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犯罪学学会腐败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
“推进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对”
学术研讨会在浙江玉环成功举办

2025年9月20日,中国犯罪学学会腐败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2025年学术研讨会—“推进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对”在“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的故乡-浙江省玉环市高铭暄学术馆隆重召开。会议由中国犯罪学学会腐败犯罪治理专业委员会主办,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华东政法大学律师教育与行业发展研究中心、高铭暄学术馆共同承办,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协办。来自中国犯罪学学会、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10余个省市区司法机关代表,以及来自清华大学、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湘潭大学、安徽大学、华东政法大学等高校的理论界代表和来自律师事务所的实务界代表共计100余人参加研讨。
研讨会聚焦“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推动”这一现实迫切问题,从理论与实务双重维度提出思考和方案。本次研讨会共设置三个主题单元,分别为:“主旨发言”、“专家论坛”、“实务-青年论坛”,采取学界权威与实务专家的交替发言与互动点评模式,为理论与实践的深度融合交流搭建桥梁。
开幕式
开幕式由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魏昌东主持。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黄星,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翠松,中共玉环市委副书记李灵志致辞。
中国犯罪学学会会长万春指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核心在于把握“中国特色”、“治理体系”、“现代化”三大关键词。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的根本优势是坚持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以“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一体推进为战略指引,融合专门机关履职与群众路线。国家监察委员会、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等专门机关需健全举报控告机制,依靠群众力量铲除腐败滋生土壤。犯罪学研究应充分发挥学科优势,深入剖析腐败犯罪新规律、新特点,为完善腐败犯罪治理体系提供科学对策,助力反腐败斗争向纵深推进。本次研讨会的召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期待会议凝聚共识、产出高质量成果。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姜伟强调,推进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需紧扣“法治化”、“一体化”、“智能化”三大方向。“法治化”是现代化的核心标志,要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适时制定《反腐败法》作为治理基本法;“一体化”关键在于落实“三不腐”协同机制,将预防、惩治与教育措施贯通融合,形成政策配合、实施促进、成效互补的治理闭环;“智能化”是数字时代的必然要求,需推动大数据、区块链等技术与腐败治理深度融合,打破数据孤岛,建立腐败治理的预惩联动机制,实现从“强治标”向“强治本”的转变。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刑法室处长黄星指出,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开展了前所未有的反腐败斗争,反腐败立法体系日趋完善。他回顾道,从修改宪法确立监察委员会法律地位并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到通过《刑法修正案(十二)》等修订刑法,完善贪污贿赂犯罪规定(如调整行贿罪刑罚结构、加强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再到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缺席审判制度”,我国已形成“纪法衔接、法法贯通”的反腐败立法体系。
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厅二级高级检察官张翠松指出,当前腐败犯罪呈现“隐蔽化、衍生化、专业化”新态势,影子公司、虚拟货币利益输送、私募股权代持等新型、隐性腐败频发,对证据的提取、固定和定性分析提出更高要求。治理重点需从“惩处”向“惩防并举”转变:一方面精准打击重点领域腐败,加大对多次行贿、巨额行贿的惩治力度,追缴不正当利益;另一方面深化国际追逃追赃,破解法律适用差异、证据跨境提取等难题,为新型案件法律适用提供理论支持。
中共玉环市委副书记李灵志表示,玉环市作为“人民教育家”高铭暄先生的家乡,出资建设了高铭暄学术馆,为法治学术交流提供优质平台。玉环市以民营经济为核心,当前正推进跨越式港口城市建设。本次研讨会的举办,既是对高铭暄先生学术精神的传承,也为玉环市基层反腐实践注入智力资源,未来将进一步推动腐败治理理论与地方实践融合,探索县域反腐现代化路径。
主旨发言
主旨发言环节由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主持。中央纪委原研究室主任李雪勤,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王晓东,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陈鹏展分别作主旨发言。
中央纪委原研究室主任李雪勤聚焦新型腐败与隐性腐败本质,提出需紧扣“权力异化”核心,区分公权与私权领域边界,避免腐败概念泛化。他强调反腐败应精准聚焦公权力,防止执法中出现“泛化”现象,同时建议对腐败犯罪涉案财物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王晓东认为构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理论体系,应强调“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与自我革命”、“以人民为中心”、“系统综合治理”、“法治化与规范化”、“协同治理与国际合作”五大核心。在实践应对上,建议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权力制约机制、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思想教育与文化建设,推动治理体系现代化。
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针对“政商旋转门”职后受贿认定难题,梳理事先约定型、事先无约定型、离职前后连续受财型、利用权力余温受财型四种行为形态;提出事先约定认定需结合客观证据排除合理怀疑。事先无约定型受财,若符合“在职时接受请托”要件可认定受贿。连续受财需以“同一事由”为标准累计数额。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劳东燕通过土地竞拍案例,探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适用边界,揭示受贿犯罪与商业贿赂犯罪“三方委托关系”、“公职私用”与“背信”的不法共性,强调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紧扣“利益归个人所有”要件,若回扣、手续费归单位所有则不构成该罪,同时指出部分案件更符合串通投标罪的法益侵害本质。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吴峤滨提出应对新型、隐性腐败犯罪需推动“国有与非国有平等保护”、“受贿行贿一起查”、“坚持权钱交易本质”三大共识。分析特殊利用职权、预期收益型、商业机会型受贿的法律适用难点,建议对预期收益型受贿以案发时实际获利或溢价认定数额,对商业机会型受贿优先通过立法明确贿赂对象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二级高级法官陈鹏展结合全国职务犯罪审判实践,总结“犯罪数额大幅上升”、“未遂情节增多”、“主动交代同种余罪常态化”三大特点;建议完善“数额+情节”量刑原则,重新审视未遂情节对量刑的影响,统筹国家工作人员与非国家工作人员腐败犯罪治理,推动罪名、定罪量刑标准、办案程序统一,同时加强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的实体、程序衔接,规范涉案财物处置。
专家论坛
专家论坛环节由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副教授徐宏和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党委副书记、副主任蔡正华共同主持。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陈伟,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本灿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汉涛,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鸿浩,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兆松,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俞小海分别作专题发言。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提出腐败治理需强化对策“科学性”,注重核心腐败犯罪的类型化、治理策略的系统性、应对措施的平衡性、治理效果的可测性,建议民企腐败侧重引导内控,国企腐败强化制度约束。
西南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陈伟认为中国式反腐现代化需要“制度反腐+文化反腐”双轮驱动,二者在观念维度、政策维度、规则维度、机制维度交互运行,重点需解决融合机制缺失问题。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本灿教授从“背信罪”本质出发解读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他认为,该罪保护的法益是单位财产权而非市场经济秩序;对“亲友”应作广义理解;认定“明显偏离市场价格”需以实际财产损失为核心,而不应拘泥于固定的比例标准。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魏汉涛指出认定斡旋型受贿罪与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核心分别是“职权关联性”与“非权力影响”,二者交织时应以“主要影响因素”判断,无法查清时从有利于被告人原则认定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金鸿浩通过实证分析,指出当前贿赂犯罪刑事案件罚金刑存在量刑偏低、地区差异大等问题,建议将罚金标准调整为“违法所得1-5倍”,对轻微贿赂犯罪可单处罚金。
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兆松建议构建腐败犯罪轻罪体系,通过提高入刑率、严密刑事法网,同时降低证据要求,缓解办案压力,优化“重刑为主”的腐败犯罪刑罚结构。
上海师范大学法与社会发展研究所研究员俞小海聚焦涉案财物处置协同机制,提出需明确移送刚性要求,细化违纪款与涉罪赃款区分标准,平衡纪委优先处置权与刑事退赃从宽待遇,避免当事人退赃性质认定争议。
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教授张勇、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刚、安徽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李光宇、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法学院副教授陈萍进行与谈。
实务-青年论坛
实务-青年论坛环节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李本灿教授和山东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副院长张爱艳教授共同主持。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于坤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肖友广、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静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张伟、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储陈城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王康庆、南昌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章诚豪、同济大学与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张涛分别作主题发言。
江苏省苏州市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主任于坤祥提出投资收益型受贿认定需审查“实质性出资”与“市场风险承担”,若因权力介入导致收益确定则应认定为受贿。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第三检察部主任肖友广总结新型、隐性腐败主体隐身化、行权间接化等特点,提出司法应对需坚持“历史评判”、“市场对价剥离”、“类案规则统一”三大原则。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徐静超从“主观明知”、“权钱交易”等方面梳理新型腐败案件认定痛点,提出主观明知可通过财物价值、利益输送模式推定,权钱交易需结合权力介入程度认定。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第三检察部二级检察官助理张伟针对预期利益型受贿提出建议:一、以“股份溢价产生时点”为犯罪着手点。二、犯罪既遂的标准应为“实际获利”。三、股价基准日统一为“立案前一日”。四、分红应计入受贿数额。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储陈城教授梳理行贿罪立法演进,提出《刑法修正案(十二)》生效后,需通过定罪免刑、缓刑适用平衡受贿行贿一起查与行贿人激励,避免打击过度。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讲师王康庆基于监狱实证调查数据,揭示“权力观异化→负面压力与享乐主义→腐败信念→犯罪行为”的基层“能人腐败”发生机制。
南昌大学法学院特聘研究员章诚豪倡导反腐败“自检型”立法机制,通过腐败机会识别、动机解析、成本权衡等方式实现“制度性腐败”可被即时识别、及时消除,避免立法滞后于腐败变异。
同济大学与德国康斯坦茨大学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张涛聚焦监检衔接漏洞,建议借鉴刑法核准追诉制度,设立由国家监委统一审批的腐败案件不移送审查起诉核准机制,同时推动监察机关办案数据公开化。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部主任李洪凯,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周少鹏,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朱奇伟,湘潭大学法学部讲师肖鹏进行与谈。
研讨会在专家学者与实务工作人员的热烈讨论中落下帷幕。闭幕式由国家检察官学院副院长、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周洪波主持。周洪波院长对论坛成功举办表示祝贺,感谢承办方玉环市高铭暄学术馆、协办方上海领衔律师事务所的支持;强调需将研讨成果转化为政策建议,推动反腐败立法完善与司法实践创新,同时呼吁学界持续关注新型、隐性腐败治理,为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贡献更多智力成果。
中国犯罪学学会副会长、华东政法大学纪检监察学院教授魏昌东对本次学术研讨会作总结发言。魏昌东教授总结本次研讨会呈现四大特点:一是全流程对话,从领导致辞到青年发言,均围绕腐败治理核心议题展开互动。二是犯罪学思维主导,研讨重点在于推进腐败犯罪治理体系化、科学化。三是问题聚焦,会议全部发言和与谈均针对具体实践难题,观点鲜明。四是青年参与,为腐败治理研究培育后备力量。会议在腐败治理现代化标准、中国特色提炼、新型腐败犯罪类型化等方面形成重要共识,为深入后续研究奠定基础。
本次学术研讨会以“推进中国特色腐败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理论发展与实践应对”为主题,通过设置“主旨发言、专家论坛、实务-青年论坛”三大环节,成功构建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高水平对话平台。会议不仅深化了理论认识,更凝练了具有操作性的实践方案,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