立自己的地位、名气。”

在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长过程中,都可以发现这种类似“积累名气”的活动,下文将对此进行专门论述。第二步中“提要求”的方法则相较更柔和简单,如王XX案中,王XX在竞标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时,对其他一些竞标人“打招呼、谈判”;而冯XX案中,有了殴打车主的先例,在收取过路费时,就“省事”很多,驾驶员经过其在高速路上私设的关卡时,甚至是“规规矩矩地去交钱”;李XX案中,由该组织成员出面征收的运管费比政府正规组织征收的效率要高,主要是因为其在征收过程中采用了各种暴力行为,对“不听话的司机”直接殴打之,渐渐地,司机们都“听话”地主动交费;而由于惧怕李XX,也没有其他人敢去承包征收运管费。

2.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软暴力手段的具体形式

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软暴力手段的具体形式包括:一类是有形的软暴力,如威胁、恐吓、谈判、纠缠跟随、敲诈勒索等;一类是无形的软暴力,借助组织已经形成的控制力和威慑力,对其他经济实体和个人提出明显损害被害方利益的经济性要求等做法,如任意收取管理费和保护费、要求入干股、签订经济协议,等等。再次明确,软暴力是一种暴力,以暴力为威胁内容的胁迫手段明显地具备了暴力的本质特征,其他的软暴力手段,同样传达如下意思:如有必要,将采用直接暴力。

1)威胁

言语威胁是应用最为广泛的一种软暴力形式。在50个案例中,每份相关判决书都出现了“威胁”这一词语。平均一份判决书出现30次,在某案中出现次数高达106次。

2)恐吓

恐吓的方法形形色色。如王XX案中,为逼迫被害人曾某某偿还高利贷,采用的“到其家门口泼粪”的方式。恐吓也可能采用言语形式。其区别于言语威胁,言语威胁直接透漏出要对被害人采取进一步行为,言语恐吓则限定于未直接透漏出要对被害人采取进一步行动的意思,但是其使用的语言产生了类似的效果。例如赵宗文案中,赵宗文在要求曹某撤诉曹某不同意时,赵宗文“大声对曹某说:‘我是璧山的老大,我就管璧山人民。’”

3)谈判

XX案中,王XX在竞标一块国有土地的使用权时,对其他一些竞标人采用的是直接“打招呼、谈判”的方法。

4)纠缠

X案中,采用随时紧跟却又不实施任何暴力的方法:“在具体工作安排上,公司及岳X、吴X等人说过,商账追收要采取一些非常手段,主要是恐吓(电话、当面语言威胁),非常手段的形式为‘粘’(天天缠住)、‘贴’(与当事人形影不离)、‘跟’(跟随),扰乱生活秩序、办公秩序。”

5)聚众造势

X案中,证人彭XX供述,其向岳X团伙借了高利贷之后,“谢XX、李X为催还款进行电话威胁,谢XX还带人到其公司‘站岗’。他们没有直接采取暴力手段,……要么就派人站岗,喊光头来吃晚饭等,一听到这些就不得不给他们钱;他们没有来餐馆闹过事,但岳X、谢XX来吃饭时场面较大,有时带几十个光头来”。

6)敲诈勒索

黑社会性质组织还通过以举报对方违法活动相要挟或者捏造对方过错等方式迫使被害人达到自己目的。如修X案中,“为加强修X组织对A市至贵阳、遵义公路班线客运市场的控制,以举报A市至仁怀两名客车经营车主非法经营相要挟,迫使两名车主每月各向其交纳人民币15002000元的费用,并要求其不得装载A市至遵义、贵阳的乘客”;柳XX1、柳XX2案中,以食物中有虫子为名,敲诈对方钱财。

7)索取

如前述冯XX案中私设关卡直接索取过路费。

(二)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阶段、类型与暴力形态倾向

1.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阶段与暴力形态倾向

黑社会(性质)组织从初期到发育成熟,暴力伴随始终。每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有其或长或短的独特的“发家史”。在其发家史的不同阶段,其所适用的暴力形态往往有所不同。

如谭XX案的发家史:“1991年,XX县水电局、计委联合成立XX县砂石开发公司(以下简称‘砂石公司’),被告人谭XX担任副经理,1993年,谭XX承包砂石公司并担任经理。自成立以来,在谭XX的组织、领导之下,砂石公司在XX县境内违法设立多个收费点,强行向过往运输沙石的车船收取砂石管理费,招募被告人张XX、王XX、朱X、陈XX、张XX等‘两劳’释放人员和社会闲杂人员为‘协助收费员’,充当打手,并为其发放工资以及享受福利待遇。……19927月,谭XX为了垄断XX的沙石市场,争夺沙石资源,扩大非法收取砂石管理费的范围,决定在XXXX镇设立沙石经营部,在遭到以河沙经营为主要收入来源的XX搬运公司工人的强烈抵制后,谭XX即带领张XX、王XX、许XX等人前往XX码头欲强行挂牌设立‘XX县砂石开发公司XX经营部’,与XX搬运公司工人发生冲突。之后谭XX、冯XX、赵X、冯XX等人商议报复。713日,谭XX安排黄XX、朱X等人召集码头工人及社会闲杂人员约100人持械前往湛普码头,追打无辜群众,致林XX、林XX受伤。”

这场报复的影响是十分巨大的。“约100人”的人数对即使不是在场的人员都具有很大的震慑力;这场报复波及无辜的群众,给合法社会的普通成员一个更为可怕的印象,即黑社会(性质)组织避之不及,遑论反抗。这次“码头一役”不仅确立谭XX组织在XX沙石市场的垄断地位,更在无形中扩大其在合法社会的影响力,提及谭XX,丰都人民的反应就是那是“黑社会”。

最直接的血腥暴力是黑社会影响甚至控制合法社会最简单也是最有效的手段。大部分的黑恶团伙都有类似的“码头一役”(如王XX组织的枪击事件、冯XX组织的持刀砍人事件)。值得注意的是,这种比较严重的暴力事件一般都发生在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伊始或者其存续期间的前期。谭XX的“码头”事件发生在1992年,距其经营的沙石公司成立仅一年。王XX枪击事件发生在该组织存续期间的前期,冯XX的暴力事件发生在其成立组织所依托的“XX物流有限公司”之前。正因为有之前暴力事件的“余威”,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其发展的高峰期,才能顺利实施软暴力。如谭XX案中,到了200234月份,也就是该组织的后期,再没有人敢不交钱,大家也清楚只要卖沙、运沙都必须向公司交管理费,谭XX组织不再需要硬暴力,而是简单地设立关卡即可顺利收取“砂石管理费”。

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初期更倾向于使用硬暴力,以扩大组织的社会影响,实现威慑效应;而发育成熟后,该组织不必再使用硬暴力,就可以获得同样的效果。在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后期,组织成员甚至只需表面自己的身份,打着组织的名义,就可以顺利获取各种非法利益。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后期更倾向于使用软暴力。

2.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类型与暴力形态倾向

当代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体现出转型期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征,同时也保留一些传统黑社会犯罪的特征。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涉足的行业和主要经济来源为标准,A50个黑社会性质组织可分成三种类型:传统型(19个)、公司型(18个)与兼具二者特征的混合型(13个)。传统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经营传统的非法行业作为主要经济来源;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则通过运行合法的或者表面看是合法的经济实体获得经济利益;混合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经营非法行业和合法行业,或者曾经经营非法行业,后来逐渐向合法行业过渡。

1)传统型黑社会性质组织

传统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体现了双重非法性:一是行业非法性;二是手段非法性。行业非法性体现在:传统型黑社会组织多经营赌场、高利贷、色情服务、毒品、走私等法律明令禁止的行业。随着非法行业被取缔,经营非法行业首先预示了它的风险,即必然遭到法律的打击。

为对抗合法社会的打击,维护非法经济效益,其所使用的手段也必然是非法的。原因有三:其一,行业非法性,使其在面临竞争时采用的方法也是非法的。行业的非法决定经济利益的非法,黑社会组织之间为非法利益互相妥协所签订的协议,或者为消灭对方所制造的火拼事件,也都是非法性的;其二,在面临政府取缔的时候,黑社会组织可以采用的应对手段,如跟政府直接对抗或收买公权力的执行者,也都是非法的;其三,以经营非法行业为生存之道,带有一种原发的非法性,这种原发性带来“破罐破摔”的效果。因为已经涉嫌非法,黑社会组织不在乎在非法的基础上“更加非法”。各种典型性黑社会行为,如火拼、报复性的杀伤等层出不穷。总之,传统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手段上会更倾向于采用硬暴力。

2)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

与传统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同,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行业选择上比较倾向于合法行业,其非法性主要表现在手段上。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以经营合法行业为形式、作掩护而存续。如谭XX案,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沙石开发公司,这个行业是合法的,该公司也是按照法律程序设立的。然而,为牟取更多利润,谭XX组织采用暴力、威胁手段确立垄断地位,后续又采用各种其他软暴力行为(如设立关卡、滋扰、收取管理费等)。这种在确立垄断地位与牟利的过程中所使用的手段是违法,且其违法性是单一的,与其经营的行业无关。

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以一个合法的经济实体如公司作为依托和幌子涉足、经营非法行业。例如,岳X组织,以XX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XX夜总会为幌子,组织卖淫;陈XX组织,以XX财务咨询有限公司、XX投资有限公司为依托,放高利贷。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也可能体现双重的非法性。不过即使在该情形中,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仍与传统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明目张胆大相径庭,更具有自己公司经营模式的特征,因而更适合归入公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注意的是,公司经营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在成员上都会吸收一些文化程度较高或者更有法律知识的成员,如陈XX组织中的被告人张X、侯X都是研究生毕业,且都是律师。这些智囊和军师的作用就在于,提供给组织一种更平和也更隐蔽的犯罪手段,间或实现规避法律的目的,帮助组织减少犯罪成本。

总之,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倾向于以形式上的合法掩盖手段上的非法。形式上的合法主要体现为合法企业的外衣、合法经营行业的掩护,以形式合法相对应,为了更好地维持一个“合法”的形象,在手段的使用时,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会倾向于怀柔,软暴力手段因此成为一个很好的选择。

(3)混合型黑社会性质组织

混合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上述二种类型的结合体。混合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并不复杂,前述两种类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合法性上可以看作出于两端,在这两端之间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可视为混合型黑社会性质组织。总的趋势上,黑社会性质组织大体在向公司型发展,向合法领域进军,这种发展可以称之为“漂白”。处在“漂白”的转型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即属于混合型。如龚XX组织,从最初的贩卖毒品、买卖枪支等活动中积累了原始资本,继而按照合法社会的路子创设了XX公司,在XX公司的幌子下经营风险相较毒品枪支交易低些的高利贷以从中获益。此外,还存在另外两种情况: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成立和发展的时候并不会预先考虑自己往何种类型发展,于是出现了同时经营合法行业与非法行业的情形,如冯XX黑社会性质组织,以XX物流有限公司为依托,对当地的货运实行垄断经营,同时又开设了赌场;二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向公司型发展的过程中,由于经营不善所得利润低,还可能出现倒退,回归传统型。

3.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犯罪记录与组织类型、暴力形态倾向

经统计,在50个样本中共有33个组织的普通成员有前科记录,包括刑满释放人员、在逃犯、和“两劳”释放人员。对比成员有前科的团伙与无前科的组织,得出下表:

 

传统型

公司型

混合型

有犯罪记录

16

9

11

无犯罪记录

3

9

2

 

我们可以看到,当组织成员具有前科记录时,该组织倾向于传统型;而当组织成员没有前科记录时,该组织更倾向于公司型。鉴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类型与暴力类型倾向之间的紧密联系,我们可以间接地得出结论:组织普通成员有前科记录时,该组织更倾向于使用硬暴力;反之亦然。

这与首要分子的犯罪记录不同,组织成员并不对整个组织负责,黑社会性质组织一般不会强制规定成员不能使用硬暴力;相反,黑社会性质组织会为成员的暴力犯罪买单,这是对成员进行暴力犯罪的变相鼓励。这些具有前科的成员,本身有着更强烈的暴力倾向和反社会意识,在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后,也更倾向于使用传统暴力;另外,如同监狱容易出现的交叉感染一样,这些有着前科的更易于犯罪的倾向于使用传统暴力的成员会对其他成员造成影响,进而使得组织的暴力倾向也更严重。没有前科记录的成员则更倾向于加入看似比较安全的公司型组织,因此该组织公司型的属性说明其暴力倾向较弱;在必须使用暴力的情况下,只要软暴力有效,他们会不自觉地尽量使用软暴力。

之前有学者在以形成原因为标准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进行分类时,还提到一种业缘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系指许多服刑人员在出狱后,在亲友和社会不乐于接纳他们的情况下,此时先出狱的狱友邀请其参加某个犯罪团伙时,出于生存的考虑,他们会倾向于同意加入并重操犯罪。从这个角度考虑,当一个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中已有前科者时,它容易继续吸收有前科者,逐渐形成业缘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三)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手段的新变化——暴力的“商品化”

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中,存在着一种资本与暴力相分离的现象。暴力一直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本色。在黑社会发育伊始,暴力是由黑社会性质组织自身来执行的。随着黑社会的发育成熟,黑社会(性质)组织出现了分化:这种分化类似于社会分工,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插足不同的领域,做不同的事情;暴力,也成为分工的内容。出于成本的考量,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需要采取暴力手段时,不再由自己来行动,而是采用雇佣外部人员的做法。在该现象中,暴力不只是一种手段,还是一种“商品”性的手段。暴力作为“服务性商品”被出卖,即暴力的“买卖”,或暴力的“雇佣”。对于双方而言,在暴力形态的使用上具有相对性:被雇佣的一方,实施了硬暴力;而雇佣的一方,则实施了软暴力。以下分别从雇佣方与被雇佣方两个角度来说明这种现象:

1.雇佣暴力

雇佣暴力的一方多见于公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这与公司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特点相符合。相较传统型黑社会性质组织,其采用公司化经营模式,而一般公司并不需要实施暴力,相应地承担暴力职能的相关部门也一般是缺失的。为了与表面的合法形式相称,公司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特设一个专门的暴力部门。雇佣暴力还可带来两大好处:(1)节省成本。从前述案例中可以看到,不似传统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雇佣者并不需要对暴力提供者的日常生活来源负责,承担成本大大减少。(2)规避法律。由于出面的是一帮社会上的无业人员,表面上看与黑社会性质组织并没有关联。由于交易的非法性,双方事后均不认账,给取证和追责带来困难。因而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暴力事件时,一般只将出场的人员就当做流氓处理,幕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因此躲过法律追究。

1)黎X案:

2004年上半年的一天下午,被告人来XX、沈X受被告人黎X指使邀约“鱼儿”等十几名社会无业人员,对到钢城公司闹事的一车主家进行语言威胁。后左X支付“鱼儿”等人的“出场费”7000元。

被告人何XX供述:“邀约社会上的人员帮忙打架也是黎X提出来,安排来XX或黎XX去具体邀约,每次要邀约的人都要给出场费。陈XX是社会上的无业人员,每月在公司领工资。”

被告人付XX供述:“另外还养了一帮社会上混得好的人在公司,公司发生打架、纠纷由他们出面解决,XX公司的陈XX及郭XX都在社会上混得好,认识社会上的一些无业人员,陈XX在公司名义上是安全员,实质上是公司请的打手。”

2)王XX案:

被告人林XX供述:“遇到借了高利贷还不上本金和利息等问题,王XX找到林XX,林就找社会上的‘混混’和光头,采取威胁和恐吓或者殴打等手段将事情摆平。”

被告人范XX供述:“谁放贷,谁催收,如不能归还,就交回公司由王XX处理,公司的赖帐、呆帐王XX一般都是安排林XX和廖XX去收,他们都是叫一些社会上的闲杂人员采取威胁、胁迫、暴力殴打的手段直至收回。”

3)岳X案:

被告人张X供述:“XX公司还发展了一些外围力量,主要用于解决公司在外面的麻烦,李XX一个组,黄X一个组,‘小平’一个组,XX、楚X一个组。外围的职责是只要公司在外面有事,公司安排,他们就去摆平,外围组的负责人在公司领固定的工资,下边养的人没有固定工资,出场一次就付一次出场费。”

2.被雇佣的暴力

有需求就有供应。借用暴力的现象,催生了一种更边缘的非法行业:靠“扎场子”收出场费。换言之,以出卖暴力为手段,为别人造声势,为别人收债,或者为别人实施暴力,获得经济报酬。

1)顾XX案:

为维系组织稳定,以开设美容厅组织妇女卖淫,帮人“扎场子”收取“出场费”,向游戏厅收取“保护费”,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等方式攫取经济利益,供组织成员的生活、住宿、娱乐等开支;……杨X、杨XXXX花园XX抄手旁和XX花园XX保健旁两家游戏室收保护费,帮人打架、扎场子找出场费。

其中被告人欧X供述:“大多数人的收入都是靠帮人打架、扎场子找出场费等”。

2)祝XX案:

“靠帮别人收账、‘了叶子’(以打、杀等威胁方式解决纠纷)来获取费用”。

更甚者通过提供“暴力”入伙,这种情况下,暴力被作为一种资本,成为暴力提供方的入股通行证。

3)赵XX案:

被告人杨X洪供述:“在商量合伙人时,赵XX提出,生意中不可能不碰到一些扯皮的闲杂事,他的一个学生赵XX没有职业,又是操社会的,兄弟伙多,方便出面处理事情。……之后我们三人商量的分工情况是,赵XX不直接参与威胁、砸车、伤人的事情,他一般都是出费用,具体实施行为都是我和赵XX商量,然后由赵XX喊社会上的青年行动。但是我们三人都知道每个事情的发生。……平时,我们常请他们(指那些青年)吃饭、喝酒、唱歌,例如辉贼今年过生日我们既送礼又结饭钱,饭后请唱歌,还有就是给点零花钱给他们花,有时他们说借,但是他们从来不还,我们也没有让他们还。”

被告人赵XX供述:“……受杨X的邀约与赵XX三人共同经营煤炭生意。我们三人的分工情况是,……我负责摆平不听我们招呼和不给我们拉煤的驾驶员等对外所遇社会闲杂事务。并讲好有钱出钱、没钱出力,送煤生意所得利润平均分。……我叫这些兄弟伙帮我们办事是因为他们的年龄比我小,听指挥,好指使,不得把事情班砸;二是他们办事花钱不多,开销不大。平时我请他们事前或者事后吃饭喝酒。再就是到铜梁和云南砸车后,我每个发了200元辛苦费。……还有就是给点零花钱。”

除被法院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团伙会提供暴力服务,许多普通的流氓恶势力也加入了该行业。由于法律严格限定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条件,这些恶势力团伙只对暴力本身负法律责任,对暴力的交易并不负责。至于这种交易,能否构成非法经营罪,是一个值得商榷的问题。《指导意见》对此类行为作出一定的规范性指导:“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指软暴力)强迫交易、敲诈勒索构成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强索不受法律保护的债务或者因其他非法目的,雇佣、指使他人有组织地采用上述手段寻衅滋事,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对雇佣者,指使者,一般应当以共同犯罪中的主犯论处;为追讨合法债务或者因婚恋、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而雇佣、指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一般不作为犯罪处理,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仍继续实施的除外。”但《指导意见》对雇佣暴力的行为本身并未予以定性。因此,如何遏制这种现象,仍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三、“软暴力”产生与作用机制的经济学/社会学解释

(一)“软暴力”产生机制的经济学解释——成本计算

黑社会犯罪的犯罪成本是多方面的,暴力是其中之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采用软暴力手段时,能降低犯罪成本,从而达到更高收益,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首先是一个逐利性组织,相较硬暴力,软暴力的成本更小,黑社会性质组织更乐于采用软暴力。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经济特征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重要特征之一,与合法社会相同,黑社会承担着社会应有的基础职能:生产、分配和消费。这三个环节将黑社会组织的成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正是因为黑社会组织可以营利,组织成员可以从中分配利益、“混口饭吃”,因而黑社会组织可以不断地吸收成员,具有可持续的“生产力”,得以延续和发展。“混口饭吃”的动机在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心理中体现得很明显。例如在王X案中被告人李XX的供述,清楚地道出了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如何满足组织成员的需求的。

“王X是我们的老大,他说了算。王X开赌场,放高利贷,安排手下罩场子,开娱乐场所等,找了不少钱,有经济实力。他人又聪明,老谋深算,有号召力,组织能力,我们这些小弟的工资和相关费用都由他支付,出了事也由他出钱,出面摆平,他在XX黑白两道都吃得开,我们跟到他有面子,所以王X是我们的大哥。我们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王X能给我们经济保障,供我们吃喝玩乐,又发工资等方面,我们就甘愿跟到他了。”

X能成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大哥”,根本原因在于王X能给组织成员提供“经济保障”。这种经济保障对于“没有正当的经济来源”的小弟们而言,无疑是非常重要的。

反过来,提供经济保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控制内部成员的重要手段。“阙XX1、阙XX2通过向组织成员发放工资,默许骨干成员开设‘小赌场’、放高利贷,统一吃团圆饭、发红包等形式控制组织成员。”可以说,没有经济来源,黑社会性质组织内部的成员就不会心甘情愿地为“老大”卖命,组织即使成立,也无以为继。

因此,无论是采用硬暴力还是软暴力,在利益驱动下黑社会性质组织总是会自觉或不自觉地会倾向于采用成本花费更少的方式去实现其获利、垄断或者控制的目的。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而言,采用软暴力手段来实现其目标,乃是出自或精确或粗略的成本/收益计算。

2.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手段的经济成本

无论是采用硬暴力还是软暴力,都需要黑社会性质组织花费一定经济成本。相形之下,使用软暴力要比使用硬暴力节省了很大的成本。

X案中被告人王X供述:

“这些兄弟伙之所以要听我的,是因为他们跟着我时基本上都是我负责他们的一切:……他们如果违法了,打点关系、交纳保证金都是我;如果打架受伤了,我出医疗费;兄弟伙如果坐牢了,我经常去看他们,并且给他们钱。李XXXX大酒店打架的事就是我找关系把他取保候审出来的,保证金也是我交的;XX打架那次我们很多兄弟伙受伤了,我出医疗费;杨X坐牢时,我和吕XX去监狱看他,我给他上了1 000元的帐。

……

这些非法收入,一是平时兄弟伙一起耍时消费了,二是为自己和兄弟伙违法犯罪的事情打点关系、交保证金用掉了;三是用于兄弟伙打架受伤后医疗费用;四是兄弟伙在监狱服刑时送点生活费,五是购买一些打架用的刀具,六是自己赌博输掉一些,七是借出去一部分,八是借出一些高利贷,九是购买奥迪车用掉一些钱。

类似供述在其他案件中并不少见。硬暴力的实施需要支付如下成本:(1)实施硬暴力所必须的硬件费用,情节较轻的是“购买一些打架用的刀具”,重则是购买枪支所需的费用。在50个团伙中,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就有19个。(2)实施硬暴力所带来的医疗费用。王X案中,只是“兄弟打架受伤后医疗费用”,在其他一些团伙的斗殴或者故意伤害事件中,他们还赔偿了对方的医疗费用。(3)善后费用。这笔费用是相当巨大的。“打点关系、交保证金”“监狱服刑时送点生活费”,林林总总,善后的费用有时候超出了前面两者的总和。(4)精神成本。对于因生活保障而加入黑社会组织的成员来说,生命危险并不是他们所乐见的,反而是他们所恐惧的,实施硬暴力导致的伤亡后果对他们的精神是个巨大的冲击,他们可能因此产生良心上的谴责,也可能因此获罪入狱。这种良心的谴责和对法律制裁的恐惧构成了实施硬暴力的精神成本。

而实施软暴力需要的犯罪成本大大减少:(1)无须硬件费用。(2)无医疗费用问题。(3)善后费用,即当软暴力无法奏效时采用硬暴力的成本,但是这部分成本不是必需的。(4)精神成本,即可能因犯罪而产生的良心谴责以及对因实施暴力可能锒铛入狱的恐惧;由于软暴力的危害较小,一般不致重大伤亡,也不容易因此遭到刑事制裁,较之硬暴力,实施软暴力的精神成本自然轻松得多。

明显可以看出,实施软暴力比实施硬暴力更为“经济实惠”。当然,这并不意味着黑社会组织一定会采用软暴力。其原因在于:(1)不是所有的软暴力手段都易于掌握。很多规避法律的软暴力手段,如签订协议、利用合法形式等,都需要一定的文化水平和法律知识。不具备相应文化条件者,并不能实施该特定的手段。(2)软暴力并非任何时候都可以奏效。软暴力必须以传统暴力为后盾,仅仅采用平和的手段,被害人也许不会轻易拱手让出自己的利益。(3)许多非法行业同时预示着高风险,该高风险只能通过硬暴力来抵御。如毒品买卖、枪支买卖、走私等,这些行业属于非法行业,要面对国家强制力的围剿,且这些行业本身就依赖且容易增强成员的暴力倾向。

(二)“软暴力”作用机制的社会学解释——心理压制与社会控制

与硬暴力的直接伤害不同,软暴力的效果是使得受害人的未来陷于巨大的不确定性之中,受害人因此陷入深刻的恐惧感之中。出于这种恐惧感,受害人往往被迫同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求。软暴力的顺利实施与前期的硬暴力密不可分。有前期的硬暴力为其造势,才使得软暴力更加顺利地达到预期效果;有前期的硬暴力所带来的社会支配效应(直接表现为威慑),上述恐惧感会在无形中放大,黑社会性质组织达到目的的可能性也就更大。很多时候,软暴力还与硬暴力相伴随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不少情况下,会同时对被害人进行威胁和殴打。对于被害人来说,这种情况会产生硬暴力威胁与软暴力恐惧相叠加的效应,硬暴力起到放大和加剧被害人恐惧的作用。这就是软暴力的一般作用机制。

总之,软暴力的作用机制,不只是简单的威慑作用,威慑背后体现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具有的社会支配力量,以及人们在对社会群体遭遇黑社会软暴力时所呈现出的反应而给予的社会认同是软暴力实现其作用的深层原因。“软暴力”的作用机制可分为两种:一是受害人不反抗、直接服从的情形,即威慑—服从模式;二是受害人反抗、遭致硬暴力震压的情形,即威慑—反抗—惩罚—服从模式。不同模式下的“软暴力”作用机制分别体现了不同的社会学原理。

1.威慑—服从模式下的作用机制——群体失智与责任分散

需要讨论的问题是:面对软暴力,受害人为什么不反抗?

1)群体失智

个体反抗是实现权利平等的重要步骤。美国学者罗斯(Edward A. Ross)在分析个体反抗的作用时认为:“当人们的同情心、友善和正义感还不够强烈,不足以制止他侵犯他人,那么,对于报复的畏惧或许会使他们有所顾忌。因而,存在着四种特性,它们构成自然秩序的支柱。其中三个是人们所表现的道德情感,第四个则是影响人们行为的怨恨”。“怨恨是一种道德品质——无疑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品质,它不是没有价值的。它通过确立权利平等。而使人民趋于平等。它能够增强弱者的要求,以同那些无耻强者的要求相抵抗。如果没有忿怒的反抗这种事情;如果鉴于威胁或侵犯行为的事实,人们的政策完全是周密而审慎的,那么弱者就会接受与他们的软弱程度相符的从属地位,权利平等就永远不可能形成。”

然而,大部分黑社会犯罪的受害人在侵害(即使是软暴力)面前,却选择隐忍,牺牲自己的合法权益。面对黑社会势力的威逼,受害人选择隐忍,有时是审慎的、理性的。但有时则是不理性的。这种不理性,包括了受害人的不理性,也包括了群众的不理性,甚至可能包括执法机关的不理性。

XX1、柳XX2案中有处场景:“AXXXXXX村板厂社村民因拆迁补偿未能兑现,将被告人柳XX1的回填工地的运渣车围堵。柳XX1遂安排段XX、潘XX等人赶到现场,利用其恶名对村民进行心理威慑,促使村民自动撤离。”

在上述情形中,按照法制社会应有的职能,如果村民们奋起反抗,通知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及时赶到并依法处置,相信是另一种结局。

2)责任分散

在出现违法犯罪活动时,我们还会观察到一种现象:责任分散。与常识相反,在有很多目击人、很多政府职能部门同时承担相应职责时,并不一定利于遏制该违法犯罪活动。恰恰相反,责任感在这个时候分散化,每个具体的个人或职能部门所原有的责任感也因此减弱。

美国学者罗伯特·西奥迪尼(Robert B. Cialdini)在论及社会认同原则时,提及“在观察他人的反应以消除我们的不确定性的过程中,我们很可能忽略了一个细小但很重要的事实,那就是为消除自己的不确定性,他人可能也正在观察别人的反应。特别是在形势模糊不清的时候,这种每个人都希望看到别人在做什么的倾向会导致一种名为‘多元无知’(pluralistic ignorance)的有趣现象。充分了解多元无知现象,可以帮助我们解释这个国家普遍存在的一种让人感到费解而又耻辱的现象:当一名受害者在痛苦中挣扎着需要帮助的时候,却没有一个旁观者伸出援手。在黑社会性质组织逞凶的场景中,个人在观察、等待其他人的反应,这个观察的时间迟滞了应该有的反应,最后所有的人都没有采取动作,于是在本来应该反抗并取得胜利的情形里,结局则截然相反。

2.威慑—反抗—惩罚—服从模式下的作用机制——惩罚控制

惩罚是实现社会控制的必要手段。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使用软暴力遭遇被害人反抗时,必须加以惩罚,才能再次稳固其支配地位。软暴力不仅以硬暴力为前提,也以硬暴力为后盾。当软暴力无法奏效时,则黑社会性质组织往往会图穷匕现,动用硬暴力。(这之间可能存在一个时间跨度的问题,但并不影响其回归硬暴力的必然性。)回归硬暴力后,就该特定受害人而言,一般就意味着在该时会满足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要求;就以后可能实施的软暴力(不仅是针对该特定的受害人,还包括以后可能对其他人实施的软暴力)而言,该软暴力的效果会更明显。因为它已经证明,如果受害人反抗软暴力,就必定将受到硬暴力的攻击。如果说,第一次的软暴力(反抗之前)给受害人带来的是一种对未来状况的不确定性(可能被打,也可能不被打);而后软暴力升格为硬暴力,有了前车之鉴,这种不确定性直接上升为确定性,此后的受害人,为避免遭遇硬暴力,就会条件反射般在遭到软暴力时就向黑社会性质组织妥协。

为什么这种情况下,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回归硬暴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支配地位,可以类比一种权力。权力的权威性就体现在权力在被打破时的应激反应。权力在被打破时所做出的回击或称“惩罚”,让人们确切地体会到,这是权力。正是因为其被打破,才有机会加强权力的影响。当软暴力遭遇反抗时,实际上是受害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社会支配地位的一种挑战,是对其“权力”的打破。如同前面所叙述,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单一的硬暴力所造成的“刺激”是一种有时限的威慑,以此为基础构建的社会支配地位其实也是短暂性的。当象征着其社会支配地位的软暴力遭遇反抗时,有一种提醒的意味,说明这时候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需要制造新的刺激。除了使该特定的受害人屈服,获得在该特定情形下的利益之外,也为巩固其社会支配地位,继续营造一般威慑的效果,黑社会性质组织必然要作出回应——回归硬暴力。黑社会性质组织不会自觉理性地去考虑巩固社会支配地位,而会浅显地体现为“为了面子”( “你晓得混社会要的就是面子”),或称之为“去臊皮”。受害人反抗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来说,使得他们丢了“面子”。为了把面子赚回来,所以会回归硬暴力。这种硬暴力的回归,不自觉地遵循重复获得威慑效应的机制,进一步巩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社会支配地位。

1)谭XX案:

“因为砂石公司收费的事情,很多车辆驾驶员还和公司扯过皮。在发生驾驶员扯皮时,谭XX就安排朱X、张XX、张XX、向X等人出面处理,他们都是在社会上混的,驾驶员都怕。刚开始扯皮事情很多,后来大家都知道怎么回事了,驾驶员扯皮的事就很少了。

……

200234月份,因为当时谭XX(外号‘龙八’)这伙势力已经形成,没有人敢不交钱,大家也清楚只要卖沙、运沙都必须向公司交管理费,大家也怕;‘龙八’这伙人。”

2)冯XX案:

“因青苗赔偿费未付而阻碍施工方施工过程中,吕XX等村民被施工方邀约来的头戴安全帽伪装成施工人员的百余名社会闲杂人员打伤。该工地土石方工程是陈X承包的。村民被打后,再也不敢去阻止施工了”。

    

随着社会的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暴力”特征也发生变化,即由传统的“硬暴力”逐渐转向“软暴力”。《指导意见》中对“软暴力”以及雇佣暴力的规范性描述,说明我们的刑事政策业已注意到该变化,并予以专门回应:其一,《指导意见》第1718条中对利用“软暴力”及雇佣暴力实施的犯罪分别以强迫交易、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罪名予以规制。其二,《指导意见》第9条明确,“软暴力”可以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举动犯罪名中“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上述规定为严厉打击黑恶势力提供明确的法律依据,初步达成惩治黑恶势力“软暴力”犯罪时有法可依的目标。但《指导意见》尚未对雇佣暴力行为本身的法律性质予以明确,这是值得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一个重大的社会治理问题。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折射出的对地方权力的侵蚀、对国家强制力的挑战、对社会安定的威胁以及对人民幸福的破坏,都体现打击黑恶势力的急迫性和重要性。治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应在深入了解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犯罪规律的基础上,提出行之有效的对策。A市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手段的软性升级,给我们带来一定的启发:1.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应致力于提高罪犯矫正成效,妥善安置刑释人员或社矫人员,防止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规模扩大;2.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应致力于摧毁其保护伞,遏制其对地方的政治影响与社会控制;3.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应对重点行业进行布控与监管,缩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营空间;4.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应大力保护、鼓励甚至是奖励反抗黑恶势力的公民,防止群体失智;5.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应明确有关部门的责任,杜绝责任分散;6.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治理,应防微杜渐,并提高识别能力,严厉惩处“硬暴力”,同时也不姑息“软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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