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第一板块聚焦“创新与犯罪”,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主任王国红律师和江苏尚学律师事务所主任陈志学律师主持。由周光权教授、卜祥瑞老师和刘品新教授发表主题演讲,从不同角度探讨了金融创新中的风险与刑法规制问题。
1. 证券犯罪与刑法谦抑性
周光权教授以《刑民交叉视角的证券犯罪》为题,强调在证券犯罪领域应坚守刑法谦抑性原则。他提出“法秩序统一性”原理,认为不同部门法维护的法秩序是统一的:在其他部门法中合法的行为,在刑法上不可能成立犯罪;刑法上的犯罪行为必然违反前置法;而违反前置法的行为中,只有极少数需要动用刑罚。
针对证券犯罪实践,周光权教授特别强调刑法的“宽容性”。他指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将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推定直接作为刑事定罪依据的倾向,这种做法值得商榷。他以一起内幕交易案件为例,说明即便行为具有行政违法性,若刑事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标准,基于刑法宽容性就不应定罪。他呼吁刑事司法保持独立判断,避免将行政违法的推定简单转化为刑事定罪。
2. 涉贷犯罪的过度入罪化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金融法研究中心研究员、北京信用学会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以《金融创新的罪变之道——以涉贷犯罪为例》为题,分别阐释金融创新演进、金融创新所涉贷款犯罪法律变化以及相关犯罪辩护的建议。卜首席指出,当前涉贷犯罪司法实践中存在过度入罪化倾向。结合参与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制研讨实践经验,针对近年来银行业涉贷犯罪的案件频发,而无罪判决寥寥无几现象进行了法律法理等维度深入的剖析。
他还通过具体案例剖析,揭示了一些司法机关将银行内部管理违规或轻微违法直接等同于刑事犯罪的倾向。他强调,违法发放贷款罪应坚持主客观相一致原则,仅有过失不应构成犯罪。此外,他对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高利转贷罪等罪名的司法适用提出了相应完善建议。他还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将部分民事借贷行为刑事化的现象。涉贷领域法律适用不当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金融创新活力。
3. 电子证据的“穿透式审证”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品新教授在《金融犯罪案件电子证据审查》专题演讲中,提出运用“穿透式审证”方法应对金融犯罪案件中海量电子证据的挑战。他指出,当前金融犯罪案件呈现电子证据海量化、取证主体转移化两大趋势。
刘品新教授通过一起涉案金额145亿元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例,展示“穿透式审证”包含三个层次:通过过程穿透否定控方证据资格;通过数据穿透摧毁控方指控事实;通过事实建构积极证明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这种方法为金融犯罪辩护提供了新的技术路径。
4. 金融诈骗罪的认定标准革新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柏浪涛教授在点评中对金融诈骗罪的认定标准提出新见解。他认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普遍适用的“非法占有目的”要件更适用于盗窃罪,而在诈骗罪及金融诈骗罪中应确立“非法获利目的”标准。他通过典型案例分析指出,在贷款诈骗等金融犯罪中,判断是否构成犯罪的关键在于被害人是否遭受实际财产损失,而非行为人是否占有财物。
刘品新教授补充强调,金融机构作为风险行业,应对业务损失保持合理包容,不能简单以损失结果追究责任。这一观点为金融犯罪辩护提供了新的理论视角。
互动提问阶段,来自山西成诚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孟唐西律师、上海申浩(北京)律师事务所党支部书记夏杰律师、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的吴玉冰律师分别向刘品新教授、周光权教授和卜祥瑞老师提问。三位讲者耐心地回答了问题。
北京紫华律师事务所证券刑事业务部主任周致力律师对论坛第一阶段总结,他说通过刘品新教授的“穿透”大数据分析、卜老师对金融逻辑的思考、周光权教授从刑民交叉视角对证券犯罪认定的探究,收获颇丰,感受到金融犯罪刑事辩护战场真正的军备竞赛都在刑法之外。