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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安全与数据犯罪防控2023年研讨会在上海成功举办
时间:2024-01-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231223日,数据安全与数据犯罪防控2023年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本次论坛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联合主办,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协办。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部署精神,更好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科学治理数字时代犯罪,本次论坛聚焦数据安全与数据犯罪防控对策,组织专家学者深入研讨交流。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兼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皮勇教授、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党委书记覃文忠出席并致辞。皮勇副会长在致辞中对远道而来的与会代表表示感谢,对本次研讨会的重要意义作了阐明。他谈到,中国犯罪学学会信息犯罪防控专业委员会从2017年开始筹备建设,围绕网络安全与网络犯罪防控、数据安全与数据犯罪防控、人工智能刑事法治及与信息技术相关犯罪问题进行研究。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我国社会正在进行全方位的网络化、数字化与智能化转型,在这期间出现了大量的与互联网和信息技术相关的新型犯罪。近年来,数据犯罪形势尤其严峻,数据安全保护与数据犯罪治理成为国家在犯罪防控领域当前以及未来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本次研讨会邀请了理论界与实务界在信息犯罪领域具有丰富研究经验的专家,期待各位专家就本次研讨会议题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在智慧碰撞中为中国数据安全与数据犯罪防控贡献力量。

覃文忠书记在致辞中对于论坛举办给予高度评价,并代表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对与会代表表示欢迎与感谢。他指出,数据作为新型生产要素,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基础,本次论坛围绕数据犯罪与防控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碰撞观点,分享智识,为推动数据安全治理具有重要的理论与实践意义。覃文忠书记还对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的历史发展、知识产权学科建设状况作了简要介绍,建议与会专家学者加强交流合作,碰撞思想火花。


论坛议题一“数据安全与数据犯罪防控对策”由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同济大学法学院金泽刚教授主持。


中国犯罪学学会常务理事、浙江大学法学院叶良芳教授围绕《数据犯罪法益及其体系构建》进行了主题发言。他强调,研究数据犯罪法益需明确数据和信息的概念及数据犯罪与信息犯罪的区别。数据是形式,信息是实质,因此数据犯罪的范围更广。叶良芳教授认为,数据犯罪的法益具有多层次性,涉及个人信息自决权、计算机系统安全和数据安全。现行刑法在处理数据犯罪方面存在缺陷,如概念混同和法律漏洞以及非法侵入行为的处罚轻于非法获取行为等横向罪刑不均衡问题。为构建和完善数据犯罪法益体系,应采用数据二分法,区分个人数据与一般性数据,并增设相关罪名,将前端和后端行为均纳入刑法范畴。


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南京大学法学院单勇教授发表了题为《数字时代网络犯罪的看门人规制》的演讲。他指出,当前我国的犯罪样态已经从城市吸引犯罪转向网络吸引犯罪,单纯的刑事规制存在作用范围有限、预防效果不明显、治理主体单一等问题。当市场主体大规模参与网络犯罪治理成为新兴法律现象时,互联网平台等市场主体成为数字社会的看门人。通过网络平台实施犯罪治理,以网络法及犯罪治理法为依托实施看门人治理应成为数字时代网络犯罪治理的新要求。构建看门人制度,应严格遵循法治原则,对看门人自我规制的义务履行标准应做实质性理解,明确看门人与公安机关的技术支持和协助执法的具体程序要求并完善平台不当处置用户的申诉和救济程序。


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浙江省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陈港院长以视频形式作了题为《数据安全风险与数据安全技术防护》的主旨发言。他表示,随着近来新技术、新业态市场的迅速发展,新技术应用中的数据安全风险不断扩大,浙江公共安全技术研究院在数据安全技术核心思想上进行了革新,进行了从“积极防御”到“威慑反制”,从“以网络安全为中心”到“以数据安全为中心”的转变。基于这一技术核心思想,研究院开发了数据流安全精准管控体系、零信任安全策略网络通信宏/微分割体系、关键数据防抵赖溯源审计体系、基于可信安全指令传输的跨域数据交换体系、大数据多位全息态势感知与AI情报分析体系和数据安全合规性等保测评服务等核心技术,形成关键技术矩阵。同时,进一步开发数据安全精准智控能力,为产业和监管机关提供技术支持。


中国犯罪学学会理事、广州欢聚集团总法律顾问、法务部总经理齐守明以《从数据安全角度看国家秘密类犯罪问题》为题作主题发言。齐守明理事表示,数字产业已经联系起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数据安全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家秘密类犯罪中应重点关注数据安全。齐守明理事通过引入集团运营过程中的案例,详细说明了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与国家安全的紧密联系以及互联网企业数据安全对国家安全的重要影响。他指出,当前窃取国家秘密的手段越发具有隐蔽性、专业性,对行业工作人员的考验愈发巨大,应当充分意识到信息网络让犯罪有了新的温床和载体,刑法应当适当调整打击范围,并且社会各界应当加强防范意识,公民、企业、社会团体和政府机关应当共同加强主体责任,共筑多层防线,互联网企业则需要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守护数据安全,保障国家安全。


在论坛第一部分的与谈环节,上海靖予霖律师事务所合规中心杨磊主任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刘昶助理研究员作为与谈人分别发表了自己的看法。杨磊律师从实务角度出发,就数据案件办理中的疑难问题和与会专家进行了交流。刘昶研究员则对数据安全法益的具体内容与界定问题和与会专家进行了讨论。



论坛议题二“数据犯罪的刑法对策”由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杜嘉雯讲师主持。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知识产权检察办公室陆川副主任以《数据安全视角下的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惩治》为题进行主旨发言。她结合检察实践案例对数据安全与知识产权犯罪的关系进行了分析,认为涉及数据权益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主要涉及侵犯著作权、假冒专利和侵犯商业秘密等罪名。此外,如果有非法利用或者侵犯数据财产权的行为,可能还构成侵害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其他类型犯罪,存在牵连犯或竞合犯的可能。她提出,办理此类新型知产案件时,应在部门法和刑法规定的框架之下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严格审查,将数据保护置于具体的语境和个案中去分析,从而判断行为到底侵犯了何种法益。同时在数据安全导向下,出现了知识产权犯罪与网络犯罪融合的犯罪形态,需要司法政策进行精确调整,对相关犯罪进行严密打击。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原庭长任素贤博士以《数字货币的法律属性与司法处置》为题作主旨发言。她指出,数字货币的属性和司法处置问题是目前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大的问题,相关争议在理论界也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数字货币的属性关系着其后续系列司法处置问题,关于数字货币的属性,有观点认为其是违禁品,但违禁品的处置方式一般是销毁,而数字货币有着巨大价值,部分地区的司法机关在实务中明确不宜对数字货币进行销毁。任博士认为,数字货币不宜被认定为违禁品,目前最能够适应司法实践要求的做法是肯定数字货币的财产属性,处在当下信息时代,法律从业者在处理诸如“数字货币”一类的新问题时不能“一刀切”,而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技术语言转化为法律语言,最终综合考虑不同的因素得出结论。


皮勇教授作题为《数据犯罪的独立性及刑法对策》的主旨发言。皮勇教授从我国数据安全刑法保障存在的问题、目前数据安全刑法保障发展的基础、数据犯罪构成特征的独立性以及数据犯罪独立化的构建理念四个方面分享了自己的研究成果。他认为,无论是目前直接或间接保护数据安全的犯罪立法,还是保护个人新型、其他特殊信息和一般数据的犯罪立法,都不能为数据安全提供全面、充分的刑法保障。基于时代变化、国际趋势、相关法律政策出台、数据犯罪的性质等的考量,可以将数据安全进行独立化保护。据此,结合发展、协调、平衡的构建理念,在《刑法》第六章第一节扰乱公共秩序罪中补充列明新的有关数据犯罪的条文。


在论坛第二部分的与谈环节中,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郭泽强教授与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谢焱副教授分别作与谈交流。郭泽强教授作为与谈人分享了自己的三点体会,他认为本次研讨会不仅做到了犯罪学、法学等多学科之间的互鉴融通,还在概念和范畴上达成了共识,也形成了理论上的突破与发展。谢焱副教授对发言人的核心观点进行了提炼与总结,认为此次研讨会的召开对数据犯罪防控具有建设性意义。


参加本次论坛的还有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毛昊教授、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王刚教授等数十位专家学者,以及同济大学上海国际知识产权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部分教师及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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