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是一个内容极其丰富的学科,在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尤其要重视下列方面的内容,努力在这些方面取得进展。
(一)努力发展中国犯罪学概念体系
努力发展中国犯罪学概念体系是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犯罪学的概念是建设犯罪学理论大厦的基本材料,犯罪学理论学说是运用犯罪学概念的重要结果。由多种概念组成的犯罪学概念体系,是犯罪学知识体系得以确立和发展的基石,不仅犯罪学学科的确立要以丰富的犯罪学概念为基础,而且犯罪学学科的发展,也有赖于在创建犯罪学概念方面作出的成绩。犯罪学研究者总结、归纳、提炼的具有科学性的犯罪学概念,可以为构建犯罪学理论提供必要素材和元素,在此基础上才能进一步创立和发展新的犯罪学理论。发展中国犯罪学概念体系,必须重视发展以下两类概念。
一是共性概念。共性概念是指国际犯罪学界普遍接受和有广泛共识的犯罪学概念。这类概念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方面,它们是国际犯罪学界普遍认可的概念。在犯罪学学科的长期发展中,国际社会已经形成了一些得到大家普遍接受、较多地体现了广泛共识的犯罪学概念,这些概念是开展国际犯罪学交流的重要基础。国际犯罪学界之所以能够进行学术交流、开展学术研究和犯罪治理方面的合作,就是因为大家在一些主要方面具有共同的话语,这些话语的核心成分就是共性概念。例如,在谈到“犯罪”这个概念时,无论使用什么语言进行表述,对于其中包含的主要内容,各国学者、官员和普通大众都有大体一致的基本看法。另一方面,它们是犯罪学学术共同体的标识性概念。国际犯罪学界形成的共性概念,实际上也是犯罪学学科区别于其他学科的重要标识,是犯罪学学科能够从其他学科中独立出来的前提条件。如果没有这样的标识性概念,犯罪学学科就无法与其他相关学科区分开来。通过多年的中外犯罪学交流,我们对于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包括犯罪学概念有了一些了解,但是,这方面的深度和广度仍然不够,对于很多较为具体的概念,了解仍然有限。而且,国际社会的犯罪学研究处在不断发展之中,不断涌现新的犯罪学概念。对此,我们也应该密切关注和持续追踪,将它们介绍进来,在了解国际社会犯罪学发展状况的同时,不断丰富我们犯罪学概念体系的内容。
当然,共性概念也指犯罪学与其他学科共同使用的概念。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不仅犯罪学在研究,其他很多学科也在研究。例如,社会学、伦理学、心理学甚至生物科学等,都从各自视角探讨犯罪问题。基于这样的认识和现实,在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也要重视关注相关学科的概念及其发展,将那些能够用来阐释犯罪问题的其他学科的概念引入犯罪学中,充实犯罪学的概念体系。
二是独特概念。独特概念是指能够体现中国特色犯罪学研究和犯罪治理工作的犯罪学概念。由于中国历史文化传统和社会经济情况等因素的影响,在中国社会中存在一些独特的犯罪现象,对此类犯罪采取了独特的治理方法,这样,就会形成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概念。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概念,是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工作。只有发展了一系列独具特色的犯罪学概念,形成了一个能够阐释中国犯罪现象、助力中国犯罪治理的概念体系,才能真正谈得上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
为了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犯罪学概念体系,应当重视下列工作。第一,认真研究中国独特的犯罪现象,从中提炼具有独特性的概念。第二,认真总结中国治理犯罪的成功经验,从中归纳出具有独特性的概念。第三,认真梳理已有的独特概念,从中提炼更多的独特概念。我国已经提出了一些独具特色的犯罪学相关概念,如“枫桥经验”“群防群治”“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可以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不仅提出类似的原创性概念,而且可以发展这些概念之下能够更好阐述其内容的、更具体的概念。
(二)恰当阐释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
恰当阐释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是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首先是能够科学阐述和解释我国目前犯罪现象的知识体系。这些年来,我国的犯罪现象发生了多方面的重要转变。第一,犯罪率明显下降。这种趋势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研究发现,强奸犯罪自20世纪90年代初以来整体呈下降趋势,中间略有波动;杀人犯罪和抢劫犯罪自21世纪初以来呈现持续、稳定的下降趋势;伤害犯罪、盗窃机动车犯罪在2010年开始出现持续、稳定的下降趋势;总体犯罪自2016年开始下降,截至2019年底仍为下降趋势。第二,犯罪结构发生了显著的改变。轻微犯罪比例增加。第三,随着犯罪率下降,我国社会治安发生了根本性好转。我国目前是世界上社会治安状况最好的国家之一,即使不看犯罪统计数据,人们也可以切身感受到。如何从理论上科学地解释我国犯罪现象的这些变化,是犯罪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不仅要进一步研究犯罪率下降和社会治安好转的可喜现象,更要分析、总结发生这种良性变化的原因,在这样的研究过程中,形成具有科学性和权威性的中国特色犯罪学概念和理论,为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增添新鲜的内容。
在恰当阐释我国目前的犯罪现象的过程中,要充分重视对新型犯罪的研究和解释。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和数字技术等科学技术的发展,犯罪现象也呈现出不断变化的趋势。前几年,主要通过使用信息通信技术和互联网进行的网络犯罪活动,数量急剧增加,给社会带来了很大危害。这几年,不仅网络犯罪本身有新的变化,而且进一步迭代升级为数字犯罪,即使用数字信息和数字技术在数字环境中实施的具有广泛社会危险性的行为。当网络犯罪迭代升级为数字犯罪之后,数字犯罪将成为未来犯罪学研究的全新方向。同时,其他新型犯罪也不断增加。例如,随着人工智能的发展,出现了利用人工智能技术进行的深度伪造犯罪;随着虚拟货币的出现和交易,产生了虚拟货币相关犯罪。我国犯罪学研究者要结合犯罪学学科特点,认真研究新型网络犯罪和数字犯罪的主要表现、不同类型、犯罪危害、发生原因和治理对策,在阐明犯罪现象和发展犯罪对策的过程中,发展新概念,提出新观点,为新的犯罪学理论奠定基础。
还应当重视向国际社会介绍阐释我国目前犯罪现象的理论成果,在国际上发出中国研究者的声音。很长时间以来,由于我国犯罪学研究不足,在中外犯罪学交流中,我们更多从事“引进来”的工作,重视将国外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介绍到我国。随着我国犯罪学研究水平的逐步提高,特别是在进行了恰当阐释我国目前犯罪现象的重要研究之后,也应该注意及时将具有中国特色的相关研究成果介绍到国际社会中,为丰富国际犯罪学内容作出中国学者的努力。首先,要重视在国际性刊物上发表有关中国犯罪问题的研究成果。经过几代人的努力,特别是年轻研究者的工作,这方面已经有一定成效。有研究者选取2022年正式发表于英文犯罪学期刊中与中国犯罪学有关的研究论文后发现,这些论文的特点是:“少数学者有较高的产出,以合作研究为主,并且相关学者形成了较为稳定的合作关系,中国内地学术机构和学者是犯罪学研究的主要贡献者,研究方法层面定量研究占据绝大多数。”在未来,应该继续进行这方面的努力。其次,要关注和利用“中华学术外译项目”。这是由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办公室设立的学术资助计划,旨在通过资助中国优秀学术著作外译出版,推动中外学术交流与文明互鉴。已经出版了高水平犯罪学著作的研究者,可以尝试通过这个项目用外文出版其成果。
(三)转化应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
在犯罪学研究中转化应用我国优秀传统文化,是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方面。中国传统文化中具有丰富的犯罪学思想,特别是在犯罪原因论方面有很多论述,大体包括四个方面。一是人性决定论。中国古代一些思想家认为人性的某些特质引起了犯罪行为。例如,荀子提出了性恶论的观点,用恶的人性来解释犯罪。商鞅提出了追逐私利说,用人们追逐私利的欲望来解释犯罪。董仲舒从其天人感应的神学目的论出发,提出了“性三品说”,认为人性具有上中下三个等级,不同等级的人性与犯罪的关系有很大的差别。二是经济决定论,即用经济因素来解释犯罪。管仲最先明确地提出了贫穷诱发犯罪的观点。老子则提出了富裕诱发犯罪的观点,认为富裕会引起犯罪。三是环境影响论,即用一些社会环境因素来解释犯罪。孔子和孟子都有这方面的论述。四是统治者诱发犯罪论,即用统治者的不良行为来解释犯罪。中国古代的多位思想家都认为,统治者的不良行为,是诱发犯罪的重要因素。此外,还有大量关于犯罪对策特别是如何预防犯罪 以及治理国家应该“明德慎罚”“德主刑辅”的论述。
今天,我们要从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新视角出发,重视其价值,挖掘其内容,获得新启发,让古代的优秀传统文化在认识和治理犯罪中发挥新的作用。期待在以后能够产生资料可靠、内容丰富、论述公允的中国犯罪学思想史专著,一方面系统整理和深入挖掘这方面的优秀传统文化,另一方面也为今天借鉴它们提供翔实的参考资料。
(四)科学借鉴国外犯罪学成果
在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合理借鉴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虽有必要,但也要注意借鉴的内容和方法。
一方面,应该深入了解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第一,准确了解和恰当翻译相关内容。要在准确理解外文字面意思、搞清楚确切含义的基础上,进行翻译工作。在翻译的过程中,要努力做到“文本对应”,原文是专业术语的,在译文中也要翻译为专业术语,而不能翻译为普通句子。还要注意“同形异义词”,即看起来相同的术语,其表达的意义可能有所不同。对于这样的术语,要在认真研究原文含义的基础上,拟定恰当的汉语译名。要注意日语中已经用汉字表达的术语,不宜笼统地、不加区别地直接将日语中的汉字术语照搬过来。如果日语中的汉字术语与我国的含义不同,要拟定符合我国情况的汉语术语。第二,要了解相关理论和制度等产生和运行的背景。一些国家的历史文化传统、经济社会环境等可能与我国有很大的不同,在这种背景下产生和运行的理论与制度,可能有特定的指向和独特的内容,只有在深入了解相关背景的基础上,才能准确理解其内容,也才能更好地判定它们是否适用于我国,是否适合引入我国。第三,要注意理论和制度等的流变。这里所讲的“流变”,主要包括两方面的意思。一是指不同历史阶段的变化。随着时间的流逝,一些理论的内容可能会发生变化,一些制度的执行等也会发生变化。例如,尽管一些国家的法律仍然规定了死刑等制度,但是,在实务中早就不执行相关制度。我国研究者必须了解这种变化,不能把法律规定的内容等同于正在实行的内容。二是指不同层次之间的变化。一般而言,不同层次的立法和规定之间会有一些差异,除了详略方面有差异外,在具体内容、更新速度等方面也会有差异。从一些国家监狱方面的立法和规定来看,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最为粗略,行政机关制定的部门规章比较详细,各个监狱制定的《犯人手册》规定得最为详细,实际上对于监狱犯人的影响也最直接、最明显。例如,1952年通过的英国《监狱法》,70多年来没有大的变化。但是,根据该法制定的《监狱规则》在1964年颁布实施之后,到1999年为止,已经修订了27次。1999年修订发布之后到2024年,又经历了很多次修改。从一定意义上讲,这些立法文件是最重要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之一,如果不了解它们的变化,就不可能准确理解相关情况。第四,要注意选择文献和择优译介。在译介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时,要重视文献选择,尽可能把最有价值的成果介绍进来。
另一方面,应该科学借鉴国外犯罪学研究成果。第一,可以借用国外的一些犯罪学概念。由于犯罪学研究具有国际共同性,国外的不少犯罪学概念可以直接借用,将它们变成我国犯罪学概念体系的组成部分。不过,在借用的过程中,也可以根据我国的情况进行适当的改造。例如,早在1956年时,英文文献中就已经有“犯罪学思维”的概念。不过,他们把犯罪学思维理解为犯罪学思想、学说本身或者其中的一部分,或者理解为人们理解和思考犯罪与犯罪学理论的方式。笔者在借用这个概念时,赋予了它更加全面的内涵:犯罪学思维是指从犯罪学角度认识和解决犯罪问题的思维方式与相应活动。在这个改造中,突出了“解决犯罪问题”的内容,使这个概念具有更全面的内容和更强的包容性。第二,可以借用国外的一些犯罪学理论。基于人类社会的共同性和犯罪现象的相似性,国外的一些犯罪学理论也可以直接借用来阐述中国的犯罪现象,使其成为中国犯罪学理论体系的组成部分。这些年来,我国研究者已经借用很多国外犯罪学理论阐述中国的犯罪问题,如犯罪的模仿规律、贴标签理论、社会学习理论、紧张理论以及很多整合理论。这些理论被认为具有较为广泛的适用性,可以解释很多国家和地区的犯罪现象。第三,可以验证国外的一些犯罪学理论。国外的相关理论是否适合我国的情况,最好的判断方法是用我国的情况检验这些理论,经过检验发现适合的理论,可以直接用来解释我国的情况。当然,在检验的过程中,也可能发现国外的某些理论并不适合我国的情况。例如,我国研究者通过对五个自治区两万余个盗窃犯罪样本的大规模实证研究,发现西方文献中占主导地位的“焦点关注视角”理论无法完全适用于中国语境。传统西方理论认为,规模较大的少数群体往往受到更严厉的处罚。然而,该研究基于中国深厚的文化底蕴和制度智慧,论证了在一般刑事犯罪中,主体少数民族实际享有更为人性化的司法待遇,体现了中华法文化对少数民族的体恤,通过中国经验修正和完善了西方理论。第四,需要注意中外之间的重要差异。从犯罪学视角来看,我国与一些国家在犯罪及其治理等方面存在一些重要的差异。无论是了解国外的相关学说和实践情况,还是译介国外的研究成果,都要注意这些差异。例如,就中美两国的情况而言,我国没有美国那样的评审团制度,不存在评审团定罪、法官量刑的做法;我国没有美国那样的种族问题;我国实行集体主义价值取向,而美国重视个人主义价值取向;我国严格控制枪支,而美国枪支泛滥。这些差异不仅影响犯罪发生的原因和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也影响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对比较研究内容的选择,我们应该更加重视研究具有国际相似性的内容。
(五)努力提升犯罪学研究质量
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应该成为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切实提高犯罪学研究质量的过程。构建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绝不是以无知、傲慢的态度进行夜郎自大、闭门造车式的低水平的自说自话、故步自封,而必须是在显著提升我国犯罪学研究水平的基础上才有可能进行的工作。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应该是由具有较高质量和科学性的犯罪学研究成果与知识构成的。不过,比较遗憾的是,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水平普遍不是太高,能够从事高水平研究的人员缺乏,高质量研究成果有限,对于一些重大的犯罪学议题,几乎看不到犯罪学研究者的贡献,反而是一些刑法学研究者从事了重要的犯罪学研究。例如,犯罪化、非犯罪化以及刑罚化与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主题,是犯罪学的重要研究内容,也是犯罪学与刑法和刑事司法产生交集、相互影响的重要领域。然而,在过去出版的犯罪学教材中论述有限,犯罪学研究者发表的文章也很少,能够看到的有分量的论文基本上都是刑法学研究者发表的。因此,要想在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道路上迈出坚实步伐,必须提高我国犯罪学研究质量。
首先,要发展犯罪学基本理论。相比较而言,进行犯罪学基本理论的研究,是一项对于研究者的综合素质要求更高、研究难度更大的工作。但是,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必须认识到这方面工作的重要性,应该不畏困难,努力进行相关工作,争取做出扎实成果。没有丰富的犯罪学基本理论,就难以提高犯罪学的学科水平,就难以进行扎实的犯罪学应用研究,就无法对犯罪治理提出具有坚实理论基础和较强科学性的对策建议。在这方面,要很好地认识与合理地解决热点问题研究与基础理论研究的关系。应该说,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是犯罪学的“立身之本”,没有扎实的此类成果,犯罪学甚至不能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更不要说建立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热点问题研究应当是基础理论在研究独特的、新型的犯罪现象中的应用和扩展。如果只追踪热点问题进行研究,不仅会导致出现基础理论研究乏力乃至无人问津的状况,而且也难以对热点问题提出妥善的解决方案,不利于犯罪学的长远发展。总之,要摆正基础理论研究与热点问题研究的关系,避免仅仅关注和研究热点问题的偏向。
其次,要重视犯罪学研究方法。科学的研究方法是提升犯罪学研究水平的必要措施,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切实重视科学的方法论和具体的研究方法。第一,要自觉用犯罪学思维思考和解决犯罪问题。在过去,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并不重视犯罪学思维问题,虽然在研究中可能使用了犯罪学思维,但是,缺乏这方面的研究自觉性,而且,对于犯罪学思维的内容也缺乏探讨。笔者在研究的基础上,首次在犯罪学教材中论述了犯罪学思维的内容,把犯罪学思维作为重要的犯罪学方法论,希望能够促进研究者对于这方面内容的重视和应用。第二,要开展规范的实证研究。“实证研究是犯罪学的起家方法,这既是犯罪学定位为‘社会科学’的应有之义,也是区别于刑法学等强势学科的重要标志。”在我国犯罪学研究中,尽管不少论著采用了实证研究方法,但是,对于实证研究方法的使用并不规范。例如,不关心抽样问题,随意编制问卷,不进行访谈,缺乏必要观察,不注明调查研究的时间和地点,甚至在利用统计方法进行研究时,存在样本太少的明显问题。一些研究者指出,在犯罪学和刑事司法研究中,样本的容量应该大一些,可以把120以上的样本看成是大样本,小于这个数目的就是小样本。同时,按照经验法则,犯罪总数至少在50以上时,才能用百分数进行计算。这意味着在犯罪总数少于50时,就不能再进一步分类和计算各小类的百分数。而且,为了避免发生误导性解释,一般在提供百分数的同时,也给出案件的实际数量。应该重视这些常识和共识,进行规范的实证研究,尤其要避免对极小的样本进行统计分析的做法。第三,要合理应用多种研究方法。从我国犯罪学论著中使用的研究方法来看,除了大量使用定性、思辨研究方法和简单的统计分析方法之外,其他研究方法的使用很有限。不过,对获得斯德哥尔摩犯罪学奖的杰出犯罪学家的研究发现,“实验或准实验、参与观察、纵列研究、同生群研究、荟萃分析等更高水平的研究设计已经成为获奖成就的标配”。我国犯罪学研究者要重视恰当利用这些方法开展研究和提高研究质量。
再次,要建设犯罪相关资料库。资料库是存放研究资料的仓库。这里所讲的“资料库”的含义比通常所讲的“数据库”更加广泛,不仅包括数据资料,也包括案例、论著、图片、视频等各种有助于研究工作的资料。在犯罪学研究中,犯罪学研究者个人和集体都要高度重视犯罪相关资料库的建设,将通过各种途径收集的资料存放在资料库中,为高效开展犯罪学研究提供坚实的资料基础。实际上,犯罪学研究者建设和利用的资料库,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个人型资料库,即每个犯罪学研究者自己建立的资料库,其中有序存放自己收集的犯罪学研究资料,为开展扎实的犯罪学研究提供必要的资料。另一类是共享型资料库,即多人甚至公众可以使用的资料库。这类资料库需要专业人士和相关机构合作才能建立。为了促进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必须重视这两类资料库的建设。犯罪学研究者要重视建设自己的个人型资料库,将自己收集的各种研究资料按照科学的方式编排和存放,在使用的时候能够迅速找到,避免在寻找自己已有的研究资料中耗费不必要的精力。相关人员和机构更要重视共享型资料库,为所有有志于研究犯罪问题的人员提供研究资料方面的支持,帮助研究者提高研究效率,产出优秀成果。
最后,要开展长期深入的研究。专业的犯罪学研究必须是在长期学习、不断思考和持续积累的基础上进行的研究。只有长期关注相关主题,围绕这个主题收集研究资料、选择研究方法、梳理已有见解、思考研究内容、酝酿自己观点、积累研究经验、提高研究水平,才有可能产生顿悟,才能厚积薄发,获得独创性见解,做出高质量的研究成果。对于任何犯罪学研究者而言,大多数富有见地的研究成果和新颖观点,往往都是这样产生的。因此,犯罪学研究者应该及早确立自己能够长期开展研究的领域或者主题,围绕其进行不懈努力。犯罪学研究者可以关注和研究热点问题,但是,仅仅这样做是有局限性的,在短期内形成的“急就章”,往往存在学术生命力不长、学术含金量不足等问题,虽然也是学术产出,但是,在时过境迁之后,往往失去影响力。最佳的方法是在围绕某个领域进行长期研究的基础上,可以适当进行热点问题研究。
(六)高度重视中国犯罪治理研究
高度重视中国犯罪治理研究是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内容和目标。犯罪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研究中国犯罪治理的实际问题,助力中国犯罪治理实践,是犯罪学的重要使命,也是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目标,在这些方面获得的新信息和新知识可以丰富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
首先,要重视完善和革新传统经验。在长期的犯罪治理实践中,我国已经创造了“枫桥经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群防群治”等成功经验,在很多地方包括一些少数民族地区形成了自己独特的犯罪治理模式,这些传统经验是我国犯罪治理的宝贵资源,应当高度重视和认真对待。不过,也要看到,随着社会、经济、科技等方面的快速发展,出现了大量新型犯罪现象,在犯罪治理中也遇到了很多新的问题。对此,需要研究如何根据社会中的新发展和犯罪中的新趋势,进一步完善和革新传统经验,特别是要重视利用“人工智能+”在社会治安管理等方面的应用,让传统经验焕发出新的生机,为有效应对新型犯罪现象发挥作用。
其次,要探讨多领域协同犯罪治理。犯罪是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它的产生涉及多方面的因素,对它的治理也要多方面协同努力。从犯罪学思维来看,第一,立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要协同努力。立法机关要在扎实调研的基础上,拟定并通过既符合犯罪实际又具有科学性的法律条文。如果在立法中出现偏差,就不可能实现良法善治的目标。刑事司法机关要准确理解法律条文的内容,准确执行法律规定,实现预期的立法目标。犯罪学研究者要重视这方面的研究,促进这方面更好地协同。第二,社会各方与法律机构协同努力。在治理犯罪的过程中,包括机关单位、学校企业、社会组织等在内的各种社会力量,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开展批评教育、自行和解、民间调解、心理辅导、行为矫正、医学治疗等预防和治理犯罪的工作。只有在这些工作不能收到预期效果时,才可以考虑由法律机构采用法律手段进行应对。犯罪学研究者要探讨这方面的不同分工和恰当协作。第三,不同法律部门之间应该进行协同努力。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这类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有很大不同,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行为,应该优先选择民事法律对策,其次选择行政法律对策,最后选择刑事法律对策。只有在用尽民事法律对策和行政法律对策仍然不能有效解决犯罪问题时,才能选择刑事法律对策。绝不能发生在没有充分利用民事和行政法律对策的情况下优先选择刑事法律对策的现象;在治理犯罪时首先选择刑事法律对策的做法,会极大地浪费治理犯罪的资源。在使用法律措施治理犯罪的过程中,要在不同法律之间进行合理分工,避免过分依赖刑法、动辄进行犯罪化甚至重刑化、架空其他部门法的不合理现象。要给犯罪化确立必要的限度,要重视“过度入刑”引发“附随效应”和“墨汁效应”,要重视对轻罪案件的非犯罪化处理。第四,传统力量与新技术的协同努力。要高度重视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新技术的发展,促进自然人等传统犯罪治理力量与数字人、智能机器人等新技术的融合,构建多元一体的犯罪治理体系。同时,要研究如何加快推动人工智能赋能网络空间治理,从而更加精准、高效地治理网络空间犯罪和数字犯罪。
再次,要重视基层社会犯罪治理。从犯罪现象的结构来看,很多犯罪都是在生活、工作的日常生活场景中发生的,是在所属社区中进行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与社区中的多种因素密切相关,犯罪现象的治理也要充分发动社区中的各种力量。“枫桥经验”的重要内容,就是利用社区力量化解纠纷、处理矛盾、预防犯罪。近年来开展的基层社会网格化治理,将社区工作者、网格员、群防群治力量等整合到一起开展工作,这不仅是符合中国传统伦理的社会管理创新,也具有重要的预防犯罪价值。犯罪学研究者应该重视和研究这方面的内容,探讨这方面的工作如何与科技进步相结合,如何与心理辅导和济困救助等工作相结合,从而在提高管理效率、消除犯罪原因、减少犯罪发生方面发挥更大作用。这方面的研究成果更具有中国特色,更契合中国传统文化,不仅是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重要方面,也是向世界贡献犯罪治理智慧的很有希望的领域。
最后,要重视犯罪学成果的转化。对于如何治理犯罪,我国学者和国际犯罪学界都进行了大量研究,发表了很多研究成果,不过,这些成果往往具有理论色彩明显、可操作性缺乏等问题,难以直接应用于治理犯罪实践,为此,应当重视犯罪学成果的转化,将治理犯罪方面的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可以直接应用于治理犯罪实践的具体方案、措施等,从而促进治理犯罪的成效。实际上,在国际社会中,已经发展起了研究此类主题的转化犯罪学,这是指探讨如何将相关研究成果转化为治理犯罪的实践、政策和法律的犯罪学分支学科。在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犯罪学研究者应当重视转化犯罪学的研究,提供更多能够切实提高我国犯罪治理成效的具体建议,促进“刑事政策的精准化”,努力消除理论研究成果应用于犯罪治理实践的障碍。同时,这种在犯罪学理论指导下开展的有效实践,也可以创造更多治理犯罪的新鲜经验和理论学说,从而丰富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
(七)认真开展预防犯罪研究和实验
预防犯罪具有比惩治犯罪更重要的价值。犯罪治理的路径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强调预防犯罪,尽可能避免发生犯罪行为;另一种是重视惩治犯罪,努力避免再次发生犯罪行为。相比较而言,预防犯罪的价值更大,优势更明显。“预防犯罪有可能以最人道的方法和以对社会最低的花费解决同犯罪作斗争的任务,特别是不需要刑事司法的复杂机制全力投入和不需要采取如刑事处罚之类的国家强制措施。”预防犯罪通常是以比较人道、温和、宽容的方法开展的活动,不使用暴力性质的惩罚手段,不会加剧社会对立和激化社会矛盾,不会引发和加剧社会冲突,因而能够有效避免使用刑罚方法对付犯罪的各种消极后果,能够增强社会和谐和促进社会凝聚力,产生很多有利于社会的积极结果。可以说,犯罪预防是解决犯罪问题的最佳策略。因此,在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要认真开展预防犯罪研究和相关实验。
一方面,要重视对预防犯罪的研究。犯罪学研究者要努力扭转将大量精力花费在研究犯罪原因、犯罪处理等问题上的倾向,用更多精力研究预防犯罪的内容。第一,要重视研究国内的预防犯罪内容。要梳理国内学者已经进行的预防犯罪研究,总结内容,评价得失,提炼精华,推荐科学性强、应用前景良好的预防犯罪研究成果,供立法机关、司法机构和社会各界参考。同时,要调查国内已经进行的预防犯罪工作,发现预防成效比较明显、投入产出比率较高、符合当代法治理念和社会发展趋势的成功经验,进一步完善预防方案,催生更多中国特色的最佳预防犯罪方案,向各地推荐这些经验,向国际社会介绍这些经验,使这些经验发挥更大作用。第二,要重视研究国外的预防犯罪内容。预防犯罪是国际社会普遍进行的研究和实践,很多国家以及联合国都进行了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取得了很多实践经验。我国犯罪学研究者应该认真关注和仔细研究这方面的文献资料,准确理解内容,筛选出在我国预防犯罪研究和实践中有可能借鉴的内容,给研究者和实务工作者提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
另一方面,要重视开展预防犯罪实验。将预防犯罪理论研究成果转化为预防犯罪实践的最佳方法之一,就是开展预防犯罪实验。实验是为了检验某种科学理论或者假设而进行的活动。在开展预防犯罪实验时,要有明确的实验设计,要根据实验设计采取相关的行动,要控制情境和相关变量,要评估实验效果。通过这方面的一系列操作,可以验证某种理论或者假设是否具有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价其效果的大小。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研究者与实务工作者之间往往有距离、有隔阂,研究者做出研究成果后,不再重视这种成果能否用于预防犯罪的实践,更不知道实践的效果如何;而实务工作者往往也根据自己的想法开展一些实务工作,实务工作缺乏明确的理论指导,存在盲目性较大、科学性不强等问题。在未来,应当改变这种倾向,犯罪学研究者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找那些具有做好预防犯罪工作的想法,又具备相关条件的实务人员或者机构等,合作开展预防犯罪实验。特别是在数字化、智能化技术快速发展的情况下,要重视利用人工智能预防犯罪的实验,探索数智化预防犯罪的新经验。同时,在国际上,这些年来,已经进行了大量通过环境设计预防犯罪、根据破窗理论进行犯罪预防等方面的实验,开展了很多情境犯罪预防研究和实验,近年来开展了很多循证犯罪预防研究和实验。这些方面的内容,为我国开展预防犯罪实验,提供了大量的参考资料。我们可以借鉴这些资料,在准确了解其内容的基础上,根据我国的情况进行调整和改进后,在我国进行预防犯罪实验,发展我国的预防犯罪事业,提高我国的预防犯罪效果,并且在这个过程中积累中国经验,充实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
(八)不断发展犯罪学学科体系
应该通过发展犯罪学学科群,不断完善犯罪学学科体系。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不仅是指现有的犯罪学知识,还包括更多的犯罪学研究领域和相关知识。这是因为“知识体系是指基于一定的逻辑基础、在特定的文化生态中形成、具有民族性或地域性的知识总和,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后得到的知识系列”。目前比较有限的犯罪学知识还不足以构成内容充实的犯罪学知识体系。为此,在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中,不仅要使现有研究深入发展,深化现有的犯罪学知识,而且要在广度上有新的拓展,不断发展新的犯罪学分支学科或者研究领域,努力建设由众多分支学科或者研究领域构成的犯罪学学科群,从而形成名副其实、内容丰富的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
应该重视和发展犯罪学分支学科。从我国犯罪学研究的情况来看,已经研究得较多的犯罪学分支学科主要是犯罪心理学,同时也对其他的犯罪学分支学科作了一定探讨。一是腐败犯罪学。马长生等人是最早使用“腐败犯罪学”概念和进行这方面研究的学者之一;在国外,直到2016年才出版了英文著作《腐败犯罪学:理论观点》。二是情境犯罪学。三是生物社会犯罪学或者生物犯罪学。也有人使用了“犯罪生物学”的概念。四是发展犯罪学。五是转化犯罪学。六是罪犯犯罪学。七是环境犯罪学。八是实践犯罪学或者“问题解决犯罪学”。九是数字犯罪学。有人介绍了数字犯罪学的内容,认为“将数字犯罪学视为犯罪学的全新研究方向,可以根据数字社会的发展趋势来预测未来潜在的数字犯罪风险,在构建数字社会的过程中预防性地设置相应的监管措施,刑事治理体系也可以从犯罪学的视角吸取治理数字犯罪的实证经验,提升数字犯罪治理的整体质效……将数字犯罪学作为未来犯罪学研究的全新战略方向与学术标签”。这些探讨是值得肯定的。在未来,不仅应该继续进行这些方面的专门研究,在借鉴国际同行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结合中国的情况开展研究,促进这些研究在我国的深入发展和实践应用,还应该扩展视野,密切关注和努力研究在国际上已经兴起的其他犯罪学分支学科,包括批判犯罪学及其多个更小的研究领域、临床犯罪学、循证犯罪学或者循知犯罪学、网络犯罪学或者虚拟犯罪学、反恐犯罪学、公共犯罪学等。要在准确了解其内容和发展背景的基础上,借鉴其中有益的内容,充实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
(九)重视对相关领域的犯罪学探讨
在构建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过程中还应该重视对相关领域开展犯罪学探讨。犯罪是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现象,这种复杂性吸引并且需要多种学科从不同视角对其进行探讨和治理。在众多涉及犯罪现象的学科中,犯罪学具有基础性的地位,因为犯罪学的重要特色是研究犯罪现象本身或者犯罪事实,而这是对犯罪现象开展其他研究和进行相关应对的前提和出发点。犯罪学应当利用其对犯罪现象进行研究的成果和犯罪学思维,对相关领域进行探讨,发现其中存在的不足或者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建议。这样的研究既可以丰富中国犯罪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内容,也可以促进刑事学科乃至刑事法治的完善和发展。以犯罪学与刑法的关系为例,可以探讨如何从犯罪学思维出发研究刑法立法和刑法完善。
首先,在犯罪化问题上应当具有犯罪学思维。按照犯罪学思维,应当优先使用轻缓方法应对危害社会行为,只有当这些方法不能奏效时,最后才可以使用刑法严惩。按此思路分析相关的刑法立法,可以获得不同的启发。例如,自醉驾入刑以来,这类犯罪的数量很大。其实,在发现社会中此类问题十分突出时,雷厉风行地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用足用好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留等措施处理此类案件,也是一种很好的治理方案。
其次,在具体条文规定上应当具有犯罪学思维。犯罪学研究犯罪问题的核心内容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对策三个方面。在提出犯罪对策时,至少必须认真考虑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两个方面,两者不可偏废。从犯罪学视角来看,刑法是系统规定犯罪对策的法律,刑罚是最严厉的犯罪对策措施;在刑法中规定刑罚时,必须考虑犯罪的具体表现(犯罪现象)和犯罪原因。不过,一些刑法规定并未做到这一点。例如,《刑法》第52条规定:“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在这条规定中,“犯罪情节”属于犯罪现象,“罚金”属于犯罪对策,其中显然缺少有关犯罪原因的考虑和内容。在犯罪学研究中发现,主要适用罚金刑的很多财产犯罪发生的重要原因,是犯罪人遇到了经济困难,无钱购买所需要物品甚至生活必需品。但是,在他们因此实施了这些犯罪之后,又对他们判处罚金,判决之后他们自然无钱缴纳罚金,而根据法院关于财产性判项等方面的规定,如果不履行财产刑判项,就不得减刑、假释,这样,就陷入了一个“怪圈”:无钱时去犯罪,犯罪后判罚金,无钱交罚金则不得减刑、假释……可以说,刑法的不合理规定,是导致财产刑判项执行难的根本原因之一。如果这样的规定不修改,财产刑判项执行难的问题不可能得到根本性改变。由此可见,如果没有犯罪学视角,就不可能发现类似的刑法规定中存在的问题。
再次,在刑罚幅度规定上应当具有犯罪学思维。刑罚幅度应该与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相称,这是合理配置刑罚的最基本原理。同时,为了使刑法对不同犯罪规定的刑罚之间具有合理的可比性,应当在分析、评价不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大小的基础上,对不同犯罪行为配置较为合理的刑罚,从而避免刑罚配置在不同犯罪之间失衡。对此,必须用犯罪学方法对各种犯罪、至少是常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进行评价和排序,然后依次合理配置刑罚。不过,在我国刑法的刑罚配置中,虽然有少量这样的犯罪学基础研究,但是似乎未对刑法立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在未来的刑法立法中,特别是在刑罚配置上,很需要进行犯罪学思考和调整。
最后,还应该从犯罪学思维出发,在刑法修改中重视非犯罪化、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等方面,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重刑化,恰当发挥刑法在犯罪治理中的作用。同时,也要注意从犯罪学视角探讨刑法学的相关内容。有刑法学研究者指出:“犯罪学是刑法学发展的助推器。”这是很有见地的观点。从犯罪学视角来看,在刑法学的研究中,不仅要关注犯罪现象本身,也要关注另外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犯罪发生的原因。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是衡量犯罪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的重要维度,也是预测犯罪人社会危险性的重要指标。充分了解这方面的内容,才能准确评价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才能恰当规定和适用对犯罪人的刑罚。犯罪学研究发现,类似的甚至相同的犯罪行为,可能是由差别很大甚至完全不同的原因导致的。如果刑法学研究者不重视、不了解犯罪原因,就会在准确认识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发生不同程度的偏差。二是犯罪对策的合理性。对于刑法学研究者而言,他们手中最重要的犯罪对策就是在刑法中规定的刑罚。不过,应当认识到,刑罚是一种极其昂贵的犯罪对策,仅仅从经济学角度来看,判处和执行刑罚要耗费巨大的经济资源,更不要说还会产生其他的消极后果,例如刑事司法活动的贴标签效应对罪犯的巨大消极影响,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深度犯罪学习(犯罪人之间的犯罪感染),在监狱执行刑罚后重新适应社会极其困难等。因此,应当充分认识用刑罚处理轻罪的显著危害性,看到大量规定轻罪甚至微罪的不合理性,不能为了追求理论上的层次清晰、体系完整等而提出大量设立轻罪甚至微罪的立法建议。实际上,从犯罪学视角来看,犯罪对策有极其广泛多样的内容。犯罪学是一门涉及很多学科的综合性学科,在研究犯罪现象、分析犯罪原因和提出犯罪对策方面,没有任何学科范围的限制。任何学科中的概念、理论、方法、技术等,只要有益于研究、阐明犯罪现象、减少和解决犯罪问题,都可以为犯罪学所用,都可以成为犯罪对策。刑法学研究者在思考犯罪对策时,应当避免仅仅着眼于刑罚,克服动辄进行刑法规制的思维惯性,在开阔视野的基础上,努力设计出成本最小、效益最大的犯罪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