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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与超越:《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与“中国式”企业刑法保护体系建设论坛成功举办
时间:2023-10-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有力推进《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关于行贿犯罪和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研究的深入,2023916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指导,华东政法大学、中国犯罪学学会企业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与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共同主办,北京市盈科(鄂尔多斯)律师事务所与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联合承办的“回应与超越《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与‘中国式’企业刑法保护体系建设主题论坛”在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国际会展中心成功举办。

来自中国犯罪学会、中国人民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家检察官学院、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专家学者,以及内蒙古自治区人大、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政法委、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鄂尔多斯市工商联等立法与政法单位的领导,全国律协、自治区律协、鄂尔多斯市律协等协会领导,盈科律师事务所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的法律实务人士150余人出席论坛

开幕致辞

开幕致辞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应培礼主持。

培礼会长介绍了出席论坛的领导和嘉宾、举办本次论坛的背景、重点拟研的问题,以及研讨成果的重要价值,感谢大家拨冗参加论坛。四位致辞嘉宾依序致辞。

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李华代表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祝贺论坛的成功举办,感谢各位嘉宾积极承担论坛所设定的重点研究议题。李主任提出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样负有推进国家立法体系完善与科学化的重要使命,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作为国内著名律师事务所非常荣幸地与中国犯罪学学会一起联合主办此次高端论坛,派出研究专门力量参与国内重要专家学者对刑法修正案重点问题的理论研讨,提供实践问题与思考,以期推进国家刑法立法体系的科学发展,此次论坛的成果,必将有力促进我国刑法典的完善,并与会嘉宾介绍了盈科律师事务所全面推进发展战略的情况。

鄂尔多斯市政法委副书记、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苏利军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祝贺,对出席论坛的领导与嘉宾表示欢迎苏利军同志向与会的领导嘉宾介绍了具有悠久历史与多种传统文化交相辉映的“暖城”鄂尔多斯情、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积极进展。介绍了鄂尔多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民营经济保护工作鄂尔多斯两级法院将加强民营企业犯罪防控调研工作力度,深入排查分析近年来民营企业犯罪案件多发类型、犯罪动机运用大数据思维,全力做好民营企业矛盾纠纷源头预防和前端化解工作的情况,衷心希望通过次论坛的交流深化对刑法修正案与反腐败立法体系、民营经济刑法保护体系重点问题的理论与实践,促进司法机关继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更有力贡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王彦春代表自治区检察出席论坛的领导、嘉宾及实务界同仁致以诚挚问候。王彥春检察长表示,本次论坛为自治区检察机关提供了重要的学习交流机会,对全区检察机关开展相关工作将产生重要影响作用。近年来,自治区检察机关对于损害营商环境的行为零容忍、最大限度保障企业家合法权益,全区检察机关既依法惩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又切实运用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平等保护市场经济主体,护航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全区检察机关将进一步重视对刑法修正案重点内容的问题研究,将惩治民营企业腐败与行贿受贿一起查相结合,依法办理和及时移送民营企业行贿案件线索,会同工商联推进法治民企建设,引导企业建立健全适合自身特点的内部反腐机制,进一步激发民营经济发展活力和内生动力。

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原副部级专职委员、二级大检察官万春在致辞中表示,本次论坛聚焦刑法立法发展中的热点和重大问题,非常重要恰当其时。《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刑法典的修正,涉及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增加惩治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犯罪的问题是进一步扎紧反腐败笼子的重要立法步骤,也是落实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深化反腐败斗争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法治保障紧密相连、相得益彰。本次论坛的举办在国内各个学会中比较早地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以及企业平等保护问题进行专题研究,大家集思广益、深入探讨的成果,会对立法工作的顺利推进产生很好的参考意义。万会长要求,中国犯罪学学会在对各位与会专家的精彩研讨进行认真综述的基础上,会向最高国家立法机关呈报,以为刑法修正提供有力的智力支持。万春会长对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相关方面各主办、承办单位以及众多资深法学专家学者和实务界代表本次论坛的贡献表示感谢。

主旨报告

主旨报告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应培礼和盈科鄂尔多斯分所管理委员会主任武海艳担任主持人。南京大学教授、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孙国祥,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田宏杰,西南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石经海依次发言,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赵军进行主旨报告小结。

孙国祥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对行贿罪修改的评析与建言》为题,提出,此次修正案就行贿罪的修正重点包括加大行贿罪处罚力度、调整行贿犯罪起刑点、提高单位行贿罪和对单位行贿罪的刑罚、将特别自首制度中的“侦破”修改为“调查突破”等内容,体现了“受贿行贿一起查”的精神,利于惩治单位行贿罪、堵塞实践漏洞,同时平衡了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刑事责任,有利于提高案件办理效率,总体上值得肯定。但是,仍值得全面完善,包括:一是将行贿罪中“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要素置换为“意图使国家工作人员违规履行职务”;二是增设特别行贿,将“提议”“许诺”行为作为行贿罪的未遂行为处理;三是被动型行贿中“被勒索”仅指“被索贿”,不包括被敲诈勒索;四是继续保留行贿罪的特别自首制度,同时防止普通自首与特别自首的重复评价;五是“受贿行贿一起查”不等于受贿行贿同罪同罚,受贿的责任仍应适当重于行贿;六是行贿罪的从重处罚情节不具有明确性,不宜在立法中罗列,通过司法解释加以规定。

张远煌教授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与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合规治理》为题认为,草案的基本政策导向是民营企业的平等保护以及科学反腐、全面反腐。草案加大了对民营企业腐败犯罪的惩治力度、扩大了腐败犯罪治理的适用对象范围,提高了企业面临腐败犯罪的风险,进一步凸显了民营企业加强反腐败合规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有效治理民营企业腐败犯罪,必须从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双向发力,就企业层面而言,企业要建立有效的反腐败合规计划,合规计划有效性的根本标准是具有抑制、消除企业腐败犯罪内部诱因的功能。合规计划的建立须坚持五项基本原则,即:将合规要素嵌入到企业的业务模式中;企业高层必须起到倡导和推动作用;企业内部建立违规必究、合规受奖励的制度;建立内部畅通合规沟通运行机制;合规诊断要追根溯源。就国家层面而言,要尽快创设我国的合规制度,引导和激励企业反腐败合规。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田宏杰教授以《商业反腐的刑事治理完善》为题,从“怎么看”和“怎么办”两方面出发,阐述了本次修正案出台背景下商业反腐的刑事治理完善问题。认为本次修正案是对宪法平等保护企业产权精神、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和打造优质营商环境三大需要的落实。刑法修正应当对商业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给予全面关注,对董事经理而言,仅要求其不做减法不符合当今社会对公司、企业成长性的追求,因此应当进一步在刑法等法律上强化其责任体系。在立法技术上,草案对刑法第165166169条采取的两款分立式修改可能存在简明性不足的问题;对相关犯罪还可以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加为犯罪主体。就如何完善刑法对经济活动,特别是民营经济主体所实施的经济活动,有必要慎用刑罚,推动刑民、行刑共治作为立法体系完善的目标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石经海教授以《企业事后合规制度构建的刑法依据困境与出路》为主题首先讨论了企业合规制度的基本认识,指出我国企业合规制度的目的是保护中小微企业,这和国外企业合规制度与诉辩交易衔接的现状有很大不同。认罪认罚与企业合规存在区别,前者只涉及犯罪后的表现,而后者包括对企业犯罪前行为的考察。我国企业合规制度在刑法的平等性适用、从宽处罚根据和具体落地方式上存在诸多困境。有必要对企业事后合规制度进行体系性的完善,包括:一是在宏观理念上,应当摆脱单独依赖刑法的治理观念;二是在制度转型上,应当构建依法治国的现代企业制度;三是在司法探索上,应当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同时坚持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相统一的刑罚正当性根据;四是在立法设计上,应当对单位犯罪配置更多种类的刑罚,并对合规改造效果良好的企业设立从宽处罚规定。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二)》就企业事后合规制度的应然态度与立法策略提出了具体建议。

赵军教授在对主旨报告小中提出,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研究应当以多维度的视角展开,既要观察其对民营企业平等保护上的积极意义,也要关注其存在的局限。民营企业对平等保护的最迫切诉求可能存在于司法上,主要涉及立案难、查处难、处理难的问题;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为亲友非法牟利罪在民营企业中的逻辑可能也有特殊之处,可以对其进行亲告罪的立法设计。在修法过程中要考虑多元价值平衡问题。企业合规不起诉制度涉及到对相应犯罪刑罚的降低,行贿受贿双方处罚是否对等的问题也要考虑对腐败的事前抑制需要。不仅如此,对于我国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体系的完善,应当建立多样性的研究方法基础避免仅根据刑事政策的要求即启动立法的修正,而是要综合运用犯罪学、经济学、管理学等多种方法对立法活动进行科学分析论证。

议题一:企业合规建设的中国推进

议题由盈科江苏区域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徐振邦担任主持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郭泽强,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周振杰进行主题发言,全国律协常务理事、内蒙古自治区律师协会原会长巴布,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秘书长虞浔,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吴乙伟进行与谈。

郭泽强教授以《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合规的路径探索》为题,提出,合规背景下互联网平台企业的制度建设具有特殊性,由此造成其刑事合规制度建设的两大困境:一是类型化视角下的互联网平台合规风险;二是互联网金融平台单位犯罪司法认定的困境。对中国单位犯罪理论,有必要提出补充型单位犯罪复合责任模式“同一视理论”,仍然坚持单位归责应当遵循从单位到个人的总体逻辑。既有助于纠正通说对“责任自负原则”的背离,又有利于限制司法裁量权,适应互联网金融平台刑事合规改革的应然目标。就如何完善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刑事合规体系,强调要加强事前防范、事中构建以常态化监测为依托的风险识别处置机制以及事后构建惩戒、改进相融合的应急处理方案。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周振杰教授以《民营企业合规建设与体系化刑法平等保护》为题,指出,企业合规改革是保护民营企业的重要环节,企业合规的关键是寻找到刑法条文中的刑事风险点,刑法条文的修改对企业刑事合规具有重要意义。刑法对民营企业不平等保护的表现在于:一是保护范围失衡,有些罪名仅保护国有经济而未顾及民营经济;二是保护力度失衡,即法定刑、入罪标准和量刑制度上的不平衡。我国刑法对于民营企业体系化刑法平等保护的实现须建立五项原则,即:坚持宪法上财产权平等的原则;限制身份从重的原则;以行为为标准设置罪名的原则;注重实质判断的原则;慎用兜底条款的原则。民营企业刑法平等保护体系建设应当努力实现:增设实质性构成要素以限制形式性要素;明确相关概念的界限,如“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取消一些罪名中对犯罪主体和行为对象属性的限定,并根据行为性质将相关罪名并入到相应各章;取消公有经济和民营经济不同的入罪情节与量刑情节;清理司法解释相关规定的同时,逐步取消兜底条款的适用。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巴布会长认为,企业合规实践最关键的是认识问题,企业对合规的认识不到位,合规治理效果难以提升的根本原因。完善企业合规组织架构,要求组织结构符合公司治理的要求、公司的管理层肩负起相应责任,同时要在公司职能部门中明确合规职能归属。对于企业内部合规制度的规范化设计。有必要从学理上破题、从制度上建构、从实践上推进的重点在于一是合规监督评估时间较长,与固定的办案期限之间有矛盾;二是合规效果与合规监督评估的目标之间衔接不畅;三是合规监督不能很好地确保常态化。

虞浔教授以《民营企业适用合规制度的现实障碍剖析》为题,提出,民营企业合规制度适用的现实障碍在于:一是在案件适用环节,中小企业参与动力不足;单位犯罪认定困难,导致企业合规的适用面较小。二是在考核评估环节,合规评估对检察官的业务能力提出了较高要求;第三方评估监督的费用来源存在选择性困难。三是在审查裁判环节,对符合相对不起诉条件的企业能否适用合规及认罪认罚制度与刑事企业合规之间的关系存在疑问。检察语境下民营企业合规的优化路径在于:建立与企业刑事合规相契合的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推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企业合规的结合;检察机关要做到“有所为”和“有所不为”,既避免越俎代庖、外行指导内行,也要充分发挥特殊预防机能、注重行业监管和企业内控机制的长远性。

吴乙伟主任提出,应当重视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企业合规制度体系中国化基础地位与积极作用,有必要将其作为明确的法律条文写入企业合规制度建设专章。周振杰教授关于对企业适用从业禁止或者缓刑制度的观点具有积极意义,主张严格限制二者的适用条件和实施期限。企业家刑事风险的合规机制构建有必要进行三个步骤的推进:一是改变“放过企业、严惩犯罪人”的惯性思维;二是将企业合规效果作为单位成员的抗辩事由;三是建立起企业和自然人的双不起诉制度。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议题二:企业反舞弊和反商业贿赂的中国路径

议题由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李正梅主担任主持人武汉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陈家林,西南政法大学教授陈伟主题发言,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时方,盈科扬州管委会副主任王纯,盈科洛阳监事会主任郭刚利担任与谈

陈家林教授以《民营企业反舞弊法治环境的刑法形塑——以<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为视角》为题,提出,在理念层面应当处理好保护民营经济的目标与我国经济客观现实的关系,针对我国中小微企业数量庞大的现状提出针对性的目的实现路径;要明晰经济思维与法律思维之间的关系,相信市场自治能力,将刑法的介入限定在最小范围之内。在立法技术,此次草案对第165166169条采取两款分立立法方式的原因是相同行为在公有制企业与非公有制企业内的入罪条件不同,前者不允许被害人承诺,而后者则允许意思自治的存在。就刑法修正案对民营企业刑法保护体系建设,有必要对相关犯罪设立但书条款,即“公司、企业同意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同时在刑事诉讼法上将亲告罪修改为受害人启动、国家机关公诉的模式。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陈伟教授以《从严政策下的行贿犯罪及其协调适用问题》为题,提出,从严治理行贿犯罪政策立场值得肯定但是行贿犯罪从严政策下的协调性仍在立法上存在问题,包括:一是行贿犯罪从严与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存在协调性不足的问题“执法执纪”概念不明确、“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情形过于宽泛。二行贿犯罪从严与受贿罪修订从宽之间存在协调问题行贿犯罪过度从严可能导致受贿人因积极供述而免除刑罚,行贿人反而被重罪重罚的现象。三行贿犯罪从严与从宽处罚条款之间存在协调问题对行贿犯罪从宽情形的过度限制可能会造成受贿案件的查处不力,应适当放宽行贿犯罪从宽处理的条件。四单位行贿的从严规定与企业合规之间存在协调问题放过企业而惩罚自然人的做法实际上是对自然人的从重处罚,在实践层面应当既放过企业,也放过自然人。五对行贿所如何追缴仍然留存空白,对职务晋升等因行贿而获得的非财产性利益如何进行追缴依然是不明确的。

时方副教授首先从立法的简便性角度,对《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第165166169条双条款式的立法技术进行评价,如果将其他公司、企业实施相关行为依照第一款进行定罪处罚,即一并放在第一款虽然便捷但国有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侵害的法益、制度环境都有差别,将其混杂、交织在一起可能对立法者的语言技术挑战较大。陈家林教授提出的“但书”免责机制,即由企业决定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自主权以及可能适用亲告罪的立法模式,具有较强的理论创新性,由此引发相关罪名法益定位上的思考,即其究竟是侧重于对秩序还是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对行贿罪的修改,司法实践中“向多人”和“多次”行贿具有普遍性,作为从重处罚情节是否必要值得思考,对于“组织人事、执法执纪、生态环保、财政金融”等各情形之间关系并非完全对立,而是互有交织,立法表述存在不周延之嫌。

王纯副主任介绍了律师参与企业反舞弊调查的具体步骤:一是事前准备阶段,需要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反舞弊调查的目的进行,进而制定相应计划。二是反舞弊调查阶段,主要是收集反舞弊行为的相关证据,并综合考量是否对被调查人进行访谈。三是对舞弊调查结果的处理,对不存在舞弊行为、舞弊行为轻微以及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三种情形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王纯副主任还着重介绍了盈科律师事务所编写发布的刑事律师从事刑事控告专业操作指引。

郭刚利主任的与谈围绕防范商业贿赂的问题展开,首先指出了防范商业贿赂对民营企业的重要意义,并认为防范商业贿赂的关键在于企业合规制度。企业合规的具体建构包括对企业规章制度的确立、对范商业贿赂文化的塑造以及加强企业内部各部门之间的协作。并就《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

议题三:企业(家)权益司法保护的实践检视

“三人谈”由盈科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盈科全国刑民交叉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蔡正华,北京师范大学中国企业家犯罪预防研究中心主任张远煌教授和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赵霞进行讨论交流。

张远煌教授提出,民营企业的司法保护主要涉及到立案问题,不单是立案难的问题,还有对民营企业随意立案的问题,后者涉及到全社会对私营经济的态度和公检法机关的权力配置。企业合规的关键在于预防,而检察机关的相关司法建议质量不高,有进一步提高的空间;法院在企业合规上的作用还不大,日后的事前合规制度可能会让法院发挥更大作用;企业合规建设的核心是反腐败合规,反腐败合规中最重要的是反贿赂合规;司法机关应当建立起企业内部犯罪的沟通协作机制。

赵霞庭长首先从司法理念、具体办案方面,介绍了鄂尔多斯法院对保护民营经济、推动企业刑事合规所作的努力,着重强调了鄂尔多斯市开展的“三端五防线”诉源治理模式等创新性探索。对于民营企业合规建设,法院推动企业合规时存在的审理期限不足、后续监督机制缺失、法律依据薄弱等问题。司法机关对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的态度选择与具体工作机制的选择提出,应当以更为积极的态度推进各项具体司法制度的现实化

蔡正华主任指出,“有犯罪事实”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不是被害人提出控告时应当证明责任的对象,而是侦查监督需要考虑的内容,从这一角度思考,可能会为解决立案难的问题提供新思路;合规建设更多地是面向未来,确保企业在日后能够合法运行,而不是仅仅减轻其刑事责任,这可能更与我国“以打促保”的刑法保护具体体现相吻合。

论坛总结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魏昌东对研讨活动作总结发言。

第一,聚焦核心,目标明确。各位领导与嘉宾聚焦《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的修正内容目标定位在完善“中国式”行贿犯罪立法体系与故意背信损害企业利益的相关犯罪上,将进一步加强平等保护,为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提供法律手段,作为立法建构的目标加以分析。各位报告人、与谈人的发言全面分析了此次立法修正内容的优弊之处,很好地“回应”了草案。更为重要的是,立足于中国刑法立法体系的系统性完善,通过对既有立法体系进行全景式审视,“超越”了简单地评价现行刑法规范体系的层次,就提升立法体系的科学性提出的完善意见与方案,超越了因事立法、因事修法的局限,集中审思了国家刑事法治理现代化的问题,经过充分思考思想碰撞,实现了本次研讨会的预定目标。

第二,思考全面、路径多元。本次论坛在议题设定、重点设定上充分考虑了体系性的要求,各位领导和嘉宾的致辞、报告与与谈,既包括从刑事政策选择、立法技术等角度对刑法修正案的总体思考,也包括对反商业贿赂、反舞弊以及刑事合规的讨论,形成了“一个基础大支柱”的研究路径。万春会长在致辞中对此次修正案的充分肯定,以及对进一步完善所提出的全面的意见,为论坛的系统推进提供了充分的研究基础。而主旨报告人、主题发言人及与谈人从修正案的本体论、基础论、挖掘论三大视角进行地深层次、聚焦点与具体问题的研讨,确保了思考问题的体系性与结论的全面性,为在全面综述后向国家最高立法机关提出立法建议提供了扎实的基础。

第三,团队协作、集思广益本次研讨会让我们相聚在暖城鄂尔多斯,在中国犯罪学学会长的领导下,我们团队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也得到集体彰显。通过集中研讨、对话交流,形成了对中国腐败犯罪治理体系与民营企业有效预防、惩治内部腐败犯罪体系的有益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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